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为了让妻子和女儿取得北京户口,花费15万与姜女士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户口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办成,梁先生起诉姜女士要求退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驳回梁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北京朝阳法院供图
根据法院通报,2019年5月,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结婚的方式办理北京户口,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梁先生给姜女士费用35万元,付款方式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办理期限为三年半,如未能办成则全额退还所有款项。
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姜女士庭审中表示,收到的15万元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同意退还4万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而户口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即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因此,法院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姜女士收到15万元后的去向与梁先生以及其与梁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直接关系,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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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为取得北京户口,丈夫主动出资35万元找“中介”为妻子介绍“假结婚”对象,希望通过妻子与北京户口持有者结婚投靠的方式,来达成自己一家三口落户北京的目的。最终,尽管梁先生的妻子与北京人王先生成功“假结婚”,却没能获得北京户口。这场闹剧,最终以梁先生与中间人姜女士法庭对峙收场……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但驳回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利息的诉求。(据2月7日北青网)
男子花35万元找人跟妻子假结婚?很多人一看新闻标题乐了,世界上还有这样的男人?阅读详情后,发现他是为了一家三口落户北京,虽然有一些理解的声音,但更多的是他人的嘲讽和不理解。落户北京,应该走正当的途径,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可是为何?
不得不说,不管是假离婚还是假结婚,都有非常大的风险。在以往的一些报道中,就出现有人为了取得购房资格假结婚和假离婚的事,结果落入某一方设计的陷阱,一些人就人财两空,也是闹到法院。更关键是,当事人认为的“假结婚”和“假离婚”,如果经过了正当的手续,也就根本不存在“假”的说法,法律是认可的。
案件庭审宣判现场
你说的“假”和法律认为的“假”,根本就不是一回事,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有网友就问,如果梁先生的妻子真的看上了王先生,这又如何收场?如果两人在“假离婚”期间发生情感纠纷,会不会“弄假成真”?
就本案来看,最终因为落户政策的变动,梁先生一家也没能落户北京,这些不可控的因素,协议的多方不可能完全预见。虽说,法院认定梁先生和中间人姜女士的协议无效,梁先生应拿回15万元,但显然此事也成了一个笑话。而姜女士想靠此赚钱,结果吃进去的15万元还要吐出来,不得不承担已经付给他人的各项开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这同样说明,不论对哪方来说,投机取巧是有成本的。
报道中,并没有点明梁先生的妻子是否已与王先生离婚,是否与梁先生结婚。但无论如何,对于婚姻,首先就是要真诚,没必要将婚姻关系作为筹码来交换利益,因为这不仅不道德,也面临财产分割的风险,会给和谐家庭埋下隐患。
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值得认真对待。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或许户口不在北京有各种各样的烦恼,但是人生的烦恼何止一种?未必样样都要通过这样的“捷径”来解决?
