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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被最高检点名的3大涉黑案保护伞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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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五年来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600余人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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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最高检举行“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把平安中国建设落实到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黑恶犯罪和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爆炸等各种严重暴力犯罪。2018年至2022年底,共追诉刑事犯罪583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9.5%。其中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1400余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3.5万余件(不包括危险驾驶罪),严重暴力犯罪23万余件,其他刑事犯罪515.8万余件。

    孙谦介绍,在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方面,对渗透、颠覆、分裂国家等犯罪严厉惩治,注重提升发现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能力;对暴力恐怖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过去五年,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人数始终处于低位运行,仅占犯罪总数的0.03%。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整体下降,占犯罪总数的6.3%。

    在追诉黑恶犯罪方面,严格依法、认真履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先后依法起诉了“云南孙小果涉黑案”“湖南杜少平等人操场埋尸案”“海南黄鸿发涉黑案”等一批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五年来共起诉黑恶犯罪4.2万余件,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600余人。同时,发挥监督作用,严格区分黑社会犯罪与一般团伙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在追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突出惩治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先后依法起诉了“南京吉爱国故意杀人案”“江西劳荣枝杀人案”等一批重罪案件。总体看,严重暴力犯罪在数量上和占犯罪总数比例上都呈减少和下降趋势,相比前五年起诉人数下降27.8%。

    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与国家监委配合,建立监检衔接机制,实现有效的配合和制约。五年来,共起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7.8万余人,其中对孙政才、赵正永、孙力军、傅政华等100余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对50余件贪污贿赂案件(犯罪人逃匿、死亡的)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外逃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落实党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把“围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行贿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行贿或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作为惩治的重点,五年来共起诉行贿犯罪1.1万余人。

    在追诉普通刑事犯罪方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该逮捕的一定要逮捕,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对于虽然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没有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妨害追诉活动和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采取逮捕措施。刑事司法要努力做到既无不及、又无过度。五年来,诉前羁押率逐年下降,2018年提起公诉前被羁押人数占起诉人数的54.9%,2020年占42.2%,2022年占26.7%。在该逮捕的及时逮捕的前提下,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尽可能减少逮捕人数,这是司法理性和文明的体现。

    五年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犯罪结构变化明显,严重暴力犯罪发案减少。在被追诉的刑事案件中,超过85%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不起诉的轻罪案件。二是在发案和追诉数量上,四十多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2019年开始退到第二位,被危险驾驶罪(醉驾)取代。2022年危险驾驶罪占被起诉总数的18.2%,盗窃罪占13%。三是网络犯罪危害日益严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升明显,2022年起诉此类犯罪12.9万余人,起诉数量已经占到第三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多发,2022年起诉3万余人,但受害人数众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也成为刑事检察追诉的重点。四是金融证券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此类犯罪18.5万余人,比前五年上升28.2%,其中包括“明天系”“安邦系”“泛亚”“康美药业”等一批特别重大案件。

    新黄河记者:李运恒

    编辑:王乐涛 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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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前三季度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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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最高检发布了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针对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取得的进展,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658件9139人。不起诉23件300人,不诉率3.2%,较整体刑事犯罪低22个百分点。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1087件,占案件受理数的65.6%。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始终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上述负责人介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作为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一直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中之重,也是关系民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残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坚决予以从严追诉。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严重暴力犯罪3.9万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717人,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34人。

    同时,为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上述负责人称,检察机关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聚焦群众身边的“小案”。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2.5万人,聚众斗殴罪9488人,危险驾驶罪22万人。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零容忍”。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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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未完全铲除,秉持“不放过、不凑数”原则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2-07-2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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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寻衅滋事等社会治安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扫黑除恶常态化方面还有什么新举措?

    7月20日,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当前有的地方涉黑恶犯罪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黑恶势力隐藏蛰伏,逃避打击;有的行业领域整治还未到位,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检察机关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持续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指出,要加大督导、指导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黑恶犯罪。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113件5738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30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721件,占案件受理数的42.5%,同比增加8.9个百分点。最高检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将黑龙江省刘文革等人涉黑案等15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列为督办案件,推动办好“钉子案”“骨头案”。同时跟踪指导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此外,要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整治涉黑恶犯罪,推进行业治理。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配合制约,结合新旧四大行业整治,追捕“漏网之鱼”、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涉恶大要案。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四大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71件2153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076件,整改954件,整改率88.7%。

    该负责人还强调,要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安宁。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17208人,聚众斗殴罪6887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403人。

    该负责人还表示,要积极跟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工作,让其更好融入社会防止再犯罪。考虑到在2020年底结束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从2022年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涉黑恶人员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扶工作,一方面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实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创造就业机会,持续开展社会救助和跟踪教育帮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防范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最高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生 张晓畅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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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7-2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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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

    就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

    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

    2022年已经走过一半,在当前国际环境更趋复杂和国内疫情冲击明显,经济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有哪些变化,办案数据反映出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治安状况,有什么新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20日向社会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结合发布的办案数据,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今年是检察机关的“质量建设年”,从半年的业务数据上看,“四大检察”办案质量有什么变化?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依法能动履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司法办案方式、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持续向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厉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犯罪,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2万人,提起公诉68.1万人,起诉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2.5万人,同比下降2.9%。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9.9%。同时,各地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诉前羁押率32.7%,同比减少12.7个百分点。同期,不批准逮捕13.9万人,不捕率39.2%,同比增加10.8个百分点。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不捕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分别减少0.6个、3.4个百分点,逮捕案件质量持续向好。不起诉20.9万人,不诉率23.5%,同比增加9.1个百分点,不诉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分别减少0.5个、4.6个百分点,不起诉质量不断提升。对提起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减少0.1个百分点,起诉案件质量稳步上升。

    (二)积极开展大数据监督,民事检察精准化引领工作创新发展。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3.6万件,部分地区运用大数据、“一案多查”等方法,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如重庆市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干某某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存在异常,发现50余件民事裁判案件监督线索,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同期,对于审结的案件,提出抗诉202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79件,民事抗诉改变率为90.9%,同比增加6.7个百分点,监督精准性不断提升。对于办理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2.3万件,检察建议采纳率同比增加13.7个百分点,监督质量明显提高。

    (三)坚决落实以“我管”促“都管”的理念,行政检察办案规模、成效进一步扩大。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88件,再审检察建议139件,行政抗诉意见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分别增加8.1个、20.5个百分点。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和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受理数和提出检察建议数均成倍上升,检察建议采纳率同比分别增加17.8个、18.9个百分点。持续抓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共化解行政争议5345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6188件。

    (四)积极稳妥推进公益保护,聚焦关键领域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效能。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7万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1万件,提起诉讼4801件,诉前整改率、法院裁判支持率均接近100%。同时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宣传作用。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万件,把“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的承诺和职责使命落到实处。积极守护群众身边安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安全生产事故源头治理,共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329件,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危化品领域、建筑施工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梯等常见特种设备领域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履职、因事制宜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及时消除隐患。

    记者: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社会各界对涉疫犯罪高度关注。涉疫犯罪当前有什么新变化?检察机关的履职方式有什么特点?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在全国多地散发,尤其是上海、吉林、北京等地疫情备受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快速应对涉疫犯罪新形势,在依法惩治涉疫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涉疫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涉疫类案件罪名发生较大变化,走私、偷越国(边)境、妨害传染病防治类犯罪人数较多并且上升较快。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疫犯罪708件1316人。起诉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狩猎罪、诈骗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以看出,疫情犯罪已经由原来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诈骗犯罪为主,转向现在的以妨害国(边)境管理和部分核酸检测机构违反防疫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主。从地区看,起诉人数较多的地区有: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河南、浙江等,而边境省份,罪名主要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和走私犯罪为主。

    (二)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涉疫犯罪新变化,快速查办相关案件。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于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快速惩治。特别是快速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江苏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毛老太案),南京禄口机场案,福建曾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南充李某、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及周某某、武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3起涉核酸检测案,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检察保障。

    (三)坚持依法抗疫,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涉疫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体上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有力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同时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要求,坚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引导,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性和温度。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案件中,依法不批捕168件375人,不起诉281件472人。

    (四)深入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突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根据2022年涉疫犯罪的新变化、新态势,最高检单独或与公安部联合发布3批16个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18批95个典型案例,最新一批为今年6月5日,联合公安部发布了4起破坏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保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试图发“疫情财”的典型案例,这当中有的为牟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防护服、抗原快速检测剂等防控物资,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容易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有的在疫情期间囤积食品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的在区域管控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网购方式和特殊时期人们迫切购买物资的心理,假借“社区团购”实施诈骗。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案,积极引导、促进政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统一认识和尺度,又对潜在犯罪形成震慑,同时推动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涉疫犯罪的认识、警惕、防范,引导全社会依法防疫、战疫。

    记者: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有什么重点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疫情多点散发,经济承压,更需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打造更优营商环境。2020年3月开始,最高检在部分地方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2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数据表明,2020年之前单位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2021年单位犯罪起诉数明显下降,这一变化表明,2021年3月以来检察机关扩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成效初显。截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7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单位3.9万个,其中,涉及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3.2万个,占比81.8%。对单位犯罪案件涉及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决定不起诉1.6万人、不起诉单位7527个。单位犯罪不起诉的适用,为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提供了前提和路径。

    (三)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作用,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举措更加多元。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726件;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426件。行政检察发挥“一手托两家”的独特监督优势,发布了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助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起诉知识产权犯罪5830人;受理知识产权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65件。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超时加班集中排查整治,稳妥探索开展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推动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市场活力。

    记者:今年4月,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请介绍一下这类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案管办负责人: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老龄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用检察履职守护养老“钱袋子”。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个突出特点,犯罪场景网络化。大数据时代,各类犯罪逐步与互联网高度融合,由线下向线上发展,养老诈骗类犯罪也不例外,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移动支付等方式诈骗老年人的财产。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养老诈骗犯罪767件1863人,其中以养老产业为名实施犯罪的827人,其他涉养老诈骗1036人。浙江检察机关借力数字化改革,开发线上数字化办案应用模块,通过梳理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总结提炼养老诈骗犯罪的关键数据要素,提升大数据在养老诈骗犯罪个案监督线索挖掘、筛查和深化类案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个突出特点,犯罪手段多样化。近年来,养老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呈现三个特征,一是诈骗名目上的迷惑性,通常以投资“养老项目”、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骗取老年人财物,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还以向老年人介绍当前养老现状、国家的扶持政策等,不断对老年人进行诱导;二是物质上的诱惑性,在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用送鸡蛋、杯子等“小恩小惠”让很多老年人放下戒心,先尝甜头后入陷阱,落入了骗子们“放长线钓大鱼”的圈套,以支付高利息、办卡享受补贴额度、入住养老公寓享受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达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目的;三是诈骗对象的精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色产业助推养老诈骗犯罪的问题日渐凸显,犯罪嫌疑人往往根据搜集到的个人信息,通过不定期打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精准选择老年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误导。1至6月,起诉的养老诈骗犯罪中,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有475人,投资“养老项目”的336人,销售“养老产品”的210人,宣称“以房养老”和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的140人。

    第三个突出特点,受害对象涉众化。从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来看,养老诈骗类型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类犯罪,三类犯罪占全部养老诈骗罪名的94.4%。而此类犯罪往往受害群体众多,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明显特征。养老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老年群体。随老年人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加上老年人收入稳定,支出项目相对较少,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多,跟风投资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此,最高检积极部署投入专项行动,2022年5月23日,最高检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会议开至四级检察院,将社会上出现的以各类养老产业为名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等作为打击重点。最高检在组织各级检察机关摸排在办案件的基础上,加大专项督导力度,对10起重大养老诈骗案件挂牌督办,组织地方检察机关及时起诉一批在办养老诈骗案件。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主动协同行政主管机关开展整治规范工作,体现以“我管”促“都管”的责任担当。如贵州省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检察蓝牵手夕阳红”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浙江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反映的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频发情况,系统梳理了三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征、问题成因,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建议,制发《检察白皮书》,联合公安机关、电信网络公司等共同筑牢反诈防线;江苏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对文化市场及相关市场存在的欺骗性营销进行专项整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寻衅滋事等社会治安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扫黑除恶常态化方面还有什么新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当前有的地方涉黑恶犯罪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黑恶势力隐藏蛰伏,逃避打击;有的行业领域整治还未到位,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检察机关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持续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大督导、指导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黑恶犯罪。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113件5738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30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721件,占案件受理数的42.5%,同比增加8.9个百分点。最高检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将黑龙江省刘文革等人涉黑案等15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列为督办案件,推动办好“钉子案”“骨头案”。同时跟踪指导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整治涉黑恶犯罪,推进行业治理。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配合制约,结合新旧四大行业整治,追捕“漏网之鱼”、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涉恶大要案。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四大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71件2153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076件,整改954件,整改率88.7%。

    (三)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安宁。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17208人,聚众斗殴罪6887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403人。

    (四)积极跟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工作,让其更好融入社会防止再犯罪。考虑到在2020年底结束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从2022年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涉黑恶人员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扶工作,一方面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实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创造就业机会,持续开展社会救助和跟踪教育帮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防范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最高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已实施一周年,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12223人,附条件不起诉11632人,不起诉16458人。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人员等开展特殊预防3156次,这些数据的同比都有较大上升,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具体办案中得到充分践行。

    (二)积极履职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5>6”。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在家庭保护方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出台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督促监护令”。2022年上半年,受理撤销监护权案件203件,支持个人起诉70件,支持单位起诉57件,撤销监护权104件,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在学校保护方面,参与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协助教育部推进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学生欺凌等工作机制。围绕校园预防性侵制度机制建设、宿舍管理、校园周边环境等,通过开展专项排查、督导检察、情况通报的方式,持续助推校园安全建设。多地检察机关针对校内外人员勾结欺凌在校学生较为突出的问题,督促公安、工商、交通及文化执法等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校园周边存在闲散人员聚集的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上半年共起诉涉及校园暴力犯罪案件165件343人。在社会保护方面,组织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解决旅馆、宾馆、酒店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等问题。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机制,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推动相关部门追责,并制发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1340人,同比上升51.8%。在网络保护方面,2022年上半年起诉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42人,积极办理网络保护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印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事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积极主动履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设,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各项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政府保护方面,主动加强与行政部门和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线索发现、关爱救助、社会支持等方面协作,共同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1至6月,共发放救助金额1300余万元,帮助重返学校1104人,提供临时照料790人。

    (三)加大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出版发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为促进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塑造和自护意识养成,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法治扣子”,最高检组织编写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下称《全书》)已于5月出版发行。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作为“主责主业”之一,全国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全书》既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的真实写照,又是以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为引线、融通“六大保护”的生动实践。(徐日丹 常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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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最高检提出这些新要求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2-04-2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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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7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今年3月下发的《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检察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并做好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等方面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7日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将抓好法律实施,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要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确保新法落地,充分释放治理效能。各地检察机关还将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工作机制、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

    最高检要求,要强化配合制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追捕“漏网之鱼”、深化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审查办理一批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案件。

    最高检提出,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既要确保精准从严从重惩治黑恶犯罪,又要避免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扩大化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手段的认定标准,避免“恶势力”口袋化倾向。同时,要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加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

    最高检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要加强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审查制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并且,要加强对涉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和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和涉黑洗钱犯罪办理力度。(综合新华社微博)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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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答记者问
    作者: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22-04-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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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于3月下发了《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二年,最高检对今年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检对落实执行该法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抓手。一是抓好自身学习。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采用专题培训、公检法同堂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学习、培训。二是抓好普法宣传。积极参与预防反有组织犯罪,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以案释法,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社会知晓度,增强青少年、人民群众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意识。三是加强治理机制建设。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工作机制、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四是抓好法律实施,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全国检察机关要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通过准确适用我国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要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要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确保新法落地,充分释放治理效能。

    问:在黑恶犯罪案件办理方面,2022年最高检有什么新要求?

    答:案件办理仍然是扫黑除恶斗争最有效的手段,是重中之重,要通过案件办理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一方面要强化配合制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追捕“漏网之鱼”、深化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审查办理一批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黑恶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既要确保精准从严从重惩治黑恶犯罪,又要避免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扩大化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手段的认定标准,避免“恶势力”口袋化倾向。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

    问: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方面,检察机关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答:一是要持续深化2021开展的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二是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案件办理推动源头治理。三是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侵蚀和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助力乡村振兴。2022年检察机关将持续运用好检察建议,规范检察建议制发整改,提升检察建议质量,不断健全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

    问: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始终是案件处理中的难点,最高检今年对该项工作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要加强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审查制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加强对涉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督促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三是加强涉案财产审查甄别,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依法提出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建议。四是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监督新办案件判决生效三个月内黑恶财产依法执行到位,非黑恶财产及时处置到位。对已审结案件开展“回头看”,确保涉案财产依法执行、处置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强经验总结,及时发布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典型案例。五是加大涉黑洗钱犯罪办理力度。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严惩涉黑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构建完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和体制优势?

    答:一是要充分发挥12309检察专线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完善畅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保护伞”线索发现、评估、移送处理和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横向协同”的常态化工作合力。二是紧盯扫黑除恶常态化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发现的线索进行重点审查,刑事检察部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的,及时向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移送,加大力度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坚决“破网打伞”,清除害群之马。三是充分发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作用,完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反馈机制,依法妥善办理涉黑恶申诉案件。

    问:全国扫黑办要求今年抓好扫黑除恶“十大实事”,其中之一是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高检有何具体的落实举措?

    答:一是要履行好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深入开展黑恶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严格依法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既从严监督,又保障权利,提升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效果。二是配合做好刑释人员教育帮扶。从2022年起,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要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利于刑释人员更好回归社会。三是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组织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加强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专人、专职、专业化运行。二是发挥好办案机制作用。执行落实好提前介入、分级统一把关、重大案件督导督办、重大案件会商报告等办案机制,同时建立涉黑案件报最高检扫黑办备案审查机制。三是加强队伍培养、使用。加强扫黑除恶专业人才库建设,在专业培训、重大案件办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才库作用。强化黑恶案件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出庭公诉、涉案财产处理能力培训。继续通过“上挂下派”交流方式实现“以干带训”效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专业队伍的成长运用。四是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吸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政法干警充当“伞网”教训,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引领过硬检察队伍建设,确保扫黑除恶检察队伍与黑恶犯罪“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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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发布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7-2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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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实四个责任

    推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最高检发布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明责定责、问责追责,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做法成效。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与“四大检察”布局相适应的司法责任体系,改革的集成效应、辐射效应、联动效应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对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关部署,有序推动改革、鼓励创新,最高检提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地方检察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评估,收集甄选了相关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聚焦“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考量了定责、明责、督责、考责、追责等重点环节,充分体现了强化政治责任、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优化层级责任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提出,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彻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各方面,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最高检领导也反复强调,要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领会透、落实好。各级检察机关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深化司法检察理念变革,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检察办案增加民生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江苏检察机关强化政治责任,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二是细化办案责任。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必须首先明责定责,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确保执法司法有章可循,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重点是要坚持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云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完整办案、亲自办案的要求,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在亲自办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聚焦规范与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的要求,将业务工作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探索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级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更好地发挥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实化监管责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代表“放任”。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四是优化层级责任。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持强基导向,强化对基层院的领导和指导,更是当前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天津市检察院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使得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和公信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选编了6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以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在强化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健全司法责任落实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

    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1

    江苏省检察机关细化办案责任

    推动检察权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关键词】

    司法办案责任 全覆盖 全流程 信息化

    【改革情况】

    江苏省检察机关紧抓落实司法责任的关键环节,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一、“三个明晰”,为司法办案科学定责

    (一)明晰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综合考虑检察权属性的多样性、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和检察权运行的一体性,司法责任制改革伊始即制定三级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对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的职权进行界定、配置和规范,科学划分检察官权力边界,明确169项职权,实现三级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有效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随着改革深入和刑诉规则的修改,对职权清单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强调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权限,切实扎紧检察官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出台《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团队评价标准》,科学界定办案组中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制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的七类案件、八类事项,强化检委会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明晰各主体的监督职责。制定工作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为主体,通过对案件全流程监管、开展质量评查等,侧重于发现案件本身的质量或程序性问题;检务督察部门以“人”为对象,围绕案件背后检察官是否正确履职、是否存在廉政风险、是否应追究司法责任开展工作,主动就某方面重大检察业务的质量效果和违反检察职责的类案线索进行督察,对确有问题的开展责任追究;控告申诉部门以“信”为来源,承担涉检人员信访举报、控告案件办理等,动态掌握情况,为监督提供线索;机关纪委以“纪”为重点,主要承担廉政警示教育等职责。

    (三)明晰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各部门监督职责衔接顺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机关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警示教育;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实时将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在加强对信访举报、类案线索、案件评查等情况的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院领导召集,检务督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机关纪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汇总研判、分类处置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三个重点”,确保检察官规范履责

    (一)以风险源头把控为重点。强化经常性教育提醒。组织拍摄《全面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教育片,出台《江苏检察机关十条禁令》,编印《警示教育读本》《顽瘴痼疾整治教育读本》等,开展经常性廉政警示教育,明确各项办案纪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梳理出司法办案相关职权190余项,排查出廉政风险点550个,建立相应防控措施1000余条,做法被最高检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针对大量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裁量权较大现象,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和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职责,紧盯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将六类认罪认罚案件列为案件评查必查案件,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案件备案审查。对涉黑、挂牌督办的涉恶、重大分歧等3类案件,实行省市县三级院把关,对其他所有涉恶案件实行两级备案审查,并延伸至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

    (二)以案件全程监督为重点。加强部门负责人过程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业务系统实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并有权对重点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审核意见、视情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建议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议等,确保本部门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案件全流程监督。自主研发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事先梳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规则写入平台,平台实时抽取、自动比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办案数据。每日对全省案件质量流程监控、电子卷宗制作、律师权利保障、涉案财务管理、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实行全面实时监管,对检察官办案不规范的情况,如超期、未按规定发送权利告知书或其他程序遗漏等,实时亮灯预警,直接通报到具体院具体案件,直至检察官按要求整改,规范按期办结案件,实现案件从进到出全流程、全留痕自动实时监管。加强业务数据定期研判会商。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每双月研判会商检察业务发展态势、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分析业务数据反映的办案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相关业务部门和检察官重点关注,并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案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事中监督。

    (三)以定期评查督察为重点。坚持“专项评查+随机评查”,会诊案件质量。针对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常态化开展随机评查。2020年在全省推广网上异地专业化评查,异地评查案件共8673件,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通报,评查问题整改率98.65%,同比上升6.38%,把牢办案质量“生命线”。坚持“常规督察+专项督察”,推动解决易发多发问题。案件质量评查、类案分析研判基础上,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专项督察活动。2020年开展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集中整治,对全省三级院18865名检察人员(含劳务派遣等编外人员)逐人排查,对排查出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38人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开展因不捕不诉申请复议复核、撤回起诉、被判决无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四类案件的专项督察,对735件四类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出29个方面的问题。

    三、“三个保障”,确保有效追责

    (一)业绩考评保障正确导向。研发“江苏检察机关考核平台”,制定《江苏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江苏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试行)》,围绕案件办理质效,以省院“标准库”+各级院“本地库”的形式,细化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突出办案质量,“标准库”302个指标中,办案质量指标144个,占比47.7%。同时,坚持将司法监督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指标,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司法绩效奖金挂钩,倒逼检察官规范高效履责,有效保障规范司法正确导向。

    (二)智能监督保障运行高效。创设智能化精准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依托案件管理智能辅助应用平台和电子卷宗系统,在全国首创市内跨县区案件质量网上交叉评查、全省跨市指定罪名网上专项评查机制,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动态比对、筛查、通报全省司法办案质量情况。推行大异地专业网上评查后,发现的问题逐渐由程序向实体转变,发现的问题也更加精准,对检察官办案监督指导也更加精准。建成使用视讯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整合全省三级检察院司法办案、信访接待、机关周边安防等重要场所16000余路监控视频,实现远程监督全覆盖,办案场所使用规范率上升至98%、检察人员办案行为规范率上升至99%、办案安全率实现100%。

    (三)严肃追责保障监督刚性。加强检察官惩戒。出台《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惩戒办法》,明确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程序,对检察人员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司法责任。如对某市检察机关1名构成重大过失、1名构成一般过失、3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检察人员,依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常态化检视案件。对存在瑕疵、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开展检视剖析。省院先后召开2次案件检视会、对6个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我检视,并责成7个单位召开案件剖析会进行检视剖析;组织对2018至2020年40件国家赔偿案开展专题剖析,逐案分析原因、总结反思教训。强化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监督失责或违反办案程序和相关规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分别采取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问责,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震慑。对在执法督察中发现问题的4名责任人进行追责,对4名责任人进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对39名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自立体构建检察办案责任体系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案件质量指标持续向好。2020年无罪案件数量、撤回起诉、法院退回案件数量下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抗诉改变率与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位列全国前列,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数大幅上升,采纳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同比显著上升。通过构建定责、明责、履责、考责、追责的有效闭环、环环相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效防止了案件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

    案例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统筹办案与管理

    建立市分院检察长差异化

    考评规则

    【关键词】

    市分院检察长 业绩考评 差异化

    【改革情况】

    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考评,如何区别建立符合该类主体的考评模式,是推行业绩考评工作中的难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对于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的创新实践中,取得初步成效。

    一、考评内容上,统筹考虑办案成果和管理成效

    一方面,业绩考评的专业性,决定了业务工作仍要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所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检察长自身办案情况作为效率指标的主要评价内容,并鼓励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系数设置和分值权重上对实体案件、疑难案件予以倾斜。另一方面,考虑到检察长工作中业务指导与管理内容占比较大的特点,为更好发挥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头雁作用,带动整个地区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将能够体现其领导能力的辖区两级院检察业务实绩,也纳入检察长考评范围。比如,辖区两级院办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由于在案件类型上、办理方式上、法律适用上均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体现了检察长站位较高的指引、审核、把关工作,凸显了检察长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实施细则》将该部分工作内容,纳入检察长考评的质量指标范围。又如,《实施细则》将“以上看下”(系黑龙江省检察院对各市分院考核评价机制)业务类考核结果中,被评定为优秀的业务工作,确定为质量考评指标加分标准。这主要是考虑“以上看下”评价的业务类工作,能够集中反映当地检察机关的整体成绩,是检察长在某一方面、某一条线业务工作中付出努力的成果折射。通过这种方式,从省级院视角,既可以对重点工作内容予以肯定评价,又可节约考核资源和评价成本,促使两种考评制度相互补充,使《实施细则》内容更加全面合理。

    二、考评体例上,遵循既有框架又有适度创新

    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是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在考评制度的体例设计上仍沿用最高检对检察官业绩考评的质量、效率、效果三类指标的模式。但是在整体指标类别不变的前提下,在具体考评内容设置上,省检察院结合检察长工作涉及业务面广、内容繁杂的特点,认为不宜在检察长考评实践探索初期过多地设置指标内容,应抽取有代表性的工作内容,以点带面地评价检察长的业务把控和统筹领导能力,为考评中结合问题实时调整留出空间。有鉴于此,选择了部分能够集中反映检察长工作情况以及具有引导作用的工作内容,进行考评指标设置。比如,对于效果指标的考评,着重通过工作经验或成果等获上级单位、主要领导的肯定情况,重点突出评价工作成果,以点带面地反映所在地区检察工作情况。又如,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院领导应当主要办信访申诉案,每办一案,都是更深入广泛调研,可从中发现、解决许多监督办案和检务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的要求,引导检察长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主持公开听证,在效率指标的考评内容中,单独设立分值予以评价,发挥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

    三、考评规则上,充分考虑检察长换届、调任等实际情况

    相对于一般检察官业绩考评而言,检察长业绩考评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科学处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既不让业绩考评“缺位”,又保持客观公正。在2020年度业绩考评中即存在一些市分院检察长新任、转任、退休等特殊情况,使得考评规则在检察长办案基础数量的确定、检察长工作业绩所属地区的认定等方面产生分歧。经过研讨论证并提交省检察院党组会审议,确定新任、转任检察长以考评周期内任期超过半年的地区为考评业绩所属地;新任职检察长任期不足半年的,由考评委员会结合其在原单位工作情况对其考评等次予以认定,但不参与考评排名。这一做法弥补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下的考评“缺位”问题,较好地把握住了业绩考评全覆盖的效度,赢得了检察干警的普遍认可。

    【典型意义】

    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分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合理化、精细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有针对性地引领这类考评主体的工作侧重,以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检察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案例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优化层级责任

    构建基层院综合评价体系

    【关键词】

    业绩考评 综合评价 一体化管理

    【改革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同时,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综合评价体系的目标、方法与导向

    (一)评价目的。综合评价的目的是引领全市各级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检、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持续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评价主体。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为天津市院,评价对象为各分院和各区院,市院成立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协调评价具体工作事项,市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线具体考评。

    (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由队伍建设、检察业务、政务综合三大项组成,其中,队伍建设指标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和最高检、市委部署要求情况,抓党建带队建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以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主要依据,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及天津市特色检察工作进行“本地化”设置。政务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技术办案、检务督察等。考评指标设置在数量上严格限制,从原来基层院考核设置的580项指标精简到138项,同时保持指标体系的动态开放,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四)评价方法。突出评价的客观性,对队伍建设、政务综合评价,可量化或者确实有客观依据的纳入评价。对检察业务评价,主要依据业务数据进行量化评价,重点对能够反映办案力度、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指标数据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全年,1-6月进行一次半年评价。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弥补动态监测功能。考评体系还设置异议复核机制,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效避免了原有基层院考评中结果过度量化、分值配比难以平衡、指标设置不科学、考评程序过于繁杂等问题。

    (五)评价导向。突出办案质效,依据客观数据或客观事例,以述评形式开展正负向评价,既有正向的分析评价,以激励先进,也注重横向对比,坚持问题导向,点名道姓点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鞭策相对薄弱的工作加以改进。同时辅之以具体数据分析,不再单纯以数据论成败,不再进行分值量化,不再进行划档排名。

    二、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优势

    与以往的基层院考核体系相比,综合评价体系具有指标清晰、导向鲜明、简便易行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维模式上更加注重激发各级院发展内生动力。重构后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再像以往是为了进行考核、评比,落脚点在于传导压力、激励引导,有效推动各院的工作,对各下级院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公示,精准画像,把脉问诊。指标设定主要是围绕最高检通报的核心数据和应当落实中央、市委和高检要求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便于各级院正确把握理解。评价过程中,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按照正向不多于5个院,负向不少于2个院的评价原则开展评价,只计个数不计权重分值,不再设定具体的分值,也不进行累计叠加、排名排序。主要目的就是让各级院对于自身重点核心业务数据的工作情况予以掌握,对负向评价项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考评对象上更加突出各级院的整体工作。重构前的考核对象为基层院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院各个条线负责本条线的考评工作,事前公布方案,考核后计算分值进行排名。重构后更加强化“强基导向”,突出各基层院的整体工作,不再分具体是哪个部门,不会再出现“本末倒置”“喧宾夺主”的现象。同时将分院和铁检院也都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有效管理,进行工作压力传导,以各项评价指标的持续改进,推动各条线、各院工作整体提升,进而带动全市检察工作整体进阶上位、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方法上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重构前的考评主要是年初制定考评指标,年底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后汇总计分。重构后的评价体系主要是根据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在各院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与全国相应数据对标对表,数据统计更顺畅准确,不再“难产”。改变了原来年底要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数据,再进行逐一核实汇总统计的现象。既减少了工作的繁杂与负累,又增加了评价的客观与公正。同时,对各项指标不打分,只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正负向评价,强化对各院各项指标数据的“述”和“评”,各院每项工作的优劣在评价报告中一目了然。

    (四)评价结果上更加注重客观权威。市院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后,由担负综合评价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比对,不再为某项工作赋分值、配比评分,然后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后在全市检察系统公开。公开后组织各院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综合评价指标确定的工作导向,对综合评价情况逐项分析研判,进一步巩固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市院各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各分院、基层院加强指导,督促对口条线负向指标的改进推动,特别是对本条线对标最高检指标相对落后的项目、负向指标相对较多的基层院,主动、靠前指导,并定期通报整改进度,增强综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

    三、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系统观念,实现评价精准化。注重提前谋划,在每个评价年之初便进行制定,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指标设置和指标定义,有效强化办案指标导向作用。突出办案质效,将“案—件比”作为刑事检察核心指标,对能够直接评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无罪判决数等6个刚性指标,只要发生即给予负向评价。加强系统集成,在确保评价体系相对稳定情况下,对已经形成定式的指标适当瘦身。如原来在刑事检察工作指标体系中对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单独评价,在2020年度综合评价时对各类检察建议一并整合总体评价。使评价指标导向性更加明显,评价契合度更高,为各院抓好工作提供了遵循。

    (二)预留发展空间,实现评价本土化。注重发挥评价的整体作用,不打分、不设权重,点面结合,提升评价质量。针对各院情况不同,除了规定硬性指标外,不搞一刀切,给基层院特色工作留下自主的空间,鼓励各基层院根据具体情况,打造本土自身的特色亮点。各基层院勇于探索实践、自觉争创一流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截至目前,全市各基层院凝炼形成了晨曦未检、西青检察KPI(关键绩效指标)等21个工作品牌。

    (三)完善指标体系,实现评价动态化。随着司法理念、工作部署、工作重点等的变化而进行实行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增、减 、调”。“增”就是需要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检新的要求或举措,及时添加指标,确保落实。“减”就是当有些考核项目已经发生变化或不合时宜,应从评价中及时剔除。“调”就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业务工作的侧重点可能有所调整,评价项目标准也相应调整,使靶向性更加精准。对全市检察机关运行态势普遍良好的指标,比如全市各级院复议复核改变率均为0,统一不作正负向评价;又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不再以适用比率排名,不再对绝大多数院作出正向评价,只对适用率低于85%的院进行负向评价,进一步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导向作用。而对全市检察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短板弱项,比如民事检察,负向评价涉及的院就比较多,目的就是要增强危机意识,不断改进工作。

    (四)借助科技手段,实现评价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明确考评“数据以案管为准,案管以系统为准”的原则,检察业务数据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改变以往考评指标涉及项目多、分数计算比较繁杂,靠人力挨个去统计、筛选、填录,再逐人、逐案去核对的局面。对于非检察业务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坚持瘦身减项,不必要的、没有客观依据的一律不作为评价指标,纳入评价指标的也要以日常掌握的数据为准,不再为了评价而向各院要报表、要台账、要数据,增加无谓的工作负担。研发《检察信息直报系统》《案例报送应用平台》等软件系统,实现了各项数据直接抓取、自动导入、考核项目灵活配置、评价结果自动产生的功能,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客观。

    【典型意义】

    天津市检察机关的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两年多来,与检察官绩效考评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案例4

    云南省检察机关压实

    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

    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领导干部 带头办案 引领示范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改革情况】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监督机制,落实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质效提升、管理水平提高。

    一、规范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亲历办案职责,健全领导干部常态化办案机制。2016年制定出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暂行规定》,2018年、2019年先后制定《关于全面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和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工作。一是细化办案责任系数。要求将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全部配置在公诉、侦查监督等一线业务岗位,同时将市县两级院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直接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参与轮案,并对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数量的占比系数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亲历办案事项,防止走过场。详细规定阅卷、提审、审查、出庭等员额检察官必须亲历的事项,杜绝全程代为办案的现象,从根本上改变以往领导干部办案中看纸质材料多、听汇报多,审阅卷宗少、面对当事人少的情况。三是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人确定机制。明确通过升级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领导干部以检察官身份确定为直接承办人,按规定编入固定办案组织参与轮案,并独立负责办理案件,避免发生干预分案、挑案办理等情况。四是实行院领导直接轮案机制。怒江州检察机关针对入额院领导占员额检察官比例较高的实际,院领导直接轮办案件,全州4个基层院检察长均在各自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2020年贡山县检察院的院领导直接办案数占全院案件数的80%。2019年、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数连续位居全国前列,其中,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数达40308件,领导干部人均办案49.64件,占同期全省员额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39.09%。

