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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 最长达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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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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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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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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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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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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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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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天婚假太短”,市民建议延长!当地回应
    作者: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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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日,《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你的婚假有多少天?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综合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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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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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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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快照: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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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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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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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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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最新产假地图出炉!男性陪产假最长的是……
    作者:晋江经济报
    发布时间:2021-11-29 20:58
    快照:

    最近全国多地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所以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多少天假?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截至11月27日),小编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是什么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最近全国多地调整的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就是对生育假进行调整,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多地女性产假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大多为15天

    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女性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均有类似的最新规定。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婚假也延长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日前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相关地方政府回应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今年有的省份已经增加了婚假,例如江西规定,依法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

    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

    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持续上升。1995年,不孕不育率仅有3%左右;2012~2018年,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0%~15%,患病人数超过3000万。预计未来短时间内,这一比率还会升高。总体来说,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约10%~15%,男女因素各占一半。

    从遗传学角度看,25~35岁是男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处于最佳状态。男性生育年龄偏高不仅会导致怀孕几率降低,还会导致胚胎发育异常、后代健康风险升高等多方面问题。

    最佳生育间隔是多久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一个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最佳生育间隔是多长时间?

    生育间隔即妊娠间隔(IPI),是指一次分娩结果(包括活产、流产、死产、堕胎等)与下次妊娠的时间间隔,通常指一次活产后距下次怀孕的时间间隔。

    为降低发生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女性在前次活产分娩后至少等待2年,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至少等待6个月后再怀孕。世界卫生组织推荐2年,主要是为了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乳喂养2年的推荐相呼应。最近由各医疗机构发布的指导建议,前一次活产后间隔18~24个月可能是最佳的再次妊娠时间。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文献提示做的推荐,IPI在18~24个月,母亲和围产儿面临的风险最少。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健康中国微信公号

    本期编辑:林宜男

    本期审核:李剑锋 傅健

    刚刚!晋江这位乡贤捐款150万元!全部捐给......现场超燃!晋江一中快“溢出”屏幕的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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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官宣:这一假期,延长!河南遥遥领先!
    作者:中原盾
    发布时间:2023-02-19 06:49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近期,

    在网上留言咨询

    “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

    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

    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

    成都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南京《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比起以上几省

    河南的婚假天数目前遥遥领先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3天),增加婚假十八日(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7天),一共是2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点击图片放大)

    还有比河南婚假更长的省份吗?

    评论区聊聊

    你们婚假都休了几天?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封面新闻、成都发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私家车999等)(声明:“中原盾”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重要通知:开始预约了!◆紧急提示!需48小时核酸!◆十一届省委第三轮巡视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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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快照: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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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快照: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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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快照: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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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天婚假太短”,市民建议延长!当地回应
    作者: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22:23
    快照:

    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日,《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你的婚假有多少天?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综合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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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快照: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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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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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文章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铂晟法律服务每天为您推送各种专业、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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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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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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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最新产假地图出炉!男性陪产假最长的是……
    作者:晋江经济报
    发布时间:2021-11-29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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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全国多地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所以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多少天假?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截至11月27日),小编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是什么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最近全国多地调整的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就是对生育假进行调整,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多地女性产假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大多为15天

    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女性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均有类似的最新规定。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婚假也延长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日前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相关地方政府回应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今年有的省份已经增加了婚假,例如江西规定,依法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

    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

    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持续上升。1995年,不孕不育率仅有3%左右;2012~2018年,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0%~15%,患病人数超过3000万。预计未来短时间内,这一比率还会升高。总体来说,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约10%~15%,男女因素各占一半。

    从遗传学角度看,25~35岁是男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处于最佳状态。男性生育年龄偏高不仅会导致怀孕几率降低,还会导致胚胎发育异常、后代健康风险升高等多方面问题。

    最佳生育间隔是多久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一个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最佳生育间隔是多长时间?

