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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妻子中止妊娠被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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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法院这么判
    作者:京报网
    发布时间:2023-02-13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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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手术,丈夫可以请求赔偿吗?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2021年9月,原本是朋友关系的小刘与小赵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2月,小赵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小刘与小赵登记结婚。但是就在2022年春节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2022年2月27日,小赵要求与丈夫小刘离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赵就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随后,小赵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高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2022年8月4日,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协商决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经男方同意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对于女方中止妊娠正当理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1)女方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的;(2)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3)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的。

    (原标题: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法院这么判)

    来源:红星新闻

    流程编辑:TF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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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作者:金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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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三与王某系夫妻。某日,王某在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到医院要求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并书面声明“因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因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随后,医院为王某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

    李三得知此事后,李三认为妻子不能代替他行使其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医院的行径,残害了李三将要出生子女的生命权,也严重侵害了李三的生育权,不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彻底破裂,更严重的是对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解析

    首先,妻子单方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如果妻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实施手术的医院自然不构成对李三生育权的侵害。本案判决认为李三所享有的生育权不能对抗王某不生育的权利,对王某最终作出的不生育决定,原告即便情感上难于接受,也应予以容忍。王某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情形下决定中止妊娠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常理。

    其次,医院是否侵害李三的生育权?

    由于王某中止妊娠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医院为王某施行中止妊娠术,既是对其意愿的尊重,更是为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权利而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医院的手术行为是为王某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助,不构成对李三生育权的侵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妻子单方中止妊娠,通常是此前与丈夫发生了感情危机。若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丈夫主张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妻子王某单方中止妊娠不属于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行为。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

    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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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中止妊娠,丈夫能索赔吗?
    作者:法妞问答
    发布时间:2022-04-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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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是每个家庭的大喜事。但与此同时大家也都知道,从怀孕到分娩,整个过程会很辛苦,因此现如今有很多的女生,她们在怀孕之后觉得自己当不好一个母亲,于是就把自己的孩子给打掉了。事后,若丈夫对此不依不饶,要求赔偿损失,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妞网友咨询:

    妻子中止妊娠,丈夫能索赔吗?

    律师解答:

    丈夫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在法律的规定当中,女性的生育权是优先于男性的。生育或者不生育,全都是女性自己的选择,丈夫无权干涉。网上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最终的结局就是判定丈夫不能向妻子索赔。法院建议是调解,若是真要离婚的话,那就按照离婚的法律去判定。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补充: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自主权利和发展意识日益增强,生育问题也成为夫妻间面对的常见问题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故男性、女性生育权在实现环节中应相互平等、协商实现,即生育权的行使,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才能实现。

    法律规定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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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妻子拒绝生育,离婚时丈夫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作者: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3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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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步入婚姻后,生儿育女通常也是很多家庭面临着的一个问题,对于重视传承的人来说,生孩子是一件要紧事情,但人们也是不断倡导生育自由,夫妻双方都具有生育权,可以选择生育子女,也可以选择不生育子女。

    那当夫妻双方意见出现分歧,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起诉离婚,对于这种情况,丈夫能够要求妻子进行损害赔偿吗?

    在《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作为女性具有相关的生育权利和自由,而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双方都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的。

    双方享有的生育权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男性的生育权是必须通过女性来得以实现,生育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在其人格权的范畴里,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而男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当夫妻间的生育利益产生冲突时,考虑到女性在生育上存在的不可控风险性,对于身份权,人格权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作为首要位置的,也是为了对女性妇女的一种人文关怀。

    而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产生了不一致时,是可以通过接触婚姻关系的方式,从而使得想要进行生育的一方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单单以夫妻一方不愿生育提出诉讼离婚的,是不属于法定离婚情形,通常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但是如果证实夫妻之间由于一方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认已经破裂的,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也会予以支持的。

    但是对于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两个月内的,对于这种情形,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女性在生育权与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产生冲突时,是可以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放在首位,可以不愿经过配偶的同意,个人单方面来决定是否中止妊娠,对于此男性是不可以对其阻止的,只能以关于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来提出离婚。

    当妻子拒绝生育,例如中止妊娠、不愿生孩子的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时,作为丈夫能不能请求妻子作出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第23条规定中,对于丈夫以妻子一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自身生育权为由,从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对于这种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中也是强调的妇女对于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生育不是作为婚姻的唯一目的,作为生育自由的妻子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可以选择不怀孕,或者在怀孕后终止妊娠,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对于丈夫以拒绝生育而提出的损害赔偿,是不会被法律认可的。