    二、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充分发挥办案示范引领效应。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影响性案件,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带动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整体提升。一是检察长带头办理影响性案件。如,省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化解申诉长达10余年的谭某某申诉案,亲自接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亲自阅卷,在作出维持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协调各方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面对面倾听被害人心声,深入释法说理,推动案件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二是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办案质量效果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省三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及州市检察院领导认真落实涉黑涉恶犯罪挂牌督办包案制度,从审查案卷做起,加强对案件的直接办理、部署、全程指挥,严控案件质量,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三是案件类型全覆盖,带动业务条线办案工作上台阶。从案件类型来看,2021年上半年,各级检察院领导直接办理的案件覆盖“四大检察”,其中,刑事(含刑事执行、未检、控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别占70.02%、15.64%、10.26%。昆明铁检分院检察长直接承办公益诉讼案件,会同中国铁路昆明局、大理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实地调查祥云县沙龙镇谢官营村委会楚大铁路线K128+800左侧村民私打水井危害铁路安全问题,审慎采取磋商方式推动祥云县先后解决高铁线下重点安全隐患点25处,带动同类案件办理,保障高铁线下安全。

    三、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监管,防止领导干部办挂名案、简单案、凑数案。领导干部办了多少案?有没有办挂名案、简单案、凑数案?所办案件是否发挥出精品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这些痛点、堵点,云南省检察院多措并举完善监督机制,确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一是实行逐月通报制度。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直接办案通报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对入额院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办案所占比例、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情况、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情况及审批审核案件情况分别统计,实行月通报,推动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透明化,将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置于上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监督之下。二是强化抽查督导。依托司改督查机制,对全省17个分州市检察院及部分基层检察院落实领导干部办案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把亲历性作为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主要标准,从严审核所办案件,不仅抽查卷宗查看办案痕迹,而且对承办院领导进行个别谈话、现场提问,一旦发现只办简单案件、办案痕迹不明显、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不全面、不了解案情等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三是建立对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流程监控制度。明确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刑事案件的各办案环节、节点的办理期限、诉讼权利保障、文书制作等流程进行重点监管,对重点案件、办案流程中的重要节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廉政风险点,通过发送流程监控提示函、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时监督。2019年以来,全省三级院检察长严格落实亲自阅卷、亲自提审、亲自审查、亲自出庭等要求,直接办理案件9119件。

    四、推动领导干部在亲自办案中发现问题,提升检察办案和管理能力。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在亲自办案中,注重发现问题、探索创新,不仅有效提升办案质效,而且对开展法律监督、探索改革路径、提升队伍素质起到了助推作用。一是精准深挖线索,推动社会治理。如,德宏州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直接担任陈某等10人涉黑犯罪案件的主办检察官,通过办案发现犯罪线索,推动打掉跨国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5个,破获相关案件510起,提起公诉173人,跨国黑恶势力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又如,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主办刘某某等47人涉黑案,追诉遗漏犯罪事实15起,对不涉黑的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分案处理,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份,有力推动深挖根治、行业整治、长效常治。二是探索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领导通过办案带头探索符合本院实际的措施办法,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如,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积极探索“三集中三简化”办案模式,该院首创的在羁押场所滚动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宣讲动漫视频的做法被最高检推广。三是发现和解决检察管理深层次问题。各级检察院领导在亲历式办案中不仅注重对重大案件的质量把控,而且注重发现案件质量管控、检察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探索解决问题之道,推动解决司法办案、队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办案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如,2019年12月,省检察院检察长在阅卷的基础上,就孙小果案列席省高院审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省高院经审议全部采纳检察长列席意见;同时,通过亲自办案发现检察环节监督责任无感、履职不到位、监督虚化弱化等问题,对12名检察人员进行问责,并牵头对案件进行剖析,下发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深入查摆并整改检察监督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推动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监督责任不断压实。

    【典型意义】

    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目的是要让领导干部通过办案了解情况、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带动整个队伍提升办案能力水平。云南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狠抓入额领导办案工作,解决了领导干部为什么要办案、办什么案、办多少案、怎么办案及办案责任问题,工作成效明显,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价值。

    案例5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

    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

    【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量化评估 逮捕必要性 裁量权

    【改革情况】

    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有利于规范行使检察裁量权,减少逮捕必要性判断中的主观性,提升司法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司法理念,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紧贴司法实践,科学构建量化评估模型

    通过对社会危险性评估方法的研究,借鉴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模型,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和统计学分析,明确社会危险性包含的人身危险性要素和诉讼可控性要素,构建系统化、可操作、可量化的评估机制。一是创造性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将量化评估因素分为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三类,细化评估项目43项,确定各类因素在社会危险性评价中所占的比重。召开专家评估咨询会议,邀请法学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改进,借助“外脑”提升项目科学性。二是研发评估系统。根据已成型的模型建构与量化表格,引入信息化手段,研发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实现便捷操作。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诉讼可控性等量化情况分类代入,通过特定算法,既可得出是否应予逮捕的基准判断,还可将量化评估结论形成审查报告结论性文字,以及系统使用情况统计、查询等,切实提高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效率和量化评估精准度。三是通过数据分析优化评估认定机制。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数据验算工作,对该院2019年以来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对照检验,发现影响逮捕准确率的15项因素重新赋予适当的分值,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提高适用逮捕的准确性。

    二、细化司法责任,完善量化评估配套机制

    为确保量化评估机制在审查逮捕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得到正确适用,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体系,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审查责任体系。2020年12月,制定实施涵盖实施原则、调研考察、深化逮捕标准、提高提前介入、完善捕前分流、跟踪羁押审查、探索替代性非羁押措施、沟通公法联动、监督评查等十四个方面内容的降低审前羁押率实施意见,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提供了方向和前期制度保障。2021年2月,出台《刑事诉讼流程异常案件强制研判制度》,明确对捕后不诉、捕后轻缓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进行强制分析研判,以了解刑事诉讼流程异常出现的原因,从而及时发现制度与个案匹配时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创新探索替代型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犯罪数额+罚金”的保证金缴纳制度、弃保潜逃后追逃工作衔接等工作,保障在适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判断后,控制各种诉讼风险,完善羁押替代措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据统计,2021年1月至5月,该院审前羁押率为48.48%,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

    三、统一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降低呈捕率

    在初步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后,南沙区检察院将该系统与公安机关共享,与公安机关统一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从源头上减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该院在前期探索中发现,公安机关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减少案件呈捕率,通过其自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直接起诉,可以更加高效地降低审前羁押率。为此,该院正在结合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的运作状况,收集公安机关的使用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后,同步与公安机关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予以固定,完善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捕前分流,减少呈捕案件,逐步推动非羁押式移送审查起诉常态化机制。

    【典型意义】

    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审查逮捕决策的客观性,降低审查逮捕中的恣意,规范检察裁量,落实司法责任,增强司法人权保障。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组织研发出自动计算的评估系统,不断优化各要素分值权重,评估结果的精准度高,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了显著成效,对其他检察机关推进降低审前羁押率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案例6

    甘肃省天水市检察机关

    推行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机制

    压实检察办案监管责任

    【关键词】

    办案瑕疵 累计积分 办案责任

    【改革情况】

    为进一步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官履职权责统一的要求,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天水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一套具有特色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较好地发挥了提升案件质量的“助推器”、压实办案责任的“紧箍咒”作用。

    一、定标准建机制,监督管理有据可依。一是明确积分标准。《办法》对检察官在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文书制作等9个方面可能出现的58种情形和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32类问题确定了办案瑕疵扣分标准,对不同问题依其严重程度扣1-10分,以一年为一个办案瑕疵累计积分管理周期,全面涵盖了各类案件办理流程中常出现、易出现的问题。二是制定处理措施。凡检察官办理的公诉案件瑕疵累计积分40分以上,其他案件瑕疵累计积分30分以上及在省、市检察院组织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因事实和证据原因形成捕后绝对不起诉、撤回起诉和无罪案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年终评定绩效等次及启动退出员额机制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倒追机制。对连续出现瑕疵累计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办案单位,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相关主要负责人要作出检讨,同一年度出现多件不合格案件的,对相关部门及基层院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相关人员依规作出处理,自上而下传导压力,层层压实办案责任。

    二、重落实强配套,制度落实保障有力。一是建立“晒案”机制。每季度将检察官办案扣分情况以问题清单形式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对办案瑕疵根源进行梳理分析,指出办案人员在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专业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促使检察官主动认领,逐项整改落实。二是强化制度衔接配套。将《办法》落实与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和案件流程监督等制度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办法》的落实效力。三是严肃处理。《办法》施行以来,已对6件不合格案件的11名责任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部门负责人2人、其他检察官7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将其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四等次,并扣发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考核年度不计入检察官等级晋升年限。

    三、出成果见实效,案件质量全面提升。一是检察官办案“三个意识”显著增强。通过对《办法》的严格执行,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实现了从“要我改”向“我要改”的态度转变,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二是案件办理不规范的问题明显改观。不合格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5件下降为2020年的0件,不规范问题数从2018年的1554处下降为2020年的310处,以《办法》运行促案件质量提升的目标基本实现。三是优质案件不断涌现。改革以来,2件刑事执行监督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1件行政检察案件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件,9件案件或司法文书入选“全省十大未成年人工作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法律监督案件”“全省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民事检察优秀法律文书”等。另外还有3件案件在省、市院案件评查中被评为优质案件,予以通报表扬,使改革成效得以充分体现,切实落实了司法责任,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案件质量是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确保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核心的内容。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真正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起到了较好推动作用,具有很好的示范、推广价值。(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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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必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1-03-0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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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极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积极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影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同比下降19.4%。其中,受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0.6%、12.4%和46.1%;主动履职的公益诉讼、诉讼监督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9.2%和9.6%。

    一、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中国之治

    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觉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中担当作为。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70561人、提起公诉1572971人。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坚决贯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支持新疆等地依法防治暴恐犯罪,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5.7万人,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35起陈年命案。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5万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21.2万人。

    在依法履职战疫和促进经济恢复中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及时出台系列司法政策,指导依法追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筑牢抗疫法治防线。继去年初打破常规、连续发布10批55件典型案例后,因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再就核酸检测造假、制售假疫苗等发布4批19件从严追诉典型案例,指导办案、震慑犯罪、预警社会。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宽严相济,批捕涉疫犯罪7227人、起诉1.1万人。坚决贯彻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制定实施“11条意见”,服务“六稳”“六保”。突出稳企业保就业,用好司法政策,助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有力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起诉2.3万人,同比上升2.9%。持续清理长期未侦结的涉企“挂案”,2019年排查的2687件已督促办结2315件;去年再会同公安部排查督办5088件,为企业解绊,促放手发展。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检察机关受理一起串通投标案,查明6家涉案企业系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胁迫出借资质,对涉黑犯罪依法严惩,对企业则依法不起诉,促其规范经营。开展企业控告申诉专项清理,排查2.1万件,支持企业合法诉求5519件。助力企业发展同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布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起诉1821人,支持农民工起诉讨薪维权1.1万件。严格区分恶意欠薪与周转困难而欠资,以精准司法保企业、为员工利益谋长远。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检察机关参与三年为期的专项斗争,一开始就明确提出“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严格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9个指导性文件,统一办案标准;对150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导。2018年以来,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14.9万人,起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4万人,是前三年的11.9倍。对未以涉黑涉恶移送起诉的,依法认定5732件,占起诉数的15.9%;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不认定2.1万件,占受理数的36.3%。坚持除恶务尽,起诉“保护伞”2987人。结合办案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明显改善:去年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为近4年最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近20年最低。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的这场专项斗争,惩治力度更大、办案质量更好、“打伞破网”更严,人民群众以更实在的安全感步入全面小康。

    积极参与网络治理。起诉网络犯罪14.2万人,在刑事案件总量下降背景下,同比上升47.9%。针对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态势,专设检察办案指导组,制定追诉、指控犯罪65条标准,用好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制度,助推依法从严治网。结合办案,就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执法能力、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抄送公安部等部门,共同推进网络秩序综合整治。

    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职尽责。协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9760人,已起诉15346人,不起诉662人,不起诉率同比增加0.5个百分点;退回补充调查4013人次,退查率同比减少12.4个百分点。对赵正永等1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提出判处死刑的公诉意见,判决予以采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1421人,同比上升63.1%。

    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源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犯罪结构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罪须从严追诉,轻罪则依法宽缓;促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更利矛盾化解、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携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该用尽用、规范适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不因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对依法可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批捕8.8万人、不起诉20.2万人,占已办结案件比例分别增加0.8和3.9个百分点。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5万人。审前羁押从2000年占96.8%降至2020年的5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制度适用情况,围绕审议意见推出28条深化落实举措。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司法效率更高,办案效果更好。

    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用典型案件引领法治、促进治理是检察办案的更高追求。定期发布检察办案数据、发案特点及趋势,以“检察专报”引导动态防治。发布“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等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诠释正当防卫理念和规则,坚定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后,2019年和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19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与公安部等出台指导意见,严惩以“被害”为名设局索财,让“碰瓷”者“碰壁”。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二、主动融入发展大局,以检察服务助力全面小康

    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聚焦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以有力履职促进高质量发展,自觉在服务大局中担当作为。

    在决战脱贫攻坚中贡献检察力量。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救助3.2万人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5.2%和61.3%。湖南检察机关办理一起涉黑案时,发现被害人遗孤无人照管,在安置、救助同时,协调民政、教育部门解决其监护和就学问题。为让被侵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尽早发挥作用,推广云南经验,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改变不结案不返还惯常做法,会同有关机关一体实施。去年检察办案中快速返还1.2亿元,惠及3.2万人。

    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1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0.9%和21%。万峰湖地处黔桂滇接合部,因无序养殖、水质恶化,2016年、2017年连续两次被中央环保督察点名。治防分属管辖,效果不如人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三地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协同治理、联手防控,再现一湖碧水。与生态环境部等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打击。会同自然资源部开展试点,强化土地执法领域协作,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出台检察政策,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促进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非法捕捞。

    护航金融安全。从严追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起诉4.1万人,同比上升3.2%。会同公安部对“联璧金融”“通金所”“卓达系”等36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会同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严惩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以案释法,引导理性投资。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指导意见,严惩洗钱行为。共起诉洗钱犯罪707人,是2019年的4.7倍。

    跟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并在天津、海南、重庆等9省(市)试点。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难以依法及时维权,全面推开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司法解释,会同公安部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追诉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协同国家版权局等对49起重大侵权盗版案挂牌督办。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人,同比上升10.4%。对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甄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谨防把一般违法、违纪问题作犯罪处理。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专门规范服务自贸区建设,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出台21项举措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京津冀检察联动服务协同发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务实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作,落实共抓大保护。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共同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沪苏浙皖21条检察意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川渝48项检察协作机制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渝桂检察协作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安全畅通。辽吉黑检察机关携手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监督,共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促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共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惩防跨国犯罪,完善跨境司法协助机制。首次发布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规范境外取证。依法办理涉外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法治为“一带一路”建设护航。

    三、全面推进“四大检察”,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关于“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自觉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担当作为。

    刑事检察更加有力。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立案2.2万件,监督撤案2.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4%和58.4%。依法当捕、应诉而未移送的,追加逮捕2万人、追加起诉2.9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3.8万人、不起诉4.1万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对“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投毒案”“韩显辉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建议改判无罪。同时,制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直接组织对3所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推进常态化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河南检察机关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某监狱一度监管秩序混乱,对7名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同时严肃追究6名派驻检察人员相应责任。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1万人次,同比上升33%。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热播,“大墙内”的公平正义备受关注,检察监督责任更重。

    民事检察更为精准。对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促进统一司法标准,推动解决同类问题;个案问题更多以检察建议促进纠正。提出民事抗诉4994件,同比下降2.1%,法院已审结案件改变率80.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00件,同比上升24.2%,法院采纳率68.7%。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程序错误等提出检察建议3.3万件,同比上升84.4%。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7万件,同比上升59.7%。持续深化专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009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352人,同比分别上升27.9%和6.5%。检察机关发现一犯罪团伙虚构带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再冒名被告应诉骗取车牌,制造虚假诉讼283件,涉案金额3700万元,追诉犯罪同时,向9家相关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就防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第五号检察建议。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82件,同比上升16.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8件,是2019年的2.4倍。对行政审判中违法送达、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提出检察建议6067件,是2019年的2.2倍。对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5万件,同比上升93.4%。针对一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深化专项监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6304件,其中讼争10年以上的353件。一申请人因宅基地纠纷十余年未能解决,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审查认为裁判并无不当,但为化解多年讼争,检察官深入村组,查明纠纷根源,经双向释法说理,敦促给予申请人应有补偿,这起“老大难”行政争议终于划上句号。

    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拓展。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令人瞩目。去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26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行政公益诉讼13.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倍和14.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直接办理了一批跨区域和影响性案件。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磋商机制,拟提出检察建议的先促请行政机关主动履职。针对一些污染企业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核实、督促整改,推动环保处罚信息共享,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8万件,同比上升14.1%;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4%,更多问题诉前即获解决。将提起诉讼做成生动法治课堂。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则提起诉讼,将案件办成法治样本,促进依法行政,警示、教育社会面。起诉8010件,同比上升67.6%;法院审结5976件,支持起诉意见5935件。拓展案件范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立案2.7万件,是2019年的3.4倍。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推动沿线环境安全治理。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检察机关开展长城保护专项监督,新疆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古迹专项保护行动。上海、安徽检察机关推动居民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专项治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贵州检察机关针对网络餐饮平台强制“二选一”,督促主管部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民法典指引检察履职。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全员线上专题培训,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统一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把民法典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价值指引,刑事追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对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万件次。妥善处理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件,对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案件,准确判断主观故意,谨防违法追诉;对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幌子,实为侵财犯罪的“套路贷”等,严格依法追诉。

    构建规范有序的检律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958件,同比上升30.5%。促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保障机制。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推动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做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控辩协商。携手司法部、全国律协,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同构积极、建设性检律关系。

    四、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以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自觉在保障人民权益中担当作为。

    守护“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开展“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完善线索移送、案件通报等协作机制,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8268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万件。联手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公共场所窨井盖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诉。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106件、公益诉讼424件。梳理办案中发现的窨井施工、管理、养护等方面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第四号检察建议,该部牵头制发窨井盖管理指导意见,促进对水电气、供暖、通信、广电等各类井盖联手共治;地方检察机关联动落实,督促整改窨井安全隐患17.6万处。井盖必须安全地踩在脚下。

    以公开听证办好群众信访。去年新收群众信访92.7万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99.8%。及时回复、用心办理赢得群众信赖,检察机关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3%,重复访同比下降13.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集中办理信访积案2.5万件,其中5年以上的1018件全部办结。推广河南经验,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承办多年难结案件,接访办案3.3万人次,是2019年的2.4倍。对重大争议或影响性案件,创新以听证形式公开审查。大检察官带头,四级检察院全覆盖,组织听证2.9万件,是2019年的10.8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居民等参与,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听证后化解率83.7%。开通听证网络直播,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未成年人和拐卖儿童等犯罪5.7万人。会同有关部门建成1029个“一站式”办案场所,促进询问、证据提取一次完成,尽力防止“二次伤害”。对监护人侵害和监护缺失,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513件,是2019年的6.3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既应依法惩戒,更要教育帮扶,重在转化。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3.3万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1.1万人,占办结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21%,同比增加8.3个百分点。福建福州检察机关探索运用督促监护令,促家长履行管教义务。湖南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性侵案发现,某校两名负责人知情后既未认真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吸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推行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孩子就是未来,司法保护要持续做得更实。

    彰显法治的温暖与力量。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起诉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381人。与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意见,救助378名遭受不法侵害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是2019年的3倍。办理军用土地保护和军营周边环境整治以及机场净空、舰艇航道、军事设施维护等公益诉讼151件。某军用机场附近企业违法排放,严重影响部队战训。辽宁军地检察机关联署发出检察建议,驻地政府迅即整治,多年扰军难题得到系统治理。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浙江青田“检侨之家”以远程视频为海外华侨解申诉难题。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起诉496人,在前两年大幅下降基础上,同比再下降69.7%。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会同中国残联推广杭州经验,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有爱无碍”让残障人士放心出门。针对“无码老人”出行、消费困难,开展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促请职能部门消除“数字鸿沟”。与全国妇联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协作机制。

    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件件连着民心,都是“天大的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须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针对网络侵权多发、个人维权困难,抓住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的典型案例,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自诉转公诉。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畏难维权。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指导江西检察机关办理一起外地跨省倾倒废液严重危害村民饮水安全案,因危害公益后果仍在持续,首次适用民法典变更诉讼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诉请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得到支持。指导广东、陕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督促落实从业禁止。赚“黑心钱”必须重惩重罚,做实不敢犯、促进不能犯。对严重损害群众获得感的犯罪,案值不大亦须坚决惩治。一搬家公司低价揽活,再将约定的数百元坐地起价10余倍,敲诈勒索31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19人,铲平喜迁新居的“路障”。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助推法治更暖民心。

    五、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检察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五个过硬”要求,自觉以更强本领担当作为。

    以政治建设引领业务发展。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融入检察履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制定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主体责任,重在把问题的本质、要害找准,从源头整改。修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范,严格依法履职。发布指导性案例9批34件、典型案例81批525件,要求强制检索、参照办案。创刊《镜鉴》,反思违纪违法、错案教训,引以为戒。会同中央媒体评选“新时代最美检察官”,组织优秀公诉人竞赛等业务练兵,通报表扬49名优秀检察官、30个优秀办案团队,让榜样引领政治强、业务精。

    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发布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以知促行,引导检察办案求极致,惠及群众、减少讼累。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1:1.43,“件”同比下降0.44,压减了41.2万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检察理念、作风在转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同比分别下降57%和42.6%;自行补充侦查4.8万件,是2019年的23.5倍;不捕不诉率进一步上升,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则下降40.2%,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持续抓实从严治检。抓住落实“三个规定”不放,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在2019年四级检察院全面报告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基础上,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定期通报、随机抽查。全年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67763件,是前两年总数的5.8倍。如实填报,重在抓实。发生司法腐败案件,均倒查记录报告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厅长贾小刚严重违纪违法,经深挖彻查,发现机关6名干部未按规定登记过问案件情况,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4人在内的1318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同比上升2.2%。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2人,同比上升20.3%;检察官589人,同比下降14.3%;发生在检察办案活动中的629人,同比下降13.5%。履行主体责任自行查纠的予以肯定,被动查处的依纪问责。

    坚持不懈服务基层、打牢基础。研究制定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25条意见。省级检察院梳理出129个工作滞后基层检察院,市级以上检察院班子成员定点联系、精准帮扶。全面推开东中西部检察院结对共建,健全跨市、县检察人员互派交流机制。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治藏方略,统筹规划、务实推进检察对口援助,促进新疆、西藏、青海等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研发运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助推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更优。实行案件序号终身制,无论经历多少层级、环节,一号到底,让检察办案能回溯、司法责任可落实。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邀请1080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检察活动。系统梳理代表委员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时提出的4236条意见建议,落实在日常工作。代表委员提出的204件书面建议、57件提案全部办结回复,连续三年邀请代表委员评选建议提案优秀答复文稿。继续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去年上门征集的71条建议全部落实。自觉接受履职制约。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439人。对判决无罪的公诉案件逐案阅卷评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级检察院同步举办网上线下检察开放日,接受监督不因疫情“打折”。依靠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检察监督才能做得更好。

    各位代表,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与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时代发展赋予更重责任不尽适应。一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领悟、践行需持续做实,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不敢、不善、不规范监督时有发生,顶层设计需加强,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仍较薄弱。三是抓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还不实,这是检察工作跟不上的症结所在。四是统筹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改革措施尚待完善。五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检察人员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甚至充当“保护伞”,教训深刻。问题倒逼担当,我们将下大气力破难题、补短板。

    2021年工作安排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新发展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宏伟蓝图,检察事业开启新的征程。做好“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根本指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体要求是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布局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战略支点是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总体目标是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服务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检察人要更加自觉担当作为,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持续稳进,切实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的着力点。精准治理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促进防范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强化监督办案,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积极参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促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从严惩治危害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犯罪,加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防治力度。加强涉海案件诉讼衔接,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更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惩治涉军犯罪,加强涉军公益诉讼,助力强军兴军。行使司法主权,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利益和中国公民安全利益。

    第二,狠抓落实,切实增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自觉。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力度。民法典要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多用、用好。促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辩护全覆盖。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既防治“提钱出狱”“纸面服刑”,也防止应减不减、该放不放。促进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依法追诉犯罪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坚持提质效、拓领域,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持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好检察听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努力提升,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研讨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基本、基础和常规做起,从基层抓起,着力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检察官员额省级统筹、动态管理。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推动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同法治理念。抓实队伍教育整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让党放心、人民信赖。

    各位代表,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1931年在红都瑞金创立人民检察制度。90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检察始终与革命、建设、改革同步。新发展阶段、新的征程,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来时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本次会议要求,为保障人民幸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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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狂飙”!湖南检察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加速度
    作者:湖南24小时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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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扫黑办联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长沙火车南站候车大厅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湖南检察在行动”宣传活动,向过往旅客滚动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手册、开展问卷调查,得到了旅客们的热烈响应。据了解,湖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锚定五个“聚焦”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开展。自2022年以来,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369人,起诉1074人,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28件,主要办案数据位居全国前列。扫黑办队伍建设、涉黑恶案件分级把关和金融放贷领域治理等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张某某等人徇私枉法案”和“雷某某等人涉黑案”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五个“聚焦”一是聚焦常态长效。高位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调整成立省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实行挂图作战、专班运行。组建50人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持续优化保障扫黑除恶法治化、机制化、常态化运行。二是聚焦大案攻坚。推出挂牌督办、专案专办、领导领办“组合拳”,先后与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2批8件案件,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直接领办涉黑恶案件。三是聚焦打深打透。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和“签字背书”制度,共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25人,直接立案侦查“保护伞”6人。对涉黑恶案件财产提出处置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并对财产处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四是聚焦监督质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通过采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方式,确保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五是聚焦行业治理。持续深化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积极参与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行业治理,督办和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恶案件,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28件,回复整改率100%。来源:省检察院扫黑办

    【来源:北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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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前三季度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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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最高检发布了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针对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取得的进展,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658件9139人。不起诉23件300人,不诉率3.2%,较整体刑事犯罪低22个百分点。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1087件,占案件受理数的65.6%。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始终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上述负责人介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作为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一直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中之重,也是关系民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残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坚决予以从严追诉。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严重暴力犯罪3.9万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717人,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34人。

    同时,为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上述负责人称,检察机关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聚焦群众身边的“小案”。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2.5万人,聚众斗殴罪9488人,危险驾驶罪22万人。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零容忍”。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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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未完全铲除,秉持“不放过、不凑数”原则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2-07-2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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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寻衅滋事等社会治安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扫黑除恶常态化方面还有什么新举措?

    7月20日,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当前有的地方涉黑恶犯罪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黑恶势力隐藏蛰伏,逃避打击;有的行业领域整治还未到位,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检察机关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持续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指出,要加大督导、指导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黑恶犯罪。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113件5738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30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721件,占案件受理数的42.5%,同比增加8.9个百分点。最高检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将黑龙江省刘文革等人涉黑案等15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列为督办案件,推动办好“钉子案”“骨头案”。同时跟踪指导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此外,要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整治涉黑恶犯罪,推进行业治理。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配合制约,结合新旧四大行业整治,追捕“漏网之鱼”、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涉恶大要案。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四大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71件2153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076件,整改954件,整改率88.7%。

    该负责人还强调,要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安宁。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17208人,聚众斗殴罪6887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403人。

    该负责人还表示,要积极跟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工作,让其更好融入社会防止再犯罪。考虑到在2020年底结束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从2022年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涉黑恶人员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扶工作,一方面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实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创造就业机会,持续开展社会救助和跟踪教育帮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防范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最高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生 张晓畅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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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7-2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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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

    就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

    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

    2022年已经走过一半,在当前国际环境更趋复杂和国内疫情冲击明显,经济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有哪些变化,办案数据反映出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治安状况,有什么新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20日向社会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结合发布的办案数据,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今年是检察机关的“质量建设年”,从半年的业务数据上看,“四大检察”办案质量有什么变化?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依法能动履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司法办案方式、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持续向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厉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犯罪,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2万人,提起公诉68.1万人,起诉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2.5万人,同比下降2.9%。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9.9%。同时,各地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诉前羁押率32.7%,同比减少12.7个百分点。同期,不批准逮捕13.9万人,不捕率39.2%,同比增加10.8个百分点。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不捕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分别减少0.6个、3.4个百分点,逮捕案件质量持续向好。不起诉20.9万人,不诉率23.5%,同比增加9.1个百分点,不诉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分别减少0.5个、4.6个百分点,不起诉质量不断提升。对提起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减少0.1个百分点,起诉案件质量稳步上升。

    (二)积极开展大数据监督,民事检察精准化引领工作创新发展。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3.6万件,部分地区运用大数据、“一案多查”等方法,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如重庆市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干某某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存在异常,发现50余件民事裁判案件监督线索,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同期,对于审结的案件,提出抗诉202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79件,民事抗诉改变率为90.9%,同比增加6.7个百分点,监督精准性不断提升。对于办理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2.3万件,检察建议采纳率同比增加13.7个百分点,监督质量明显提高。

    (三)坚决落实以“我管”促“都管”的理念,行政检察办案规模、成效进一步扩大。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88件,再审检察建议139件,行政抗诉意见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分别增加8.1个、20.5个百分点。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和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受理数和提出检察建议数均成倍上升,检察建议采纳率同比分别增加17.8个、18.9个百分点。持续抓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共化解行政争议5345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6188件。

    (四)积极稳妥推进公益保护,聚焦关键领域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效能。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7万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1万件,提起诉讼4801件,诉前整改率、法院裁判支持率均接近100%。同时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宣传作用。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万件,把“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的承诺和职责使命落到实处。积极守护群众身边安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安全生产事故源头治理,共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329件,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危化品领域、建筑施工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梯等常见特种设备领域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履职、因事制宜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及时消除隐患。

    记者: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社会各界对涉疫犯罪高度关注。涉疫犯罪当前有什么新变化?检察机关的履职方式有什么特点?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在全国多地散发,尤其是上海、吉林、北京等地疫情备受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快速应对涉疫犯罪新形势,在依法惩治涉疫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涉疫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涉疫类案件罪名发生较大变化,走私、偷越国(边)境、妨害传染病防治类犯罪人数较多并且上升较快。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疫犯罪708件1316人。起诉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狩猎罪、诈骗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以看出,疫情犯罪已经由原来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诈骗犯罪为主,转向现在的以妨害国(边)境管理和部分核酸检测机构违反防疫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主。从地区看,起诉人数较多的地区有: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河南、浙江等,而边境省份,罪名主要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和走私犯罪为主。

    (二)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涉疫犯罪新变化,快速查办相关案件。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于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快速惩治。特别是快速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江苏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毛老太案),南京禄口机场案,福建曾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南充李某、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及周某某、武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3起涉核酸检测案,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检察保障。

    (三)坚持依法抗疫,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涉疫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体上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有力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同时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要求,坚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引导,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性和温度。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案件中,依法不批捕168件375人,不起诉281件472人。

    (四)深入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突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根据2022年涉疫犯罪的新变化、新态势,最高检单独或与公安部联合发布3批16个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18批95个典型案例,最新一批为今年6月5日,联合公安部发布了4起破坏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保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试图发“疫情财”的典型案例,这当中有的为牟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防护服、抗原快速检测剂等防控物资,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容易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有的在疫情期间囤积食品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的在区域管控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网购方式和特殊时期人们迫切购买物资的心理,假借“社区团购”实施诈骗。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案,积极引导、促进政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统一认识和尺度,又对潜在犯罪形成震慑,同时推动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涉疫犯罪的认识、警惕、防范,引导全社会依法防疫、战疫。

    记者: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有什么重点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疫情多点散发,经济承压,更需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打造更优营商环境。2020年3月开始,最高检在部分地方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2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数据表明,2020年之前单位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2021年单位犯罪起诉数明显下降,这一变化表明,2021年3月以来检察机关扩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成效初显。截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7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单位3.9万个,其中,涉及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3.2万个,占比81.8%。对单位犯罪案件涉及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决定不起诉1.6万人、不起诉单位7527个。单位犯罪不起诉的适用,为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提供了前提和路径。

    (三)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作用,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举措更加多元。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726件;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426件。行政检察发挥“一手托两家”的独特监督优势,发布了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助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起诉知识产权犯罪5830人;受理知识产权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65件。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超时加班集中排查整治,稳妥探索开展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推动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市场活力。

    记者:今年4月,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请介绍一下这类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案管办负责人: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老龄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用检察履职守护养老“钱袋子”。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个突出特点,犯罪场景网络化。大数据时代,各类犯罪逐步与互联网高度融合,由线下向线上发展,养老诈骗类犯罪也不例外,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移动支付等方式诈骗老年人的财产。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养老诈骗犯罪767件1863人,其中以养老产业为名实施犯罪的827人,其他涉养老诈骗1036人。浙江检察机关借力数字化改革,开发线上数字化办案应用模块,通过梳理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总结提炼养老诈骗犯罪的关键数据要素,提升大数据在养老诈骗犯罪个案监督线索挖掘、筛查和深化类案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个突出特点,犯罪手段多样化。近年来,养老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呈现三个特征,一是诈骗名目上的迷惑性,通常以投资“养老项目”、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骗取老年人财物,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还以向老年人介绍当前养老现状、国家的扶持政策等,不断对老年人进行诱导;二是物质上的诱惑性,在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用送鸡蛋、杯子等“小恩小惠”让很多老年人放下戒心,先尝甜头后入陷阱,落入了骗子们“放长线钓大鱼”的圈套,以支付高利息、办卡享受补贴额度、入住养老公寓享受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达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目的;三是诈骗对象的精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色产业助推养老诈骗犯罪的问题日渐凸显,犯罪嫌疑人往往根据搜集到的个人信息,通过不定期打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精准选择老年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误导。1至6月,起诉的养老诈骗犯罪中,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有475人,投资“养老项目”的336人,销售“养老产品”的210人,宣称“以房养老”和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的140人。

    第三个突出特点,受害对象涉众化。从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来看,养老诈骗类型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类犯罪,三类犯罪占全部养老诈骗罪名的94.4%。而此类犯罪往往受害群体众多,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明显特征。养老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老年群体。随老年人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加上老年人收入稳定,支出项目相对较少,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多,跟风投资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此,最高检积极部署投入专项行动,2022年5月23日,最高检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会议开至四级检察院,将社会上出现的以各类养老产业为名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等作为打击重点。最高检在组织各级检察机关摸排在办案件的基础上,加大专项督导力度,对10起重大养老诈骗案件挂牌督办,组织地方检察机关及时起诉一批在办养老诈骗案件。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主动协同行政主管机关开展整治规范工作,体现以“我管”促“都管”的责任担当。如贵州省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检察蓝牵手夕阳红”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浙江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反映的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频发情况,系统梳理了三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征、问题成因,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建议,制发《检察白皮书》,联合公安机关、电信网络公司等共同筑牢反诈防线;江苏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对文化市场及相关市场存在的欺骗性营销进行专项整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寻衅滋事等社会治安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扫黑除恶常态化方面还有什么新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当前有的地方涉黑恶犯罪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黑恶势力隐藏蛰伏,逃避打击;有的行业领域整治还未到位,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检察机关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持续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大督导、指导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黑恶犯罪。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113件5738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30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721件,占案件受理数的42.5%,同比增加8.9个百分点。最高检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将黑龙江省刘文革等人涉黑案等15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列为督办案件,推动办好“钉子案”“骨头案”。同时跟踪指导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整治涉黑恶犯罪,推进行业治理。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配合制约,结合新旧四大行业整治,追捕“漏网之鱼”、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涉恶大要案。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四大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71件2153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076件,整改954件,整改率88.7%。

    (三)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安宁。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17208人,聚众斗殴罪6887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403人。

    (四)积极跟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工作,让其更好融入社会防止再犯罪。考虑到在2020年底结束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从2022年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涉黑恶人员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扶工作,一方面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实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创造就业机会,持续开展社会救助和跟踪教育帮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防范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最高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已实施一周年,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12223人,附条件不起诉11632人,不起诉16458人。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人员等开展特殊预防3156次,这些数据的同比都有较大上升,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具体办案中得到充分践行。

    (二)积极履职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5>6”。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在家庭保护方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出台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督促监护令”。2022年上半年,受理撤销监护权案件203件,支持个人起诉70件,支持单位起诉57件,撤销监护权104件,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在学校保护方面,参与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协助教育部推进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学生欺凌等工作机制。围绕校园预防性侵制度机制建设、宿舍管理、校园周边环境等,通过开展专项排查、督导检察、情况通报的方式,持续助推校园安全建设。多地检察机关针对校内外人员勾结欺凌在校学生较为突出的问题,督促公安、工商、交通及文化执法等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校园周边存在闲散人员聚集的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上半年共起诉涉及校园暴力犯罪案件165件343人。在社会保护方面,组织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解决旅馆、宾馆、酒店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等问题。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机制,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推动相关部门追责,并制发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1340人,同比上升51.8%。在网络保护方面,2022年上半年起诉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42人,积极办理网络保护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印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事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积极主动履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设,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各项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政府保护方面,主动加强与行政部门和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线索发现、关爱救助、社会支持等方面协作,共同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1至6月,共发放救助金额1300余万元,帮助重返学校1104人,提供临时照料790人。

    (三)加大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出版发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为促进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塑造和自护意识养成,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法治扣子”,最高检组织编写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下称《全书》)已于5月出版发行。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作为“主责主业”之一,全国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全书》既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的真实写照,又是以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为引线、融通“六大保护”的生动实践。(徐日丹 常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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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最高检提出这些新要求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2-04-2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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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7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今年3月下发的《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检察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并做好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等方面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7日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将抓好法律实施,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要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确保新法落地,充分释放治理效能。各地检察机关还将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工作机制、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

    最高检要求,要强化配合制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追捕“漏网之鱼”、深化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审查办理一批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案件。

    最高检提出,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既要确保精准从严从重惩治黑恶犯罪,又要避免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扩大化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手段的认定标准,避免“恶势力”口袋化倾向。同时,要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加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

    最高检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要加强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审查制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并且,要加强对涉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和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和涉黑洗钱犯罪办理力度。(综合新华社微博)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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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答记者问
    作者: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22-04-27 14:59
    快照:

    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于3月下发了《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二年,最高检对今年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检对落实执行该法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抓手。一是抓好自身学习。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采用专题培训、公检法同堂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学习、培训。二是抓好普法宣传。积极参与预防反有组织犯罪,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以案释法,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社会知晓度,增强青少年、人民群众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意识。三是加强治理机制建设。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工作机制、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四是抓好法律实施,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全国检察机关要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通过准确适用我国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要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要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确保新法落地,充分释放治理效能。

    问:在黑恶犯罪案件办理方面,2022年最高检有什么新要求?

