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当代年轻人结婚,促进生育,各地纷纷延长了婚假,最长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多天的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有网友就说了,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员工,一般工作中的待遇都还是没问题的。而难的其实是连年假等原有规定的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员工!
也有网友表示,多地纷纷出台婚假时间延长政策,为年轻人想得越来越周到。各种刺激年轻人结婚、造人的利好不断,不知能否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大家拭目以待。
还有网友认为,在茫茫人世间,两个素未谋面的人能够相遇就已经很有缘分了,而结婚肯定是最大的缘分的一种体现。
当新人结婚,这份幸福的缘分需要我们的祝福,而体现这份我们给与最好祝福的实惠就是,婚假长一点,再长一点!
说实话,真的非常支持延长婚假,现代人结婚还是比较辛苦的,结个婚热热闹闹风风光光的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消耗。
更多的假期,有助于大家以更加轻松的心情去筹办结婚,享受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更重要的是,从疲惫中恢复过来。
从社会面来说,延长婚假,能鼓励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所以也进一步鼓励了生育,这也符合现在的社会趋势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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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会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分主次、抓重点,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了让小伙伴们轻松工作,我特意整理了2023年2月份的财税工作重点,供参考~
2月财务必做工作清单:
01、辞旧迎新,2月做账忙不停!02、征期不延长,报税人不要放松警惕!03、审计来了,你的财务报表准备好了吗?04、一年之计在于春,兔年预算整起来!05、会计资料堆积如山,档案整理势在必行!06、秋后算账,汇算清缴逃不掉!07、无规矩不成方圆,财税制度不可少!08、紧跟新政,2月应重点关注的财税政策!
01
辞旧迎新,2月做账忙不停!
会计每月都要做账,但2月份咱们账务处理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安排好时间节点:2月15号之前要完成报税工作。
2、员工报销过年探亲路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涉税事项:
(1)按规定报销过年探亲路费是要交个税的,但实操中,很少有人交!
(2)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取得合规票据!
(3)审核报销、借款、供应商等付款事项时要认真负责,切不可放松警惕,酿成大错。
02
征期不延长,报税人不要放松警惕!
2月份报税面临最大的难题,就是选择小规模按月申报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会遇到以下9种不同的情况,我用思维导图给大家展示一波。
小规模按月填报思维导图
实操中常见的是第1种,下面举例说明:
(各地税务机关对新政理解略有不同,具体填报时,须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指南为准,案例仅供学习参考,不作为实操填报依据):
【案例】
如果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为纳税期限。2023年1月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5万元。
第一步:税款计算:
第二步:申报表填写:
03
审计来了,你的财务报表准备好了吗?
2月份是审计入场的高峰期,财务人员如何安排年度审计报告工作呢,下面根据我的经验分享几点建议:
1、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要提前准备好,包括四表一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等,你的资料准备得越齐全,审计工作进展就越快。
2、尽量找按单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比按比例收费低很多。
3、复核审计报告时注意以下几点:
(1)核1分:在复核审计报告时,要重点留意表内横向、纵向合计数,及表间勾稽关系差1分等容易忽略的现象。
(2)调账表:审计结果和账面数据可能会不一致,如有差异,需要调账或在编报底稿做备注说明;
(3)核附注:财报附注是很容易出错的地方,审计人员也不例外,所以要认真复核审计报告的附注部分,发现问题及时让审计人员更正。
04
一年之计在于春,兔年预算整起来!
如果你想做公司2023年度预算,2月份是最佳时期,做之前应该要注意这些事情:
1、老板是否支持和业务部门是否愿意配合,这是你做好预算的前提;
2、尽量收集公司历年的业务和财务数据,做为你做预算的参考数据;
3、要有健全的预算管理体系,比如:预算管理制度、预算表格等等。
05
会计资料堆积如山,档案整理势在必行!
会计资料整理常规工作是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但这几点很容易出错: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资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等,注意不要遗漏。
2、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员除外。
3、会计档案的借用必须要严格登记,避免丢失。
06
秋后算账,汇算清缴逃不掉!
汇算清缴包括3类,一起来看看本月的一些重点事项
第1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
第2类: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6月30日截止)
第3类: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截止)
从时间上看,第3类最紧急,现挑几个关于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热门问答,耐心看完,对你有帮助哦:
1、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2、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要填报什么申报表?
答:如果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如果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先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任选一地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渠道有哪些?
答:
第一种方式、远程办税渠道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工具—可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第二种方式、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
5、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怎么缴?
答:系统会根据你填报的数据,自动判断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补交税款,如需补交税款,纳税人可通过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支付、扫码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依据和具体操作指南,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07
无规矩不成方圆,财税制度不可少!
如果领导让你制定财税制度,我建议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先易后难:先制定比较容易在公司执行的制度,比如说:费用报销制度,这类制度可以量化、有数可依,容易得到老板的支持,执行起来也有理有据,容易让你完成制定制度的工作任务,体现出你的能力和价值。
2、及时更新:财税政策更新很快,比如:《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执行,里面涉及婚假、产假的新标准,如果你公司在南京,那你公司假期相关的制度,就要及时更新、紧跟时政了。
3、有的放矢:制定某个财税制度之前,要了解该制度适不适合公司,能不能在公司推行。
08
紧跟新政,2月应重点关注的财税政策!
2月份,咱们财务重点关注这两个财税政策就可以了。
重点关注1:2023年婚假、产假最新标准的相关政策,2月10日正式执行!里面值得关注的主要有2点:
一是明确了最新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的标准;
二是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
重点关注2:领取2022年个税退付手续费的相关政策,截止时间是2023年3月30日。
这个税收红利如何申请等相关事项,耐心看完,对你有帮助哦:
一、个税退付手续费能退返多少钱?
答:代扣代缴个税的2%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行〔2019〕11号。
二、什么时间可以申请2022年度个税退付手续费?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三、如何申请个税退付手续费?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第二步:登录扣缴端后,在“代扣代缴”界面,点击左侧菜单“退付手续费核对”
第三步:点击【获取结报单】按钮获取“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册”,分别查看核对上一年度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总与明细申报记录,确认实缴(退)金额及入(退)库时间是否正确。
第四步:核对完成后,点击【申请退库】。
第五步:在【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中依次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提交】。
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至所选择的银行账户。
四、个税退付手续费收到后怎么用?
1、可以奖励办税人员。
2、可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三代”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单位】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财行[2005]365号)
五、收到个税退付手续费后怎么做账务处理?
如果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代扣代缴个税100万元,按规定在2023年3月30日之前就可以申请并收到2万元的手续费返还。
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个税返还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20000元
贷:其他收益 18867.92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08元
提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2、支出时根据不同用途做会计分录
(1)如果是全部奖励给办税人员的,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8867.92元
贷:银行存款 18867.92元
(2)如果是全部用于日常支出的,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等 18867.92元
贷:银行存款 18867.92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好了,以上就是2023年2月份的财税重点工作指引,大家赶紧收起过年心情,全心全意进入工作状态、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本文为柠檬云课堂原创发文,作者黄志能老师,转载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目的,侵权责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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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当代年轻人结婚,促进生育,各地纷纷延长了婚假,最长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多天的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有网友就说了,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员工,一般工作中的待遇都还是没问题的。而难的其实是连年假等原有规定的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员工!
也有网友表示,多地纷纷出台婚假时间延长政策,为年轻人想得越来越周到。各种刺激年轻人结婚、造人的利好不断,不知能否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大家拭目以待。
还有网友认为,在茫茫人世间,两个素未谋面的人能够相遇就已经很有缘分了,而结婚肯定是最大的缘分的一种体现。
当新人结婚,这份幸福的缘分需要我们的祝福,而体现这份我们给与最好祝福的实惠就是,婚假长一点,再长一点!
说实话,真的非常支持延长婚假,现代人结婚还是比较辛苦的,结个婚热热闹闹风风光光的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消耗。
更多的假期,有助于大家以更加轻松的心情去筹办结婚,享受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更重要的是,从疲惫中恢复过来。
从社会面来说,延长婚假,能鼓励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所以也进一步鼓励了生育,这也符合现在的社会趋势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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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本文整理了2023广西最新版
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速看↓↓↓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广西多了两天独有的法定假,即三月三假期,这两天假期属于广西法定假。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三月三,放假2天(每年的农历三月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2018年1月15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假已经取消,因此广西婚假时间只有3天。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广西与国家法规一致,即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以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广西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广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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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将会有一些新变化生效。如多地宣布2月起实施电动车管理新规、上海2月起将加大对“二房东"监管力度、云南2月起学校周边不得设娱乐场所和网吧、南京2月起实行最新婚假、产假、育儿假放假时长等,一起来看看。
二、地方新规
一句话总结:
新的法规和变化将影响许多人的日常生活,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应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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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结束
多地发布的新政策从2月起正式施行
以下整理了3条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新政策
并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内容解读
来看看这些用工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吧~
南京市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
2022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注: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政策原文: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1/t20230110_3798556.html
随着
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都有所调整。
关于婚假和产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向上滑动阅览
婚假: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产假: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讲,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 2023年2月版各地育儿假、婚产假
江苏省
工伤认定标准有变
近期,江苏省人社局发布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规定,
该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
向上滑动阅览
1. 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2.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政策原文: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9/art_77261_10722009.html
海南省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细则修改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议通过,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
调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
2. 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
调整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结合海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余实际,调整海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调整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将补缴人员缴费费率执行标准由“补缴手续上年度”调整为“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
3. 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
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办机构批准”调整为“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调整为“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301/7b1c8f1efb494d6288228ad0716cd237.shtml
以上三项政策都已于2023年2月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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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一条新政取消对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引发网络热议。各种观点轮番上阵,最具争议的疑问是这里取消结婚限制,是否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回答这个问题前,视角先回到这条新政上: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有四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实际上,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并非只在四川。2022年起,福建、广东、陕西、安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也曾受到过类似质疑。
为何多地接连调整生育登记政策?如何理解包括此次四川在内的调整?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认为,当下生育政策优化的大趋势已至,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正是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一种回应。可能将有更多地区进行类似调整。
那么,什么叫生育政策包容性? 这个词从哪里来的?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学界多认为,这意味着对生育从管控、管理转向以人为本的治理,开启了中国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包容就是要尊重多元选择,让政策对排他性有积极回应,让更多公民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从这个角度出发,尽管传统价值观更认可婚内生育、当下绝大多数生育行为也发生在婚内,但一股脑将非婚生育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并不合情合理。
实际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从法律上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
当然,此类调整并不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担忧政策鼓励所谓“不道德”的非婚生育,正是网络讨论的核心争议点。
这方面,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也认为“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
近日四川卫健委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回应,据其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未婚先孕”进行生育登记后可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一些地方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医保报销是相关的。而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基本权益,并非鼓励非婚生子。
实际上,“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未来生育政策的大势所趋。广东、四川等地之后,大概率将有更多地区发布类似生育登记政策调整。也可能,未来将有更进一步的、更为包容的生育新政策推出。
接下来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合情合理地落到实处?近两年学界对此讨论不少。
在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看来,包容性生育政策解决的主要有想生不让生、想生不能生、想生不敢生的问题,尊重不同的生育意愿,废止各种排他性的制度,从制度和思想上接纳多元思想和行为。
在尊重之后,如何实实在在地支持不同生育意愿,解决想生不敢生的难题,应该是生育政策优化的后续发力点。
从广义上说,生育包含着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的全过程。生育登记是生育早期需要的行政手续。生育登记政策调整是聚焦在“生”,如此受惠群体也囊括了非婚孕妇。
而生育不仅要重“生”,也要重“育”。
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需从广义上理解生育,关照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四大阶段,并从婚育假期(时间)、育儿津贴(金钱)、照料服务(服务)、生育主体(工作)的劳动权益等多个维度入手。
以婚育假期为例,2021年以来,全国多地已推出延长育儿假、产假、婚假的新政策。比如202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此类政策是否落实、如何落实值得关注。同时,此类政策是否可能像生育登记政策一样,取消结婚限制,将育儿假、产假惠及非婚生子人群,也值得审慎讨论。
只有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各类环境氛围,才能形成生育放心型、安全型、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石人炳. 包容性生育政策:开启中国生育政策的新篇章[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92-98.