    在《民法典》当中提到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是五种: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与其他重大过错。妻子拒绝生育是不属于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将妻子拒绝生育视作侵犯生育权,此时作为妻子只是被视为生育的一个工具,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存在,丈夫的生育权想要实现是必须要得到妻子的自愿配合的,因此不属于侵犯生育权。

    一般来说,侵犯生育权包括以下几种:未经过妇女的同意强行让妇女进行堕胎的、人工授精后未经过妇女同意便进行销毁的、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职工生育等,在夫妻双方产生生育意见纠纷时,法律也通常会先保护女方的生育权,这也是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相比在次位,在两种利益相冲突时,男性方的生育权应该让步。

    而在司法中曾有一个案例,男女在一起,男方不想负责人,女方怀孕了执意要生下来,最后孩子生下来之后要求男方承担责任,而男方却认为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且当初男方不同意生下孩子,是女方坚持要生,男方认为女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是判决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也是认为不构成侵犯生育权,在双方生育权产生冲突后,也是女方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站上位,而且在法律上也是说道,作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作为孩子的生父是有义务承担抚养费的责任的。

    生育自由是现代社会常常热议的一个话题,每个人对于生育的看法不同,有人喜欢多子多福,有人是不婚主义、丁克家庭,但归根到底这都是每个人自己的权利,这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都有生育自由,但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别人身上。

    (《民法典规定:妻子拒绝生育,离婚时丈夫能要求损害赔偿吗?》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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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丈夫“生育权”是否被侵犯?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9-1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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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30多岁的李峰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在法官的追问下,李峰表示妻子私自做引产手术是决定离婚的原因。最终,因为违反婚姻法中对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李峰的起诉。那么,妻子的这一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

    怕影响事业,妻子私自引产被诉离婚

    与很多离婚案件一样,在诉状中离婚的理由部分,李峰描述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生活中无法交流和沟通。”

    庭审中,李峰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终于满腹委屈的说出了实情。原来,李峰和妻子张小红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李峰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老两口迫切的盼望着能早日抱上孙子。奈何夫妻二人都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尤其是张小红,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就在两个月前,她瞒着李峰,独自做了引产手术。

    李峰得知真相后,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决定起诉要求与张小红离婚。承办法官向李峰释明,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官告诉李峰,如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李峰的起诉。

    私自引产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这起案件带了一个问题,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承办法官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法官认为,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但在此基础上,法官建议,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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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后丈夫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0-12-3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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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生不生孩子成为不少夫妻关系的焦点。今天(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随着社会发展,生不生孩子的问题成为不少夫妻讨论的问题,近年来也出现了相关的法律纠纷。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具有这样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婚前一方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其配偶追债?司法解释明确

    夫妻债务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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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为事业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究竟有没有侵犯他的生育权?
    作者:听讼网
    发布时间:2020-09-1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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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多数父母眼中,孩子结婚生子都是必然,似乎只有这样才会获得幸福,同时他们作为父母的任务好像也就算完成了,而且结婚生子还越早越好,这样父母还能有精力帮忙带孩子,所以我们能看到很多刚毕业对未来尚处于迷茫中的小青年被迫相亲。

    但在新时代的年轻人眼中,结婚生子并非必不可少,大家对于自身有着更高的追求,很多人尤其是女性不愿把大好的时间耗在家庭孩子身上,以至于我们能看到为了事业去打胎的案例。

    今天要分享的这起离婚案件的主人公是小王和妻子小丽——为了事业小丽独自一人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丈夫小王无法接受,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庭审中,小王起初表示离婚理由是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大、生活矛盾多,交流困难,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追问下,他还是没忍住说出了自己的“委屈”,夫妻两人工作都很好、三十岁又正处于事业的黄金时期,但刚退休的父母急着抱孙子,一次避孕工作没做好小丽怀孕了之后,家人都很开心,但没想到小丽因为担心生育影响工作发展,独自去做了引产手术。

    因此,小王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起诉小丽要求离婚。对此法官向小王解释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皆不得申请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则不受前款限制。”