    答:案件办理仍然是扫黑除恶斗争最有效的手段,是重中之重,要通过案件办理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一方面要强化配合制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追捕“漏网之鱼”、深化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审查办理一批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黑恶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既要确保精准从严从重惩治黑恶犯罪,又要避免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扩大化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手段的认定标准,避免“恶势力”口袋化倾向。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

    问: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方面,检察机关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答:一是要持续深化2021开展的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二是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案件办理推动源头治理。三是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侵蚀和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助力乡村振兴。2022年检察机关将持续运用好检察建议,规范检察建议制发整改,提升检察建议质量,不断健全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

    问: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始终是案件处理中的难点,最高检今年对该项工作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要加强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审查制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加强对涉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督促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三是加强涉案财产审查甄别,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依法提出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建议。四是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监督新办案件判决生效三个月内黑恶财产依法执行到位,非黑恶财产及时处置到位。对已审结案件开展“回头看”,确保涉案财产依法执行、处置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强经验总结,及时发布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典型案例。五是加大涉黑洗钱犯罪办理力度。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严惩涉黑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构建完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和体制优势?

    答:一是要充分发挥12309检察专线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完善畅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保护伞”线索发现、评估、移送处理和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横向协同”的常态化工作合力。二是紧盯扫黑除恶常态化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发现的线索进行重点审查,刑事检察部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的,及时向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移送,加大力度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坚决“破网打伞”,清除害群之马。三是充分发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作用,完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反馈机制,依法妥善办理涉黑恶申诉案件。

    问:全国扫黑办要求今年抓好扫黑除恶“十大实事”,其中之一是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高检有何具体的落实举措?

    答:一是要履行好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深入开展黑恶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严格依法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既从严监督,又保障权利,提升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效果。二是配合做好刑释人员教育帮扶。从2022年起,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要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利于刑释人员更好回归社会。三是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组织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加强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专人、专职、专业化运行。二是发挥好办案机制作用。执行落实好提前介入、分级统一把关、重大案件督导督办、重大案件会商报告等办案机制,同时建立涉黑案件报最高检扫黑办备案审查机制。三是加强队伍培养、使用。加强扫黑除恶专业人才库建设,在专业培训、重大案件办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才库作用。强化黑恶案件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出庭公诉、涉案财产处理能力培训。继续通过“上挂下派”交流方式实现“以干带训”效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专业队伍的成长运用。四是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吸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政法干警充当“伞网”教训,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引领过硬检察队伍建设,确保扫黑除恶检察队伍与黑恶犯罪“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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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发布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7-2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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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实四个责任

    推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最高检发布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明责定责、问责追责,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做法成效。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与“四大检察”布局相适应的司法责任体系,改革的集成效应、辐射效应、联动效应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对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关部署,有序推动改革、鼓励创新,最高检提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地方检察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评估,收集甄选了相关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聚焦“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考量了定责、明责、督责、考责、追责等重点环节,充分体现了强化政治责任、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优化层级责任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提出,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彻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各方面,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最高检领导也反复强调,要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领会透、落实好。各级检察机关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深化司法检察理念变革,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检察办案增加民生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江苏检察机关强化政治责任,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二是细化办案责任。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必须首先明责定责,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确保执法司法有章可循,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重点是要坚持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云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完整办案、亲自办案的要求,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在亲自办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聚焦规范与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的要求,将业务工作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探索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级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更好地发挥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实化监管责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代表“放任”。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四是优化层级责任。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持强基导向,强化对基层院的领导和指导,更是当前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天津市检察院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使得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和公信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选编了6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以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在强化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健全司法责任落实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

    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1

    江苏省检察机关细化办案责任

    推动检察权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关键词】

    司法办案责任 全覆盖 全流程 信息化

    【改革情况】

    江苏省检察机关紧抓落实司法责任的关键环节,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一、“三个明晰”,为司法办案科学定责

    (一)明晰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综合考虑检察权属性的多样性、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和检察权运行的一体性,司法责任制改革伊始即制定三级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对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的职权进行界定、配置和规范,科学划分检察官权力边界,明确169项职权,实现三级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有效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随着改革深入和刑诉规则的修改,对职权清单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强调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权限,切实扎紧检察官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出台《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团队评价标准》,科学界定办案组中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制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的七类案件、八类事项,强化检委会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明晰各主体的监督职责。制定工作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为主体,通过对案件全流程监管、开展质量评查等,侧重于发现案件本身的质量或程序性问题;检务督察部门以“人”为对象,围绕案件背后检察官是否正确履职、是否存在廉政风险、是否应追究司法责任开展工作,主动就某方面重大检察业务的质量效果和违反检察职责的类案线索进行督察,对确有问题的开展责任追究;控告申诉部门以“信”为来源,承担涉检人员信访举报、控告案件办理等,动态掌握情况,为监督提供线索;机关纪委以“纪”为重点,主要承担廉政警示教育等职责。

    (三)明晰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各部门监督职责衔接顺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机关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警示教育;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实时将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在加强对信访举报、类案线索、案件评查等情况的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院领导召集,检务督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机关纪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汇总研判、分类处置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三个重点”,确保检察官规范履责

    (一)以风险源头把控为重点。强化经常性教育提醒。组织拍摄《全面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教育片,出台《江苏检察机关十条禁令》,编印《警示教育读本》《顽瘴痼疾整治教育读本》等,开展经常性廉政警示教育,明确各项办案纪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梳理出司法办案相关职权190余项,排查出廉政风险点550个,建立相应防控措施1000余条,做法被最高检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针对大量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裁量权较大现象,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和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职责,紧盯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将六类认罪认罚案件列为案件评查必查案件,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案件备案审查。对涉黑、挂牌督办的涉恶、重大分歧等3类案件,实行省市县三级院把关,对其他所有涉恶案件实行两级备案审查,并延伸至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

    (二)以案件全程监督为重点。加强部门负责人过程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业务系统实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并有权对重点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审核意见、视情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建议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议等,确保本部门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案件全流程监督。自主研发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事先梳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规则写入平台,平台实时抽取、自动比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办案数据。每日对全省案件质量流程监控、电子卷宗制作、律师权利保障、涉案财务管理、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实行全面实时监管,对检察官办案不规范的情况,如超期、未按规定发送权利告知书或其他程序遗漏等,实时亮灯预警,直接通报到具体院具体案件,直至检察官按要求整改,规范按期办结案件,实现案件从进到出全流程、全留痕自动实时监管。加强业务数据定期研判会商。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每双月研判会商检察业务发展态势、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分析业务数据反映的办案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相关业务部门和检察官重点关注,并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案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事中监督。

    (三)以定期评查督察为重点。坚持“专项评查+随机评查”,会诊案件质量。针对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常态化开展随机评查。2020年在全省推广网上异地专业化评查,异地评查案件共8673件,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通报,评查问题整改率98.65%,同比上升6.38%,把牢办案质量“生命线”。坚持“常规督察+专项督察”,推动解决易发多发问题。案件质量评查、类案分析研判基础上,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专项督察活动。2020年开展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集中整治,对全省三级院18865名检察人员(含劳务派遣等编外人员)逐人排查,对排查出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38人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开展因不捕不诉申请复议复核、撤回起诉、被判决无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四类案件的专项督察,对735件四类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出29个方面的问题。

    三、“三个保障”,确保有效追责

    (一)业绩考评保障正确导向。研发“江苏检察机关考核平台”,制定《江苏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江苏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试行)》,围绕案件办理质效,以省院“标准库”+各级院“本地库”的形式,细化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突出办案质量,“标准库”302个指标中,办案质量指标144个,占比47.7%。同时,坚持将司法监督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指标,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司法绩效奖金挂钩,倒逼检察官规范高效履责,有效保障规范司法正确导向。

    (二)智能监督保障运行高效。创设智能化精准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依托案件管理智能辅助应用平台和电子卷宗系统,在全国首创市内跨县区案件质量网上交叉评查、全省跨市指定罪名网上专项评查机制,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动态比对、筛查、通报全省司法办案质量情况。推行大异地专业网上评查后,发现的问题逐渐由程序向实体转变,发现的问题也更加精准,对检察官办案监督指导也更加精准。建成使用视讯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整合全省三级检察院司法办案、信访接待、机关周边安防等重要场所16000余路监控视频,实现远程监督全覆盖,办案场所使用规范率上升至98%、检察人员办案行为规范率上升至99%、办案安全率实现100%。

    (三)严肃追责保障监督刚性。加强检察官惩戒。出台《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惩戒办法》,明确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程序,对检察人员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司法责任。如对某市检察机关1名构成重大过失、1名构成一般过失、3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检察人员,依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常态化检视案件。对存在瑕疵、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开展检视剖析。省院先后召开2次案件检视会、对6个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我检视,并责成7个单位召开案件剖析会进行检视剖析;组织对2018至2020年40件国家赔偿案开展专题剖析,逐案分析原因、总结反思教训。强化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监督失责或违反办案程序和相关规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分别采取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问责,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震慑。对在执法督察中发现问题的4名责任人进行追责,对4名责任人进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对39名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自立体构建检察办案责任体系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案件质量指标持续向好。2020年无罪案件数量、撤回起诉、法院退回案件数量下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抗诉改变率与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位列全国前列,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数大幅上升,采纳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同比显著上升。通过构建定责、明责、履责、考责、追责的有效闭环、环环相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效防止了案件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

    案例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统筹办案与管理

    建立市分院检察长差异化

    考评规则

    【关键词】

    市分院检察长 业绩考评 差异化

    【改革情况】

    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考评,如何区别建立符合该类主体的考评模式,是推行业绩考评工作中的难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对于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的创新实践中,取得初步成效。

    一、考评内容上,统筹考虑办案成果和管理成效

    一方面,业绩考评的专业性,决定了业务工作仍要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所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检察长自身办案情况作为效率指标的主要评价内容,并鼓励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系数设置和分值权重上对实体案件、疑难案件予以倾斜。另一方面,考虑到检察长工作中业务指导与管理内容占比较大的特点,为更好发挥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头雁作用,带动整个地区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将能够体现其领导能力的辖区两级院检察业务实绩,也纳入检察长考评范围。比如,辖区两级院办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由于在案件类型上、办理方式上、法律适用上均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体现了检察长站位较高的指引、审核、把关工作,凸显了检察长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实施细则》将该部分工作内容,纳入检察长考评的质量指标范围。又如,《实施细则》将“以上看下”(系黑龙江省检察院对各市分院考核评价机制)业务类考核结果中,被评定为优秀的业务工作,确定为质量考评指标加分标准。这主要是考虑“以上看下”评价的业务类工作,能够集中反映当地检察机关的整体成绩,是检察长在某一方面、某一条线业务工作中付出努力的成果折射。通过这种方式,从省级院视角,既可以对重点工作内容予以肯定评价,又可节约考核资源和评价成本,促使两种考评制度相互补充,使《实施细则》内容更加全面合理。

    二、考评体例上,遵循既有框架又有适度创新

    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是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在考评制度的体例设计上仍沿用最高检对检察官业绩考评的质量、效率、效果三类指标的模式。但是在整体指标类别不变的前提下,在具体考评内容设置上,省检察院结合检察长工作涉及业务面广、内容繁杂的特点,认为不宜在检察长考评实践探索初期过多地设置指标内容,应抽取有代表性的工作内容,以点带面地评价检察长的业务把控和统筹领导能力,为考评中结合问题实时调整留出空间。有鉴于此,选择了部分能够集中反映检察长工作情况以及具有引导作用的工作内容,进行考评指标设置。比如,对于效果指标的考评,着重通过工作经验或成果等获上级单位、主要领导的肯定情况,重点突出评价工作成果,以点带面地反映所在地区检察工作情况。又如,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院领导应当主要办信访申诉案,每办一案,都是更深入广泛调研,可从中发现、解决许多监督办案和检务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的要求,引导检察长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主持公开听证,在效率指标的考评内容中,单独设立分值予以评价,发挥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

    三、考评规则上,充分考虑检察长换届、调任等实际情况

    相对于一般检察官业绩考评而言,检察长业绩考评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科学处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既不让业绩考评“缺位”,又保持客观公正。在2020年度业绩考评中即存在一些市分院检察长新任、转任、退休等特殊情况,使得考评规则在检察长办案基础数量的确定、检察长工作业绩所属地区的认定等方面产生分歧。经过研讨论证并提交省检察院党组会审议,确定新任、转任检察长以考评周期内任期超过半年的地区为考评业绩所属地;新任职检察长任期不足半年的,由考评委员会结合其在原单位工作情况对其考评等次予以认定,但不参与考评排名。这一做法弥补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下的考评“缺位”问题,较好地把握住了业绩考评全覆盖的效度,赢得了检察干警的普遍认可。

    【典型意义】

    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分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合理化、精细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有针对性地引领这类考评主体的工作侧重,以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检察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案例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优化层级责任

    构建基层院综合评价体系

    【关键词】

    业绩考评 综合评价 一体化管理

    【改革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同时,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综合评价体系的目标、方法与导向

    (一)评价目的。综合评价的目的是引领全市各级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检、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持续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评价主体。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为天津市院,评价对象为各分院和各区院,市院成立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协调评价具体工作事项,市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线具体考评。

    (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由队伍建设、检察业务、政务综合三大项组成,其中,队伍建设指标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和最高检、市委部署要求情况,抓党建带队建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以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主要依据,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及天津市特色检察工作进行“本地化”设置。政务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技术办案、检务督察等。考评指标设置在数量上严格限制,从原来基层院考核设置的580项指标精简到138项,同时保持指标体系的动态开放,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四)评价方法。突出评价的客观性,对队伍建设、政务综合评价,可量化或者确实有客观依据的纳入评价。对检察业务评价,主要依据业务数据进行量化评价,重点对能够反映办案力度、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指标数据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全年,1-6月进行一次半年评价。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弥补动态监测功能。考评体系还设置异议复核机制,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效避免了原有基层院考评中结果过度量化、分值配比难以平衡、指标设置不科学、考评程序过于繁杂等问题。

    (五)评价导向。突出办案质效,依据客观数据或客观事例,以述评形式开展正负向评价,既有正向的分析评价,以激励先进,也注重横向对比,坚持问题导向,点名道姓点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鞭策相对薄弱的工作加以改进。同时辅之以具体数据分析,不再单纯以数据论成败,不再进行分值量化,不再进行划档排名。

    二、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优势

    与以往的基层院考核体系相比,综合评价体系具有指标清晰、导向鲜明、简便易行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维模式上更加注重激发各级院发展内生动力。重构后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再像以往是为了进行考核、评比,落脚点在于传导压力、激励引导,有效推动各院的工作,对各下级院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公示,精准画像,把脉问诊。指标设定主要是围绕最高检通报的核心数据和应当落实中央、市委和高检要求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便于各级院正确把握理解。评价过程中,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按照正向不多于5个院,负向不少于2个院的评价原则开展评价,只计个数不计权重分值,不再设定具体的分值,也不进行累计叠加、排名排序。主要目的就是让各级院对于自身重点核心业务数据的工作情况予以掌握,对负向评价项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考评对象上更加突出各级院的整体工作。重构前的考核对象为基层院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院各个条线负责本条线的考评工作,事前公布方案,考核后计算分值进行排名。重构后更加强化“强基导向”,突出各基层院的整体工作,不再分具体是哪个部门,不会再出现“本末倒置”“喧宾夺主”的现象。同时将分院和铁检院也都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有效管理,进行工作压力传导,以各项评价指标的持续改进,推动各条线、各院工作整体提升,进而带动全市检察工作整体进阶上位、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方法上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重构前的考评主要是年初制定考评指标,年底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后汇总计分。重构后的评价体系主要是根据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在各院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与全国相应数据对标对表,数据统计更顺畅准确,不再“难产”。改变了原来年底要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数据,再进行逐一核实汇总统计的现象。既减少了工作的繁杂与负累,又增加了评价的客观与公正。同时,对各项指标不打分,只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正负向评价,强化对各院各项指标数据的“述”和“评”,各院每项工作的优劣在评价报告中一目了然。

    (四)评价结果上更加注重客观权威。市院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后,由担负综合评价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比对,不再为某项工作赋分值、配比评分,然后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后在全市检察系统公开。公开后组织各院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综合评价指标确定的工作导向,对综合评价情况逐项分析研判,进一步巩固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市院各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各分院、基层院加强指导,督促对口条线负向指标的改进推动,特别是对本条线对标最高检指标相对落后的项目、负向指标相对较多的基层院,主动、靠前指导,并定期通报整改进度,增强综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

    三、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系统观念,实现评价精准化。注重提前谋划,在每个评价年之初便进行制定,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指标设置和指标定义,有效强化办案指标导向作用。突出办案质效,将“案—件比”作为刑事检察核心指标,对能够直接评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无罪判决数等6个刚性指标,只要发生即给予负向评价。加强系统集成,在确保评价体系相对稳定情况下,对已经形成定式的指标适当瘦身。如原来在刑事检察工作指标体系中对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单独评价,在2020年度综合评价时对各类检察建议一并整合总体评价。使评价指标导向性更加明显,评价契合度更高,为各院抓好工作提供了遵循。

    (二)预留发展空间,实现评价本土化。注重发挥评价的整体作用,不打分、不设权重,点面结合,提升评价质量。针对各院情况不同,除了规定硬性指标外,不搞一刀切,给基层院特色工作留下自主的空间,鼓励各基层院根据具体情况,打造本土自身的特色亮点。各基层院勇于探索实践、自觉争创一流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截至目前,全市各基层院凝炼形成了晨曦未检、西青检察KPI(关键绩效指标)等21个工作品牌。

    (三)完善指标体系,实现评价动态化。随着司法理念、工作部署、工作重点等的变化而进行实行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增、减 、调”。“增”就是需要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检新的要求或举措,及时添加指标,确保落实。“减”就是当有些考核项目已经发生变化或不合时宜,应从评价中及时剔除。“调”就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业务工作的侧重点可能有所调整,评价项目标准也相应调整,使靶向性更加精准。对全市检察机关运行态势普遍良好的指标,比如全市各级院复议复核改变率均为0,统一不作正负向评价;又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不再以适用比率排名,不再对绝大多数院作出正向评价,只对适用率低于85%的院进行负向评价,进一步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导向作用。而对全市检察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短板弱项,比如民事检察,负向评价涉及的院就比较多,目的就是要增强危机意识,不断改进工作。

    (四)借助科技手段,实现评价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明确考评“数据以案管为准,案管以系统为准”的原则,检察业务数据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改变以往考评指标涉及项目多、分数计算比较繁杂,靠人力挨个去统计、筛选、填录,再逐人、逐案去核对的局面。对于非检察业务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坚持瘦身减项,不必要的、没有客观依据的一律不作为评价指标,纳入评价指标的也要以日常掌握的数据为准,不再为了评价而向各院要报表、要台账、要数据,增加无谓的工作负担。研发《检察信息直报系统》《案例报送应用平台》等软件系统,实现了各项数据直接抓取、自动导入、考核项目灵活配置、评价结果自动产生的功能,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客观。

    【典型意义】

    天津市检察机关的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两年多来,与检察官绩效考评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案例4

    云南省检察机关压实

    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

    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领导干部 带头办案 引领示范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改革情况】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监督机制,落实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质效提升、管理水平提高。

    一、规范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亲历办案职责,健全领导干部常态化办案机制。2016年制定出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暂行规定》,2018年、2019年先后制定《关于全面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和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工作。一是细化办案责任系数。要求将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全部配置在公诉、侦查监督等一线业务岗位,同时将市县两级院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直接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参与轮案,并对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数量的占比系数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亲历办案事项,防止走过场。详细规定阅卷、提审、审查、出庭等员额检察官必须亲历的事项,杜绝全程代为办案的现象,从根本上改变以往领导干部办案中看纸质材料多、听汇报多,审阅卷宗少、面对当事人少的情况。三是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人确定机制。明确通过升级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领导干部以检察官身份确定为直接承办人,按规定编入固定办案组织参与轮案,并独立负责办理案件,避免发生干预分案、挑案办理等情况。四是实行院领导直接轮案机制。怒江州检察机关针对入额院领导占员额检察官比例较高的实际,院领导直接轮办案件,全州4个基层院检察长均在各自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2020年贡山县检察院的院领导直接办案数占全院案件数的80%。2019年、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数连续位居全国前列,其中,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数达40308件,领导干部人均办案49.64件,占同期全省员额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39.09%。

    二、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充分发挥办案示范引领效应。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影响性案件,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带动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整体提升。一是检察长带头办理影响性案件。如,省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化解申诉长达10余年的谭某某申诉案,亲自接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亲自阅卷,在作出维持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协调各方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面对面倾听被害人心声,深入释法说理,推动案件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二是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办案质量效果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省三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及州市检察院领导认真落实涉黑涉恶犯罪挂牌督办包案制度,从审查案卷做起,加强对案件的直接办理、部署、全程指挥,严控案件质量,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三是案件类型全覆盖,带动业务条线办案工作上台阶。从案件类型来看,2021年上半年,各级检察院领导直接办理的案件覆盖“四大检察”,其中,刑事(含刑事执行、未检、控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别占70.02%、15.64%、10.26%。昆明铁检分院检察长直接承办公益诉讼案件,会同中国铁路昆明局、大理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实地调查祥云县沙龙镇谢官营村委会楚大铁路线K128+800左侧村民私打水井危害铁路安全问题,审慎采取磋商方式推动祥云县先后解决高铁线下重点安全隐患点25处,带动同类案件办理,保障高铁线下安全。

    三、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监管,防止领导干部办挂名案、简单案、凑数案。领导干部办了多少案?有没有办挂名案、简单案、凑数案?所办案件是否发挥出精品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这些痛点、堵点,云南省检察院多措并举完善监督机制,确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一是实行逐月通报制度。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直接办案通报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对入额院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办案所占比例、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情况、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情况及审批审核案件情况分别统计,实行月通报,推动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透明化,将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置于上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监督之下。二是强化抽查督导。依托司改督查机制,对全省17个分州市检察院及部分基层检察院落实领导干部办案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把亲历性作为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主要标准,从严审核所办案件,不仅抽查卷宗查看办案痕迹,而且对承办院领导进行个别谈话、现场提问,一旦发现只办简单案件、办案痕迹不明显、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不全面、不了解案情等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三是建立对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流程监控制度。明确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刑事案件的各办案环节、节点的办理期限、诉讼权利保障、文书制作等流程进行重点监管,对重点案件、办案流程中的重要节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廉政风险点,通过发送流程监控提示函、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时监督。2019年以来,全省三级院检察长严格落实亲自阅卷、亲自提审、亲自审查、亲自出庭等要求,直接办理案件9119件。

    四、推动领导干部在亲自办案中发现问题,提升检察办案和管理能力。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在亲自办案中,注重发现问题、探索创新,不仅有效提升办案质效,而且对开展法律监督、探索改革路径、提升队伍素质起到了助推作用。一是精准深挖线索,推动社会治理。如,德宏州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直接担任陈某等10人涉黑犯罪案件的主办检察官,通过办案发现犯罪线索,推动打掉跨国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5个,破获相关案件510起,提起公诉173人,跨国黑恶势力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又如,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主办刘某某等47人涉黑案,追诉遗漏犯罪事实15起,对不涉黑的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分案处理,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份,有力推动深挖根治、行业整治、长效常治。二是探索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领导通过办案带头探索符合本院实际的措施办法,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如,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积极探索“三集中三简化”办案模式,该院首创的在羁押场所滚动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宣讲动漫视频的做法被最高检推广。三是发现和解决检察管理深层次问题。各级检察院领导在亲历式办案中不仅注重对重大案件的质量把控,而且注重发现案件质量管控、检察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探索解决问题之道,推动解决司法办案、队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办案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如,2019年12月,省检察院检察长在阅卷的基础上,就孙小果案列席省高院审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省高院经审议全部采纳检察长列席意见;同时,通过亲自办案发现检察环节监督责任无感、履职不到位、监督虚化弱化等问题,对12名检察人员进行问责,并牵头对案件进行剖析,下发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深入查摆并整改检察监督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推动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监督责任不断压实。

    【典型意义】

    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目的是要让领导干部通过办案了解情况、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带动整个队伍提升办案能力水平。云南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狠抓入额领导办案工作,解决了领导干部为什么要办案、办什么案、办多少案、怎么办案及办案责任问题,工作成效明显,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价值。

    案例5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

    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

    【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量化评估 逮捕必要性 裁量权

    【改革情况】

    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有利于规范行使检察裁量权,减少逮捕必要性判断中的主观性,提升司法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司法理念,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紧贴司法实践,科学构建量化评估模型

    通过对社会危险性评估方法的研究,借鉴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模型,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和统计学分析,明确社会危险性包含的人身危险性要素和诉讼可控性要素,构建系统化、可操作、可量化的评估机制。一是创造性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将量化评估因素分为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三类,细化评估项目43项,确定各类因素在社会危险性评价中所占的比重。召开专家评估咨询会议,邀请法学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改进,借助“外脑”提升项目科学性。二是研发评估系统。根据已成型的模型建构与量化表格,引入信息化手段,研发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实现便捷操作。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诉讼可控性等量化情况分类代入,通过特定算法,既可得出是否应予逮捕的基准判断,还可将量化评估结论形成审查报告结论性文字,以及系统使用情况统计、查询等,切实提高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效率和量化评估精准度。三是通过数据分析优化评估认定机制。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数据验算工作,对该院2019年以来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对照检验,发现影响逮捕准确率的15项因素重新赋予适当的分值,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提高适用逮捕的准确性。

    二、细化司法责任,完善量化评估配套机制

    为确保量化评估机制在审查逮捕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得到正确适用,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体系,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审查责任体系。2020年12月,制定实施涵盖实施原则、调研考察、深化逮捕标准、提高提前介入、完善捕前分流、跟踪羁押审查、探索替代性非羁押措施、沟通公法联动、监督评查等十四个方面内容的降低审前羁押率实施意见,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提供了方向和前期制度保障。2021年2月,出台《刑事诉讼流程异常案件强制研判制度》,明确对捕后不诉、捕后轻缓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进行强制分析研判,以了解刑事诉讼流程异常出现的原因,从而及时发现制度与个案匹配时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创新探索替代型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犯罪数额+罚金”的保证金缴纳制度、弃保潜逃后追逃工作衔接等工作,保障在适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判断后,控制各种诉讼风险,完善羁押替代措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据统计,2021年1月至5月,该院审前羁押率为48.48%,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

    三、统一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降低呈捕率

    在初步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后,南沙区检察院将该系统与公安机关共享,与公安机关统一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从源头上减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该院在前期探索中发现,公安机关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减少案件呈捕率,通过其自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直接起诉,可以更加高效地降低审前羁押率。为此,该院正在结合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的运作状况,收集公安机关的使用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后,同步与公安机关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予以固定,完善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捕前分流,减少呈捕案件,逐步推动非羁押式移送审查起诉常态化机制。

    【典型意义】

    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审查逮捕决策的客观性,降低审查逮捕中的恣意,规范检察裁量,落实司法责任,增强司法人权保障。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组织研发出自动计算的评估系统,不断优化各要素分值权重,评估结果的精准度高,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了显著成效,对其他检察机关推进降低审前羁押率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案例6

    甘肃省天水市检察机关

    推行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机制

    压实检察办案监管责任

    【关键词】

    办案瑕疵 累计积分 办案责任

    【改革情况】

    为进一步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官履职权责统一的要求,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天水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一套具有特色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较好地发挥了提升案件质量的“助推器”、压实办案责任的“紧箍咒”作用。

    一、定标准建机制,监督管理有据可依。一是明确积分标准。《办法》对检察官在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文书制作等9个方面可能出现的58种情形和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32类问题确定了办案瑕疵扣分标准,对不同问题依其严重程度扣1-10分,以一年为一个办案瑕疵累计积分管理周期,全面涵盖了各类案件办理流程中常出现、易出现的问题。二是制定处理措施。凡检察官办理的公诉案件瑕疵累计积分40分以上,其他案件瑕疵累计积分30分以上及在省、市检察院组织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因事实和证据原因形成捕后绝对不起诉、撤回起诉和无罪案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年终评定绩效等次及启动退出员额机制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倒追机制。对连续出现瑕疵累计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办案单位,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相关主要负责人要作出检讨,同一年度出现多件不合格案件的,对相关部门及基层院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相关人员依规作出处理,自上而下传导压力,层层压实办案责任。

    二、重落实强配套,制度落实保障有力。一是建立“晒案”机制。每季度将检察官办案扣分情况以问题清单形式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对办案瑕疵根源进行梳理分析,指出办案人员在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专业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促使检察官主动认领,逐项整改落实。二是强化制度衔接配套。将《办法》落实与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和案件流程监督等制度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办法》的落实效力。三是严肃处理。《办法》施行以来,已对6件不合格案件的11名责任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部门负责人2人、其他检察官7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将其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四等次,并扣发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考核年度不计入检察官等级晋升年限。

    三、出成果见实效,案件质量全面提升。一是检察官办案“三个意识”显著增强。通过对《办法》的严格执行,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实现了从“要我改”向“我要改”的态度转变,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二是案件办理不规范的问题明显改观。不合格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5件下降为2020年的0件,不规范问题数从2018年的1554处下降为2020年的310处,以《办法》运行促案件质量提升的目标基本实现。三是优质案件不断涌现。改革以来,2件刑事执行监督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1件行政检察案件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件,9件案件或司法文书入选“全省十大未成年人工作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法律监督案件”“全省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民事检察优秀法律文书”等。另外还有3件案件在省、市院案件评查中被评为优质案件,予以通报表扬,使改革成效得以充分体现,切实落实了司法责任,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案件质量是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确保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核心的内容。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真正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起到了较好推动作用,具有很好的示范、推广价值。(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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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必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1-03-0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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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极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积极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影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同比下降19.4%。其中,受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0.6%、12.4%和46.1%;主动履职的公益诉讼、诉讼监督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9.2%和9.6%。

    一、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中国之治

    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觉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中担当作为。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70561人、提起公诉1572971人。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坚决贯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支持新疆等地依法防治暴恐犯罪,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5.7万人,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35起陈年命案。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5万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21.2万人。

    在依法履职战疫和促进经济恢复中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及时出台系列司法政策,指导依法追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筑牢抗疫法治防线。继去年初打破常规、连续发布10批55件典型案例后,因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再就核酸检测造假、制售假疫苗等发布4批19件从严追诉典型案例,指导办案、震慑犯罪、预警社会。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宽严相济,批捕涉疫犯罪7227人、起诉1.1万人。坚决贯彻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制定实施“11条意见”,服务“六稳”“六保”。突出稳企业保就业,用好司法政策,助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有力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起诉2.3万人,同比上升2.9%。持续清理长期未侦结的涉企“挂案”,2019年排查的2687件已督促办结2315件;去年再会同公安部排查督办5088件,为企业解绊,促放手发展。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检察机关受理一起串通投标案,查明6家涉案企业系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胁迫出借资质,对涉黑犯罪依法严惩,对企业则依法不起诉,促其规范经营。开展企业控告申诉专项清理,排查2.1万件,支持企业合法诉求5519件。助力企业发展同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布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起诉1821人,支持农民工起诉讨薪维权1.1万件。严格区分恶意欠薪与周转困难而欠资,以精准司法保企业、为员工利益谋长远。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检察机关参与三年为期的专项斗争,一开始就明确提出“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严格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9个指导性文件,统一办案标准;对150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导。2018年以来,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14.9万人,起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4万人,是前三年的11.9倍。对未以涉黑涉恶移送起诉的,依法认定5732件,占起诉数的15.9%;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不认定2.1万件,占受理数的36.3%。坚持除恶务尽,起诉“保护伞”2987人。结合办案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明显改善:去年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为近4年最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近20年最低。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的这场专项斗争,惩治力度更大、办案质量更好、“打伞破网”更严,人民群众以更实在的安全感步入全面小康。

    积极参与网络治理。起诉网络犯罪14.2万人,在刑事案件总量下降背景下,同比上升47.9%。针对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态势,专设检察办案指导组,制定追诉、指控犯罪65条标准,用好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制度,助推依法从严治网。结合办案,就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执法能力、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抄送公安部等部门,共同推进网络秩序综合整治。

    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职尽责。协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9760人,已起诉15346人,不起诉662人,不起诉率同比增加0.5个百分点;退回补充调查4013人次,退查率同比减少12.4个百分点。对赵正永等1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提出判处死刑的公诉意见,判决予以采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1421人,同比上升63.1%。

    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源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犯罪结构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罪须从严追诉,轻罪则依法宽缓;促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更利矛盾化解、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携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该用尽用、规范适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不因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对依法可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批捕8.8万人、不起诉20.2万人,占已办结案件比例分别增加0.8和3.9个百分点。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5万人。审前羁押从2000年占96.8%降至2020年的5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制度适用情况,围绕审议意见推出28条深化落实举措。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司法效率更高,办案效果更好。

    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用典型案件引领法治、促进治理是检察办案的更高追求。定期发布检察办案数据、发案特点及趋势,以“检察专报”引导动态防治。发布“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等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诠释正当防卫理念和规则,坚定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后,2019年和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19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与公安部等出台指导意见,严惩以“被害”为名设局索财,让“碰瓷”者“碰壁”。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二、主动融入发展大局,以检察服务助力全面小康

    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聚焦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以有力履职促进高质量发展,自觉在服务大局中担当作为。

    在决战脱贫攻坚中贡献检察力量。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救助3.2万人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5.2%和61.3%。湖南检察机关办理一起涉黑案时,发现被害人遗孤无人照管,在安置、救助同时,协调民政、教育部门解决其监护和就学问题。为让被侵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尽早发挥作用,推广云南经验,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改变不结案不返还惯常做法,会同有关机关一体实施。去年检察办案中快速返还1.2亿元,惠及3.2万人。

