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认定司机次责,赔28万,家属还要告高速管理部门被驳回。“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司机次责”冲上了热搜,从最后结果来看,司机被认定为次要责任,被判赔付了28万元。
但是死者家属再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时,法院认为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这个事情上热搜后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既然高速管理方尽到警示义务不需要担责,那为什么已经尽力刹车的司机却要次责呢?
点评:如果是普通道路,可以说司机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车速,可这是高速啊!如果高速管理方没有责任,那么我觉得司机也应该没有责任啊,为什么还要赔28万呢?就因为司机有保险,就要赔吗?这个事情也告诉了大家,以后车子能买的保险尽量买吧,不然发生意外就很难搞了。
司机不超速,不违章,遵守交通法正常行驶,老人违规横穿高速,被撞,司机负次要责任,赔28万,我认为有失公平,既然高速管理方没事,那司机也应该没责任。老人应该负全责,他应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
可以由交强险人道主义赔偿,但司机不应该担责,这是封闭的高速路,而且限定了最低时速,高速行驶中,很难及时发现行人,就是发现,司机不敢也不能猛踩刹车吧?万一车毁人亡,或者多车连撞,责任又如何认定呢?
看来在实践中,基于公平原则或者定全部责任引起的争议较大等种种因素,经常出现主次责任的认定。这也是为什么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赔偿10%的原因,只是多少有些意难平,不予置评,司机是否存在过错还是要看具体的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知道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案例/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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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交警:司机次责#这个事情完全怪这名老人,一个90岁的老人,行动非常缓慢,不方便,竟然进入完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并穿过它。这不是他自己的找死吗?高速公路上的车辆速度一般在100公里以上左右,司机根本就没想到会有人横穿马路,所以即使发现老人,采取刹车措施也来不及了,这主要是老人的责任!
而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普遍偏向行人和弱者,这也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所以只要发生类似事故,无论多少,司机都是有责任的。而司机一般都有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所以类似的车祸都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司机遭受的损失并不是很大,这次28万的赔偿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赔的。你们,说呢?
各位老铁,针对此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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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
“谁家死人谁有理”,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类似的恶劣案件层出不穷。
2月10日,上海媒体披露的一个案件再引热议,判定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司机须担责的交警被网友吐槽:在处理冲突时缺乏法律意识,缺乏正义感,只会“和稀泥”。
一位90岁的上海老人横穿高速路,司机拼命急刹,老人还是被撞身亡。交警判定肇事司机为第二责任人。经过调解,由保险公司赔付了28万元,
家属再向松江法院起诉高速管理公司。法院认为,管理公司已经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且履行了适当的警告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还好,法官秉公执法,如果让死者家属“狮子大开口”,让管理公司承担损失,就是延续“谁家死人谁有理”的歪理。
九旬老者在车祸中丧生,家属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28万的赔偿,如果高速公路公司能给自己的孩子们一个交代,那就太恐怖了。
管理方再赔偿,会不会鼓励一些不拖累子孙的老人效仿?想想都可怕。
此类案例,大多都是以保险公司当“冤大头”告终。车辆高速行驶,谁能预料突然有人通过?司机该如何避开?法律规定不了。
不过,死者家属找交警一闹,所以,就把责任推了一部分给司机,最终让保险公司赔偿。这就是找平衡,和稀泥。
保险公司需要交警帮忙,只能忍气吞声,买单了事。
法院的判决合规合法,老大爷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行进入具有安全保护与警示告诫的区域,造成的事故不应该被随意扩展解释。
事实上,对于这起案件,若死者有遗产,还应该向驾驶员支付修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让“碰瓷”的人知道自己要付出的代价,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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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认定司机次责,赔28万,家属还要告高速管理部门被驳回。消息一出,立马冲上了热搜榜。
有网友评,这是一起权力主导的案件,谁弱谁有理?谁家死人谁有理的恶性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上海一位93岁的老人在高速对面儿子家吃了晚饭,返回家时想抄近路,于是穿过高速公路回家,结果在高速公路上被车撞死。高速公路两边都围有栅栏,老人是从一处破损的栅栏处穿过高速公路的。就因为这样,老人的家属把高速公路告上了法庭,说高速公路没有尽到管理防范的义务。但是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求。
根据案件的判决,司机负有次责,老人负有主要责任。所以赔偿款由保险公司赔给老人家属。
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为了避让老人而出了车祸,导致司机身亡,那么老人会赔吗?赔多少?
