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旅客因登机时未佩戴口罩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后被请下飞机。该旅客认为航司拒载行为不合理,而涉事航司春秋航空表示,与该旅客反复沟通无果后报警处理。
根据今年民航局修订发布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十版)》,在机上防控措施的机上广播方面,要求提示旅客机上全程佩戴非呼吸阀式口罩,非必要情况下不摘口罩。
点评:首先我觉得航司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民航局发布的规定里边有要求,那春秋航空归民航局管理,肯定是要服从相关的规定的,如果有错那也是民航局的错。按照规定执行的肯定是没有错的,密闭空间就必须戴口罩,尤其是在有规定的前提下,更加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飞行途中航空公司有发食物,也允许吃食,那么对于防疫这块管控又是没有那么严格的。而且现在国家都将新冠乙类乙管了,按说是不可以强制佩戴口罩的。所以综合起来,那就是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是错的。规定是错的那么不应该追究执行规定的人,而是要去追究制定规定之人。
如果民航局制定的规则里边,只有劝导乘客佩戴口罩的话,那么涉事航司就要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严格按照规则做事情。而且当时如果实在不行给他一个让他尽量佩戴呗,还非得报警给顾客赶下飞机。这服务态度确实是不太可行的,面对一个乘客这种行为跟态度真是小题大做,这点事至于这么较真吗?
从社会角度看,其实现在已经不可以强制要求佩戴口罩了,因为已经归为乙类管控了,不是之前的严控严管阶段了。应该按照法律要求的乙类管控措施进行管理,现在出去走一走,大街上戴口罩的和不戴口罩相差了的多少就知道了。
不知道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案例/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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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2月16日报道,1月28日,上海一旅客因登机时未佩戴口罩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后被请下飞机。该旅客认为航司拒载行为不合理,而涉事航司春秋航空表示,与该旅客反复沟通无果后报警处理。
该旅客表示,被拒载后,春秋航空仅将飞机票作退费处理,并未有任何道歉和赔偿。
对此,春秋航空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记者,该旅客在登机过程中已被乘务组告知,据民航局规定要求在飞行过程中(包括登机阶段)旅客应全程佩戴口罩,目前为止该规定未撤销。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截图
据了解,民航局官网2022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指出,取消入境航班涉及机场相关入境保障人员、国内和国际机组闭环管理、入境核酸检测和入境隔离等措施,要求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要求空勤人员佩戴口罩和手部消毒,做好客舱盥洗室消毒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监督旅客佩戴口罩。
另据央视新闻消息,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疾控中心传防处研究员常昭瑞介绍,当前国内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仍处于不同流行阶段,仍需继续做好个人防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在以下情形,应佩戴口罩。
一是进入医院、商场超市、室内会场、机场车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时,应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等级口罩;
二是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
三是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新冠感染相关症状时;
四是近距离接触或护理新冠感染者或有相关症状者时;
五是医务工作者,交通运输、商场、超市、餐饮、旅游、保洁、快递等从事公众服务及密闭场所工作人员。
此外,在公共场所还需采取保持社交距离、咳嗽礼仪、通风、清洁和消毒等防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澎湃新闻、央视新闻、民航局官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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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2月16日报道,在1月28日时,上海一旅客因登机时未佩戴口罩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机组人员据民航局规定要求在飞行过程中(包括登机阶段)旅客应全程佩戴口罩,经反复沟通,该旅客仍然执意不戴口罩,后被机组人员请下飞机。
事后该旅客认为航空公司拒载行为不合理,要求春秋航空退还机票费用和道歉,甚至要求航空公司给予赔偿。后面春秋航空仅将飞机票作退费处理,并未有任何道歉和赔偿。该旅客表示不服。
民航局官网2022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要求空勤人员佩戴口罩和手部消毒,做好客舱盥洗室消毒工作,监督旅客佩戴口罩。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控中心传防处研究员常昭瑞介绍,乘坐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时,应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等级口罩。
我觉得这个事情,该旅客还是不对,既然有规定要求乘坐飞机时,必须要戴口罩,为什么就非要坚持不戴口罩呢。疫情本来就还没有结束,都还有二次感染的风险,航空公司的要求即使对其他旅客的负责,也是对这闹事旅客的负责。如果机上真的有阳性人员,谁又能保证不戴口罩就能够不中招呢!虽然口罩不一定能起到预防效果,但多少也算是有一层防护,总比毫无防护的好啊!
就像很多网友说的,灵活一点不好吗!就算是没得口罩也可以找机组人员要一个口罩,是什么理由促使非要去违背这些规定呢!结果自己被拒载了,这又何必呢!
