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早上9点27分在广东潮州发生了一起当街猥亵女性的事件。
事件全程被路口的摄像头记录了下来,一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在街头散步,突然遭到迎面走来男子的猥亵
女子在反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被男子撕扯身上的衣物,女子全程不断大声呼救,孩子在一旁被吓得哇哇大哭
随后,一辆面包车路过停下,两位热心大哥上前制止了男子的恶行
事后,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报警,该男子已被抓获,工作人员称该男子患有精神疾病,已被送入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
小编认为精神病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视频里可以看出嫌疑人目标非常明确,直指妇女,很难判断出他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再者说了精神病不能成为遮羞布,一定要让男子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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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作为一名正常人,违法乱纪、伤害他人的事是绝对不能做的,一旦做了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有一种人游离于“法律”之外,就算做了违法乱纪的事,也不一定受到惩处,这种人就是精神病患者。
11月16日,广东潮汕一名女子带娃散步时,被一名陌生男子当街扑倒,并撕扯女子的衣裤,女子被吓得惊声尖叫拼命反抗,两个年幼的孩子亲眼目睹了这一切。
事发时这名女子推着婴儿车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沿街散步,走到一处监控摄像头底下的时候,迎面走来一个陌生男子,男子走近女子之后,突然毫无征兆地伸手抓向女子的前胸,突如其来的变故把女子吓了一跳,出于本能松开婴儿车并试图阻拦男子的不轨行为。
然而女子的阻拦却是徒劳的,男子非但没收手,反而在拉扯过程中趁机压在女子身上,并试图扒掉女子的裤子。
两个人在你拉我扯期间有几个路人路过,但只是冷漠地看了两眼,并没有出手相助,可想而知,此时的女子是该有多害怕、多绝望,看着从身边走过的冷漠路人又该是多心寒!
好在这个世界上还是好人多,就是女子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时候,一辆面包车停在了跟前,从中下来两名男子,二话不说就冲了上去,那名身穿红衣的男子面对恶行毫不畏惧,冲上去就给了施暴男子一拳,另一名身穿黑衣的男子也不示弱,紧跟着就是一脚,那名被施暴的女子也趁此机会赶紧从地上爬了起来提起裤子推着婴儿车逃离了现场。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众目睽睽之下竟然敢当街施暴,在看到这段监控画面时编者心想,这个施暴的男子该不会有毛病吧?该不会又是精神病吧?
果不其然,最新消息显示,当地警方已经把施暴男子抓获,结果也正如编者猜想的那样,男子是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又是精神病?网友们愤怒了,为什么每次有类似事件的发生,总是以精神病当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呢?难道精神病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
当然不是,精神病患者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是分情况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了危害性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一句话,精神病患者只要是非发病期间违法犯罪的,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名男子在当街猥亵女子期间,如果确认属于发病期,确实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发病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他的监护人理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后再来说说那几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路人,我只想问一句,什么时候人心冷漠到这种程度了?如果被侵害的是你的亲朋好友,你还能如此淡定、不闻不问的直接走过去吗?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位有正义感、有良知的公民都应该有惩恶扬善的责任意识,和扶危救困的心。
如果人人都像那两位仗义出手的勇士一样,这个世界将会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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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湖独白专栏
“怀疑男子有精神病,已经将其送至精神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在听到这句话时,我首先想到一个问题:精神病人犯罪后,应当如何处置?
这个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精神病的常见表现方式为精神错乱,做出一些无法理解的行为,大部分正常人对病人都是避而远之,可是对于他们的处罚方式只能是慎重考虑。
(视频下真实的一幕)
在路边的一个监控中,拍下了男子对女子的当街施暴行为,这是发生在广东潮州的一个路口,时间还是早上9点27分,女子被陌生男子强行按住打算扒了裤子,女子只能不断反抗。
在短短的一分钟时间里,女子经历了一次重大的精神折磨,孩子看到妈妈被欺负,只能放声大哭。
随后路过的一辆面包车停在两人身前,下来的另外两名男子没有任何的犹豫,直接将男子推开,解救了处于惊慌失措的女子。
要知道男子是在路边公然对一名陌生女子发起攻击,将其推倒在地实施猥亵行为,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男子都应该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
男子是否有精神疾病,并不是一句话就能解释,要经过医生的专业判断,可是就监控中的几个画面来看,男子的目标很准备,并没有出现精神错乱的动作。
(案发前的监控)
幸运的是全程都有监控拍下这猥亵的画面,考虑到对孩子的影响,已经做了模糊处理,在男子出现在监控之中时,他就是径直向着女子走过去,而女子是带着两个孩子出门散步。
男子穿着白衣黑裤,鞋子也并不破烂,肢体动作也没有出现什么诡异的行为,一切都很正常,这是视频之中的一个疑点。
(男子走到女子的身前)
监控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男子的真实反应,从“装模作样地走到女子面前”、“迫使女子推开小孩”、“抓住女子的手按住在地上”、“用手对女子进行猥亵动作”等等,都能看出男子与一般精神病不同,他的目标只有眼前的妇女。
一个正常人的故意犯罪比起精神病犯罪,他更加具有危害性,他是否是在犯罪之后伪装成精神疾病?