还有网友提出,晚上93岁的老人独自回家,为什么儿女不相送?是不是儿女也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是不是应该要追究其监护失职的责任?
还有作为一个93岁的老人,他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违法闯入高速公路导致车祸,给司机心里造成了不可磨灭的阴影,那司机的损失谁来赔?
这一起案件明显是老人咎由自取,司机并没有任何的责任,高速公路也没有责任。
此案件撕开这个口子,有网友笑称说,这是又开了一条生财之道啊!那些得了重病的,绝症的,没事也到高速公路上晃一晃这也给家里挣一笔巨额财富啊!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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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猛于虎,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让人没有丝毫反应的机会,很多司机即便在开车时已经足够的小心谨慎,但有时还是难免会发生事故,尤其是在高速上行驶时,车速很快,一旦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很难及时处置。2月10日,一则“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司机次责”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据爆料:当时司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前方突然出现了一名横穿高速公路的九旬老人,尽管司机已经是猛踩刹车,但依然撞了上去,致其死亡。针对这起事故,交警认定,司机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不过,对于这种情况,死者家属依然不满足,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被驳回。
客观上来讲,高速公路的危险相信每一位成年人都心知肚明,可这位老人却横穿高速公路,这与作死又有何异,即便司机驾驶技术再好,面对这些作死的人恐怕也无能为力。如果司机没有其他的一些违法行为,个人感觉,司机被要求赔付28万元这真的是太冤了,这种责任就应该完全由死者及其家属承担!最后,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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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的危险程度不言而喻
当高速上开车半路杀出位九旬老人后面的故事(事故)将如何展开?
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图为现场照片
△图为护栏破损照片
收到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
家属认为
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某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让老人从该破损处直接走上高速公路,间接造成了老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理公司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01
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而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02
在硬件设施方面,根据原、被告方所提供的照片,管理公司在事发路段已经安装了隔离栅、护栏等装置,足以保证行人禁入高速公路及附近区域;在日常管理方面,管理公司每日派工作人员沿路进行路况巡查。
综合考虑上述两点,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就老人家属方所称的事发路段隔离栅存在破损的情况,即便该缺口在事发时确实存在且老人亦确实从此处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该破损缺口的存在并不意味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原因有二:
01
根据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隔离栅的设置旨在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禁入的区域,隔离栅并不能成为阻挡行人穿越公路的最终设施,本案中,从老人家属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来看,该破损缺口需通过拉拽等方式扩大后才能容成人通过,此种情况下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
02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距离较长,沿线路况复杂多样,无论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管理,从客观上确实无法达到沿线设施在全时间段无破损的完美状况,上述标准明显过于严苛,高速公路管理方几无可能达成,故即便存在破损并不必然代表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管理人采取足够安全措施或者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是基于过失相抵原则。应当由管理人对于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且充分警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且实务中,要根据受害人的情况判断管理人采取的警示措施是否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本案中摒弃“哪里有伤亡,哪里就有赔偿”观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管理人尽到相应举证责任,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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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陈珺 记者 孙云)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名横穿公路的白发老人,真是惊煞司机!遗憾的是,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仍撞上了这名已经93岁的高龄老人并致其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后,其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要求其对管理维护不当导致老人得以进入高速并最终死亡进行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图说:老人穿越护栏进入高速事发地 松江法院供图(下同)
