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桶泡面回家吃,正准备吃的时候刚好看日期发现这个泡面过期一天了,男子将店铺投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0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商户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为商品价格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以一千元处理。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不这样,商家就不会长记性,很多超市都是东西放在那里都过期了也不检查,有的人买的时候也不看,等回家发现过期又太远懒得去退了,我都遇到好几次,实在心累!
也有网友表示,对于从来不看过期日期的我来说,真的是太信任店家了,说不准在以前的某一天我也买过过期产品,还将东西吃了进去,想想就让人不寒而栗啊。
还有网友认为,看来,以后买东西要注意看过期日期,就算不投诉也要提醒店家,免得大意的人买回去吃了还不知道,要是遇到男子这样较真投诉举报的话,那真的是亏大了。
说实话,男子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如果是恶意购物,以赔偿为目的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现在有一些人故意买完不吃,等过期了,回来到超市调包索赔,即使经营者也可能忘记会不会有极个别忘记换货的过期食品,即使确保没有忘记的,也无法证明人家是调包的,只能吃哑巴亏了。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商户确实没把过期产品换掉,特别是便利店的方便面和面包还有一些小众的食品,都是过期重灾区,买的时候一定要看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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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过期一天,商家被索赔1000元!法院判了赔1000元。支持消费者,那些说过期不至于的,如果你自己或者家人吃了过期食品身体生病吊水住院,也觉得无关痛痒吗。
1. 非常不同意那些说过期不至于的观点。食品过期即使物理性质变化不大,也可能因为它潜在的有害物质而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 对于消费者吃了过期食品而导致身体生病,抽水住院的情况,应当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例如,食物生产者可以在食品包装上标记明显的过期日期,并明确禁止超过该日期的销售和使用; 商家也应该定期检查存货,及时清理过期的食品; 同时,考虑到消费者可能无法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安全检查,商家需要对质量负责,在销售的商品上标明有效期,避免出现此类情况。3. 对于法院判定商家赔偿1000元,支持消费者,我也比较认同。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这方面的活动,有利于吸引投资,加强检查管理,充分尊重消费者权利。而由于消费者有可能遭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也有责任给予必要的补偿,以此促使商家加强食品安全质量实践,从而有效预防食品风险。4.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购买食品时仔细核查一下,不要贪图实惠,买到过期食品;合理安排饮食,尽量避免食用过期食品;同时,也要多加关注食品的运输及存储,注意保持食物的新鲜,以最大程度避免由于过期引发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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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店铺购买方便面,
发现已过期一天,
于是诉至法院,
索赔1000元。
这笔钱该不该赔?
近日,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邓某称,2022年10月13日,其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商店购买了一盒方便面和红枣,方便面价格5元、红枣价格5元,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款项共10元。后发现该方便面保质期至2022年10月12日。邓某于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和举报。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答复显示,2022年10月18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荔湾区某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XXX猪骨浓汤风味油炸方便面”6盒(生产日期为2022.04.13,保质期至2022.10.12),“XX卤肉面卤香牛肉面油炸方便面”2盒(生产日期为2022.03.30,保质期六个月)已过保质期。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上述两款产品进销存情况及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情况。
之后,邓某将店铺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邓某与某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转账凭证、商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某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由此可知,该法规定的赔偿并非只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还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邓某主张赔偿1000元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某商店称邓某不是正常消费者的答辩意见,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于是判决,某商店向原告邓某赔偿1000元。该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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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仅过期1天被索赔1000元!索赔者购买这包方便面的目的是不是纯的?
方便面有效期还是挺长的,过期就真的是过期了。如果牛奶过期一天网友可能会更激动吧!
@永不低头的熊
方便面过期一天,并不会给人带来生命的威胁。但是,既然商品有保质期,那么就不该让已经过期的商品在柜台上出现。这是态度问题,更是信誉问题,这是绝对不能含糊的。建议商家真的做好自身。
不过现在有很多职业打假人,很多小店都是小个体户,老年人在家守店,有的过期要等子女回来查看,这样一来给职业打假人钻了空子。这种小店老人只要提醒顾客主动看一下日期,不好的日期退款或者换商品就行了。不一定非得处罚。
有个小窍门,商场货架上的商品最外面的商品离过期时间最近,最里面的商品生产日期最新,不要问我是怎么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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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都市现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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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号,南昌一位市民在一家超市买了三根双汇火腿肠,他说走出店门就发现火腿肠过期了,于是找到超市方面讨要说法,不过,超市老板对这位市民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怎么回事呢?