也有很多网友认为,戴口罩没得用,支持不戴口罩登机,我个人觉得,不管有用没用,既然有这项规定,我们还是应该配合机组人员,毕竟他们也是按规定办事,这样大家都不麻烦,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事,完全没得必要搞得被拒载,不仅费事还耽误自己的出行时间。
现在看到该旅客要求航空公司给予赔偿和道歉,我觉得这个事情或许就应该从多角度来分析了。难道当时故意不顾麻烦也要坚持不戴口罩,就是为了今天的炒作么!航空公司按规定办事,怎么就给你道歉,还要给赔偿了。
这就让我想起今天看到的另一个新闻,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60万,法院:驳回,被告无过错!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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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石倩
今年3月,孟女士到成都旅游,旅行团订了北京往返成都的南航机票。孟女士因故没有乘坐去程航班,4月1日返京时被告知不能乘坐返程航班。孟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另外花费650元购置机票返程,但她觉得航空公司规定很不合理。
南航对此解释称,航空公司面向旅行社销售的往返机票是联程航班,比普通机票要便宜很多。所谓联程机票,就不可以只乘坐一段,否则视作作废。南航官网和官方APP上都明文标注此规定。并且,该规则不是南航独有,各大航空公司均有这个规定。
去程没坐飞机回程也受阻
昨日,61岁的北京市民孟女士向极目新闻爆料称,今年3月,她报了两个成都旅行团。一个是3月14日至3月21日;另一个是3月23日至4月1日。
因两个旅行团目的地都在成都,第一个旅行团结束后,孟女士就待在成都,准备无缝对接第二个旅行团。因此,她没有乘坐第二个旅行团订购的北京前往成都的南航航班。
4月1日旅途结束,孟女士随旅行团抵达成都双流机场,她想乘坐旅行社预订的往返机票中的回程航班时,却遭到了南航的拒绝。
“我的航班机票都出票了,就是不让我上飞机。”孟女士向记者发送电子登机牌,记者看到,孟女士的机票确实出票了,甚至还有登机口和座位号。
“我最后只好另外掏了650元买机票返回北京。”孟女士说,她觉得航空公司的规定很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
航司称联程机票不能只坐一段
记者随后向南航相关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回复称,航空公司面向旅行社销售的往返机票是联程航班,比普通机票要便宜很多。所谓联程机票,就不可以只乘坐一段,否则视作作废。南航官网和官方APP上都明文标注此规定,“该规则不是南航独有,各大航空公司均有这个规定。”
那么如果乘坐了去程航班,但是不乘坐回程航班呢?
工作人员解释,旅客乘坐了去程航班,航空公司默认会乘坐全程。但是如果旅客因其他原因无法乘坐回程航班,航空公司也无法限制。
工作人员举例称,消费者去超市购物,某件商品买一送一,等于是特价促销商品,已经比日常价便宜。如果消费者提出只出一半的钱只拿一件,任何超市都不会同意,“同理,航空公司也不会同意旅客这样处理联程机票。”
南航官网规定:联程机票必须按航段顺序使用,不得放弃首段去程或中间任意一段。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某段机票没有使用带来的损失,旅客需自行承担。记者就此咨询和查阅了多家航空公司的客票规定,各公司对于联程机票均执行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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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机旅客抢救无效身亡,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并称航司无责,导致中转旅客多花数千费用重新订票,这是深圳市民张女士遇到的烦心事。对此,律师认为,航司须举证其对航班取消无过错和责任,才能主张对中转旅客的改签损失免责。
涉事航班
航司临时取消航班 旅客中转“难”
10月23日晚,深圳市民张女士爆料称,自己原定23日晚10点10分,从拉萨乘坐西藏航空TV9814班机到重庆中转,第二天7点40分再从重庆飞回深圳。但是当天航空公司却没有按时起飞,原因是上机后一名旅客突发疾病需要抢救。当天晚上10点17分,空乘发通知,询问机上是否有医护人员,当时即有两名医护人员的乘客前去抢救。
据张女士回忆,抢救过程中所有旅客都很配合,在原机等候了一个多小时。11点半左右,航空公司忽然通知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消杀,需要所有乘客下机。等乘客们到了摆渡车,一名工作人员才透露,刚才的旅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航空公司方面表示,消杀时间需要20-30分钟,飞机引擎不够支撑当晚乘机飞往重庆再返回拉萨,当晚航班取消,只能临时安排旅客统一入住酒店,第二天中午再安排飞机再起飞。对因为航班取消而耽误中转的旅客,航空公司表示,航班取消非航空公司原因,故不对旅客第二程航班进行补偿,需要旅客自己补上退改签费用。张女士对航空公司的说法表示质疑。张女士认为,自己不仅因此耽误了行程,还要多付几千元的费用重新预订回深机票,这并不合理。
记者就此采访了西藏航空,航空公司地面值班经理胡女士说,对于旅客不幸身亡的具体原因,他们表示还不清楚,但确定是旅客责任导致。航空公司已据此报备机场,目前该班航班取消口径系因旅客原因导致航班取消。胡女士说,上机前航司已为乘客测量血压等,也进行了抢救和拨打120,晚上11点左右将乘客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是旅客原因导致航班无法飞行。如何认定旅客死亡非航空公司责任?对此胡女士并没有向记者出具有关文件和规定,而是表示航司已向民航局做了旅客责任事故认定的报告。
深圳市民张小姐表示,胡女士所说的时间线和自己在前排座位观察到的并不一致,按照胡女士说法,旅客晚上11点已送去医院,而当晚11点多,空乘和空姐仍往抢救间递氧气,旅客此时应该还在抢救。对于此事的全部处理流程,张女士希望航空公司做到公开透明,拿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旅客详细说明和发出官方公告,否则难以令旅客信服。还有一位山东旅客则认为,航空公司在上机前已得知旅客身体状况不佳,却没有进行及时劝阻和检查,导致航班延误和其他乘客损失。
旅客滞留机场
律师:航司须举证其对航班取消无过错和责任
航班取消责任认定能否只依靠航空公司认定?中转旅客的损失又该谁来承担?对此,记者咨询了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潘翔律师。
潘翔律师分析认为,此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旅客中转改签损失,关键是看航空公司对于本次航班取消有无责任。民法典规定:“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但航空公司不对死亡旅客承担责任,与航空公司是否须对因航班取消受到损失的中转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民法典规定的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责任,实践中通常包括天气异常、航空管制、军事行动等。旅客突发疾病影响航班正常起飞,那么,航班取消的后果是否本来可以避免发生?
