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名横穿公路的九旬老人,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但仍撞上老人,并致老人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后,老人的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上海松江法院。法院近日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据2月11日光明网)
据报道,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公路,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相关视频截图(图源东方网·纵相视频)
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给张某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事发现场(图源松江法院)
法院的意见认为,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法院判决是明确的,并没有支持家属的索赔。但有网友对此仍有意见,认为既然老人横穿高速是自己的过错,司机就不应赔钱。要不然,以后要是有人寻短见,闯入高速被撞,司机岂不是要成冤大头。
有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在和稀泥,实际上,这是误读了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并没有判高速管理方赔钱,此前赔偿老人家属的28万余元,是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有次责,根据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调解后由保险公司承担,与法院判决无关。至于驾驶车辆的车主要承担次责,是否有超速或其他违规情形,不得而知,那个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这是两码事。
事发现场(图源松江法院)
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为管理方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并不是探讨车主的责任。法院没有认定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担责,就摒弃了“哪里有伤亡,哪里就有赔偿”的观念,遵循的原则是该赔就赔,不该赔就不赔,一切依法行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另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是谁的过错就是谁的过错,法院相关判决是清楚明确的。近年来,类似判决并不少见,即不再是“谁弱就谁有理”。不和稀泥的判决,恰恰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这也提醒人们,不可有“谁弱谁有理”的思维,也不可有出事了就要赔的心理,法律面前没有和稀泥的空间,惟有遵纪守法才是正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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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九旬老人横穿高速公路准备回家,不幸被迎面而来的轿车撞倒并死亡,老人家属因此获赔28万元保险款,不料又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高速公路有缺口,老人才会进入并导致死亡。
据悉,这名九旬老人姓张,家住在高速公路的另一侧,当天要过高速公路回家,突然发现高速公路护栏有一处缺口,而从这个缺口进入就离家比较近了,不用再绕很长的路回家。
老人当即决定从缺口进入,走到路中间时,一轿车面对突然出现的老人瞎懵了,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但也不可避免地撞上了老人,老人不幸身亡。
经交警认定,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调解,老人的家属拿到保险款28万余元。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但老人家属心有不甘,认为老人横穿高速公路的主要责任在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如果高速公路上的缺口被堵住,老人也不会取巧进入高速公路,也不会死亡,所以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
很多人为四级鸣不平,认为司机不超速,不违章,遵守交通法正常行驶,老人违规横穿高速,被撞,司机负次要责任,赔28万,有失公平,老人应该负全责,他应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
高速公路也冤,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思维,都不会上高速的吧,而且老人住在高速公路的旁边,对横穿高速公路的严重后果应当知道的一清二楚。
本案中,交警认定车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了这项赔偿责任,使老人家属获得了赔偿,这些都没有毛病,那么高速公路对老人的死亡需要负责吗?
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高速公路是法律所明令禁止行人进入的区域,但如果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可以视情节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1243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老人家属提供高速公路护栏缺口的照片可以看到,护栏的确存在一个缺口,但该缺口很小,正常人是无法从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需要通过拉拽的方式才能使成年人通过。
并且老人是擅自进入高速公路,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就想横穿马路明显具有过错,并且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所以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最后,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情况下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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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图方便,93岁高龄的张某,殒命高速公路。
当日,张老爷子在孩子家吃完饭,步行回家。为了图方便,老人选择横穿高速。
突然出现的老人,让司机猝不及防,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但仍撞上老人,并致老人死亡。
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后来,老人家属又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行人横穿高速公路,不仅违反了“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条文,也将自己置于一个高风险的境地,本应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来确定责任,毕竟每一个违反交通法规的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买单。