买3根过期火腿肠索赔1000元 商家质疑对方“知假买假”
记者看到,三根火腿肠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多天。但超市方面出现了过期的火腿肠,负责人朱女士不道歉反而还上火,朱女士说,这位顾客发现火腿肠过期,并没有找她们沟通协商,而是一个电话就举报到了市场监管部门。
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朱女士已经很不痛快了,另一边举报人杨先生又提出赔偿。
南昌市民杨先生:“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来的话,就是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赔偿。”
由于之前杨先生没有和超市沟通,就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此超市方面怀疑,杨先生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超市摄像头显示,当天杨先生来回三次停留在火腿肠售卖区域,前前后后有五六分钟,超市认为,这很反常。
由于超市方面的确卖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最终经过协商,赔了杨先生500块钱。虽然杨先生一再说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不过记者也发现,杨先生加入了一个“神秘人赔偿交流群”,但杨先生的解释是,朋友拉他进的群,他不清楚这个微信群是干嘛的。
“职业打假人” 大家怎么看?
买到问题产品,依法索赔,看起来没毛病。但超市方面认为杨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对这种知假买假、然后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很不满。其实,对于职业打假人,社会上也有不同的看法。
2018年4月份,几名消费者在南昌一家商超买到了六桶过期三天的方便面。于是要求超市方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商超方面除了向这几名消费者道歉外,还表示会依法赔偿。采访中,这几名消费者中的一位承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7年至2018年8月,湖北武汉的柯先生先后从5家商户手中购买无检验检疫的冻肉产品,花费现金42万余元。2018年年底,柯先生将这5家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那就是400多万元,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就在法院就此立案并第一次庭审后,柯先生被商户举报,称其敲诈勒索。到底是正常打假索赔,还是借打假敲诈勒索,目前,此案还没有定论。
在我国,对于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也是颇有争议。
在校大学生小吴:“我觉得帮商家起到监督作用,以后就不会再有什么过期产品了,因为我就吃到过,我们年轻人买东西不会看的,只有我妈妈那一辈才会看。”
南昌市民李女士:“有利有弊吧,也能找出这些过期的产品,商家的不足之处和漏洞,其实可以直接去跟商家说,没必要太针对。”
“职业打假人”莫越界 应规范
都市频道特约评论员刘锡秋告诉记者,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到,因为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即使知假买假提出索赔,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一份致电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函件中提到,审判机关认为不宜将食品药品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刘锡秋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扬其长避其短,为我所用。
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特约评论员刘锡秋:“我个人觉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就好比电子警察,在公共交通领域推行这个有奖随手拍 ,某种意义上就像跟职业打假人一样,我们把它规范起来,你可以办这样的公司,具备这样的经营范围,做一些资格门槛的限制。第二、打假过程中做一些严格的规范,比方说大家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严厉惩处。”
在刘锡秋看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完善,职业打假人可能会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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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酸菜网上售卖,不知道为啥就被索赔1000元,这日子怎么这么难?自制酸菜能卖吗?
酸菜具有独特的口感特色,正常的工艺一般选用上好的青菜,用特制瓦罐腌制而成,脆嫩芳香,香甜可口。而且营业丰富,因此很受大众欢迎。可也许正因为好吃,很多人都乐意去买,也正因为买的人多了,生产商就扩大规模,当规模大到一定程度,监管就松懈,工艺要求就没那么严格,吃起来就出问题,如今年3.15曝光的康师傅方便面老坛酸菜的生产厂家。那么对于酸菜应该如何售卖和监管呢?
案例:在贵州东南有位老汉姓林,自己家在山区,有很多土特产,味道腊肉、腊肠、酸菜各种自己做到特产,吃起来特别香,应该说老林的手艺都可以申请非遗文化了,偶尔有朋友来串门吃了都说好。老林的儿子自己开了一家淘宝商铺,平时也是卖一些土特产,并且办理了相关资质证件,因为卖的较好,有很多客户,有一次一个商户问有没有酸菜卖,小林就把老爹自己腌制的酸菜弄了几袋卖了,每袋9.9元,买了10袋,没想到时间不久,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找上门,告知小林卖的酸菜是“三无”产品,有人投诉,结果小林与消费者沟通,自己承认自己酸菜没有正规包装,也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证期,但认为自己销售的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什么许可证,况且也没卖多少,怀疑对方是故意找茬,要不就是职业打假人,不应该认定为消费者。那么这事到底该怎么处理呢?自己做的酸菜能卖吗?
普法宣传:1、销售食品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要求按照相应规定包装、标识等,方便消费者清楚相关信息,也方便监管部门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对于赔偿应该遵循服务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果说本案中购买酸菜者为职业打假人,赔偿还有待商榷。
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范围例外规定有:“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小林销售的食品是没有标识,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误导消费者行为,因此也可以算作赔偿范围的例外。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另外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总之,无论经营者还是监管部门都应该严格把关食品安全问题,毕竟食品都是吃到嘴里的东西,俗话“民以食为天”,千万不能为了点小利益就什么都不管不顾了,该办的手续一定要走。当然监管部门也别为了罚而不顾事实真相,要做出程序合法,公平公正。老百姓才能卖得安心,买得放心。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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