大冬天
在小区里、巷子里
经常会看到流浪猫、流浪狗
有很多爱心人士会不定期地投喂
爱心的行为值得赞扬
那么问题来了
流浪动物没有主人的约束
万一伤了人
投喂者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经营汽车装饰店工作的胥先生出于善心,一个月以来投喂了一只流浪的小黑狗。然而,最近这一只小黑狗却咬伤了在隔壁汽车装饰店工作的李先生右脚。事情发生后,李先生随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胥先生也随后到医院看望。然而,双方因医疗费等赔偿事宜产生了纠纷。李先生认为咬伤自己的流浪狗是因为胥先生喂养了一个月才频繁出现在店里,胥先生应该作为动物饲养人理应赔偿自己被咬伤所造成的损失。而胥先生称其是出于爱心偶尔喂养它并不是他的动物饲养人。
半个月后,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双方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李先生与胥先生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胥先生当场向李先生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
有网友认为,流浪猫狗不能随意投喂,如果长期投喂就要担起监督流浪猫狗的责任,要牢记呢!
有网友称:如果不判赔,那狗主人都可以把狗养在大街上,伤了人就说是流浪狗了。
有网友称:这是条流浪狗,我又不是它的主人,我就平时好心喂点东西给它吃而已。好心人那么多,凭什么就让我赔啊?
普法时间
投喂流浪小动物,一次两次没问题。但是如果长期喂养,使动物产生依赖,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聚集,构成事实上的喂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流浪狗咬伤人,作为投喂者就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饲养人和管理人
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
最重要的是
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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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摄影记者 黄士峰
视频剪辑 孙婷婷
通讯员 杨旖旎
实习生 蔡沁辰
00:34
“我被小区里的流浪狗咬了,能不能追究投喂人的责任?”“两车追尾导致乘客受伤,乘客索赔是不是两边都可以找?”“坐旅游大巴出行,车子急刹车导致骨折,司机不赔偿怎么办?”3月24日上午,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民庭副庭长蔡丽红、法官刘燕双做客楚天都市报“市民有约”栏目,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接听市民热线,答疑解惑。
被小区流浪狗咬伤,想找投喂人索赔
法官:若构成长期喂投关系,投喂人需承担责任
家住武汉硚口区的市民李女士来电称,她住在一个老旧小区,小区有很多流浪猫和流浪狗,小区有些爱心人士经常给它们喂食,导致流浪猫狗长期逗留在小区,再加上日常又没有人管,流浪猫和流浪狗行为“非常随意”。前不久,她被小区的流浪狗咬伤了,她已经去医院看了病,也打了疫苗,但是她觉得,小区给流浪动物投喂的爱心人士应该对流浪动物伤人行为负责,否则,小区孩子要是也被咬了怎么办。她想问自己能否找投喂人索赔,希望对方在献爱心的同时也要尽到责任。
听了李女士的话,法官刘燕双表示,如果李女士要求加强小区流浪猫狗的管理,应当联系城管部门进行收容管理。像李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给小区流浪猫狗投喂的爱心人士可能并不固定。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表示他们有饲养或管理猫狗的意思,这些流浪猫狗还是属于没有主人管理的。如果认定因为存在投喂行为,就认为对方是流浪猫狗的管理者,要求其承担献爱心后的后果,这就过于苛责了,不仅伤害投喂者朴素的爱心,也并非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李女士又问,爱心人士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爱心人士是否应该带流浪猫狗打疫苗?民庭副庭长蔡丽红说,如果投喂人长期在特定场所投喂流浪猫狗,使得流浪猫狗与投喂者形成依赖关系,那么这些投喂行为与流浪猫狗伤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投喂者应当承担一定经济补偿责任。如果李女士能够找到确定的投喂者,可以要求其带流浪猫狗打疫苗。
两车追尾乘客受伤索赔困难
法官:可以分别起诉两车司机
家住武昌区的刘女士打来电话说,她的朋友乘坐出租车时,出租车被追尾了,导致她的朋友受了重伤,目前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为1级。朋友现在身体不好,治疗花了不少钱,家里父母年纪大了,没有精力处理赔偿的事情。刘女士想问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向司机追偿?如果车主拒绝赔偿,怎么办?