所以,法院判决姜女士应退还梁先生15万元的同时,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不管是梁先生还是其妻子,以及王先生都应该听一听: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取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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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获北京户口,他花35万找人跟妻子“假结婚”,结果…
为取得北京户口,丈夫主动出资35万元找“中介”为妻子介绍“假结婚”对象,希望通过妻子与北京户口持有者结婚投靠的方式,来达成自己一家三口落户北京的目的。最终,尽管梁先生的妻子与北京人王先生成功“假结婚”,却没能获得北京户口。这场闹剧,最终以梁先生与中间人姜女士法庭对峙收场……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但驳回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利息的诉求。花35万找人为妻子介绍“北京对象”“假结婚”后户口却落不了该案主审法官薛泓告诉记者,当事人梁先生本是一名河北人,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已和妻子育有孩子的梁先生,出于未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原因,迫切希望通过各种渠道拿到北京户口。2019年5月,经他人介绍,梁先生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梁先生希望通过姜女士的运作,为妻子介绍一名北京户口持有者作为“假结婚”对象,再借助结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户。为此,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为梁先生的配偶介绍一个“假结婚”对象,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终拿到北京户口后与其离婚。按照约定,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万元款项,付款原因为办理结婚手续,且要求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全部办理期限设置为3年半。按照约定,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
《委托协议书》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上述协议签书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办理费,姜女士也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并安排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接着二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随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双方打起了官司。庭审现场,姜女士明确表示自己收到了梁先生支付的15万元办理费,但其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其余都给了其他协助办理落户事宜的多人。因此姜女士认为,自己只应该退还4万元。主审法官:协议无效,判决姜女士退还15万元2月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和姜女士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但驳回了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利息的诉求。
案件庭审宣判现场记者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的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姜女士所述花费的“打点费”,法院认为这与梁先生无直接关系,因此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假结婚’,其实是办理了真实的结婚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假结婚’一说。”该案主审法官薛泓告诉记者,在办理所谓“假结婚”后,延伸出的离婚困难、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内债务承担等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其面临的潜在风险。薛泓表示,该案中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实则影响了我国的户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薛泓补充说,实践中,“假结婚”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落户来多分房或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政策性补偿,这种情况就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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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得北京户口,丈夫主动出资35万元找“中介”为妻子介绍“假结婚”对象,希望通过妻子与北京户口持有者结婚投靠的方式,来达成自己一家三口落户北京的目的。最终,尽管梁先生的妻子与北京人王先生成功“假结婚”,却没能获得北京户口。这场闹剧,最终以梁先生与中间人姜女士法庭对峙收场……
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但驳回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利息的诉求。
花35万找人为妻子介绍“北京对象”
“假结婚”后户口却落不了
该案主审法官薛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事人梁先生本是一名河北人,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
已和妻子育有孩子的梁先生,出于未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原因,迫切希望通过各种渠道拿到北京户口。
2019年5月,经他人介绍,梁先生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梁先生希望通过姜女士的运作,为妻子介绍一名北京户口持有者作为“假结婚”对象,再借助结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户。
为此,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为梁先生的配偶介绍一个“假结婚”对象,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终拿到北京户口后与其离婚。
按照约定,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万元款项,付款原因为办理结婚手续,且要求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全部办理期限设置为3年半。按照约定,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
↑《委托协议书》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
上述协议签书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办理费,姜女士也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并安排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接着二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
随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双方打起了官司。
庭审现场,姜女士明确表示自己收到了梁先生支付的15万元办理费,但其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其余都给了其他协助办理落户事宜的多人。因此姜女士认为,自己只应该退还4万元。
主审法官:
协议无效,判决姜女士退还15万元
2月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和姜女士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但驳回了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利息的诉求。
↑案件庭审宣判现场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的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姜女士所述花费的“打点费”,法院认为这与梁先生无直接关系,因此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假结婚’,其实是办理了真实的结婚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假结婚’一说。”该案主审法官薛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办理所谓“假结婚”后,延伸出的离婚困难、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内债务承担等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其面临的潜在风险。
薛泓表示,该案中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实则影响了我国的户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薛泓补充说,实践中,“假结婚”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落户来多分房或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政策性补偿,这种情况就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北京报道