(女子与男子在拉扯)
换做是任何一个女子,都不会想到会在路上遇到一个“精神病”,在遭到男子的纠缠之后,女子用力打算挣脱男子的手,男子并没有选择放过女子,两个孩子无助地在一边茫然。
妇女和小孩是社会法治保护的重要部分,监控清楚地拍下男子对女子的猥亵行为,从头到尾并没有出现任何咒骂的行为,这在笔者纪录的相关事件之中是很少见的。
精神病人在发作时,由于思绪上的混乱,往往会出现胡言乱语和动作疯狂,会无意识地对身边人进行攻击,这就导致在判刑上很难对其进行认定。
可是男子对女子的纠缠行为,除了做出疯狂的行为之外,所有的动作都没有任何“精神病”的迹象。
(女子得救的一幕)
提出疑问后,更多的问题是需要通过对男子精神状态做进一步的解释,在监控的最后一段时间里,女子无法反抗男子的粗暴动作,只能大声求救引起路人的注意。
一辆面包车正好路过,看到男子猥亵女子的过程,立即下车制止男子的行为,白发的老哥还给了男子一拳,女子是遇到好心人了。
此类突发行为让人愤怒,在监控普及的情况下,还有人拦住对一名妇女进行伤害,随后路人报警,办案人员到达后将施暴男子被控制。
(新闻报道)
在九派新闻的报道中,警方怀疑“施暴男子有精神病”,这个说法引起网友的讨论,为何频频会出现让人意外的精神疾病犯罪?
在了解到精神疾病犯罪的相关话题中,针对精神疾病犯罪是会有不同的判决,往往会成为有心人的依仗,给普通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2017年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就发生一起男子胡某求职不成对老板狠下杀手的精神疾病案件,胡某将老板杀害后,做出残忍的行为(有兴趣地可以去查询一下!
经过对相关行为的认定,胡某在案发之后没有离开现场,全程处于平静的状态,最终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杀人。
由此推断出为精神障碍犯罪的两个原因是没有计划没有准备,突然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案发后对于犯罪的后果没慌张,失去了基本的反抗行为。
(男子发疯)
精神障碍说俗一点就是发疯了,男子突然在路上将一名女子推倒在地猥亵,无视其他行人的干涉,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精神障碍?
有人相信,有人质疑,一切都是需要进一步的说明的调查。
对于男子的精神状态的问题,是不能成为避免处罚的行为,即便是“精神病”认定了,还是要分成三种情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第一种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剩下的两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从这一点来看,即便男子除非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否则他就要面临当街猥亵女子的刑事处罚,这是他应该为此付出的代价。
除此之外,精神疾病打人伤人都是要进行民事赔偿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付,剩下的由监护人支付。
(某医院的场面)
潮州这位女子是不幸运的,遇到一名疑似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遭受到很大的心理创伤,一定要好好治疗,避免出现心理疾病的问题。
短短的一分钟时间里,就改变了4个人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女子、两位小孩、嫌犯,侧面说明我们要防备陌生人的靠近,对于有异常行为的人尽量远离。
潮州一女子带娃上街遭男子扒裤猥亵,精神病不能成为遮羞布,一定要让男子付出代价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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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事发广东潮州,当时一妇女正带着两个小孩在路边散步,突然一名男子冲向了女子,并且抓向女子的胸部,女子被吓得大叫,两个小孩也被眼前的一幕吓哭,在女子反抗过程中,不慎被推到,男子更是蹬鼻子上脸,开撕扯女子的衣服,女子一边反抗一边大叫:“救命,救命!”