    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1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0.9%和21%。万峰湖地处黔桂滇接合部,因无序养殖、水质恶化,2016年、2017年连续两次被中央环保督察点名。治防分属管辖,效果不如人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三地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协同治理、联手防控,再现一湖碧水。与生态环境部等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打击。会同自然资源部开展试点,强化土地执法领域协作,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出台检察政策,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促进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非法捕捞。

    护航金融安全。从严追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起诉4.1万人,同比上升3.2%。会同公安部对“联璧金融”“通金所”“卓达系”等36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会同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严惩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以案释法,引导理性投资。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指导意见,严惩洗钱行为。共起诉洗钱犯罪707人,是2019年的4.7倍。

    跟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并在天津、海南、重庆等9省(市)试点。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难以依法及时维权,全面推开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司法解释,会同公安部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追诉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协同国家版权局等对49起重大侵权盗版案挂牌督办。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人,同比上升10.4%。对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甄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谨防把一般违法、违纪问题作犯罪处理。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专门规范服务自贸区建设,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出台21项举措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京津冀检察联动服务协同发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务实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作,落实共抓大保护。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共同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沪苏浙皖21条检察意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川渝48项检察协作机制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渝桂检察协作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安全畅通。辽吉黑检察机关携手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监督,共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促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共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惩防跨国犯罪,完善跨境司法协助机制。首次发布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规范境外取证。依法办理涉外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法治为“一带一路”建设护航。

    三、全面推进“四大检察”,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关于“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自觉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担当作为。

    刑事检察更加有力。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立案2.2万件,监督撤案2.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4%和58.4%。依法当捕、应诉而未移送的,追加逮捕2万人、追加起诉2.9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3.8万人、不起诉4.1万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对“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投毒案”“韩显辉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建议改判无罪。同时,制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直接组织对3所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推进常态化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河南检察机关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某监狱一度监管秩序混乱,对7名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同时严肃追究6名派驻检察人员相应责任。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1万人次,同比上升33%。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热播,“大墙内”的公平正义备受关注,检察监督责任更重。

    民事检察更为精准。对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促进统一司法标准,推动解决同类问题;个案问题更多以检察建议促进纠正。提出民事抗诉4994件,同比下降2.1%,法院已审结案件改变率80.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00件,同比上升24.2%,法院采纳率68.7%。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程序错误等提出检察建议3.3万件,同比上升84.4%。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7万件,同比上升59.7%。持续深化专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009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352人,同比分别上升27.9%和6.5%。检察机关发现一犯罪团伙虚构带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再冒名被告应诉骗取车牌,制造虚假诉讼283件,涉案金额3700万元,追诉犯罪同时,向9家相关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就防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第五号检察建议。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82件,同比上升16.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8件,是2019年的2.4倍。对行政审判中违法送达、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提出检察建议6067件,是2019年的2.2倍。对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5万件,同比上升93.4%。针对一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深化专项监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6304件,其中讼争10年以上的353件。一申请人因宅基地纠纷十余年未能解决,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审查认为裁判并无不当,但为化解多年讼争,检察官深入村组,查明纠纷根源,经双向释法说理,敦促给予申请人应有补偿,这起“老大难”行政争议终于划上句号。

    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拓展。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令人瞩目。去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26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行政公益诉讼13.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倍和14.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直接办理了一批跨区域和影响性案件。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磋商机制,拟提出检察建议的先促请行政机关主动履职。针对一些污染企业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核实、督促整改,推动环保处罚信息共享,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8万件,同比上升14.1%;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4%,更多问题诉前即获解决。将提起诉讼做成生动法治课堂。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则提起诉讼,将案件办成法治样本,促进依法行政,警示、教育社会面。起诉8010件,同比上升67.6%;法院审结5976件,支持起诉意见5935件。拓展案件范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立案2.7万件,是2019年的3.4倍。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推动沿线环境安全治理。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检察机关开展长城保护专项监督,新疆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古迹专项保护行动。上海、安徽检察机关推动居民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专项治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贵州检察机关针对网络餐饮平台强制“二选一”,督促主管部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民法典指引检察履职。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全员线上专题培训,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统一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把民法典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价值指引,刑事追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对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万件次。妥善处理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件,对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案件,准确判断主观故意,谨防违法追诉;对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幌子,实为侵财犯罪的“套路贷”等,严格依法追诉。

    构建规范有序的检律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958件,同比上升30.5%。促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保障机制。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推动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做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控辩协商。携手司法部、全国律协,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同构积极、建设性检律关系。

    四、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以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自觉在保障人民权益中担当作为。

    守护“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开展“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完善线索移送、案件通报等协作机制,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8268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万件。联手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公共场所窨井盖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诉。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106件、公益诉讼424件。梳理办案中发现的窨井施工、管理、养护等方面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第四号检察建议,该部牵头制发窨井盖管理指导意见,促进对水电气、供暖、通信、广电等各类井盖联手共治;地方检察机关联动落实,督促整改窨井安全隐患17.6万处。井盖必须安全地踩在脚下。

    以公开听证办好群众信访。去年新收群众信访92.7万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99.8%。及时回复、用心办理赢得群众信赖,检察机关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3%,重复访同比下降13.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集中办理信访积案2.5万件,其中5年以上的1018件全部办结。推广河南经验,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承办多年难结案件,接访办案3.3万人次,是2019年的2.4倍。对重大争议或影响性案件,创新以听证形式公开审查。大检察官带头,四级检察院全覆盖,组织听证2.9万件,是2019年的10.8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居民等参与,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听证后化解率83.7%。开通听证网络直播,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未成年人和拐卖儿童等犯罪5.7万人。会同有关部门建成1029个“一站式”办案场所,促进询问、证据提取一次完成,尽力防止“二次伤害”。对监护人侵害和监护缺失,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513件,是2019年的6.3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既应依法惩戒,更要教育帮扶,重在转化。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3.3万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1.1万人,占办结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21%,同比增加8.3个百分点。福建福州检察机关探索运用督促监护令,促家长履行管教义务。湖南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性侵案发现,某校两名负责人知情后既未认真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吸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推行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孩子就是未来,司法保护要持续做得更实。

    彰显法治的温暖与力量。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起诉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381人。与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意见,救助378名遭受不法侵害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是2019年的3倍。办理军用土地保护和军营周边环境整治以及机场净空、舰艇航道、军事设施维护等公益诉讼151件。某军用机场附近企业违法排放,严重影响部队战训。辽宁军地检察机关联署发出检察建议,驻地政府迅即整治,多年扰军难题得到系统治理。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浙江青田“检侨之家”以远程视频为海外华侨解申诉难题。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起诉496人,在前两年大幅下降基础上,同比再下降69.7%。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会同中国残联推广杭州经验,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有爱无碍”让残障人士放心出门。针对“无码老人”出行、消费困难,开展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促请职能部门消除“数字鸿沟”。与全国妇联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协作机制。

    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件件连着民心,都是“天大的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须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针对网络侵权多发、个人维权困难,抓住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的典型案例,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自诉转公诉。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畏难维权。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指导江西检察机关办理一起外地跨省倾倒废液严重危害村民饮水安全案,因危害公益后果仍在持续,首次适用民法典变更诉讼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诉请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得到支持。指导广东、陕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督促落实从业禁止。赚“黑心钱”必须重惩重罚,做实不敢犯、促进不能犯。对严重损害群众获得感的犯罪,案值不大亦须坚决惩治。一搬家公司低价揽活,再将约定的数百元坐地起价10余倍,敲诈勒索31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19人,铲平喜迁新居的“路障”。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助推法治更暖民心。

    五、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检察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五个过硬”要求,自觉以更强本领担当作为。

    以政治建设引领业务发展。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融入检察履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制定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主体责任,重在把问题的本质、要害找准,从源头整改。修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范,严格依法履职。发布指导性案例9批34件、典型案例81批525件,要求强制检索、参照办案。创刊《镜鉴》,反思违纪违法、错案教训,引以为戒。会同中央媒体评选“新时代最美检察官”,组织优秀公诉人竞赛等业务练兵,通报表扬49名优秀检察官、30个优秀办案团队,让榜样引领政治强、业务精。

    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发布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以知促行,引导检察办案求极致,惠及群众、减少讼累。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1:1.43,“件”同比下降0.44,压减了41.2万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检察理念、作风在转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同比分别下降57%和42.6%;自行补充侦查4.8万件,是2019年的23.5倍;不捕不诉率进一步上升,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则下降40.2%,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持续抓实从严治检。抓住落实“三个规定”不放,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在2019年四级检察院全面报告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基础上,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定期通报、随机抽查。全年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67763件,是前两年总数的5.8倍。如实填报,重在抓实。发生司法腐败案件,均倒查记录报告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厅长贾小刚严重违纪违法,经深挖彻查,发现机关6名干部未按规定登记过问案件情况,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4人在内的1318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同比上升2.2%。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2人,同比上升20.3%;检察官589人,同比下降14.3%;发生在检察办案活动中的629人,同比下降13.5%。履行主体责任自行查纠的予以肯定,被动查处的依纪问责。

    坚持不懈服务基层、打牢基础。研究制定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25条意见。省级检察院梳理出129个工作滞后基层检察院,市级以上检察院班子成员定点联系、精准帮扶。全面推开东中西部检察院结对共建,健全跨市、县检察人员互派交流机制。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治藏方略,统筹规划、务实推进检察对口援助,促进新疆、西藏、青海等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研发运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助推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更优。实行案件序号终身制,无论经历多少层级、环节,一号到底,让检察办案能回溯、司法责任可落实。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邀请1080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检察活动。系统梳理代表委员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时提出的4236条意见建议,落实在日常工作。代表委员提出的204件书面建议、57件提案全部办结回复,连续三年邀请代表委员评选建议提案优秀答复文稿。继续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去年上门征集的71条建议全部落实。自觉接受履职制约。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439人。对判决无罪的公诉案件逐案阅卷评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级检察院同步举办网上线下检察开放日,接受监督不因疫情“打折”。依靠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检察监督才能做得更好。

    各位代表,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与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时代发展赋予更重责任不尽适应。一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领悟、践行需持续做实,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不敢、不善、不规范监督时有发生,顶层设计需加强,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仍较薄弱。三是抓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还不实,这是检察工作跟不上的症结所在。四是统筹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改革措施尚待完善。五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检察人员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甚至充当“保护伞”,教训深刻。问题倒逼担当,我们将下大气力破难题、补短板。

    2021年工作安排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新发展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宏伟蓝图,检察事业开启新的征程。做好“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根本指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体要求是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布局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战略支点是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总体目标是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服务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检察人要更加自觉担当作为,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持续稳进,切实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的着力点。精准治理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促进防范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强化监督办案,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积极参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促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从严惩治危害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犯罪,加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防治力度。加强涉海案件诉讼衔接,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更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惩治涉军犯罪,加强涉军公益诉讼,助力强军兴军。行使司法主权,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利益和中国公民安全利益。

    第二,狠抓落实,切实增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自觉。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力度。民法典要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多用、用好。促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辩护全覆盖。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既防治“提钱出狱”“纸面服刑”,也防止应减不减、该放不放。促进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依法追诉犯罪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坚持提质效、拓领域,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持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好检察听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努力提升,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研讨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基本、基础和常规做起,从基层抓起,着力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检察官员额省级统筹、动态管理。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推动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同法治理念。抓实队伍教育整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让党放心、人民信赖。

    各位代表,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1931年在红都瑞金创立人民检察制度。90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检察始终与革命、建设、改革同步。新发展阶段、新的征程,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来时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本次会议要求,为保障人民幸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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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狂飙”!湖南检察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加速度
    作者:湖南24小时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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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扫黑办联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长沙火车南站候车大厅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湖南检察在行动”宣传活动,向过往旅客滚动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手册、开展问卷调查,得到了旅客们的热烈响应。据了解,湖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锚定五个“聚焦”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开展。自2022年以来,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369人,起诉1074人,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28件,主要办案数据位居全国前列。扫黑办队伍建设、涉黑恶案件分级把关和金融放贷领域治理等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张某某等人徇私枉法案”和“雷某某等人涉黑案”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五个“聚焦”一是聚焦常态长效。高位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调整成立省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实行挂图作战、专班运行。组建50人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持续优化保障扫黑除恶法治化、机制化、常态化运行。二是聚焦大案攻坚。推出挂牌督办、专案专办、领导领办“组合拳”,先后与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2批8件案件,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直接领办涉黑恶案件。三是聚焦打深打透。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和“签字背书”制度,共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25人,直接立案侦查“保护伞”6人。对涉黑恶案件财产提出处置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并对财产处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四是聚焦监督质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通过采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方式,确保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五是聚焦行业治理。持续深化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积极参与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行业治理,督办和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恶案件,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28件,回复整改率100%。来源:省检察院扫黑办

    【来源:北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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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1月16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作者: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07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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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查庆九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五年,也是青海检察机关不忘初心、勇毅前行、创新发展的五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和省十三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为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

    我们始终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属性,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落实重大部署、完成重大任务中厚植忠诚本色。

    坚定捍卫“两个确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心组织党史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树牢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的意识,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制定《关于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高检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查落实办法》,印发任务分解清单推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若干措施贯彻落实,围绕省委“一优两高”战略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等重大决策谋划检察工作。

    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制定请示报告工作实施细则和重大法治事项请示报告规定,及时向省委和最高检请示报告检察工作重大事项、重点案件、重要部署,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工作、破解难题。完善省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更好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

    2022年,我们突出抓好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制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服务现代化新青海建设“22条意见”,印发通知对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作出部署。对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党代会精神等重点工作开展覆盖8个市州30余县(区)的调研督导,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精神一贯到底、落地见效。

    二、坚持服务大局,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们胸怀“国之大者”,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制定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民营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意见18项,在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中积极履职尽责。

    多措并举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落实“六稳”“六保”,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涉民企刑事“挂案”清理,累计清理“挂案”19件,督促开展侦查8件;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办结相关案件103件;与省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法律难题。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1343人,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328人。联合金融监管部门持续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9人。

    主动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实施意见,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公益司法保护。与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会签工作办法15项,沿黄、环青海湖地区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设立三江源地区检察院,集中管辖全省跨区域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和刑事案件,生态检察保护更有力量。促进源头治理,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3269件,督促修复被损毁耕地、林地、草原38.8万亩。落实最严保护制度,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及服务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专项检察活动,起诉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673人,同比增加55.4%。

    能动履职助推社会治理。出台实施意见,助推我省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诉源治理,结合办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280份。针对毒麻药品管理及危险驾驶犯罪快速攀升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前端解决问题。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保持在85%以上。深化打造“枫桥经验”青海检察版。与省司法厅、省律协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律师参与接待信访500余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发布典型案例143件,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促进治理。从2021年起,向省委专门报告年度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主动当好党委法治“参谋”。

    2022年,我们会同8家省级单位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办理合规案件10件,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省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区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全年共开展巡回检察3次,办理青海湖裸鲤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69件。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批捕安全生产类犯罪4人、起诉6人。

    三、坚持稳字当头,助推更高水平平安青海建设

    我们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15669人,提起公诉31510人,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渗透破坏、煽动分裂国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加强涉藏州县敏感节点涉检维稳工作。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批捕抢劫、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1440人、起诉1723人;批捕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760人、起诉7538人;批捕偷拐骗、黄赌毒等犯罪7829人、起诉10048人;批捕涉疫犯罪24人、起诉32人,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踏实、更有保障。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斗争期间批捕涉黑恶犯罪717人,起诉1130人,8个集体获评全国、全省扫黑除恶先进单位,23名干警获得表彰立功。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省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统一办案标准,依法追捕追诉76人,不认定黑恶犯罪34人。依法办理“8·07”日月山埋尸案等一批全国有影响的涉黑恶大要案件。

    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全省检察系统反贪反渎职能、人员转隶,加强与监委配合制约,形成反腐合力。受理各级监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78人,起诉627人,其中厅局级21人,县处级75人。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犯罪172人、行贿犯罪95人。依法履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查办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67人,起诉28人,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2022年,我们汲取唐山打人恶性案件教训,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惩治涉黑恶犯罪“回头看”专项行动,聚焦2020年以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四类案件,集中梳理排查涉黑恶犯罪分子和“保护伞”漏网之鱼,发现相关问题线索204件,排查出涉嫌违法犯罪重点人员82人,制发检察建议35份。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维稳安保信访工作,省检察院领导带头包案化解陈年积访案件3件,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四、坚持检察为民,扎实办好检察民生实事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初心,认真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以检察履职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助力增进民生福祉。

    全力守护群众身边安全。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批捕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犯罪2430人、起诉3530人。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87人,办理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39件,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联合开展窨井盖治理,督促更换、修复问题窨井盖1750个,守护老百姓“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安全。积极参与“断卡”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427人,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常态化开展支持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支持起诉讨薪维权642件,帮助追回欠薪7181.3万元,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55人。

    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全部10625件信访实现七日回复率、三个月答复率两个100%。开展信访积案专项清理,化解27件重复信访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930名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助2659.8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逐年增长,连续三年实现省域全覆盖。通过公益诉讼检察促成省内部分地区巡游出租车安装计价器,得到省委领导批示肯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公交企业推动现役军人、残疾人、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省域全覆盖。主动服务国防建设,起诉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11人,办理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14件,推动修缮烈士纪念设施273处,用情用法服务“最可爱的人”。

    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842人、起诉1247人。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做好教育帮扶,附条件不起诉178人,有9人经帮教考上大学。会同公安、卫健委等部门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落地,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13处。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均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讲座535场次。

    2022年,我们开展支持农民工讨薪“检察蓝”专项行动,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4757万元。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加强困难妇女群体救助两个专项活动,救助困难妇女和未成年人149人,发放救助金390.4万元。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批捕20人。海北州检察院一揽子化解13件10年以上的陈年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五、坚持强化法律监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各类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力度,创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监督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积极适应反贪反渎转隶、检察职能调整和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推动全省检察工作转型发展,推动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格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完善监督制约新机制。省检察院制定检察官权责清单、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13项,设定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数量底线和质量要求,检察官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强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把关责任,完善案件管理、检察官联席会、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内部监督更加有力。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建立员额动态管理机制,组织遴选2批142名检察官,因不能胜任退出员额18人。

    提升法律监督新质效。刑事检察更有质量。共督促立案295件、监督撤案197件;追加逮捕158人、追加起诉320人;不批捕4123人、不起诉4506人,诉前羁押率逐年下降;提出抗诉261件,抗诉率居全国前列;“案-件比”优化至2022年的1.15;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134人次,对全省8所监狱全覆盖巡回检察,探索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成立西平地区检察院,统一履行我省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更加精准。共审查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8371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63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8件。办理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56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8件。与省法院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增强监督实效。公益诉讼检察更富成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20个市州、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步出台决定决议,形成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会签各类协作配合机制意见21项,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470件,发出检察建议3996件,提起诉讼201件,办案质量稳居全国前列。

    2022年,我们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方案,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在全国省级检察院层面率先制定《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实施意见》,对照最高检确定的60项业务指标,提出“跳一跳够得着”的质量目标,推动各项检察业务达标提质。与省公安厅建立省级层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进全省全覆盖和实质化运行。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制定《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规定》《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严防滥用职权、违规办案。2022年我省检察机关有10项办案指标排名全国前列,其中4项指标从排位靠后或末位上升至前列,案件管理工作主要评价指标整体排名居全国前5名,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六、坚持从严治检,不断筑牢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我们落实“五个过硬”要求,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坚持政治建设引领。自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青海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举行全省干警全员参加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交流,组织全员培训和专题网络培训、专题讲座,以理论武装筑牢政治忠诚。

    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落实党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紧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政法铁军主线,围绕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完善廉政制度,查纠各类顽瘴痼疾153个,处理处分问题干警42人,完善制度机制785项。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事项“有问必录”,三级院记录报告有关事项4252件。旗帜鲜明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全省检察机关处理违纪违法人员95人。

    加强业务素能建设。举办“实战+实务”全员培训73期、培训12938人次。全面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制度,与省法院常态化举行教育培训周。19件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8人被最高检评为办案能手、业务标兵,156个集体、32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其中获全国性先进表彰的集体和个人20个。

    坚持大抓基层导向。集中更多检力资源投向基层,为基层院争取落实专项资金6811万元,省、市州两级院挂派下沉基层院128人。建立领导联系基层、对口帮扶、结对帮扶3项机制,推动8个相对薄弱基层院“脱薄争先”,帮助玛多县检察院解决业务用房因地震受损问题,出台加强涉藏六州检察机关对口受援工作17条措施。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智能辅助办案、档案数字化等平台建设,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

    2022年,我们结合最高检党组巡视“回头看”,认真抓好省委约谈蒙永山问题专项整改,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三个清单,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六个一”活动,全面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开展作风查纠专项行动,制定作风建设“十条措施”,省检察院机关干警合计查找纠治作风建设具体问题4100条,机关作风为之一新。制定薄弱基层院脱薄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建立“蹲点+巡回”指导办案制度,组建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和《正负面清单》,誓将防干预、保公正进行到底。

    各位代表,检察机关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自己决不能置身监督之外。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履职制约和社会监督。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对待代表委员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答复反馈并落实。我们加强代表委员联络,组织部分全国、省两级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和开展专题调研。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元旦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座谈会、新闻媒体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我们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自2019年起,省检察院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主要办案数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检察办案,认真听取采纳律师意见建议。我们注重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制约监督,2022年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和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的异议,省检察院派工作组逐案评查,举一反三、防止错漏。

    各位代表,五年来,省委和全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作批示、提要求,省委和全省8个市州党委出台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为检察履职提供有力保证。全省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力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的结果,离不开省政府大力支持、省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市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离不开各级监委和政法机关的支持配合。在此,我代表省检察院和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一是服务保障全省工作大局的意识、能力和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还不够充分,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三是队伍能力素质和基层基础的短板有待进一步补齐;四是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推动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党的二十大开启了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专章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一次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国家安全、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凸显了这三个工作领域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及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省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长期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最高检工作部署,在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中履职尽责。

    ——青海属西部内陆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是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的首要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青海是三江源头、中华水塔,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全省检察机关将牢记“国之大者”,依法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扎实推进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区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助力国家公园创建专项行动,守护大美青海绿水青山。

    ——青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民族团结进步的示范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青海肩负的重大责任。全省检察机关将扛牢主责主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深化拓展“枫桥经验”青海检察版,巩固好青海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大好局面。

    ——青海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战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是全省人民的共同企盼。全省检察机关将忠诚践行检察为民理念,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用心用情办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小事”,促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青海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法治青海建设,是加快现代化新青海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省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若干措施,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我们将持续深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筑牢政治忠诚,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定践行“两个维护”;我们将持续深化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强化检察业务能力建设,引导检察干警像工厂对待产品质量那样对待“检察产品”质量,努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水平;我们将持续深化队伍建设,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深化作风查纠专项行动,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严明纪律作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检察队伍;我们将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各方面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保廉洁。

    各位代表,愿景美如画,奋斗路犹长。全省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勇毅前行,全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现代化,不断开创青海检察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海日报》(2023年02月07日 第6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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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前三季度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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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最高检发布了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针对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取得的进展,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658件9139人。不起诉23件300人,不诉率3.2%,较整体刑事犯罪低22个百分点。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1087件,占案件受理数的65.6%。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始终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上述负责人介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作为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一直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中之重,也是关系民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残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坚决予以从严追诉。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严重暴力犯罪3.9万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717人,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34人。

    同时,为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上述负责人称,检察机关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聚焦群众身边的“小案”。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2.5万人,聚众斗殴罪9488人,危险驾驶罪22万人。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零容忍”。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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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未完全铲除,秉持“不放过、不凑数”原则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2-07-2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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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寻衅滋事等社会治安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扫黑除恶常态化方面还有什么新举措?

    7月20日,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当前有的地方涉黑恶犯罪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黑恶势力隐藏蛰伏,逃避打击;有的行业领域整治还未到位,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检察机关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持续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指出,要加大督导、指导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黑恶犯罪。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113件5738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30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721件,占案件受理数的42.5%,同比增加8.9个百分点。最高检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将黑龙江省刘文革等人涉黑案等15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列为督办案件,推动办好“钉子案”“骨头案”。同时跟踪指导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此外,要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整治涉黑恶犯罪,推进行业治理。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配合制约,结合新旧四大行业整治,追捕“漏网之鱼”、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涉恶大要案。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四大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71件2153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076件,整改954件,整改率88.7%。

    该负责人还强调,要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安宁。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17208人,聚众斗殴罪6887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403人。

    该负责人还表示,要积极跟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工作,让其更好融入社会防止再犯罪。考虑到在2020年底结束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从2022年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涉黑恶人员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扶工作,一方面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实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创造就业机会,持续开展社会救助和跟踪教育帮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防范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最高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生 张晓畅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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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7-20 11:21
    快照: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

    就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

    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

    2022年已经走过一半,在当前国际环境更趋复杂和国内疫情冲击明显,经济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有哪些变化,办案数据反映出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治安状况,有什么新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20日向社会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结合发布的办案数据,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今年是检察机关的“质量建设年”,从半年的业务数据上看,“四大检察”办案质量有什么变化?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依法能动履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司法办案方式、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持续向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厉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犯罪,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2万人,提起公诉68.1万人,起诉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2.5万人,同比下降2.9%。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9.9%。同时,各地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诉前羁押率32.7%,同比减少12.7个百分点。同期,不批准逮捕13.9万人,不捕率39.2%,同比增加10.8个百分点。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不捕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分别减少0.6个、3.4个百分点,逮捕案件质量持续向好。不起诉20.9万人,不诉率23.5%,同比增加9.1个百分点,不诉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分别减少0.5个、4.6个百分点,不起诉质量不断提升。对提起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减少0.1个百分点,起诉案件质量稳步上升。

    (二)积极开展大数据监督,民事检察精准化引领工作创新发展。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3.6万件,部分地区运用大数据、“一案多查”等方法,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如重庆市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干某某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存在异常,发现50余件民事裁判案件监督线索,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同期,对于审结的案件,提出抗诉202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79件,民事抗诉改变率为90.9%,同比增加6.7个百分点,监督精准性不断提升。对于办理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2.3万件,检察建议采纳率同比增加13.7个百分点,监督质量明显提高。

    (三)坚决落实以“我管”促“都管”的理念,行政检察办案规模、成效进一步扩大。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88件,再审检察建议139件,行政抗诉意见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分别增加8.1个、20.5个百分点。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和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受理数和提出检察建议数均成倍上升,检察建议采纳率同比分别增加17.8个、18.9个百分点。持续抓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共化解行政争议5345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6188件。

    (四)积极稳妥推进公益保护,聚焦关键领域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效能。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7万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1万件,提起诉讼4801件,诉前整改率、法院裁判支持率均接近100%。同时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宣传作用。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万件,把“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的承诺和职责使命落到实处。积极守护群众身边安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安全生产事故源头治理,共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329件,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危化品领域、建筑施工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梯等常见特种设备领域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履职、因事制宜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及时消除隐患。

    记者: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社会各界对涉疫犯罪高度关注。涉疫犯罪当前有什么新变化?检察机关的履职方式有什么特点?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在全国多地散发,尤其是上海、吉林、北京等地疫情备受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快速应对涉疫犯罪新形势,在依法惩治涉疫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涉疫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涉疫类案件罪名发生较大变化,走私、偷越国(边)境、妨害传染病防治类犯罪人数较多并且上升较快。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疫犯罪708件1316人。起诉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狩猎罪、诈骗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以看出,疫情犯罪已经由原来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诈骗犯罪为主,转向现在的以妨害国(边)境管理和部分核酸检测机构违反防疫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主。从地区看,起诉人数较多的地区有: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河南、浙江等,而边境省份,罪名主要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和走私犯罪为主。

    (二)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涉疫犯罪新变化,快速查办相关案件。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于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快速惩治。特别是快速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江苏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毛老太案),南京禄口机场案,福建曾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南充李某、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及周某某、武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3起涉核酸检测案,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检察保障。

    (三)坚持依法抗疫,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涉疫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体上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有力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同时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要求,坚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引导,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性和温度。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案件中,依法不批捕168件375人,不起诉281件472人。

    (四)深入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突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根据2022年涉疫犯罪的新变化、新态势,最高检单独或与公安部联合发布3批16个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18批95个典型案例,最新一批为今年6月5日,联合公安部发布了4起破坏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保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试图发“疫情财”的典型案例,这当中有的为牟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防护服、抗原快速检测剂等防控物资,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容易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有的在疫情期间囤积食品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的在区域管控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网购方式和特殊时期人们迫切购买物资的心理,假借“社区团购”实施诈骗。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案,积极引导、促进政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统一认识和尺度,又对潜在犯罪形成震慑,同时推动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涉疫犯罪的认识、警惕、防范,引导全社会依法防疫、战疫。

    记者: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有什么重点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疫情多点散发,经济承压,更需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打造更优营商环境。2020年3月开始,最高检在部分地方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2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数据表明,2020年之前单位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2021年单位犯罪起诉数明显下降,这一变化表明,2021年3月以来检察机关扩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成效初显。截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7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单位3.9万个,其中,涉及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3.2万个,占比81.8%。对单位犯罪案件涉及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决定不起诉1.6万人、不起诉单位7527个。单位犯罪不起诉的适用,为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提供了前提和路径。

    (三)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作用,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举措更加多元。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726件;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426件。行政检察发挥“一手托两家”的独特监督优势,发布了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助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起诉知识产权犯罪5830人;受理知识产权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65件。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超时加班集中排查整治,稳妥探索开展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推动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市场活力。

    记者:今年4月,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请介绍一下这类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案管办负责人: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老龄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用检察履职守护养老“钱袋子”。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个突出特点,犯罪场景网络化。大数据时代,各类犯罪逐步与互联网高度融合,由线下向线上发展,养老诈骗类犯罪也不例外,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移动支付等方式诈骗老年人的财产。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养老诈骗犯罪767件1863人,其中以养老产业为名实施犯罪的827人,其他涉养老诈骗1036人。浙江检察机关借力数字化改革,开发线上数字化办案应用模块,通过梳理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总结提炼养老诈骗犯罪的关键数据要素,提升大数据在养老诈骗犯罪个案监督线索挖掘、筛查和深化类案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个突出特点,犯罪手段多样化。近年来,养老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呈现三个特征,一是诈骗名目上的迷惑性,通常以投资“养老项目”、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骗取老年人财物,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还以向老年人介绍当前养老现状、国家的扶持政策等,不断对老年人进行诱导;二是物质上的诱惑性,在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用送鸡蛋、杯子等“小恩小惠”让很多老年人放下戒心,先尝甜头后入陷阱,落入了骗子们“放长线钓大鱼”的圈套,以支付高利息、办卡享受补贴额度、入住养老公寓享受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达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目的;三是诈骗对象的精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色产业助推养老诈骗犯罪的问题日渐凸显,犯罪嫌疑人往往根据搜集到的个人信息,通过不定期打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精准选择老年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误导。1至6月,起诉的养老诈骗犯罪中,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有475人,投资“养老项目”的336人,销售“养老产品”的210人,宣称“以房养老”和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的140人。

    第三个突出特点,受害对象涉众化。从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来看,养老诈骗类型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类犯罪,三类犯罪占全部养老诈骗罪名的94.4%。而此类犯罪往往受害群体众多,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明显特征。养老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老年群体。随老年人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加上老年人收入稳定,支出项目相对较少,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多,跟风投资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此,最高检积极部署投入专项行动,2022年5月23日,最高检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会议开至四级检察院,将社会上出现的以各类养老产业为名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等作为打击重点。最高检在组织各级检察机关摸排在办案件的基础上,加大专项督导力度,对10起重大养老诈骗案件挂牌督办,组织地方检察机关及时起诉一批在办养老诈骗案件。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主动协同行政主管机关开展整治规范工作,体现以“我管”促“都管”的责任担当。如贵州省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检察蓝牵手夕阳红”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浙江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反映的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频发情况,系统梳理了三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征、问题成因,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建议,制发《检察白皮书》,联合公安机关、电信网络公司等共同筑牢反诈防线;江苏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对文化市场及相关市场存在的欺骗性营销进行专项整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寻衅滋事等社会治安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扫黑除恶常态化方面还有什么新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当前有的地方涉黑恶犯罪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黑恶势力隐藏蛰伏,逃避打击;有的行业领域整治还未到位,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检察机关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持续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大督导、指导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黑恶犯罪。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113件5738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30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721件,占案件受理数的42.5%,同比增加8.9个百分点。最高检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将黑龙江省刘文革等人涉黑案等15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列为督办案件,推动办好“钉子案”“骨头案”。同时跟踪指导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整治涉黑恶犯罪,推进行业治理。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配合制约,结合新旧四大行业整治,追捕“漏网之鱼”、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涉恶大要案。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四大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71件2153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076件,整改954件,整改率88.7%。

    (三)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安宁。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17208人,聚众斗殴罪6887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403人。

    (四)积极跟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工作,让其更好融入社会防止再犯罪。考虑到在2020年底结束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从2022年起,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涉黑恶人员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扶工作,一方面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实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创造就业机会,持续开展社会救助和跟踪教育帮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防范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最高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已实施一周年,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12223人,附条件不起诉11632人,不起诉16458人。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人员等开展特殊预防3156次,这些数据的同比都有较大上升,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具体办案中得到充分践行。

    (二)积极履职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5>6”。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在家庭保护方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出台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督促监护令”。2022年上半年,受理撤销监护权案件203件,支持个人起诉70件,支持单位起诉57件,撤销监护权104件,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在学校保护方面,参与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协助教育部推进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学生欺凌等工作机制。围绕校园预防性侵制度机制建设、宿舍管理、校园周边环境等,通过开展专项排查、督导检察、情况通报的方式,持续助推校园安全建设。多地检察机关针对校内外人员勾结欺凌在校学生较为突出的问题,督促公安、工商、交通及文化执法等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校园周边存在闲散人员聚集的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上半年共起诉涉及校园暴力犯罪案件165件343人。在社会保护方面,组织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解决旅馆、宾馆、酒店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等问题。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机制,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推动相关部门追责,并制发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1340人,同比上升51.8%。在网络保护方面,2022年上半年起诉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42人,积极办理网络保护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印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事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积极主动履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设,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各项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政府保护方面,主动加强与行政部门和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线索发现、关爱救助、社会支持等方面协作,共同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1至6月,共发放救助金额1300余万元,帮助重返学校1104人,提供临时照料790人。

    (三)加大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出版发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为促进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塑造和自护意识养成,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法治扣子”,最高检组织编写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下称《全书》)已于5月出版发行。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作为“主责主业”之一,全国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全书》既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的真实写照,又是以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为引线、融通“六大保护”的生动实践。(徐日丹 常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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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最高检提出这些新要求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2-04-2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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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7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今年3月下发的《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检察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并做好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等方面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7日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将抓好法律实施,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要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确保新法落地,充分释放治理效能。各地检察机关还将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工作机制、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

    最高检要求,要强化配合制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追捕“漏网之鱼”、深化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审查办理一批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案件。

    最高检提出,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既要确保精准从严从重惩治黑恶犯罪,又要避免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扩大化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手段的认定标准,避免“恶势力”口袋化倾向。同时,要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加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

    最高检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要加强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审查制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并且,要加强对涉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和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和涉黑洗钱犯罪办理力度。(综合新华社微博)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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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答记者问
    作者: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22-04-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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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于3月下发了《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二年,最高检对今年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检对落实执行该法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抓手。一是抓好自身学习。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采用专题培训、公检法同堂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学习、培训。二是抓好普法宣传。积极参与预防反有组织犯罪,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以案释法,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社会知晓度,增强青少年、人民群众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意识。三是加强治理机制建设。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工作机制、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四是抓好法律实施,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全国检察机关要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通过准确适用我国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要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要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确保新法落地,充分释放治理效能。

    问:在黑恶犯罪案件办理方面,2022年最高检有什么新要求?

    答:案件办理仍然是扫黑除恶斗争最有效的手段,是重中之重,要通过案件办理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一方面要强化配合制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追捕“漏网之鱼”、深化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审查办理一批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黑恶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既要确保精准从严从重惩治黑恶犯罪,又要避免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扩大化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手段的认定标准,避免“恶势力”口袋化倾向。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

    问: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方面,检察机关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答:一是要持续深化2021开展的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二是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案件办理推动源头治理。三是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侵蚀和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助力乡村振兴。2022年检察机关将持续运用好检察建议,规范检察建议制发整改,提升检察建议质量,不断健全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

    问: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始终是案件处理中的难点,最高检今年对该项工作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要加强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审查制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加强对涉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督促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三是加强涉案财产审查甄别,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依法提出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建议。四是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监督新办案件判决生效三个月内黑恶财产依法执行到位,非黑恶财产及时处置到位。对已审结案件开展“回头看”,确保涉案财产依法执行、处置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强经验总结,及时发布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典型案例。五是加大涉黑洗钱犯罪办理力度。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严惩涉黑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构建完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和体制优势?