杨菊华. 生育政策包容性:理论基础、基本意涵与行动策略[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75-85.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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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生还是不生?生几个?并非一个能简单回答的问题。影响家庭做出选择的,既有家庭成员的实际考量,也受经济社会环境种种因素的影响。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多个省份已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并制定实施方案。其中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等内容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考虑到低生育率成因及政策实施的复杂性、系统性,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通过统筹推行“一揽子”政策形成合力。
低生育将成为现实问题
近期,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消息一出,仅一天,就有超过100万纳税人完成了该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这是一种积极探索,有利于减轻家庭抚养子女负担,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什么是“生育友好型社会”?在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看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的“家庭友好政策”可提供借鉴。“‘家庭友好政策’支持家庭照料婴幼儿的需求,同时也让家长可以履行工作职责,其实就是让父母在育儿和就业间达到一种平衡。”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重在构建生育友好环境。”陆杰华认为,它不仅包含对生育行为的友善,还包括对两性婚育、儿童成长和家庭建设全方位的友好支持。
“在生育政策转变之前,我国就已经在生育、教育、税收、保险等层面开展了制度建设,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奠定初步基础。”杨舸以生育为例介绍,中国的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实施多年,在孕前优生教育、孕期保健、出生缺陷筛查、婴幼儿计划免疫等方面取得不错成绩,大大降低了新生儿缺陷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然而,还有一个事实也不容忽视,即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影响,低生育已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将成为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处于较低生育水平。
生育率较低,一方面由于生育人群基数减少、婚育年龄推迟,另一方面在于人们生育意愿降低。
“相继放开二孩、三孩政策,陆续出台配套措施,我们看到了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和努力。”在北京生活多年、已有一子的王女士说。但当她与丈夫商量是否要二胎时,培养孩子花费的精力和成本让小两口打了退堂鼓。“父母岁数大了,我们还要还房贷,确实有些力不从心。”王女士坦言。中国经济时报去年开展的《养娃教育成本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八成受访者认为生养育孩子的经济成本太高,超五成受访者觉得缺乏养育、照顾孩子的时间。
对职业发展的担忧是很多女性“不愿生”“不敢生”的又一原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还没生孩子,就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打上“以后休产假、育儿假”的标签;生完孩子,可能又被贴上“重心转移、无精力工作”的标签。
“女性担心职位,往往生育后尽早上班,孩子却无人照料。”杨舸说,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为5.5%左右,大多数父母工作繁忙没有精力照看,托育服务的供需缺口较大。
“面对我国人口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必要之举。”陆杰华表示,通过系统的、长远的、全面的生育友好制度建设,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释放生育潜能需一定时间
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妇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河北、江西、浙江、青海等地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产妇可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90天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或15天育儿假。在重庆,夫妻一方甚至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夫妻双方可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
除了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多地还明确延长婚假、增设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保障休假期间职工权益、发放购房补助等内容,同时,通过资金补贴等方式积极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各地出台的鼓励生育政策不乏硬招实招,但真正释放生育潜能,尚需一定时间。”杨舸表示,最终效果还要看具体落地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诸如“育儿假何时实施”“公司拒不执行育儿假”的帖子,反映出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准确落实政策。有网友称,申请育儿假后,被公司告知要等有关部门发文,还有的则以育儿假非必须执行为由驳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具体操作上,因地而异,因单位性质而异。
“产假的延长,使生育保险基金逐渐产生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很多地方对谁来支付额外的生育津贴并不明确。”陆杰华说,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政策仅靠用人单位买单,难免会影响雇佣单位用工成本、女性平等就业等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效果难免打折扣。
尽管婴幼儿托育服务越来越受重视,但各地的托育服务还存在内容标准不一、监管缺位等问题。“全面放开二孩以来,一些社会机构纷纷开办婴幼儿托管机构,但这些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许多家长并不完全了解。”杨舸指出,目前照料婴幼儿依然以父母和双方长辈为主,并非所有人都信得过托育服务机构。
“政策之外,人们的观念也不该被忽略。”杨舸表示,如今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一些自媒体制造情感焦虑博人眼球,致使婚育焦虑开始向年轻群体扩散,久而久之,很可能影响他们对婚育的态度。
正读研的小安最近在学校谈了对象,对她而言,这一步迈得不容易。“在网上之前看过一些关于婚恋、家庭的负面新闻,每逢过节亲戚朋友又变着花样催婚,心里烦得很。”小安谈到,很长一段时间自己怕谈恋爱,甚至一想到结婚生子就慌。
后来,学校开设的一门婚恋公开课慢慢改变了小安的想法。“我好奇才去听的,没想到提升了我对婚恋的信心,勇敢作出了改变。”
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指明方向。
“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不管是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推出,还是文化舆论、社会环境的形成,都需要逐步推进,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让愿意生的适龄人群‘生得起’‘养得好’。”杨舸表示。
在育儿假等假期的执行上,陆杰华建议,有关部门应通过督查的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保障生育夫妇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税收、社保减免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减轻用人单位压力,增加其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针对女性享有更长产假可能会带来职场上的竞争劣势,有人提出,在给予女性产假的同时,给予男性陪护假,甚至强制男性休育儿假。一方面,能鼓励父母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因生育带来的就业歧视。
但也有人质疑,如果强制男性休陪护假、育儿假,短期内是否会加大新生儿家庭的经济负担?鉴于此,有专家表示,延长男性陪产假并非关键,倡导性别平等的家庭观念才是“破题之钥”。
因经济条件、父母职业状况和社区环境的差异,育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千差万别。杨舸表示,要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多层次建设,做好前期科学规划,避免粗放式发展。此外,政府应在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服务标准、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让托育相关标准、制度、措施落细落实。
初育年龄后延,客观上增加了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而辅助生殖技术一直与高收费挂钩,很多有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前不久,宫腔内人工授精术等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被纳入北京地区医保甲类报销范围,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建议,应充分考虑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一些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仅需要“一揽子”政策,也须做好观念引导。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的实施相比,观念转变往往更难。“今天的年轻人思想更独立、观念更多元,我们应充分尊重他们在婚育问题上的自主权。”陆杰华表示,同时也要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不断提升年轻人婚育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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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民称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 登上热门话题,起因是一位四川网友表示,四川婚假只有3天,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根本没有时间结婚。不少人表示,当下婚假太少、产假太短、能否适当延长以鼓励婚育?
据健康时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北、安徽、黑龙江、山西、江西、四川、江苏等多地已明确表示,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
河北:延长婚假15天,生三孩产假延90天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安徽:延长婚假10天、延长产假60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婚检延长婚假10天,产假180天
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女职工享受产假180日,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育儿假。
山西:婚假延长至30天,延长产假60天
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江西:婚假延长至18天,产假188天
9月29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修正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8天;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
四川:延长产假60天,育儿假每年10天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江苏:婚假13天,产假延长30天
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而在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时就已经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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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近一段时间以来,安徽、上海、浙江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实施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以及增设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如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让年轻人愿意生孩子,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不少年轻父母承受压力焦虑
“假期结束,真正的战斗刚刚开始。”12月5日,在一家国企上班的“三孩”妈妈许女士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今年7月,她家一对双胞胎女儿呱呱坠地,如今产假即将结束。“由于缺人带娃,孩子爸爸暂时全职在家照顾,他管老二更多些,老三交给我,上初三的大女儿就自己管自己了。”许女士说,大女儿正值青春期、面临中考,在照顾两个小女儿的同时,她也要照顾到大女儿的身心健康。
眼看周边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许女士盼望我省相关政策早日实施。“盼着盼着,我的产假就结束了,上班之后只能期待育儿假了。”在她看来,江苏出台生育新政只是早晚问题。延长产假、陪产假天数等升级“生育福利包”对于新生儿家庭来说的确是重大利好,但除此之外还面临许多难题,“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陪伴,面临的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也实在让人焦虑。”许女士说。
90后陈女士于今年5月生了第一个孩子,当被问及“新晋妈妈”的感受时,陈女士愁眉不展,连说“太费妈”:“撇开与长辈教育观念不同、孩子爸爸几乎‘透明’等因素不谈,每个月的房贷、车贷雷打不动,‘双11’买了尿不湿、宝宝餐椅、安全座椅等一堆用品,导致这个月信用卡都还不清,每天夜里要喂奶、白天要打足精神工作,还要担心怎样才能不被‘后浪’取代……”当被问及是否有生二胎的打算时,陈女士连连摆手。
孩子的到来给一个个家庭带来欢乐,但不少年轻父母随即感受到较大的压力。新近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首次跌破10‰,创下1978年以来新低。江苏人口研究学者认为,一方面,人们生育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年轻人对“一定要结婚生子”“养儿防老”等说法并不认可;另一方面,养育成本大、对女性职业上升产生影响等现实因素,也让年轻人对生育产生犹豫。
政策如何有效落实引人关注
增加产假、育儿假,虽然可以部分解决小孩照看方面问题,对鼓励生育有一定作用,但事实上,如果增设假期间接导致用人单位成本上升,或影响了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那效果将会打折扣。
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专职副主委董振班认为,从“生育友好”角度看,延长产假和育儿假无疑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但从目前来看,部分单位连双休、带薪年假等都落实不到位,用什么来保障这些生育新政真正落地?尤其部分企业落实起来估计会困难重重。
“虽然一些地方的新政中明确提出,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相关人员休假期间的活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岗位还在不在?这些都是问题。”南京市建邺区一家民企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曾亮坦言,政策的落实或将对就业市场上的育龄女性产生影响,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而这又将进一步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期望政府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适当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让企业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落地。”
在现阶段政策基础上增加男性生育相关假期,此举将得到鼓励。“女性既需要工作又需要照顾家庭,压力很大,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让男女双方灵活休假。”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副院长周建芳教授表示,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育儿假,可由家庭自主决策由谁来用、各自用多少假期,以更多促进男性参与育儿,减少女性因生育假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岗位实施弹性就业制度,允许婴幼儿母亲有一段在线工作时间,这样既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有助于企业维持正常业务运行。
生育政策的出台需要通盘均衡考虑社会经济条件、成本分担等方方面面问题,保证其公平可及。“更需要考虑的是,这些生育支持政策是否有利于形成‘生育友好’氛围,让家庭有更好的选择、在更友好的氛围里养育孩子。”周建芳说。
提升婚育信心需社会多元支持
延长生育假只是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部分。从源头来说,想提升出生率,首先要提升年轻人结婚和生育意愿。
南通姑娘刘斐刚与相恋5年的男友步入婚姻,可提到生孩子,她连说了几个“不”。“还没做好准备,说实话,暂时也没看出我老公有能力当一个好爸爸。”她的理由是,老公下班回家就打游戏,也不会精心照顾家里的宠物狗,“怎么指望他以后照顾娃?”