责编 官莉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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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朝阳法苑官方微信号2月6日消息,为取得北京户口,丈夫主动出资35万元找“中介”为妻子介绍“假结婚”对象,希望通过妻子与北京户口持有者结婚投靠的方式,来达成自己一家三口落户北京的目的。最终,尽管梁先生的妻子与北京人王先生成功“假结婚”,却没能获得北京户口。这场闹剧,最终以梁先生与中间人姜女士法庭对峙收场。
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但驳回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利息的诉求。
花35万元找人为妻子介绍“北京对象”“假结婚”后户口却落不了
该案主审法官薛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事人梁先生本是一名河北人,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
2019年5月,经他人介绍,梁先生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梁先生希望通过姜女士的运作,为妻子介绍一名北京户口持有者作为“假结婚”对象,再借助结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户。
为此,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为梁先生的配偶介绍一个“假结婚”对象,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终拿到北京户口后与其离婚。
按照约定,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万元款项,付款原因为办理结婚手续,且要求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全部办理期限设置为3年半。按照约定,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
上述协议签书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办理费,姜女士也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并安排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接着二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随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予以拒绝。
法官: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判决姜女士退还15万元
案件庭审宣判现场 图片来源:朝阳法苑官方微信号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而户口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即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
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姜女士收到15万元后的去向与梁先生以及其与梁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直接关系,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假结婚’,其实是办理了真实的结婚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假结婚’一说。”该案主审法官薛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办理所谓“假结婚”后,延伸出的离婚困难、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内债务承担等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其面临的潜在风险。
薛泓表示,该案中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实则影响了我国的户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薛泓补充说,实践中,“假结婚”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落户来多分房或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政策性补偿,这种情况就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朝阳法苑官方微信号、红星新闻
封面图片来源:朝阳法苑官方微信号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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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河北一男子,在北京工作和生活,考虑到将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问题,迫切想要一个北京户口。初衷是好的,但是该男子却动起了歪脑筋。
男子和老乡姜女士商量,让姜女士帮他找有北京户口的人和他老婆办理“假结婚”。俩人签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协议规定:姜女士为男子的配偶介绍一个“假结婚”对象,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户口到手后再离婚。男子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万元,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先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
后来,梁先生15万的办理费也给了,姜女士也如约介绍了人,来办“假结婚”,两人结婚前也签了《婚前财产协议》,办了婚姻登记。可人算不如天算,北京落户政策变化,到最后,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
网友称,这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钱打了水漂,老婆跟了别人,户口也没办下来。
随后,男子要求姜女士退还给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不愿意。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定,两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效,姜女士应退还男子15万元。不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如今,社会上的“假结婚”事件时不时见诸报端,那么到底什么是假结婚呢?
据百度百科介绍,假结婚,指一种通谋虚伪结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约定婚后不共同生活,且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通谋虚伪结婚有三大特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对虚假结婚是明知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错误的情形;二是当事人并不希望在二者之间发生真正的结婚的法律效力;三是双方明确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愿意缔结婚姻的表示意思。
那么假结婚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通谋虚伪结婚行为的效力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因此,只要结婚行为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目的的结婚动机,也不能成为使结婚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以看出,所谓的“假结婚”并未在以上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里面,因此你以为的“假结婚”,其实是“真结婚”。其实这个道理,想想也能明白,去婚姻登记的时候你俩是自愿去的,所有流程肯定也符合规定,国家才给你发证,证件都给你发了,婚姻也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整个事件令人感到可笑和悲哀,聪明反被聪明误。因此,还是奉劝那些想借助“假结婚”获取某种利益的人,要遵纪守法,不要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以免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
(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联系必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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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L先生为了让妻子和孩子得到北京户口,与J女士签订《委托协议》,约定J女士通过找人与L先生的妻子“假结婚”的方式取得北京户口,再将女儿落户进京。协议总金额35万元,登记结婚以及签订婚前协议后支付15万元,落后成功后再付余款。如三年半之内没有完成,退还全款。L先生为此与妻子离婚。J女士介绍了W先生与L先生的妻子登记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L先生支付J女士15万元。最终,未能落户成功。
法院观点:有关通过“假结婚”落户的《委托协议》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进而认定《委托协议》无效,J女士返还已收取的15万元费用。
律师释法: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教育、经济资源在国内首屈一指。北京户口也逐渐成为稀缺资源。除了正常的公务员、国企的进京落户方式,一种通过“假结婚”等其它方式落户的灰色产业链应运而生。除了“假结婚”外,本人就听过签订帮找有进京指标单位的委托协议、还有纯粹以有关系能运作而签订委托协议等等方式。
#为获北京户口找人与妻子假结婚#
“假结婚“委托协议为何无效?