潘翔律师认为,航空公司回应称,旅客登机前已经为其测量血压。为什么航空公司会为旅客测量血压,是否该名旅客在登机前已经表现出身体不适?如果旅客在登机前已经表现出身体明显不适,航空公司应该预见存在该名旅客登机后发生风险的可能,此时航空公司应该拒绝旅客登机并积极协助将旅客送医治疗。若航空公司应该预见而未预见,放任已经表现出身体明显不适的旅客登机以致航班被取消的,航空公司应对中转旅客的改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客在登机前无异常,而是在登机后才突发疾病的,这就属于航空公司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意外事件,航空公司不对此承担责任。故,航空公司主张对中转旅客的改签损失免责的,须举证其对航班取消无过错和责任。
对这一事件,记者希望采访西藏航空负责人,地服部表示要联系客服转接品牌部。而根据客服提供的品牌部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该电话仍然无法拨通。记者还从多名知情人处了解到,此前西藏航空也发生过多起类似事故,但均表示非航空公司责任。
(原题《同班旅客机上突发身亡,多位中转旅客行程被耽误,航空公司该不该负责?》)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罗世伟 吴璇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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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1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涉航旅法律风险新闻通报会上称,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天竺法庭自2015年4月成立以来,受理了在旅客上下飞机、航空运输旅途、机票销售代理等领域发生纠纷的诸多涉航类民事案件。其中,一名旅客在飞机推出后不慎摔倒致肋骨骨折,航司被判担责。
12月25日,顺义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法院供图
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受伤,航司应担责
顺义法院经梳理发现,涉航纠纷案件主要包括旅客乘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旅客托运行李受损、旅客退改签客票支付手续费、航班延误、旅客个人信息泄露、航空运输货物丢失引发的6类典型纠纷。
通报会上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8月,王女士与同事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王女士因脚趾骨骨折行动不便,登机后,其向机上乘务员提出,将座位调换至与同事相邻的位置,以便同事照顾。
在乘务员帮忙协调调换座位的过程中,王女士离开原座位后还未拿起拐杖,飞机即推出机位滑出,王女士不慎摔倒,身体与座位扶手相撞,致肋骨骨折。飞机降落后,王女士被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诊治。伤势好转后,王女士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若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过程中摔倒至多发性肋骨骨折,非因王女士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故航空公司应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5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女士相关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
托运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影响旅客参加水彩考试
另一起案例显示,赵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7年12月16日早晨自北京飞往兰州的机票,为参加次日在兰州举行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考试,其将准考证、画板、颜料放在行李箱内。在机场安检时,赵某被告知画板和颜料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于是赵某将装有准考证、颜料和画板的行李进行了托运。
赵某按时到达兰州后,发现托运的行李并未同机到达,经询问得知其行李因涉嫌有违禁品需要进一步检查、检测,导致了延误,托运行李将于2017年12月17日下午抵达兰州。赵某之后又从网上打印了一份准考证,并重新购买了一套考试用具。
考试当日,赵某参加了素描和速写考试,但因专门配置的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其未能如约参加水彩考试。后赵某高考落榜,其将某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应急考试另行购买的考试材料和用具共计2000元及复读后报名补习班交纳的费用。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并未就行李延误、不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向赵某进行说明;另外,截至案件庭审时,航空公司仍无法说清赵某托运行李中的物品为何涉嫌构成四级违禁品及涉嫌违禁的物品是什么。
根据2019年7月作出的二审判决,航空公司在安检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赵某托运行李延误,应对赵某因行李延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行李延误导致赵某考试时无相应的考试用具,为了考试而购买的考试用具属赵某因本次行李延误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赵某未能对其购买考试用具的费用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酌定其相关的损失为1000元。
此外,法院认为,赵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复读时参加补习班的报名费,非本次行李延误必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时无法预见该损失的发生,故法院未对赵某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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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2月16日报道,上海一名旅客于1月28日乘春秋航空航班时,因登机过程未佩戴口罩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后被报警赶下飞机。
春秋航空认为口罩令依旧有效,而旅客认为那只是针对机组人员的。
遭到拒载后,春秋航空仅将该旅客飞机票做退费处理,并未有任何道歉和赔偿。
从春秋航空理直气壮的表现看,该名旅客被迫中断行程,恐怕是等不到航司的任何“道歉和赔偿”了。
这个事的焦点在于,在1月末全国已经回归正常生活,卫健委宣布新冠归入“乙类乙管”的硬性条件下,航司究竟有没有权力执行一种看似苛刻的口罩令?并在这一可商榷的口罩令下驱逐不服从的旅客?
两个细节是,春秋航空自称与该名旅客反复沟通无效,空中安全员才报警处理;而旅客一方的说法是,人已经坐在位置上,并且在喝完空乘分发的咖啡、戴好口罩后仍被要求“下飞机”。
这里面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乘客登机不戴口罩违反禁令,那分发餐饮给旅客食用,这逻辑不就是混乱的吗?
