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李昌
2月,有关两年前长荡湖不当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宣判,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提及“放生”一词。两则消息,让公众再次关注放生。
作为一只螺蛳,它曾亲身经历了长荡湖那场关于放生的奇遇。
那是两年前的一天,原本居于江苏常州一渔夫船底的它,忽被一群挣扎的鲇鱼打破了静好的岁月。
螺蛳一时疏忽,没能吸附好底板,被横扫而过的鱼尾击落。随着翻涌水流地裹挟,和数十尾鱼一齐进入了渔夫的网兜。
然而,它最终没有被做成螺蛳粉,而是经历了一场长荡湖万尾鲇鱼“仰泳”的悲惨故事……
放生后的鲇鱼纷纷“仰泳”
2020年12月的一天,螺蛳和几十尾“革胡子鲇”成了“难兄难弟”,在江苏常州一水产市场的木桶里,等待着命运。
它的命运,不是被鱼贩子拣出随手丢弃后被路人践踏,就是被丢进螺蛳盆中和成百上千同族一起成为盘中餐。然而,一名徐姓女子地出现,让它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通过徐女士跟鱼贩子刘某的攀谈,螺蛳得知:徐女士因家人身体不好,想通过放生为家人祈福。刘某便建议她放生鲇鱼,因为革胡子鲇每斤才3.2元,同样的钱可以多放生更多条鱼!徐女士听后,决定花费9.04万元,订购了2.5万斤鲇鱼。
12月15日,它作为“漏网之蛳”,和近万条鲇鱼被装上了三辆车,浩浩荡荡地转运至长荡湖。
在冬季冰冷的湖畔,螺蛳兴奋的等待着重回水中。然而挤在身边的鲇鱼兄弟却纷纷痛哭失声。
原来,这帮“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极快,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但它们却是热带鱼类,适宜在温度7℃以上的环境中生存。而放生当天,长荡湖的温度为0℃以下。
果然,徐女士的放生,并没能给数万条革胡子鲇带来“福报”。没多时,螺蛳身边的鲇鱼兄弟纷纷以“仰泳”的姿态浮出水面。仰头望去,长荡湖湖面上仰泳的鲇鱼,竟熙熙攘攘,甚至遮挡了照射进湖底的冬日阳光——死亡的阴影布满了长荡湖。
在充斥着腥臭味道的湖面,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的工作人员耗费了10天时间,才打捞处理了20208斤死亡鲇鱼。而其间花费了的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自然要求徐女士全责支付。
但这种赔偿,显然对徐女士和刘某严重破坏地方生态环境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想用法律手段来处罚两人。
追求福报促成了一门生意
鱼类亲水,放生不仅收获福报,且“遇水则发”,可以求财;
泥鳅、黄鳝形似“小龙”,放生后福报加倍;
乌龟、甲鱼多长寿,放生可祈福亲友身体健康;
就连螺蛳,也有传言“蛳补破船、放生免患”,此外,放生螺蛳意味着拯救弱小的生命,更是功德无量……
对于放生这些活物的“功效”,放生者张亚茹(化名)如数家珍。近两年,由于疫情原因不能亲力亲为的她,选择了更有效率的方式,网上代放生。
“现在不太好找代放生的人家了,网上都屏蔽了!”正如张亚茹所言,在淘宝搜索“放生”,会出现一个弹窗画面,写有“非法放生和遗弃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警示语。但搜索具体要放生的种类,如“放生活鱼”或“放生乌龟”,还是会出现代放生的商家。
两年来,出于为家人祈福的目的,张亚茹每年都会有计划的联系好网上代放生的商家,进行好几轮放生活动,“有鲤鱼、甲鱼,还有泥鳅。大儿期末考试时,放生过一条五大连池的大鲤鱼,人家还过称了,将近五斤!”张亚茹说:“去年过得不容易,年前专门给他们转账600元,让帮着搭配一些不同的物种放生。那次放生完人家还给我发一个视频,满满放了三大桶鱼虾!”
一名来自郑州古荥镇贩鱼的商户老窦,一直在兼职做代放生的工作——这是爱上网的儿子小窦给自己带来的“业务”。前年开春,外省的一个放生组织联系到小窦,批量购买一些活鱼,要求提前打包好,在鱼身上系上红绳,按照指定的时间放生,“那都是养殖的鱼类,当时我很想不通他们为啥要这样做。”
后来,小窦受此启发,建立了一个放生群,竟时常有类似的业务,渐渐地也能成为家里挣“零花钱”的营收。
非法放生买卖双方均判罚
逐渐开始关注起放生活动的老窦,也得知了越来越多的“荒诞”行为:
有放生者半夜在海口沙滩上放生了大量蟒蛇,这种淡水生物拼命的逃离海滩,反而被放生者认为知恩图报才不愿“回归”大海。最终,消防队员忙活了一夜才把海滩上的蟒蛇抓干净。
2022年,河南汝州两条鳄雀鳝被人“好心”放生,渔业部门担心这种凶猛的外来物种吃光湖里的生物,甚至会袭击人,最终耗时一个月,抽干了20多万方水,才找到这两条雀鳝。
而在2022年9月的广东。一群人往河边拉去了好几车矿泉水,拧开盖子就往河里倒。有路人进行劝告,反被放生者斥责影响他们“放生矿泉水”的诚意和功德……
就在老窦开始越发质疑这种所谓的“积德行善”时,2023年2月,在得知了两件与放生相关的新闻后,他开始考虑:这笔“零花钱”或许不能赚了。
2月3日,两年前那桩在长荡湖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徐女士和鱼犯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买卖双方均被判罚的结局下落幕。
十日后的2月13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放生”一词。
科学放生需要内外合力
面对近年来多起由“放生”演变成的闹剧,肆意放生这一行为该如何约束又该由谁来管束?在动物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科学的放生?
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松认为,科学放生需要法律约束与“祈福者”转变观念形成的内外合力。
“将野外捕捉或人工养殖的动物放回到自然中的放生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善意的。但如果不规范不科学地放生,可能事与愿违,极有可能会导致这些被放生的动物死亡,也可能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引生态环境问题。”王小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当的放生行为引发的的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王小松表示,由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随着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治理上理念的提升,民众也需要加强对不当放生行为的认知和重视。“不妨转化一下观点,不要把钱随意地交给代放生的个人和组织,或者是自己亲自放生,而是将时间和精力或是财富真正投入到环境保护和生物保护的工作中来,比如可以尝试去做一名志愿者,参与一些生态保护、动物保护之类的工作。向善本身没有问题,它应该更符合法律法规及时代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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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乱象在近年越发严重,也可能只是报道变多了。许多非原产自本地的野生动物被放生至本地环境中,会造成与本地物种的资源争夺,甚至是形成外来物种入侵,导致本地物种退化甚至灭绝;而大部分的被放生物种都因为随意放生而死亡,这似乎有违背放生的初衷?