“别说生孩子,连结婚我都不想。”26岁的傅瑶参加工作还不到半年,如果这时就要请很长的假生孩子,不要说老板,连她自己也无法接受。
近些年来,网上不时散播出轨、家暴等婚恋负面消息,一些自媒体为吸引眼球,甚至故意挑起两性对立,婚恋焦虑逐渐向年轻群体扩散。与此同时,国内不少高校相继开设了与恋爱、婚育相关的公开课,鼓励青年提升对婚恋的信心。
“我们学校开设《婚恋心理学》这门公共选修课已经10年了,100个名额几乎每次一放出去就被选满。”南京中医药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副教授王挺发现,同学们选课踊跃,但参与课程讨论时稍显“扭捏”。为此老师也想了很多办法,比如把一些课程讨论搬到线上,使用匿名功能引导学生勇于发问。
王挺注意到,很多学生对婚恋问题的想法与现实有所脱节,他们在校园中憧憬纯粹、理想化的感情,但进入社会后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就会产生很多悲观情绪。经济方面是否宽裕?生了娃谁来带?会不会影响工作?这些问题让不少年轻人对婚育望而却步。学校开设这类课程,就是希望当这些年轻人在婚恋中出现问题时,能选择一种相对积极理性的方式去解决。王挺提醒,生育后的一些危机来自家庭,比如谁在家里帮助一起带孩子,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议题,需要在家庭内部协调各种关系和情绪。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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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1月26日电(彭宁铃)“北京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上海生育假增至60天另享育儿假”“陕西三孩产假拟增至350天”“湖北再增产假60天”……近期,多地规定延长产假、增设父母育儿假,引起社会热议。
资料图:北京街头,母亲在陪孩子玩耍。中新社发 张浩 摄
多地增设育儿假 休假期间不得辞退、降工资
此次,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重庆、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等多个地方都增设了育儿假。
早在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后,各省级行政区已开始陆续修订本地计生条例,提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并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加大生育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11月26日,北京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上海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在重庆等地,育儿假还可选择休假方式。重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在陕西,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显示,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1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该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1月27日。
资料图:中国首个再生育咨询门诊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女科医院开通。中新社发 李晨韵 摄
多地延长产假,增设男性陪产假
除了育儿假,多地还对产假进行了延长。此外,父亲在家庭生育支持中的缺位也引起重视,多地增设男性陪产假。
北京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在浙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浙江强调,该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江西今年9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90日,达18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
江苏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调整了原有产假和陪产假政策,为延长产假设置了下限。江苏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此外,陕西的计生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给予了三孩产妇更大的产假力度: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15天。
陕西拟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1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有媒体计算,根据陕西征求意见稿,未来陕西生育三孩的产妇也许可以休法定产假大约350天(98基础产假+60天+10天孕检奖励+半年三孩产假)。
重庆渝北,学生复学。陈超 摄
延长婚假、灵活休假制度
再婚夫妻还可再生三孩
除了育儿假、产假,安徽、湖北等地还对婚假予以延长。11月19日,安徽省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不止对育儿假、延长产假作了规定,还提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也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上海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二婚生育,是否受到此前生育影响?上海通过的修订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表示,上海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浙江也表示,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三孩,不再受其婚前生育情况的限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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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当代年轻人结婚,促进生育,各地纷纷延长了婚假,最长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多天的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有网友就说了,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员工,一般工作中的待遇都还是没问题的。而难的其实是连年假等原有规定的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员工!
也有网友表示,多地纷纷出台婚假时间延长政策,为年轻人想得越来越周到。各种刺激年轻人结婚、造人的利好不断,不知能否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大家拭目以待。
还有网友认为,在茫茫人世间,两个素未谋面的人能够相遇就已经很有缘分了,而结婚肯定是最大的缘分的一种体现。
当新人结婚,这份幸福的缘分需要我们的祝福,而体现这份我们给与最好祝福的实惠就是,婚假长一点,再长一点!
说实话,真的非常支持延长婚假,现代人结婚还是比较辛苦的,结个婚热热闹闹风风光光的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消耗。
更多的假期,有助于大家以更加轻松的心情去筹办结婚,享受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更重要的是,从疲惫中恢复过来。
从社会面来说,延长婚假,能鼓励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所以也进一步鼓励了生育,这也符合现在的社会趋势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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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本文整理了2023广西最新版
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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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广西多了两天独有的法定假,即三月三假期,这两天假期属于广西法定假。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三月三,放假2天(每年的农历三月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2018年1月15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假已经取消,因此广西婚假时间只有3天。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广西与国家法规一致,即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以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广西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广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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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将会有一些新变化生效。如多地宣布2月起实施电动车管理新规、上海2月起将加大对“二房东"监管力度、云南2月起学校周边不得设娱乐场所和网吧、南京2月起实行最新婚假、产假、育儿假放假时长等,一起来看看。
二、地方新规
一句话总结:
新的法规和变化将影响许多人的日常生活,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应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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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结束
多地发布的新政策从2月起正式施行
以下整理了3条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新政策
并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内容解读
来看看这些用工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吧~
南京市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
2022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注: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政策原文: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1/t20230110_3798556.html
随着
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都有所调整。
关于婚假和产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向上滑动阅览
婚假: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产假: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讲,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 2023年2月版各地育儿假、婚产假
江苏省
工伤认定标准有变
近期,江苏省人社局发布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规定,
该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
向上滑动阅览
1. 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2.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政策原文: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9/art_77261_10722009.html
海南省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细则修改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议通过,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
调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
2. 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
调整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结合海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余实际,调整海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调整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将补缴人员缴费费率执行标准由“补缴手续上年度”调整为“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
3. 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
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办机构批准”调整为“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调整为“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301/7b1c8f1efb494d6288228ad0716cd237.shtml
以上三项政策都已于2023年2月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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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一条新政取消对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引发网络热议。各种观点轮番上阵,最具争议的疑问是这里取消结婚限制,是否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回答这个问题前,视角先回到这条新政上: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有四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实际上,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并非只在四川。2022年起,福建、广东、陕西、安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也曾受到过类似质疑。
为何多地接连调整生育登记政策?如何理解包括此次四川在内的调整?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认为,当下生育政策优化的大趋势已至,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正是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一种回应。可能将有更多地区进行类似调整。
那么,什么叫生育政策包容性? 这个词从哪里来的?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学界多认为,这意味着对生育从管控、管理转向以人为本的治理,开启了中国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包容就是要尊重多元选择,让政策对排他性有积极回应,让更多公民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从这个角度出发,尽管传统价值观更认可婚内生育、当下绝大多数生育行为也发生在婚内,但一股脑将非婚生育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并不合情合理。
实际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从法律上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
当然,此类调整并不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担忧政策鼓励所谓“不道德”的非婚生育,正是网络讨论的核心争议点。
这方面,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也认为“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
近日四川卫健委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回应,据其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未婚先孕”进行生育登记后可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一些地方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医保报销是相关的。而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基本权益,并非鼓励非婚生子。
实际上,“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未来生育政策的大势所趋。广东、四川等地之后,大概率将有更多地区发布类似生育登记政策调整。也可能,未来将有更进一步的、更为包容的生育新政策推出。
接下来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合情合理地落到实处?近两年学界对此讨论不少。
在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看来,包容性生育政策解决的主要有想生不让生、想生不能生、想生不敢生的问题,尊重不同的生育意愿,废止各种排他性的制度,从制度和思想上接纳多元思想和行为。
在尊重之后,如何实实在在地支持不同生育意愿,解决想生不敢生的难题,应该是生育政策优化的后续发力点。
从广义上说,生育包含着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的全过程。生育登记是生育早期需要的行政手续。生育登记政策调整是聚焦在“生”,如此受惠群体也囊括了非婚孕妇。
而生育不仅要重“生”,也要重“育”。
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需从广义上理解生育,关照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四大阶段,并从婚育假期(时间)、育儿津贴(金钱)、照料服务(服务)、生育主体(工作)的劳动权益等多个维度入手。
以婚育假期为例,2021年以来,全国多地已推出延长育儿假、产假、婚假的新政策。比如202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此类政策是否落实、如何落实值得关注。同时,此类政策是否可能像生育登记政策一样,取消结婚限制,将育儿假、产假惠及非婚生子人群,也值得审慎讨论。
只有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各类环境氛围,才能形成生育放心型、安全型、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石人炳. 包容性生育政策:开启中国生育政策的新篇章[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92-98.