    在这里,所谓的“确实有必要 ”主要是指在这一时期内夫妻有重要的和迫切的原因,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例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或妇女的怀孕是与另一人有婚外情所致等等。这时为了防止冲突和事故的加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对于特定案件,是否受理还得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理由足够,则通常应接受该理由。如果小王不能证明法院有必要接受其离婚诉讼,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不能提出离婚,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

    关于小李的举动是否损害了丈夫的生育权,法官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此外,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妇女个人的人身权利。对于男性来说,他们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来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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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婚姻律师李晓娟
    发布时间:2022-01-05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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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男方认为女方行为侵犯了自己生育权,所以到法院起诉女方,请求女方支付自己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杭州专业离婚律师怎么说。

    先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法院会认定为该种行为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而判决离婚。

    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因生育问题引起的纠纷关键在于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问题。

    因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致,共同行使 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自由,系为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问题决定权,如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合理途径。

    有离婚纠纷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杭州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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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看民法典怎么说
    作者:一人份面包讲星座
    发布时间:2021-03-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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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

    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举例: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

    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实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请问如何处理?

    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

    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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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法院这么判→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3 19:47
    快照: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手术,丈夫可以请求赔偿吗?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2021年9月,原本是朋友关系的小刘与小赵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2月,小赵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小刘与小赵登记结婚。但是就在2022年春节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2022年2月27日,小赵要求与丈夫小刘离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赵就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随后,小赵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高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2022年8月4日,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协商决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经男方同意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对于女方中止妊娠正当理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1)女方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的;(2)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3)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的。

    梁林军、刘甜甜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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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丈夫“生育权”是否被侵犯?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9-1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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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30多岁的李峰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在法官的追问下,李峰表示妻子私自做引产手术是决定离婚的原因。最终,因为违反婚姻法中对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李峰的起诉。那么,妻子的这一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

    怕影响事业,妻子私自引产被诉离婚

    与很多离婚案件一样,在诉状中离婚的理由部分,李峰描述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生活中无法交流和沟通。”

    庭审中,李峰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终于满腹委屈的说出了实情。原来,李峰和妻子张小红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李峰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老两口迫切的盼望着能早日抱上孙子。奈何夫妻二人都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尤其是张小红,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就在两个月前,她瞒着李峰,独自做了引产手术。

    李峰得知真相后,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决定起诉要求与张小红离婚。承办法官向李峰释明,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官告诉李峰,如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李峰的起诉。

    私自引产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这起案件带了一个问题,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承办法官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法官认为,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但在此基础上,法官建议,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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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婚姻律师李晓娟
    发布时间:2022-01-05 08:17
    快照: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男方认为女方行为侵犯了自己生育权,所以到法院起诉女方,请求女方支付自己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杭州专业离婚律师怎么说。

    先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法院会认定为该种行为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而判决离婚。

    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因生育问题引起的纠纷关键在于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问题。

    因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致,共同行使 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自由,系为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问题决定权,如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合理途径。

    有离婚纠纷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杭州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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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民法典这样规定!
    作者:宝贵的果实
    发布时间:2021-04-01 15:08
    快照: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婚姻家庭编中很多的经典条目引发了众多学者、律师之间的热议,不管是离婚冷静期的设定还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又或者是近亲属范围的明确,都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问题来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咱们来看看《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权

    [案例简介]

    某科技公司程序员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安某,经过半年左右的恋爱后,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由于刘某经常加班,结婚三年多安某迟迟不愿生孩子,刘某非常想要自己的孩子,但安某觉得自己只有24岁,还不到要孩子的年龄,2019年25岁的安某怀孕了,刘某很高兴,不料安某考虑到自己以后的发展问题擅自到医院人工流产,刘某空欢喜一场,那么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生育权

    [律师解读]

    对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许多朋友众说纷纭,男权主义者认为这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应予赔偿,而女权主义者则认为这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且女方有权选择不生育。事实上,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典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典院不予支持;夫妻因不能生育而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典院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

    生育权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女人有选择生孩子和不生孩子的自由,生孩子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人也不是生育的工具,生儿育女是男女共同的权利,在是否生儿育女和何时生儿育女等问题上,应该更多地保护女方的利益。

    通过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也应该反思,《民法典》进行修改后,如果我们能提前知晓,那么在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用去分担过错方的责任。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人,又该如何去了解法律常识呢?没有基础看得懂枯燥的法律条文吗?