    生育间隔即妊娠间隔(IPI),是指一次分娩结果(包括活产、流产、死产、堕胎等)与下次妊娠的时间间隔,通常指一次活产后距下次怀孕的时间间隔。

    为降低发生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女性在前次活产分娩后至少等待2年,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至少等待6个月后再怀孕。世界卫生组织推荐2年,主要是为了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乳喂养2年的推荐相呼应。最近由各医疗机构发布的指导建议,前一次活产后间隔18~24个月可能是最佳的再次妊娠时间。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文献提示做的推荐,IPI在18~24个月,母亲和围产儿面临的风险最少。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健康中国微信公号

    本期编辑:林宜男

    本期审核:李剑锋 傅健

    刚刚!晋江这位乡贤捐款150万元!全部捐给......现场超燃!晋江一中快“溢出”屏幕的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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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官宣:这一假期,延长!河南遥遥领先!
    作者:中原盾
    发布时间:2023-02-19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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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近期,

    在网上留言咨询

    “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

    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

    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

    成都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南京《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比起以上几省

    河南的婚假天数目前遥遥领先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3天),增加婚假十八日(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7天),一共是2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点击图片放大)

    还有比河南婚假更长的省份吗?

    评论区聊聊

    你们婚假都休了几天?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封面新闻、成都发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私家车999等)(声明:“中原盾”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重要通知:开始预约了!◆紧急提示!需48小时核酸!◆十一届省委第三轮巡视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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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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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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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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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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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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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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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天婚假太短”,市民建议延长!当地回应
    作者: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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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日,《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你的婚假有多少天?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综合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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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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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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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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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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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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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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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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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最新产假地图出炉!男性陪产假最长的是……
    作者:晋江经济报
    发布时间:2021-11-29 20:58
    快照:

    最近全国多地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所以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多少天假?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截至11月27日),小编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是什么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最近全国多地调整的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就是对生育假进行调整,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多地女性产假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大多为15天

    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女性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均有类似的最新规定。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婚假也延长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日前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相关地方政府回应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今年有的省份已经增加了婚假,例如江西规定,依法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

    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

    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持续上升。1995年,不孕不育率仅有3%左右;2012~2018年,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0%~15%,患病人数超过3000万。预计未来短时间内,这一比率还会升高。总体来说,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约10%~15%,男女因素各占一半。

    从遗传学角度看,25~35岁是男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处于最佳状态。男性生育年龄偏高不仅会导致怀孕几率降低,还会导致胚胎发育异常、后代健康风险升高等多方面问题。

    最佳生育间隔是多久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一个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最佳生育间隔是多长时间?

    生育间隔即妊娠间隔(IPI),是指一次分娩结果(包括活产、流产、死产、堕胎等)与下次妊娠的时间间隔,通常指一次活产后距下次怀孕的时间间隔。

    为降低发生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女性在前次活产分娩后至少等待2年,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至少等待6个月后再怀孕。世界卫生组织推荐2年,主要是为了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乳喂养2年的推荐相呼应。最近由各医疗机构发布的指导建议,前一次活产后间隔18~24个月可能是最佳的再次妊娠时间。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文献提示做的推荐,IPI在18~24个月,母亲和围产儿面临的风险最少。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健康中国微信公号

    本期编辑:林宜男

    本期审核:李剑锋 傅健

    刚刚!晋江这位乡贤捐款150万元!全部捐给......现场超燃!晋江一中快“溢出”屏幕的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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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官宣:这一假期,延长!河南遥遥领先!
    作者:中原盾
    发布时间:2023-02-19 06:49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近期,

    在网上留言咨询

    “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

    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

    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

    成都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南京《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比起以上几省

    河南的婚假天数目前遥遥领先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3天),增加婚假十八日(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7天),一共是2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点击图片放大)

    还有比河南婚假更长的省份吗?

    评论区聊聊

    你们婚假都休了几天?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封面新闻、成都发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私家车999等)(声明:“中原盾”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重要通知:开始预约了!◆紧急提示!需48小时核酸!◆十一届省委第三轮巡视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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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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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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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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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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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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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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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天婚假太短”,市民建议延长!当地回应
    作者: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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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日,《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你的婚假有多少天?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综合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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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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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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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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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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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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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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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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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最新产假地图出炉!男性陪产假最长的是……
    作者:晋江经济报
    发布时间:2021-11-29 20:58
    快照:

    最近全国多地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所以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多少天假?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截至11月27日),小编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是什么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最近全国多地调整的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就是对生育假进行调整,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多地女性产假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大多为15天

    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女性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均有类似的最新规定。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婚假也延长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日前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相关地方政府回应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今年有的省份已经增加了婚假,例如江西规定,依法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

    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

    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持续上升。1995年,不孕不育率仅有3%左右;2012~2018年,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0%~15%,患病人数超过3000万。预计未来短时间内,这一比率还会升高。总体来说,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约10%~15%,男女因素各占一半。

    从遗传学角度看,25~35岁是男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处于最佳状态。男性生育年龄偏高不仅会导致怀孕几率降低,还会导致胚胎发育异常、后代健康风险升高等多方面问题。

    最佳生育间隔是多久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一个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最佳生育间隔是多长时间?