刘燕双询问是否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刘女士表示,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追尾车辆承担7成责任,出租车需要承担3成责任。
刘燕双表示,刘女士的朋友可以分别起诉出租车和追尾车辆。起诉出租车司机的同时可以起诉出租车公司,要求双方一起承担责任。刘燕双提醒刘女士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医资料、治疗发票等材料。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疑问,江岸的黄先生也打来了电话,他说自己的父亲遭遇了车祸住院治疗,肇事车主全责,目前黄先生的父亲还在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的车主买了保险,现在黄先生找对方谈赔偿,车主就让黄先生自己找保险,车主本人十分不配合,黄先生感到束手无措。
听了黄先生的描述,刘燕双建议黄先生请公安机关出面帮忙协调,如果对方依旧不配合,黄先生可以保留相关证据起诉车主。刘燕双提醒黄先生要注意,诉讼有效期为3年。
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肇事者
法官:整栋楼居民都可以成为被告
家住汉阳区的张女士说,她家住高层小区,她家住6楼,楼上长期有人往下丢东西,之前她没有管,只是和社区反映了,让社区装摄像头,但是社区没有管。3月初,她在阳台上晒的被子,被楼上扔下来的烟头点燃了。当时她就报警了,警察说找不到人,就没有再管了,和小区物业反映,物业也说管不了。张女士想讨个公道,但是却没有办法,想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刘燕双表示,如果能够确定是楼上扔的烟头导致失火烧了被子,又实在无法确定肇事者,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应当保留自己受损的证据,要求物业以及楼上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硚口区的王女士则反映她的一个朋友开车到别人小区,下车后等在路边的时候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物品砸到了脑袋,后被送医治疗。王女士的朋友事发后就报警了,但是也没有找到人。现在想要索赔,该找谁来负责。
刘燕双表示,如果无法明确扔物品的是具体哪家,那么整栋楼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而且小区的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是有管理义务的,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刘燕双建议王女士先与物业协商赔偿,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参加一日游因急刹车受伤司机不愿赔偿
法官:可要求提供一日游机构承担责任
武昌区江先生说,自己去年在外地游玩,报名参加了一个一日游活动,当时他坐在大巴车上,因为车子急刹车,导致他从车尾甩到前面,后来到医院检查发现骨折了。他治疗结束以后,就找大巴车司机商量赔偿的事情,但是对方一直不理睬,赔偿的事情拖到现在也没有解决。
刘燕双询问江先生当时有没有报警,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江先生回复称,他报警处理后,交通部门认定大巴车司机全责。因为对方在外地,很难一直找对方说理。刘燕双建议江先生应该尝试找提供一日游服务的机构。拿到当初的报名凭证要求对方提供赔偿。针对此事,蔡丽红补充道,一般购买旅游服务,都会为旅客购买保险,江先生如果找司机无果,可以找当初提供一日游服务的机构,如果对方没有为江先生买保险,江先生仍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蔡丽红提醒江先生注意保留订单等凭证。
洪山区付先生来电说,他和朋友之间本来是在互相打闹着玩,结果朋友一拳把他的几颗牙齿打掉了。付先生当时就报警了,在民警的调解下,他和朋友达成了协议自行私了,朋友口头承诺付先生会支付治疗费用。过了几天,付先生才去医院治疗,医院说种牙要1万多元。付先生的朋友付了4000元,剩下的钱就不愿意给了,并且不承认要付全部医疗费的事情。
刘燕双听后表示,付先生和朋友只是口头约定了私了,并未签订书面协议,维权有一定难度。刘燕双建议付先生保留好所有的医疗发票以及报警记录,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组织诉前调解,如果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和解,可以继续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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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案情介绍冯女士在小区散步的时候被一只流浪的泰迪犬咬伤,冯女士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6支并进行消炎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000元以及交通费270元。经冯女士了解,该泰迪犬虽然是流浪狗,但是被小区的周女士照顾,还为该泰迪犬搭建住所。冯女士认为周女士长期喂养流浪狗,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该流浪狗长期生活在附近。周女士对狗进行照管,应该对冯女士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周女士则认为,自己并不是该狗的实际所有权人,自己只是出于爱心对狗进行照管,难道自己的善意之举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周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审判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小区的住户进行了随机调查,住户证实,经常看见周女士对该泰迪犬进行喂食,并且为该泰迪犬起名,傍晚该狗休息在周女士家楼下。法院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伤人之狗虽系流浪狗,但一年来一直由周女士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此狗亦长期栖息在周女士家附近,据此,周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周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赔偿实际产生之费用,包括医药费2000元和交通费270元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泰迪犬咬伤受到的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普法贴士在当前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是,流浪的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这些爱心人士,特别是对一些有饲养经验的人士来讲,要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公德角度考虑自己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应当为这些狗找到主人领养它们,或者送到动物收容机构,而不是任性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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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流浪狗咬伤人,伤者找到流浪狗的投喂者索要赔偿,12月28日,这起案件经城关区法院审理后有了结果:流浪狗投喂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某养了3只狗,张某某回家时被跟这3只狗一起玩耍的一只流浪狗咬伤了右小腿。