    答:一是要充分发挥12309检察专线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完善畅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保护伞”线索发现、评估、移送处理和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横向协同”的常态化工作合力。二是紧盯扫黑除恶常态化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发现的线索进行重点审查,刑事检察部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的,及时向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移送,加大力度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坚决“破网打伞”,清除害群之马。三是充分发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作用,完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反馈机制,依法妥善办理涉黑恶申诉案件。

    问:全国扫黑办要求今年抓好扫黑除恶“十大实事”,其中之一是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高检有何具体的落实举措?

    答:一是要履行好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深入开展黑恶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严格依法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既从严监督,又保障权利,提升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效果。二是配合做好刑释人员教育帮扶。从2022年起,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要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利于刑释人员更好回归社会。三是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组织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加强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专人、专职、专业化运行。二是发挥好办案机制作用。执行落实好提前介入、分级统一把关、重大案件督导督办、重大案件会商报告等办案机制,同时建立涉黑案件报最高检扫黑办备案审查机制。三是加强队伍培养、使用。加强扫黑除恶专业人才库建设,在专业培训、重大案件办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才库作用。强化黑恶案件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出庭公诉、涉案财产处理能力培训。继续通过“上挂下派”交流方式实现“以干带训”效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专业队伍的成长运用。四是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吸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政法干警充当“伞网”教训,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引领过硬检察队伍建设,确保扫黑除恶检察队伍与黑恶犯罪“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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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发布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7-2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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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实四个责任

    推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最高检发布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明责定责、问责追责,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做法成效。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与“四大检察”布局相适应的司法责任体系,改革的集成效应、辐射效应、联动效应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对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关部署,有序推动改革、鼓励创新,最高检提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地方检察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评估,收集甄选了相关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聚焦“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考量了定责、明责、督责、考责、追责等重点环节,充分体现了强化政治责任、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优化层级责任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提出,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彻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各方面,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最高检领导也反复强调,要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领会透、落实好。各级检察机关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深化司法检察理念变革,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检察办案增加民生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江苏检察机关强化政治责任,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二是细化办案责任。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必须首先明责定责,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确保执法司法有章可循,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重点是要坚持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云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完整办案、亲自办案的要求,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在亲自办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聚焦规范与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的要求,将业务工作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探索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级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更好地发挥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实化监管责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代表“放任”。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四是优化层级责任。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持强基导向,强化对基层院的领导和指导,更是当前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天津市检察院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使得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和公信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选编了6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以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在强化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健全司法责任落实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

    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1

    江苏省检察机关细化办案责任

    推动检察权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关键词】

    司法办案责任 全覆盖 全流程 信息化

    【改革情况】

    江苏省检察机关紧抓落实司法责任的关键环节,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一、“三个明晰”,为司法办案科学定责

    (一)明晰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综合考虑检察权属性的多样性、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和检察权运行的一体性,司法责任制改革伊始即制定三级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对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的职权进行界定、配置和规范,科学划分检察官权力边界,明确169项职权,实现三级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有效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随着改革深入和刑诉规则的修改,对职权清单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强调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权限,切实扎紧检察官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出台《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团队评价标准》,科学界定办案组中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制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的七类案件、八类事项,强化检委会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明晰各主体的监督职责。制定工作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为主体,通过对案件全流程监管、开展质量评查等,侧重于发现案件本身的质量或程序性问题;检务督察部门以“人”为对象,围绕案件背后检察官是否正确履职、是否存在廉政风险、是否应追究司法责任开展工作,主动就某方面重大检察业务的质量效果和违反检察职责的类案线索进行督察,对确有问题的开展责任追究;控告申诉部门以“信”为来源,承担涉检人员信访举报、控告案件办理等,动态掌握情况,为监督提供线索;机关纪委以“纪”为重点,主要承担廉政警示教育等职责。

    (三)明晰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各部门监督职责衔接顺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机关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警示教育;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实时将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在加强对信访举报、类案线索、案件评查等情况的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院领导召集,检务督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机关纪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汇总研判、分类处置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三个重点”,确保检察官规范履责

    (一)以风险源头把控为重点。强化经常性教育提醒。组织拍摄《全面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教育片,出台《江苏检察机关十条禁令》,编印《警示教育读本》《顽瘴痼疾整治教育读本》等,开展经常性廉政警示教育,明确各项办案纪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梳理出司法办案相关职权190余项,排查出廉政风险点550个,建立相应防控措施1000余条,做法被最高检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针对大量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裁量权较大现象,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和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职责,紧盯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将六类认罪认罚案件列为案件评查必查案件,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案件备案审查。对涉黑、挂牌督办的涉恶、重大分歧等3类案件,实行省市县三级院把关,对其他所有涉恶案件实行两级备案审查,并延伸至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

    (二)以案件全程监督为重点。加强部门负责人过程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业务系统实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并有权对重点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审核意见、视情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建议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议等,确保本部门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案件全流程监督。自主研发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事先梳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规则写入平台,平台实时抽取、自动比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办案数据。每日对全省案件质量流程监控、电子卷宗制作、律师权利保障、涉案财务管理、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实行全面实时监管,对检察官办案不规范的情况,如超期、未按规定发送权利告知书或其他程序遗漏等,实时亮灯预警,直接通报到具体院具体案件,直至检察官按要求整改,规范按期办结案件,实现案件从进到出全流程、全留痕自动实时监管。加强业务数据定期研判会商。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每双月研判会商检察业务发展态势、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分析业务数据反映的办案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相关业务部门和检察官重点关注,并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案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事中监督。

    (三)以定期评查督察为重点。坚持“专项评查+随机评查”,会诊案件质量。针对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常态化开展随机评查。2020年在全省推广网上异地专业化评查,异地评查案件共8673件,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通报,评查问题整改率98.65%,同比上升6.38%,把牢办案质量“生命线”。坚持“常规督察+专项督察”,推动解决易发多发问题。案件质量评查、类案分析研判基础上,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专项督察活动。2020年开展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集中整治,对全省三级院18865名检察人员(含劳务派遣等编外人员)逐人排查,对排查出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38人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开展因不捕不诉申请复议复核、撤回起诉、被判决无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四类案件的专项督察,对735件四类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出29个方面的问题。

    三、“三个保障”,确保有效追责

    (一)业绩考评保障正确导向。研发“江苏检察机关考核平台”,制定《江苏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江苏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试行)》,围绕案件办理质效,以省院“标准库”+各级院“本地库”的形式,细化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突出办案质量,“标准库”302个指标中,办案质量指标144个,占比47.7%。同时,坚持将司法监督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指标,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司法绩效奖金挂钩,倒逼检察官规范高效履责,有效保障规范司法正确导向。

    (二)智能监督保障运行高效。创设智能化精准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依托案件管理智能辅助应用平台和电子卷宗系统,在全国首创市内跨县区案件质量网上交叉评查、全省跨市指定罪名网上专项评查机制,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动态比对、筛查、通报全省司法办案质量情况。推行大异地专业网上评查后,发现的问题逐渐由程序向实体转变,发现的问题也更加精准,对检察官办案监督指导也更加精准。建成使用视讯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整合全省三级检察院司法办案、信访接待、机关周边安防等重要场所16000余路监控视频,实现远程监督全覆盖,办案场所使用规范率上升至98%、检察人员办案行为规范率上升至99%、办案安全率实现100%。

    (三)严肃追责保障监督刚性。加强检察官惩戒。出台《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惩戒办法》,明确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程序,对检察人员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司法责任。如对某市检察机关1名构成重大过失、1名构成一般过失、3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检察人员,依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常态化检视案件。对存在瑕疵、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开展检视剖析。省院先后召开2次案件检视会、对6个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我检视,并责成7个单位召开案件剖析会进行检视剖析;组织对2018至2020年40件国家赔偿案开展专题剖析,逐案分析原因、总结反思教训。强化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监督失责或违反办案程序和相关规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分别采取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问责,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震慑。对在执法督察中发现问题的4名责任人进行追责,对4名责任人进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对39名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自立体构建检察办案责任体系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案件质量指标持续向好。2020年无罪案件数量、撤回起诉、法院退回案件数量下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抗诉改变率与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位列全国前列,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数大幅上升,采纳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同比显著上升。通过构建定责、明责、履责、考责、追责的有效闭环、环环相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效防止了案件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

    案例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统筹办案与管理

    建立市分院检察长差异化

    考评规则

    【关键词】

    市分院检察长 业绩考评 差异化

    【改革情况】

    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考评,如何区别建立符合该类主体的考评模式,是推行业绩考评工作中的难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对于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的创新实践中,取得初步成效。

    一、考评内容上,统筹考虑办案成果和管理成效

    一方面,业绩考评的专业性,决定了业务工作仍要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所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检察长自身办案情况作为效率指标的主要评价内容,并鼓励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系数设置和分值权重上对实体案件、疑难案件予以倾斜。另一方面,考虑到检察长工作中业务指导与管理内容占比较大的特点,为更好发挥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头雁作用,带动整个地区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将能够体现其领导能力的辖区两级院检察业务实绩,也纳入检察长考评范围。比如,辖区两级院办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由于在案件类型上、办理方式上、法律适用上均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体现了检察长站位较高的指引、审核、把关工作,凸显了检察长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实施细则》将该部分工作内容,纳入检察长考评的质量指标范围。又如,《实施细则》将“以上看下”(系黑龙江省检察院对各市分院考核评价机制)业务类考核结果中,被评定为优秀的业务工作,确定为质量考评指标加分标准。这主要是考虑“以上看下”评价的业务类工作,能够集中反映当地检察机关的整体成绩,是检察长在某一方面、某一条线业务工作中付出努力的成果折射。通过这种方式,从省级院视角,既可以对重点工作内容予以肯定评价,又可节约考核资源和评价成本,促使两种考评制度相互补充,使《实施细则》内容更加全面合理。

    二、考评体例上,遵循既有框架又有适度创新

    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是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在考评制度的体例设计上仍沿用最高检对检察官业绩考评的质量、效率、效果三类指标的模式。但是在整体指标类别不变的前提下,在具体考评内容设置上,省检察院结合检察长工作涉及业务面广、内容繁杂的特点,认为不宜在检察长考评实践探索初期过多地设置指标内容,应抽取有代表性的工作内容,以点带面地评价检察长的业务把控和统筹领导能力,为考评中结合问题实时调整留出空间。有鉴于此,选择了部分能够集中反映检察长工作情况以及具有引导作用的工作内容,进行考评指标设置。比如,对于效果指标的考评,着重通过工作经验或成果等获上级单位、主要领导的肯定情况,重点突出评价工作成果,以点带面地反映所在地区检察工作情况。又如,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院领导应当主要办信访申诉案,每办一案,都是更深入广泛调研,可从中发现、解决许多监督办案和检务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的要求,引导检察长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主持公开听证,在效率指标的考评内容中,单独设立分值予以评价,发挥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

    三、考评规则上,充分考虑检察长换届、调任等实际情况

    相对于一般检察官业绩考评而言,检察长业绩考评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科学处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既不让业绩考评“缺位”,又保持客观公正。在2020年度业绩考评中即存在一些市分院检察长新任、转任、退休等特殊情况,使得考评规则在检察长办案基础数量的确定、检察长工作业绩所属地区的认定等方面产生分歧。经过研讨论证并提交省检察院党组会审议,确定新任、转任检察长以考评周期内任期超过半年的地区为考评业绩所属地;新任职检察长任期不足半年的,由考评委员会结合其在原单位工作情况对其考评等次予以认定,但不参与考评排名。这一做法弥补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下的考评“缺位”问题,较好地把握住了业绩考评全覆盖的效度,赢得了检察干警的普遍认可。

    【典型意义】

    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分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合理化、精细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有针对性地引领这类考评主体的工作侧重,以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检察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案例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优化层级责任

    构建基层院综合评价体系

    【关键词】

    业绩考评 综合评价 一体化管理

    【改革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同时,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综合评价体系的目标、方法与导向

    (一)评价目的。综合评价的目的是引领全市各级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检、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持续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评价主体。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为天津市院,评价对象为各分院和各区院,市院成立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协调评价具体工作事项,市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线具体考评。

    (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由队伍建设、检察业务、政务综合三大项组成,其中,队伍建设指标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和最高检、市委部署要求情况,抓党建带队建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以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主要依据,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及天津市特色检察工作进行“本地化”设置。政务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技术办案、检务督察等。考评指标设置在数量上严格限制,从原来基层院考核设置的580项指标精简到138项,同时保持指标体系的动态开放,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四)评价方法。突出评价的客观性,对队伍建设、政务综合评价,可量化或者确实有客观依据的纳入评价。对检察业务评价,主要依据业务数据进行量化评价,重点对能够反映办案力度、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指标数据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全年,1-6月进行一次半年评价。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弥补动态监测功能。考评体系还设置异议复核机制,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效避免了原有基层院考评中结果过度量化、分值配比难以平衡、指标设置不科学、考评程序过于繁杂等问题。

    (五)评价导向。突出办案质效,依据客观数据或客观事例,以述评形式开展正负向评价,既有正向的分析评价,以激励先进,也注重横向对比,坚持问题导向,点名道姓点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鞭策相对薄弱的工作加以改进。同时辅之以具体数据分析,不再单纯以数据论成败,不再进行分值量化,不再进行划档排名。

    二、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优势

    与以往的基层院考核体系相比,综合评价体系具有指标清晰、导向鲜明、简便易行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维模式上更加注重激发各级院发展内生动力。重构后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再像以往是为了进行考核、评比,落脚点在于传导压力、激励引导,有效推动各院的工作,对各下级院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公示,精准画像,把脉问诊。指标设定主要是围绕最高检通报的核心数据和应当落实中央、市委和高检要求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便于各级院正确把握理解。评价过程中,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按照正向不多于5个院,负向不少于2个院的评价原则开展评价,只计个数不计权重分值,不再设定具体的分值,也不进行累计叠加、排名排序。主要目的就是让各级院对于自身重点核心业务数据的工作情况予以掌握,对负向评价项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考评对象上更加突出各级院的整体工作。重构前的考核对象为基层院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院各个条线负责本条线的考评工作,事前公布方案,考核后计算分值进行排名。重构后更加强化“强基导向”,突出各基层院的整体工作,不再分具体是哪个部门,不会再出现“本末倒置”“喧宾夺主”的现象。同时将分院和铁检院也都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有效管理,进行工作压力传导,以各项评价指标的持续改进,推动各条线、各院工作整体提升,进而带动全市检察工作整体进阶上位、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方法上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重构前的考评主要是年初制定考评指标,年底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后汇总计分。重构后的评价体系主要是根据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在各院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与全国相应数据对标对表,数据统计更顺畅准确,不再“难产”。改变了原来年底要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数据,再进行逐一核实汇总统计的现象。既减少了工作的繁杂与负累,又增加了评价的客观与公正。同时,对各项指标不打分,只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正负向评价,强化对各院各项指标数据的“述”和“评”,各院每项工作的优劣在评价报告中一目了然。

    (四)评价结果上更加注重客观权威。市院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后,由担负综合评价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比对,不再为某项工作赋分值、配比评分,然后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后在全市检察系统公开。公开后组织各院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综合评价指标确定的工作导向,对综合评价情况逐项分析研判,进一步巩固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市院各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各分院、基层院加强指导,督促对口条线负向指标的改进推动,特别是对本条线对标最高检指标相对落后的项目、负向指标相对较多的基层院,主动、靠前指导,并定期通报整改进度,增强综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

    三、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系统观念,实现评价精准化。注重提前谋划,在每个评价年之初便进行制定,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指标设置和指标定义,有效强化办案指标导向作用。突出办案质效,将“案—件比”作为刑事检察核心指标,对能够直接评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无罪判决数等6个刚性指标,只要发生即给予负向评价。加强系统集成,在确保评价体系相对稳定情况下,对已经形成定式的指标适当瘦身。如原来在刑事检察工作指标体系中对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单独评价,在2020年度综合评价时对各类检察建议一并整合总体评价。使评价指标导向性更加明显,评价契合度更高,为各院抓好工作提供了遵循。

    (二)预留发展空间,实现评价本土化。注重发挥评价的整体作用,不打分、不设权重,点面结合,提升评价质量。针对各院情况不同,除了规定硬性指标外,不搞一刀切,给基层院特色工作留下自主的空间,鼓励各基层院根据具体情况,打造本土自身的特色亮点。各基层院勇于探索实践、自觉争创一流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截至目前,全市各基层院凝炼形成了晨曦未检、西青检察KPI(关键绩效指标)等21个工作品牌。

    (三)完善指标体系,实现评价动态化。随着司法理念、工作部署、工作重点等的变化而进行实行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增、减 、调”。“增”就是需要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检新的要求或举措,及时添加指标,确保落实。“减”就是当有些考核项目已经发生变化或不合时宜,应从评价中及时剔除。“调”就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业务工作的侧重点可能有所调整,评价项目标准也相应调整,使靶向性更加精准。对全市检察机关运行态势普遍良好的指标,比如全市各级院复议复核改变率均为0,统一不作正负向评价;又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不再以适用比率排名,不再对绝大多数院作出正向评价,只对适用率低于85%的院进行负向评价,进一步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导向作用。而对全市检察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短板弱项,比如民事检察,负向评价涉及的院就比较多,目的就是要增强危机意识,不断改进工作。

    (四)借助科技手段,实现评价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明确考评“数据以案管为准,案管以系统为准”的原则,检察业务数据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改变以往考评指标涉及项目多、分数计算比较繁杂,靠人力挨个去统计、筛选、填录,再逐人、逐案去核对的局面。对于非检察业务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坚持瘦身减项,不必要的、没有客观依据的一律不作为评价指标,纳入评价指标的也要以日常掌握的数据为准,不再为了评价而向各院要报表、要台账、要数据,增加无谓的工作负担。研发《检察信息直报系统》《案例报送应用平台》等软件系统,实现了各项数据直接抓取、自动导入、考核项目灵活配置、评价结果自动产生的功能,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客观。

    【典型意义】

    天津市检察机关的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两年多来,与检察官绩效考评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案例4

    云南省检察机关压实

    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

    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领导干部 带头办案 引领示范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改革情况】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监督机制,落实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质效提升、管理水平提高。

    一、规范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亲历办案职责,健全领导干部常态化办案机制。2016年制定出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暂行规定》,2018年、2019年先后制定《关于全面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和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工作。一是细化办案责任系数。要求将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全部配置在公诉、侦查监督等一线业务岗位,同时将市县两级院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直接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参与轮案,并对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数量的占比系数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亲历办案事项,防止走过场。详细规定阅卷、提审、审查、出庭等员额检察官必须亲历的事项,杜绝全程代为办案的现象,从根本上改变以往领导干部办案中看纸质材料多、听汇报多,审阅卷宗少、面对当事人少的情况。三是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人确定机制。明确通过升级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领导干部以检察官身份确定为直接承办人,按规定编入固定办案组织参与轮案,并独立负责办理案件,避免发生干预分案、挑案办理等情况。四是实行院领导直接轮案机制。怒江州检察机关针对入额院领导占员额检察官比例较高的实际,院领导直接轮办案件,全州4个基层院检察长均在各自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2020年贡山县检察院的院领导直接办案数占全院案件数的80%。2019年、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数连续位居全国前列,其中,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数达40308件,领导干部人均办案49.64件,占同期全省员额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39.09%。

    二、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充分发挥办案示范引领效应。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影响性案件,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带动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整体提升。一是检察长带头办理影响性案件。如,省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化解申诉长达10余年的谭某某申诉案,亲自接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亲自阅卷,在作出维持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协调各方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面对面倾听被害人心声,深入释法说理,推动案件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二是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办案质量效果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省三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及州市检察院领导认真落实涉黑涉恶犯罪挂牌督办包案制度,从审查案卷做起,加强对案件的直接办理、部署、全程指挥,严控案件质量,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三是案件类型全覆盖,带动业务条线办案工作上台阶。从案件类型来看,2021年上半年,各级检察院领导直接办理的案件覆盖“四大检察”,其中,刑事(含刑事执行、未检、控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别占70.02%、15.64%、10.26%。昆明铁检分院检察长直接承办公益诉讼案件,会同中国铁路昆明局、大理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实地调查祥云县沙龙镇谢官营村委会楚大铁路线K128+800左侧村民私打水井危害铁路安全问题,审慎采取磋商方式推动祥云县先后解决高铁线下重点安全隐患点25处,带动同类案件办理,保障高铁线下安全。

    三、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监管,防止领导干部办挂名案、简单案、凑数案。领导干部办了多少案?有没有办挂名案、简单案、凑数案?所办案件是否发挥出精品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这些痛点、堵点,云南省检察院多措并举完善监督机制,确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一是实行逐月通报制度。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直接办案通报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对入额院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办案所占比例、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情况、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情况及审批审核案件情况分别统计,实行月通报,推动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透明化,将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置于上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监督之下。二是强化抽查督导。依托司改督查机制,对全省17个分州市检察院及部分基层检察院落实领导干部办案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把亲历性作为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主要标准,从严审核所办案件,不仅抽查卷宗查看办案痕迹,而且对承办院领导进行个别谈话、现场提问,一旦发现只办简单案件、办案痕迹不明显、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不全面、不了解案情等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三是建立对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流程监控制度。明确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刑事案件的各办案环节、节点的办理期限、诉讼权利保障、文书制作等流程进行重点监管,对重点案件、办案流程中的重要节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廉政风险点,通过发送流程监控提示函、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时监督。2019年以来,全省三级院检察长严格落实亲自阅卷、亲自提审、亲自审查、亲自出庭等要求,直接办理案件9119件。

    四、推动领导干部在亲自办案中发现问题,提升检察办案和管理能力。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在亲自办案中,注重发现问题、探索创新,不仅有效提升办案质效,而且对开展法律监督、探索改革路径、提升队伍素质起到了助推作用。一是精准深挖线索,推动社会治理。如,德宏州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直接担任陈某等10人涉黑犯罪案件的主办检察官,通过办案发现犯罪线索,推动打掉跨国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5个,破获相关案件510起,提起公诉173人,跨国黑恶势力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又如,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主办刘某某等47人涉黑案,追诉遗漏犯罪事实15起,对不涉黑的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分案处理,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份,有力推动深挖根治、行业整治、长效常治。二是探索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领导通过办案带头探索符合本院实际的措施办法,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如,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积极探索“三集中三简化”办案模式,该院首创的在羁押场所滚动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宣讲动漫视频的做法被最高检推广。三是发现和解决检察管理深层次问题。各级检察院领导在亲历式办案中不仅注重对重大案件的质量把控,而且注重发现案件质量管控、检察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探索解决问题之道,推动解决司法办案、队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办案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如,2019年12月,省检察院检察长在阅卷的基础上,就孙小果案列席省高院审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省高院经审议全部采纳检察长列席意见;同时,通过亲自办案发现检察环节监督责任无感、履职不到位、监督虚化弱化等问题,对12名检察人员进行问责,并牵头对案件进行剖析,下发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深入查摆并整改检察监督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推动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监督责任不断压实。

    【典型意义】

    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目的是要让领导干部通过办案了解情况、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带动整个队伍提升办案能力水平。云南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狠抓入额领导办案工作,解决了领导干部为什么要办案、办什么案、办多少案、怎么办案及办案责任问题,工作成效明显,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价值。

    案例5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

    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

    【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量化评估 逮捕必要性 裁量权

    【改革情况】

    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有利于规范行使检察裁量权,减少逮捕必要性判断中的主观性,提升司法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司法理念,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紧贴司法实践,科学构建量化评估模型

    通过对社会危险性评估方法的研究,借鉴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模型,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和统计学分析,明确社会危险性包含的人身危险性要素和诉讼可控性要素,构建系统化、可操作、可量化的评估机制。一是创造性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将量化评估因素分为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三类,细化评估项目43项,确定各类因素在社会危险性评价中所占的比重。召开专家评估咨询会议,邀请法学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改进,借助“外脑”提升项目科学性。二是研发评估系统。根据已成型的模型建构与量化表格,引入信息化手段,研发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实现便捷操作。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诉讼可控性等量化情况分类代入,通过特定算法,既可得出是否应予逮捕的基准判断,还可将量化评估结论形成审查报告结论性文字,以及系统使用情况统计、查询等,切实提高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效率和量化评估精准度。三是通过数据分析优化评估认定机制。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数据验算工作,对该院2019年以来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对照检验,发现影响逮捕准确率的15项因素重新赋予适当的分值,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提高适用逮捕的准确性。

    二、细化司法责任,完善量化评估配套机制

    为确保量化评估机制在审查逮捕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得到正确适用,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体系,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审查责任体系。2020年12月,制定实施涵盖实施原则、调研考察、深化逮捕标准、提高提前介入、完善捕前分流、跟踪羁押审查、探索替代性非羁押措施、沟通公法联动、监督评查等十四个方面内容的降低审前羁押率实施意见,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提供了方向和前期制度保障。2021年2月,出台《刑事诉讼流程异常案件强制研判制度》,明确对捕后不诉、捕后轻缓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进行强制分析研判,以了解刑事诉讼流程异常出现的原因,从而及时发现制度与个案匹配时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创新探索替代型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犯罪数额+罚金”的保证金缴纳制度、弃保潜逃后追逃工作衔接等工作,保障在适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判断后,控制各种诉讼风险,完善羁押替代措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据统计,2021年1月至5月,该院审前羁押率为48.48%,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

    三、统一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降低呈捕率

    在初步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后,南沙区检察院将该系统与公安机关共享,与公安机关统一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从源头上减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该院在前期探索中发现,公安机关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减少案件呈捕率,通过其自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直接起诉,可以更加高效地降低审前羁押率。为此,该院正在结合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的运作状况,收集公安机关的使用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后,同步与公安机关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予以固定,完善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捕前分流,减少呈捕案件,逐步推动非羁押式移送审查起诉常态化机制。

    【典型意义】

    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审查逮捕决策的客观性,降低审查逮捕中的恣意,规范检察裁量,落实司法责任,增强司法人权保障。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组织研发出自动计算的评估系统,不断优化各要素分值权重,评估结果的精准度高,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了显著成效,对其他检察机关推进降低审前羁押率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案例6

    甘肃省天水市检察机关

    推行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机制

    压实检察办案监管责任

    【关键词】

    办案瑕疵 累计积分 办案责任

    【改革情况】

    为进一步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官履职权责统一的要求,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天水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一套具有特色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较好地发挥了提升案件质量的“助推器”、压实办案责任的“紧箍咒”作用。

    一、定标准建机制,监督管理有据可依。一是明确积分标准。《办法》对检察官在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文书制作等9个方面可能出现的58种情形和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32类问题确定了办案瑕疵扣分标准,对不同问题依其严重程度扣1-10分,以一年为一个办案瑕疵累计积分管理周期,全面涵盖了各类案件办理流程中常出现、易出现的问题。二是制定处理措施。凡检察官办理的公诉案件瑕疵累计积分40分以上,其他案件瑕疵累计积分30分以上及在省、市检察院组织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因事实和证据原因形成捕后绝对不起诉、撤回起诉和无罪案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年终评定绩效等次及启动退出员额机制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倒追机制。对连续出现瑕疵累计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办案单位,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相关主要负责人要作出检讨,同一年度出现多件不合格案件的,对相关部门及基层院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相关人员依规作出处理,自上而下传导压力,层层压实办案责任。

    二、重落实强配套,制度落实保障有力。一是建立“晒案”机制。每季度将检察官办案扣分情况以问题清单形式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对办案瑕疵根源进行梳理分析,指出办案人员在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专业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促使检察官主动认领,逐项整改落实。二是强化制度衔接配套。将《办法》落实与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和案件流程监督等制度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办法》的落实效力。三是严肃处理。《办法》施行以来,已对6件不合格案件的11名责任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部门负责人2人、其他检察官7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将其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四等次,并扣发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考核年度不计入检察官等级晋升年限。

    三、出成果见实效,案件质量全面提升。一是检察官办案“三个意识”显著增强。通过对《办法》的严格执行,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实现了从“要我改”向“我要改”的态度转变,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二是案件办理不规范的问题明显改观。不合格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5件下降为2020年的0件,不规范问题数从2018年的1554处下降为2020年的310处,以《办法》运行促案件质量提升的目标基本实现。三是优质案件不断涌现。改革以来,2件刑事执行监督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1件行政检察案件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件,9件案件或司法文书入选“全省十大未成年人工作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法律监督案件”“全省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全省十佳民事检察优秀法律文书”等。另外还有3件案件在省、市院案件评查中被评为优质案件,予以通报表扬,使改革成效得以充分体现,切实落实了司法责任,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案件质量是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确保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核心的内容。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真正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起到了较好推动作用,具有很好的示范、推广价值。(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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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必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1-03-0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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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极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积极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影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同比下降19.4%。其中,受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0.6%、12.4%和46.1%;主动履职的公益诉讼、诉讼监督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9.2%和9.6%。

    一、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中国之治

    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觉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中担当作为。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70561人、提起公诉1572971人。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坚决贯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支持新疆等地依法防治暴恐犯罪,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5.7万人,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35起陈年命案。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5万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21.2万人。

    在依法履职战疫和促进经济恢复中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及时出台系列司法政策,指导依法追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筑牢抗疫法治防线。继去年初打破常规、连续发布10批55件典型案例后,因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再就核酸检测造假、制售假疫苗等发布4批19件从严追诉典型案例,指导办案、震慑犯罪、预警社会。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宽严相济,批捕涉疫犯罪7227人、起诉1.1万人。坚决贯彻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制定实施“11条意见”,服务“六稳”“六保”。突出稳企业保就业,用好司法政策,助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有力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起诉2.3万人,同比上升2.9%。持续清理长期未侦结的涉企“挂案”,2019年排查的2687件已督促办结2315件;去年再会同公安部排查督办5088件,为企业解绊,促放手发展。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检察机关受理一起串通投标案,查明6家涉案企业系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胁迫出借资质,对涉黑犯罪依法严惩,对企业则依法不起诉,促其规范经营。开展企业控告申诉专项清理,排查2.1万件,支持企业合法诉求5519件。助力企业发展同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布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起诉1821人,支持农民工起诉讨薪维权1.1万件。严格区分恶意欠薪与周转困难而欠资,以精准司法保企业、为员工利益谋长远。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检察机关参与三年为期的专项斗争,一开始就明确提出“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严格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9个指导性文件,统一办案标准;对150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导。2018年以来,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14.9万人,起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4万人,是前三年的11.9倍。对未以涉黑涉恶移送起诉的,依法认定5732件,占起诉数的15.9%;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不认定2.1万件,占受理数的36.3%。坚持除恶务尽,起诉“保护伞”2987人。结合办案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明显改善:去年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为近4年最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近20年最低。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的这场专项斗争,惩治力度更大、办案质量更好、“打伞破网”更严,人民群众以更实在的安全感步入全面小康。

    积极参与网络治理。起诉网络犯罪14.2万人,在刑事案件总量下降背景下,同比上升47.9%。针对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态势,专设检察办案指导组,制定追诉、指控犯罪65条标准,用好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制度,助推依法从严治网。结合办案,就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执法能力、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抄送公安部等部门,共同推进网络秩序综合整治。

    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职尽责。协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9760人,已起诉15346人,不起诉662人,不起诉率同比增加0.5个百分点;退回补充调查4013人次,退查率同比减少12.4个百分点。对赵正永等1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提出判处死刑的公诉意见,判决予以采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1421人,同比上升63.1%。

    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源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犯罪结构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罪须从严追诉,轻罪则依法宽缓;促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更利矛盾化解、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携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该用尽用、规范适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不因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对依法可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批捕8.8万人、不起诉20.2万人,占已办结案件比例分别增加0.8和3.9个百分点。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5万人。审前羁押从2000年占96.8%降至2020年的5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制度适用情况,围绕审议意见推出28条深化落实举措。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司法效率更高,办案效果更好。

    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用典型案件引领法治、促进治理是检察办案的更高追求。定期发布检察办案数据、发案特点及趋势,以“检察专报”引导动态防治。发布“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等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诠释正当防卫理念和规则,坚定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后,2019年和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19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与公安部等出台指导意见,严惩以“被害”为名设局索财,让“碰瓷”者“碰壁”。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二、主动融入发展大局,以检察服务助力全面小康

    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聚焦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以有力履职促进高质量发展,自觉在服务大局中担当作为。

    在决战脱贫攻坚中贡献检察力量。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救助3.2万人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5.2%和61.3%。湖南检察机关办理一起涉黑案时,发现被害人遗孤无人照管,在安置、救助同时,协调民政、教育部门解决其监护和就学问题。为让被侵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尽早发挥作用,推广云南经验,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改变不结案不返还惯常做法,会同有关机关一体实施。去年检察办案中快速返还1.2亿元,惠及3.2万人。

    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1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0.9%和21%。万峰湖地处黔桂滇接合部,因无序养殖、水质恶化,2016年、2017年连续两次被中央环保督察点名。治防分属管辖,效果不如人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三地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协同治理、联手防控,再现一湖碧水。与生态环境部等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打击。会同自然资源部开展试点,强化土地执法领域协作,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出台检察政策,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促进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非法捕捞。

    护航金融安全。从严追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起诉4.1万人,同比上升3.2%。会同公安部对“联璧金融”“通金所”“卓达系”等36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会同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严惩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以案释法,引导理性投资。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指导意见,严惩洗钱行为。共起诉洗钱犯罪707人,是2019年的4.7倍。

    跟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并在天津、海南、重庆等9省(市)试点。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难以依法及时维权,全面推开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司法解释,会同公安部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追诉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协同国家版权局等对49起重大侵权盗版案挂牌督办。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人,同比上升10.4%。对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甄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谨防把一般违法、违纪问题作犯罪处理。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专门规范服务自贸区建设,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出台21项举措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京津冀检察联动服务协同发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务实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作,落实共抓大保护。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共同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沪苏浙皖21条检察意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川渝48项检察协作机制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渝桂检察协作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安全畅通。辽吉黑检察机关携手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监督,共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促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共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惩防跨国犯罪,完善跨境司法协助机制。首次发布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规范境外取证。依法办理涉外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法治为“一带一路”建设护航。

    三、全面推进“四大检察”,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关于“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自觉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担当作为。

    刑事检察更加有力。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立案2.2万件,监督撤案2.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4%和58.4%。依法当捕、应诉而未移送的,追加逮捕2万人、追加起诉2.9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3.8万人、不起诉4.1万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对“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投毒案”“韩显辉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建议改判无罪。同时,制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直接组织对3所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推进常态化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河南检察机关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某监狱一度监管秩序混乱,对7名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同时严肃追究6名派驻检察人员相应责任。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1万人次,同比上升33%。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热播,“大墙内”的公平正义备受关注,检察监督责任更重。

    民事检察更为精准。对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促进统一司法标准,推动解决同类问题;个案问题更多以检察建议促进纠正。提出民事抗诉4994件,同比下降2.1%,法院已审结案件改变率80.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00件,同比上升24.2%,法院采纳率68.7%。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程序错误等提出检察建议3.3万件,同比上升84.4%。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7万件,同比上升59.7%。持续深化专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009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352人,同比分别上升27.9%和6.5%。检察机关发现一犯罪团伙虚构带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再冒名被告应诉骗取车牌,制造虚假诉讼283件,涉案金额3700万元,追诉犯罪同时,向9家相关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就防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第五号检察建议。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82件,同比上升16.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8件,是2019年的2.4倍。对行政审判中违法送达、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提出检察建议6067件,是2019年的2.2倍。对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5万件,同比上升93.4%。针对一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深化专项监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6304件,其中讼争10年以上的353件。一申请人因宅基地纠纷十余年未能解决,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审查认为裁判并无不当,但为化解多年讼争,检察官深入村组,查明纠纷根源,经双向释法说理,敦促给予申请人应有补偿,这起“老大难”行政争议终于划上句号。