死者张老伯就住在高速公路旁边,事发当天,他从儿子家吃饭后回家,为图方便,决定穿过高速公路边的隔离栅栏,横穿高速“抄近路”,不料却被高速公路上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收到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又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老伯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让老人从该破损处直接走上高速公路,间接造成了老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理公司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而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在硬件设施方面,根据原、被告方所提供的照片,管理公司在事发路段已经安装了隔离栅、护栏等装置,足以保证行人禁入高速公路及附近区域;在日常管理方面,管理公司每日派工作人员沿路进行路况巡查。综合考虑上述两点,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图说:破损的护栏
就老人家属方所称的事发路段隔离栅存在破损的情况,即便该缺口在事发时确实存在且老人亦确实从此处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该破损缺口的存在并不意味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原因有二:首先,根据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隔离栅的设置旨在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禁入的区域,隔离栅并不能成为阻挡行人穿越公路的最终设施,本案中,从老人家属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来看,该破损缺口需通过拉拽等方式扩大后才能容成人通过,此种情况下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其次,高速公路距离较长,沿线路况复杂多样,无论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管理,从客观上确实无法达到沿线设施在全时间段无破损的完美状况,上述标准明显过于严苛,高速公路管理方几无可能达成,故即便存在破损并不必然代表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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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为宝贵的,我们一定要好好珍惜自己的生命,千万不要拿着生命去冒险,否则一旦出了事,恐怕连挽回的余地都没有。2022年10月28日,广西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名老人当场被撞身亡。
据媒体爆料称:2022年10月28日上午,G75兰海高速南宁往北海方向一路段,一名老人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货车撞倒,接到报警之后,当地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处置,警方到场后发现老人躺在路中间,后经医护人员检查,老人已不幸当场死亡。
据驾驶员李某透露:当自己开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突然见到一名行人从右侧车道横穿高速公路,因为当时自己车速过快反应不及,虽然打了方向避让,但最终还是不幸撞倒了行人。经警方勘察后初步了解,被撞的老人疑似一名拾荒的老人,至于事故原因和死者身份还在确认中。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通行的,可依然有些人要铤而走险,在这起悲剧中,老人的死着实令人感到痛心和惋惜,但真正无辜的还是货车司机。最后,不知大家认为货车司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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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93岁老人贪图方便,横穿高速公路回家,不幸被车撞身亡,老人家属从车主处获赔28万余元后,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说隔离栅栏为啥有个破损,没破损老人能进到高速公路?就是这个缺口间接导致老人死亡,要求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这名老人姓张,家住高速公路旁,当天他去儿子家吃饭,回家时贪图方便,不想绕路,就直接横穿了高速公路。结果一辆高速行驶的轿车躲避不及,不慎将老人撞倒身亡。事发后,交警认定老人负主要责任,车主负次要责任。
老人家属找到车主,索要赔偿。经过调解,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家属28万余元。拿到赔偿款之后,老人家属又想起还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赔钱,就起诉到法院。
家属提出,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上,有个破损,老人就是从这个破损处翻过栅栏,进入高速公路,才被车撞倒身亡的。他们认为,作为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养护,对路边的栅栏也有日常巡护的义务。现在这个破损管理部门却没有发现,给老人横穿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间接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缺口
【家子说法】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个案件里,老人家属起诉的前提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管理部门真有这个义务吗?