春秋航空拿出驱逐旅客的依据,是民航局规定要求在飞行过程中,包括登机阶段,旅客应全程佩戴口罩,目前为止该规定未撤销。
而根据媒体核实,民航局去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回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空勤人员“佩戴口罩”,对乘客则是“监督旅客佩戴口罩”。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被赶下飞机的乘客,还是作报警处理的空保,其所作所为都处在含糊规定的范围。
如果乘客在登机阶段随便戴上口罩,那他在落座后不戴口罩吃喝也没事;
而空保对落座乘客不戴口罩吃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却追着登机时不戴口罩不放,只能说双方争执的恶化无关规定,只与意气有关。
但在飞机这个特殊场合下,一旦空保呼叫警力支持,本着对飞行安全的考虑,一名有怨言的乘客显然要被动得多。
因此,即使在这件事中乘客配合安全要求下飞机,也不能得出这就是空保机组在监督旅客上的“胜利”,它反而将口罩令是否还适用的问题带到机舱以外,舆论对春秋航空的不满可见一斑。
对照一下国外航司的口罩令,欧洲已于去年5月16日取消航空口罩令,所有欧洲机场和欧洲航班,都将“不再建议”乘客佩戴口罩。
当然,无论是国外专家,还是国内专家和卫健委,都强调佩戴口罩的重要性。
然而,强调戴口罩的重要性,与不戴口罩就赶下飞机,在逻辑上不是一回事,也不能证实春秋航空赶人正当。
亟待春秋航空自证的,是要拿出民航局规定及航司执行程序中,对飞行过程不戴口罩的旅客可以采取报警强制措施的具体细则,这样才有说服力,而不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搞过度阐释和过度反应。
不要说现在没有这样的细则,哪怕有,仍要进一步自证它符合防疫现实,不是滥用口罩令。
在经历了去年年底的快速过峰之后,国内的感染人数已经进入平稳期,基本生活也已经恢复正常,疫情期间的强制口罩令还有没有必要,是否佩戴口罩到底是公民个人的自主选择,还是依据相关部门自行其是的特殊规定?
航空公司依据相关部门“过时”的规定,依然强制佩戴口罩,是否应该检讨一下这种强制的效果所在,所谓全程佩戴真的是“全程”吗?
如果没有,这种形式主义的强制令有存在的必要吗?
随着疫情防控的一次次胜利,何时摘下口罩是当下许多民众的疑问所在。春秋航空班机上的这次争议,无非是把疑问明朗化、激烈化了而已。
总之,发生在春秋航空班机上的这起争执事件,再次说明在航空器上一名较真的旅客往往会吃亏,因为会被当作“安全隐患”来处置。
但备受同情的旅客遭遇同样说明,春秋航空援引为依据的口罩令究竟是什么,如何执行,应该得到确凿的、清清楚楚的解释,春秋航空“解决”了提出这个问题的旅客,但人们还在等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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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飞机的旅客,可能已注意到一项“新奇特”服务:旅客若晚到了,航站楼内的广播会精准地定位旅客所在区域进行催促广播。这是因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视频精准寻人”于近日正式启用,依托自主创新科技项目有效解决航司对晚到旅客、错走旅客查找难的问题。
据介绍,该项目服务依托现已建成的“一张脸”旅客服务大数据平台,利用AI视频分析技术,实时感知分析旅客身形、步态及容貌特征信息,实现精准获取旅客所在位置。当旅客晚到时,就可将其位置及时推送于航司工作人员,并能立即、精准地触发旅客所在区域的催促广播。
通过该项技术,可辅助航司工作人员作出航班关闭的预判,仅试用期间,日均有效催促晚到旅客达260人次,航班减客率降低27%,提升了航班正常率。同时,对于已值机但尚未通过安检的旅客,安检工作人员也会及时收到信息进行专项服务,以便协助旅客更快通过安检前往登机口。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是全国首家常态化、规模化推行“刷脸登机”的机场,致力于深挖功能,创新利用数据平台,将单个智慧服务项目变成网状的智慧服务系统。自2021年始,双流国际机场已陆续推出了多项智慧化创新服务项目:刷脸登机、精准广播、RFID行李追踪数据、旅客服务小程序、亲友实时位置共享和楼内导航服务等,不断用智慧化手段优化旅客出行服务,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据悉,接下来,双流国际机场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功能拓展,整合机场微信小程序功能,实现将晚到旅客实时位置推送至登机口,不断创新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流程。以旅客出行需求为着力点,不断打通各类业务流程衔接点,充分整合数据资源、发挥科技智能驱动作用,积极推进各类新技术的创新应用,持续提升“四型机场”建设水平。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富 图据双流国际机场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鹃
【来源:锦观新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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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静子
近日,一段“盲人乘客登机被拒”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悉,李先生准备搭乘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往沈阳,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登机,理由是“无家属陪同、飞机降落点不在廊桥、航班无运载盲人旅客指标”。舆情发生后,东航回应称“特殊人员需提前四小时申请特护服务”,并主动为李先生改签航班。
航空公司有权拒载残疾旅客吗?