    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拓展。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令人瞩目。去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26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行政公益诉讼13.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倍和14.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直接办理了一批跨区域和影响性案件。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磋商机制,拟提出检察建议的先促请行政机关主动履职。针对一些污染企业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核实、督促整改,推动环保处罚信息共享,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8万件,同比上升14.1%;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4%,更多问题诉前即获解决。将提起诉讼做成生动法治课堂。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则提起诉讼,将案件办成法治样本,促进依法行政,警示、教育社会面。起诉8010件,同比上升67.6%;法院审结5976件,支持起诉意见5935件。拓展案件范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立案2.7万件,是2019年的3.4倍。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推动沿线环境安全治理。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检察机关开展长城保护专项监督,新疆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古迹专项保护行动。上海、安徽检察机关推动居民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专项治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贵州检察机关针对网络餐饮平台强制“二选一”,督促主管部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民法典指引检察履职。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全员线上专题培训,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统一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把民法典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价值指引,刑事追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对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万件次。妥善处理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件,对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案件,准确判断主观故意,谨防违法追诉;对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幌子,实为侵财犯罪的“套路贷”等,严格依法追诉。

    构建规范有序的检律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958件,同比上升30.5%。促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保障机制。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推动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做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控辩协商。携手司法部、全国律协,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同构积极、建设性检律关系。

    四、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以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自觉在保障人民权益中担当作为。

    守护“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开展“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完善线索移送、案件通报等协作机制,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8268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万件。联手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公共场所窨井盖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诉。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106件、公益诉讼424件。梳理办案中发现的窨井施工、管理、养护等方面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第四号检察建议,该部牵头制发窨井盖管理指导意见,促进对水电气、供暖、通信、广电等各类井盖联手共治;地方检察机关联动落实,督促整改窨井安全隐患17.6万处。井盖必须安全地踩在脚下。

    以公开听证办好群众信访。去年新收群众信访92.7万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99.8%。及时回复、用心办理赢得群众信赖,检察机关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3%,重复访同比下降13.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集中办理信访积案2.5万件,其中5年以上的1018件全部办结。推广河南经验,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承办多年难结案件,接访办案3.3万人次,是2019年的2.4倍。对重大争议或影响性案件,创新以听证形式公开审查。大检察官带头,四级检察院全覆盖,组织听证2.9万件,是2019年的10.8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居民等参与,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听证后化解率83.7%。开通听证网络直播,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未成年人和拐卖儿童等犯罪5.7万人。会同有关部门建成1029个“一站式”办案场所,促进询问、证据提取一次完成,尽力防止“二次伤害”。对监护人侵害和监护缺失,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513件,是2019年的6.3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既应依法惩戒,更要教育帮扶,重在转化。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3.3万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1.1万人,占办结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21%,同比增加8.3个百分点。福建福州检察机关探索运用督促监护令,促家长履行管教义务。湖南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性侵案发现,某校两名负责人知情后既未认真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吸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推行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孩子就是未来,司法保护要持续做得更实。

    彰显法治的温暖与力量。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起诉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381人。与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意见,救助378名遭受不法侵害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是2019年的3倍。办理军用土地保护和军营周边环境整治以及机场净空、舰艇航道、军事设施维护等公益诉讼151件。某军用机场附近企业违法排放,严重影响部队战训。辽宁军地检察机关联署发出检察建议,驻地政府迅即整治,多年扰军难题得到系统治理。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浙江青田“检侨之家”以远程视频为海外华侨解申诉难题。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起诉496人,在前两年大幅下降基础上,同比再下降69.7%。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会同中国残联推广杭州经验,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有爱无碍”让残障人士放心出门。针对“无码老人”出行、消费困难,开展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促请职能部门消除“数字鸿沟”。与全国妇联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协作机制。

    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件件连着民心,都是“天大的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须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针对网络侵权多发、个人维权困难,抓住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的典型案例,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自诉转公诉。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畏难维权。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指导江西检察机关办理一起外地跨省倾倒废液严重危害村民饮水安全案,因危害公益后果仍在持续,首次适用民法典变更诉讼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诉请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得到支持。指导广东、陕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督促落实从业禁止。赚“黑心钱”必须重惩重罚,做实不敢犯、促进不能犯。对严重损害群众获得感的犯罪,案值不大亦须坚决惩治。一搬家公司低价揽活,再将约定的数百元坐地起价10余倍,敲诈勒索31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19人,铲平喜迁新居的“路障”。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助推法治更暖民心。

    五、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检察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五个过硬”要求,自觉以更强本领担当作为。

    以政治建设引领业务发展。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融入检察履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制定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主体责任,重在把问题的本质、要害找准,从源头整改。修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范,严格依法履职。发布指导性案例9批34件、典型案例81批525件,要求强制检索、参照办案。创刊《镜鉴》,反思违纪违法、错案教训,引以为戒。会同中央媒体评选“新时代最美检察官”,组织优秀公诉人竞赛等业务练兵,通报表扬49名优秀检察官、30个优秀办案团队,让榜样引领政治强、业务精。

    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发布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以知促行,引导检察办案求极致,惠及群众、减少讼累。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1:1.43,“件”同比下降0.44,压减了41.2万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检察理念、作风在转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同比分别下降57%和42.6%;自行补充侦查4.8万件,是2019年的23.5倍;不捕不诉率进一步上升,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则下降40.2%,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持续抓实从严治检。抓住落实“三个规定”不放,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在2019年四级检察院全面报告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基础上,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定期通报、随机抽查。全年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67763件,是前两年总数的5.8倍。如实填报,重在抓实。发生司法腐败案件,均倒查记录报告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厅长贾小刚严重违纪违法,经深挖彻查,发现机关6名干部未按规定登记过问案件情况,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4人在内的1318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同比上升2.2%。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2人,同比上升20.3%;检察官589人,同比下降14.3%;发生在检察办案活动中的629人,同比下降13.5%。履行主体责任自行查纠的予以肯定,被动查处的依纪问责。

    坚持不懈服务基层、打牢基础。研究制定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25条意见。省级检察院梳理出129个工作滞后基层检察院,市级以上检察院班子成员定点联系、精准帮扶。全面推开东中西部检察院结对共建,健全跨市、县检察人员互派交流机制。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治藏方略,统筹规划、务实推进检察对口援助,促进新疆、西藏、青海等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研发运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助推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更优。实行案件序号终身制,无论经历多少层级、环节,一号到底,让检察办案能回溯、司法责任可落实。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邀请1080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检察活动。系统梳理代表委员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时提出的4236条意见建议,落实在日常工作。代表委员提出的204件书面建议、57件提案全部办结回复,连续三年邀请代表委员评选建议提案优秀答复文稿。继续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去年上门征集的71条建议全部落实。自觉接受履职制约。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439人。对判决无罪的公诉案件逐案阅卷评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级检察院同步举办网上线下检察开放日,接受监督不因疫情“打折”。依靠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检察监督才能做得更好。

    各位代表,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与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时代发展赋予更重责任不尽适应。一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领悟、践行需持续做实,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不敢、不善、不规范监督时有发生,顶层设计需加强,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仍较薄弱。三是抓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还不实,这是检察工作跟不上的症结所在。四是统筹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改革措施尚待完善。五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检察人员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甚至充当“保护伞”,教训深刻。问题倒逼担当,我们将下大气力破难题、补短板。

    2021年工作安排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新发展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宏伟蓝图,检察事业开启新的征程。做好“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根本指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体要求是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布局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战略支点是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总体目标是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服务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检察人要更加自觉担当作为,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持续稳进,切实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的着力点。精准治理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促进防范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强化监督办案,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积极参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促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从严惩治危害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犯罪,加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防治力度。加强涉海案件诉讼衔接,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更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惩治涉军犯罪,加强涉军公益诉讼,助力强军兴军。行使司法主权,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利益和中国公民安全利益。

    第二,狠抓落实,切实增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自觉。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力度。民法典要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多用、用好。促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辩护全覆盖。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既防治“提钱出狱”“纸面服刑”,也防止应减不减、该放不放。促进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依法追诉犯罪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坚持提质效、拓领域,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持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好检察听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努力提升,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研讨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基本、基础和常规做起,从基层抓起,着力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检察官员额省级统筹、动态管理。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推动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同法治理念。抓实队伍教育整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让党放心、人民信赖。

    各位代表,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1931年在红都瑞金创立人民检察制度。90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检察始终与革命、建设、改革同步。新发展阶段、新的征程,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来时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本次会议要求,为保障人民幸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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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狂飙”!湖南检察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加速度
    作者:湖南24小时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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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扫黑办联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长沙火车南站候车大厅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湖南检察在行动”宣传活动,向过往旅客滚动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手册、开展问卷调查,得到了旅客们的热烈响应。据了解,湖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锚定五个“聚焦”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开展。自2022年以来,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369人,起诉1074人,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28件,主要办案数据位居全国前列。扫黑办队伍建设、涉黑恶案件分级把关和金融放贷领域治理等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张某某等人徇私枉法案”和“雷某某等人涉黑案”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五个“聚焦”一是聚焦常态长效。高位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调整成立省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实行挂图作战、专班运行。组建50人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持续优化保障扫黑除恶法治化、机制化、常态化运行。二是聚焦大案攻坚。推出挂牌督办、专案专办、领导领办“组合拳”,先后与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2批8件案件,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直接领办涉黑恶案件。三是聚焦打深打透。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和“签字背书”制度,共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25人,直接立案侦查“保护伞”6人。对涉黑恶案件财产提出处置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并对财产处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四是聚焦监督质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通过采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方式,确保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五是聚焦行业治理。持续深化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积极参与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行业治理,督办和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黑恶案件,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28件,回复整改率100%。来源:省检察院扫黑办

    【来源:北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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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1月16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作者: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07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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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查庆九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五年,也是青海检察机关不忘初心、勇毅前行、创新发展的五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和省十三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为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

    我们始终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属性,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落实重大部署、完成重大任务中厚植忠诚本色。

    坚定捍卫“两个确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心组织党史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树牢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的意识,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制定《关于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高检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查落实办法》,印发任务分解清单推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若干措施贯彻落实,围绕省委“一优两高”战略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等重大决策谋划检察工作。

    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制定请示报告工作实施细则和重大法治事项请示报告规定,及时向省委和最高检请示报告检察工作重大事项、重点案件、重要部署,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工作、破解难题。完善省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更好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

    2022年,我们突出抓好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制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服务现代化新青海建设“22条意见”,印发通知对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作出部署。对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党代会精神等重点工作开展覆盖8个市州30余县(区)的调研督导,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精神一贯到底、落地见效。

    二、坚持服务大局,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们胸怀“国之大者”,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制定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民营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意见18项,在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中积极履职尽责。

    多措并举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落实“六稳”“六保”,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涉民企刑事“挂案”清理,累计清理“挂案”19件,督促开展侦查8件;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办结相关案件103件;与省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法律难题。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1343人,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328人。联合金融监管部门持续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9人。

    主动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实施意见,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公益司法保护。与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会签工作办法15项,沿黄、环青海湖地区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设立三江源地区检察院,集中管辖全省跨区域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和刑事案件,生态检察保护更有力量。促进源头治理,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3269件,督促修复被损毁耕地、林地、草原38.8万亩。落实最严保护制度,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及服务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专项检察活动,起诉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673人,同比增加55.4%。

    能动履职助推社会治理。出台实施意见,助推我省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诉源治理,结合办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280份。针对毒麻药品管理及危险驾驶犯罪快速攀升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前端解决问题。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保持在85%以上。深化打造“枫桥经验”青海检察版。与省司法厅、省律协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律师参与接待信访500余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发布典型案例143件,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促进治理。从2021年起,向省委专门报告年度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主动当好党委法治“参谋”。

    2022年,我们会同8家省级单位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办理合规案件10件,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省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区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全年共开展巡回检察3次,办理青海湖裸鲤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69件。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批捕安全生产类犯罪4人、起诉6人。

    三、坚持稳字当头,助推更高水平平安青海建设

    我们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15669人,提起公诉31510人,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渗透破坏、煽动分裂国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加强涉藏州县敏感节点涉检维稳工作。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批捕抢劫、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1440人、起诉1723人;批捕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760人、起诉7538人;批捕偷拐骗、黄赌毒等犯罪7829人、起诉10048人;批捕涉疫犯罪24人、起诉32人,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踏实、更有保障。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斗争期间批捕涉黑恶犯罪717人,起诉1130人,8个集体获评全国、全省扫黑除恶先进单位,23名干警获得表彰立功。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省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统一办案标准,依法追捕追诉76人,不认定黑恶犯罪34人。依法办理“8·07”日月山埋尸案等一批全国有影响的涉黑恶大要案件。

    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全省检察系统反贪反渎职能、人员转隶,加强与监委配合制约,形成反腐合力。受理各级监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78人,起诉627人,其中厅局级21人,县处级75人。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犯罪172人、行贿犯罪95人。依法履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查办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67人,起诉28人,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2022年,我们汲取唐山打人恶性案件教训,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惩治涉黑恶犯罪“回头看”专项行动,聚焦2020年以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四类案件,集中梳理排查涉黑恶犯罪分子和“保护伞”漏网之鱼,发现相关问题线索204件,排查出涉嫌违法犯罪重点人员82人,制发检察建议35份。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维稳安保信访工作,省检察院领导带头包案化解陈年积访案件3件,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四、坚持检察为民,扎实办好检察民生实事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初心,认真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以检察履职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助力增进民生福祉。

    全力守护群众身边安全。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批捕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犯罪2430人、起诉3530人。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87人,办理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39件,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联合开展窨井盖治理,督促更换、修复问题窨井盖1750个,守护老百姓“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安全。积极参与“断卡”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427人,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常态化开展支持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支持起诉讨薪维权642件,帮助追回欠薪7181.3万元,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55人。

    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全部10625件信访实现七日回复率、三个月答复率两个100%。开展信访积案专项清理,化解27件重复信访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930名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助2659.8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逐年增长,连续三年实现省域全覆盖。通过公益诉讼检察促成省内部分地区巡游出租车安装计价器,得到省委领导批示肯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公交企业推动现役军人、残疾人、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省域全覆盖。主动服务国防建设,起诉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11人,办理国防和军事领域公益诉讼14件,推动修缮烈士纪念设施273处,用情用法服务“最可爱的人”。

    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842人、起诉1247人。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做好教育帮扶,附条件不起诉178人,有9人经帮教考上大学。会同公安、卫健委等部门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落地,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13处。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均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讲座535场次。

    2022年,我们开展支持农民工讨薪“检察蓝”专项行动,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4757万元。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加强困难妇女群体救助两个专项活动,救助困难妇女和未成年人149人,发放救助金390.4万元。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批捕20人。海北州检察院一揽子化解13件10年以上的陈年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五、坚持强化法律监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各类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力度,创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监督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积极适应反贪反渎转隶、检察职能调整和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推动全省检察工作转型发展,推动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格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完善监督制约新机制。省检察院制定检察官权责清单、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13项,设定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数量底线和质量要求,检察官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强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把关责任,完善案件管理、检察官联席会、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内部监督更加有力。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建立员额动态管理机制,组织遴选2批142名检察官,因不能胜任退出员额18人。

    提升法律监督新质效。刑事检察更有质量。共督促立案295件、监督撤案197件;追加逮捕158人、追加起诉320人;不批捕4123人、不起诉4506人,诉前羁押率逐年下降;提出抗诉261件,抗诉率居全国前列;“案-件比”优化至2022年的1.15;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134人次,对全省8所监狱全覆盖巡回检察,探索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成立西平地区检察院,统一履行我省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更加精准。共审查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8371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63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8件。办理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56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8件。与省法院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增强监督实效。公益诉讼检察更富成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20个市州、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步出台决定决议,形成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会签各类协作配合机制意见21项,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470件,发出检察建议3996件,提起诉讼201件,办案质量稳居全国前列。

    2022年,我们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方案,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在全国省级检察院层面率先制定《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实施意见》,对照最高检确定的60项业务指标,提出“跳一跳够得着”的质量目标,推动各项检察业务达标提质。与省公安厅建立省级层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进全省全覆盖和实质化运行。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制定《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规定》《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严防滥用职权、违规办案。2022年我省检察机关有10项办案指标排名全国前列,其中4项指标从排位靠后或末位上升至前列,案件管理工作主要评价指标整体排名居全国前5名,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六、坚持从严治检,不断筑牢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我们落实“五个过硬”要求,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坚持政治建设引领。自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青海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举行全省干警全员参加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交流,组织全员培训和专题网络培训、专题讲座,以理论武装筑牢政治忠诚。

    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落实党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紧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政法铁军主线,围绕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完善廉政制度,查纠各类顽瘴痼疾153个,处理处分问题干警42人,完善制度机制785项。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事项“有问必录”,三级院记录报告有关事项4252件。旗帜鲜明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全省检察机关处理违纪违法人员95人。

    加强业务素能建设。举办“实战+实务”全员培训73期、培训12938人次。全面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制度,与省法院常态化举行教育培训周。19件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8人被最高检评为办案能手、业务标兵,156个集体、32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其中获全国性先进表彰的集体和个人20个。

    坚持大抓基层导向。集中更多检力资源投向基层,为基层院争取落实专项资金6811万元,省、市州两级院挂派下沉基层院128人。建立领导联系基层、对口帮扶、结对帮扶3项机制,推动8个相对薄弱基层院“脱薄争先”,帮助玛多县检察院解决业务用房因地震受损问题,出台加强涉藏六州检察机关对口受援工作17条措施。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智能辅助办案、档案数字化等平台建设,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

    2022年,我们结合最高检党组巡视“回头看”,认真抓好省委约谈蒙永山问题专项整改,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三个清单,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六个一”活动,全面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开展作风查纠专项行动,制定作风建设“十条措施”,省检察院机关干警合计查找纠治作风建设具体问题4100条,机关作风为之一新。制定薄弱基层院脱薄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建立“蹲点+巡回”指导办案制度,组建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和《正负面清单》,誓将防干预、保公正进行到底。

    各位代表,检察机关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自己决不能置身监督之外。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履职制约和社会监督。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对待代表委员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答复反馈并落实。我们加强代表委员联络,组织部分全国、省两级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和开展专题调研。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元旦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座谈会、新闻媒体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我们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自2019年起,省检察院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主要办案数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检察办案,认真听取采纳律师意见建议。我们注重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制约监督,2022年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和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的异议,省检察院派工作组逐案评查,举一反三、防止错漏。

    各位代表,五年来,省委和全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作批示、提要求,省委和全省8个市州党委出台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为检察履职提供有力保证。全省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力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的结果,离不开省政府大力支持、省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市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离不开各级监委和政法机关的支持配合。在此,我代表省检察院和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一是服务保障全省工作大局的意识、能力和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还不够充分,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三是队伍能力素质和基层基础的短板有待进一步补齐;四是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推动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党的二十大开启了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专章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一次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国家安全、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凸显了这三个工作领域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及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省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长期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最高检工作部署,在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中履职尽责。

    ——青海属西部内陆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是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的首要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青海是三江源头、中华水塔,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全省检察机关将牢记“国之大者”,依法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扎实推进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区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助力国家公园创建专项行动,守护大美青海绿水青山。

    ——青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民族团结进步的示范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青海肩负的重大责任。全省检察机关将扛牢主责主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深化拓展“枫桥经验”青海检察版,巩固好青海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大好局面。

    ——青海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战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是全省人民的共同企盼。全省检察机关将忠诚践行检察为民理念,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用心用情办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小事”,促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青海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法治青海建设,是加快现代化新青海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省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若干措施,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我们将持续深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筑牢政治忠诚,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定践行“两个维护”;我们将持续深化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强化检察业务能力建设,引导检察干警像工厂对待产品质量那样对待“检察产品”质量,努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水平;我们将持续深化队伍建设,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深化作风查纠专项行动,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严明纪律作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检察队伍;我们将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各方面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保廉洁。

    各位代表,愿景美如画,奋斗路犹长。全省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勇毅前行,全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现代化,不断开创青海检察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海日报》(2023年02月07日 第6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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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版《狂飙》!被最高检点名的三大涉黑案,背后“保护伞”都是谁?
    作者:北青政知新媒体
    发布时间:2023-02-1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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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 刘艺龙

    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表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先后依法起诉了“云南孙小果涉黑案”“湖南杜少平等人操场埋尸案”“海南黄鸿发涉黑案”等一批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五年来共起诉黑恶犯罪4.2万余件,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600余人。

    最近,扫黑大剧《狂飙》热播,引发了人们对黑恶势力与其背后“保护伞”等话题的关注。政知君注意到,上述三起涉黑大案中,“海南黄鸿发涉黑案”的案情与《狂飙》情节有不少相似之处,可谓是现实版《狂飙》。

    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的三大涉黑案,背后的“保护伞”都是谁?

    三任公安局长当“保护伞”

    据海口网报道,海南黄鸿发涉黑案是海南省建省以来海南法院受理的组织成员最多、盘踞时间最长、攫取非法财产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海南省唯一由中央政法委、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

    据央视新闻报道,黄鸿发,昌江特大涉黑组织的“黑老大”,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他以开设地下赌场起家,先后吞并了昌江地区多股恶势力帮派坐大成势,“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这个团伙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对昌江地区的铁矿、混凝土、砂石场、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土建工程等十多个行业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强势垄断,时间竟然长达30年之久。

    在30年时间内,黄鸿发涉黑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多达58起,涉嫌20项罪名,造成了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

    2020年1月13日,黄鸿发被判处死刑,同年7月,他被执行死刑。

    作恶30年的“黑老大”,黄鸿发为何一直逍遥法外?

    据大型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第三集《打伞破网》介绍,在黄鸿发团伙的刻意拉拢、收买、腐蚀下,昌江地区的腐败呈现出系统性、塌方式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现在涉及到的部门非常多,包括公安机关、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水务部门、国土部门。

    在黄鸿发涉黑组织多年拉拢腐蚀下,昌江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郭祥理、昌江县原副县长周开东、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黄杨、昌江县公安局的原三任局长陈小明、麦宏章、王雄进、政委陈东等一批公职人员被相继拉下水,收受黄鸿发行贿钱物累计1500多万元。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黄鸿发案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进行了彻查,立案审查调查109人,移交司法机关26人。

    19名孙小果案“保护伞”获刑

    2019年4月,云南孙小果涉黑涉恶案件案发,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

    同年12月,云南省高院对孙小果案公开宣判,决定执行死刑。2020年2月,孙小果被执行死刑。

    据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披露,1998年孙小果一审被判死刑后,1999年二审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为死缓,2007年,案件启动了再审,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期间,孙小果又被多次减刑,实际服刑12年零5个月就被释放出狱。

    在服刑期间,为了能让孙小果早日出狱,其母亲孙鹤予和继父李桥忠在时任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政委罗正云的牵线搭桥下,结识了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政委的刘思源。

    在刘思源的关照下,孙小果在省一监服刑期间,多次受到记功、表扬。监狱干警两次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孙小果,报请减刑。

    孙鹤予等人还策划出了荒诞的一幕。由省一监总工程师提供设计图纸,管教干警把图纸带进监狱,同服刑人员按图纸制作出模型,一个署名孙小果的“防盗窨井盖”专利发明出来了,整个过程孙小果从未参与。

    为了让虚假专利顺利通过审核,李桥忠、孙鹤予又费尽心思,把孙小果从省一监调换到省二监服刑。在时任云南省第二监狱副监狱长朱旭的帮助下,孙小果被认定为有重大发明专利。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

    2019年12月15日,孙鹤予(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原民警)、李桥忠(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年。罗正云、刘思源、朱旭等17人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等罪,被判处12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包括两任云南省高院院长在内的6名领导干部也受到了党纪处分。

    操场埋尸案 5名司法人员渎职被查

    2019年4月中旬,湖南新晃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并向社会广泛征集线索。

    同年5月,怀化市公安局在核查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交办的邓世平被杀案线索时,发现杜少平与该案关联极大。经深入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杜少平、罗光忠的供述和现场指认,于6月20日凌晨在新晃一中操场挖出一具人体遗骸,经DNA鉴定确认为邓世平遗骸。

    新晃“操场埋尸案”还被全国扫黑办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据新华社报道,2001年,湖南新晃县下岗职工杜少平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承建了新晃一中操场土建工程,并聘请罗光忠等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对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邓世平产生不满,怀恨在心,于2003年1月22日伙同罗光忠将邓世平杀害,将尸体掩埋于新晃一中操场一土坑内。

    案发后,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杜少平舅舅)为掩盖杜少平的杀人犯罪事实,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杜少平同学)等人接受请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导致该案长期未能侦破。杜少平、罗光忠到案后,对杀害邓世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杜少平被判处死刑,罗光忠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黄炳松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20年1月20日,杜少平被执行死刑。

    2021年12月31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百坚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深挖彻查尘封16年之久的“操场埋尸案”,立案查处失职渎职的5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起诉的24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5月,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被写入“两高”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等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资料 |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央视新闻 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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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五年来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600余人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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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是刑事检察的首要任务。

    2月15日,最高检召开“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从会上了解到,2018年至2022年底,共追诉刑事犯罪583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9.5%。其中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1400余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3.5万余件(不包括危险驾驶罪),严重暴力犯罪23万余件,其他刑事犯罪515.8万余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过去十年,特别是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发挥刑事检察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方面,孙谦介绍,对渗透、颠覆、分裂国家等犯罪严厉惩治,注重提升发现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能力;对暴力恐怖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过去五年,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人数始终处于低位运行,仅占犯罪总数的0.03%。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整体下降,占犯罪总数的6.3%。

    在追诉黑恶犯罪方面,孙谦表示,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认真履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先后依法起诉了“云南孙小果涉黑案”“湖南杜少平等人操场埋尸案”“海南黄鸿发涉黑案”等一批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五年来共起诉黑恶犯罪4.2万余件,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600余人。

    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孙谦提到,最高检与国家监委配合,建立监检衔接机制,实现了有效的配合和制约。五年来,共起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7.8万余人,其中对孙政才、赵正永、孙力军、傅政华等100余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对50余件贪污贿赂案件(犯罪人逃匿、死亡的)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外逃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落实党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把“围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行贿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行贿或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作为惩治的重点,五年来共起诉行贿犯罪1.1万余人。

    在追诉普通刑事犯罪方面,孙谦介绍,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该逮捕的一定要逮捕,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对于虽然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没有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妨害追诉活动和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采取逮捕措施。刑事司法要努力做到既无不及、又无过度。五年来,诉前羁押率逐年下降,2018年提起公诉前被羁押人数占起诉人数的54.9%,2020年占42.2%,2022年占26.7%。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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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狂飙三处瞎改:黄瑶杀的大嫂、劝降杨健的是安心、孟德海是保护伞
    作者:大脸猫讲故事
    发布时间:2023-02-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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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情感诠释故事,用故事讲述情感,这里是大脸猫讲故事

    01狂飙有三处对原剧本做了改动,着实败笔!

    前阵子追完电视剧《狂飙》,现在觉得都没有哪部电视剧能够吸引我了,这部电视剧要说好看,那绝对是名副其实。但要说一点毛病没有,纯属瞎掰。

    基于对《狂飙》的喜爱,我买了一本同名小说,据说小说是根据原版剧本改编的,小说看得挺带劲,于是,忍不住二刷《狂飙》,我发现其中有三处改动,成为整部电视剧的败笔。可能是因为过审等原因,剧方不得不做了改动,但不得不说,这三处改动,实在是大大影响了狂飙的观感,如果完全按照原版剧本来表现的话,这部剧兴许会冲上9.5的高分,我确定,肯定会比现在这版更好看!

    02第一处:大嫂陈书婷是谁害死的

    第一处改动,是大嫂陈书婷的死。可以说大嫂的死,是从整个剧的第2集就表明了。高启强在茶馆里倒了三杯茶,自己饮了一杯,又拿起杯子,对着旁边空空的座位上,两个斟满茶的茶杯碰了一下,说舒婷,小盛你们慢慢喝。

    这说明什么?早早就揭秘了大嫂陈书婷(也就是高启强的老婆),和他的弟弟高启盛肯定是在2006年之前就下线了。按照他们家这种社会背景,这两位至亲的死,多半不是正常死亡。

    说到这,咱们捋一下《狂飙》这部电视剧中,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第1个时间点是2000年,重点讲述了年轻警官安欣,与高启强相识,相知到反目成仇,也是高喜强从鱼贩子逆袭成为黑老大的整个过程。第2个时间节点是2006年,讲述黑化以后的高启强在与各方势力争斗中,成了一个看起来对相邻帮助,但实则坏事做尽的黑恶势力头目,同时与各种保护伞、各方官僚小鬼等互相勾结,欺压百姓的过程。第3个时间节点是2021年,也就是督察组来到京海市以后,从调查初期的困难,到后面锲而不舍,各方力量相互团结,互相配合,最终连根拔除了京海市的黑恶势力,还百姓一方净土的整个过程。

    陈书婷的死,可以说从全剧第2集就交代了,充分引发大家猜想,但是到了最终才揭出原委,说陈书婷是被高启强的竞争对手——蒋天派去的杀手过山峰,制造车祸给杀害的。其实呢,我看了书才知道,原剧本中陈书婷的死,是老默的女儿黄瑶制造的。

    这个扮猪吃老虎的女孩,看起来是一个人畜无害的乖乖女,对高启强夫妇言听计从,直接把他们当成了爸爸妈妈。可实际上,在自己老默死的时候,黄瑶已经是一个12岁的大姑娘了,她完全知道怎么回事,所以在得知自己的父亲是被高启强害死,又把自己当做人质,由陈书婷带到香港的时候,孩子心中的仇恨就已经铸成了。

    所以当安欣问到黄瑶,说陈书婷一直对你不错,你为什么还要对她痛下杀手的时候,黄瑶说,高启强害死了我爸爸,让我成了孤儿,我看不得他享受天伦之乐的那种快乐,也要让他尝尝我这种滋味!

    我觉得是黄瑶干的这出事,才让人觉得无懈可击,高启强万万没想到,身边的这个小白兔,居然是一个大老虎。这才让小龙小虎查了好多年,都没查出陈书婷的真正死因,因为根本就没往身边的黄瑶身上想。

    而这个蒋天,还有杀手过山峰,好像就是剧方对于前面铺垫的很多无法破解之谜没法交代,专门拿来做收尾工作的两个工具人。比如,督察组诬陷徐忠贪赃枉法的是他、杀害安欣徒弟陆寒的是他、杀死那个和杨建竞争电力科长的王力也是他,既然已经干了这么多事,干脆把杀害陈书婷的罪也一并包办了吧。

    不知道大家是怎么想的,反正我看了之后,就觉得蒋天和过山峰这俩工具人,出现的很可疑,前面根本没有他们的戏,最后跑出来做这么多,图什么?明知道高启强是地头蛇,两个外来户从人家那抢生意,还明目张胆的杀人家老婆,总觉得这智商有点不在线。

    黄瑶的戏份被大量删除,也没有让这个姑娘彻底黑化,最后成了一举捣毁高启强黑恶势力的重要人证。可我觉得,如果按原版演,是黄瑶杀死陈书婷,多年处心积虑,最终小白兔露出真面目,这个人物心理成长就非常完美了。你想,她有杀手陈金默和冒死也要拉贪官下马的黄翠翠两个人的基因,能是善茬吗?

    03第二处:劝降杨建的,应该是安欣

    《狂飙》剧中,2021年这条时间线上的剧,可以说是改动最大,也是最让人不爱看的一部分。但要说其中最让人出戏的,当属督导组徐忠劝降杨建的这场戏。可以说从头尴尬到尾,简直让人不忍直视。当初看的时候,就觉得这场戏奇奇怪怪的,看了原著才知道,原来是做了极大的改动,所以才这么没水准。

    原剧本中,劝降杨健的人,应该是安欣,而不是徐忠。不知道这部剧播出的时候,剧方是出于什么考虑,把安欣改成了督导组的组长徐忠。

    督导组组长徐忠,亲自上阵劝降杨健,这处改动实在让人觉得出戏,原因是一:杨健和徐忠之前并没有什么交往,他为什么在这个关键时刻,点名要见徐忠呢?没理由啊!把他请来,抓住做人质,按说是最有说服力的解释,可是并没有,难道只是让他在那小丑跳梁似的大喊大叫?还拉上了以前杨健的一帮禁毒队兄弟当活靶子,又倒上了两瓶茅台酒,在那逞英雄似的,实在是有些尴尬。尤其是最后点名那一段,真是看得让人分分钟出戏。

    所以,最合理的解释是,杨健当时要见的人不是徐忠,而是安欣。他们之前曾经是战友,一起并肩战斗过,有感情,在某些事情上的见地也是有共鸣的,在这种生死时候,想和曾经的老战友聊几句,安欣远比徐忠更合适,而安欣也是他和妻子相识的重要人物,所以杨建要见肯定也是见安欣,这样才合情合理。

    而原剧中安欣以诚意打动杨建,他和杨建有一场特别精彩的对手戏。可是在播出的剧目中,却安排了徐忠在那大唱独角戏,表情夸张,台词做作,实在大的让人莫名其妙。

    至于为什么没有按原剧本那样演,原因不得而知,总之是遗憾啊!

    04第三处:孟德海就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最后一处巨大的改动,可能很多眼尖的朋友都发现了,就是孟德海的戏份,口型完全和配音对不上,大有强行洗白之意。

    看了原作剧本改编的小说,我才知道,和我想的差不多,孟德海早就黑化了,对于女婿杨健和高启强勾结,他不只是失察,而是因为接受了高启强的贿赂,不得不纵容。

    可能孟德海这个人本身是想清廉的,他很自负、高傲,不愿意和高启强这种人同流合污,但是高启强最擅长的,就是从这种人的亲人那儿下手。剧中有一幕是杨健和同伙在孟钰妈妈的病房里,因为要给安欣下药的事发生争执,这个时候岳母醒了,可是后来却对于妈妈醒了以后交代什么,没有一个完整的展示。

    看了原本,我发现,其中原来剪辑了一个重要的剧情,那就是醒来的孟钰妈妈,像孟德海坦白了一件事,他曾经收受了高启强的一套房子,房产证就存放在家中的柜子里,前面孟钰和安欣交代父亲奖状都存在的那个箱子,好像就是存放房产证的地方,你看这个前后都是相辅相成,有交代、有铺垫的。

    孟德海发现杨健出事以后,立刻打电话,也许是在交代如何部署后招,可播出的剧中,却强行改成了画外音,是他与外孙女豆豆的对话,这一段着实虚假。

    孟德海最终的结局就是将城主任科员退休,其实按照他的错误,也应该是够判刑级别的了。剧中特别刻意的强行洗白孟德海,实在让人不能理解。

    其实原著剧本中还有一些小细节被篡改了,或者是有很多原本应该播出的被剪辑掉了,原本没有的,却被硬生生的加上了。比如小五,在剧中刻意留给安欣做女朋友,就是很刻意的,在原剧本中是没有的。

    说了这么一大堆,仍不能改变我对狂飙这部剧的喜爱,选择表演刻画,都是非常成功的,是近些年来的一部佳作,值得2刷3刷,只不过看了原剧剧本,我觉得如果完全按照原剧本来演的话,这部剧将会更加精彩,不知道大家觉得我分析的如何?