放生在我国并非“洪水猛兽”,早在《列子》中就曾提到:“正旦放生,示有恩也。”民间早就有正月初一放生的习俗。如果放生处理的得当,让一些自然物种回归自然,修复生态系统,那绝对是一项善举。
可惜无知让这个行为完完全全变质了,如今我们提到“放生”,脑子里都是负面新闻。
有人为祈福在湖中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
2020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的徐某做生意有点收获,于是想为家人和朋友祈福,放生几条小鱼,他觉得实在不够,想要“功德”那就来波大的!于是他从刘某处购买了高达2.5万斤的革胡子鲇,总计9.04万元,并让刘某送到了金坛区钱资湖。
12月15日,徐某等刘某将鱼运到湖边后,神采奕奕地准备就地放生,丝毫不在意周围有人在,甚至觉得很有面子。但周边群众压根没觉得他厉害,只感觉是傻逼一个,于是联系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一起阻止了徐某的行为,徐某觉得没面子,假意运走鱼后,又转到长荡湖某港口,一股脑将所有的2.5万斤的鱼都放生了。呵呵,这回他更像是为了出口气而不是为了“功德”。
刘某正在窃喜的时候,这些鲇鱼因为不得当的放生,大量死亡漂浮到了水面上。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联想到之前阻止过的男子,马上知道是谁干了这缺德事,但当务之急是先处理这些死鱼。他们出动了大量人员,花了整整10天才捞出了死鱼累积2.02万斤,剩下的不知道是存活下来还是找不到了,这种工作包括打捞,存储,无害化处以及应急处置,总价花费了约9万余元。
这笔钱怎么办?自然是让“善良”的徐某来承担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
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立案审查。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两个无知又贪婪的人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打捞的各项费用和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还有就是修复生态环境所需的花费。
起初这两人还十分的不服,完全不配合工作,甚至想要将事情闹大,让网友帮忙喊话。这两人的脑回路实在是清奇,压根没有人想搭理他们。最终在金坛区检察院、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等部分的交流下,两人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情,最终表示认识错误,愿意积极补偿损失。
危害有多大?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这个区域的生态如果遭到了破坏,很快就会辐射到其他的水域,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而且徐某放生的鲇鱼为革胡子鲇,是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外来物种,这种鱼的食性非常广泛,几乎是啥都能吃,从水草,小鱼甚至鱼卵。当初引入它们作为养殖肉鱼,就是因为它们的生长快,个体大,繁殖能力很强,掌握得好的话,确实是不错的商业鱼类,但是这些优点在它们成为入侵物种后,就会变成本地生态的噩梦。
其实我觉得它们最恐怖的特点是耐低氧,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它们对环境的耐受能力很强,即使是受到污染的水系,它们也可能存活,因此它们能躲藏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水域。
后记
如果不是这个徐某实在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一口气放生一大堆,没准这个事情不会被及时发生,到时候真的就造成巨大威胁了。
但令人担忧的是,大部分的人都不会像徐某一样,他们会放生的数量比较小,很难被发现。只希望有关部门要及时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强化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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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月3日通报称,当日上午10时,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投放埃及胡子鲇造成长荡湖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该案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并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长荡湖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埃及胡子鲇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同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后经鉴定,这些鲇鱼为埃及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虽然不适用新增设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但是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立案后,金坛检察院成立办案组,通过调取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相关时段气象证明、地表水监测记录等全面开展公益调查,固定证据。同时,走访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就抽样鉴定、生态损失评估、死鱼处置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商定由相关专家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评估认定损害。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件起诉了,应急处置费怎么办?金坛区检察院立即召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当事人等召开圆桌会议。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徐某、刘某二人从不理解、不配合,最终转变为认识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全部缴纳,同时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同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关于非法放生规定的宣传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已经按照建议要求在金坛区重要水体长荡湖、钱资湖等周边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本案当事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生态损害赔偿金也将全部用于长荡湖周边制作警示牌、湖内水生植物种植以及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承办检察官提醒,莫让一时善举变成一场悔恨。放生应当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确认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实习生 李宛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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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2月30号,一则关于“女子放生大量鲇鱼被起诉”的新闻,冲上了全国热搜榜,引发人们关注。
一般来说,放生鱼群属于善举,为何会出现被起诉的情况呢?原来,真相远不是看到的这样。
根据29号金坛检察院公布的消息,原来这位姓徐的女子,因为自己的身体不太好,寻找各种办法无果之后,无意中加入了一个通过微信联系的放生圈子。
之后在2021年的12月,为了祈福,她在微信群里组织了一次鱼群的放生活动。至于放生什么鱼,她在当地水产批发市场打探了解到,鲇鱼较其他鱼便宜,于是一次性购买了9.04万元的鲇鱼。
而考虑到随便找个地方放生容易被人捞走,所以圈子里的这群人,最终决定去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钱资湖放生。
由于鱼群数量过于庞大,放生时被湖管会的工作人员和当地市民看到并阻止了,没办法他们继续转移地点,偷偷去长荡湖的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
可之后不知道是因为水土不服还是缺氧,放生的鱼很快大量死亡了,全部漂浮到水面上,被人发现之后,当地的渔政部门组织人手,耗时10天,才打捞上来2.02万斤,而且还在打捞、无害处理等方面花费9万多元。
今年9月,检察机关对于徐某和给她卖鱼的刘某等进行了公诉。截止到29号,应急处置费9万多元他们已经缴纳了。
不过事情还没有完,他们还将继续面临索赔和起诉的情况。原因是他们放生的鲇鱼,虽然很便宜,但其实属于外来物种,也被称为革胡子鲇,偏肉食性,一旦出现在其他区域,对当地鱼群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灾难性后果。
即便是放生的鱼最后都死亡了,但是依旧严重威胁到了长荡湖的生态系统安全。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事件的经过很了解了吧。其实很多人不理解的是,既然身体不好,真的可以通过这种放生积德去化解,而不是去医院吗?
另外,放生了如此规模的外来活鱼,结果全部死亡,这真的能够达到祈福的效果吗?
那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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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地一群人在“放生矿泉水”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将一瓶又一瓶的矿泉水倒进河中,河边的人说,这是在“放生矿泉水”;将买到的鳄雀鳝偷偷扔进湖里,放生者自认这是在给生物留一条生路。
千奇百怪的放生行为,衍生出放生与杀生之间的争议。
12月29日,江苏常州市金坛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因为放生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徐某身体不太好,为此加入了一个通过微信联系的放生圈子。2020年12月,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她在微信群里组织了一次放生活动,购买了9.04万元的鲇鱼。之后,徐某按计划到钱资湖放生,不料被湖管会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不得已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让徐某没想到的是,鲇鱼出现大量死亡。经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这是一起因为放生鲇鱼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事件。而在事件背后,还有众多因不规范放生而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事件,有网友直言,在放生者眼中,“放生”与“行善积德”“改运压祸”相互关联,但是,这些看似带有“善意”的放生行为,实则是因为无知而在杀生。
知名科普博主、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普通人对于放生这件事需要更加谨慎,不能乱放,因为乱放生不仅可能破坏生态,还会导致放生变杀生,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女子放生2.5斤鲇鱼造成大量死亡
还因破坏生态遭索赔
发生在江苏常州金坛的这起案例显示:女子徐某是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案件的被告,她在当地长荡湖偷偷放生2.5万斤鲇鱼,结果出现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费10天才完成打捞。鉴于该行为已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图源“金坛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立案审查。
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革胡子鲇泛滥(图源网络)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7427.6-44564.5元、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6000元,专家评估费用18000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刘某进行赔偿,徐某和刘某起初不理解,他们表示“自己是在做好事,为什么还要赔钱?”对此,承办检察官反问:“你放生的活鱼都死了,你们还认为这是福报?”“革胡子鲇是入侵性极强的外来物种,你们知道这对水生态系统的危害有多大吗?”徐某、刘某二人哑口无言。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二人最终认识到这次非法放生行为的错误,向在场所有人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近日,徐某已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徐某、刘某二人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生态损失费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办案部门提醒,放生是好事,但是应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备、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动物的生活习性,确认他们适宜生存的环境,确保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放生乱象背后:
多地出现不规范放生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事件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为不规范放生衍生出的乱象层出不穷。
比如,2022年8月份,全国多地都出现了鳄雀鳝,涉及河南、北京、湖南、广西、山东、云南、江苏等地,有的在小区水系,有的在公园湖泊,尤其是河南汝州,当地经过一个月的作业,抽干了公园云禅湖内的水,才抓住两条鳄雀鳝,引发广泛关注,甚至出现了孩童被咬伤手指的情况。
鳄雀鳝
2020年,长沙尖山湖公园附近的人们反映,网上流传着一个视频,视频中显示有上百条蛇被放生到尖山湖公园,引起当地居民不安,附近很多人都不敢去公园游玩了。尽管相关部门并未在现场发现大量蛇类活动痕迹,但依然制作了警示牌。
2019年10月份,有人在石家庄南张井村放生了300多条蛇,虽然这些蛇全部都是菜花蛇,没有毒性,但依旧吓坏了当地村民,给当地带来恐慌气氛,当地相关部门又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对这些蛇进行搜寻,抓捕。
2017年4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群人在西双版纳放生的图片,并表示,这是四川爱心团从成都赶赴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了一只美洲拟鳄龟。消息传出后,引来众多网友的吐槽。对此,律师认为这种放生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而来自林业部门的专家则表示,类似这样的行为难以查处。