2015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就“残疾人运输人数及拒绝运输的预防”单列一章,以期更好保障残疾人享有的航空旅行权利。逐条比对分析,东航给出的拒载理由显然站不住脚。
首先,《办法》并未规定残疾人出行必须要有家属陪同,以此作为限制条件更是违条犯法;其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提供登离机协助”,针对飞机降落点不在廊桥的情况,《办法》专门给出了应对之策,而涉事航司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最后,陪伴人员配备不足是拒载的唯一合理限制,除此之外,“承运人不得以航班上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东航给出的“无运载盲人指标”说辞,是否给足了乘客“拒绝的法律依据”?显然值得怀疑。
一纸规定廓清航司责任,人文关怀指引航空服务。遭遇工作人员的拒绝后,盲人乘客滞留机场大厅数小时,人情味尽失是最直接的用户体验。试问,东航秉承的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哪去了?错过特护服务的申请时间已成事实,补救措施的完善程度更显服务质量,也更加考验管理智慧。为突发心脏病乘客备降,深航获民众点赞;为新疆断臂男孩“二次开门”,南航赢乘客掌声……完善对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举措,及时有效解决乘客燃眉之急,东航还需更进一步。
我国残疾人群体庞大,为长远计,类似李先生遇到的难题能否“消除在萌芽,防患于未发”?优化购票环节当是重要一环。试想,如果乘客在购票前就已被明确告知航班机型、降落点、运载特殊旅客指标等信息,又怎会出现“有票无车乘”的困境呢?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在其售票处、售票网络或电话订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程序,以便残疾人说明其残疾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民用航空局的规定明明白白,航司的执行马马虎虎,而残疾乘客却要化身不必要代价的承担者,负重前进。由此看,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中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前置特殊乘客的需求,完善购票服务。
厚积薄发才能前程万里。认真对待每一位旅客的诉求,持续改进每一个环节的流程,东航的“厚积”之路还需下苦功夫、花大力气。
【作者】 孙文静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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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民航局修订发布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十版)》,在机上防控措施的机上广播方面,要求提示旅客机上全程佩戴非呼吸阀式口罩,非必要情况下不摘口罩。
点评:首先我觉得航司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民航局发布的规定里边有要求,那春秋航空归民航局管理,肯定是要服从相关的规定的,如果有错那也是民航局的错。按照规定执行的肯定是没有错的,密闭空间就必须戴口罩,尤其是在有规定的前提下,更加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飞行途中航空公司有发食物,也允许吃食,那么对于防疫这块管控又是没有那么严格的。而且现在国家都将新冠乙类乙管了,按说是不可以强制佩戴口罩的。所以综合起来,那就是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是错的。规定是错的那么不应该追究执行规定的人,而是要去追究制定规定之人。
如果民航局制定的规则里边,只有劝导乘客佩戴口罩的话,那么涉事航司就要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严格按照规则做事情。而且当时如果实在不行给他一个让他尽量佩戴呗,还非得报警给顾客赶下飞机。这服务态度确实是不太可行的,面对一个乘客这种行为跟态度真是小题大做,这点事至于这么较真吗?
从社会角度看,其实现在已经不可以强制要求佩戴口罩了,因为已经归为乙类管控了,不是之前的严控严管阶段了。应该按照法律要求的乙类管控措施进行管理,现在出去走一走,大街上戴口罩的和不戴口罩相差了的多少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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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旅客表示,被拒载后,春秋航空仅将飞机票作退费处理,并未有任何道歉和赔偿。
对此,春秋航空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记者,该旅客在登机过程中已被乘务组告知,据民航局规定要求在飞行过程中(包括登机阶段)旅客应全程佩戴口罩,目前为止该规定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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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民航局官网2022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指出,取消入境航班涉及机场相关入境保障人员、国内和国际机组闭环管理、入境核酸检测和入境隔离等措施,要求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要求空勤人员佩戴口罩和手部消毒,做好客舱盥洗室消毒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监督旅客佩戴口罩。
另据央视新闻消息,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疾控中心传防处研究员常昭瑞介绍,当前国内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仍处于不同流行阶段,仍需继续做好个人防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在以下情形,应佩戴口罩。
一是进入医院、商场超市、室内会场、机场车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时,应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等级口罩;
二是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
三是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新冠感染相关症状时;
四是近距离接触或护理新冠感染者或有相关症状者时;
五是医务工作者,交通运输、商场、超市、餐饮、旅游、保洁、快递等从事公众服务及密闭场所工作人员。
此外,在公共场所还需采取保持社交距离、咳嗽礼仪、通风、清洁和消毒等防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澎湃新闻、央视新闻、民航局官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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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2月16日报道,上海一名旅客于1月28日乘春秋航空航班时,因登机过程未佩戴口罩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后被报警赶下飞机。
春秋航空认为口罩令依旧有效,而旅客认为那只是针对机组人员的。
遭到拒载后,春秋航空仅将该旅客飞机票做退费处理,并未有任何道歉和赔偿。
从春秋航空理直气壮的表现看,该名旅客被迫中断行程,恐怕是等不到航司的任何“道歉和赔偿”了。
这个事的焦点在于,在1月末全国已经回归正常生活,卫健委宣布新冠归入“乙类乙管”的硬性条件下,航司究竟有没有权力执行一种看似苛刻的口罩令?并在这一可商榷的口罩令下驱逐不服从的旅客?
两个细节是,春秋航空自称与该名旅客反复沟通无效,空中安全员才报警处理;而旅客一方的说法是,人已经坐在位置上,并且在喝完空乘分发的咖啡、戴好口罩后仍被要求“下飞机”。
这里面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乘客登机不戴口罩违反禁令,那分发餐饮给旅客食用,这逻辑不就是混乱的吗?
春秋航空拿出驱逐旅客的依据,是民航局规定要求在飞行过程中,包括登机阶段,旅客应全程佩戴口罩,目前为止该规定未撤销。
而根据媒体核实,民航局去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回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空勤人员“佩戴口罩”,对乘客则是“监督旅客佩戴口罩”。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被赶下飞机的乘客,还是作报警处理的空保,其所作所为都处在含糊规定的范围。
如果乘客在登机阶段随便戴上口罩,那他在落座后不戴口罩吃喝也没事;
而空保对落座乘客不戴口罩吃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却追着登机时不戴口罩不放,只能说双方争执的恶化无关规定,只与意气有关。
但在飞机这个特殊场合下,一旦空保呼叫警力支持,本着对飞行安全的考虑,一名有怨言的乘客显然要被动得多。
因此,即使在这件事中乘客配合安全要求下飞机,也不能得出这就是空保机组在监督旅客上的“胜利”,它反而将口罩令是否还适用的问题带到机舱以外,舆论对春秋航空的不满可见一斑。
对照一下国外航司的口罩令,欧洲已于去年5月16日取消航空口罩令,所有欧洲机场和欧洲航班,都将“不再建议”乘客佩戴口罩。
当然,无论是国外专家,还是国内专家和卫健委,都强调佩戴口罩的重要性。
然而,强调戴口罩的重要性,与不戴口罩就赶下飞机,在逻辑上不是一回事,也不能证实春秋航空赶人正当。
亟待春秋航空自证的,是要拿出民航局规定及航司执行程序中,对飞行过程不戴口罩的旅客可以采取报警强制措施的具体细则,这样才有说服力,而不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搞过度阐释和过度反应。
不要说现在没有这样的细则,哪怕有,仍要进一步自证它符合防疫现实,不是滥用口罩令。
在经历了去年年底的快速过峰之后,国内的感染人数已经进入平稳期,基本生活也已经恢复正常,疫情期间的强制口罩令还有没有必要,是否佩戴口罩到底是公民个人的自主选择,还是依据相关部门自行其是的特殊规定?
