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 作者 朱雨晨 朱婵婵
母亲突然去世,
父亲早已失智,
为了厘清母亲遗产的继承份额,
上海女子宋颖不得不
自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相关消息近日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对独生子女继承权的关注!
对于此事,
有不少网友表示了不解,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
为何会变得如此复杂?
独生子女难道还不能
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案是不一定!
以下的几种情形,
就属于独生子女
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
赶快和法报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
遗产是父母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父母对遗产有完全处置权,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因。如果遗嘱中明确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独生子女,也只能继承遗赠未处置的遗产。
你因为工作忙,又要照顾你的小家,顾不上照顾父母,结果,父母把时常照顾他们的隔壁小王视若亲生,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小王,并签署了遗赠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温馨提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在权利上不同的一点在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继承人只要没有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
02
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
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除了子女外,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那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当前时期,通常爷爷奶奶辈的人往往不只有一个孩子,这就会造成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过世后,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不会消失,而是作为遗产被再继承,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们,也享有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父亲不幸过世留下两套房产,而爷爷奶奶健在,那么继承开始前,母亲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首先分得一半房产然后再参与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作为遗产的一套房产,分为4等分,通常母亲1/4,你1/4,爷爷1/4,奶奶1/4。爷爷奶奶各分得的1/4,在他们过世后,将作为他们的遗产部分进行继承,此时你的姑姑、叔叔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03
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后没有生下孩子,你的继父(母)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婚一方的财产。
温馨提示:再婚的定义是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目前我国已经不再认可所谓的事实婚姻,所以如果是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则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04
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
假如父母过世未留遗嘱,而身为独生子女的你已结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你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
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父母过世时留下遗嘱特别约定,遗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敲黑板划重点:
遗嘱很重要!
遗嘱很重要!
遗嘱很重要!
不少网友认为,
父母都健在的时候提遗嘱的问题,
好像是有预谋地占有父母的财产,
所以选择闭口不谈。
这种观念已经out啦!
目前遗嘱类型有很多,
立遗嘱也逐渐成为当下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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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法律问题,请点击头像进入主页,私信或者拨打挂载电话,私信请直接讲问题,无需问“在吗”“你好”,我们会及时回复网友提问:她是独生女,家里较大价值的财产都登记在妈妈名下。但是她妈妈很喜欢她的侄子,平常就表现的很亲密,且侄子为女方家庭的唯一男丁。偶然条件下,该名网友听到父母谈论要给网友买房,而其姥姥则说让网友结婚后住到老公家。她联想到之前听说的侄子侄女可以继承遗产的消息,便有些不安,于是提问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是怎么规定的。遗产继承分为两种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从法律上来讲,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还需要考虑是否留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因素。
法律是允许被继承人订立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并且就效力来说,此三种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如果父母订立遗嘱等协议指定财产由谁继承,一般情况下会尊重其约定,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等协议内容,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在法定继承中,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时,才可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如果父母去世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去世,那么此时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否则需要考虑其他顺位继承人。对于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叔、姑姑的遗产的问题,属于代位继承的范畴。若要发生代位继承,则需要满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此时才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综上,独生子女也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若想要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可以说服父母提前订立遗嘱,将所有财产指定由子女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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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闻晨报】;
母亲猝然离世后,独生女宋颖(化名)猛然间发现,作为小家庭中唯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母亲留下的遗产,她陷入了“左右手互博”的悖论之中。
在法律层面上,她既是失智父亲的法定监护人,又和父亲同是母亲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她需要同时代表自己和父亲分割遗产,厘清彼此的继承份额。然而,这并不容易。为此,宋颖不得不聘请律师,自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一个独生女的中年危机
母亲的猝然离世,令宋颖的生活,一度陷入混乱。
宋颖是一个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上海姑娘。她的父母皆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正如从上世纪70年代走过来的许多知识分子家庭一样,宋家人的生活简单而富足。凭借着自身一技之长,宋颖的父母跟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积累了一定资产,他们为宋颖提供了不错的生活条件。宋颖成长于书香家庭,获得了良好的教育。