鳄龟
2013年,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曾通报,在黄河下游及河口区域,外来水生生物在一些河段渔获物中占有较大比例,被称作水域“生态杀手”的鳄龟已频繁出现在黄河下游段。
众多案例显示,全国各地出现的放生乱象,多数原因集中在放生者私自放生,并没有掌握野生动物的习性、环境是否容纳等专业知识,仅仅是为了行善,就购买动物随意放归自然,不仅容易导致生态环境受损,也极易引发公众安全隐患。
现状:《野生动物保护法》约束不当放生但执行起来“有难度”
一位代理过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当放生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他说,“早在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就对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的行为作出限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如何理解放生?其实,这一法律规定的“放生”不能理解为“放归”,因为“放归”是将人工繁育、救护受伤后的野生动物等放到其生存的野外状态,这是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被法律所鼓励,而“放生”是将野生动物放到野外环境的行为,需要充分考虑物种适应放生地的各项自然条件,以及确保放生后不会对所处生态环境和原有物种造成负面影响。
在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曾联合印发过《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其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而在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2022年8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律师坦言,因为法律属于事后监督,但是放生尤其是私人放生往往是偷偷进行,对于林业和野保部门而言,一些人自发组织的放生行为,如果没有申请备案,由于人手有限,执法部门难以及时发现、查处,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如果破坏生态环境就由环保部门调查,交由其他机构对破坏生态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对放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部门或者森林公安调查。”破坏生态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要进行长时间观察,往往执法成本很高。
专家建议:哪些该放哪些不能放应该提高认知
在知名科普博主、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看来,合理的放生行为核心是要基于评估,或者基于一些科学的观念放生,“比如,你要去提前了解你想放的这个物种,是否适合放生?既包含这一物种是否适合当地的生态环境,也要去考虑这一物种当时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直接放生?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一些提前的救治,救治之后再用于放生。”
他说,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放生鱼类,放鱼的时候除了放本土物种之外,还有一个搭配的作用,因为有些善心人,他可能对食物链对生态环境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所以可能会放一大堆的“掠食者”,即便这些掠食者属于本土物种,但是也不能大量地一次性放到同一个环境,这样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周卓诚告诉记者,由于在某一时期,人们生活中接触的几乎都是野生动物,认为放生这件事情本身是一个相对中性的事情,甚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一件比较积极,又是维护生态环境的一件事,但是到了当前的背景下,由于人类生活中所接触的绝大多数都已经是养殖物种,那么究竟这些物种能不能放,该怎么放,这时候需要提高认知和科学知识,“普通人对于放生这件事需要更加谨慎,首先不能乱放,因为乱放生不但可能破坏生态,还会导致放生变杀生,更大的问题是导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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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则“女子买2.5万斤鲇鱼放生祈福死了2万斤:严重危害生态 渔政耗10天打捞”冲上热搜。
据悉,目前,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上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葫芦,加拿大一枝黄花,巴西龟,红火蚁,福寿螺……这些常见生物都属于外来物种,对本土生态系统有极大的危害。但擅自违法放生屡禁不鲜。
社会人士在北大未名湖放生巴西龟
21年9月,有人在邯郸京娘湖放生鳄鱼
国内多地发现放生外来物种鳄雀鳝
22年9月,百色澄碧湖现外来物种清道夫
放生源于《梵网经》所列四十八种轻戒中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佛子应以慈心行放生之业,因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众生悉是我父母;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但是佛教中放生的动物主要是赎取被捕的鸟类、鱼类等禽兽,放生的地点也有专用的水池,称之为“放生池”。
可当下“放生”却催生成了一个畸形的产业。放生动物的来源,有人工养殖的,也有野外的,不免催生出畸形的产业链,特意捕捉来卖给放生爱好者,先捕后放,这本末倒置的事情真的是善?放生的地点,往往有当地自然的生态循环,擅自放生,不考虑放生物种对原有生态平衡的冲击,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放生的物种,五花八门,不乏外来物种,不乏有毒有害的野生动物。
一直以来,很多放生爱好者受传统习俗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号称放生祈福,进行各种野外放生行为和活动。
从社会意义上看,这种放生活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所放生物种既有外来物种也有本土物种,其中不乏有毒、凶猛的野生动物,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往往需要相关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捕捞,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及财产的损失。
从放生者最初的意志来看,这些不当的随意放生活动,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平衡,甚至酿成生态灾难,也对被放生的动物本身造成伤害,随意放生就相当于杀生。也是违背了善良仁慈的本心,以及给自己积德的初衷。
从法律角度说,不科学的放生行为本就涉嫌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呼吁,科学放生需要专业人士来做,并不是任何一个人只要有一片爱心、善意,就可以干好放生这个活儿。如果仅凭热情而盲目放生,轻则,放生变“杀生”,直接导致放生动物死亡;重则,破坏生态平衡,危害生态环境。而随意放生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动物,还有可能给民众带来人身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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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生的活鱼都死了,你们还觉得这是福报吗?”
近日,常州一女子因放生2.5万斤鲇鱼被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说了这句话。
女子感到不解,自己明明是在祈福做好事,怎么反倒还要赔钱?
那么问题来了,放生动物到底是在积功德,还是公然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20年底,徐丽(化名)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她在放生圈的微信群里组办了一场活动。
在当地水产批发市场,她打听到鲇鱼价格比较低,于是花了9.04万购买了2.5万斤。
一开始,徐丽本来想着随便找个地方放生,但有人说随便放生容易被人捞走。
后来经过讨论,她决定在立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钱资湖放生这些鱼。
万事开头难,2021年12月,徐丽刚到钱资湖准备放生时,就被当地的工作人员给阻拦了。
不得已,徐丽只好偷偷去长荡湖某港口放生。
本以为放生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令徐丽没想到的是,大量鲇鱼在放生后接连死亡。
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人员经过了10天的打捞,才将死掉的2.02万斤鲇鱼打捞完毕,而徐丽则需要支付打捞费等应急处置费用9万余元。
不仅如此,徐丽还遭到了当地检察机关的起诉。
对此,徐丽感到很不解,自己明明是在做好事,为什么还要赔钱?
结果被承办检察官的一句话给堵的哑口无言——
“你们知道随意放生会对水生系统造成多大危害吗?放生的活鱼都死了,还觉得是福报?”
之后,检察院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徐丽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长荡湖的水生系统安全,对于该案应立即开启立案审查。
经过专家鉴定,徐丽放生的这些鲇鱼,系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这些鲇鱼不仅生长速度快,而且繁殖能力也特别强,如果入侵成功,将会对当地水生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徐丽对于自己放生鲇鱼造成的后果,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失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律快车
随意放生动物是否违法?
违法!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放生野生动物是前提是,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应避免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一旦造成了生态系统的危害,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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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除了要将其找回,还会被处1-5万元的罚款。
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还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徐丽未经允许随意放生2.5万斤鲇鱼,不仅造成了鲇鱼的死亡,而且还给当地的水生系统造成了严重危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生本是好意,但不可盲目、随意地放生,选择合适的物种,以及合适的放生环境,别让“放生”变成“杀生”。
对于徐丽的行为,不知道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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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李昌
2月,有关两年前长荡湖不当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宣判,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提及“放生”一词。两则消息,让公众再次关注放生。
作为一只螺蛳,它曾亲身经历了长荡湖那场关于放生的奇遇。
那是两年前的一天,原本居于江苏常州一渔夫船底的它,忽被一群挣扎的鲇鱼打破了静好的岁月。
螺蛳一时疏忽,没能吸附好底板,被横扫而过的鱼尾击落。随着翻涌水流地裹挟,和数十尾鱼一齐进入了渔夫的网兜。
然而,它最终没有被做成螺蛳粉,而是经历了一场长荡湖万尾鲇鱼“仰泳”的悲惨故事……
放生后的鲇鱼纷纷“仰泳”
2020年12月的一天,螺蛳和几十尾“革胡子鲇”成了“难兄难弟”,在江苏常州一水产市场的木桶里,等待着命运。
它的命运,不是被鱼贩子拣出随手丢弃后被路人践踏,就是被丢进螺蛳盆中和成百上千同族一起成为盘中餐。然而,一名徐姓女子地出现,让它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通过徐女士跟鱼贩子刘某的攀谈,螺蛳得知:徐女士因家人身体不好,想通过放生为家人祈福。刘某便建议她放生鲇鱼,因为革胡子鲇每斤才3.2元,同样的钱可以多放生更多条鱼!徐女士听后,决定花费9.04万元,订购了2.5万斤鲇鱼。
12月15日,它作为“漏网之蛳”,和近万条鲇鱼被装上了三辆车,浩浩荡荡地转运至长荡湖。
在冬季冰冷的湖畔,螺蛳兴奋的等待着重回水中。然而挤在身边的鲇鱼兄弟却纷纷痛哭失声。
原来,这帮“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极快,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但它们却是热带鱼类,适宜在温度7℃以上的环境中生存。而放生当天,长荡湖的温度为0℃以下。
果然,徐女士的放生,并没能给数万条革胡子鲇带来“福报”。没多时,螺蛳身边的鲇鱼兄弟纷纷以“仰泳”的姿态浮出水面。仰头望去,长荡湖湖面上仰泳的鲇鱼,竟熙熙攘攘,甚至遮挡了照射进湖底的冬日阳光——死亡的阴影布满了长荡湖。
在充斥着腥臭味道的湖面,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的工作人员耗费了10天时间,才打捞处理了20208斤死亡鲇鱼。而其间花费了的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自然要求徐女士全责支付。
但这种赔偿,显然对徐女士和刘某严重破坏地方生态环境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想用法律手段来处罚两人。
追求福报促成了一门生意
鱼类亲水,放生不仅收获福报,且“遇水则发”,可以求财;
泥鳅、黄鳝形似“小龙”,放生后福报加倍;
乌龟、甲鱼多长寿,放生可祈福亲友身体健康;
就连螺蛳,也有传言“蛳补破船、放生免患”,此外,放生螺蛳意味着拯救弱小的生命,更是功德无量……
对于放生这些活物的“功效”,放生者张亚茹(化名)如数家珍。近两年,由于疫情原因不能亲力亲为的她,选择了更有效率的方式,网上代放生。
“现在不太好找代放生的人家了,网上都屏蔽了!”正如张亚茹所言,在淘宝搜索“放生”,会出现一个弹窗画面,写有“非法放生和遗弃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警示语。但搜索具体要放生的种类,如“放生活鱼”或“放生乌龟”,还是会出现代放生的商家。
两年来,出于为家人祈福的目的,张亚茹每年都会有计划的联系好网上代放生的商家,进行好几轮放生活动,“有鲤鱼、甲鱼,还有泥鳅。大儿期末考试时,放生过一条五大连池的大鲤鱼,人家还过称了,将近五斤!”张亚茹说:“去年过得不容易,年前专门给他们转账600元,让帮着搭配一些不同的物种放生。那次放生完人家还给我发一个视频,满满放了三大桶鱼虾!”
