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倍受社会关注的身高决定儿童票资格的规定即将迎来改变。
记者在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见到关于儿童票的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车次、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除需要乘坐火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未满14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身高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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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简称新《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程》对儿童票销售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关“霸座”的内容也被写入新《规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儿童票销售分两种针对儿童票的销售标准,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切实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优惠、便利。新《规程》要求,除需要乘坐火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未满14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身高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优惠票的车次、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出现霸座行为可报警新《规程》明确,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新《规程》规定,针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拒不支付应补票款、加收票款的;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购买实名制车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验,或者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按照相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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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交通报、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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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网站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11月17日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该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已于2022年11月1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11月3日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包括购票、退票、改签,旅客乘车、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相关规定等事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第六条 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 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 车票销售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 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提供互联网、自动售票机等多种售票渠道,为旅客购票、取票、退票、改签等提供便利。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办定期票、计次票、联程票、乘车卡等业务,为旅客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 除需要乘坐火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未满14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身高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车次、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第十三条 旅客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时,应当提前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免费乘车儿童出具乘车凭证。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免费乘车儿童检票和乘车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含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军事院校,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研究生,凭学生证(中、小学生凭盖有学校公章的书面证明)每学年可以购买家庭居住地至院校(实习地点)所在地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优惠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盖有院校公章的学校书面证明当年可以购买一次学生优惠票。学生优惠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席或者动车组列车二等座。
学生证应当附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优惠乘车凭证,优惠乘车凭证需要载明学生照片、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优惠乘车区间、院校公章等信息。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的记录、变更需要加盖院校公章。
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的优惠乘车区间为口岸车站至学校所在地车站。
第十五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的人员凭证可以购买优待票。
第十六条 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应当另行购票乘车。
第四章 乘 车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物品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
(四)超限携带物品计费标准;
(五)特殊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
(六)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导致携带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导向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齐全、干净、整洁的服务备品。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应当内外整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合格产品。车站内和列车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应当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信息描述规范。
第二十五条 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对乘车相关凭证进行的必要核验。
购买优惠票、优待票的旅客需要凭相应证件乘车。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收票款:
(一)主动补票或者经车站、旅客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二)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而未买票乘车的;
(三)应当购买全价票而使用儿童优惠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在车票到站不下车,且继续乘车的;
(三)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
(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
(一)有本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应补票款、加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购买实名制车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验,或者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
(五)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车票改签与退票
第三十条 因旅客自身原因不能按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或者按照本规程规定被拒绝运输时,旅客要求办理退票或者改签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铁路运输企业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导致旅客不能按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办理退票或者改由其他车次或者席位运送旅客。重新安排的席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超过部分不予补收;低于原票价时,应当退还票价差额。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三十二条 旅客办理退票、申请退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和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时间延误。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三条 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八条 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
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设备设施故障以及安全事故等对旅客出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安排受阻旅客,并及时公告铁路旅客运输相关业务停办、恢复等信息。
因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求出具证明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四条 线路中断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承运的行李,并及时通知旅客,与旅客协商处理方案。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旅客急病、分娩、遇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侦查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协助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事件发生原因。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旅客投诉与建议
第四十七条 旅客有权就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也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运输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渠道并对外公布,配备必要的投诉处理人员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运行良好。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研究旅客提出的服务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主动沟通并作出答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铁路营业站及营业线的启用、封闭和业务范围的变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
第五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旅客列车办理包裹运输业务的,参照本规程行李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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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倍受社会关注的,“身高决定儿童票资格”的规定,即将迎来改变。实行车票实名制的,6周岁且未满14周岁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火车“儿童票”,长久以来成为不少家长,时常热议的话题。儿童票销售标准,也经常登上网络热搜。甚至在多个行业领域,始终困扰着广大消费者。此前,曾有新闻曝出,家长对于自家孩子,是否符合购买儿童票标准,与相关单位产生分歧,并在网络引起网友留言争议。
以往在常规情况下,我们对于购买儿童票的标准,并非年龄上的限定。火车上旅客登入口的那面尺子,成为不少铁路人员的衡量标准。而随着如今社会的高速发展,消费者生活物质丰裕。儿童在营养上的补充,体质增强的同时,身高上也有明显体现。十多岁的孩子,身高在一米六七实属常见。
而正因为低年龄高身高,成为当下儿童的普遍现象。才将不时出现的,有关儿童购票适用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再次推至热议话题。而此次新规范的“铁路客规”,也正是处于此类考虑。在内容上做出相应调整,并给出了符合大众的明确标准。调整后的规定,不仅能在交通运输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也能作为参考,向社会其他服务行业逐步普及。
调整后的客规标准,不但便于家长在日常旅途中,方便携带儿童出行的同时,摆脱对于身高上的顾虑。也利于交通从业者,在执业服务时更加清晰有的放矢。身高远远超越儿童标准的情况下,铁路方面的儿童票,本就是“为了方便儿童”为出发点,所以再以身高界定,明显不符合大众标准。
此外,新“铁路客规”还规定,霸座行为可以报警。这是在完善乘客相应权利的同时,也约束部分群体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明文禁止霸座,将在一定程度上震慑霸座行为,也将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乘客提供坚强法律后盾。
大事小情每日点评,关注葫芦哥不迷路。
#儿童按年龄可享受优惠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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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唐俊
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下称新版《客规》),对铁路运输相关政策做出多项修改,其中包括社会关注的儿童票标准。
现行的《客规》是1997年由原铁道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交通部表示,随着铁路政企分开改革、高铁快速发展,铁路旅客运输领域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现行《客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用,需要进行调整,并上升为部门规章。
在现行《客规》中,儿童票的依据是身高,1.2-1.5米的儿童可享受半价客票,1.5米以上需购买全价票。另外,每位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儿童身体发育不断提前,平均身高也在上涨。根据国民体质监测公报,2014年时,我国12岁儿童平均身高就超过了1.5米。但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定义,不满14周岁的都是儿童。
按照身高标准定义儿童票,一些真正的儿童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
在新版《客规》中,儿童票标准增加了年龄条件。在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应购买儿童票;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仍按身高判定,1.2米至1.5米购买儿童票。目前绝大部分铁路实行实名制,一些城际列车未实行实名制。