确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里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个案件里,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在老人被车撞身亡,如果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保障义务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无限的——不是说只要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看,看管理部者、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看其是否尽到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2、看其是否达到了同行业通常情况下,所能达到的保障标准;
3、看双方有没有订立合同,约定管理者必须达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4、看是否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这个标准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一个善良的、谨慎的、理性的人都应当做到的程度。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查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这个路段上不但设置了隔离栅栏,还设置了护栏,已经足以禁止一般人进入高速公路和旁边区域。而且,他们还安排了人员定时进行巡护,每天派人查看路况,应当认定已经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以及必要的警示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老人确实从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也不能认为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首先,老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到知晓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却自主进入高速公路,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
其次,高速公路的路段很长,要求其旁边的栅栏24小时保持完好无损,一旦有破损就立刻修复显然也不现实。
最后,从家属提供的栅栏破损处的照片来看,这个破损其实很小,正常成年人要从这个破损处穿过,不采取拉拽等方式扩大破损处,是根本不可能进去的。正常人完全应当知晓其用处就是阻止人员进入,不会因为失误进去。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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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认定司机次责,赔28万,家属还要告高速管理部门被驳回。“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司机次责”冲上了热搜,从最后结果来看,司机被认定为次要责任,被判赔付了28万元。
但是死者家属再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时,法院认为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这个事情上热搜后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既然高速管理方尽到警示义务不需要担责,那为什么已经尽力刹车的司机却要次责呢?
点评:如果是普通道路,可以说司机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车速,可这是高速啊!如果高速管理方没有责任,那么我觉得司机也应该没有责任啊,为什么还要赔28万呢?就因为司机有保险,就要赔吗?这个事情也告诉了大家,以后车子能买的保险尽量买吧,不然发生意外就很难搞了。
司机不超速,不违章,遵守交通法正常行驶,老人违规横穿高速,被撞,司机负次要责任,赔28万,我认为有失公平,既然高速管理方没事,那司机也应该没责任。老人应该负全责,他应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
可以由交强险人道主义赔偿,但司机不应该担责,这是封闭的高速路,而且限定了最低时速,高速行驶中,很难及时发现行人,就是发现,司机不敢也不能猛踩刹车吧?万一车毁人亡,或者多车连撞,责任又如何认定呢?
看来在实践中,基于公平原则或者定全部责任引起的争议较大等种种因素,经常出现主次责任的认定。这也是为什么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赔偿10%的原因,只是多少有些意难平,不予置评,司机是否存在过错还是要看具体的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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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普遍偏向行人和弱者,这也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所以只要发生类似事故,无论多少,司机都是有责任的。而司机一般都有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所以类似的车祸都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司机遭受的损失并不是很大,这次28万的赔偿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赔的。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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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起因是,上海一位93岁的老人在高速对面儿子家吃了晚饭,返回家时想抄近路,于是穿过高速公路回家,结果在高速公路上被车撞死。高速公路两边都围有栅栏,老人是从一处破损的栅栏处穿过高速公路的。就因为这样,老人的家属把高速公路告上了法庭,说高速公路没有尽到管理防范的义务。但是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求。
根据案件的判决,司机负有次责,老人负有主要责任。所以赔偿款由保险公司赔给老人家属。
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为了避让老人而出了车祸,导致司机身亡,那么老人会赔吗?赔多少?
还有网友提出,晚上93岁的老人独自回家,为什么儿女不相送?是不是儿女也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是不是应该要追究其监护失职的责任?
还有作为一个93岁的老人,他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违法闯入高速公路导致车祸,给司机心里造成了不可磨灭的阴影,那司机的损失谁来赔?