委托协议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其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替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例如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代为签订合同、甚至是代为出庭打官司等等。确定委托关系这种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条件:各方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管理制度,以“假离婚”登记过户为目的委托协议既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同时扰乱婚姻登记制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违反了公序良俗,
“假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么?
婚姻登记不单纯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属性,同时会产生身份属性,这是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婚姻有效性不能单纯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无效婚姻只包括:(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也恰恰婚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知道结婚登记的两个人的真实想法,有的人结婚可能是因为爱情而结合,有的人也可能为的是其他目的。因此,从我国法律规定层面,假结婚不一定属于无效婚姻。
反思:之所以出现类似乱象,其实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有一定关系,但究其本质还是各地区资源不均衡导致。教育、医疗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当然会吸引资源相对贫乏地区的人口流入。结合我国地广人多的特点,地区协同发展的思想应广泛推广,优势地区带动薄弱地区,才有可能从根源上杜绝这种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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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门槛之高冠居全国榜首,普通外地人想要在北京落户,成功的难度的不亚于重新投胎。
正常途径落户很难,于是就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已和妻子育有孩子的河北人梁先生,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出于未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原因,其迫切希望能够拿到北京户口。
2019年5月,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假结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户。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需要先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一个“假结婚”的对象,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结婚,等拿到北京户口后再离婚。
与此同时,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万元的款项,付款原因为办理结婚手续,且要求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全部办理期限设置为3年半,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
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则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
于是,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却表示,收到的15万元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同意退还4万元。
梁先生不愿意,于是便将姜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梁先生最终能够拿回自己的钱吗?
首先,懂点法的人都知道,双方签订的这份《委托协议书》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显然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也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效。
其次,没有所谓的“假结婚”,只要去民政局领过结婚证,都是真结婚,双方就具备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这种关系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是不能预测的,也是不可控的。比如,一方事后不愿意办理离婚手续,或者离婚时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可能会被负债。再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内发生意外死亡的,由此产生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后患无穷。
此外,作为女方,可能还会存在“假戏真做”的人身风险。
所以奉劝想要假结婚的各位,请一定考虑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
最后,事情没办成,钱是否能要回来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姜女士应当向梁先生返还15万元。
而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支持了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于是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虽然钱最后要回来了,但不管怎么说,花钱把自己老婆嫁给别的男人,这心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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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本是一名河北人,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出于未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原因,梁先生迫切希望通过各种渠道拿到北京户口。
2019年5月,经他人介绍,梁先生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梁先生希望通过姜女士的运作,为妻子介绍一名北京户口持有者作为“假结婚”对象,再借助结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户。
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梁先生给姜女士费用35万元,付款方式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办理期限为三年半,如未能办成则全额退还所有款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一个“假结婚”对象,最终拿到北京户口后与其离婚。
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办理费,姜女士也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并安排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接着二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随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双方打起了官司。
(来源:极目新闻)
此消息一出,虽然有一些理解的声音,但更多的是他人的嘲讽和不理解。很多网友觉得不可思议,世界上还有这样的男人?落户北京,应该走正当的途径,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不管是假离婚还是假结婚,都有非常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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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假结婚”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法办理结婚手续,但双方心理上都没有结婚的想法;一种是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通过谎言、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误导他人。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只要双方办理的相应的法律手续,夫妻关系即时宣告成立,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假结婚”一说。所以《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对双方产生效力,一方不得以假结婚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承担因为“假结婚”或者“假离婚”而产生的损失和风险。
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一方伪造结婚、离婚证件的,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若涉及其他刑事责任的,如诈骗等,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果以虚假的婚姻状况获得利益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违反相关惩罚性规定的,要按照规定赔偿。
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的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一方面,《委托协议书》是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而户口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梁先生有权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但是由于该协议的签订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梁先生无权要求姜女士额外支付利息。
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取相关权益的工具。无论如何,对于婚姻,首先就是要真诚,没必要将婚姻关系作为筹码来交换利益,因为这不仅不道德,也面临财产分割的风险,会给和谐家庭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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