    别急,2021年1月份新颁布了《民法典》,通过这法典,您就可以了解跟您相关的法律。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部法典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说,跟你有关的几乎所有民事活动,大到签合同、小到婚丧嫁娶,生老病死,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关条款。总之,就是你的房子、车子、钱、父母、老婆、孩子,全都写进了这本法典里。因此,《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们普通人都没有法律底子,也许在看《民法典》的过程中会有一些疑惑的地方。我建议您带上一本《法律常识一本全》,里面有2000多个典型案例,以及清晰的解读,让您一目了然,科学有效普法。

    法律是保护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但只有自己懂法,法律才能真正保护你。如果不懂法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掉入别人预设的法律圈套,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捍卫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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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看民法典怎么说
    作者:一人份面包讲星座
    发布时间:2021-03-25 16:31
    快照:

    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

    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举例: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

    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实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请问如何处理?

    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

    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了。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等,一共9部法律也同时被废除了,其中的条文一并修正归纳到了《民法典》中!

    《民法典》可以说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法典中一共包含了1260条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我们的衣食住行、鸡毛蒜皮、婚丧嫁娶等等每一个方面。

    就在你出生的那一刻,你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了,上学,工作,结婚,买房,买车,生孩子,分家,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各个方面全部包含其中。

    《民法典》的出现,也将给我们今后的生活带来不一样的改变,只有在最早的时间掌握它,我们才能更好地过好自己的生活,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现在已经是2021年了,不要再做一个无知的法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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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民法典这样规定!
    作者:小美生活常事
    发布时间:2021-03-20 15:02
    快照: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婚姻家庭编中很多的经典条目引发了众多学者、律师之间的热议,不管是离婚冷静期的设定还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又或者是近亲属范围的明确,都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问题来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咱们来看看《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权

    【案件介绍】

    刘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程序员,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安某,经过半年左右的恋爱之后,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因为刘某经常加班的原因,结婚三年多安某迟迟没有孩子,刘某非常想要自己的一个孩子,但是安某却感觉自己才24岁,要孩子还比较早,2019年25岁的安某怀孕了,刘某非常的高兴,不料安某考虑自身以后发展的问题擅自去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刘某空欢喜一场,那么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哪?

    生育权

    【律师解读】

    关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很多朋友众说纷纭,男权主义者认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应当赔偿,女权主义者认为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女方有权利选择不生孩子。其实在我国《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夫妻关系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生育权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方的利益。

    《民法典》已经生效,其中做出了很多修改和增加,里面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从出生到老去各个方面都规定的明明白白,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在《民法典》生效的那一刻,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总则》等等一共九部法律一并作废,全部归纳都了《民法典》中。

    现在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熟悉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及时掌握法典中的各个条款和新规,这样能让我们避免生活中的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成为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所以我们应该人手一本《民法典》,平时就可以阅读,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能保护自己身边的家人。

    不然有一天真的遇到了什么被侵权的事情,自己都不知道该如何为自己维权。在看《民法典》的同时,一起再读一读《法律常识一本全》这样法规和案例相结合,更能让你掌握全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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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后丈夫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0-12-30 14:16
    快照: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生不生孩子成为不少夫妻关系的焦点。今天(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随着社会发展,生不生孩子的问题成为不少夫妻讨论的问题,近年来也出现了相关的法律纠纷。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具有这样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婚前一方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其配偶追债?司法解释明确

    夫妻债务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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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司法解释明确
    作者: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12-30 12:21
    快照:

    中新网客户端12月30日电(彭宁铃 郎朗)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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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民法典这样规定!
    作者:胡峰说历史
    发布时间:2021-05-20 15:57
    快照: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妇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可能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答: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本文结合案例、观点为你详细解读。

    1.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民法典: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民法典: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关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很多朋友众说纷纭,男权主义者认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应当赔偿,女权主义者认为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女方有权利选择不生孩子。其实在我国《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夫妻关系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方的利益。

    由上述可见,事实上我国出台的很多制度,都在为大多数人考量。

    新规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更加注重人们对利益,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农村建设的新规政策,可以参考《民法典》

    今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对生活中的乱象做出了重新规定,《民法典》的重新修订可以说是取之于生活,用之于生活,更加的符合了大家的认知。

    所以为了生活中不踩雷,我们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在遇到事情时就不用花重金去咨询律师,那怎么学习法律知识呢?这边推荐你这本《民法典》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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