这一起案件明显是老人咎由自取,司机并没有任何的责任,高速公路也没有责任。
此案件撕开这个口子,有网友笑称说,这是又开了一条生财之道啊!那些得了重病的,绝症的,没事也到高速公路上晃一晃这也给家里挣一笔巨额财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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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90岁的上海老人横穿高速路,司机拼命急刹,老人还是被撞身亡。交警判定肇事司机为第二责任人。经过调解,由保险公司赔付了28万元,
家属再向松江法院起诉高速管理公司。法院认为,管理公司已经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且履行了适当的警告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还好,法官秉公执法,如果让死者家属“狮子大开口”,让管理公司承担损失,就是延续“谁家死人谁有理”的歪理。
九旬老者在车祸中丧生,家属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28万的赔偿,如果高速公路公司能给自己的孩子们一个交代,那就太恐怖了。
管理方再赔偿,会不会鼓励一些不拖累子孙的老人效仿?想想都可怕。
此类案例,大多都是以保险公司当“冤大头”告终。车辆高速行驶,谁能预料突然有人通过?司机该如何避开?法律规定不了。
不过,死者家属找交警一闹,所以,就把责任推了一部分给司机,最终让保险公司赔偿。这就是找平衡,和稀泥。
保险公司需要交警帮忙,只能忍气吞声,买单了事。
法院的判决合规合法,老大爷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行进入具有安全保护与警示告诫的区域,造成的事故不应该被随意扩展解释。
事实上,对于这起案件,若死者有遗产,还应该向驾驶员支付修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让“碰瓷”的人知道自己要付出的代价,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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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猛于虎,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让人没有丝毫反应的机会,很多司机即便在开车时已经足够的小心谨慎,但有时还是难免会发生事故,尤其是在高速上行驶时,车速很快,一旦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很难及时处置。2月10日,一则“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司机次责”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据爆料:当时司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前方突然出现了一名横穿高速公路的九旬老人,尽管司机已经是猛踩刹车,但依然撞了上去,致其死亡。针对这起事故,交警认定,司机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不过,对于这种情况,死者家属依然不满足,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被驳回。
客观上来讲,高速公路的危险相信每一位成年人都心知肚明,可这位老人却横穿高速公路,这与作死又有何异,即便司机驾驶技术再好,面对这些作死的人恐怕也无能为力。如果司机没有其他的一些违法行为,个人感觉,司机被要求赔付28万元这真的是太冤了,这种责任就应该完全由死者及其家属承担!最后,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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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的危险程度不言而喻
当高速上开车半路杀出位九旬老人后面的故事(事故)将如何展开?
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图为现场照片
△图为护栏破损照片
收到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
家属认为
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某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让老人从该破损处直接走上高速公路,间接造成了老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理公司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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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而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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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硬件设施方面,根据原、被告方所提供的照片,管理公司在事发路段已经安装了隔离栅、护栏等装置,足以保证行人禁入高速公路及附近区域;在日常管理方面,管理公司每日派工作人员沿路进行路况巡查。
综合考虑上述两点,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就老人家属方所称的事发路段隔离栅存在破损的情况,即便该缺口在事发时确实存在且老人亦确实从此处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该破损缺口的存在并不意味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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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隔离栅的设置旨在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禁入的区域,隔离栅并不能成为阻挡行人穿越公路的最终设施,本案中,从老人家属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来看,该破损缺口需通过拉拽等方式扩大后才能容成人通过,此种情况下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
02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距离较长,沿线路况复杂多样,无论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管理,从客观上确实无法达到沿线设施在全时间段无破损的完美状况,上述标准明显过于严苛,高速公路管理方几无可能达成,故即便存在破损并不必然代表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管理人采取足够安全措施或者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是基于过失相抵原则。应当由管理人对于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且充分警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且实务中,要根据受害人的情况判断管理人采取的警示措施是否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本案中摒弃“哪里有伤亡,哪里就有赔偿”观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管理人尽到相应举证责任,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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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陈珺 记者 孙云)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名横穿公路的白发老人,真是惊煞司机!遗憾的是,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仍撞上了这名已经93岁的高龄老人并致其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后,其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要求其对管理维护不当导致老人得以进入高速并最终死亡进行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图说:老人穿越护栏进入高速事发地 松江法院供图(下同)