实际上,航空公司早已按照年龄来确定儿童票对象,比如南方航空规定,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旅客可购买儿童票。道路客运(大巴)自2019年起也已经改变规定,满足身高或年龄条件均可购买儿童票。
与现行《客规》相比,新版《客规》还增加了对视力残疾旅客的照顾,允许他们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目前,互联网购票比例已经很高,但新版《客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仍要保留人工售票服务。另外,车站内和列车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应当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信息描述规范。
根据规定,旅客有权就铁路服务质量进行投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版《客规》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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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网站11月17日发布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指出,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其中,《规程》第十二条规定:“除需要乘坐火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未满14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身高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车次、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另外,《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旅客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时,应当提前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免费乘车儿童出具乘车凭证。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免费乘车儿童检票和乘车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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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方周末」
人们正在火车站候车室里检票上车。(小尘4x/图)
已经实行了二十多年的铁路儿童免票优惠规定终于要调整了。国家铁路局日前就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针对实名制火车票,儿童优惠标准将按照年龄确定,满6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买全价票。从以身高为标准到以年龄为标准,体现了管理手段的进步。
乘坐火车、高铁时,很多人都会注意到车门口的两条高度线,一条是1.2米,一条是1.5米。这是乘务员判断儿童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票的标准。根据原铁道部发布的文件,一名成人可以免费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1.2-1.5米高的儿童应购买半价票,1.5米以上儿童应购买全价票(1.5米的标准是1997年修改后确定的,在此之前是1.4米)。
问题在于,有关法规以及人们普遍认知中对儿童的定义,通常是以年龄为界定标准的。一般来说,14周岁以下的是儿童。相关法规规定对儿童的优待政策,也应该以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而原铁道部文件以身高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购买优惠票,就可能存在与上位法规不一致的可能。比如,有些儿童发育较快,可能十一二岁身高就超过了1.5米,还有些可能发育晚一些,超过了14岁,但身高不足1.5米。事实上,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中国儿童平均身高增长较快,二十多年前的身高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情况。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发布的青少年身高发育等级评价标准,中国12岁男女儿童的身高中位数就已经达到了1.5米。这意味着,中国一半的12岁儿童在坐火车时就要买全价票了。这就很可能产生纠纷。2019年,就有一名超过1.5米但只有11岁的儿童因为在坐火车时被要求补票而起诉铁路公司。
早前,因为信息系统不发达,儿童很少办理身份证件,即使有户口本,上面也没有照片,铁路部门难以辨别真伪。因此,在当时的条件下,以身高作为优惠票的界定标准,是可以理解的,便于判断,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争议。除了铁路之外,这种身高界定方式也为很多部门所用,比如地铁、长途汽车、公园等等。
但随着第二代身份证全国应用,儿童也可以办理身份证,火车票、门票等普遍实行了实名制,技术上也能够对人证是否相符进行实时验证。按照年龄来进行优惠已经不存在技术问题。技术的发展让优惠票价的实施能够更加精准。因此,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等呼吁涉及儿童优惠的部门把优惠标准改为按照年龄界定。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部门率先行动,将儿童优惠改为按照年龄界定。2021年初,交通运输部在答复有关问题时就明确,客运班车、水路客运船舶的儿童优惠政策是,6周岁(含)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以下儿童免票,6-12周岁或者身高1.2-1.5米儿童半价,满足身高或者年龄任一条件都可以享受优惠。
国家铁路局在最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中,也沿用了这一思路,对实名制车票按照年龄来确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非实名车票则仍然按照身高来判断。这是一个进步。尽管按身高判断的标准没有变化,仍然是1.2米和1.5米,但鉴于现在火车票基本上都是实名制了,身高标准虽然低了一些,但影响也不大。
但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等非实名乘车的场合,以身高为标准判断是否可享受优惠仍有合理性,但应该适当提高身高标准。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城市在推进这一工作。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城市都把地铁免票儿童的身高标准提高到了1.3米以下。当然,有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尽可能以年龄为标准来判断,以便让身高超过标准但符合年龄标准的儿童同样能享受优惠待遇。例如,可以为儿童发放实名认证的优待交通卡,持卡享受公交地铁票价优惠。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但当前的规定,都只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在校学生可以享受一定优惠之外,非在校学生不能享受优惠。建设儿童友好型社会,首先应该把法律规定的优惠完全落地。交通运输部和铁路局应该出台政策,把儿童优惠票价政策扩大到全体未成年人。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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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铁路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实施二十多年的儿童优惠票标准进行修改,这迅速引发社会关注。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指出,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这与现行标准有何不同?记者查阅发现,目前我国所采用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1997年开始实施),第十九条中注明: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米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相比目前所采用的儿童购票标准,新的征求意见增加了对儿童购票年龄的明确界定,即对实名且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儿童施行实名购买优惠票,年满14周岁则购买全价票。换言之,如果此次征求意见通过,儿童可用年龄来享受优惠票的待遇,同时也保留了在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时,依旧沿用身高作为判断儿童票的标准。