张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后刘某某付给张某某注射狂犬疫苗费用400元,但张某某认为不够,而且咬伤自己的流浪狗出现在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就是动物饲养人,理应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刘某某则称,自己是出于爱心照顾流浪狗,也是为了避免该流浪狗再次咬伤他人,才将该流浪狗暂留家中。张某某随后将刘某某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某自养犬只未伤害到张某某。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犬只是流浪狗,被告刘某某对其不负有直接控制的义务,故被告刘某某不是饲养人。刘某某投喂该流浪狗,是否就认定该流浪狗被刘某某合法占有呢?法院认为,投喂行为并不等同于对该流浪狗产生了法律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负的直接控制义务,不能因刘某某投喂,以及偶然牵该流浪狗回家的行为而认定其系该流浪狗的合法占有人。法院因此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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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上游新闻做法律解答的时候,看到这样的一个法律提问。提问者说家里的孩子前几天被小区的一条流浪狗抓伤了,处理伤口打疫苗花了上千元。因为这条狗和其他几只流浪狗在小区里都有几个阿姨在固定投食喂养。因此,提问者想知道他们是否可以向经常投喂流浪狗的人进行索赔?
投食喂养流浪狗是否担责?
投食喂养流浪狗是否担责,主要要看仅是偶尔投喂,还是长期投喂。如果只是偶尔投喂不会与被喂养流浪动物形成长期稳定的饲养关系,自然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被人长期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后,投喂人也需承担责任。因为,虽然是流浪狗将人咬伤,但如果被其他人长期喂养,使该流浪狗产生了食物依赖,长期生活在附近,而投喂人又并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送至公益机构,而是任性而为,导致了他人被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两个案例分析偶尔投喂和长期投喂承担
偶尔投喂不承担责任
欧某于2019年6月5日,发现株洲市河西沿江风光带六桥下有条母狗带着几只小狗,次日晚7点多,欧某路过该处,便停车从车内拿了一个餐盒放在路旁边给狗喂水,另有三只小狗在桥下,这时,董某走过来,欧某拦住董某并提醒他说边上有下了小崽的母狗,不要往桥下走,但董某未予理睬,仍走了过去,结果被母狗咬伤左脚。因此,董某要求欧某负责,欧某告称狗不是自己的,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吵,董某遂拨打110报警。警方对相关事件进行了调查调解未果。董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欧某赔偿自己治疗费共计213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故发生前的监控显示,欧某手持餐盒独自离开车时并没有狗与之同行,公安机关的调查视频亦证明咬伤原告的狗系流浪狗,董某也无证据证明欧某经常投食喂养该流浪狗,已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故欧某不是该条流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原告被狗咬伤的民事责任。董某在经原告善意提醒后,仍未加注意,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长期投喂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从小区单元楼下经过时,恰逢杜某在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经过的张某遭到该狗突然袭击,左小腿部被咬伤,伤口达7厘米。咬伤张某的狗原为流浪狗,长期栖息在其居住的单元楼附近。其间,杜某及家人长期喂养此狗。被狗咬伤的张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让杜某对其狗咬伤自己一事赔礼道歉。杜某否认饲养该狗,并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咬伤张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没有将该流浪狗约束于自己家中,从而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问题是,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张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类似案件仍需“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的投喂人,可以把其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但出现类似的流浪狗伤人的案件,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形,才能认定投喂人与流浪狗是否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
温律说法:
流浪狗咬人事件偶有发生,如果只是偶尔投喂行为则投喂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长期投喂,形成事实饲养关系,则经常喂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喂养、安置流浪狗的行为是爱心之举,并没有过错,但因动物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喂养行为使得动物进入自己的责任领域,在造成他人损害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做出上述案例的判决,也是为了引导爱心人士规范投喂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流浪动物,如果任由流浪动物聚集或明知流浪动物可能伤人仍不采取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温霏霏 律师
编辑:金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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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人设成负累!投喂是否算饲养?流浪狗撞伤老人,流浪狗撞人无罪,人和人却一地鸡毛,最终投喂者赔偿4万,这算什么事!流浪狗伤人,责任在谁?