一名来自郑州古荥镇贩鱼的商户老窦,一直在兼职做代放生的工作——这是爱上网的儿子小窦给自己带来的“业务”。前年开春,外省的一个放生组织联系到小窦,批量购买一些活鱼,要求提前打包好,在鱼身上系上红绳,按照指定的时间放生,“那都是养殖的鱼类,当时我很想不通他们为啥要这样做。”
后来,小窦受此启发,建立了一个放生群,竟时常有类似的业务,渐渐地也能成为家里挣“零花钱”的营收。
非法放生买卖双方均判罚
逐渐开始关注起放生活动的老窦,也得知了越来越多的“荒诞”行为:
有放生者半夜在海口沙滩上放生了大量蟒蛇,这种淡水生物拼命的逃离海滩,反而被放生者认为知恩图报才不愿“回归”大海。最终,消防队员忙活了一夜才把海滩上的蟒蛇抓干净。
2022年,河南汝州两条鳄雀鳝被人“好心”放生,渔业部门担心这种凶猛的外来物种吃光湖里的生物,甚至会袭击人,最终耗时一个月,抽干了20多万方水,才找到这两条雀鳝。
而在2022年9月的广东。一群人往河边拉去了好几车矿泉水,拧开盖子就往河里倒。有路人进行劝告,反被放生者斥责影响他们“放生矿泉水”的诚意和功德……
就在老窦开始越发质疑这种所谓的“积德行善”时,2023年2月,在得知了两件与放生相关的新闻后,他开始考虑:这笔“零花钱”或许不能赚了。
2月3日,两年前那桩在长荡湖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徐女士和鱼犯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买卖双方均被判罚的结局下落幕。
十日后的2月13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放生”一词。
科学放生需要内外合力
面对近年来多起由“放生”演变成的闹剧,肆意放生这一行为该如何约束又该由谁来管束?在动物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科学的放生?
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松认为,科学放生需要法律约束与“祈福者”转变观念形成的内外合力。
“将野外捕捉或人工养殖的动物放回到自然中的放生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善意的。但如果不规范不科学地放生,可能事与愿违,极有可能会导致这些被放生的动物死亡,也可能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引生态环境问题。”王小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当的放生行为引发的的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王小松表示,由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随着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治理上理念的提升,民众也需要加强对不当放生行为的认知和重视。“不妨转化一下观点,不要把钱随意地交给代放生的个人和组织,或者是自己亲自放生,而是将时间和精力或是财富真正投入到环境保护和生物保护的工作中来,比如可以尝试去做一名志愿者,参与一些生态保护、动物保护之类的工作。向善本身没有问题,它应该更符合法律法规及时代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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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后导致大量鲇鱼死亡。经鉴定,投放的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订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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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要◆
●我国对增殖放流的物种选择、区域分布有明确规定,要求落实增殖放流申报审查制度,并严禁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积德,但是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是侵权行为。
●刘某作为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关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现场帮助其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
●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放生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放生人缺乏相关知识,造成原有生态被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2月3日,由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徐某、刘某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刘某对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该案是江苏省违法放生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大量死亡
2020年12月23日,常州市长荡湖管理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长荡湖湖面出现大量死鱼。渔政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到某水产批发市场找到刘某购买了小黑鱼和鲇鱼,在常州金坛钱资湖放生。由于遭到工作人员的阻止,在第二次放生时,徐某将放生地点改为长荡湖,后来,其放生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的鲇鱼。
随后,相关部门开始组织工作人员打捞,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余斤。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湖水生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徐某在没有向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刘某在明知徐某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一次性向作为长江流域太湖水系的重要湖泊投放外来鱼种多达2.5万斤,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私自放生破坏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必须向有关人员追责。渔政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后,该院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4日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寻找适格主体。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或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待修复状态。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金坛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评估生态环境损失是办案关键
据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官严中良介绍,我国对增殖放流的物种选择、区域分布有明确规定,要求落实增殖放流申报审查制度,并严禁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根据相关指导意见,适宜在长江中下游地区长荡湖增殖放流的鱼类为鲢、鳙,不包括革胡子鲇在内的鲇鱼品种。江苏省是受外来生物入侵较为严重的省份,必须加强对外来入侵生物的控制和防治。
南京市检察院对该案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办案组,进行细致审查。革胡子鲇是热带性鱼类,耐低温能力较差,当水温降到8℃至10℃时,会造成冻伤,当水温降到7℃以下时,则开始死亡。徐某放生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5日,正值长荡湖冬季,因此大部分革胡子鲇很快死亡,生态破坏尚可控制,然而,尚未死亡的鲇鱼可能会对湖水造成更大危害。办案前期,徐某、刘某全额缴纳了9万元打捞、应急处置、后期监测等费用。然而,检察机关若要提起公益诉讼,仍需对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等水生生物及对水体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定量评估。因此,办案组认为,徐某等人虽有违法放生行为,但在生态损害结果不明的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不充分。
2022年3月29日,南京市检察院向金坛区检察院发出了补充调查函,要求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等方面进行证据补强。在多方努力下,专家最终就损害认定形成了评估意见。同年9月8日,金坛区检察院提交专家评估意见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万余斤革胡子鲇由于打捞及时,水环境指标在放生前后没有明显变化,加上长荡湖生态系统自身净化调节能力的作用,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忽略不计;但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会造成损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鱼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共计3.5万元。
侵权责任人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办案组认为,徐某、刘某违法放生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长荡湖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受损,检察机关依法应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程晓燕介绍,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积德,但是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是侵权行为;刘某作为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关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现场帮助其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9月,南京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承担违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丧失损失及专家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共计5.8万元。2023年2月3日,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雒呈瑞 盛蕾 高华)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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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月3日通报称,当日上午10时,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投放埃及胡子鲇造成长荡湖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该案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并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长荡湖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埃及胡子鲇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同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后经鉴定,这些鲇鱼为埃及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虽然不适用新增设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但是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立案后,金坛检察院成立办案组,通过调取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相关时段气象证明、地表水监测记录等全面开展公益调查,固定证据。同时,走访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就抽样鉴定、生态损失评估、死鱼处置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商定由相关专家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评估认定损害。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件起诉了,应急处置费怎么办?金坛区检察院立即召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当事人等召开圆桌会议。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徐某、刘某二人从不理解、不配合,最终转变为认识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全部缴纳,同时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同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关于非法放生规定的宣传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已经按照建议要求在金坛区重要水体长荡湖、钱资湖等周边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本案当事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生态损害赔偿金也将全部用于长荡湖周边制作警示牌、湖内水生植物种植以及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承办检察官提醒,莫让一时善举变成一场悔恨。放生应当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确认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实习生 李宛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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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3年2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000斤鲇鱼,因该种鲇鱼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开始大量死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截至2021年2月9日,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
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Clarias lazera),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经专家评估,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订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总台记者 徐大为 张钰文 巫俊达 王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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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璐)2020年12月中旬,江苏常州的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多达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造成严重后果。今天(2月3日),这一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因强势抢夺我国本土物种生存空间,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安全而备受社会关注。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我国禁止放流水生外来物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公众号“江苏生态环境”介绍了案件审理细节。被告徐某称,2020年冬天,她受人之托,支付166700元人民币,以每斤3.2元的价格,从鱼商刘某处购买“革胡子鲇”。
2020年12月15日上午,她在长荡湖看到刘某拉来的三车“革胡子鲇”,觉得“革胡子鲇”很大,脏兮兮黑乎乎的。但她并没有询问这是什么鱼、能不能放生。当天她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革胡子鲇”放生到长荡湖中。当时正值冬季,因“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25000斤“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开始大量死亡。