这时,一辆电动车开了过去,但是车上的男子看了一眼就径直离开了,有人当缩头乌龟,那就有人伸张正义!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一辆面包车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两位大哥,看见如此一幕,两位大哥瞬间推开男子,并对着男子就是一顿狂殴,画面看着实在解气!
据周边居民介绍,男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介入调查。
对此,有网友表示,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竟然敢当街猥亵妇女,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表示,看这个男子的样子,哪里像是有病的样子啊,明明十分清醒,当着孩子的面还敢这样做,必须好好教训!
【天平说法】
1、男子当街猥亵妇女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笔者个人认为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还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完全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至于男子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表述,笔者表示怀疑,毕竟看男子的行为十分老练,很有可能是个惯犯,其次,男子的行为也并不像是发病,更像是借着精神病的名义,行违法乱纪之事!
3、对于袖手旁观的电动车主,笔者不想评价,也无心道德绑架,只是试想,如果被欺负的是自己的姐妹或者妻子,他还能如此淡定吗?
4、对于挺身而出的两位大哥,我只能说:佩服!在面对不法行为的时候,两位大哥义无反顾,直接狠狠地教训了歹徒,我相信,两位小朋友看到这一幕,内心一定也会有所影响,本来自己的妈妈在自己面前被欺负了,肯定会留下一生的阴影,但是两位大哥的做法,直接在小朋友心理重新注入了阳光!
最后,您如何看待这个事情,欢迎留言!
#男子当街猥亵妇女被路人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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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甚嚣尘上。
此前报道(刑拘!千亿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后续,新城控股连夜换帅!人民日报发三问!)
警方通报: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上海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振华
中央政法委及全国媒体纷纷发声,严厉谴责这一恶性犯罪。新城控股集团也就此道歉,并称“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严惩”。
从7月3日被曝光到至今,王振华的“大灰狼”面具已被撕开不少。
但本案中,将两名幼女骗至上海的周某某,其身份信息及犯罪过程,却并不明朗。
据上海警方通报,周某某与王振华一样,涉嫌猥亵儿童罪。
那么,周某某是谁?她是如何将两名幼女骗到上海的?
据北京头条,本案另一49岁女性涉案人员疑为王振华的情妇周某芬,据接近周某芬的人士透露,其曾有长期吸毒史。
周某芬曾和其他人在长江边建了个沙场,把石子、水泥卖给王振华名下的房产开发公司。“靠卖沙子,一年至少盈利上百万,但远不够她用来吸毒的。”
疑似周某芬的房产
寻找地:上海
王振华作案时
江苏籍周女士入住该酒店
在常州本地网络论坛上,王振华曾经“风流韵事”,多次被提起。
这些往事,同样只存在于“听说”,并未得到证实。
一位始终不愿透露身份的网友,曾在王振华案后,发布过一条关于“周某某”全名为周某芬以及其家庭关系的信息。
由于有媒体报道,被刑拘的周某某户籍所在地在徐州。这位网友在信息中,特意解释周某芬原籍常州,“因为有利益牵扯,后将户籍转到徐州”。
封面新闻记者与这位网友取得了联系。
“不能透露更多。”他回复信息称,他认为“周某芬背后没有其它的利益链条,只是其为王振华物色犯罪对象而已。”
按照这位网友发布的周某芬信息,封面新闻记者向其他村民核实,奇怪的是,提到周某芬或其父亲名字,曾经与王振华同村,后来搬迁到安置小区的村民们变得谨慎起来,要么迟疑一下后,称“不知道”匆匆离开,要么反问“你找他干什么”。
一位年龄六旬左右的村民刚开始称不认识周某芬,后见记者离开,又摸出手机,招呼身边人看。
记者注意到,他展示的是微信群聊天记录,其内容大致讲述的是周某芬与王振华的情况。记者请求仔细看一下内容,了解周某芬是否就是被上海警方刑拘的周某某时,他又迅速将手机放回口袋,并收起笑容,称“什么都不知道”。
周某某是何许人?是否就是上述网友所说的周某芬?