    生育间隔即妊娠间隔(IPI),是指一次分娩结果(包括活产、流产、死产、堕胎等)与下次妊娠的时间间隔,通常指一次活产后距下次怀孕的时间间隔。

    为降低发生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女性在前次活产分娩后至少等待2年,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至少等待6个月后再怀孕。世界卫生组织推荐2年,主要是为了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乳喂养2年的推荐相呼应。最近由各医疗机构发布的指导建议,前一次活产后间隔18~24个月可能是最佳的再次妊娠时间。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文献提示做的推荐,IPI在18~24个月,母亲和围产儿面临的风险最少。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健康中国微信公号

    本期编辑:林宜男

    本期审核:李剑锋 傅健

    刚刚!晋江这位乡贤捐款150万元!全部捐给......现场超燃!晋江一中快“溢出”屏幕的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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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官宣:这一假期,延长!河南遥遥领先!
    作者:中原盾
    发布时间:2023-02-19 06:49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近期,

    在网上留言咨询

    “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

    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

    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

    成都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南京《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比起以上几省

    河南的婚假天数目前遥遥领先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3天),增加婚假十八日(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7天),一共是2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点击图片放大)

    还有比河南婚假更长的省份吗?

    评论区聊聊

    你们婚假都休了几天?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封面新闻、成都发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私家车999等)(声明:“中原盾”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重要通知:开始预约了!◆紧急提示!需48小时核酸!◆十一届省委第三轮巡视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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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快照: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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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最长可达30天,福建呢?
    作者: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9 13:52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

    不在少数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

    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

    自2月10日起施行

    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咱们福建呢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照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其他各地婚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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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快照: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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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快照: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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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天婚假太短”,市民建议延长!当地回应
    作者: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22:23
    快照:

    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日,《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你的婚假有多少天?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综合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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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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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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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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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文章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铂晟法律服务每天为您推送各种专业、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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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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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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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最新产假地图出炉!男性陪产假最长的是……
    作者:晋江经济报
    发布时间:2021-11-29 20:58
    快照:

    最近全国多地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所以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多少天假?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截至11月27日),小编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是什么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最近全国多地调整的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就是对生育假进行调整,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多地女性产假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大多为15天

    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女性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均有类似的最新规定。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婚假也延长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日前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相关地方政府回应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今年有的省份已经增加了婚假,例如江西规定,依法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

    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

    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持续上升。1995年,不孕不育率仅有3%左右;2012~2018年,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0%~15%,患病人数超过3000万。预计未来短时间内,这一比率还会升高。总体来说,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约10%~15%,男女因素各占一半。

    从遗传学角度看,25~35岁是男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处于最佳状态。男性生育年龄偏高不仅会导致怀孕几率降低,还会导致胚胎发育异常、后代健康风险升高等多方面问题。

    最佳生育间隔是多久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一个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最佳生育间隔是多长时间?

    生育间隔即妊娠间隔(IPI),是指一次分娩结果(包括活产、流产、死产、堕胎等)与下次妊娠的时间间隔,通常指一次活产后距下次怀孕的时间间隔。

    为降低发生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女性在前次活产分娩后至少等待2年,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至少等待6个月后再怀孕。世界卫生组织推荐2年,主要是为了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乳喂养2年的推荐相呼应。最近由各医疗机构发布的指导建议,前一次活产后间隔18~24个月可能是最佳的再次妊娠时间。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文献提示做的推荐,IPI在18~24个月,母亲和围产儿面临的风险最少。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健康中国微信公号

    本期编辑:林宜男

    本期审核:李剑锋 傅健

    刚刚!晋江这位乡贤捐款150万元!全部捐给......现场超燃!晋江一中快“溢出”屏幕的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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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快照: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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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最长可达30天,福建呢?
    作者: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9 13:52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

    不在少数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

    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

    自2月10日起施行

    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咱们福建呢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照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其他各地婚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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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快照: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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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快照: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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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增加15天,真的能提高结婚率吗?
    作者:人间有味是多巴胺
    发布时间:2023-02-18 22:52
    快照: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南京:

    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网友热评

    我tm刚结完婚请了三天婚假,你跟我要延长

    结过婚的人飘过。。。结婚是一辈子的事,假期建议还是要长一些,三天太短了。。。

    21年结婚,山东婚假三天,还是从内蒙嫁过来,不要回门吗?可笑

    得了吧,领导不通情达理的,你就一边化妆一边做表吧

    双休都保证不了,年休假不给请,结什么婚

    产假呢?其实对于女性尤其是职场女性来说她们更关心生育问题!产假的长短关系着女性在生育之后能否得到充分的恢复,关系着女性能否安定家庭,平衡与事业之间的关系!说到产假,还有另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休完产假以后的工作安排和待遇问题!这些才是痛点吧!

    为了几天假,搭进一辈子,不值

    但是最主要的还有个问题,休假的走了,剩下来的还要帮忙代班,真的是要累惨[泪]每年到年假帮几个人代班就是最痛苦的事了,最主要做别人的岗位出了差错还要罚款

    延长婚假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结婚意愿

    首先,延长婚假有助于新人们更好地了解彼此,更好地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进入婚姻生活。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性格、习惯、喜好等,从而更好地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和理解,为今后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延长婚假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此外,延长婚假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因为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理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总之,多地发文延长婚假,不仅有利于新人们的婚姻生活,也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是一项有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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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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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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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快照: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文章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铂晟法律服务每天为您推送各种专业、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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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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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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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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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快照: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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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最长可达30天,福建呢?
    作者: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9 13:52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

    不在少数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

    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

    自2月10日起施行

    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咱们福建呢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照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其他各地婚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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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快照: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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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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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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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增加15天,真的能提高结婚率吗?
    作者:人间有味是多巴胺
    发布时间:2023-02-18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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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南京:

    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网友热评

    我tm刚结完婚请了三天婚假,你跟我要延长

    结过婚的人飘过。。。结婚是一辈子的事,假期建议还是要长一些,三天太短了。。。

    21年结婚,山东婚假三天,还是从内蒙嫁过来,不要回门吗?可笑

    得了吧,领导不通情达理的,你就一边化妆一边做表吧

    双休都保证不了,年休假不给请,结什么婚

    产假呢?其实对于女性尤其是职场女性来说她们更关心生育问题!产假的长短关系着女性在生育之后能否得到充分的恢复,关系着女性能否安定家庭,平衡与事业之间的关系!说到产假,还有另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休完产假以后的工作安排和待遇问题!这些才是痛点吧!

    为了几天假,搭进一辈子,不值

    但是最主要的还有个问题,休假的走了,剩下来的还要帮忙代班,真的是要累惨[泪]每年到年假帮几个人代班就是最痛苦的事了,最主要做别人的岗位出了差错还要罚款

    延长婚假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结婚意愿

    首先,延长婚假有助于新人们更好地了解彼此,更好地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进入婚姻生活。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性格、习惯、喜好等,从而更好地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和理解,为今后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延长婚假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此外,延长婚假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因为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理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总之,多地发文延长婚假,不仅有利于新人们的婚姻生活,也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是一项有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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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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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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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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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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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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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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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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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快照: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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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最长可达30天,福建呢?
    作者: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9 13:52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

    不在少数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

    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

    自2月10日起施行

    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咱们福建呢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照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其他各地婚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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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快照: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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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快照: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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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增加15天,真的能提高结婚率吗?
    作者:人间有味是多巴胺
    发布时间:2023-02-18 22:52
    快照: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南京:

    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网友热评

    我tm刚结完婚请了三天婚假,你跟我要延长

    结过婚的人飘过。。。结婚是一辈子的事,假期建议还是要长一些,三天太短了。。。

    21年结婚,山东婚假三天,还是从内蒙嫁过来,不要回门吗?可笑

    得了吧,领导不通情达理的,你就一边化妆一边做表吧

    双休都保证不了,年休假不给请,结什么婚

    产假呢?其实对于女性尤其是职场女性来说她们更关心生育问题!产假的长短关系着女性在生育之后能否得到充分的恢复,关系着女性能否安定家庭,平衡与事业之间的关系!说到产假,还有另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休完产假以后的工作安排和待遇问题!这些才是痛点吧!