从2020年12月20日起,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打捞10天,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因案情重大,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委托专家评估后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0208斤“革胡子鲇”因打捞及时,未对长荡湖水质产生明显影响。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如果存活,将严重威胁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安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徐某没有向当地渔政主管部门报告,被告刘某明知徐某未获许可,仍违法放生,导致长荡湖水生生物系统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另外,两人之前曾在常州钱资湖放生,被人阻止后,又转移到长荡湖继续放生,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针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徐某没有异议。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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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放生,鲶鱼大量死亡后对湖水造成污染。2月3日,江苏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经鉴定,放生的鱼为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因违规放生,两名被告需承担对江苏省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各类费用及惩罚性赔偿58000元,这些费用将用于对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庭审中,被告徐某表示,2020年12月中旬,她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从鱼商刘某处以3.2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大量鲶鱼,并支付了166700元。同年12月15日,在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鲶鱼投放到了常州长荡湖中,她便离开了现场。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发现该情况后,因案情重大,此案被移交检察机关审理起诉。
▲执法人员打捞起大量死鱼。 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2023年2月3日,此案开庭审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办案法官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编辑:杨波
责编:范永松 邹渝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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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名被告购买购买2.5万斤鲶鱼放生。经鉴定,其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据介绍,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原题为《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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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该案判决的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截至2021年2月9日,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给出了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的意见。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相关危害。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引导公众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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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李昌
2月,有关两年前长荡湖不当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宣判,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提及“放生”一词。两则消息,让公众再次关注放生。
作为一只螺蛳,它曾亲身经历了长荡湖那场关于放生的奇遇。
那是两年前的一天,原本居于江苏常州一渔夫船底的它,忽被一群挣扎的鲇鱼打破了静好的岁月。
螺蛳一时疏忽,没能吸附好底板,被横扫而过的鱼尾击落。随着翻涌水流地裹挟,和数十尾鱼一齐进入了渔夫的网兜。
然而,它最终没有被做成螺蛳粉,而是经历了一场长荡湖万尾鲇鱼“仰泳”的悲惨故事……
放生后的鲇鱼纷纷“仰泳”
2020年12月的一天,螺蛳和几十尾“革胡子鲇”成了“难兄难弟”,在江苏常州一水产市场的木桶里,等待着命运。
它的命运,不是被鱼贩子拣出随手丢弃后被路人践踏,就是被丢进螺蛳盆中和成百上千同族一起成为盘中餐。然而,一名徐姓女子地出现,让它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通过徐女士跟鱼贩子刘某的攀谈,螺蛳得知:徐女士因家人身体不好,想通过放生为家人祈福。刘某便建议她放生鲇鱼,因为革胡子鲇每斤才3.2元,同样的钱可以多放生更多条鱼!徐女士听后,决定花费9.04万元,订购了2.5万斤鲇鱼。
12月15日,它作为“漏网之蛳”,和近万条鲇鱼被装上了三辆车,浩浩荡荡地转运至长荡湖。
在冬季冰冷的湖畔,螺蛳兴奋的等待着重回水中。然而挤在身边的鲇鱼兄弟却纷纷痛哭失声。
原来,这帮“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极快,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但它们却是热带鱼类,适宜在温度7℃以上的环境中生存。而放生当天,长荡湖的温度为0℃以下。
果然,徐女士的放生,并没能给数万条革胡子鲇带来“福报”。没多时,螺蛳身边的鲇鱼兄弟纷纷以“仰泳”的姿态浮出水面。仰头望去,长荡湖湖面上仰泳的鲇鱼,竟熙熙攘攘,甚至遮挡了照射进湖底的冬日阳光——死亡的阴影布满了长荡湖。
在充斥着腥臭味道的湖面,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的工作人员耗费了10天时间,才打捞处理了20208斤死亡鲇鱼。而其间花费了的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自然要求徐女士全责支付。
但这种赔偿,显然对徐女士和刘某严重破坏地方生态环境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想用法律手段来处罚两人。
追求福报促成了一门生意
鱼类亲水,放生不仅收获福报,且“遇水则发”,可以求财;
泥鳅、黄鳝形似“小龙”,放生后福报加倍;
乌龟、甲鱼多长寿,放生可祈福亲友身体健康;
就连螺蛳,也有传言“蛳补破船、放生免患”,此外,放生螺蛳意味着拯救弱小的生命,更是功德无量……
对于放生这些活物的“功效”,放生者张亚茹(化名)如数家珍。近两年,由于疫情原因不能亲力亲为的她,选择了更有效率的方式,网上代放生。
“现在不太好找代放生的人家了,网上都屏蔽了!”正如张亚茹所言,在淘宝搜索“放生”,会出现一个弹窗画面,写有“非法放生和遗弃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警示语。但搜索具体要放生的种类,如“放生活鱼”或“放生乌龟”,还是会出现代放生的商家。
两年来,出于为家人祈福的目的,张亚茹每年都会有计划的联系好网上代放生的商家,进行好几轮放生活动,“有鲤鱼、甲鱼,还有泥鳅。大儿期末考试时,放生过一条五大连池的大鲤鱼,人家还过称了,将近五斤!”张亚茹说:“去年过得不容易,年前专门给他们转账600元,让帮着搭配一些不同的物种放生。那次放生完人家还给我发一个视频,满满放了三大桶鱼虾!”
一名来自郑州古荥镇贩鱼的商户老窦,一直在兼职做代放生的工作——这是爱上网的儿子小窦给自己带来的“业务”。前年开春,外省的一个放生组织联系到小窦,批量购买一些活鱼,要求提前打包好,在鱼身上系上红绳,按照指定的时间放生,“那都是养殖的鱼类,当时我很想不通他们为啥要这样做。”
后来,小窦受此启发,建立了一个放生群,竟时常有类似的业务,渐渐地也能成为家里挣“零花钱”的营收。
非法放生买卖双方均判罚
逐渐开始关注起放生活动的老窦,也得知了越来越多的“荒诞”行为:
有放生者半夜在海口沙滩上放生了大量蟒蛇,这种淡水生物拼命的逃离海滩,反而被放生者认为知恩图报才不愿“回归”大海。最终,消防队员忙活了一夜才把海滩上的蟒蛇抓干净。
2022年,河南汝州两条鳄雀鳝被人“好心”放生,渔业部门担心这种凶猛的外来物种吃光湖里的生物,甚至会袭击人,最终耗时一个月,抽干了20多万方水,才找到这两条雀鳝。
而在2022年9月的广东。一群人往河边拉去了好几车矿泉水,拧开盖子就往河里倒。有路人进行劝告,反被放生者斥责影响他们“放生矿泉水”的诚意和功德……
就在老窦开始越发质疑这种所谓的“积德行善”时,2023年2月,在得知了两件与放生相关的新闻后,他开始考虑:这笔“零花钱”或许不能赚了。
2月3日,两年前那桩在长荡湖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徐女士和鱼犯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买卖双方均被判罚的结局下落幕。
十日后的2月13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放生”一词。
科学放生需要内外合力
面对近年来多起由“放生”演变成的闹剧,肆意放生这一行为该如何约束又该由谁来管束?在动物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科学的放生?
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松认为,科学放生需要法律约束与“祈福者”转变观念形成的内外合力。
“将野外捕捉或人工养殖的动物放回到自然中的放生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善意的。但如果不规范不科学地放生,可能事与愿违,极有可能会导致这些被放生的动物死亡,也可能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引生态环境问题。”王小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当的放生行为引发的的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王小松表示,由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随着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治理上理念的提升,民众也需要加强对不当放生行为的认知和重视。“不妨转化一下观点,不要把钱随意地交给代放生的个人和组织,或者是自己亲自放生,而是将时间和精力或是财富真正投入到环境保护和生物保护的工作中来,比如可以尝试去做一名志愿者,参与一些生态保护、动物保护之类的工作。向善本身没有问题,它应该更符合法律法规及时代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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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后导致大量鲇鱼死亡。经鉴定,投放的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订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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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要◆
●我国对增殖放流的物种选择、区域分布有明确规定,要求落实增殖放流申报审查制度,并严禁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积德,但是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是侵权行为。
●刘某作为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关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现场帮助其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
●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放生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放生人缺乏相关知识,造成原有生态被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2月3日,由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徐某、刘某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刘某对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该案是江苏省违法放生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大量死亡
2020年12月23日,常州市长荡湖管理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长荡湖湖面出现大量死鱼。渔政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到某水产批发市场找到刘某购买了小黑鱼和鲇鱼,在常州金坛钱资湖放生。由于遭到工作人员的阻止,在第二次放生时,徐某将放生地点改为长荡湖,后来,其放生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的鲇鱼。
随后,相关部门开始组织工作人员打捞,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余斤。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湖水生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徐某在没有向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刘某在明知徐某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一次性向作为长江流域太湖水系的重要湖泊投放外来鱼种多达2.5万斤,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私自放生破坏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必须向有关人员追责。渔政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后,该院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4日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寻找适格主体。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或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待修复状态。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金坛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评估生态环境损失是办案关键
据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官严中良介绍,我国对增殖放流的物种选择、区域分布有明确规定,要求落实增殖放流申报审查制度,并严禁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根据相关指导意见,适宜在长江中下游地区长荡湖增殖放流的鱼类为鲢、鳙,不包括革胡子鲇在内的鲇鱼品种。江苏省是受外来生物入侵较为严重的省份,必须加强对外来入侵生物的控制和防治。
南京市检察院对该案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办案组,进行细致审查。革胡子鲇是热带性鱼类,耐低温能力较差,当水温降到8℃至10℃时,会造成冻伤,当水温降到7℃以下时,则开始死亡。徐某放生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5日,正值长荡湖冬季,因此大部分革胡子鲇很快死亡,生态破坏尚可控制,然而,尚未死亡的鲇鱼可能会对湖水造成更大危害。办案前期,徐某、刘某全额缴纳了9万元打捞、应急处置、后期监测等费用。然而,检察机关若要提起公益诉讼,仍需对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等水生生物及对水体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定量评估。因此,办案组认为,徐某等人虽有违法放生行为,但在生态损害结果不明的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不充分。
2022年3月29日,南京市检察院向金坛区检察院发出了补充调查函,要求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等方面进行证据补强。在多方努力下,专家最终就损害认定形成了评估意见。同年9月8日,金坛区检察院提交专家评估意见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万余斤革胡子鲇由于打捞及时,水环境指标在放生前后没有明显变化,加上长荡湖生态系统自身净化调节能力的作用,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忽略不计;但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会造成损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鱼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共计3.5万元。