航空公司依据相关部门“过时”的规定,依然强制佩戴口罩,是否应该检讨一下这种强制的效果所在,所谓全程佩戴真的是“全程”吗?
如果没有,这种形式主义的强制令有存在的必要吗?
随着疫情防控的一次次胜利,何时摘下口罩是当下许多民众的疑问所在。春秋航空班机上的这次争议,无非是把疑问明朗化、激烈化了而已。
总之,发生在春秋航空班机上的这起争执事件,再次说明在航空器上一名较真的旅客往往会吃亏,因为会被当作“安全隐患”来处置。
但备受同情的旅客遭遇同样说明,春秋航空援引为依据的口罩令究竟是什么,如何执行,应该得到确凿的、清清楚楚的解释,春秋航空“解决”了提出这个问题的旅客,但人们还在等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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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旅客因登机时未佩戴口罩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后被请下飞机。对此有网友表示:戴口罩如果有用,就不会有那么多人感染了。
其实我认为这是一个片面、偏激的观点。戴口罩有没有用,不是一句话说了算的,是需要靠数据来说明的。自从去年年底全面放开以来,虽然说各个场所都不再检查核酸证明,但是还是要求要戴着口罩的。
我国从疫情以来到现在总共死亡人数才8万多,对比其他国家100多万的死亡人数来说,我们国家的死亡人数不到人家的十分之一。由此可见,其实戴口罩对预防疫情是起着很关键的作用的。如果直接以死亡人数作为评判标准,那么我国在疫情防控这方面的成果是不可否认的。
其实现在疫情并没有结束,就在2月15号,我国首次检测出XBB.1.5毒株。XBB.1.5是迄今最具传染性的奥密克戎亚型变异株,原因在于这种奥密克戎亚型变异株内部的突变使得病毒能够粘附在细胞上并容易复制。该病毒是否会让阳过的人再次感染,我们目前还不清楚,但是对于还没有感染过的人,就非常危险了。
国内有专家预测,第二波感染的高峰有可能在今年的5月和6月。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并不能够完全放松警惕,国内还有可能会出现感染的风险。在这个阶段来说,戴口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实在公共场合戴好口罩,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的负的健康负责。不同场所有不同场所的规定,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比如说车站、医院、机场,有些还是规定必须要戴着口罩的。
既然机场有规定要戴口罩,那就遵守机场的规则规定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要与乘务员发生争执?而且乘务员也是按公司规定做事,如果乘务员放任乘客不管,一旦发生感染的情况,乘务员也背不起这个责任。如果乘客真的觉得坐飞机不需要戴口罩,可以跟航空公司理论,没有必要为难一个乘务员。如果是实在没有口罩,叫乘务员给一个问题就解决了。
平时我们咳嗽、打喷嚏都知道捂着嘴,为什么在这个疫情的关键时候,有人会认为没有必要戴口罩?做好自己,不影响他人,也是公共场合最基本的礼仪,说到底都是为了自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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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石倩
今年3月,孟女士到成都旅游,旅行团订了北京往返成都的南航机票。孟女士因故没有乘坐去程航班,4月1日返京时被告知不能乘坐返程航班。孟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另外花费650元购置机票返程,但她觉得航空公司规定很不合理。
南航对此解释称,航空公司面向旅行社销售的往返机票是联程航班,比普通机票要便宜很多。所谓联程机票,就不可以只乘坐一段,否则视作作废。南航官网和官方APP上都明文标注此规定。并且,该规则不是南航独有,各大航空公司均有这个规定。
去程没坐飞机回程也受阻
昨日,61岁的北京市民孟女士向极目新闻爆料称,今年3月,她报了两个成都旅行团。一个是3月14日至3月21日;另一个是3月23日至4月1日。
因两个旅行团目的地都在成都,第一个旅行团结束后,孟女士就待在成都,准备无缝对接第二个旅行团。因此,她没有乘坐第二个旅行团订购的北京前往成都的南航航班。
4月1日旅途结束,孟女士随旅行团抵达成都双流机场,她想乘坐旅行社预订的往返机票中的回程航班时,却遭到了南航的拒绝。
“我的航班机票都出票了,就是不让我上飞机。”孟女士向记者发送电子登机牌,记者看到,孟女士的机票确实出票了,甚至还有登机口和座位号。
“我最后只好另外掏了650元买机票返回北京。”孟女士说,她觉得航空公司的规定很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
航司称联程机票不能只坐一段
记者随后向南航相关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回复称,航空公司面向旅行社销售的往返机票是联程航班,比普通机票要便宜很多。所谓联程机票,就不可以只乘坐一段,否则视作作废。南航官网和官方APP上都明文标注此规定,“该规则不是南航独有,各大航空公司均有这个规定。”
那么如果乘坐了去程航班,但是不乘坐回程航班呢?