交警部门之所以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很大可能,是为了保护弱者的权益,又考虑到车辆有保险,即便赔偿,也不会给车主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不能不说,这种认定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人性化执法。
然而,这种认定总让人有一种感觉,规则保护的不是弱者,而是犯错者,甚至是犯法者。
交警部门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保护弱者的代价,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被侵犯,被忽略,而犯错者,施害者,往往逍遥法外,甚至变得有恃无恐。
2月10日,广东广州,网曝天河区一女子在街上,被一男孩袭胸,女子当场报警。
视频显示,女子边走边低头看着手机,她身后紧跟着一个男孩。男孩突然加速走到女子身旁,摸了女子前胸一下后转身就跑。
据附近商户介绍,袭胸者是一个五六年级的小学生,目前暂未找到。
其实,即便找了这个涉嫌猥亵的未成年色狼,也不过是批评教育几句完事,毕竟,《未成年人保护法》会护佑他安然无恙。
不可否认,很多校园暴力,之所以屡屡发生,是因为施害者是未成年人,是弱者,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谁拿他也没办法。这个时候,法律成了施暴者的“丹书铁劵”,却是被害者伤口的那一把盐。
规则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弱者当然要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能牺牲受害者的权益,别以保护弱者的名义,让犯错者趾高气扬,让被害者垂头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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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上海一个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交警认定司机负次要责任,赔28万。
其实我个人觉得司机负次要责任,真的都非常的冤枉啊。今天看到热搜上的这个新闻,不管是从我们的交警认定来讲,还是我们一些媒体的宣传以及网友的评论来讲。应该说对于这个事情,责任确实就是老人这一方,高速的管理这一方,如果是没有责任的话,全责就是老人,司机负次要责任,要赔28万,虽然说最终可能是保险公司赔偿,我个人觉得都非常的冤枉。
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老人被撞身亡也是个悲剧,但是这种似乎是弱者一方,让司机负一个次要责任,我觉得司机更冤枉,因为这个老年人确实年龄也比较大,好像都是快90岁了,93岁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为就在高速路边,图方便横穿高速,结果被司机撞到不幸身亡,司机很冤枉,真的很冤枉,虽然是说经调解,保险公司赔了28万之后,这个事情基本上解决了,因为老人的亲属还要告高速管理部门,被驳回。
但是大家知道吗?这个车辆虽然是负次要责任,司机似乎也没出钱。但是保险公司赔了钱,司机第二年买保险应该会受到一定影响,保费可能会增加,而且说实在话,我们现实当中我就有一个感觉,你别说撞到一个人,现在还被撞身亡,你就是撞到一个小猫小狗,说实在话,这个人心里边都有阴影,这个司机心里边的阴影,我觉得也很难受,说不定司机会有心理障碍,应该反告这个老人的家属。
真的,我个人是这个建议,不是说因为老年人被撞身亡之后,这个事情确实也很悲惨,但是这个司机因为撞到了一个人,你想他有没有心理阴影,正常人都会有,他找谁赔,还要负次要责任,应该司机还应该告这个老年人的家属没有对老年人监管好。
大家对此怎么看?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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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一个93岁的老人图方便,穿越高速公路被撞身亡,处理这个事件的时候,交警认为司机应该负次要责任,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由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这件事发生后,很多人认为交警判定司机负次要责任不合理。因为高速公路是封闭运行的,司机开车时根本想不到有人会横穿高速!
这个判决结果公布以后,有些网友认为这就是一个“谁弱谁有理”“谁家死人谁有理”的不良案件。甚至有网友说处理这件事的交警是在和稀泥,没有做出公正的处理,还有人说他缺乏正义感。但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家属还不满意,直接把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不同,它是封闭运行的道路,允许车辆高速行驶,所以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前行,遇到有人突然横穿马路,根本来不及反应,更无法保证行人的安全。如果在这辆车后面还有多辆车跟随,这个司机踩下刹车,后面的车就会直接与这辆车之间发生追尾,那时会有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
据说这个93岁的老人家就住在这个高速公路的附近,在这起事故发生的时候,他到高速公路对面的儿子家吃饭,回家的时候不想绕路,就直接从高速公路一处破损的栅栏进入了高速公路,在他横穿高速公路的时候,正好有车驶来,司机发现有人横穿紧急刹车,已经来不及直接把这个老人撞飞。这个老人和他的子女都是成年人,知道穿越高速公路是违法行为,具有巨大的风险,还是这么做,他们应该为这次事故担责,司机应该没有责任。
在这样的事件中,不能因为老人被撞身亡就忽略他的错误,这起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他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司机算是受害者,好好的车成了事故车。但在事情发生后有人被撞死,死者家属纠缠不休,当地交警就会为了息事宁人而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并针对此事进行调解,然后让司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后来家属又把高速运营部门告上法庭,法官就非常清醒,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家属认为如果不是高速公路的栅栏有一个缺口,老人就不会横穿高速,但法院却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警示的义务,不应该为老人横穿高速的行为担责,所以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很多网友说这种“谁死谁有理”的处理方法非常不合理,其实这个案件中高速运营部门没有责任,司机也没有责任,他们都是受害方,他们受到的损失应该用死者的遗产来赔偿。遇到类似案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才能提高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让那些违法的人付出代价,起到应的警示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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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认定司机次责,赔28万,家属还要告高速管理部门被驳回。“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司机次责”冲上了热搜,从最后结果来看,司机被认定为次要责任,被判赔付了28万元。
但是死者家属再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时,法院认为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这个事情上热搜后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既然高速管理方尽到警示义务不需要担责,那为什么已经尽力刹车的司机却要次责呢?