死者张老伯就住在高速公路旁边,事发当天,他从儿子家吃饭后回家,为图方便,决定穿过高速公路边的隔离栅栏,横穿高速“抄近路”,不料却被高速公路上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收到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又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老伯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让老人从该破损处直接走上高速公路,间接造成了老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理公司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而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在硬件设施方面,根据原、被告方所提供的照片,管理公司在事发路段已经安装了隔离栅、护栏等装置,足以保证行人禁入高速公路及附近区域;在日常管理方面,管理公司每日派工作人员沿路进行路况巡查。综合考虑上述两点,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图说:破损的护栏
就老人家属方所称的事发路段隔离栅存在破损的情况,即便该缺口在事发时确实存在且老人亦确实从此处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该破损缺口的存在并不意味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原因有二:首先,根据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隔离栅的设置旨在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禁入的区域,隔离栅并不能成为阻挡行人穿越公路的最终设施,本案中,从老人家属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来看,该破损缺口需通过拉拽等方式扩大后才能容成人通过,此种情况下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其次,高速公路距离较长,沿线路况复杂多样,无论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管理,从客观上确实无法达到沿线设施在全时间段无破损的完美状况,上述标准明显过于严苛,高速公路管理方几无可能达成,故即便存在破损并不必然代表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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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为宝贵的,我们一定要好好珍惜自己的生命,千万不要拿着生命去冒险,否则一旦出了事,恐怕连挽回的余地都没有。2022年10月28日,广西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名老人当场被撞身亡。
据媒体爆料称:2022年10月28日上午,G75兰海高速南宁往北海方向一路段,一名老人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货车撞倒,接到报警之后,当地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处置,警方到场后发现老人躺在路中间,后经医护人员检查,老人已不幸当场死亡。
据驾驶员李某透露:当自己开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突然见到一名行人从右侧车道横穿高速公路,因为当时自己车速过快反应不及,虽然打了方向避让,但最终还是不幸撞倒了行人。经警方勘察后初步了解,被撞的老人疑似一名拾荒的老人,至于事故原因和死者身份还在确认中。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通行的,可依然有些人要铤而走险,在这起悲剧中,老人的死着实令人感到痛心和惋惜,但真正无辜的还是货车司机。最后,不知大家认为货车司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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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93岁老人贪图方便,横穿高速公路回家,不幸被车撞身亡,老人家属从车主处获赔28万余元后,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说隔离栅栏为啥有个破损,没破损老人能进到高速公路?就是这个缺口间接导致老人死亡,要求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这名老人姓张,家住高速公路旁,当天他去儿子家吃饭,回家时贪图方便,不想绕路,就直接横穿了高速公路。结果一辆高速行驶的轿车躲避不及,不慎将老人撞倒身亡。事发后,交警认定老人负主要责任,车主负次要责任。
老人家属找到车主,索要赔偿。经过调解,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家属28万余元。拿到赔偿款之后,老人家属又想起还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赔钱,就起诉到法院。
家属提出,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上,有个破损,老人就是从这个破损处翻过栅栏,进入高速公路,才被车撞倒身亡的。他们认为,作为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养护,对路边的栅栏也有日常巡护的义务。现在这个破损管理部门却没有发现,给老人横穿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间接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缺口
【家子说法】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个案件里,老人家属起诉的前提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管理部门真有这个义务吗?
确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里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个案件里,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在老人被车撞身亡,如果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保障义务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无限的——不是说只要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看,看管理部者、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看其是否尽到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2、看其是否达到了同行业通常情况下,所能达到的保障标准;
3、看双方有没有订立合同,约定管理者必须达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4、看是否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这个标准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一个善良的、谨慎的、理性的人都应当做到的程度。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查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这个路段上不但设置了隔离栅栏,还设置了护栏,已经足以禁止一般人进入高速公路和旁边区域。而且,他们还安排了人员定时进行巡护,每天派人查看路况,应当认定已经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以及必要的警示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老人确实从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也不能认为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首先,老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到知晓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却自主进入高速公路,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
其次,高速公路的路段很长,要求其旁边的栅栏24小时保持完好无损,一旦有破损就立刻修复显然也不现实。
最后,从家属提供的栅栏破损处的照片来看,这个破损其实很小,正常成年人要从这个破损处穿过,不采取拉拽等方式扩大破损处,是根本不可能进去的。正常人完全应当知晓其用处就是阻止人员进入,不会因为失误进去。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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