杨菊华. 生育政策包容性:理论基础、基本意涵与行动策略[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75-85.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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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生还是不生?生几个?并非一个能简单回答的问题。影响家庭做出选择的,既有家庭成员的实际考量,也受经济社会环境种种因素的影响。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多个省份已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并制定实施方案。其中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等内容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考虑到低生育率成因及政策实施的复杂性、系统性,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通过统筹推行“一揽子”政策形成合力。
低生育将成为现实问题
近期,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消息一出,仅一天,就有超过100万纳税人完成了该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这是一种积极探索,有利于减轻家庭抚养子女负担,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什么是“生育友好型社会”?在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看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的“家庭友好政策”可提供借鉴。“‘家庭友好政策’支持家庭照料婴幼儿的需求,同时也让家长可以履行工作职责,其实就是让父母在育儿和就业间达到一种平衡。”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重在构建生育友好环境。”陆杰华认为,它不仅包含对生育行为的友善,还包括对两性婚育、儿童成长和家庭建设全方位的友好支持。
“在生育政策转变之前,我国就已经在生育、教育、税收、保险等层面开展了制度建设,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奠定初步基础。”杨舸以生育为例介绍,中国的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实施多年,在孕前优生教育、孕期保健、出生缺陷筛查、婴幼儿计划免疫等方面取得不错成绩,大大降低了新生儿缺陷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然而,还有一个事实也不容忽视,即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影响,低生育已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将成为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处于较低生育水平。
生育率较低,一方面由于生育人群基数减少、婚育年龄推迟,另一方面在于人们生育意愿降低。
“相继放开二孩、三孩政策,陆续出台配套措施,我们看到了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和努力。”在北京生活多年、已有一子的王女士说。但当她与丈夫商量是否要二胎时,培养孩子花费的精力和成本让小两口打了退堂鼓。“父母岁数大了,我们还要还房贷,确实有些力不从心。”王女士坦言。中国经济时报去年开展的《养娃教育成本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八成受访者认为生养育孩子的经济成本太高,超五成受访者觉得缺乏养育、照顾孩子的时间。
对职业发展的担忧是很多女性“不愿生”“不敢生”的又一原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还没生孩子,就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打上“以后休产假、育儿假”的标签;生完孩子,可能又被贴上“重心转移、无精力工作”的标签。
“女性担心职位,往往生育后尽早上班,孩子却无人照料。”杨舸说,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为5.5%左右,大多数父母工作繁忙没有精力照看,托育服务的供需缺口较大。
“面对我国人口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必要之举。”陆杰华表示,通过系统的、长远的、全面的生育友好制度建设,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释放生育潜能需一定时间
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妇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河北、江西、浙江、青海等地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产妇可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90天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或15天育儿假。在重庆,夫妻一方甚至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夫妻双方可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
除了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多地还明确延长婚假、增设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保障休假期间职工权益、发放购房补助等内容,同时,通过资金补贴等方式积极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各地出台的鼓励生育政策不乏硬招实招,但真正释放生育潜能,尚需一定时间。”杨舸表示,最终效果还要看具体落地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诸如“育儿假何时实施”“公司拒不执行育儿假”的帖子,反映出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准确落实政策。有网友称,申请育儿假后,被公司告知要等有关部门发文,还有的则以育儿假非必须执行为由驳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具体操作上,因地而异,因单位性质而异。
“产假的延长,使生育保险基金逐渐产生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很多地方对谁来支付额外的生育津贴并不明确。”陆杰华说,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政策仅靠用人单位买单,难免会影响雇佣单位用工成本、女性平等就业等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效果难免打折扣。
尽管婴幼儿托育服务越来越受重视,但各地的托育服务还存在内容标准不一、监管缺位等问题。“全面放开二孩以来,一些社会机构纷纷开办婴幼儿托管机构,但这些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许多家长并不完全了解。”杨舸指出,目前照料婴幼儿依然以父母和双方长辈为主,并非所有人都信得过托育服务机构。
“政策之外,人们的观念也不该被忽略。”杨舸表示,如今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一些自媒体制造情感焦虑博人眼球,致使婚育焦虑开始向年轻群体扩散,久而久之,很可能影响他们对婚育的态度。
正读研的小安最近在学校谈了对象,对她而言,这一步迈得不容易。“在网上之前看过一些关于婚恋、家庭的负面新闻,每逢过节亲戚朋友又变着花样催婚,心里烦得很。”小安谈到,很长一段时间自己怕谈恋爱,甚至一想到结婚生子就慌。
后来,学校开设的一门婚恋公开课慢慢改变了小安的想法。“我好奇才去听的,没想到提升了我对婚恋的信心,勇敢作出了改变。”
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指明方向。
“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不管是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推出,还是文化舆论、社会环境的形成,都需要逐步推进,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让愿意生的适龄人群‘生得起’‘养得好’。”杨舸表示。
在育儿假等假期的执行上,陆杰华建议,有关部门应通过督查的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保障生育夫妇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税收、社保减免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减轻用人单位压力,增加其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针对女性享有更长产假可能会带来职场上的竞争劣势,有人提出,在给予女性产假的同时,给予男性陪护假,甚至强制男性休育儿假。一方面,能鼓励父母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因生育带来的就业歧视。
但也有人质疑,如果强制男性休陪护假、育儿假,短期内是否会加大新生儿家庭的经济负担?鉴于此,有专家表示,延长男性陪产假并非关键,倡导性别平等的家庭观念才是“破题之钥”。
因经济条件、父母职业状况和社区环境的差异,育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千差万别。杨舸表示,要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多层次建设,做好前期科学规划,避免粗放式发展。此外,政府应在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服务标准、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让托育相关标准、制度、措施落细落实。
初育年龄后延,客观上增加了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而辅助生殖技术一直与高收费挂钩,很多有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前不久,宫腔内人工授精术等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被纳入北京地区医保甲类报销范围,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建议,应充分考虑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一些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仅需要“一揽子”政策,也须做好观念引导。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的实施相比,观念转变往往更难。“今天的年轻人思想更独立、观念更多元,我们应充分尊重他们在婚育问题上的自主权。”陆杰华表示,同时也要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不断提升年轻人婚育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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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民称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 登上热门话题,起因是一位四川网友表示,四川婚假只有3天,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根本没有时间结婚。不少人表示,当下婚假太少、产假太短、能否适当延长以鼓励婚育?
据健康时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北、安徽、黑龙江、山西、江西、四川、江苏等多地已明确表示,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
河北:延长婚假15天,生三孩产假延90天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安徽:延长婚假10天、延长产假60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婚检延长婚假10天,产假180天
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女职工享受产假180日,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育儿假。
山西:婚假延长至30天,延长产假60天
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江西:婚假延长至18天,产假188天
9月29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修正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8天;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
四川:延长产假60天,育儿假每年10天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江苏:婚假13天,产假延长30天
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而在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时就已经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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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近一段时间以来,安徽、上海、浙江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实施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以及增设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如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让年轻人愿意生孩子,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不少年轻父母承受压力焦虑
“假期结束,真正的战斗刚刚开始。”12月5日,在一家国企上班的“三孩”妈妈许女士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今年7月,她家一对双胞胎女儿呱呱坠地,如今产假即将结束。“由于缺人带娃,孩子爸爸暂时全职在家照顾,他管老二更多些,老三交给我,上初三的大女儿就自己管自己了。”许女士说,大女儿正值青春期、面临中考,在照顾两个小女儿的同时,她也要照顾到大女儿的身心健康。
眼看周边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许女士盼望我省相关政策早日实施。“盼着盼着,我的产假就结束了,上班之后只能期待育儿假了。”在她看来,江苏出台生育新政只是早晚问题。延长产假、陪产假天数等升级“生育福利包”对于新生儿家庭来说的确是重大利好,但除此之外还面临许多难题,“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陪伴,面临的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也实在让人焦虑。”许女士说。
90后陈女士于今年5月生了第一个孩子,当被问及“新晋妈妈”的感受时,陈女士愁眉不展,连说“太费妈”:“撇开与长辈教育观念不同、孩子爸爸几乎‘透明’等因素不谈,每个月的房贷、车贷雷打不动,‘双11’买了尿不湿、宝宝餐椅、安全座椅等一堆用品,导致这个月信用卡都还不清,每天夜里要喂奶、白天要打足精神工作,还要担心怎样才能不被‘后浪’取代……”当被问及是否有生二胎的打算时,陈女士连连摆手。
孩子的到来给一个个家庭带来欢乐,但不少年轻父母随即感受到较大的压力。新近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首次跌破10‰,创下1978年以来新低。江苏人口研究学者认为,一方面,人们生育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年轻人对“一定要结婚生子”“养儿防老”等说法并不认可;另一方面,养育成本大、对女性职业上升产生影响等现实因素,也让年轻人对生育产生犹豫。
政策如何有效落实引人关注
增加产假、育儿假,虽然可以部分解决小孩照看方面问题,对鼓励生育有一定作用,但事实上,如果增设假期间接导致用人单位成本上升,或影响了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那效果将会打折扣。
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专职副主委董振班认为,从“生育友好”角度看,延长产假和育儿假无疑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但从目前来看,部分单位连双休、带薪年假等都落实不到位,用什么来保障这些生育新政真正落地?尤其部分企业落实起来估计会困难重重。
“虽然一些地方的新政中明确提出,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相关人员休假期间的活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岗位还在不在?这些都是问题。”南京市建邺区一家民企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曾亮坦言,政策的落实或将对就业市场上的育龄女性产生影响,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而这又将进一步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期望政府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适当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让企业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落地。”
在现阶段政策基础上增加男性生育相关假期,此举将得到鼓励。“女性既需要工作又需要照顾家庭,压力很大,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让男女双方灵活休假。”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副院长周建芳教授表示,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育儿假,可由家庭自主决策由谁来用、各自用多少假期,以更多促进男性参与育儿,减少女性因生育假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岗位实施弹性就业制度,允许婴幼儿母亲有一段在线工作时间,这样既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有助于企业维持正常业务运行。
生育政策的出台需要通盘均衡考虑社会经济条件、成本分担等方方面面问题,保证其公平可及。“更需要考虑的是,这些生育支持政策是否有利于形成‘生育友好’氛围,让家庭有更好的选择、在更友好的氛围里养育孩子。”周建芳说。
提升婚育信心需社会多元支持
延长生育假只是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部分。从源头来说,想提升出生率,首先要提升年轻人结婚和生育意愿。
南通姑娘刘斐刚与相恋5年的男友步入婚姻,可提到生孩子,她连说了几个“不”。“还没做好准备,说实话,暂时也没看出我老公有能力当一个好爸爸。”她的理由是,老公下班回家就打游戏,也不会精心照顾家里的宠物狗,“怎么指望他以后照顾娃?”
“别说生孩子,连结婚我都不想。”26岁的傅瑶参加工作还不到半年,如果这时就要请很长的假生孩子,不要说老板,连她自己也无法接受。
近些年来,网上不时散播出轨、家暴等婚恋负面消息,一些自媒体为吸引眼球,甚至故意挑起两性对立,婚恋焦虑逐渐向年轻群体扩散。与此同时,国内不少高校相继开设了与恋爱、婚育相关的公开课,鼓励青年提升对婚恋的信心。
“我们学校开设《婚恋心理学》这门公共选修课已经10年了,100个名额几乎每次一放出去就被选满。”南京中医药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副教授王挺发现,同学们选课踊跃,但参与课程讨论时稍显“扭捏”。为此老师也想了很多办法,比如把一些课程讨论搬到线上,使用匿名功能引导学生勇于发问。
王挺注意到,很多学生对婚恋问题的想法与现实有所脱节,他们在校园中憧憬纯粹、理想化的感情,但进入社会后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就会产生很多悲观情绪。经济方面是否宽裕?生了娃谁来带?会不会影响工作?这些问题让不少年轻人对婚育望而却步。学校开设这类课程,就是希望当这些年轻人在婚恋中出现问题时,能选择一种相对积极理性的方式去解决。王挺提醒,生育后的一些危机来自家庭,比如谁在家里帮助一起带孩子,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议题,需要在家庭内部协调各种关系和情绪。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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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1月26日电(彭宁铃)“北京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上海生育假增至60天另享育儿假”“陕西三孩产假拟增至350天”“湖北再增产假60天”……近期,多地规定延长产假、增设父母育儿假,引起社会热议。
资料图:北京街头,母亲在陪孩子玩耍。中新社发 张浩 摄
多地增设育儿假 休假期间不得辞退、降工资
此次,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重庆、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等多个地方都增设了育儿假。
早在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后,各省级行政区已开始陆续修订本地计生条例,提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并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加大生育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11月26日,北京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上海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在重庆等地,育儿假还可选择休假方式。重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在陕西,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显示,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1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该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1月27日。
资料图:中国首个再生育咨询门诊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女科医院开通。中新社发 李晨韵 摄
多地延长产假,增设男性陪产假
除了育儿假,多地还对产假进行了延长。此外,父亲在家庭生育支持中的缺位也引起重视,多地增设男性陪产假。
北京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在浙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浙江强调,该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江西今年9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90日,达18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
江苏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调整了原有产假和陪产假政策,为延长产假设置了下限。江苏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此外,陕西的计生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给予了三孩产妇更大的产假力度: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15天。
陕西拟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1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有媒体计算,根据陕西征求意见稿,未来陕西生育三孩的产妇也许可以休法定产假大约350天(98基础产假+60天+10天孕检奖励+半年三孩产假)。
重庆渝北,学生复学。陈超 摄
延长婚假、灵活休假制度
再婚夫妻还可再生三孩
除了育儿假、产假,安徽、湖北等地还对婚假予以延长。11月19日,安徽省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不止对育儿假、延长产假作了规定,还提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也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上海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二婚生育,是否受到此前生育影响?上海通过的修订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表示,上海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浙江也表示,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三孩,不再受其婚前生育情况的限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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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
“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
时间太短,
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规定,
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
根据相关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
可以根据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给予五天的婚假。
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
将假期时间拉长。
多地延长婚假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近日,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自2月10日起施行的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
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
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结婚、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
病假、探亲假、
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
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
可以进行休假
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
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
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国家法定的假期,
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
因此,
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
应得到单位批准。
同时,
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
(病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
用人单位可以
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
扣除工资,
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
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
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
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
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
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知识点,来了!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
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
……休假事关自身权益,
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你的婚假多少天?