    欢迎点赞转发,评论区喜欢这部剧的朋友也可以和我一起聊聊,说说你的看法还有哪些地方你觉得是被改动过了。同时也真心推荐,这部由原著剧本改编的同名小说,看了之后会让你觉得特别酣畅淋漓,贼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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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狂飙》:高启盛贩毒,李响殉职,高启强与“保护伞”被连根拔起
    作者:刚发的上次在爱生活
    发布时间:2023-02-1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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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开年爆剧,非《狂飙》莫属。

    剧情紧凑、全员戏骨,豆瓣评分飙到9.1,几乎统一了各大年龄层的审美,很多人一口气追了10来集。

    正邪、善恶、好坏,剧中的人物塑造个个有血有肉,对人性的探讨更是让人深思。

    一个落魄鱼贩因一桩命案,阴差阳错成为盘踞一方的黑恶势力;

    一名干警因不愿接受腐败,沉浮十余年沦为满头白发的边缘人。

    老实人变大恶人,一身正气者不受待见。

    有人看到了人心叵测,有人感慨命运无常,也有人唏嘘造化弄人。

    而我看到的是人的层次,因为层次决定着人的命运。

    才华用错了地方,比平庸更可怕。

    善良可能会被误解,但人这辈子,活得是无愧于心。

    《狂飙》高启盛贩毒,李响殉职,高启强与“保护伞”被连根拔起

    时间来到2006 年,安欣始终没有放下曹闯一案的心结,不断修改报告请求重查。

    安欣就是一个非常执着的人,不断寻找真相的过程中越挫越勇,或许就是这一份犟脾气,才有了最后的结局。

    与此同时,青华区莽村依据规划实施旧村改造,承接工程方正是高启强所在的建工集团。高启强同莽村村支书李有田等人不断明争暗斗,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高启强不惜使用暴力手段铲除对手,垄断市场。

    高启强就是徐江的另一个版本,不同于徐江,他的野心更大,也比徐江更懂得拿住别人的软肋,徐江在失去亲生儿子之后就像一个莽夫,高启强则在苦难中不断成长,变得更加顽劣。

    但凡徐江能够低三下四成为陈泰的干儿子,也不会有高启强什么事,奈何徐江到死也不想让自己的后代姓陈。徐江的人生就是以喜剧的方式走过一生,又以悲剧的形式收场。

    高启盛的贪欲使其在小灵通事业亏损之时选择了更加罪恶的道路一一贩卖毒品,暗中调查此事的孟钰被卷入其中,遭遇绑架,安欣一路追查,在紧急关头找到了孟钰。

    高启盛就是改变高启强的关键棋子,良好的高等教育却让他一直走在畸形的道路上,或许就是曾经同学在酒后的冷嘲热讽态度改变了高启盛的一生,坠入深渊的同时也拉上了自己的哥哥和妹妹。

    四处躲藏的高启盛约见高启强,想用自己替哥哥换取前程。安欣得到消息赶赴现场,却目睹了李响和高启盛一起掉下碉楼的惨状。临死前,李响交给安欣一封信,交代了他所查到的一切。

    李响当初没有说他师父死亡的真相,其表面原因就是想要保全师父一生的“清白”,其次是不想给安局和孟局找麻烦,就算当时李响说了真实原因,或许也不会挖到背后的人,只会让更多人失去权力,更是失去了追查下去的可能。

    高启强成为建工集团最大的股东,并在“保护伞”的帮助下,顺利成为政协委员。

    安欣被调任去了交通管理局,但他从没有放弃对正义实现的向往,他向全国教育整顿办寄出举报信,并最终顺利等来了指导组。

    安欣的前半生看似活得不通透,其实他比谁都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万事求个明白,人生走到最后也不想要一丁点瑕疵。

    高启强和其保护伞嗅到危险气息之后,用尽各种手段阻拦指导组的工作,他们派人监视指导组的行动,用隐晦的方式威胁、恐吓指导组成员。

    高启强的行为近乎疯狂,谁能想到,此时的高启强会是那个老实本分的小鱼贩,谁曾想到,他曾经被唐家兄弟侮辱、折磨,谁又能想到,在2000的除夕,三个互相取暖的兄妹,那个温暖特殊的年夜饭。

    安欣被任命为专案组组长,带领组员四处走访调查,找到高启强的竞争对手蒋天等人了解情况,举报平台也接收到大量关于京海市涉黑和“保护伞”问题的举报。

    与此同时,隐藏在京海深处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慢慢浮出水面,随着调查的深入,这其中不乏让安欣想不到的身边人,最终,他们做出了深刻的忏悔,选择向组织自首。

    有能力的人不可怕,最怕一个执着的人,安欣就是这么一个“犟驴子”,追查到最后也没想那么多身后事,只想为他自己的前半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你说安欣傻,他也确实傻,明明可以靠自己的身份安安稳稳的度过余生,明明也可以升职加薪走上自己人生的巅峰,但他都没有去选择做,他的信念感战胜了一切诱惑。

    经过指导组的不懈努力,打掉了高启强的左膀右臂,并查获强盛集团的一处地下钱庄,拿到集团真实账目这一重要证据,高启强等人被一一带走调查。

    经法庭审判,强盛集团的罪行昭示天下,象征着金钱和权力的强盛集团被彻底打倒,盘踞京海20多年的强盛集团以及各方保护伞被连根拔起。

    高启强的人生因安欣而盛,也因安欣而衰,这一切就像是石磨,转了一圈圈之后又回到了原地,那个蒙着眼睛的驴子没有吃到萝卜,反而石磨上的豆子已经都被碾成了粉末,谁胜谁败傻傻分不清。

    在徐忠和安欣即将分别之际,安欣欣慰地说京海不会再有涉黑大案发生。

    徐忠看着面前的城市风貌对安欣说:“案子大还是小,不是我们说了算,而是京海的老百姓说了算。只有日日扫,年年扫,才能掐根断芽,让人民群众生活在幸福与安宁中。”

    安欣的性格也决定了他在一生当中不会有非常大的作为,但是这样的性格却能把恶人缠斗到死,安欣是高尚的人也是纯粹的人,活成他这样不被社会大课堂洗礼、同化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安欣不是任何人的敌人,他就是想要寻求一个真相,可有的人就是把真相用谎言掩盖,然后去做千百件的恶事和说无数的谎言来掩盖当初说的第一个谎言。

    安欣到底算高启强的恩人还是算间接害了他的人呢?

    《狂飙》的导演曾说,这部剧里很多人的人生都充满宿命感和巨大的戏剧性逆转。

    其实核心是,命运的不可知性和偶然性。

    而在这之下,决定人未来的不是脑中一闪而过的念头,而是一个个选择的总和。

    你选择什么,就会相信什么。

    你相信什么,就会靠近什么。

    你靠近什么,就会成为什么。

    而不问天意的善良和但行好事的努力,永远是每一个平凡的你我最大的英雄主义。

    有句话说的好:卑鄙与伟大,恶毒与善良,仇恨与热爱,是可以互不排斥并存在同一颗心里。

    老实说,《狂飙》原著写得才更深刻,它把人性的可怕展现得淋漓尽致。在书里,他不仅持枪击中了徐江,还借老默除掉了徐江,并且快速制造了一个“曹闯与徐江互搏现场”,而自己则完美脱身。读完原著才真正明白“在利益面前,什么都可以舍弃,包括亲情”这句话的真正含义。

    剧版《狂飙》开播后评分飙到9.1,而书籍原著《狂飙》则更真实地还原了第一线,以横跨20年的群像叙事方式,向我们展现了时代大环境下的黑白势力的较量,还有时代背景下的复杂人性和人生百态。

    合理的欲望会给生活带来动力,而超出范围的欲望则会给人生带来灭顶之灾。高启强的结局是他咎由自取,并不值得同情。

    读罢《狂飙》原著后再来看电视剧,可以解开电视剧中的一些疑惑,能更深刻地理解剧本背后更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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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丝剥茧,推理一下《狂飙》幕后最大保护伞,赵立冬恐只是马前卒
    作者:刚发的上次在爱生活
    发布时间:2023-02-1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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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飙》是2023年首部热播大剧:在央视八套的收视率峰值破3,爱奇艺站内热度值首次破11000,相关话题频频登上热搜,实现了热度口碑双丰收。很多人见面的问候语从“过年好”变成了“你看《狂飙》了吗”。这部以扫黑除恶常态化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背景的电视剧为何拥有如此魅力?

    《狂飙》讲述了以安欣为代表的政法工作者和以高启强为代表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之间展开的正邪较量,展现了扫黑除恶的复杂艰巨,彰显了党中央“打伞破网”的坚定决心,致敬英勇无畏的扫黑除恶英雄。除了跌宕起伏的剧情、众多实力派演员的精湛演技、制作精良的道化服,《狂飙》在叙事结构、人物塑造、立意深度等方面也给当下的刑侦剧创作提供了新思路。

    《狂飙》抽丝剥茧,推理一下《狂飙》幕后最大保护伞,赵立冬恐只是马前卒

    谁是《狂飙》中京海市黑恶势力幕后最大的保护伞?

    赵立冬似乎就是最大的幕后BOSS,他的身份足够显赫,京海市市长、二把手、正厅级干部。

    按说,这个来头已经不小了。

    其他已经露过面的高官有四个,分别是:

    正部级(或副部级)的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20督导组组长李牧;

    副部级的临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志和;

    正厅级的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组长兼扫黑督导专员徐忠;

    正厅级的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副组长、二级巡视员纪泽。

    这些人官职要么高于赵立冬,要么和他平级,理论上都有成为幕后BOSS的可能。

    但目前看他们与京海市官场和商场都没有交集,这种可能基本可以排除。

    还有一个与赵立冬平级的京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德海,但论职权不如赵立冬,当然也就不会成为最大BOSS。

    如此说来,难道赵立冬真的就是幕后最大保护伞?

    非也!

    首先,从此类电视剧剧情套路来讲,不可能将最大保护伞一开始就呈现在观众面前。

    《狂飙》第一集,赵立冬带领市里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到高速口迎接指导组,此时很多人其实就已经感觉到了他的不对劲,后来黄翠翠被杀案发,为了自保,他秘密下令曹闯干掉徐江,明明白白地将他的真实面目展现在观众面前。

    这么快就将底牌让观众看到,显然不合常理,如此这部剧就会失去神秘性,剧情发展同时也会失去张力。

    其次,谁在游艇事件中泄露行动消息

    第四集,安欣做卧底,成功潜入徐江集团内部,就在他登上游艇公安机关准备收网之际,副局长安长林通过监控看到有政府官员被安排上船寻欢作乐,便再三提醒局长孟德海要向市委请示汇报此事,结果导致行动失败,安欣还差点命丧大海。

    此时赵立冬正在船上,毋庸置疑,是有人将警方行动私下里泄露给了他,或者泄露给了徐江。

    这个人的第一怀疑对象是支队长曹闯,不过,消息走漏是在孟德海向市领导汇报之后,曹闯虽有嫌疑,但并不是唯一嫌疑人。

    赵立冬当时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以他的身份,这么大的事,孟德海的汇报对象只能是市委一把手、京海市委书记,书记如果不在,汇报对象则是京海市长。

    其他人绝无可能。

    也就是说,孟德海的汇报对象,要么书记,要么市长,都有通风报信的嫌疑。

    如果这还不能说明问题,那就看看后来发生的事情。

    徐江被灭口后,赵立冬在市委常委会上主动承认那天自己上过游艇,说是去找徐江谈工作,很明显,这分明就是在避重就轻逃避罪责。

    谁知,他这么一说竟轻飘飘过关了,作了一番自我批评后没受到任何处理,也没受到任何调查,简单一想就知道,这么一位重要的政府官员,有权力放过他的唯有一把手,恐怕二把手都说了不算。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省里有领导发话、打招呼。

    此后的赵立冬官场之路顺顺当当,先是任常务副市长,后又任市长,先前的污点并没影响到他的升迁。

    这背后要说没人罩着,谁会信?

    毋庸置疑,罩他的人职务要比他高,权力要比他大,位置要比他重,《狂飙》播出到现在,除去只露了一面的市委书记,想不到还有谁。

    日后,这位幕后BOSS职务也一定得到了升迁,提拔到省里任职,这才继续为赵立冬遮风挡雨。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前面说的,这个幕后BOSS一开始就在省里,只是剧情演绎到现在还没露脸。

    最后,会以一种很出乎所有人意料的震撼形式走到前台,甚至说不定会干扰省指导组的工作。

    所以说扫黑工作很难,就因为幕后之人不但藏得深,而且还拥有很大权力,就目前赵立冬的能量,恐怕也仅是个马前卒而已。

    剧版《狂飙》开播后评分飙到9.1,而书籍则更加真实地描述了第一线,老实说,《狂飙》原著写的更加深刻,在20年宏阔的社会变迁中展开剧情,运用双线交叉叙事手法。一条以正叙方式讲述省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下沉京海市开展督查,彻查当地的“保护伞”;一条用倒叙手法,通过安欣的视角回顾京海市最大黑恶势力强盛集团的发家过程,以及他与高启强之间的恩怨情仇。主创选取2000年、2006年、2021年三个时间点,构成三幕式结构,围绕凶杀案、征地纠纷和指导组办案等核心事件展开,既反映了社会变迁,也构建了人物命运发展的三个阶段。

    警察安欣与地方黑恶势力高启强这种双主人公设置在以往同类题材影视剧中并不鲜见,但《狂飙》却通过两人难分难解的恩怨纠葛,描绘出了“命运的不可知和偶然性”,以及复杂的人性。他们相识于微时,之后渐行渐远,最终分道扬镳。维护法治社会的理想主义者安欣虽然被严峻的现实反复捶打,多次负伤,失去师父、战友、恋人,被排挤、边缘化,从意气风发的热血青年变成了谨小慎微的白发中年,却始终不改初心,独自隐忍直到拨云见日。深谙人情社会规则的高启强最初是个勤劳守法、备受欺压的底层鱼贩,却一步错、步步错,滑向罪恶的深渊,成为盘踞一方的黑道大佬。该剧从时代背景落笔,从人性逻辑出发,勾勒时代发展洪流中两个对立的小人物的命运曲线。除了两位主角,《狂飙》对曹闯、李响等刑警队“灰色”人物,以及黑帮大佬徐江、大嫂陈书婷等众多角色的刻画也可圈可点。他们个性鲜明,立体多面,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读罢《狂飙》原著后再来看剧版,可以解开电视剧中的一些疑惑,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剧本背后更加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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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前三季度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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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最高检发布了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针对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取得的进展,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658件9139人。不起诉23件300人,不诉率3.2%,较整体刑事犯罪低22个百分点。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72人,对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1087件,占案件受理数的65.6%。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始终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上述负责人介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作为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一直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中之重,也是关系民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残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坚决予以从严追诉。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严重暴力犯罪3.9万人。同期,积极配合公安部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717人,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34人。

    同时,为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上述负责人称,检察机关聚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聚焦群众身边的“小案”。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寻衅滋事罪2.5万人,聚众斗殴罪9488人,危险驾驶罪22万人。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零容忍”。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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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宣部发布|全国检察机关3年来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3万人、“保护伞”2987人
    作者:上游新闻
    发布时间:2022-07-18 10:53
    快照:

    7月1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就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进展与成效举行发布会,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58万人,起诉1490万人。扎实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3万人、“保护伞”2987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图片来源/国新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使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13年至今年6月,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58万人,起诉1490万人。扎实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3万人、“保护伞”2987人。

    此外,2013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0.8万人降至5.9万人。针对重罪持续下降、轻罪占比逐年上升这样一个刑事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坚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从2013年的17.9%和4.9%上升至今年上半年的39.2%和23.5%,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前的诉前羁押率从2013年的61.1%降至今年上半年的32.7%,司法文明和进步充分彰显。

    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经济领域犯罪惩治力度,2013年至今年6月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03万人。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履职、综合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2021年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万人,比2013年增长59.3%。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涉企案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的同时,督促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做实既“厚爱”又“严管”,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一批涉案企业脱胎换骨,走上依法合规经营轨道。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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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字撕开社会的“遮羞布”,贪官才是最大的“保护伞”,可笑
    作者:毒舌电影
    发布时间:2023-02-01 00:06
    快照:

    Sir最近新学到一个词。

    “虾系剧”。

    即,去头之后,非常好看。

    追了这么久,再加上后台催爆。

    是该说说它了。

    开年评分最高的国产剧

    《狂飙》

    自开分以来,一路上涨至9.1分,名副其实的2023国剧第一。

    扫黑除恶的题材,这几年越来越多。

    但往往黑,黑得表面,扫,又扫得轻易,最后是主题大于故事,人物脸谱化。

    《狂飙》本来期待并不高。

    但一个人,逐渐占领了观众的心神

    高启强。

    这大概是继《人民的名义》祁同伟之后,最火最出圈的反派,凭一己之力让人立场倒向黑恶势力那边的男人。

    这里,当然多了亏了张颂文老师令人惊叹的演技。

    但能把人物写精彩,是因为整个故事的创作,得以越过了某些线。

    开头确实考验耐心。

    连篇累牍的工作汇报,大段宣讲,因为修改特殊台词导致的配音对不上口型……

    但故事一走上主线正轨,Sir的眼前一亮。

    下一部《人民的名义》?

    它大有狂飙超越之势。

    01

    黑

    高启强,京海市房地产行业的老大。

    表面上,他是和善慷慨的企业家,政协委员。

    给村民建桥修路,深受尊敬爱戴。

    人前,乐善好施。

    人后,黑帮大佬。

    他是这十年来京海市最大的涉黑头目,多年来被举报多次,但都安然无恙。

    他牛。

    他牛在哪?

    高启强之所以能深入人心,因为并不是一出场就高高在上。

    原本他也卑微到看不出来是主角,就是个菜市场卖鱼的,辛苦干活供弟弟妹妹读书。

    这样一个平平无奇的人,最后却一步步升级恶化,成为京海的黑老大。

    给人一种“我也行”的励志感。

    那时的高启强,“老实”两个字就写在脸上。

    但很快,他就发现了这个世界的残忍规则。

    即使是在这个小小的市场里。

    2000年的除夕夜,高启强第一次被关进了公安局,原因,是“入室抢劫”。

    审讯室里,他满脸伤痕,眼含泪花地交代了事情的缘由。

    欺人太甚的,是市场管理员小龙和小虎两兄弟。

    来年摊贩们要抽签重新安排档口,对于花了几万安装水产设备的高启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能不能不换?”

    不想换?

    两兄弟开始一唱一和。

    前两天有一个老板

    找我哥

    就看上你这个店了

    非要给我哥送那个等离子

    很薄、很大的彩电

    暗示再明显不过。

    虽说名义上是抽签。

    但掌握着管理权的小龙和小虎,就等于掌握着摊贩们的命脉。

    可在2000年,彩电价格对于普通人来说已是不菲,更何况高启强这样的底层。

    没钱买两万多的等离子,只好咬牙买了七千多的。

    高启强拿着礼物,恭恭敬敬前去拜年,一口一个“龙哥”。

    但已经收到了别人送的等离子,小龙兄弟哪还把他的普通彩电放在眼里。

    不仅将高启强逐出家门,还不忘记落井下石,高启强这才忍无可忍爆发。

    我们毫不怀疑一个老实人的黑化。

    只是好奇

    他如何做到?

    《狂飙》的精彩,就在于给出了具体可信的人物成长线。

    一只任人欺凌的兔子,不被逼到绝处,是不会咬人的。

    因为对于穷人来说,怕惹事,是刻在骨子里的恐惧。

    就像警方在医院为他照了X光检查伤势后,高启强的第一反应是,担心钱。

    也是因为这次审讯。

    高启强认识了好心的警察安欣,那个后来与他纠缠了半生的敌人。

    这条被农夫救起的小蛇,如何演变成一场狂蟒之灾的呢?

    02

    白

    省里的扫黑检查组2021年见到安欣时,他头发花白,没什么精气神,在京海市公安局的宣传科担任文职。

    这和当年初遇高启强的安欣,判若两人。

    2000年时,他初入公安,意气风发,誓要做一名好警察。

    他是一个坚定的理想主义者,一个善良正义的人。

    第一次认识高启强时,他同情他的遭遇。

    他相信,规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

    按规定,高启强无法吃到弟弟妹妹送来的年夜饭。

    于是安欣将自己的那份给了他。

    把办公室春晚的声音开到最大,让高启强在审讯室度过了一个难忘的除夕。

    在执行任务时,他奋不顾身。

    一次查案,一名小女孩母亲遇害,父亲坐牢。

    她问安欣,妈妈是坏女人吗,我有爸爸吗?

    安欣蹲下来,为她编织最美的谎言。

    车开走,他一个回头,眼里泛着点泪光。

    搭档李响劝他。

    师父说了,难受,就是看少了,看多了就习惯了。

    安欣却不认可。

    那习惯了,不难受了

    不就是麻木了吗

    一开始,安欣很关心高启强,希望他的人生就此走上正轨。

    但渐渐地,他发现那个老实可怜的高启强,不断牵扯进那些难以破获的恶性案件里。

    他早已不再是那个躲在安欣翼护下的小鱼贩,而是变成了一个难缠的对手。

    二人分道扬镳,开始了长达数年的拉锯博弈。

    一个细节对比。

    高启强第一次进审讯室,和几年后再进审讯室。

    他做过一样的动作,安欣也说过一样的话。

    把腿放下来。

    但两人的心境处境,彼此的相对位置,早已和当年大不相同。

    又是什么在二十年间,让这位曾经意气风发,满怀豪情的警察,成了如今这副略显落魄的模样?

    03

    血

    人物能不能写立体的一个关键,是要看推动人物行动的环境能不能塑造真实。

    《狂飙》的精彩只是高启强吗?

    更有从他身上反射出,我们经历过的时代。

    他受了大家受过的。

    也做了大家没做到的。

    安欣和高启强两个人这二十年。

    一个拿了复仇爽剧的剧本。

    一个演绎理想主义者的悲剧。

    因为彼此的缘故,一个向上,一个向下。

    戏剧冲突拉满。

    特殊题材之下,某些尺度也得以放宽。

    如果抛开主题,它几乎具备黑帮片的一切要素。

    剧情刀刀见血。

    《狂飙》中的京海,哥谭市的兄弟友好城市。

    绑架。

    杀人。

    械斗。

    视角深入黑社会内部的尔虞我诈,帮派斗争。

    “教父”泰叔。

    优雅体面地喝着茶,裁决着恩怨。

    “暴发户”徐江。

    凶狠粗俗地外露着杀心。

    各方势力在京海市盘根错节地布局。

    普通人一不小心,就会被意外缠入沼泽。

    KTV里,姑娘们可能毫无征兆地成为猎物。

    一个无辜的工人,可以随机成为项目争夺的牺牲品。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每个人都被困在无尽的环形漩涡里。

    这样的环境下。

    有人做了枯骨。

    有人则被激发出了“天赋”。

    高启强为了多挣两万块钱,被小龙小虎叫上去催债。

    本以为只是要钱,哪知踩了大坑。

    他们三个小喽啰,不过是帮派斗争中被利用的炮灰。

    一催,一条人命。

    这条关键的人命,让他被动卷入了京海黑社会的斗争。

    绝境催化了高启强的首次蜕变。

    面对曾经欺负他的小龙和小虎,他第一次表现出压倒性的威慑。

    然后,他留下了一滴泪。

    包裹着听到黑暗之音时的恐惧、爽快、破釜沉舟……

    自此,高启强不断撒谎,设局,斡旋于黑白两道之间。

    换句话说,京海本没有黑社会,高启强也不黑。

    他不过是狂飙时代养出来的蛊。

    剧中的黑就有了根据,他的狂也就和每个人有关。

    有两个关键的地方。

    旧厂街与莽村。

    前者,象征一群人被时代淘汰后的沦落。

    上世纪末,大批国企工厂倒闭,工人下岗。

    曾经盛极一时的厂区,成了京海市鱼龙混杂的破落地。

    外来人口、无业游民、性工作者、帮派分子……

    伴随着的,是无数个家庭阶层的滑落,厂区孩子们苦闷的童年和黯淡的未来。

    这里是孕育高家兄弟和小龙小虎的土壤。

    也是徐江和赵立冬等人官商勾结,第一波得利的基础。

    (我)也为咱们市里做过贡献的

    国企改革

    安顿下岗员工

    我给解决了多少指标啊

    后者,是一群人在爆发红利面前的鸟为食亡。

    城市开发,土地征收,村民一夜身价暴涨。

    巨大的肥肉摆在面前。

    腐败、犯罪和争端发生了。

    就像娄烨那部《风中有朵雨做的云》里的城中村往事。

    此时,轮到高启强这样的开发商,在贪官的保驾护航下获利了。

    旧厂街与莽村的命数,都造就了一种失衡,皆是时代的注脚。

    用《狂飙》的话说。

    高启强的误入歧途,某种程度上,正源于这种失衡和不公。

    04

    灰

    那么到这里,问题也出来了。

    安欣要斗的到底是什么?

    不仅是无恶不作的黑社会,不只要揪出局里的某个内鬼。

    还有这二十年,暗中引领着他和高启强命运沉浮的东西。

    这个东西,是笼罩的灰色。

    因为它并非黑白可定义,边界也并不清晰。

    安欣作为体制理想坚定的拥护者。

    却一步步走进了一种困惑中,沦落为边缘人。

    难道只是因为难缠的高启强吗?

    别忘了。

    很多时候在同僚眼中,他只是一个不识时务的怪胎,一个没有靠山早死了一百次的愣头青。

    为了执行任务,坚持他心中的正义。

    常常得罪同事,见罪于领导。

    他怀疑敬爱的师父是保护伞的内鬼,师傅死了,他还在追查真相,不惜背上忘恩负义的名头。

    还是回到最初他和李响那段关于“麻木”的对话。

    安欣对这个词,有着本能性的警惕。

    可对于李响这样的普通人来说,麻木或许才是最终必然抵达的状态。

    或者说,一种不得已的自保方法。

    安欣这个人物无疑是带有理想化色彩的。

    于是编剧才为他安排了一个强硬的背景——副局长安长林的养子,为他兜底,为他的坚持保驾护航。

    可李响呢?

    他才是无数普通人的状态。

    从底层辛辛苦苦奋斗到如今的位置,但他无法向安欣一样一往无前,他需要担心的东西太多了。

    李响努力、正直、善良,想当个本本分分的警察。

    在安欣安慰小女孩时,他会在一旁递上一块饼干。

    掩藏师父的秘密后,他没有一日不自责。

    但他作为普通人,困在系统之中,逃离不了一种妥协性。

    他会适当麻木,会适当睁只眼闭只眼。

    即使他如此努力想要在本心与现实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仍然摆脱不了巨大的压力与痛苦。

    而这二十年,就算是安欣,也最终被磨平了棱角与锋芒。

    那源于一种强大的法则。

    具体是什么?

    安长林曾教育安欣。

    官职不重要

    重要的是权力

    更大的权力

    才能做更多的事

    所以权力无好坏

    要看你怎么用

    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揭示了两种本质的叠加。

    一,是无可辩驳的正当性。

    二,却是此基础上的不确定性。

    那么高启强是如何成为高启强的?

    卖鱼。

    ——说这是2023年的第一个计划,很多人这么调侃。

    《狂飙》中高启强和安欣纠缠的宿命,其实并不是偶然。

    让安欣变得不人不鬼,让高启强成为混世魔王的,其实都是同一个东西。

    那种不受约束的力量。

    就像魔戒,意志再坚定的人也会被消磨,再善良的人也会恶向胆边生。

    一旦被这股力量加持,人就变得不再是自己。

    就像当初大家误以为安欣是高启强靠山的时候。

    他送走警察回来,走路都仿佛都乘着春风。

    在旧厂街这个小小的市场里,因为安欣这个“靠山”,高启强成了红人,从“阿强”成了“强哥”。

    他的气场,和以前那个卖鱼的已经不一样了。

    看上去魔幻?

    明明是魔幻现实。

    就是徐江这种横贯了,把谁也不放在眼里的黑老大。

    见到副市长赵立冬,也得点头哈腰奴颜媚骨。

    同样,高启强面对手握开发权的主任龚开疆,也极尽讨好。

    《狂飙》的不同之处在于。

    在“扫黑”命题的大旗下,却用一种弥漫的灰,道出了命题之外的真实,与命题本身的玄机。

    所以,也才会有带着玄机的人物。

    在这几年的国产剧维度里,它难得。

    但从前,我们并非没有过这样的角色,这样的剧。

    2001年,《黑冰》里的毒贩郭晓鹏。

    一个偏执而疯狂的高级知识分子兼毒贩子。

    在被判处死刑,行刑前一晚,他说过这样一段经典的台词。

    你说这人是什么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

    人不过是直立行走无毛动物而已

    但是在我看来

    人就像一封不知道从哪儿发出

    又不知道发往何方的电子邮件

    你们习惯把人群分成罪犯和非罪犯

    就是所谓的好人和坏人

    并且由此延伸出一些高尚啊

    卑鄙之类的概念

    但是我要告诉你

    其实一切都是机会而已

    穷乡僻壤的犯罪率低

    不意味着那儿的人就高尚

    因为他们没有选择

    没有选择就不会有痛苦

    这段话,也多适合二十年后再出现在国产剧里的绝佳反派高启强。

    “其实一切都是机会而已。”

    Sir欣慰。

    终于有国产剧敢再聊这个“机会”。

    也但愿。

    它不只是个特殊的,不确定的机会。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助理:M就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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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众枪杀19岁女孩后他还当了25年国家干部 15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作者:人民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0 16:04
    快照:

    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志伟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陈志伟故意杀人后,以贿赂手段,逃脱了法律制裁并被违规录用为国家干部。为攫取经济利益,从2005年开始,陈志伟以非法手段陆续成立九龙典当公司等多家经济实体并以其为依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志伟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董兵等6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志伟及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和金融、房地产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

    2020年8月7日上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志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分别判处董兵等其他14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陈志伟、董兵、曲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徐宏、李翠翠申请撤回上诉。

    2020年10月15日、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志伟等人涉黑案。二审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各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陈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6项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对该案其他13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上诉人庞敬敏的量刑、部分涉案财产处置依法改判;准予上诉人徐宏、李翠翠撤回上诉。将二审维持对上诉人陈志伟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报道

    枪杀19岁女孩后他当了25年检察干部 家人进政法系统

    《当众枪杀19岁女孩后,他还当了25年国家干部》,10月12日,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发布的一篇文章引发关注。

    这起骇人命案的主角,是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室原副主任陈志伟。文章披露:1993年,陈志伟在当地一处歌厅因与人争执,拔出手枪连开三枪,其中一枪致一女孩死亡。案发后,当地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没有定性之前,出具报告给出了“陈志伟因制止流氓滋扰鸣枪示警,误伤致死一人”的结论。4个月后,他还被海林检察院正式录用为国家干部,直到2018年案发。法院一审认定,陈志伟犯罪团伙还存在违法高息放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行为。

    《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发现,该团伙被打掉后,当地已有49名公职人员被立案查处,震动了海林官场。涉案的公职人员包括市委原书记孙登学、三任海林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郭世昌、吴德毅、马进群)、公安局原局长韩宝林等,他们在为陈志伟掩盖罪行、入党、晋升、经商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陈志伟案是一记警钟,时刻提醒我们,积案命案往往与政法机关司法腐败如影相随。积案命案不破,法治难彰。”全国扫黑办表示。

    罪行被掩盖,家中多人进入政法系统

    海林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有“中国雪乡”之称,是《林海雪原》故事的发生地,也是杨子荣战斗和牺牲的地方。1992年7月28日,海林撤县设市,成为由牡丹江市代管的县级市,大约半年后,当地发生了一起骇人的杀人案——时年24岁的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聘任制书记员陈志伟在歌厅枪杀了一名年轻女孩。

    2020年8月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庆中院”)对陈志伟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判决书中披露了该案经过:1991年7月,陈志伟由黑龙江省原海林县物资局,以工人编制调入原海林县人民检察院任书记员。1993年1月2日晚,陈志伟在海林市金座卡拉OK歌厅唱歌时,与同在该歌厅唱歌的张成海因争抢麦克风发生争执。张成海持酒瓶将陈志伟鼻部打伤,陈志伟掏出手枪朝天棚击发一枪后,朝张成海等人跑离方向又连开两枪,其中一枪击中歌厅服务员艾芙,致其死亡。

    熟悉艾芙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艾芙来自海林农村,出身普通,打扮时髦,喜欢唱歌,当年在该歌厅做服务员,命案发生时年仅19岁。

    当事人张成海在庭审证言中回忆,当晚8点左右,他和“谷老四”(谷玉柱)等人去金座歌厅唱歌,歌厅里一个男的(指陈志伟)始终拿着麦克风。“我去理论,他骂我一句,我俩撕扯起来。我拿着酒瓶子朝他脸上砸过去,他被砸后坐在座位上,之后做了一个侧身从腰上掏东西的动作,我感觉他要掏刀,转身就躲。听到枪声后,我往门外跑。跑到歌厅中央的时候,我听到第二声枪响。我和谷老四刚跑出门外时,听到第三声枪响。后来知道打死人,我和谷老四就投案了。”

    三声枪响中,19岁的服务员艾芙被击中。相关知情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陈志伟当时携带的是一把七七式手枪。陈志伟表弟王忠维供述称,陈志伟自1992年10月开始配枪,曾向他炫耀过腰间的小手枪。

    陈志伟在判决书的供述中称,当晚他开枪打完人后,去医院处理伤口,听说歌厅的服务员死了。“缝完针后,我开车去我表姐赵秀丽家,在她家我给时任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世昌打电话,说我枪出事儿伤到人了,那人好像没抢救过来。郭世昌让我先回单位,他叫人送我去海林市公安局。我回检察院后,公安局的人把我和枪都带回公安局 。我回单位(的原因)是想让单位领导领我去投案。”

    但被带走后,陈志伟没有自首,并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时任海林市公安局预审科副科长李义江的证言称,案发后,他以预审提前介入把关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审讯工作,“我记得当时陈志伟的供述与当时在场证人证实的情况有很多矛盾。陈志伟是按照正当防卫供述和辩解,而在场证人证实陈志伟不是正当防卫。我认为陈志伟当时没有如实供述。”

    案发次日,陈志伟被海林市公安局以涉嫌流氓罪收容审查。7天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后,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了“陈志伟系因制止流氓滋扰鸣枪示警,误伤致死1人”的结论。至此,陈志伟轻易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2020年8月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当年的脱罪过程得以公之于众,陈志伟父亲陈富清扮演了重要角色。陈富清向时任海林市委书记孙登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世昌、副检察长董景祥、市公安局局长韩宝林行贿,通过上述人员的“帮助”,陈志伟被海林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续成功脱罪。

    多位知情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陈富清是海林当地人,原本是一名农民。改革开放后,他涉足煤矿生意发家致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被当地人称为“陈百万”。成为富甲一方的老板后,开始靠金钱精心编织自己政商圈子,还出资赞助在海林财政局前修建了一个广场。

    与陈志伟有过商业纠纷的庞敬敏曾举报称,命案发生后,陈富清给海林市公安局十余名警察各买了一件两千多元的皮夹克,并出资在山东烟台建了一个疗养院,供海林公安干警轮流休养。上述部分细节在官方通报中有所体现。2018年11月2日,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在其官网发布通报称,1994年初,韩宝林(海林市公安局原局长)要求陈富清出资在山东烟台购买两栋别墅,供公安干警疗养休假使用,并纵容、放任陈富清在海林市公安局“吃空饷”。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陈富清向时任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世昌和时任海林市委组织部部长庄俊杰行贿,在二人的帮助下,陈志伟不但没有被调离检察队伍,还被违规录用为国家干部。2000年,陈志伟通过向时任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德毅行贿,吴德毅违规将陈志伟确定为共产党员发展对象,次年转为正式党员。2002年,陈志伟被提拔为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被任命为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2013年,陈志伟通过贿赂时任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进群,被任命为技术室副主任(副科级)。

    不仅陈志伟本人,家族中的多人也相继被安排进了当地政法系统工作。一审判决书中援引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出具的《陈志伟案件查处情况》称:1990年6月~1996年9月,陈富清本人及其长女陈志丽、侄子陈志生、次子陈志军相继调入海林市公安局工作。陈志伟叔叔陈富友调入海林市人民法院工作。

    十家公司的幕后实控人

    全国扫黑办透露,陈志伟成为国家干部后并未收敛,反而逐渐成为一个危害一方的涉黑组织头目。多年来该团伙违法高息放贷,借机强取豪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非法采矿,占用毁坏耕地……

    “我是九龙婚纱公司、九龙典当公司、金太阳洗浴中心等10家经济实体的实际投资人。”陈志伟供述称。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多名陈志伟的下属称其脾气火爆、爱骂人,员工对他都颇为惧怕。被告人董兵供述称,2009年陈志伟让他做金太阳洗浴中心主管。“他在海林非常有势力,非常有钱,自己是检察院领导,很多亲属是公检法的。这些都是我惧怕他的地方。”

    陈志伟供述称,2004年左右,他知道海林市有很多人放钱挣利息,但都没有正规手续,他就想开一家典当公司,通过典当公司对外放钱挣利息。2005年8月,陈志伟用1000万元的虚假银行现金存款单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九龙典当公司。