工作人员解释,旅客乘坐了去程航班,航空公司默认会乘坐全程。但是如果旅客因其他原因无法乘坐回程航班,航空公司也无法限制。
工作人员举例称,消费者去超市购物,某件商品买一送一,等于是特价促销商品,已经比日常价便宜。如果消费者提出只出一半的钱只拿一件,任何超市都不会同意,“同理,航空公司也不会同意旅客这样处理联程机票。”
南航官网规定:联程机票必须按航段顺序使用,不得放弃首段去程或中间任意一段。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某段机票没有使用带来的损失,旅客需自行承担。记者就此咨询和查阅了多家航空公司的客票规定,各公司对于联程机票均执行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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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机旅客抢救无效身亡,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并称航司无责,导致中转旅客多花数千费用重新订票,这是深圳市民张女士遇到的烦心事。对此,律师认为,航司须举证其对航班取消无过错和责任,才能主张对中转旅客的改签损失免责。
涉事航班
航司临时取消航班 旅客中转“难”
10月23日晚,深圳市民张女士爆料称,自己原定23日晚10点10分,从拉萨乘坐西藏航空TV9814班机到重庆中转,第二天7点40分再从重庆飞回深圳。但是当天航空公司却没有按时起飞,原因是上机后一名旅客突发疾病需要抢救。当天晚上10点17分,空乘发通知,询问机上是否有医护人员,当时即有两名医护人员的乘客前去抢救。
据张女士回忆,抢救过程中所有旅客都很配合,在原机等候了一个多小时。11点半左右,航空公司忽然通知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消杀,需要所有乘客下机。等乘客们到了摆渡车,一名工作人员才透露,刚才的旅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航空公司方面表示,消杀时间需要20-30分钟,飞机引擎不够支撑当晚乘机飞往重庆再返回拉萨,当晚航班取消,只能临时安排旅客统一入住酒店,第二天中午再安排飞机再起飞。对因为航班取消而耽误中转的旅客,航空公司表示,航班取消非航空公司原因,故不对旅客第二程航班进行补偿,需要旅客自己补上退改签费用。张女士对航空公司的说法表示质疑。张女士认为,自己不仅因此耽误了行程,还要多付几千元的费用重新预订回深机票,这并不合理。
记者就此采访了西藏航空,航空公司地面值班经理胡女士说,对于旅客不幸身亡的具体原因,他们表示还不清楚,但确定是旅客责任导致。航空公司已据此报备机场,目前该班航班取消口径系因旅客原因导致航班取消。胡女士说,上机前航司已为乘客测量血压等,也进行了抢救和拨打120,晚上11点左右将乘客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是旅客原因导致航班无法飞行。如何认定旅客死亡非航空公司责任?对此胡女士并没有向记者出具有关文件和规定,而是表示航司已向民航局做了旅客责任事故认定的报告。
深圳市民张小姐表示,胡女士所说的时间线和自己在前排座位观察到的并不一致,按照胡女士说法,旅客晚上11点已送去医院,而当晚11点多,空乘和空姐仍往抢救间递氧气,旅客此时应该还在抢救。对于此事的全部处理流程,张女士希望航空公司做到公开透明,拿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旅客详细说明和发出官方公告,否则难以令旅客信服。还有一位山东旅客则认为,航空公司在上机前已得知旅客身体状况不佳,却没有进行及时劝阻和检查,导致航班延误和其他乘客损失。
旅客滞留机场
律师:航司须举证其对航班取消无过错和责任
航班取消责任认定能否只依靠航空公司认定?中转旅客的损失又该谁来承担?对此,记者咨询了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潘翔律师。
潘翔律师分析认为,此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旅客中转改签损失,关键是看航空公司对于本次航班取消有无责任。民法典规定:“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但航空公司不对死亡旅客承担责任,与航空公司是否须对因航班取消受到损失的中转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民法典规定的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责任,实践中通常包括天气异常、航空管制、军事行动等。旅客突发疾病影响航班正常起飞,那么,航班取消的后果是否本来可以避免发生?