一、以案说法
日常生活中,很多爱狗人士因为各种条件不允许,不能养狗或是养多余的狗,遇到流浪狗时,总会忍不住爱心泛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没事投喂一下流浪狗。注意了,经常投喂事实上算豢养,出了事,作为豢养人,是要担责的。
流浪狗致人伤残,长期投喂者赔偿4万元!
这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发生在遵义正安县。一位60多岁的老大爷,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突然冲出来的黄色土狗撞倒,老人当场就摔伤了。入院治疗后,老人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都一把老骨头了,这还落得骨折,对日常生活影响可大了。撞人的狗是没有主的流浪狗,难道老人只能自认倒霉?经警方调查事情出现了转机,狗虽然是流浪犬无家可归,但狗经常出现在当地一门店旁,某店员基本上每天都向该土狗投食喂养,喂养的确切时间不详,至少有几个月了。得知这个消息后,老人一家就认准了店员,硬是要人赔偿损失。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老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店员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本来嘛,流浪狗撞人,投喂者赔偿,这事逻辑上好像不太通。总不能我好心喂了流浪狗两口吃的,没撞人之前,你夸我有爱心,等被狗撞了,反过来说都怪我喂的狗,要我赔钱。店员也是这样为自己辩称的,他声称自己仅仅是投喂狗,并未将狗抓回家养,那狗就是一条无主的流浪犬,他只是爱狗人士不是狗的实际主人,不应担责。
法院怎么说呢?一审法院认为:
即便狗是流浪狗,但由于店员经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构成了豢养关系。店员没有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正当的投喂方式,让狗对其投喂的食物有了依赖,才会常在附近流浪,引发了后续的事故,判店员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该店员不服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店员当庭赔偿了老人4万元。
二、法言法语
流浪狗伤人,喂养者需要赔偿,这样的事并非个例。早前还有人长期喂养流浪犬,使得流浪犬习惯性地滞留在其院子附近,咬伤前来借厕所方便的人。最后法院认为,长期喂食流浪犬,使流浪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成立,长期喂养人应被视为主人,狗咬伤人,在于其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依法应赔偿受害者损失。
到底该不该赔呢?有人支持赔偿,认为长期在特定地点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至少会改变动物的活动范围。如果没有人经常投喂,流浪动物不会长期逗留在特定区域,也就不会发生伤人事件。长期投喂的过程,实际上形成了对流浪动物的饲养行为,既然是饲养人就应当承担管理责任。有人反对赔偿,觉得向流浪动物投食就是发了善心的善行,如果只凭进行过投喂就判定存在饲养关系和管理责任,这样会打击大家的善意。
投喂是否算饲养视情况而定。很多时候,投喂人的投喂行为只是举手之劳,是出于对流浪动物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为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达,也不能改变流浪动物的无主属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为无需负法律责任。多次或长期的投喂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对特定区域、人群构成了风险。如果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随着时间的积累,流浪动物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为了铁饭碗,会改变出没规律,在比较固定的时间点聚集,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存在流浪动物伤人的风险。这样构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投喂人作为豢养人,就需要对流浪狗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适当担责。
狗没错,错的是养狗的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长期向流浪狗投喂食物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一旦发生纠纷,作为事实上的投喂人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另外,主人遗弃的宠物或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逃逸的动物咬伤他人,被咬伤之人没有过错的话,宠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补充评析
看到流浪动物,动了恻隐之心,想要施以援助,当然值得赞赏。但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会埋下一定风险,让流浪动物不可避免因食物产生依赖性,也许在它们眼里,投喂人就是主人,守在特定区域,就有饭吃。时间一长,很容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不说流浪动物身上携带的病菌,就说流浪动物的伤人性,势必会增大公共环境的危险性,造成损害,投喂人很可能就要为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流浪狗,偶尔投喂没事,经常投喂不恰当。应当请有关部门来处理,或是将流浪动物送往专门的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以圈养、栓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非要投喂,不要固定时间或地点喂食,尽量将流浪动物引至人流较少的偏僻区域再喂食,降低风险。
温馨提示:就养狗而言,狗撞人、咬人,伤了人要赔钱,就算狗不咬人,吓到人的话,很可能也会摊上事。总之,养狗要拴绳,伤人要担责。养狗人士注意了,文明养狗人,养犬要办证,遛狗要牵绳,狗便要清理,不养烈性犬。带狗子出门,不佩戴犬牌、不拴绳都是违法的,多次违法可能还会没收犬只或处以高额罚款。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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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不仅仅是婚姻家庭的内容,还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内容,在民法典中都做了较多的改动。
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他家中5岁的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不慎被狗咬伤。“那时孩子姥姥跟在后面,小孩在前面跑得很快,却突然从旁边的花坛里冲出一条狗,就把孩子给咬了。”海先生说,事发后,家中的老人连忙联系他们将孩子送到医院,为孩子治疗共开了五针,目前只打了两针,花了2000元。
后来,海先生到物业调取了监控,通过询问小区其他业主得知,这是一只流浪狗,没有主人。二月二十八日下午,海先生在小区里再次看到那条狗,他非常生气。
"五天过去了,这条狗还在小区里出现,大家在小区内进进出出,随时有被咬的危险。向物业反映,物业却说他们没有工具,管不了这件事。他表示,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理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应对这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并在发生事故后,应尽快排除这类安全隐患。