    为了几天假,搭进一辈子,不值

    但是最主要的还有个问题,休假的走了,剩下来的还要帮忙代班,真的是要累惨[泪]每年到年假帮几个人代班就是最痛苦的事了,最主要做别人的岗位出了差错还要罚款

    延长婚假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结婚意愿

    首先,延长婚假有助于新人们更好地了解彼此,更好地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进入婚姻生活。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性格、习惯、喜好等,从而更好地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和理解,为今后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延长婚假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此外,延长婚假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因为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理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总之,多地发文延长婚假,不仅有利于新人们的婚姻生活,也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是一项有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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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快照: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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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快照: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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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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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引起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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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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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一图看懂各地婚假天数,最长可达30天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34
    快照: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赵萌萌

    多地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相应调整婚假。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四川成都、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最长达到30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随后,各地陆续启动了本地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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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延长婚假!最长可达30天,福建呢?
    作者: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9 13:52
    快照:

    近些年

    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

    不在少数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期间

    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

    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

    增加婚假15日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

    自2月10日起施行

    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此外,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还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的规定,河南最长可达28天。

    咱们福建呢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照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其他各地婚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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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假延长!多地已官宣,山西长达30天
    作者: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9
    快照:

    近些年,年轻人的婚恋、生育问题引发关注,很多人说婚假太短没空结婚,人民网留言板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目前,多地已明确发文延长婚假,包括天津、安徽、江西等,山西这一假期是多少天呢?

    南京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天津 ——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四川成都 ——

    四川成都市民咨询:“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山西 ——

    相比上述地区,婚假最长的应该是山西。《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山西还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方案》指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不说,山西的婚假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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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可休18天!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20:51
    快照:

    近日,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央视网报道,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图片来源:赣南日报

    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可行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符合休假条件,可以进行休假或者向单位申请休假,都是“有法可依”的。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因此,如果劳动者打算用事假来延长婚假,应得到单位批准。同时,员工休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除工资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休假(例如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但不得扣除双倍或多倍工资。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负责,在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后进行休假,若有急事,

    可考虑和单位进行协商,优先休法律法规规定假期,次之考虑请事假。

    休假相关知识点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没休的年假该如何进行补偿?……休假事关自身权益,以下知识点需掌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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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天婚假太短”,市民建议延长!当地回应
    作者: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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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发布 消息,近日,有四川成都市民留言称,“成都市婚假只有3天,时间太短,其他部分省市都修订了婚假,成都市能否延长婚假?”

    对此,成都市人社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同时可以利用带薪年休假、双休日将假期时间拉长。

    图片来源:@成都发布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日,《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公布,自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你的婚假有多少天?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综合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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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增加15天,真的能提高结婚率吗?
    作者:人间有味是多巴胺
    发布时间:2023-02-18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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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近些年,年轻人婚恋问题引发关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咨询“各地婚假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

    南京:

    自2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天津:

    天津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安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

    江西: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

    网友热评

    我tm刚结完婚请了三天婚假,你跟我要延长

    结过婚的人飘过。。。结婚是一辈子的事,假期建议还是要长一些,三天太短了。。。

    21年结婚,山东婚假三天,还是从内蒙嫁过来,不要回门吗?可笑

    得了吧,领导不通情达理的,你就一边化妆一边做表吧

    双休都保证不了,年休假不给请,结什么婚

    产假呢?其实对于女性尤其是职场女性来说她们更关心生育问题!产假的长短关系着女性在生育之后能否得到充分的恢复,关系着女性能否安定家庭,平衡与事业之间的关系!说到产假,还有另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休完产假以后的工作安排和待遇问题!这些才是痛点吧!

    为了几天假,搭进一辈子,不值

    但是最主要的还有个问题,休假的走了,剩下来的还要帮忙代班,真的是要累惨[泪]每年到年假帮几个人代班就是最痛苦的事了,最主要做别人的岗位出了差错还要罚款

    延长婚假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结婚意愿

    首先,延长婚假有助于新人们更好地了解彼此,更好地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进入婚姻生活。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性格、习惯、喜好等,从而更好地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和理解,为今后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延长婚假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婚假期间,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此外,延长婚假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因为新人们可以更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更好地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理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总之,多地发文延长婚假,不仅有利于新人们的婚姻生活,也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是一项有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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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作者:艾芳芳小语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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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婚假,能否推动适龄男女结婚、生娃的热情?