评论区说说↓↓
来源:央视网综合极目新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人民日报
流程编辑:TF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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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当代年轻人结婚,促进生育,各地纷纷延长了婚假,最长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多天的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有网友就说了,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员工,一般工作中的待遇都还是没问题的。而难的其实是连年假等原有规定的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员工!
也有网友表示,多地纷纷出台婚假时间延长政策,为年轻人想得越来越周到。各种刺激年轻人结婚、造人的利好不断,不知能否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大家拭目以待。
还有网友认为,在茫茫人世间,两个素未谋面的人能够相遇就已经很有缘分了,而结婚肯定是最大的缘分的一种体现。
当新人结婚,这份幸福的缘分需要我们的祝福,而体现这份我们给与最好祝福的实惠就是,婚假长一点,再长一点!
说实话,真的非常支持延长婚假,现代人结婚还是比较辛苦的,结个婚热热闹闹风风光光的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消耗。
更多的假期,有助于大家以更加轻松的心情去筹办结婚,享受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更重要的是,从疲惫中恢复过来。
从社会面来说,延长婚假,能鼓励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所以也进一步鼓励了生育,这也符合现在的社会趋势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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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本文整理了2023广西最新版
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速看↓↓↓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广西多了两天独有的法定假,即三月三假期,这两天假期属于广西法定假。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三月三,放假2天(每年的农历三月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2018年1月15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假已经取消,因此广西婚假时间只有3天。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广西与国家法规一致,即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以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广西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广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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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将会有一些新变化生效。如多地宣布2月起实施电动车管理新规、上海2月起将加大对“二房东"监管力度、云南2月起学校周边不得设娱乐场所和网吧、南京2月起实行最新婚假、产假、育儿假放假时长等,一起来看看。
二、地方新规
一句话总结:
新的法规和变化将影响许多人的日常生活,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应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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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结束
多地发布的新政策从2月起正式施行
以下整理了3条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新政策
并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内容解读
来看看这些用工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吧~
南京市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
2022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注: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政策原文: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1/t20230110_3798556.html
随着
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都有所调整。
关于婚假和产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向上滑动阅览
婚假: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产假: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讲,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 2023年2月版各地育儿假、婚产假
江苏省
工伤认定标准有变
近期,江苏省人社局发布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规定,
该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
向上滑动阅览
1. 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2.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政策原文: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9/art_77261_10722009.html
海南省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细则修改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议通过,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
调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
2. 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
调整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结合海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余实际,调整海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调整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将补缴人员缴费费率执行标准由“补缴手续上年度”调整为“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
3. 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
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办机构批准”调整为“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调整为“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301/7b1c8f1efb494d6288228ad0716cd237.shtml
以上三项政策都已于2023年2月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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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一条新政取消对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引发网络热议。各种观点轮番上阵,最具争议的疑问是这里取消结婚限制,是否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回答这个问题前,视角先回到这条新政上: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有四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实际上,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并非只在四川。2022年起,福建、广东、陕西、安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也曾受到过类似质疑。
为何多地接连调整生育登记政策?如何理解包括此次四川在内的调整?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认为,当下生育政策优化的大趋势已至,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正是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一种回应。可能将有更多地区进行类似调整。
那么,什么叫生育政策包容性? 这个词从哪里来的?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学界多认为,这意味着对生育从管控、管理转向以人为本的治理,开启了中国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包容就是要尊重多元选择,让政策对排他性有积极回应,让更多公民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从这个角度出发,尽管传统价值观更认可婚内生育、当下绝大多数生育行为也发生在婚内,但一股脑将非婚生育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并不合情合理。
实际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从法律上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
当然,此类调整并不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担忧政策鼓励所谓“不道德”的非婚生育,正是网络讨论的核心争议点。
这方面,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也认为“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
近日四川卫健委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回应,据其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未婚先孕”进行生育登记后可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一些地方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医保报销是相关的。而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基本权益,并非鼓励非婚生子。
实际上,“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未来生育政策的大势所趋。广东、四川等地之后,大概率将有更多地区发布类似生育登记政策调整。也可能,未来将有更进一步的、更为包容的生育新政策推出。
接下来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合情合理地落到实处?近两年学界对此讨论不少。
在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看来,包容性生育政策解决的主要有想生不让生、想生不能生、想生不敢生的问题,尊重不同的生育意愿,废止各种排他性的制度,从制度和思想上接纳多元思想和行为。
在尊重之后,如何实实在在地支持不同生育意愿,解决想生不敢生的难题,应该是生育政策优化的后续发力点。
从广义上说,生育包含着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的全过程。生育登记是生育早期需要的行政手续。生育登记政策调整是聚焦在“生”,如此受惠群体也囊括了非婚孕妇。
而生育不仅要重“生”,也要重“育”。
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需从广义上理解生育,关照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四大阶段,并从婚育假期(时间)、育儿津贴(金钱)、照料服务(服务)、生育主体(工作)的劳动权益等多个维度入手。
以婚育假期为例,2021年以来,全国多地已推出延长育儿假、产假、婚假的新政策。比如202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此类政策是否落实、如何落实值得关注。同时,此类政策是否可能像生育登记政策一样,取消结婚限制,将育儿假、产假惠及非婚生子人群,也值得审慎讨论。
只有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各类环境氛围,才能形成生育放心型、安全型、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石人炳. 包容性生育政策:开启中国生育政策的新篇章[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92-98.
杨菊华. 生育政策包容性:理论基础、基本意涵与行动策略[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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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生还是不生?生几个?并非一个能简单回答的问题。影响家庭做出选择的,既有家庭成员的实际考量,也受经济社会环境种种因素的影响。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多个省份已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并制定实施方案。其中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等内容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考虑到低生育率成因及政策实施的复杂性、系统性,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通过统筹推行“一揽子”政策形成合力。
低生育将成为现实问题
近期,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消息一出,仅一天,就有超过100万纳税人完成了该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这是一种积极探索,有利于减轻家庭抚养子女负担,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什么是“生育友好型社会”?在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看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的“家庭友好政策”可提供借鉴。“‘家庭友好政策’支持家庭照料婴幼儿的需求,同时也让家长可以履行工作职责,其实就是让父母在育儿和就业间达到一种平衡。”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重在构建生育友好环境。”陆杰华认为,它不仅包含对生育行为的友善,还包括对两性婚育、儿童成长和家庭建设全方位的友好支持。
“在生育政策转变之前,我国就已经在生育、教育、税收、保险等层面开展了制度建设,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奠定初步基础。”杨舸以生育为例介绍,中国的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实施多年,在孕前优生教育、孕期保健、出生缺陷筛查、婴幼儿计划免疫等方面取得不错成绩,大大降低了新生儿缺陷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然而,还有一个事实也不容忽视,即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影响,低生育已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将成为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处于较低生育水平。
生育率较低,一方面由于生育人群基数减少、婚育年龄推迟,另一方面在于人们生育意愿降低。
“相继放开二孩、三孩政策,陆续出台配套措施,我们看到了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和努力。”在北京生活多年、已有一子的王女士说。但当她与丈夫商量是否要二胎时,培养孩子花费的精力和成本让小两口打了退堂鼓。“父母岁数大了,我们还要还房贷,确实有些力不从心。”王女士坦言。中国经济时报去年开展的《养娃教育成本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八成受访者认为生养育孩子的经济成本太高,超五成受访者觉得缺乏养育、照顾孩子的时间。
对职业发展的担忧是很多女性“不愿生”“不敢生”的又一原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还没生孩子,就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打上“以后休产假、育儿假”的标签;生完孩子,可能又被贴上“重心转移、无精力工作”的标签。
“女性担心职位,往往生育后尽早上班,孩子却无人照料。”杨舸说,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为5.5%左右,大多数父母工作繁忙没有精力照看,托育服务的供需缺口较大。
“面对我国人口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必要之举。”陆杰华表示,通过系统的、长远的、全面的生育友好制度建设,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释放生育潜能需一定时间
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妇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河北、江西、浙江、青海等地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产妇可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90天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或15天育儿假。在重庆,夫妻一方甚至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夫妻双方可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
除了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多地还明确延长婚假、增设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保障休假期间职工权益、发放购房补助等内容,同时,通过资金补贴等方式积极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各地出台的鼓励生育政策不乏硬招实招,但真正释放生育潜能,尚需一定时间。”杨舸表示,最终效果还要看具体落地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诸如“育儿假何时实施”“公司拒不执行育儿假”的帖子,反映出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准确落实政策。有网友称,申请育儿假后,被公司告知要等有关部门发文,还有的则以育儿假非必须执行为由驳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具体操作上,因地而异,因单位性质而异。
“产假的延长,使生育保险基金逐渐产生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很多地方对谁来支付额外的生育津贴并不明确。”陆杰华说,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政策仅靠用人单位买单,难免会影响雇佣单位用工成本、女性平等就业等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效果难免打折扣。
尽管婴幼儿托育服务越来越受重视,但各地的托育服务还存在内容标准不一、监管缺位等问题。“全面放开二孩以来,一些社会机构纷纷开办婴幼儿托管机构,但这些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许多家长并不完全了解。”杨舸指出,目前照料婴幼儿依然以父母和双方长辈为主,并非所有人都信得过托育服务机构。
“政策之外,人们的观念也不该被忽略。”杨舸表示,如今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一些自媒体制造情感焦虑博人眼球,致使婚育焦虑开始向年轻群体扩散,久而久之,很可能影响他们对婚育的态度。
正读研的小安最近在学校谈了对象,对她而言,这一步迈得不容易。“在网上之前看过一些关于婚恋、家庭的负面新闻,每逢过节亲戚朋友又变着花样催婚,心里烦得很。”小安谈到,很长一段时间自己怕谈恋爱,甚至一想到结婚生子就慌。
后来,学校开设的一门婚恋公开课慢慢改变了小安的想法。“我好奇才去听的,没想到提升了我对婚恋的信心,勇敢作出了改变。”
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指明方向。
“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不管是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推出,还是文化舆论、社会环境的形成,都需要逐步推进,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让愿意生的适龄人群‘生得起’‘养得好’。”杨舸表示。
在育儿假等假期的执行上,陆杰华建议,有关部门应通过督查的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保障生育夫妇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税收、社保减免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减轻用人单位压力,增加其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针对女性享有更长产假可能会带来职场上的竞争劣势,有人提出,在给予女性产假的同时,给予男性陪护假,甚至强制男性休育儿假。一方面,能鼓励父母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因生育带来的就业歧视。
但也有人质疑,如果强制男性休陪护假、育儿假,短期内是否会加大新生儿家庭的经济负担?鉴于此,有专家表示,延长男性陪产假并非关键,倡导性别平等的家庭观念才是“破题之钥”。
因经济条件、父母职业状况和社区环境的差异,育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千差万别。杨舸表示,要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多层次建设,做好前期科学规划,避免粗放式发展。此外,政府应在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服务标准、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让托育相关标准、制度、措施落细落实。
初育年龄后延,客观上增加了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而辅助生殖技术一直与高收费挂钩,很多有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前不久,宫腔内人工授精术等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被纳入北京地区医保甲类报销范围,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建议,应充分考虑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一些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仅需要“一揽子”政策,也须做好观念引导。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的实施相比,观念转变往往更难。“今天的年轻人思想更独立、观念更多元,我们应充分尊重他们在婚育问题上的自主权。”陆杰华表示,同时也要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不断提升年轻人婚育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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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民称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 登上热门话题,起因是一位四川网友表示,四川婚假只有3天,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根本没有时间结婚。不少人表示,当下婚假太少、产假太短、能否适当延长以鼓励婚育?