附近爱犬人士投喂,导致流浪狗进入。
面对海先生的质问,小区物业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狗咬伤人的事他们就知道,而且在事发后一直配合业主处理此事,并让保安去抓捕这条狗,”
小区里流浪狗为何会出现?这名工作人员说:“小区里不时会有流浪狗从旁边的灌木丛或者栅栏里钻进来,我们也经常让保安驱赶,有些狗几次就不回来了,有的是因为小区里的一些爱狗人士经常来这里,有些狗是因为小区里的一些爱狗人经常来这里。
宝鸡5岁男童被流浪狗咬伤,谁来承担责任?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未成年人被咬伤,家长和物业都需承担责任!
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找不到原养犬人的,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例如,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的单位。若小区内的流浪狗受伤,物业公司就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如果受伤的是未成年人,则其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责任,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和父母一般分别有90%与10%、80%与20%的责任。若因成人挑逗流浪狗而受伤的成年人,物业公司同样应减轻责任。
如果小区内流浪狗喂食者只是偶尔喂食,则认为流浪狗没有管理人,若流浪狗咬伤他人,喂养流浪狗的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如果给流浪狗喂食的人经常长期喂食,就会形成养狗人和流浪狗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喂食流浪狗的人就成为流浪狗的管理者。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养流浪狗的人必须对受伤害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如今法治社会,懂法才不会吃亏。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专家,只是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其哭泣求人,不如靠着自己。
无论是家里还是办公桌上,都可以摆上一本民法典,遇到事情就可以随手翻阅,找到基本的解决方法。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我们自己了解法律,有了法律意识,才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孩子、保护家中老人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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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提问
近年来养宠已成为潮流,宠物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如果是流浪宠物伤人,又该由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举个栗子
杜阿姨曾经养了一只小型泰迪犬球球,2020年冬天球球不慎走失,杜阿姨找遍了家附近的公园也没有找到它。2021年4月,球球却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隔壁小区的苏女士声称,杜阿姨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杜阿姨赔偿医药费。通过指认,杜阿姨根据花色和大小认出这只脏兮兮的小狗确实是自己家的球球。原来,球球走丢后就一直在外面流浪,这段时间就呆在隔壁小区,靠着小区里好心人投喂的一些食物过活,晚上就睡在绿化带下面。杜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苏女士将杜阿姨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杜阿姨称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球球的主人了,球球在外面咬伤别人与自己无关,自己更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杜阿姨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栓束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原告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法条,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在上述案件中,杜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受害,且杜阿姨一直是该犬的所有权人。因此,杜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随堂笔记
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拴链、圈笼等安全措施,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一旦遗弃、逃逸动物在外发生伤人事件,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来源:鹤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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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类宠物。宠物不仅能给生活增添许多乐趣,也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但是,随着宠物特别是宠物犬的增多,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多。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养宠背后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法治日报》记者选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几起案例,以期通过以案说法提醒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违规饲养烈犬伤人
构成侵权应担全责
某日,小高和爱人正在小区外的马路边等红绿灯。这时,一只没拴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从路边冲了出来,将小高咬伤。
事发后,小高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后小高得知该大型威玛犬是小程所养,事发当天是小程的父亲老程外出遛狗,当天路上行人较少,老程就解开了拴束绳让狗“撒了会儿欢”。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高将小程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程声称,自家的威玛犬一开始并没有咬伤小高,只是轻轻扑了小高一下。因为小高拉着老程不让走,小高爱人也要打老程,威玛犬为了保护主人才咬伤了小高。