侵权责任人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办案组认为,徐某、刘某违法放生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长荡湖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受损,检察机关依法应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程晓燕介绍,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积德,但是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是侵权行为;刘某作为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关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现场帮助其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9月,南京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承担违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丧失损失及专家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共计5.8万元。2023年2月3日,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雒呈瑞 盛蕾 高华)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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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月3日通报称,当日上午10时,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投放埃及胡子鲇造成长荡湖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该案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并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长荡湖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埃及胡子鲇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同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后经鉴定,这些鲇鱼为埃及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虽然不适用新增设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但是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立案后,金坛检察院成立办案组,通过调取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相关时段气象证明、地表水监测记录等全面开展公益调查,固定证据。同时,走访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就抽样鉴定、生态损失评估、死鱼处置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商定由相关专家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评估认定损害。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件起诉了,应急处置费怎么办?金坛区检察院立即召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当事人等召开圆桌会议。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徐某、刘某二人从不理解、不配合,最终转变为认识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全部缴纳,同时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同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关于非法放生规定的宣传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已经按照建议要求在金坛区重要水体长荡湖、钱资湖等周边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本案当事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生态损害赔偿金也将全部用于长荡湖周边制作警示牌、湖内水生植物种植以及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承办检察官提醒,莫让一时善举变成一场悔恨。放生应当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确认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实习生 李宛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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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3年2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000斤鲇鱼,因该种鲇鱼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开始大量死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截至2021年2月9日,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
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Clarias lazera),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经专家评估,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订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总台记者 徐大为 张钰文 巫俊达 王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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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璐)2020年12月中旬,江苏常州的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多达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造成严重后果。今天(2月3日),这一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因强势抢夺我国本土物种生存空间,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安全而备受社会关注。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我国禁止放流水生外来物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公众号“江苏生态环境”介绍了案件审理细节。被告徐某称,2020年冬天,她受人之托,支付166700元人民币,以每斤3.2元的价格,从鱼商刘某处购买“革胡子鲇”。
2020年12月15日上午,她在长荡湖看到刘某拉来的三车“革胡子鲇”,觉得“革胡子鲇”很大,脏兮兮黑乎乎的。但她并没有询问这是什么鱼、能不能放生。当天她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革胡子鲇”放生到长荡湖中。当时正值冬季,因“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25000斤“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开始大量死亡。
从2020年12月20日起,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打捞10天,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因案情重大,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委托专家评估后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0208斤“革胡子鲇”因打捞及时,未对长荡湖水质产生明显影响。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如果存活,将严重威胁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安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徐某没有向当地渔政主管部门报告,被告刘某明知徐某未获许可,仍违法放生,导致长荡湖水生生物系统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另外,两人之前曾在常州钱资湖放生,被人阻止后,又转移到长荡湖继续放生,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针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徐某没有异议。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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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放生,鲶鱼大量死亡后对湖水造成污染。2月3日,江苏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经鉴定,放生的鱼为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因违规放生,两名被告需承担对江苏省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各类费用及惩罚性赔偿58000元,这些费用将用于对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庭审中,被告徐某表示,2020年12月中旬,她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从鱼商刘某处以3.2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大量鲶鱼,并支付了166700元。同年12月15日,在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鲶鱼投放到了常州长荡湖中,她便离开了现场。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发现该情况后,因案情重大,此案被移交检察机关审理起诉。
▲执法人员打捞起大量死鱼。 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2023年2月3日,此案开庭审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办案法官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编辑:杨波
责编:范永松 邹渝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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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名被告购买购买2.5万斤鲶鱼放生。经鉴定,其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据介绍,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原题为《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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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该案判决的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截至2021年2月9日,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给出了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的意见。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相关危害。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引导公众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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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李昌
2月,有关两年前长荡湖不当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宣判,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提及“放生”一词。两则消息,让公众再次关注放生。
作为一只螺蛳,它曾亲身经历了长荡湖那场关于放生的奇遇。
那是两年前的一天,原本居于江苏常州一渔夫船底的它,忽被一群挣扎的鲇鱼打破了静好的岁月。
螺蛳一时疏忽,没能吸附好底板,被横扫而过的鱼尾击落。随着翻涌水流地裹挟,和数十尾鱼一齐进入了渔夫的网兜。
然而,它最终没有被做成螺蛳粉,而是经历了一场长荡湖万尾鲇鱼“仰泳”的悲惨故事……
放生后的鲇鱼纷纷“仰泳”
2020年12月的一天,螺蛳和几十尾“革胡子鲇”成了“难兄难弟”,在江苏常州一水产市场的木桶里,等待着命运。
它的命运,不是被鱼贩子拣出随手丢弃后被路人践踏,就是被丢进螺蛳盆中和成百上千同族一起成为盘中餐。然而,一名徐姓女子地出现,让它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通过徐女士跟鱼贩子刘某的攀谈,螺蛳得知:徐女士因家人身体不好,想通过放生为家人祈福。刘某便建议她放生鲇鱼,因为革胡子鲇每斤才3.2元,同样的钱可以多放生更多条鱼!徐女士听后,决定花费9.04万元,订购了2.5万斤鲇鱼。
12月15日,它作为“漏网之蛳”,和近万条鲇鱼被装上了三辆车,浩浩荡荡地转运至长荡湖。
在冬季冰冷的湖畔,螺蛳兴奋的等待着重回水中。然而挤在身边的鲇鱼兄弟却纷纷痛哭失声。
原来,这帮“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极快,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但它们却是热带鱼类,适宜在温度7℃以上的环境中生存。而放生当天,长荡湖的温度为0℃以下。
果然,徐女士的放生,并没能给数万条革胡子鲇带来“福报”。没多时,螺蛳身边的鲇鱼兄弟纷纷以“仰泳”的姿态浮出水面。仰头望去,长荡湖湖面上仰泳的鲇鱼,竟熙熙攘攘,甚至遮挡了照射进湖底的冬日阳光——死亡的阴影布满了长荡湖。
在充斥着腥臭味道的湖面,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的工作人员耗费了10天时间,才打捞处理了20208斤死亡鲇鱼。而其间花费了的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自然要求徐女士全责支付。
但这种赔偿,显然对徐女士和刘某严重破坏地方生态环境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想用法律手段来处罚两人。
追求福报促成了一门生意
鱼类亲水,放生不仅收获福报,且“遇水则发”,可以求财;
泥鳅、黄鳝形似“小龙”,放生后福报加倍;
乌龟、甲鱼多长寿,放生可祈福亲友身体健康;
就连螺蛳,也有传言“蛳补破船、放生免患”,此外,放生螺蛳意味着拯救弱小的生命,更是功德无量……
对于放生这些活物的“功效”,放生者张亚茹(化名)如数家珍。近两年,由于疫情原因不能亲力亲为的她,选择了更有效率的方式,网上代放生。
“现在不太好找代放生的人家了,网上都屏蔽了!”正如张亚茹所言,在淘宝搜索“放生”,会出现一个弹窗画面,写有“非法放生和遗弃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警示语。但搜索具体要放生的种类,如“放生活鱼”或“放生乌龟”,还是会出现代放生的商家。
两年来,出于为家人祈福的目的,张亚茹每年都会有计划的联系好网上代放生的商家,进行好几轮放生活动,“有鲤鱼、甲鱼,还有泥鳅。大儿期末考试时,放生过一条五大连池的大鲤鱼,人家还过称了,将近五斤!”张亚茹说:“去年过得不容易,年前专门给他们转账600元,让帮着搭配一些不同的物种放生。那次放生完人家还给我发一个视频,满满放了三大桶鱼虾!”
一名来自郑州古荥镇贩鱼的商户老窦,一直在兼职做代放生的工作——这是爱上网的儿子小窦给自己带来的“业务”。前年开春,外省的一个放生组织联系到小窦,批量购买一些活鱼,要求提前打包好,在鱼身上系上红绳,按照指定的时间放生,“那都是养殖的鱼类,当时我很想不通他们为啥要这样做。”
后来,小窦受此启发,建立了一个放生群,竟时常有类似的业务,渐渐地也能成为家里挣“零花钱”的营收。
非法放生买卖双方均判罚
逐渐开始关注起放生活动的老窦,也得知了越来越多的“荒诞”行为:
有放生者半夜在海口沙滩上放生了大量蟒蛇,这种淡水生物拼命的逃离海滩,反而被放生者认为知恩图报才不愿“回归”大海。最终,消防队员忙活了一夜才把海滩上的蟒蛇抓干净。
2022年,河南汝州两条鳄雀鳝被人“好心”放生,渔业部门担心这种凶猛的外来物种吃光湖里的生物,甚至会袭击人,最终耗时一个月,抽干了20多万方水,才找到这两条雀鳝。
而在2022年9月的广东。一群人往河边拉去了好几车矿泉水,拧开盖子就往河里倒。有路人进行劝告,反被放生者斥责影响他们“放生矿泉水”的诚意和功德……
就在老窦开始越发质疑这种所谓的“积德行善”时,2023年2月,在得知了两件与放生相关的新闻后,他开始考虑:这笔“零花钱”或许不能赚了。
2月3日,两年前那桩在长荡湖放生的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徐女士和鱼犯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买卖双方均被判罚的结局下落幕。
十日后的2月13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放生”一词。
科学放生需要内外合力
面对近年来多起由“放生”演变成的闹剧,肆意放生这一行为该如何约束又该由谁来管束?在动物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科学的放生?