据健康时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北、安徽、黑龙江、山西、江西、四川、江苏等多地已明确表示,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
河北:延长婚假15天,生三孩产假延90天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安徽:延长婚假10天、延长产假60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婚检延长婚假10天,产假180天
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女职工享受产假180日,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育儿假。
山西:婚假延长至30天,延长产假60天
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江西:婚假延长至18天,产假188天
9月29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修正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8天;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
四川:延长产假60天,育儿假每年10天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江苏:婚假13天,产假延长30天
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而在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时就已经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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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近一段时间以来,安徽、上海、浙江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实施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以及增设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如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让年轻人愿意生孩子,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不少年轻父母承受压力焦虑
“假期结束,真正的战斗刚刚开始。”12月5日,在一家国企上班的“三孩”妈妈许女士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今年7月,她家一对双胞胎女儿呱呱坠地,如今产假即将结束。“由于缺人带娃,孩子爸爸暂时全职在家照顾,他管老二更多些,老三交给我,上初三的大女儿就自己管自己了。”许女士说,大女儿正值青春期、面临中考,在照顾两个小女儿的同时,她也要照顾到大女儿的身心健康。
眼看周边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许女士盼望我省相关政策早日实施。“盼着盼着,我的产假就结束了,上班之后只能期待育儿假了。”在她看来,江苏出台生育新政只是早晚问题。延长产假、陪产假天数等升级“生育福利包”对于新生儿家庭来说的确是重大利好,但除此之外还面临许多难题,“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陪伴,面临的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也实在让人焦虑。”许女士说。
90后陈女士于今年5月生了第一个孩子,当被问及“新晋妈妈”的感受时,陈女士愁眉不展,连说“太费妈”:“撇开与长辈教育观念不同、孩子爸爸几乎‘透明’等因素不谈,每个月的房贷、车贷雷打不动,‘双11’买了尿不湿、宝宝餐椅、安全座椅等一堆用品,导致这个月信用卡都还不清,每天夜里要喂奶、白天要打足精神工作,还要担心怎样才能不被‘后浪’取代……”当被问及是否有生二胎的打算时,陈女士连连摆手。
孩子的到来给一个个家庭带来欢乐,但不少年轻父母随即感受到较大的压力。新近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首次跌破10‰,创下1978年以来新低。江苏人口研究学者认为,一方面,人们生育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年轻人对“一定要结婚生子”“养儿防老”等说法并不认可;另一方面,养育成本大、对女性职业上升产生影响等现实因素,也让年轻人对生育产生犹豫。
政策如何有效落实引人关注
增加产假、育儿假,虽然可以部分解决小孩照看方面问题,对鼓励生育有一定作用,但事实上,如果增设假期间接导致用人单位成本上升,或影响了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那效果将会打折扣。
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专职副主委董振班认为,从“生育友好”角度看,延长产假和育儿假无疑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但从目前来看,部分单位连双休、带薪年假等都落实不到位,用什么来保障这些生育新政真正落地?尤其部分企业落实起来估计会困难重重。
“虽然一些地方的新政中明确提出,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相关人员休假期间的活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岗位还在不在?这些都是问题。”南京市建邺区一家民企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曾亮坦言,政策的落实或将对就业市场上的育龄女性产生影响,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而这又将进一步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期望政府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适当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让企业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落地。”
在现阶段政策基础上增加男性生育相关假期,此举将得到鼓励。“女性既需要工作又需要照顾家庭,压力很大,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让男女双方灵活休假。”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副院长周建芳教授表示,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育儿假,可由家庭自主决策由谁来用、各自用多少假期,以更多促进男性参与育儿,减少女性因生育假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岗位实施弹性就业制度,允许婴幼儿母亲有一段在线工作时间,这样既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有助于企业维持正常业务运行。
生育政策的出台需要通盘均衡考虑社会经济条件、成本分担等方方面面问题,保证其公平可及。“更需要考虑的是,这些生育支持政策是否有利于形成‘生育友好’氛围,让家庭有更好的选择、在更友好的氛围里养育孩子。”周建芳说。
提升婚育信心需社会多元支持
延长生育假只是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部分。从源头来说,想提升出生率,首先要提升年轻人结婚和生育意愿。
南通姑娘刘斐刚与相恋5年的男友步入婚姻,可提到生孩子,她连说了几个“不”。“还没做好准备,说实话,暂时也没看出我老公有能力当一个好爸爸。”她的理由是,老公下班回家就打游戏,也不会精心照顾家里的宠物狗,“怎么指望他以后照顾娃?”
“别说生孩子,连结婚我都不想。”26岁的傅瑶参加工作还不到半年,如果这时就要请很长的假生孩子,不要说老板,连她自己也无法接受。
近些年来,网上不时散播出轨、家暴等婚恋负面消息,一些自媒体为吸引眼球,甚至故意挑起两性对立,婚恋焦虑逐渐向年轻群体扩散。与此同时,国内不少高校相继开设了与恋爱、婚育相关的公开课,鼓励青年提升对婚恋的信心。
“我们学校开设《婚恋心理学》这门公共选修课已经10年了,100个名额几乎每次一放出去就被选满。”南京中医药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副教授王挺发现,同学们选课踊跃,但参与课程讨论时稍显“扭捏”。为此老师也想了很多办法,比如把一些课程讨论搬到线上,使用匿名功能引导学生勇于发问。
王挺注意到,很多学生对婚恋问题的想法与现实有所脱节,他们在校园中憧憬纯粹、理想化的感情,但进入社会后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就会产生很多悲观情绪。经济方面是否宽裕?生了娃谁来带?会不会影响工作?这些问题让不少年轻人对婚育望而却步。学校开设这类课程,就是希望当这些年轻人在婚恋中出现问题时,能选择一种相对积极理性的方式去解决。王挺提醒,生育后的一些危机来自家庭,比如谁在家里帮助一起带孩子,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议题,需要在家庭内部协调各种关系和情绪。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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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
“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
时间太短,
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规定,
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
根据相关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
可以根据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给予五天的婚假。
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
将假期时间拉长。
多地延长婚假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近日,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自2月10日起施行的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
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
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结婚、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
病假、探亲假、
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
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
可以进行休假
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
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
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国家法定的假期,
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
因此,
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
应得到单位批准。
同时,
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
(病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
用人单位可以
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
扣除工资,
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
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
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
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
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
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知识点,来了!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
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
……休假事关自身权益,
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你的婚假多少天?
评论区说说↓↓
来源:央视网综合极目新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人民日报
流程编辑:TF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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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当代年轻人结婚,促进生育,各地纷纷延长了婚假,最长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多天的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有网友就说了,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员工,一般工作中的待遇都还是没问题的。而难的其实是连年假等原有规定的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员工!
也有网友表示,多地纷纷出台婚假时间延长政策,为年轻人想得越来越周到。各种刺激年轻人结婚、造人的利好不断,不知能否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大家拭目以待。
还有网友认为,在茫茫人世间,两个素未谋面的人能够相遇就已经很有缘分了,而结婚肯定是最大的缘分的一种体现。
当新人结婚,这份幸福的缘分需要我们的祝福,而体现这份我们给与最好祝福的实惠就是,婚假长一点,再长一点!
说实话,真的非常支持延长婚假,现代人结婚还是比较辛苦的,结个婚热热闹闹风风光光的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消耗。
更多的假期,有助于大家以更加轻松的心情去筹办结婚,享受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更重要的是,从疲惫中恢复过来。
从社会面来说,延长婚假,能鼓励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所以也进一步鼓励了生育,这也符合现在的社会趋势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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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本文整理了2023广西最新版
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速看↓↓↓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广西多了两天独有的法定假,即三月三假期,这两天假期属于广西法定假。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三月三,放假2天(每年的农历三月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2018年1月15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假已经取消,因此广西婚假时间只有3天。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广西与国家法规一致,即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以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广西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广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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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将会有一些新变化生效。如多地宣布2月起实施电动车管理新规、上海2月起将加大对“二房东"监管力度、云南2月起学校周边不得设娱乐场所和网吧、南京2月起实行最新婚假、产假、育儿假放假时长等,一起来看看。
二、地方新规
一句话总结:
新的法规和变化将影响许多人的日常生活,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应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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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结束
多地发布的新政策从2月起正式施行
以下整理了3条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新政策
并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内容解读
来看看这些用工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吧~
南京市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
2022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注: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政策原文: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1/t20230110_3798556.html
随着
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都有所调整。
关于婚假和产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向上滑动阅览
婚假: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产假: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讲,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 2023年2月版各地育儿假、婚产假
江苏省
工伤认定标准有变
近期,江苏省人社局发布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规定,
该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
向上滑动阅览
1. 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2.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政策原文: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9/art_77261_10722009.html
海南省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细则修改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议通过,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
调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
2. 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
调整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结合海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余实际,调整海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调整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将补缴人员缴费费率执行标准由“补缴手续上年度”调整为“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
3. 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
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办机构批准”调整为“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调整为“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301/7b1c8f1efb494d6288228ad0716cd237.shtml
以上三项政策都已于2023年2月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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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一条新政取消对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引发网络热议。各种观点轮番上阵,最具争议的疑问是这里取消结婚限制,是否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回答这个问题前,视角先回到这条新政上: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有四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实际上,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并非只在四川。2022年起,福建、广东、陕西、安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也曾受到过类似质疑。
为何多地接连调整生育登记政策?如何理解包括此次四川在内的调整?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认为,当下生育政策优化的大趋势已至,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正是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一种回应。可能将有更多地区进行类似调整。
那么,什么叫生育政策包容性? 这个词从哪里来的?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学界多认为,这意味着对生育从管控、管理转向以人为本的治理,开启了中国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包容就是要尊重多元选择,让政策对排他性有积极回应,让更多公民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从这个角度出发,尽管传统价值观更认可婚内生育、当下绝大多数生育行为也发生在婚内,但一股脑将非婚生育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并不合情合理。
实际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从法律上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
当然,此类调整并不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担忧政策鼓励所谓“不道德”的非婚生育,正是网络讨论的核心争议点。
这方面,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也认为“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
近日四川卫健委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回应,据其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未婚先孕”进行生育登记后可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一些地方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医保报销是相关的。而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基本权益,并非鼓励非婚生子。
实际上,“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未来生育政策的大势所趋。广东、四川等地之后,大概率将有更多地区发布类似生育登记政策调整。也可能,未来将有更进一步的、更为包容的生育新政策推出。
接下来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合情合理地落到实处?近两年学界对此讨论不少。
在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看来,包容性生育政策解决的主要有想生不让生、想生不能生、想生不敢生的问题,尊重不同的生育意愿,废止各种排他性的制度,从制度和思想上接纳多元思想和行为。
在尊重之后,如何实实在在地支持不同生育意愿,解决想生不敢生的难题,应该是生育政策优化的后续发力点。
从广义上说,生育包含着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的全过程。生育登记是生育早期需要的行政手续。生育登记政策调整是聚焦在“生”,如此受惠群体也囊括了非婚孕妇。
而生育不仅要重“生”,也要重“育”。
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需从广义上理解生育,关照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四大阶段,并从婚育假期(时间)、育儿津贴(金钱)、照料服务(服务)、生育主体(工作)的劳动权益等多个维度入手。
以婚育假期为例,2021年以来,全国多地已推出延长育儿假、产假、婚假的新政策。比如202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此类政策是否落实、如何落实值得关注。同时,此类政策是否可能像生育登记政策一样,取消结婚限制,将育儿假、产假惠及非婚生子人群,也值得审慎讨论。
只有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各类环境氛围,才能形成生育放心型、安全型、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石人炳. 包容性生育政策:开启中国生育政策的新篇章[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92-98.