    大庆中院的判决认为,陈志伟等人以九龙典当公司为依托,从2005年开始的十余年间,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志伟在该组织中处于支配地位,具有绝对权威,员工称陈志伟为“老大”或“大哥”。

    2009年~2017年,该组织从工商银行海林支行等3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24笔,共2亿余元,将其中的2100万元高利房贷给5家房地产开发商和2家供热公司。通过高利房贷等手段占有刘增林、钱久海等人“抵押”房产91套,价值约1.16亿元。

    钱久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是吉林省榆树市人,曾到海林市投资房地产生意。2013年,他向九龙典当公司借了100万元的高利贷,并将两个商业楼及一套住宅,以400万元价格抵押给陈志伟。另向陈福广借了一笔460万元的高利贷。他说,到2014年底,他还的利息就超过本金。无力还债后,他只好四处躲债。钱久海称,他在海林投资的公司早已停业,两笔高利贷不含利息已经亏损1000多万。“陈志伟有钱、有背景,经常暴力催债、非法拘禁借贷人。当地人都不敢惹,何况我们这些外地来的企业家。”

    钱久海的遭遇并非个案。海林市东方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德军陈述称,2006年起,他陆续向陈志伟借500万元高利贷。截止到2015年7月,他一共还给陈志伟利息2000多万元。2009年5月,陈志伟还强行用20万元把他的别墅买走。“同月的一天,陈志伟到工地对我拳打脚踢,限我5天内还钱,不还就让我工地停工。我知道他是检察院的,他家势力在海林非常大,就没有敢报案。”

    第二次逃脱故意杀人罪

    在陈志伟商业版图扩张的同时,也有些人开始对其实名举报。其中,海林市石河镇卢家村的王月颖、庞敬敏母子是其中最主要的举报人。

    王月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96年,她承包了村里土地,由其子庞敬敏负责经营。2011年,陈志伟与庞敬敏签订协议,在附近合伙建了一个弘盛采砂场。一个月后,陈志伟将河里采的砂子、作业机器设备等,全部堆放在他们承包的土地上,并将地里大量杨树砍伐,后经海林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陈志伟由此破坏的耕地和林地共计106.8亩。

    王月颖称,庞敬敏参与采矿时,当时确实是手续不全。但是陈志伟曾亲口许诺,他能办手续。“我们觉得,他在海林能量巨大,杀人都没事儿,补办手续应该没问题。”

    后来,由于双方出现商业纠纷,从2015年起,这对母子开始以陈志伟破坏耕地、非法采矿等问题向海林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举报,但并未引起重视。“有一次,我到九龙典当公司找到陈志伟,他跟我说,你爱举报就举报,大不了我辞去公职不干了。”王月颖回忆。

    长期举报无果后,这对母子拿出了“杀手锏”,对陈志伟的举报增加了一项“杀人未被追究”的内容。王月颖认为,这么做目的“是为了引起更多部门重视。”

    2016年5月9日,陈志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但蹊跷的是,不久就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被取消强制措施,再次逃脱了杀人罪。

    王月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庞敬敏曾在举报材料中称,陈志伟之所以再次被免于追责,是因为牡丹江市公安局时任局长闫子忠收了陈志伟500万元的巨额贿赂。

    这项举报内容也在判决书中得到证实。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海林市公安局对陈志伟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陈志伟向时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闫子忠(另案处理)行贿500万元,使案件没有有效推进,陈志伟被刑拘10天后取保候审,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陈志伟再次逃脱了法律制裁。

    陈志伟也对此供认不讳:“2016年3、4月份,我对刘贵锋(曾任国网宁安供电公司经理)说,省公安厅和牡丹江市公安局要查我开枪打死人的案件。刘贵锋说常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领导都很熟悉,我委托刘贵锋找常伟帮我‘平事儿’。刘贵锋找完常伟后,告诉我常伟正找闫子忠做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常伟让我准备500万元送到哈尔滨。送完后,我接到常伟电话报信,说牡丹江市公安局要抓我,让我躲一躲。我到大连躲了几天。2016年5月9日,我被刑事拘留,11天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我被解除取保候审,我的案子不了了之。”

    为了再次摆平这个案子,陈志伟又一次拿钱补偿受害者家庭,进行封口。接近陈志伟家人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93年,陈志伟家人给受害者家属赔偿了5万元。2019年,陈志伟家人再次赔偿了19万元,两次赔偿都分别取得了受害者家属谅解。

    公开履历显示,闫子忠现年62岁。2016年10月,他卸任牡丹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出任黑龙江省公安厅巡视员。2018年2月,闫子忠退休。2019年10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闫子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中有“闫子忠包庇纵容涉黑涉恶人员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的表述。

    闫子忠只是涉陈志伟案被查的公职人员之一。“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发文称,陈志伟涉黑组织被打掉后,当地共有49名公职人员被立案查处。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公开资料和判决书内容发现,涉陈志伟案的公职人员中,包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三位原检察长:郭世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吴德毅被留党察看一年,降至科员级待遇退休;马进群也已获刑。此外,原副检察长董景祥被开除党籍,降至科员级待遇退休。

    一审判决书显示,海林市原市委书记孙登学已去世。海林市公安局原局长韩宝林和海林市委组织部原部长庄俊杰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陈志伟之父陈富清已被另案处理。2019年5月31日,陈富清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2018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显示,海林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晔明、海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原局长石晓波、海林市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原站长宋成文等也都涉案被处分。

    大庆中院一审判决书还显示,时任海林市财政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环保局局长等7名公职人员因向九龙典当公司投资放贷牟利,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审获死刑

    2018年1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拉开序幕,这成为王月颖母子举报陈志伟的一个转折点。不久,王月颖到哈尔滨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案情。

    同年11月26日,海林市扫黑办对外发布公告称,2018年6月,海林市公安局成功抓获以陈志伟为首的犯罪团伙,该团伙涉嫌多项罪名,陈志伟已被批捕。

    今年8月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陈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人分别被判处1年三个月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陈志伟长子陈泓铭(海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原科员)因犯伪证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叔叔陈富友(海林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原庭长)因犯参加黑社会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长期举报陈志伟的庞敬敏也出现在这份判决书中:他因犯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庞敬敏辩护人所提“庞敬敏到案后多次揭发他人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判决书显示,经查,庞敬敏揭发检举陈志伟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系在2018年6月之前,其并不是以犯罪分子身份揭发检举他人。陈志伟在林山砂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过程中,庞敬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故庞敬敏到案后,揭发陈志伟在林山砂场非法行为,属于其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立功。

    王月颖否认其子涉及林山砂场的非法开采行为。她还称,正是因为她与其子等人的持续举报,不断给办案人员提供线索,才打掉了这个组织,应该算作立功。

    10月15日~16日,该案二审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中国新闻周刊》获悉,上述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陈志伟、庞敬敏等11人提起上述,二审时又撤诉2人,只剩下了9名被告人。

    在二审庭审现场的一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庭审持续到10月16日晚上8点多才结束。一开庭时,陈志伟对二审的所有指控都承认,且服罪认罚。“但当晚庭审时,他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的罪名指控,向法官提出异议,他否认自己涉黑,并表示不想连累一些无辜员工。”

    参加二审庭审的律师江志坤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陈志伟没有枪杀受害人的主观意图,当年案卷和枪支均丢失,且陈志伟对受害人家人做了两次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人谅解的背景下,一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有些夸张”。

    至于二审时陈志伟案是否会维持原判,参与办理该案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助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案庭审刚结束,法院会尽快审理,“一审和二审是两个独立的环节,案件没审理完,没法回答一些确切问题。”

    前述参加庭审的知情者则透露,陈志伟虽然二审时始终没有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提出异议,“但他心中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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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小果家究竟有多大的势力?孙家最大的官员竟是他继父,调查人员揭秘
    作者:北晚在线
    发布时间:2021-01-22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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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对于人民来说,美好生活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件件具体的事情,一个个具体的愿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满足人民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住房、养老,以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各方面一个个具体的需求和向往,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民生工作离老百姓最近,同老百姓生活最密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解决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纪检监察就在身边、正风反腐就在身边。

    农民工群体是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务工收入是许多家庭的收入大头,也是他们脱贫致富的重要支撑。截至2019年,我国有2.9亿农民工,其中约1.7亿需要离家务工。农民工工资能否及时支付、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关乎千家万户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关乎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2018年,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典型案件。案件的缘起,是在2016年8月,一名农民工来到当地纪委,对原玉环县城区劳动保障所所长吴福康进行实名举报。这名农民工说,他因为受了工伤,通过劳动保障所和企业进行仲裁调解,整个调解过程吴福康没有安排他和企业见过面,工伤赔偿款也是吴福康转交的,调解协议书上写着4万5千元,但实际给他的只有3万7千元,中间相差8000元,吴福康解释说是纸面上多写点给企业抵税用,但他认为是被吴福康贪污截留了。纪委迅速对这一线索展开核查。

    孙婉琴(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跑到企业了解,企业跟吴福康讲的其实就是一样的,他说是抵税用的。

    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其实是因为这名农民工在举报前曾经到劳动保障所理论,惊动了吴福康,他私下把8000元还给了企业并和企业统一口径,双方一口咬定只赔了37000。吴福康心里清楚自己做过的事一旦暴露后果严重,因此想方设法掩盖真相,对抗调查。

    吴福康(原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劳动保障所所长):这两年时间,31个案件里面我赚了钱。企业赔了多少钱,我确实没告诉工人,我确实有隐瞒。

    虽然调查一上来就遇到了障碍,但调查组注意到,吴福康在进行调解时多处违反了工作规定程序,感到事情应该没那么简单。

    孙婉琴:赔偿书跟实际收款不一致的,这些都不符合规定的。民工的当事人和企业主不在当场调解,调解过程当中全部是吴福康一人,也不符合两个人以上参与调解的规定。

    吴福康是否存在贪污受贿行为,调查组感到不能就此止步。玉环作为全国县域经济排名前列的工业强县,不到400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上有一万多家工业企业,务工人员尤其是外来农民工权益保护,是这座城市必须解决好的重点问题,对涉及侵害他们权益的问题线索不能轻易放过。调查组调取了吴福康近几年经办的几百起工伤和职业病仲裁调解案卷,逐一联系涉及的企业、工人,对赔偿金额进行核查。

    梁国栋(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逐一电话(联系),确认有几起中间金额存在着更大的差距。我们也铁定这里面肯定存在着问题。

    这些务工人员大部分来自全国四面八方,流动性很大,有些又去了别的城市务工,有些已经回了老家,为此,调查组远赴安徽、湖北、江西等六七个省份寻访相关务工人员,历时一年多,找到了多名当事人,获得了吴福康贪污截留的扎实证据。

    梁国栋:我记得当时我们到江西去取证,有一人叫郑通楼,取证的时候他是二级尘肺,奄奄一息了,我们取证结束没过多久以后,他就过世了。工伤仲裁15万,拿到手只有9万多。

    2018年,54岁的郑通楼因尘肺病去世。他和妻子孙巧枝是2001年离开江西农村老家去玉环打工的,希望多挣些钱,给女儿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郑通楼在一家汽车配件厂打工,他所在的工序粉尘严重,早年间企业又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到2014年,郑通楼病情越来越重,经鉴定为尘肺病三期,已构成二级伤残。

    孙巧枝(郑通楼妻子):吃饭睡觉都戴着呼吸机。谈到赔偿的事情,那个厂里面还是不肯赔。虽然说我们在那里待了十几年了,公司后来理都不理,进都不让我们进去了。

    治病很快花光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债,女儿那时上初三,因为家里实在困难也辍学回家了。

    孙巧枝:不给钱我们也没有办法,老公在那边戴一个呼吸机那样等下去也不是个事,后来我们请了一个律师在那里搞,律师给我们搞一点钱回来。

    律师告诉他们,劳动保障所所长吴福康会帮他们找企业仲裁调解。过了段时间,律师通知他们去领赔偿金,调解书和发票都写着15万,给的现金却只有10万,律师也是说相差部分是抵税用的,夫妻俩按约定给了律师10%代理费,拿到手的只有9万。调查组联系了相关企业询问,企业表示交给吴福康的赔偿金确实是15万,贪污截留事实得到了确证。

    孙巧枝:其实少了5万块钱,这个我们自己心里也有数,我也没有告他或者怎么样,我老公他那个人也是一个老实人,他人病得那个样子,一直在说不是他帮我们要,我们还要不过来,他是这个意思。

    调查组找到的不少务工人员,都经历了类似的辛酸。他们几乎都是收入低、生活贫困的社会群体,为了挣钱养家,不辞辛苦,在高风险环境下长期作业;当他们遭遇工伤,相关企业却又推卸责任的时候,面临着失业、治疗等重重生存压力,亟需经济补偿。这种时候,劳动保障部门成了伤残工人和家人的希望,面对弱势群体的殷切期盼,本应为工人们雪中送炭,但吴福康却反而雪上加霜,从工人们的救命钱里吃差价。而且,吴福康并不是每个案子都敢截留,而是专门挑选家在外地、看起来为人朴实、不会质疑自己的务工人员下手。这样的行为,严重啃噬群众的获得感,侵蚀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当听了一个个务工人员讲述他们曾经遭遇的困境,调查组下定决心要还他们一个公道。

    梁国栋:每个工人的诉苦,对我来说感触很深。他们受伤以后谋生手段可能也会受很大的影响,赔偿金额对他们来说很重要,一定要追到底,把这个赃款追到手返回给这些工伤人士。

    调查组还注意到,不少务工人员都提到在他们和吴福康之间还有一个角色,就是代理律师。在吴福康调解的案件中有两个律师的名字频繁出现,一个叫雷继策,一个叫黄斗荣。调查表明,这两人其实既没有律师证,也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现帮务工人员维权是条挣钱的路子,他们就经常守在医院门口打着律师的旗号招揽生意,实质上只是中间代理人,每一单收取赔偿款10%到20%的代理费。他们和吴福康相互串通,共同牟利。

    梁国栋:我们在查办吴福康案件的过程中间发现了一个蛛丝马迹,就是说蛮多工伤方留下的号码居然就是这个野律师的号码。野律师能够充当吴福康的说客,如果(务工人员)一旦有疑义或者要问厂方什么之类的,他用野律师对他进行安抚跟劝解。

    由于两人都不是真律师,帮工人要赔偿主要是依靠吴福康去和企业仲裁调解。他们因此经常给吴福康送超市卡、烟酒茶叶等礼品,和他搞好关系。

    雷继策(涉案人员):没有证的话做这一行的话必须要认识当官的人,他是劳动所所长,不管什么事,像这个案件给他他就会处理掉。里面肯定有一个差价,这个很明白,抵税抵什么税。

    对两人的调查证明,两人对吴福康截留赔偿款早就心知肚明,反而在务工人员面前为吴福康“抵税”的说法背书。吴福康也需要这样的人从中沟通配合,打消务工人员的疑问。赔偿款下来了,两人能拿到代理费,吴福康能从中截留,双方都得利。

    吴福康(原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劳动保障所所长):他要求10万,我跟企业谈了15万。我当时就在想,我这个就好像做生意一样,他们要求多少钱,我达到他们的要求,我就在这其中赚取差额,赚了一点点意思意思。

    视频截屏。

    吴福康身为公职人员,却把职责做成了生意,对待务工人员和厂方,他各有一套生意经。在务工人员这边,吴福康尽量压低他们的期待,说服他们以较低的金额接受调解。而在厂方那边,吴福康则把赔偿金往高里谈。用这样的模式,他从31个务工人员的工伤赔偿款中共计截留了29万多元。

    梁国栋:作为公职人员吴福康有这样的行为,性质其实比较恶劣。我们留置的时候很多人得知这个事情都拍手称好。能够获得企业方跟工伤人员多方的认同也是我们一个执法执纪者,最终想达到的心愿吧。

    2019年,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不少务工人员专程赶来旁听。吴福康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追缴款项32.54万元。追回的赔偿金,被一一送到了当事人手中。

    孙巧枝:那个钱去年给我们打过来了,5万块钱。谢谢纪委帮我们找过来,不是纪委帮我们找过来,我们这个钱肯定就拿不到了。

    这个案件虽然发生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玉环,但受到伤害的多是来自贫困地区的务工人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关注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每一个劳动者活得更有尊严,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玉环市纪委监委督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整改,规范调解程序,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和对企业的监管,最大限度保护务工人员权益。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色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要打掉为祸民间的黑恶势力,更要清除背后庇护他们的“保护伞”,切实提高人民的安全感。

    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与政法机关紧密协作,形成攻坚合力。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2020年11月底,全国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81366个,立案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97802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督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其中,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孙小果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件。

    2019年3月,一个叫孙小果的人因故意伤害案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他和同伙在一家KTV打架斗殴,踢爆了对方的膀胱,将对方打成二级重伤。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孙小果注册有多家公司,经营多家酒吧夜店,是昆明夜场上有名的“大哥”,貌似合法的公司外衣背后实质是一个涉黑涉恶团伙,做着诸多违法犯罪勾当,开设赌场、放高利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不一而足。孙小果这个名字一经公布,顿时引起轰动。许多昆明人都有印象,20多年前就有个孙小果,犯下多起性质恶劣的大案,当年已经被判处死刑。这是不是同一个孙小果呢?

    视频截屏。

    蒋彪(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一级警长):应该是死刑已经执行的,怎么他没死啊?有这样一个概念,诧异,非常诧异。

    这个孙小果正是20年前的那个孙小果。他是如何离奇“复活”的,是否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政法机关对孙小果涉黑涉恶团伙犯罪展开调查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成立专案组与政法机关协同办案,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对涉及的一百多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审查调查,最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0人,组织处理50人,谈话提醒22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人,查清了这一案件中存在的公职人员徇私枉法行为。

    张雪贫(云南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中间只要有一个人是严格执法,他的这个事情就走不下去,每一个人都松这么一个小口子,最后就撕开了一个大口子。

    梳理孙小果案跨越20年的过程,他第一次犯罪是在1994年,当时在昆明市环城南路,他和另外四名男子光天化日之下将两名女青年强行拉上车,开到郊区实施轮奸。当时孙小果不是主犯且未满18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然而到了1997年,本应在监狱服刑的孙小果离奇地出现在了社会上,再次强奸4名未成年女性,其中1人是未满14岁的幼女。他还非法拘禁并虐待侮辱两名女性,手段极其残忍,伤情惨不忍睹。他的恶行当时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经调查,发现是孙小果的母亲孙鹤予和继父李桥忠,在1995年找关系非法为孙小果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又非法为其办理了保外就医。

    陈浩(云南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孙小果的母亲对孙小果,这种爱是一种无原则的,给他搞了一个假的病历就做了一个保外就医,第一次就让他逃避了处罚。一天牢也没坐那次。

    孙小果母亲孙鹤予,原名孙学梅,早先是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继父李桥忠当时是五华分局副局长。1998年,二人就因包庇孙小果1994年所犯强奸案被查处,孙鹤予被开除公职并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桥忠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和撤职处分;给孙小果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的两名警察也被以渎职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孙小果也因1997年再次犯下多桩重案,于1998年2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众都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终结了,没想到20年后类似情节再次上演,而且这次更匪夷所思,是“死而复生”。彻查并公布孙小果案的真相,关乎社会对法治公平正义的信心。

    视频截屏。

    陈浩: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孙小果这个案子影响震动这么大,真是触碰到了普通老百姓的一个心里的底线了。

    调查发现,孙小果1998年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先后经历了两次改判。第一次是1999年,孙小果被判处死刑后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调查,这次二审改判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但并未发现徇私枉法情节。改判死缓后,孙小果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按照法律,死刑缓期两年期间没有新的犯罪,则转为无期徒刑。如果孙小果就此依法服刑,也不可能再为祸社会,然而,2003年他的母亲孙鹤予刑满释放后,又一门心思要从监狱里捞人。

    孙鹤予(孙小果母亲):很矛盾,也很恨他,你说不疼他吧也不可能,总是想让他(受处罚)能够轻一点,有溺爱在里面,这是我的问题。你说做这个母亲做得失败不?很失败,真的,很失败。

    孙鹤予当时已被开除公职,但李桥忠仕途又有了起色,在五华区城管局担任局长。孙鹤予于是和李桥忠提出让他再去找关系,李桥忠也就一口答应。

    李桥忠(孙小果继父):他是他妈生的,他妈是我的老婆,作为他的继父,他妈提出来这个东西,肯定是找熟人,更好说话,更好通融。

    调查发现,正是李桥忠和孙鹤予的多方运作,致使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并最终由死缓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这一再审改判显然极不正常。

    陈浩: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各方面才能启动再审,这个案件其实是没有,不符合这个条件的。

    调查组循着这次再审的流程,逐一对照每一个关口的权限和职责,由此锁定了每一关的责任人,并发现多个环节都有公职人员严重徇私枉法。

    田波(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处理我,我都接受。因为这个案子最后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真的太坏了,真的太坏了。判决拿到那一天我掉眼泪了,做了一辈子的法官,最后成了罪犯。

    田波,时任立案庭庭长。立案关是再审的第一关,正是田波开了这第一个口子。孙小果的继父李桥忠曾经在部队服役,他打听到田波也曾经在同一个部队当过兵,就辗转托战友约田波吃饭。

    张雪贫(云南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两次每次5万块钱给田波送过10万块钱,那田波在这个过程中,就想方设法为李桥忠出主意想办法。

    田波:对我的战友也好,对李桥忠也好,不去怨恨别人,怨恨自己。心理学上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你心里面有这个钩子别人才能够挂东西,如果没有这个钩子,别人挂不上这个东西,也是自己没把握好自己吧。

    立案关之后是审判关,李桥忠夫妇自然接下来就把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作为重点公关的对象,向他行贿十余万元。

    梁子安(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改这个案子的时候,实际上我当时也知道这是不对的,交给你的就是一个关口,你把不住这个关口,后面这个是有经验教训的。

    当时梁子安明知这个案子不该改,但面子上又抹不开,他于是告诉李桥忠夫妇,这事难度大,建议他们再找找院领导。时任云南省高院院长是赵仕杰,虽然李桥忠不认识赵仕杰,但却绕着弯子,找到了能和赵仕杰说上话的人。

    刘天鸣(时任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专案组成员):李桥忠这个人很掌握中国社会的潜规则,这个事情放在他那儿,尽管他官不大,但是他通过绕,我认识你,你认识他,他认识他,他认识他,最后绕到那儿,这是决策者,行了。那个年代就吃饭,吃吃吃一路吃过去,吃完了,好,再集中火力,再送点东西,找到了能办事也能办成事的人。

    调查发现,李桥忠通过不止一个人和赵仕杰打了招呼,其中之一是时任云南省长秦光荣的秘书袁鹏,李桥忠辗转通过一个私人老板结识了袁鹏,送了3万元,袁鹏接受请托给赵仕杰打了个电话。

    张雪贫:袁鹏是省里面主要领导的秘书,当时李桥忠告诉孙鹤予说,他是当秘书的,他背后的人官有多大,他的权力就有多大,对方接到电话那考虑的肯定是这个人,这个事情是你跟我提的,还是你背后的人跟我提的。

    这些绕着圈子打的招呼起到了作用,赵仕杰找到时任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提了这个案子,大意是如果能动就动一动。

    梁子安:他这个人,他不会很那个的,他一般就是他意思表露了就拉倒了。我当时只要表态我保留意见,不那个的话,也行。但是毕竟没有那个。我说我就是,第一句话是盲从领导,第二句话,我是丧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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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发现,孙小果案再审历时一年,进行了三次审委会讨论,之所以反复讨论,正是因为不少审委会成员都认为,这个案子事实证据没有错误,不该改判。这间庄严的审委会会议厅,每个人只要走进这里,就应当摒除一切外界影响,只仰望至高无上的法律,遗憾的是,少数人最终将人情关系和领导意愿带进了属于法律的空间,并凌驾在了法律之上。

    梁子安:最后一次合议,表态就这样的,事实不动了,就把刑期改了,这个案子谁都不敢动事实。

    就这样,孙小果完成了“复活”的重要一步,刑期变成了有期徒刑20年。调查发现,李桥忠夫妇同时又在监狱系统活动,操作违规减刑,时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罗正云和李桥忠既是老乡又是战友,于是不顾原则答应给他帮忙。

    罗正云(时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1983年到1997年的时候他是在部队工作,是和我在一个部队,和我是上下级关系,又是战友。

    罗正云把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政委刘思源叫来和李桥忠一起吃饭,嘴上说在原则范围内关照,下属也就心领神会。

    刘思源(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政委):罗正云一句话,我们肯定是要买账的。跟分管的副监狱长说,反正领导既然说了关照,你们关照好就行了。

    调查组调取孙小果服刑期间的纪录查证,发现多名监狱管理人员在领导授意下违纪违规,给予孙小果不正常的特殊待遇,孙小果每个月考核都是满分,连续七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接连获得减刑。尤其荒唐的是,孙小果还号称在监狱里发明了一个“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后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监狱据此认定孙小果“重大立功”再次报请减刑。

    刘思源:减不减,法官把关去,减不减我就不管你了,该关照关照,我也报了反正。

    调查表明,井盖设计图纸其实是孙鹤予托人从外面带进去的,当时云南省第一监狱有机械加工车间,从技术到材料都有便利条件,在一些监狱干警帮助下,同监其他懂技术的犯人制作出了模型。孙小果的设计陈述材料经鉴定都不是本人笔迹,是同监犯人代写的。孙小果面对诸多证据,仍一口咬定井盖是自己发明,但谎言被调查组当场揭穿。

    刘天鸣(时任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专案组成员):我们审讯他的时候,我就问他,他到死都说这个东西是他发明的,不假。我说行,那现在来来来,我给你纸给你笔,还需要什么样的制图工具,你要实在画不出来,我把原图给你照着画,照着画他都画不出来。很尴尬,就沉默,就不说话,耍赖赖不掉,那不吭气就完了。

    经调查核实,孙小果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总共减刑3次,2009年1月转监到云南省第二监狱,在二监又减刑两次,于2010年4月出狱,实际服刑时间只有12年5个月。之所以中间要由第一监狱转到第二监狱,是因为违规减刑遇到了阻力。

    罗正云(时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2008年李桥忠给我打过一个电话,说孙小果在一监减刑未能得到通过,他说主要是一监的一个纪委书记叫何绍平持不同意见,而且态度非常坚决,你能不能跟他说一下。

    调查组调取当年的减刑会议记录,记录显示时任第一监狱纪委书记何绍平在多次会议上都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孙小果的减刑不符合规定。何绍平也还清晰地记得,罗正云为此专门打来了电话。

    何绍平(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纪委书记):他说孙小果减刑你怎么不同意,我说不是我不同意减,他这个是不符合规定。他说你们这个规定太多了。我说不是我们的规定多,我说这个是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虽然领导打了电话过问,但下一次会议上,何绍平仍然不同意。

    何绍平:我还是坚持不同意,我不图什么,我必须要依法,你领导认为我不行,你给我换了就算了,没事。当时我的身份是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就有这个职责,对这个事情进行监督。

    正是因为何绍平的反对,罗正云等人只好将孙小果转到第二监狱,绕过何绍平继续操作。如果多一些人能够像何绍平一样坚持原则,孙小果也不可能“复活”,但遗憾的是,许多人选择了另一个错误的答案。

    陈浩:大家都觉得,我这里通融一下,卖个面子给个人情,应该没什么问题,后面还有人会来把关,我只是它当中的一个环节,不重要,都是这种想法,就最终就导致这个事情就办成了。

    网友们都在问:孙小果家究竟有多大的权力,能办成这么多事情?调查人员起初其实也有同样的疑惑,当一路查下来,发现孙家最大的官员只是继父这个区城管局长,却成功打通了层层关节,堪称拍案惊奇。而且,虽然不少人收受了孙家的钱物,但他们都表示其实主要不是图财,更多的是因为“朋友圈”“战友圈”的熟人请托,看的是人情和面子。看似匪夷所思的背后,其实深刻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社会风气的积弊。

    视频截屏。

    孙鹤予:我老公他说为什么他要去办这个事情?实际上是能力的体现。我觉得他说这个话是真实的。他也乐意帮朋友的忙,所以他找朋友办事,那也是非常顺当。我老公他,唉,实际上真的挺对不起他的,把他害了。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案经再审依法公开宣判,对之前两次改判依法予以撤销,维持1998年一审的死刑判决,并和他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2020年2月20日,孙小果被执行死刑。纪检监察机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司法审理,2019年12月15日,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19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他们当中不少人过去都身在司法、执法部门,如今却因违法受到制裁,留下沉重的警示。

    陈浩:公职人员对手中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的话要有一种敬畏之心。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社会的影响会更大。

    公正的法治环境,既是全面小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给人民以踏实的安全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问题,解决好他们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按照党中央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牵头,会同15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聚焦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7.21万件,查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9.8万起,处理13.01万人。

    深圳这座城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自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提出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至今,贯穿始终的,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四十年来,深圳从一个小渔村到大都市,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教育、医疗、住房等实现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样板。然而,发展也会不断伴随新问题,必须去关注和解决。民营医疗领域存在的一些乱象,就是一个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017年10月的一天,一名患者从深圳惠爱妇科医院门诊部二楼跳下,多处受伤,引发强烈关注。该患者是在这家医院遭遇医疗欺诈和强制消费,因无力支付被强行扣押,为了逃出来,只能冒险从二楼跳下。此事一经报道,有更多受害者站出来发声,表示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经历。

    患者1:他就说你这个长了息肉,要必须做手术,他说要交九千多少。我说我没那么多钱,我说我不做了,他说不行。你不交钱他又不让你下手术台。

    患者2:那你上了手术台,只有他说怎么办就怎么办,那你不去交钱,他不给你医。你在那里躺半个小时一个小时,你流血死了到时候那怎么办呢?逼着只能去交钱动手术了。

    群众的痛点,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不择手段逐利的劣质医疗机构得以存在,也说明监管存在问题和漏洞。深圳市委、市纪委监委以治理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切入点,深挖彻查医疗乱象背后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督促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管,整治医疗乱象,维护患者权益。

    赵福权(深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对于一些医疗机构的这些乱象,包括这些问题,反映很大。那我们就此从这个办案中,看能不能揭开这个口子。

    2018年6月,深圳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刘堃收受一些医疗机构礼金、礼品卡,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经核查,刘堃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物,放松监管的情节,深圳市纪委监委对其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刘堃(深圳市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都是一些民营医院的院长,刚刚开始收钱就是过年过节来看看你,两个节,一个中秋,再就是春节,没有什么事求你,就是拉近关系,认识以后好办事。都是朋友介绍的,不认识谁敢收他的钱。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外来人口众多,按常住人口配置的公立医疗资源难以满足庞大的就医需求,使得深圳成为了目前全国民营医疗开放程度最高、服务份额最大的城市。一些优秀民营医院成为了公立医疗体系的有益补充;然而,一部分患者的遭遇,也暴露出民营医院良莠不齐,尤其是泌尿、妇科、整形等领域,每年都会有大量患者投诉。这些乱象背后,既有资质审批不严、业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再往深处查,更有腐败和作风问题。

    余少欢(深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过度医疗,医疗欺诈,老百姓告了,告了以后你们要接受处罚,行政处罚,实际上就通过他(刘堃)来减轻或者规避这个处罚。发现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和刘堃之间有这种权钱交易,有这种行贿受贿的行为。

    刘堃收受贿赂共500多万元,很多是发生在他担任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局长期间。卫生监督局掌管着对医院的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重要权力,民营医院老板们自然想和他拉近关系,而刘堃并不拒绝。

    黄忠文(涉案民营医院老板):刘堃,光光头,很好说话,跑到他办公室去,第一次我试探性给了他两万块,我说领导比较辛苦,这个给你喝茶的。他都没怎么拒绝我,我的感觉还是,他应该比较接纳我。

    老板们送上钱物,诉求非常明确。深圳市对民营医院执行年审制度,分ABCDE五个等级,如果哪家医院一年内扣分多了,等级低了,就会面临不同程度处罚,如果一年之内24分被扣完,就要被吊销资格。对这些医院来说,争取少扣分、轻处罚,关乎能否在医疗行业继续立足。

    黄忠文:我宁肯花钱也不愿扣分,你扣分比较多,你就评不了A,评到E,那就变黄牌警告,黄牌警告就面临,不小心要面临停业整顿。

    调查表明,黄忠文累计向刘堃行贿91万元,刘堃则多次在执法自由裁量权上做文章,本来应该扣6分的违规行为,就变成扣2分罚点款了事。

    黄忠文:打电话给他讲一下,一般都会(处罚)轻一点,我为什么后面会变成,原来送两万,后来变送五万,给他五万、十万,我感觉他这个人很够哥们。

    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成了哥们,监督也就被架空。有一家泌尿系统医院被发现存在医疗欺诈和过度医疗,本应扣6分,但这家医院一年内已多次被扣分,再扣就将吊销执业资格,老板于是给刘堃送上5万元,刘堃就拖延了两个月才给予扣分,让这家医院逃过了年审关。

    刘堃:年审在这个周期之内,扣分扣24分就不行了,在周期之外稍微给它往后面移,移到2019年之后,这个扣分就没有关系了。刚好在校验期,后来推迟两个月,刚好那年就过了。

    少扣分或者晚扣分,看似是个小动作,其实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一些劣质机构就此得以继续留在医疗行业中,最终受损的是患者的利益。

    赵福权(深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他的监督的对象就是民营医疗机构,收受了这些人所送的一些钱物,对这个民营医院的监管的这个力度,造成很大的影响。

    负有重要监管责任的领导干部,往往就是重点围猎的对象。调查组对刘堃案的调查过程中,又牵连出了另一个关键岗位负责人廖庆伟,也和老板们存在权钱交易,严重违纪违法。

    廖庆伟(深圳市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处处长):事实上我非常后悔,不应该去追求这一点钱,但是确实是事实摆在那个地方,已经涉及到这个里面了,必须得承认这个事实。

    视频截屏。

    廖庆伟曾多年担任深圳市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处处长,医政处是掌管着民营医院准入资格审批权的核心权力处室。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廖庆伟和刘堃虽然认识,但是没有交情,可不少民营医院老板却和两人都有交情,给两人都送过钱。这正是因为他们一个管准入,一个管执法,恰是民营医院监管中最要紧的两个关口,这两个关口一旦失守,乱象自然就会滋生。

    赵福权(深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给刘堃、廖庆伟送钱的民营医院,就47家,廖庆伟主要他就是把持着这种民营医院,这种准入,很多不是为了服务,为了从事这个服务和这个医疗这方面的目的的,确实不应该进来。

    廖庆伟学医出身,在一线做过医生,业内评价他是懂专业、有能力的学者型干部,他曾经牵头设计了深圳市民营医院准入审批流程的改革方案,方案的核心就是要公开、透明、公平审批,杜绝人为因素影响。然而,廖庆伟自己却在一些审批事项中,站到了亲手制定的方案的对立面。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疗准入管理、医疗机构事项变更以及获取财政奖励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715万元,把审批监管权当作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廖庆伟:找我的人很多,来了以后,我的办公室就关不了门了,就是人来人往,见了面大家都感觉很好。送钱给你,怎么推都推不掉,这个当然是推不掉这是一方面,我自己修养不够。

    刘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廖庆伟也被提起公诉。深圳市纪委监委以刘堃、廖庆伟案为切入点,在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原市卫计委、市卫生监督局等4个单位、15名领导干部被问责,全市医疗系统110多名涉案人员被查处。深圳市纪委监委向市委卫生工委发出四份监察建议书,市委卫生工委认真进行整改,强化对医疗系统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关停了570家违规民营医院及诊所,对重点岗位人员实施轮岗或谈话提醒,完善卫生监督执法、药品采购等制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孟昭文(深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这些措施实施以后,整个民营医疗机构的风气大有好转,投诉量也大大降低,特别是备受诟病的泌尿外科和妇科的投诉量,分别下降97%和66.7%,全市的恶性医疗事件近两年为零。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的健康领域中长期战略规划。根据纲要,未来中国将形成多元办医的格局,民营医疗也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迎来许多政策和机遇。在这个过程中,更需要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真正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生活过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问题出发,拿出更多改革创新举措,把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还有大量的工作有待去奋力开拓。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一项没有终点的事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一如既往,为守护民生履职尽责。

    (原标题:孙小果家究竟有多大的势力?调查人员发现孙家最大的官员只是继父这个区城管局长)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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