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松认为,科学放生需要法律约束与“祈福者”转变观念形成的内外合力。
“将野外捕捉或人工养殖的动物放回到自然中的放生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善意的。但如果不规范不科学地放生,可能事与愿违,极有可能会导致这些被放生的动物死亡,也可能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引生态环境问题。”王小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当的放生行为引发的的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王小松表示,由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随着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治理上理念的提升,民众也需要加强对不当放生行为的认知和重视。“不妨转化一下观点,不要把钱随意地交给代放生的个人和组织,或者是自己亲自放生,而是将时间和精力或是财富真正投入到环境保护和生物保护的工作中来,比如可以尝试去做一名志愿者,参与一些生态保护、动物保护之类的工作。向善本身没有问题,它应该更符合法律法规及时代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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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乱象在近年越发严重,也可能只是报道变多了。许多非原产自本地的野生动物被放生至本地环境中,会造成与本地物种的资源争夺,甚至是形成外来物种入侵,导致本地物种退化甚至灭绝;而大部分的被放生物种都因为随意放生而死亡,这似乎有违背放生的初衷?
放生在我国并非“洪水猛兽”,早在《列子》中就曾提到:“正旦放生,示有恩也。”民间早就有正月初一放生的习俗。如果放生处理的得当,让一些自然物种回归自然,修复生态系统,那绝对是一项善举。
可惜无知让这个行为完完全全变质了,如今我们提到“放生”,脑子里都是负面新闻。
有人为祈福在湖中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
2020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的徐某做生意有点收获,于是想为家人和朋友祈福,放生几条小鱼,他觉得实在不够,想要“功德”那就来波大的!于是他从刘某处购买了高达2.5万斤的革胡子鲇,总计9.04万元,并让刘某送到了金坛区钱资湖。
12月15日,徐某等刘某将鱼运到湖边后,神采奕奕地准备就地放生,丝毫不在意周围有人在,甚至觉得很有面子。但周边群众压根没觉得他厉害,只感觉是傻逼一个,于是联系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一起阻止了徐某的行为,徐某觉得没面子,假意运走鱼后,又转到长荡湖某港口,一股脑将所有的2.5万斤的鱼都放生了。呵呵,这回他更像是为了出口气而不是为了“功德”。
刘某正在窃喜的时候,这些鲇鱼因为不得当的放生,大量死亡漂浮到了水面上。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联想到之前阻止过的男子,马上知道是谁干了这缺德事,但当务之急是先处理这些死鱼。他们出动了大量人员,花了整整10天才捞出了死鱼累积2.02万斤,剩下的不知道是存活下来还是找不到了,这种工作包括打捞,存储,无害化处以及应急处置,总价花费了约9万余元。
这笔钱怎么办?自然是让“善良”的徐某来承担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
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立案审查。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两个无知又贪婪的人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打捞的各项费用和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还有就是修复生态环境所需的花费。
起初这两人还十分的不服,完全不配合工作,甚至想要将事情闹大,让网友帮忙喊话。这两人的脑回路实在是清奇,压根没有人想搭理他们。最终在金坛区检察院、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等部分的交流下,两人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情,最终表示认识错误,愿意积极补偿损失。
危害有多大?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这个区域的生态如果遭到了破坏,很快就会辐射到其他的水域,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而且徐某放生的鲇鱼为革胡子鲇,是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外来物种,这种鱼的食性非常广泛,几乎是啥都能吃,从水草,小鱼甚至鱼卵。当初引入它们作为养殖肉鱼,就是因为它们的生长快,个体大,繁殖能力很强,掌握得好的话,确实是不错的商业鱼类,但是这些优点在它们成为入侵物种后,就会变成本地生态的噩梦。
其实我觉得它们最恐怖的特点是耐低氧,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它们对环境的耐受能力很强,即使是受到污染的水系,它们也可能存活,因此它们能躲藏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水域。
后记
如果不是这个徐某实在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一口气放生一大堆,没准这个事情不会被及时发生,到时候真的就造成巨大威胁了。
但令人担忧的是,大部分的人都不会像徐某一样,他们会放生的数量比较小,很难被发现。只希望有关部门要及时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强化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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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月3日通报称,当日上午10时,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投放埃及胡子鲇造成长荡湖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该案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并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长荡湖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埃及胡子鲇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同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后经鉴定,这些鲇鱼为埃及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虽然不适用新增设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但是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立案后,金坛检察院成立办案组,通过调取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相关时段气象证明、地表水监测记录等全面开展公益调查,固定证据。同时,走访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就抽样鉴定、生态损失评估、死鱼处置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商定由相关专家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评估认定损害。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件起诉了,应急处置费怎么办?金坛区检察院立即召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当事人等召开圆桌会议。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徐某、刘某二人从不理解、不配合,最终转变为认识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全部缴纳,同时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同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关于非法放生规定的宣传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已经按照建议要求在金坛区重要水体长荡湖、钱资湖等周边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本案当事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生态损害赔偿金也将全部用于长荡湖周边制作警示牌、湖内水生植物种植以及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承办检察官提醒,莫让一时善举变成一场悔恨。放生应当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确认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实习生 李宛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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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2月30号,一则关于“女子放生大量鲇鱼被起诉”的新闻,冲上了全国热搜榜,引发人们关注。
一般来说,放生鱼群属于善举,为何会出现被起诉的情况呢?原来,真相远不是看到的这样。
根据29号金坛检察院公布的消息,原来这位姓徐的女子,因为自己的身体不太好,寻找各种办法无果之后,无意中加入了一个通过微信联系的放生圈子。
之后在2021年的12月,为了祈福,她在微信群里组织了一次鱼群的放生活动。至于放生什么鱼,她在当地水产批发市场打探了解到,鲇鱼较其他鱼便宜,于是一次性购买了9.04万元的鲇鱼。
而考虑到随便找个地方放生容易被人捞走,所以圈子里的这群人,最终决定去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钱资湖放生。
由于鱼群数量过于庞大,放生时被湖管会的工作人员和当地市民看到并阻止了,没办法他们继续转移地点,偷偷去长荡湖的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
可之后不知道是因为水土不服还是缺氧,放生的鱼很快大量死亡了,全部漂浮到水面上,被人发现之后,当地的渔政部门组织人手,耗时10天,才打捞上来2.02万斤,而且还在打捞、无害处理等方面花费9万多元。
今年9月,检察机关对于徐某和给她卖鱼的刘某等进行了公诉。截止到29号,应急处置费9万多元他们已经缴纳了。
不过事情还没有完,他们还将继续面临索赔和起诉的情况。原因是他们放生的鲇鱼,虽然很便宜,但其实属于外来物种,也被称为革胡子鲇,偏肉食性,一旦出现在其他区域,对当地鱼群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灾难性后果。
即便是放生的鱼最后都死亡了,但是依旧严重威胁到了长荡湖的生态系统安全。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事件的经过很了解了吧。其实很多人不理解的是,既然身体不好,真的可以通过这种放生积德去化解,而不是去医院吗?
另外,放生了如此规模的外来活鱼,结果全部死亡,这真的能够达到祈福的效果吗?