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报显示,受害幼女母亲于6月30日晚间22时报警。此后,多家权威媒体曝光,该案发生在6月29日下午。
经封面新闻记者多方查证,从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6月29日,确有一位名为周某芬的女士,入住案发酒店,该女士于6月30日退房离开。该女士同样是江苏籍。
封面新闻记者曾就此事向普陀警方求证周某某是否为周某芬,警方回应“请关注官方通报”。
疑似周某芬的微信
寻找地:常州
昔日婚外情对象
被指为“周某某”
王振华被拘的事,在常州市几乎无人不知。
就算在餐厅吃饭,也能听到邻桌客人聊起他,并发出哈哈大笑。内容也都是关于王振华在常州并未经证实的“花边新闻”。
清楚王振华的人,或许只有他的亲人、同事、同村邻居。
1962年,王振华出生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湾里村。
几十年过去,这里早已从一个遍地农田的村庄,变成了繁华都市。他的出生地,最近也正在建几幢高楼。不过,建楼的不是王振华,而是另一家大型房产企业。
周围人说,王振华早年同村的邻居,搬到了常州市多个安置小区,或是在其他地方买了房。
封面新闻记者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几位熟悉王振华的村民及一位曾经老友。
这位老友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王振华在十七八年前,曾与一位女子有过婚外情,两人在澡堂认识。
这位女性,姓周。有多名村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这位周姓女子与王振华家相隔并不远,同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不过周姓女子家在另一个村。
如今,常州市飞速发展,城市面积扩大,周姓女子所在村庄也成了城区,只剩一个村名。
“她的个人情况我不清楚,不过,我知道她父母住在湖塘镇XX小区,我经常看到她妈妈下楼散步。”一位上了年纪的村民对封面新闻记者这样说。
“除了她(是周某某),还能有谁?”他补充道,“年龄、姓氏、籍贯,都一样。没有那么巧。”
王振华老友的妻子也介绍,与王振华有过婚外情的周女士,年龄50岁左右,她们曾同在一个工厂工作过。
不过,她不能确定周女士的姓名,只记得,“叫周什么芳,或叫周什么峰。”
疑似周某芬房产所在的小区
寻找地:常州府北新村
周某芬不回信息
亲属听说是记者便挂电话
周某芬究竟是不是被刑拘的周某某,或许除了警方和她自己,只有其至亲清楚。
获知一位村民认识周某芬母亲,记者提出希望他能带带路。遗憾的是,这位村民起初同意,后来却不知何故拒绝,并不再接听电话。
按上述网友讲述的周某芬信息,记者添加到一个名为“落叶知秋”、微信号有周某芬名字拼音首字母的微信,发去信息,对方一直未回复。
随后记者通过手机号联系疑似周某芬的妹妹。
对方起初未否认自己的身份,但巧合的是,当记者表明身份,提出请她介绍一下姐姐周某芬情况时,她匆匆回答“我也不知道周某芬现在情况如何了”,便挂断电话。
网络公开信息显示,常州有几处房产及几家公司,其拥有者或法人名为周某芬。
在常州市武进区府北新村一处居民楼下,几位村民听说记者要找周某芬,同样表示不知道。
一位女士开口提到周某芬,旁边中年男士赶紧向她摇头,女士便改口,也称不认识。
上到8楼,疑似周某芬房屋处。屋里人表示,他们是通过中介租住的房屋,不认识周某芬。
随后,记者又来到武进区吾悦广场一间疑似周某芬妹妹拥有的商铺打听。
一位女士表示,她们是租客,其他信息不便透露。不过,她承认房东姓周。
记者辗转再来到常州市花园街,公开信息显示,一位名叫周某芬的人曾在此处注册过建设公司。按照门牌找过去,这里已改为儿童课外培训工作室。
此后,包括武进区湖塘镇古方路另一处疑似周某芬妹妹的房产、武进区横林镇一家可能与周某芬有关的水泥公司,记者都曾赶去核实,要么无人,要么称不认识。
7月5日傍晚及6日上午,封面新闻记者又两次赶到周某芬父母可能居住的小区寻找。遗憾的是,不论是小区居民还是保安,均表示不认识周某芬及她的父亲。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更表示,不会轻易对外透露业主信息,“就是警察来也必须出示证件,才提供信息”。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由王振华的新城控股集团开发,而物业管理公司,同属新城控股集团旗下。
新闻多看点:
在此事曝光后,王振华的儿子王晓松任新城控股董事长,坊间留言纷纷。据红星新闻,新城控股回应称原董事长个人行为,不存在父子内斗。
来源:封面新闻记者 刁明康 谢凯 江苏常州摄影报道
部分内容:北京头条、红星新闻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石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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