点评:如果是普通道路,可以说司机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车速,可这是高速啊!如果高速管理方没有责任,那么我觉得司机也应该没有责任啊,为什么还要赔28万呢?就因为司机有保险,就要赔吗?这个事情也告诉了大家,以后车子能买的保险尽量买吧,不然发生意外就很难搞了。
司机不超速,不违章,遵守交通法正常行驶,老人违规横穿高速,被撞,司机负次要责任,赔28万,我认为有失公平,既然高速管理方没事,那司机也应该没责任。老人应该负全责,他应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
可以由交强险人道主义赔偿,但司机不应该担责,这是封闭的高速路,而且限定了最低时速,高速行驶中,很难及时发现行人,就是发现,司机不敢也不能猛踩刹车吧?万一车毁人亡,或者多车连撞,责任又如何认定呢?
看来在实践中,基于公平原则或者定全部责任引起的争议较大等种种因素,经常出现主次责任的认定。这也是为什么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赔偿10%的原因,只是多少有些意难平,不予置评,司机是否存在过错还是要看具体的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知道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案例/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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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榜新闻#老人横穿高速身亡司机次责#,该案例中司机已经猛踩刹车,但是仍撞上老人并致其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理赔28万。家属还要告高速管理部门被驳回。
按照保险规定,交强险死亡赔偿最高18万!该案理赔28万,除掉交强险的18万额度,剩余10万,是在第三者里面进行赔付么?司机有了理赔记录,下一年保费是否上涨了?司机真冤!
在此案中,未超速的司机纯属祸从天降!有人说,一百米安全距离完全可以刹车,高速上的正常行驶的车速,我不确定别人是如何做到及时刹车,一般人在市区的车速做到一百米内刹车都很难保证不会磕碰到!
家属又要告高速管理部门。管理公司作为高速管理部门方已经采取了足够管理措施,在高速的很多路段都设置了严禁闯入的告示牌,作为高速管理部门绝对尽到了充分警示任务。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信老人自己也知道擅自进入高速是什么后果。作为家属,试问,93岁的高龄老人,作为子女是否平时应自行做好监护责任?真正关心老人又怎会让一个头脑清醒的老人擅自闯入如此危险的场地?交警协商保险公司理赔后为何又找上高速管理部门?
如果这种案例老人家属得到胜诉,未来,一些老人晚年为了不给子女麻烦,是否很多会选择这种危及第三方的行为?
高速管理部门常规管理,司机正常行驶遭遇意外,交警以人为本进行协商,保险公司人道主义理赔身故金。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谁之责?相信大家内心都有自己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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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交警:司机次责#这个事情完全怪这名老人,一个90岁的老人,行动非常缓慢,不方便,竟然进入完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并穿过它。这不是他自己的找死吗?高速公路上的车辆速度一般在100公里以上左右,司机根本就没想到会有人横穿马路,所以即使发现老人,采取刹车措施也来不及了,这主要是老人的责任!
而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普遍偏向行人和弱者,这也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所以只要发生类似事故,无论多少,司机都是有责任的。而司机一般都有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所以类似的车祸都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司机遭受的损失并不是很大,这次28万的赔偿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赔的。你们,说呢?
各位老铁,针对此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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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据新民晚报,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名横穿公路的九旬老人,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仍撞上并致其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经调解后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后,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中死去的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不应随意扩大解释。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已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所以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小编觉得司机实在是冤枉,就因为一个老人横穿高速,就要承担责任,虽然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但是车辆撞死人,总归是不吉利。
一个九旬老人为什么会跑到高速上的?这么大年纪的人,走路都不一定很稳了吧,就算走路稳,身体好,那他为什么要跑到高速公路上,是不是故意求死?或者因为其他什么原因跑了高速公路上?这一切都是个谜了!不管到底如何,不过家属的做法都令人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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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猛于虎,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让人没有丝毫反应的机会,很多司机即便在开车时已经足够的小心谨慎,但有时还是难免会发生事故,尤其是在高速上行驶时,车速很快,一旦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很难及时处置。2月10日,一则“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司机次责”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据爆料:当时司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前方突然出现了一名横穿高速公路的九旬老人,尽管司机已经是猛踩刹车,但依然撞了上去,致其死亡。针对这起事故,交警认定,司机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并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不过,对于这种情况,死者家属依然不满足,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被驳回。
客观上来讲,高速公路的危险相信每一位成年人都心知肚明,可这位老人却横穿高速公路,这与作死又有何异,即便司机驾驶技术再好,面对这些作死的人恐怕也无能为力。如果司机没有其他的一些违法行为,个人感觉,司机被要求赔付28万元这真的是太冤了,这种责任就应该完全由死者及其家属承担!最后,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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