    文、艾芳芳小语

    今年将打算结婚的新人们真的是赶上了好政策。这种政策目前并非全国施行,不过,我相信要不了多久会有更多的省市响应,这可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据有关婚恋市场的调查数据披露,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公布2022年度婚姻大数据,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基本接近30岁。我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今,实际结婚年龄已经远远迟于法定年龄。

    我认为这里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读完大学再找到合适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过长,导致年龄偏大。其次,结婚所需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能承受的。另外,结婚的假期短,结婚要张罗的事也繁等等。

    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甚至三胎,但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愿望并不是那么强烈,生育整体水平未达预期。

    近期,安徽、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延长婚假,最长的可以增加15天,也就是说,如果你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话,最多一次性能够休20天的婚假。

    婚假这么长,张罗人生大事的时间就从容了许多,这也为婚假发愁的新人们带来的福音。

    不过,也有网友抱怨,支持这项政策的单位,都是员工福利待遇好的正规单位。而这婚假难以落实的,其实是平常的法定假期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那些员工,要么给老板加班要么选择离职,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谁能为了几天假期,放弃工作呢?

    当然,新出台的婚假时间,我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前婚假一般只有一至三天,确实有些仓促。现在的人大多还是很重视婚礼的,风风光光的婚礼背后其实是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精神的巨大消耗。延长婚假,有利于准夫妻以更加轻松愉悦的心情去筹办婚典,享受“共剪西窗烛”的温馨时刻。更为有益的是,较长的假期可以让新人从婚礼的忙碌与疲惫中逐渐恢复过来,以利于接下来的工作。

    另外,从社会面而言,适当延长婚假,就是鼓励年轻人适时结婚,而结婚是生育的先决条件,因此,延长婚假也是一种婚育生子的激励措施。

    延长婚假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我认为想以此带动年轻人结婚和生娃的热情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提高年轻人的资待遇,加大婚假、产假、产假陪护等相关政策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的监管力度,让年轻人不为“经济紧张”发愁,不为忙得“没时间”而愁,不为婚育而失去原来工作职位而愁,若能如此,相信全国各地初婚平均年龄不会连连推迟。

    总之,婚假的延长是送给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们的最好祝福。我们祝福有情人早成眷属、永结同心。

    以上系个人浅见,若有不当,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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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升级版: 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2类规定和待遇
    作者:铂晟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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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汇总的22类假期如下: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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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庆“休7天上7天”?这25类假期规定及待遇,你都了解吗?
    作者:会计学堂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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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假通知的相关消息

    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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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此前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9月10日当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庆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这样的国庆假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 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三)传染病假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份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地区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3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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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最新产假地图出炉!男性陪产假最长的是……
    作者:晋江经济报
    发布时间:2021-11-29 20:58
    快照:

    最近全国多地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所以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多少天假?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截至11月27日),小编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是什么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最近全国多地调整的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就是对生育假进行调整,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多地女性产假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大多为15天

    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女性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均有类似的最新规定。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婚假也延长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日前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相关地方政府回应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今年有的省份已经增加了婚假,例如江西规定,依法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

    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

    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持续上升。1995年,不孕不育率仅有3%左右;2012~2018年,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0%~15%,患病人数超过3000万。预计未来短时间内,这一比率还会升高。总体来说,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约10%~15%,男女因素各占一半。

    从遗传学角度看,25~35岁是男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处于最佳状态。男性生育年龄偏高不仅会导致怀孕几率降低,还会导致胚胎发育异常、后代健康风险升高等多方面问题。

    最佳生育间隔是多久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一个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最佳生育间隔是多长时间?

    生育间隔即妊娠间隔(IPI),是指一次分娩结果(包括活产、流产、死产、堕胎等)与下次妊娠的时间间隔,通常指一次活产后距下次怀孕的时间间隔。

    为降低发生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女性在前次活产分娩后至少等待2年,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至少等待6个月后再怀孕。世界卫生组织推荐2年,主要是为了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乳喂养2年的推荐相呼应。最近由各医疗机构发布的指导建议,前一次活产后间隔18~24个月可能是最佳的再次妊娠时间。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文献提示做的推荐,IPI在18~24个月,母亲和围产儿面临的风险最少。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健康中国微信公号

    本期编辑:林宜男

    本期审核:李剑锋 傅健

    刚刚!晋江这位乡贤捐款150万元!全部捐给......现场超燃!晋江一中快“溢出”屏幕的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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