潘翔律师认为,航空公司回应称,旅客登机前已经为其测量血压。为什么航空公司会为旅客测量血压,是否该名旅客在登机前已经表现出身体不适?如果旅客在登机前已经表现出身体明显不适,航空公司应该预见存在该名旅客登机后发生风险的可能,此时航空公司应该拒绝旅客登机并积极协助将旅客送医治疗。若航空公司应该预见而未预见,放任已经表现出身体明显不适的旅客登机以致航班被取消的,航空公司应对中转旅客的改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客在登机前无异常,而是在登机后才突发疾病的,这就属于航空公司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意外事件,航空公司不对此承担责任。故,航空公司主张对中转旅客的改签损失免责的,须举证其对航班取消无过错和责任。
对这一事件,记者希望采访西藏航空负责人,地服部表示要联系客服转接品牌部。而根据客服提供的品牌部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该电话仍然无法拨通。记者还从多名知情人处了解到,此前西藏航空也发生过多起类似事故,但均表示非航空公司责任。
(原题《同班旅客机上突发身亡,多位中转旅客行程被耽误,航空公司该不该负责?》)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罗世伟 吴璇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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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1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涉航旅法律风险新闻通报会上称,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天竺法庭自2015年4月成立以来,受理了在旅客上下飞机、航空运输旅途、机票销售代理等领域发生纠纷的诸多涉航类民事案件。其中,一名旅客在飞机推出后不慎摔倒致肋骨骨折,航司被判担责。
12月25日,顺义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法院供图
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受伤,航司应担责
顺义法院经梳理发现,涉航纠纷案件主要包括旅客乘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旅客托运行李受损、旅客退改签客票支付手续费、航班延误、旅客个人信息泄露、航空运输货物丢失引发的6类典型纠纷。
通报会上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8月,王女士与同事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王女士因脚趾骨骨折行动不便,登机后,其向机上乘务员提出,将座位调换至与同事相邻的位置,以便同事照顾。
在乘务员帮忙协调调换座位的过程中,王女士离开原座位后还未拿起拐杖,飞机即推出机位滑出,王女士不慎摔倒,身体与座位扶手相撞,致肋骨骨折。飞机降落后,王女士被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诊治。伤势好转后,王女士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若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过程中摔倒至多发性肋骨骨折,非因王女士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故航空公司应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5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女士相关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
托运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影响旅客参加水彩考试
另一起案例显示,赵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7年12月16日早晨自北京飞往兰州的机票,为参加次日在兰州举行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考试,其将准考证、画板、颜料放在行李箱内。在机场安检时,赵某被告知画板和颜料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于是赵某将装有准考证、颜料和画板的行李进行了托运。
赵某按时到达兰州后,发现托运的行李并未同机到达,经询问得知其行李因涉嫌有违禁品需要进一步检查、检测,导致了延误,托运行李将于2017年12月17日下午抵达兰州。赵某之后又从网上打印了一份准考证,并重新购买了一套考试用具。
考试当日,赵某参加了素描和速写考试,但因专门配置的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其未能如约参加水彩考试。后赵某高考落榜,其将某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应急考试另行购买的考试材料和用具共计2000元及复读后报名补习班交纳的费用。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并未就行李延误、不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向赵某进行说明;另外,截至案件庭审时,航空公司仍无法说清赵某托运行李中的物品为何涉嫌构成四级违禁品及涉嫌违禁的物品是什么。
根据2019年7月作出的二审判决,航空公司在安检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赵某托运行李延误,应对赵某因行李延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行李延误导致赵某考试时无相应的考试用具,为了考试而购买的考试用具属赵某因本次行李延误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赵某未能对其购买考试用具的费用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酌定其相关的损失为1000元。
此外,法院认为,赵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复读时参加补习班的报名费,非本次行李延误必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时无法预见该损失的发生,故法院未对赵某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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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刚写了《我们对戴口罩也应该有个说法》的文章,很快就发现,正是因为我们对戴口罩没有明确的说法,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了与此有关的事件——
也就是昨天,上海一旅客登机未戴口罩,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后被请下飞机退票,涉事航司还报警处理。
该乘客不戴口罩的理由是:乙类乙管后,没有明文规定乘坐飞机必须戴口罩。不能不说,这位乘客的理由是正当的。
机组人员的理由是:民航局2022年12月28日发布的有关通知中,明确要求空乘人员监督旅客戴口罩。不能不说,机组人员的理由也是正当的。虽然民航局的新规定是在去年12月8日放开之后,也是在今年1月8日国家宣布取消乙类甲管、恢复乙类乙管之前,但是在民航局的新规没有出来之前,机组人员也只能按旧规办。
那么,实行乙类乙管后国家对戴口罩究竟有不有明确规定吗?
答案是:没有。
涉及戴口罩的,是今年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疾控中心传防初研究员常昭瑞介绍,当前国内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仍处于不同流行阶段,仍需继续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并提出了“应佩戴口罩”的场所和对象。
注意,这里说的是“应佩戴口罩”,而不是“必须戴口罩”,而且是出自个人之口,没有权威性。
由此我们不难明白,为什么乘客与机组人员会因为戴口罩的事发生争执了:因为目前对戴口罩没有统一的最新规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对新冠病毒实行乙类乙管后,我们确实应该对戴口罩的问题有个权威的新说法了。
至于强制戴口罩,我觉得就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现在毕竟是“乙类乙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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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飞机的旅客,可能已注意到一项“新奇特”服务:旅客若晚到了,航站楼内的广播会精准地定位旅客所在区域进行催促广播。这是因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视频精准寻人”于近日正式启用,依托自主创新科技项目有效解决航司对晚到旅客、错走旅客查找难的问题。
据介绍,该项目服务依托现已建成的“一张脸”旅客服务大数据平台,利用AI视频分析技术,实时感知分析旅客身形、步态及容貌特征信息,实现精准获取旅客所在位置。当旅客晚到时,就可将其位置及时推送于航司工作人员,并能立即、精准地触发旅客所在区域的催促广播。
通过该项技术,可辅助航司工作人员作出航班关闭的预判,仅试用期间,日均有效催促晚到旅客达260人次,航班减客率降低27%,提升了航班正常率。同时,对于已值机但尚未通过安检的旅客,安检工作人员也会及时收到信息进行专项服务,以便协助旅客更快通过安检前往登机口。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是全国首家常态化、规模化推行“刷脸登机”的机场,致力于深挖功能,创新利用数据平台,将单个智慧服务项目变成网状的智慧服务系统。自2021年始,双流国际机场已陆续推出了多项智慧化创新服务项目:刷脸登机、精准广播、RFID行李追踪数据、旅客服务小程序、亲友实时位置共享和楼内导航服务等,不断用智慧化手段优化旅客出行服务,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据悉,接下来,双流国际机场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功能拓展,整合机场微信小程序功能,实现将晚到旅客实时位置推送至登机口,不断创新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流程。以旅客出行需求为着力点,不断打通各类业务流程衔接点,充分整合数据资源、发挥科技智能驱动作用,积极推进各类新技术的创新应用,持续提升“四型机场”建设水平。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富 图据双流国际机场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鹃
【来源: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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