杨菊华. 生育政策包容性:理论基础、基本意涵与行动策略[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75-85.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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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生还是不生?生几个?并非一个能简单回答的问题。影响家庭做出选择的,既有家庭成员的实际考量,也受经济社会环境种种因素的影响。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多个省份已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并制定实施方案。其中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等内容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考虑到低生育率成因及政策实施的复杂性、系统性,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通过统筹推行“一揽子”政策形成合力。
低生育将成为现实问题
近期,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消息一出,仅一天,就有超过100万纳税人完成了该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这是一种积极探索,有利于减轻家庭抚养子女负担,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什么是“生育友好型社会”?在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看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的“家庭友好政策”可提供借鉴。“‘家庭友好政策’支持家庭照料婴幼儿的需求,同时也让家长可以履行工作职责,其实就是让父母在育儿和就业间达到一种平衡。”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重在构建生育友好环境。”陆杰华认为,它不仅包含对生育行为的友善,还包括对两性婚育、儿童成长和家庭建设全方位的友好支持。
“在生育政策转变之前,我国就已经在生育、教育、税收、保险等层面开展了制度建设,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奠定初步基础。”杨舸以生育为例介绍,中国的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实施多年,在孕前优生教育、孕期保健、出生缺陷筛查、婴幼儿计划免疫等方面取得不错成绩,大大降低了新生儿缺陷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然而,还有一个事实也不容忽视,即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影响,低生育已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将成为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处于较低生育水平。
生育率较低,一方面由于生育人群基数减少、婚育年龄推迟,另一方面在于人们生育意愿降低。
“相继放开二孩、三孩政策,陆续出台配套措施,我们看到了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和努力。”在北京生活多年、已有一子的王女士说。但当她与丈夫商量是否要二胎时,培养孩子花费的精力和成本让小两口打了退堂鼓。“父母岁数大了,我们还要还房贷,确实有些力不从心。”王女士坦言。中国经济时报去年开展的《养娃教育成本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八成受访者认为生养育孩子的经济成本太高,超五成受访者觉得缺乏养育、照顾孩子的时间。
对职业发展的担忧是很多女性“不愿生”“不敢生”的又一原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还没生孩子,就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打上“以后休产假、育儿假”的标签;生完孩子,可能又被贴上“重心转移、无精力工作”的标签。
“女性担心职位,往往生育后尽早上班,孩子却无人照料。”杨舸说,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为5.5%左右,大多数父母工作繁忙没有精力照看,托育服务的供需缺口较大。
“面对我国人口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必要之举。”陆杰华表示,通过系统的、长远的、全面的生育友好制度建设,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释放生育潜能需一定时间
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妇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河北、江西、浙江、青海等地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产妇可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90天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或15天育儿假。在重庆,夫妻一方甚至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夫妻双方可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
除了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多地还明确延长婚假、增设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保障休假期间职工权益、发放购房补助等内容,同时,通过资金补贴等方式积极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各地出台的鼓励生育政策不乏硬招实招,但真正释放生育潜能,尚需一定时间。”杨舸表示,最终效果还要看具体落地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诸如“育儿假何时实施”“公司拒不执行育儿假”的帖子,反映出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准确落实政策。有网友称,申请育儿假后,被公司告知要等有关部门发文,还有的则以育儿假非必须执行为由驳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具体操作上,因地而异,因单位性质而异。
“产假的延长,使生育保险基金逐渐产生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很多地方对谁来支付额外的生育津贴并不明确。”陆杰华说,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政策仅靠用人单位买单,难免会影响雇佣单位用工成本、女性平等就业等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效果难免打折扣。
尽管婴幼儿托育服务越来越受重视,但各地的托育服务还存在内容标准不一、监管缺位等问题。“全面放开二孩以来,一些社会机构纷纷开办婴幼儿托管机构,但这些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许多家长并不完全了解。”杨舸指出,目前照料婴幼儿依然以父母和双方长辈为主,并非所有人都信得过托育服务机构。
“政策之外,人们的观念也不该被忽略。”杨舸表示,如今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一些自媒体制造情感焦虑博人眼球,致使婚育焦虑开始向年轻群体扩散,久而久之,很可能影响他们对婚育的态度。
正读研的小安最近在学校谈了对象,对她而言,这一步迈得不容易。“在网上之前看过一些关于婚恋、家庭的负面新闻,每逢过节亲戚朋友又变着花样催婚,心里烦得很。”小安谈到,很长一段时间自己怕谈恋爱,甚至一想到结婚生子就慌。
后来,学校开设的一门婚恋公开课慢慢改变了小安的想法。“我好奇才去听的,没想到提升了我对婚恋的信心,勇敢作出了改变。”
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指明方向。
“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不管是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推出,还是文化舆论、社会环境的形成,都需要逐步推进,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让愿意生的适龄人群‘生得起’‘养得好’。”杨舸表示。
在育儿假等假期的执行上,陆杰华建议,有关部门应通过督查的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保障生育夫妇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税收、社保减免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减轻用人单位压力,增加其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针对女性享有更长产假可能会带来职场上的竞争劣势,有人提出,在给予女性产假的同时,给予男性陪护假,甚至强制男性休育儿假。一方面,能鼓励父母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因生育带来的就业歧视。
但也有人质疑,如果强制男性休陪护假、育儿假,短期内是否会加大新生儿家庭的经济负担?鉴于此,有专家表示,延长男性陪产假并非关键,倡导性别平等的家庭观念才是“破题之钥”。
因经济条件、父母职业状况和社区环境的差异,育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千差万别。杨舸表示,要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多层次建设,做好前期科学规划,避免粗放式发展。此外,政府应在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服务标准、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让托育相关标准、制度、措施落细落实。
初育年龄后延,客观上增加了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而辅助生殖技术一直与高收费挂钩,很多有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前不久,宫腔内人工授精术等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被纳入北京地区医保甲类报销范围,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建议,应充分考虑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一些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仅需要“一揽子”政策,也须做好观念引导。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的实施相比,观念转变往往更难。“今天的年轻人思想更独立、观念更多元,我们应充分尊重他们在婚育问题上的自主权。”陆杰华表示,同时也要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不断提升年轻人婚育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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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民称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 登上热门话题,起因是一位四川网友表示,四川婚假只有3天,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根本没有时间结婚。不少人表示,当下婚假太少、产假太短、能否适当延长以鼓励婚育?
据健康时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北、安徽、黑龙江、山西、江西、四川、江苏等多地已明确表示,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
河北:延长婚假15天,生三孩产假延90天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安徽:延长婚假10天、延长产假60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婚检延长婚假10天,产假180天
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女职工享受产假180日,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育儿假。
山西:婚假延长至30天,延长产假60天
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江西:婚假延长至18天,产假188天
9月29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修正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8天;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
四川:延长产假60天,育儿假每年10天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江苏:婚假13天,产假延长30天
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而在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时就已经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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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近一段时间以来,安徽、上海、浙江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实施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以及增设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如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让年轻人愿意生孩子,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不少年轻父母承受压力焦虑
“假期结束,真正的战斗刚刚开始。”12月5日,在一家国企上班的“三孩”妈妈许女士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今年7月,她家一对双胞胎女儿呱呱坠地,如今产假即将结束。“由于缺人带娃,孩子爸爸暂时全职在家照顾,他管老二更多些,老三交给我,上初三的大女儿就自己管自己了。”许女士说,大女儿正值青春期、面临中考,在照顾两个小女儿的同时,她也要照顾到大女儿的身心健康。
眼看周边省市陆续出台生育新政,许女士盼望我省相关政策早日实施。“盼着盼着,我的产假就结束了,上班之后只能期待育儿假了。”在她看来,江苏出台生育新政只是早晚问题。延长产假、陪产假天数等升级“生育福利包”对于新生儿家庭来说的确是重大利好,但除此之外还面临许多难题,“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陪伴,面临的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也实在让人焦虑。”许女士说。
90后陈女士于今年5月生了第一个孩子,当被问及“新晋妈妈”的感受时,陈女士愁眉不展,连说“太费妈”:“撇开与长辈教育观念不同、孩子爸爸几乎‘透明’等因素不谈,每个月的房贷、车贷雷打不动,‘双11’买了尿不湿、宝宝餐椅、安全座椅等一堆用品,导致这个月信用卡都还不清,每天夜里要喂奶、白天要打足精神工作,还要担心怎样才能不被‘后浪’取代……”当被问及是否有生二胎的打算时,陈女士连连摆手。
孩子的到来给一个个家庭带来欢乐,但不少年轻父母随即感受到较大的压力。新近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首次跌破10‰,创下1978年以来新低。江苏人口研究学者认为,一方面,人们生育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年轻人对“一定要结婚生子”“养儿防老”等说法并不认可;另一方面,养育成本大、对女性职业上升产生影响等现实因素,也让年轻人对生育产生犹豫。
政策如何有效落实引人关注
增加产假、育儿假,虽然可以部分解决小孩照看方面问题,对鼓励生育有一定作用,但事实上,如果增设假期间接导致用人单位成本上升,或影响了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那效果将会打折扣。
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专职副主委董振班认为,从“生育友好”角度看,延长产假和育儿假无疑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但从目前来看,部分单位连双休、带薪年假等都落实不到位,用什么来保障这些生育新政真正落地?尤其部分企业落实起来估计会困难重重。
“虽然一些地方的新政中明确提出,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相关人员休假期间的活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岗位还在不在?这些都是问题。”南京市建邺区一家民企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曾亮坦言,政策的落实或将对就业市场上的育龄女性产生影响,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而这又将进一步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期望政府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适当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让企业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落地。”
在现阶段政策基础上增加男性生育相关假期,此举将得到鼓励。“女性既需要工作又需要照顾家庭,压力很大,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让男女双方灵活休假。”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副院长周建芳教授表示,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育儿假,可由家庭自主决策由谁来用、各自用多少假期,以更多促进男性参与育儿,减少女性因生育假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岗位实施弹性就业制度,允许婴幼儿母亲有一段在线工作时间,这样既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有助于企业维持正常业务运行。
生育政策的出台需要通盘均衡考虑社会经济条件、成本分担等方方面面问题,保证其公平可及。“更需要考虑的是,这些生育支持政策是否有利于形成‘生育友好’氛围,让家庭有更好的选择、在更友好的氛围里养育孩子。”周建芳说。
提升婚育信心需社会多元支持
延长生育假只是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部分。从源头来说,想提升出生率,首先要提升年轻人结婚和生育意愿。
南通姑娘刘斐刚与相恋5年的男友步入婚姻,可提到生孩子,她连说了几个“不”。“还没做好准备,说实话,暂时也没看出我老公有能力当一个好爸爸。”她的理由是,老公下班回家就打游戏,也不会精心照顾家里的宠物狗,“怎么指望他以后照顾娃?”