海淀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老程所遛小程饲养的大型犬只是在没有拴束的情况下将小高咬伤。法院认为,小程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出户遛狗时未对犬只进行拴束,导致该犬只咬伤他人。小程主张小高对其自身被咬伤存在过错,但就该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小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程赔偿原告小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共计8475.44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户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威玛犬是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被告小程违规饲养威玛犬这种烈性犬,且未拴绳出户遛犬,咬伤小高,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时的录音、视频等,以便后续向责任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拴狗绳致人伤残
存在过错赔偿十万
刘女士吃过晚饭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途中,一条没拴绳的狗突然从身后蹿出,与她牵的小狗撕咬起来。刘女士见状,连忙扯着牵引绳试图将两狗拉开,不料却被牵引绳绊倒,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路过的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急诊。经诊断,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大粗隆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共支出医疗费近16000元。事后,伤人犬只的饲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晚,刘女士手持牵引绳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前行,此时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犬自后方跑来,但没有人牵引,两狗发生撕咬,导致刘女士被自身牵引绳绊倒受伤。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李先生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束犬链,存在过错,导致两狗撕咬过程中刘女士受伤,故李先生应对刘女士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行走,对此次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女士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载明:刘女士致残程度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08.11元,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李先生负担。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本案中,李先生遛狗不拴绳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且刘女士对侵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情形,李先生理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杜绝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笼等,避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流浪犬只伤人频发
原饲养人担责赔偿
杜阿姨养了一只泰迪犬球球,2020年冬天,球球不慎走失,杜阿姨找遍了附近的公园无果。没想到,2021年4月,球球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
隔壁小区的苏女士称,杜阿姨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其赔偿医药费。通过指认,杜阿姨根据花色和大小认出这只脏兮兮的小狗确实是自己家的球球。原来,球球走丢后就一直在外面流浪,这段时间就待在隔壁小区,靠着小区里好心人投喂的食物生活,晚上睡在绿化带下面。杜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苏女士将杜阿姨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杜阿姨称,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球球的主人了,球球在外面咬伤别人与其无关,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杜阿姨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拴狗绳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
法院审理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杜阿姨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了原告苏女士,因此,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阿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原告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本案中,杜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被咬伤,且杜阿姨一直是该犬的所有权人。因此,杜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狗链狗笼等安全措施,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一旦遗弃、逃逸动物在外发生伤人事件,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对大型犬、烈性犬实施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老胡点评
饲养宠物尤其是宠物犬的确能给人们带来不少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快乐,但同时也带来不少社会问题:宠物粪便随处可见,犬吠之声惊扰睡梦,尤其是宠物伤人之事更是时有所闻。
因此,在饲养宠物问题上如何趋利避害、消除弊端,值得人们认真思考。首先,宠物饲养人应当学习掌握民法典中有关动物饲养的规定,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破解饲养宠物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并着力提高文明素养和公德意识。
其次,有关部门尤其是基层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妨碍公共秩序甚至危害人身安全的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严肃处理。司法部门也应当积极投身于社会治理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全过程并加大以案说法力度,使宠物饲养人心有戒惧、行有规范,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建共治共享清洁卫生、平安祥和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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