▲图据央视新闻
征求意见为何补充儿童购票年龄要求?
家长:孩子8岁后身高超1.5米,再未享受优惠票,不合理
为何要对儿童购票征求新的意见?又为何要补充对年龄上的明确要求?就此,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国家铁路局,尚未收到明确回应。但实际上,记者发现此前关于“高个子低龄儿童”买票的新闻,在社会上并不鲜见。
如在2019年,安徽一名11岁儿童,因身高超出1.5米的标准被要求补票后,起诉了铁路部门。
“我的孩子从8岁起,就再没享受过购买儿童票的机会。”南京市民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的儿子在8岁时,身高就已经超过了1.5米,按照现行标准,虽然年龄还是未成年,但身高却超过了优惠票标准,因此每一次乘坐铁路,都不得不购买全价票。张先生表示,按照现在孩子的身高,单就其儿子所在班级8岁超过1.5米的男孩子,比比皆是。
这样的说法并非没有依据,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根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发布的《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的数据,最近五年,我国6~17岁的男孩和女孩各年龄组身高平均分别增加了1.6厘米和1厘米。
反观我国铁路对儿童购票的制度变革,原铁道部曾在1991年发文明确:“身高1.1米至1.4米的小孩乘车时,应随同大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超过1.4米的小孩应购买全价票”。可见,从1991年到1997年,我国儿童火车票优惠“身高线”长高了10厘米;但从1997年至今,相应的购票标准却未随之“增高”。
当看到新的征求意见时,张先生表示很欣慰:“只以身高来决定票价缺乏合理性,再高的孩子也是孩子,有权利同等享受优惠票。”张先生认为,新的征求意见反应了广大家长的真实心声,也体现了对高个子低年龄儿童的爱护。
推行身高年龄购票“双轨制”,
成多年“两会”热点建议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针对现行的火车儿童票规定,有声音认为规定不够人性化,未考虑到身高和年龄的“双轨制”管理模式。
如在2021年初,有多名网友在网上留言咨询“儿童票优待按身高还是按年龄?”就此,交通运输部曾回复表示,免票儿童的范围为6周岁(含)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以下;客票半价优待儿童的范围为6~14周岁或者身高1.2~1.5米。满足年龄或身高二者之一的,均可享受相关优待。但这个规定只是针对客运班车和水路客运船舶。
但部分网友认为,儿童铁路购票的现行标准并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因此,修改儿童票的权益,逐渐成为这些年来两会上一大热点议题。
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曾分别就“儿童票”制度提出了建议。建议避免采用按身高“一刀切”的规定,以保障“大个子儿童”应有的福利,体现公平。
2019年,来自安徽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兽药饲料监察所副所长张莉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按年龄划分儿童票标准的建议》。其中指出,坚持以儿童福祉最大化为出发点,尽可能地放大减免尺度,尽最大努力让更多儿童享受减免票政策。同时探索建立奖励补偿机制,对于执行儿童票价的市场主体,政府可以适当减免税收,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或者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的补贴。
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2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胡卫就曾建议,我国仿效其他国家,增设火车青年票等优惠票种。
胡卫认为,无收入的12-22岁的未成年人及青年旅行时,除了符合学生票条件的一年4次特殊旅程外,基本上没有任何优惠。
他建议,我国有必要仿效其他国家,增设火车青年票等优惠票种。16-22岁(含)的青年乘坐火车出行的,可按票面价格的70%优惠购票,不受区间限制。修改儿童半价票为未成年人半价票,条件是6岁到16岁(含),不再以身高为标准。修改儿童免票条件为6岁(含),不再以身高为标准。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在2020年两会上递交的提案之一,就是《关于普遍实行儿童身高、年龄“双轨制”票务优惠的提案》。
鲁晓明在提案中建议,普遍实行身高和年龄“双轨制”,即只要达到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即可享受票务优惠。将公共场所儿童免票标准提高至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身高标准在1.4米到1.6米之间或年龄在6周岁至12周岁(含12周岁)的儿童实行半票优惠。
鲁晓明在提案中同样指出,建议逐步实行儿童优惠的年龄标准。“从世界上来看,多数国家均采用年龄作为儿童票务优惠标准。我国应逐步与国际接轨,将面向儿童优惠的身高标准逐步过渡到年龄标准,以年龄作为最终儿童票标准。”
景区、公交、地铁票
能否同样实现年龄身高双轨制?
在国家铁路局发布上述意见征求后,不少网友也远程呼吁,各类景区、飞机票甚至公交车票等,是否也可效仿国铁的做法,出台针对未成年儿童优惠票的双规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如儿童购买飞机票的优惠规定,主要参考标准系儿童年龄,超过12岁则需购买全价票。
按照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儿童票主要分为4个标准:1. 儿童年龄在14天之内,国内航空公司一般是不允许登机的。2.儿童年龄在14天到2周岁之间,可购买婴儿票,票价是成人票的10%,但没有座位。3.儿童年龄在2周岁到12周岁之间,购买儿童票,票价是成人的50%。4.儿童年龄在12周岁以上,则没有任何优惠政策。
至于客运班车、公交车、地铁的儿童购票规定,各地又有不同。某地居住的吴女士表示,家里的大儿子如今已读小学,购买公交卡可买学生票享受优惠,但二儿子目前尚未读小学,尚不能购买学生票,可身高已经超过了规定的1.3米,无法享受免费乘车待遇。对此,吴女士认为,应该按照孩子的年龄享受优惠,而不是身高。
▲北京动物园熊猫馆景区收费标准 图据人民网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在客运班车的儿童票优惠规定尚,根据交通运输部此前印发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符合条件的儿童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也增加了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
同样,各地景区在儿童免票优惠尚,也同样存在各地规定不一的情况。如《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则规定,对6周岁及以下或者身高1.4米及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贵州省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将儿童的免票标准由“1.1米或1.2米”变为“14周岁以下儿童”均可免费。其他景区大部分都是按照1.2米的标准执行。
“部分景区对儿童购票政策作出调整,但基本上是经营单位自觉调整。”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若要统一该类单位对儿童的购票优惠政策,则有必要针对财政投入的公益型公共服务机构,统一明确儿童免票的身高标准或年龄标准。
付建认为,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儿童的年龄与身高比例,与之前有较大的改变。同时法律本身也存在“滞后性”的特点,对未来的变化也不可能进行预测性的规定,因此本次国家铁路局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样,各地的公交车、地铁的儿童购票优惠措施,也应该让儿童优惠购票回归“优惠”本质,体现对儿童的关照。
付建分析指出,“儿童”是一个“年龄”概念,与“身高”概念没有任何关系。而按照现行一些只根据身高来购买儿童优惠票的规定,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儿童甚至同龄儿童的不平等对待。”
同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现在未成年人乘市内的公共交通,包括铁路、公路,包括飞机,其实各个行业的优惠的情况是不一样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应当给未成年人更大的福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此前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既然是对儿童优惠,必须以年龄为准,不应该以身高作为标准。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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