“别说生孩子,连结婚我都不想。”26岁的傅瑶参加工作还不到半年,如果这时就要请很长的假生孩子,不要说老板,连她自己也无法接受。
近些年来,网上不时散播出轨、家暴等婚恋负面消息,一些自媒体为吸引眼球,甚至故意挑起两性对立,婚恋焦虑逐渐向年轻群体扩散。与此同时,国内不少高校相继开设了与恋爱、婚育相关的公开课,鼓励青年提升对婚恋的信心。
“我们学校开设《婚恋心理学》这门公共选修课已经10年了,100个名额几乎每次一放出去就被选满。”南京中医药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副教授王挺发现,同学们选课踊跃,但参与课程讨论时稍显“扭捏”。为此老师也想了很多办法,比如把一些课程讨论搬到线上,使用匿名功能引导学生勇于发问。
王挺注意到,很多学生对婚恋问题的想法与现实有所脱节,他们在校园中憧憬纯粹、理想化的感情,但进入社会后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就会产生很多悲观情绪。经济方面是否宽裕?生了娃谁来带?会不会影响工作?这些问题让不少年轻人对婚育望而却步。学校开设这类课程,就是希望当这些年轻人在婚恋中出现问题时,能选择一种相对积极理性的方式去解决。王挺提醒,生育后的一些危机来自家庭,比如谁在家里帮助一起带孩子,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议题,需要在家庭内部协调各种关系和情绪。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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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
“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
时间太短,
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规定,
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
根据相关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
可以根据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给予五天的婚假。
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
将假期时间拉长。
多地延长婚假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近日,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自2月10日起施行的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
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
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结婚、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
病假、探亲假、
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
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
可以进行休假
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
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
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国家法定的假期,
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
因此,
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
应得到单位批准。
同时,
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
(病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
用人单位可以
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
扣除工资,
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
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
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
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
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
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知识点,来了!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
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
……休假事关自身权益,
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你的婚假多少天?
评论区说说↓↓
来源:央视网综合极目新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人民日报
流程编辑:TF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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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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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当代年轻人结婚,促进生育,各地纷纷延长了婚假,最长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多天的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有网友就说了,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员工,一般工作中的待遇都还是没问题的。而难的其实是连年假等原有规定的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员工!
也有网友表示,多地纷纷出台婚假时间延长政策,为年轻人想得越来越周到。各种刺激年轻人结婚、造人的利好不断,不知能否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大家拭目以待。
还有网友认为,在茫茫人世间,两个素未谋面的人能够相遇就已经很有缘分了,而结婚肯定是最大的缘分的一种体现。
当新人结婚,这份幸福的缘分需要我们的祝福,而体现这份我们给与最好祝福的实惠就是,婚假长一点,再长一点!
说实话,真的非常支持延长婚假,现代人结婚还是比较辛苦的,结个婚热热闹闹风风光光的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消耗。
更多的假期,有助于大家以更加轻松的心情去筹办结婚,享受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更重要的是,从疲惫中恢复过来。
从社会面来说,延长婚假,能鼓励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所以也进一步鼓励了生育,这也符合现在的社会趋势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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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有4点值得思考。
一、维护夫妻关系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可以给夫妻之间缓解工作压力,让他们有更多机会在家里头,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优化实际生活层面的
关系,持有更长的婚姻满意度,从而提高夫妻间情谊和家庭幸福。
二、优化出行环境
发文延长婚假,可以将节日旅游限流解决多数繁忙的夫妻间出行活动,避免节日时段里大批量出行,从而优化出行环境,建立交通安全,出行安心愉快。
三、稳定就业氛围
通过发文延长婚假,可以增加家庭的生活质量,为夫妻间缓解就业压力,使得他们有更多的团聚时间,而不是一直进行工作,从而有利于稳定就职环境,维护正常就业状态。
四、增强节日体验
发文延长婚假,可以让夫妻们有足够的时间,做实在的小游戏、出行旅游等,从而使更多的成年人们增强节日的效果,增强节伐的氛围,让节日的庆典更加丰盛完整。
总之,延长婚假,不仅有助于改善家庭出行环境、稳定就业氛围,更是能够增强成年人们节日体验,体现出夫妻友谊的真挚,加强家庭间的情感表达,值得凝聚。
注:文中插图与内容无关,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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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文延长婚假,对于适龄结婚的年轻人来说,这绝对是个好消息!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天津等地发文延长婚假,婚假延长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比如旅游消费,甚至可以提升生育率。
结过婚的人都知道,婚假是带薪休假,婚假少不仅时间赶得匆忙,对于家里远的人来说还没有传统回请宴席就该上班了,更别提旅游了。结婚是人生大事,如果能延长婚假,对于夫妻双方和家庭来说都是非常开心。
再者,我国的结婚率和生育率都在不同程度下降,为了鼓励当代年轻人结婚,促进生育,延长婚假非常合民心。有的地方最长可以延长到15天甚至20天,说实话,新婚燕尔,俩人的婚假长一点,对于生育率也是有效果的。
刺激经济方面,办婚宴、回请宴、结婚旅游等都是结婚中必不可少的流程,尤其是现代的年轻人,喜欢旅游结婚,延长婚假可以有效的刺激消费。
综合考量,我觉得延长婚假是非常好的政策,也希望全国各地效仿起来,让结婚的新人度过一个美好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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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本文整理了2023广西最新版
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速看↓↓↓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广西多了两天独有的法定假,即三月三假期,这两天假期属于广西法定假。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三月三,放假2天(每年的农历三月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2018年1月15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假已经取消,因此广西婚假时间只有3天。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广西与国家法规一致,即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以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广西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广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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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将会有一些新变化生效。如多地宣布2月起实施电动车管理新规、上海2月起将加大对“二房东"监管力度、云南2月起学校周边不得设娱乐场所和网吧、南京2月起实行最新婚假、产假、育儿假放假时长等,一起来看看。
二、地方新规
一句话总结:
新的法规和变化将影响许多人的日常生活,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应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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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结束
多地发布的新政策从2月起正式施行
以下整理了3条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新政策
并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内容解读
来看看这些用工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吧~
南京市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
2022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注: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政策原文: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1/t20230110_3798556.html
随着
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都有所调整。
关于婚假和产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向上滑动阅览
婚假: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产假: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讲,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 2023年2月版各地育儿假、婚产假
江苏省
工伤认定标准有变
近期,江苏省人社局发布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规定,
该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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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2.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政策原文: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9/art_77261_10722009.html
海南省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细则修改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议通过,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
调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
2. 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
调整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结合海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余实际,调整海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调整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将补缴人员缴费费率执行标准由“补缴手续上年度”调整为“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
3. 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
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办机构批准”调整为“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调整为“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301/7b1c8f1efb494d6288228ad0716cd237.shtml
以上三项政策都已于2023年2月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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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一条新政取消对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引发网络热议。各种观点轮番上阵,最具争议的疑问是这里取消结婚限制,是否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回答这个问题前,视角先回到这条新政上: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有四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实际上,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并非只在四川。2022年起,福建、广东、陕西、安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也曾受到过类似质疑。
为何多地接连调整生育登记政策?如何理解包括此次四川在内的调整?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认为,当下生育政策优化的大趋势已至,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正是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一种回应。可能将有更多地区进行类似调整。
那么,什么叫生育政策包容性? 这个词从哪里来的?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学界多认为,这意味着对生育从管控、管理转向以人为本的治理,开启了中国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包容就是要尊重多元选择,让政策对排他性有积极回应,让更多公民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从这个角度出发,尽管传统价值观更认可婚内生育、当下绝大多数生育行为也发生在婚内,但一股脑将非婚生育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并不合情合理。
实际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从法律上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
当然,此类调整并不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担忧政策鼓励所谓“不道德”的非婚生育,正是网络讨论的核心争议点。
这方面,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也认为“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
近日四川卫健委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回应,据其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未婚先孕”进行生育登记后可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一些地方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医保报销是相关的。而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基本权益,并非鼓励非婚生子。
实际上,“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未来生育政策的大势所趋。广东、四川等地之后,大概率将有更多地区发布类似生育登记政策调整。也可能,未来将有更进一步的、更为包容的生育新政策推出。
接下来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合情合理地落到实处?近两年学界对此讨论不少。
在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看来,包容性生育政策解决的主要有想生不让生、想生不能生、想生不敢生的问题,尊重不同的生育意愿,废止各种排他性的制度,从制度和思想上接纳多元思想和行为。
在尊重之后,如何实实在在地支持不同生育意愿,解决想生不敢生的难题,应该是生育政策优化的后续发力点。
从广义上说,生育包含着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的全过程。生育登记是生育早期需要的行政手续。生育登记政策调整是聚焦在“生”,如此受惠群体也囊括了非婚孕妇。
而生育不仅要重“生”,也要重“育”。
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需从广义上理解生育,关照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四大阶段,并从婚育假期(时间)、育儿津贴(金钱)、照料服务(服务)、生育主体(工作)的劳动权益等多个维度入手。
以婚育假期为例,2021年以来,全国多地已推出延长育儿假、产假、婚假的新政策。比如202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此类政策是否落实、如何落实值得关注。同时,此类政策是否可能像生育登记政策一样,取消结婚限制,将育儿假、产假惠及非婚生子人群,也值得审慎讨论。
只有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各类环境氛围,才能形成生育放心型、安全型、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石人炳. 包容性生育政策:开启中国生育政策的新篇章[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92-98.
杨菊华. 生育政策包容性:理论基础、基本意涵与行动策略[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3):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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