那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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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地一群人在“放生矿泉水”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将一瓶又一瓶的矿泉水倒进河中,河边的人说,这是在“放生矿泉水”;将买到的鳄雀鳝偷偷扔进湖里,放生者自认这是在给生物留一条生路。
千奇百怪的放生行为,衍生出放生与杀生之间的争议。
12月29日,江苏常州市金坛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因为放生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徐某身体不太好,为此加入了一个通过微信联系的放生圈子。2020年12月,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她在微信群里组织了一次放生活动,购买了9.04万元的鲇鱼。之后,徐某按计划到钱资湖放生,不料被湖管会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不得已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让徐某没想到的是,鲇鱼出现大量死亡。经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这是一起因为放生鲇鱼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事件。而在事件背后,还有众多因不规范放生而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事件,有网友直言,在放生者眼中,“放生”与“行善积德”“改运压祸”相互关联,但是,这些看似带有“善意”的放生行为,实则是因为无知而在杀生。
知名科普博主、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普通人对于放生这件事需要更加谨慎,不能乱放,因为乱放生不仅可能破坏生态,还会导致放生变杀生,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女子放生2.5斤鲇鱼造成大量死亡
还因破坏生态遭索赔
发生在江苏常州金坛的这起案例显示:女子徐某是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案件的被告,她在当地长荡湖偷偷放生2.5万斤鲇鱼,结果出现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费10天才完成打捞。鉴于该行为已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图源“金坛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立案审查。
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革胡子鲇泛滥(图源网络)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7427.6-44564.5元、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6000元,专家评估费用18000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刘某进行赔偿,徐某和刘某起初不理解,他们表示“自己是在做好事,为什么还要赔钱?”对此,承办检察官反问:“你放生的活鱼都死了,你们还认为这是福报?”“革胡子鲇是入侵性极强的外来物种,你们知道这对水生态系统的危害有多大吗?”徐某、刘某二人哑口无言。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二人最终认识到这次非法放生行为的错误,向在场所有人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近日,徐某已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徐某、刘某二人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生态损失费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办案部门提醒,放生是好事,但是应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备、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动物的生活习性,确认他们适宜生存的环境,确保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放生乱象背后:
多地出现不规范放生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事件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为不规范放生衍生出的乱象层出不穷。
比如,2022年8月份,全国多地都出现了鳄雀鳝,涉及河南、北京、湖南、广西、山东、云南、江苏等地,有的在小区水系,有的在公园湖泊,尤其是河南汝州,当地经过一个月的作业,抽干了公园云禅湖内的水,才抓住两条鳄雀鳝,引发广泛关注,甚至出现了孩童被咬伤手指的情况。
鳄雀鳝
2020年,长沙尖山湖公园附近的人们反映,网上流传着一个视频,视频中显示有上百条蛇被放生到尖山湖公园,引起当地居民不安,附近很多人都不敢去公园游玩了。尽管相关部门并未在现场发现大量蛇类活动痕迹,但依然制作了警示牌。
2019年10月份,有人在石家庄南张井村放生了300多条蛇,虽然这些蛇全部都是菜花蛇,没有毒性,但依旧吓坏了当地村民,给当地带来恐慌气氛,当地相关部门又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对这些蛇进行搜寻,抓捕。
2017年4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群人在西双版纳放生的图片,并表示,这是四川爱心团从成都赶赴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了一只美洲拟鳄龟。消息传出后,引来众多网友的吐槽。对此,律师认为这种放生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而来自林业部门的专家则表示,类似这样的行为难以查处。
鳄龟
2013年,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曾通报,在黄河下游及河口区域,外来水生生物在一些河段渔获物中占有较大比例,被称作水域“生态杀手”的鳄龟已频繁出现在黄河下游段。
众多案例显示,全国各地出现的放生乱象,多数原因集中在放生者私自放生,并没有掌握野生动物的习性、环境是否容纳等专业知识,仅仅是为了行善,就购买动物随意放归自然,不仅容易导致生态环境受损,也极易引发公众安全隐患。
现状:《野生动物保护法》约束不当放生但执行起来“有难度”
一位代理过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当放生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他说,“早在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就对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的行为作出限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如何理解放生?其实,这一法律规定的“放生”不能理解为“放归”,因为“放归”是将人工繁育、救护受伤后的野生动物等放到其生存的野外状态,这是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被法律所鼓励,而“放生”是将野生动物放到野外环境的行为,需要充分考虑物种适应放生地的各项自然条件,以及确保放生后不会对所处生态环境和原有物种造成负面影响。
在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曾联合印发过《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其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而在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2022年8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律师坦言,因为法律属于事后监督,但是放生尤其是私人放生往往是偷偷进行,对于林业和野保部门而言,一些人自发组织的放生行为,如果没有申请备案,由于人手有限,执法部门难以及时发现、查处,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如果破坏生态环境就由环保部门调查,交由其他机构对破坏生态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对放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部门或者森林公安调查。”破坏生态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要进行长时间观察,往往执法成本很高。
专家建议:哪些该放哪些不能放应该提高认知
在知名科普博主、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看来,合理的放生行为核心是要基于评估,或者基于一些科学的观念放生,“比如,你要去提前了解你想放的这个物种,是否适合放生?既包含这一物种是否适合当地的生态环境,也要去考虑这一物种当时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直接放生?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一些提前的救治,救治之后再用于放生。”
他说,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放生鱼类,放鱼的时候除了放本土物种之外,还有一个搭配的作用,因为有些善心人,他可能对食物链对生态环境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所以可能会放一大堆的“掠食者”,即便这些掠食者属于本土物种,但是也不能大量地一次性放到同一个环境,这样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周卓诚告诉记者,由于在某一时期,人们生活中接触的几乎都是野生动物,认为放生这件事情本身是一个相对中性的事情,甚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一件比较积极,又是维护生态环境的一件事,但是到了当前的背景下,由于人类生活中所接触的绝大多数都已经是养殖物种,那么究竟这些物种能不能放,该怎么放,这时候需要提高认知和科学知识,“普通人对于放生这件事需要更加谨慎,首先不能乱放,因为乱放生不但可能破坏生态,还会导致放生变杀生,更大的问题是导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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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则“女子买2.5万斤鲇鱼放生祈福死了2万斤:严重危害生态 渔政耗10天打捞”冲上热搜。
据悉,目前,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上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葫芦,加拿大一枝黄花,巴西龟,红火蚁,福寿螺……这些常见生物都属于外来物种,对本土生态系统有极大的危害。但擅自违法放生屡禁不鲜。
社会人士在北大未名湖放生巴西龟
21年9月,有人在邯郸京娘湖放生鳄鱼
国内多地发现放生外来物种鳄雀鳝
22年9月,百色澄碧湖现外来物种清道夫
放生源于《梵网经》所列四十八种轻戒中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佛子应以慈心行放生之业,因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众生悉是我父母;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但是佛教中放生的动物主要是赎取被捕的鸟类、鱼类等禽兽,放生的地点也有专用的水池,称之为“放生池”。
可当下“放生”却催生成了一个畸形的产业。放生动物的来源,有人工养殖的,也有野外的,不免催生出畸形的产业链,特意捕捉来卖给放生爱好者,先捕后放,这本末倒置的事情真的是善?放生的地点,往往有当地自然的生态循环,擅自放生,不考虑放生物种对原有生态平衡的冲击,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放生的物种,五花八门,不乏外来物种,不乏有毒有害的野生动物。
一直以来,很多放生爱好者受传统习俗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号称放生祈福,进行各种野外放生行为和活动。
从社会意义上看,这种放生活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所放生物种既有外来物种也有本土物种,其中不乏有毒、凶猛的野生动物,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往往需要相关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捕捞,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及财产的损失。
从放生者最初的意志来看,这些不当的随意放生活动,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平衡,甚至酿成生态灾难,也对被放生的动物本身造成伤害,随意放生就相当于杀生。也是违背了善良仁慈的本心,以及给自己积德的初衷。
从法律角度说,不科学的放生行为本就涉嫌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呼吁,科学放生需要专业人士来做,并不是任何一个人只要有一片爱心、善意,就可以干好放生这个活儿。如果仅凭热情而盲目放生,轻则,放生变“杀生”,直接导致放生动物死亡;重则,破坏生态平衡,危害生态环境。而随意放生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动物,还有可能给民众带来人身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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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生的活鱼都死了,你们还觉得这是福报吗?”
近日,常州一女子因放生2.5万斤鲇鱼被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说了这句话。
女子感到不解,自己明明是在祈福做好事,怎么反倒还要赔钱?
那么问题来了,放生动物到底是在积功德,还是公然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20年底,徐丽(化名)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她在放生圈的微信群里组办了一场活动。
在当地水产批发市场,她打听到鲇鱼价格比较低,于是花了9.04万购买了2.5万斤。
一开始,徐丽本来想着随便找个地方放生,但有人说随便放生容易被人捞走。
后来经过讨论,她决定在立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钱资湖放生这些鱼。
万事开头难,2021年12月,徐丽刚到钱资湖准备放生时,就被当地的工作人员给阻拦了。
不得已,徐丽只好偷偷去长荡湖某港口放生。
本以为放生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令徐丽没想到的是,大量鲇鱼在放生后接连死亡。
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人员经过了10天的打捞,才将死掉的2.02万斤鲇鱼打捞完毕,而徐丽则需要支付打捞费等应急处置费用9万余元。
不仅如此,徐丽还遭到了当地检察机关的起诉。
对此,徐丽感到很不解,自己明明是在做好事,为什么还要赔钱?
结果被承办检察官的一句话给堵的哑口无言——
“你们知道随意放生会对水生系统造成多大危害吗?放生的活鱼都死了,还觉得是福报?”
之后,检察院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徐丽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长荡湖的水生系统安全,对于该案应立即开启立案审查。
经过专家鉴定,徐丽放生的这些鲇鱼,系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这些鲇鱼不仅生长速度快,而且繁殖能力也特别强,如果入侵成功,将会对当地水生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徐丽对于自己放生鲇鱼造成的后果,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失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律快车
随意放生动物是否违法?
违法!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放生野生动物是前提是,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应避免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一旦造成了生态系统的危害,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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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除了要将其找回,还会被处1-5万元的罚款。
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还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徐丽未经允许随意放生2.5万斤鲇鱼,不仅造成了鲇鱼的死亡,而且还给当地的水生系统造成了严重危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生本是好意,但不可盲目、随意地放生,选择合适的物种,以及合适的放生环境,别让“放生”变成“杀生”。
对于徐丽的行为,不知道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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