如果说,和许多“70后”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宋颖是一个独生女,作为父母唯一的掌上明珠,宋颖和父母联系紧密,感情至深。
时光荏苒,伴随着宋颖从昔日父母膝下玩耍的小囡,成长为如今在职场上独当一面的干练白领,宋父和宋母也日渐老去。一家人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悄然改变。宋颖逐渐成了家里的顶梁柱,扮演起了照顾者的角色。特别是父亲在数年前患上阿尔茨海默症后,这种角色的变化,更加明显。
2022年初,考虑到自己已经年迈,宋母和宋颖商量,是否将家中这些年来在不同时期购入的3套房产,进行售卖。毕竟宋家人口有限,并不需要这么多房子。更何况,宋父宋母已经年迈,宋颖本人工作非常繁忙,无人有精力照料这些空置的房屋。
因为一家三口不分彼此,宋颖家的房产证上要么登记着一家三口的名字,要么登记着宋父、宋母的名字。这意味着,买卖房屋必须经宋父本人出面才能完成。但实际上,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多年的宋父,早已没有能力做此事。
在这样的背景下,宋颖找到了汪李平律师,请他代为处理此事。这也是汪李平作为律师,从宋颖处接到的最初的委托:协助其成为宋父的监护人。
然而,一切尚未来得及办理,噩耗就先降临到了这个家庭。2022年上半年,宋母因病去世。宋母的突然去世,让宋颖的生活彻底陷入了悲痛和被动之中。
一方面,宋母去世后,宋颖成了失智老父唯一的依靠。她必须想办法,在兼顾本就十分繁忙的工作同时,照顾好自己的父亲。
另一方面,宋家的家庭资产,变得更加难以处理。宋母的名字尚列在所有房产证之上,想要进行房屋交易,首先要将宋母的名字从房产证上撤下来。也就是说,宋父和宋颖,两位宋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需要在交易前,完成对宋母遗产的继承。
这样特殊的情况,让身为律师的汪李平,一度都陷入困境。且不论宋母离世突然,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即使宋母留有遗嘱,考虑到宋父已经失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家的情况,也并不符合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条件。
最终,汪李平向宋颖建议,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困境。
一场自己与“自己”的诉讼
“对于宋家这种特殊情况,法院诉讼实际上就是解决此类继承难题的最后一个途径。”汪李平律师说。
宋家的继承权案件立案申请被提交到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后,很快因其特殊性而被关注。此时,宋颖已经获得了宋父的监护人资格。
尽管表面上,这是一场女儿起诉父亲的案子,但实际上,所有经手此案的人都看得出来,这个案子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宋颖一人。换句话说,这是一场宋颖自己与“自己”的诉讼。
在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市普陀区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陆敏看来,本案在程序上,诉讼可以成立,但存在逻辑上与常理相悖的问题。
尽管宋颖为宋父聘请了律师担任代理人,但该案实际上仍是宋颖“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在以往的案例中,遇到此类情况,通常会由宋父的其他近亲属出面,作为宋父的诉讼代理人。但在本案中,宋父的亲人要么已去世,要么远在他乡,年岁已高,无法出面。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失智老人宋父的合法权益,践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成为审理此案的最大难点。
2022年底,宋颖的这场“一个人的诉讼”,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因案件特殊,时隔两个多月,汪东平律师仍能回想起本次庭审过程中的诸多细节。
本案是在普陀区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特有的圆桌法庭中开庭审理的。整个庭审过程严肃中带着温情。作为原、被告,宋颖和父亲之间没有矛盾,宋颖当庭表达了自己愿意放弃继承部分财产,以确保父亲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她的决定,获得了法庭的认可。
最为特别的是,在这场本该是宋颖“一个人的诉讼”的庭审中,除了法官、作为原告的宋颖本人、受宋颖聘请担任宋父诉讼代理人的汪李平律师外,圆桌法庭前还坐着3名老人。
这3名老人均系受法院邀请,在本案中担任家事观护员。
作为家事观护员,他们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本案开展家事调查工作,并出具意见。法院邀请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家事案件中弱势当事人——也就是宋父,在此次诉讼中的劣势。
一个被特殊启动的机制
作为其中一位参与本案庭审的家事观护员,74岁的游华基曾就职于普陀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已担任家事观护员多年。
然而,用他自己的话说,以往,观护员们所“关爱”的对象, 大多数是处于离婚、探视等家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将老人作为工作的重点,对于游华基来说,尚属第一次。
事实上,将家事观护员应用于涉老家事案件中,助力维护老年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本身就是对家事观护员制度的一次新的探索。
以往,家事观护员制度主要应用于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之中。该制度诞生于我国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大背景之下,其最初的目的,是保证在诉讼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儿童利益最大化”。
在陆敏看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问题的凸显,高龄或因患病失去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面临着同未成年人一样的诉讼困境。
为了避免本案成为宋颖“自说自话”,导致宋父的权益受损,邀请能够独立了解案件背景、实际家庭情况、为案件裁判提供多维度思考的家事观护员参与,尤为重要。
接到这份工作后,三位退休老人都相当重视。为了能够了解宋家的情况,三名家事观护员,和宋颖进行了面谈。
“这个姑娘给人感觉很踏实,气质有点像学校里的老师,讲话很有条理。”双方见面后,宋颖给家事观护员们留下了不错的印象。最让三位观护员放心的一点,就是宋颖在言谈中所表露出的对宋父的关爱。
“你能感觉得到,她对爸爸的未来是仔细考量过的,包括父亲接下去怎么治病、怎么生活,对于医生的安排、保姆的安排、费用的来源,她都仔细考虑过。孩子能把这些事情讲到这个程度,我想也不会做得很差。”游华基说。
庭审中,三名家事观护员最终表达了这样的意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父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家人、法院还是社会,都应当格外关注失智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替其做出放弃、减少继承遗产的决定,应当保证宋父能够继承到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家事观护员的意见得到了宋颖的认同。最终,各方达成一致,由宋父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普陀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双方的意思表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
在为宋颖化解困境的过程中,一个广泛的共识是,宋颖绝不会是唯一一个遇到此类问题的独生子女。宋颖的困境,或许只是一个开始,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深,以及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问题的凸显,相似的情况在未来还会发生。
“特别是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普遍晚婚晚育。未来这些年轻人遇到相似的问题,该怎么办呢?”游华基思索道。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汪李平律师总结该案的经验后,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他独生子女家庭如遇到类似情况,可选择在父母身体情况较好的阶段,尽早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规划:“阿尔茨海默症是有病程的,很少有老人会在一夜之间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不过,一般的老百姓可能不会考虑这么多问题,我觉得最终还是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畅通救济渠道。像这个案例,就给后续类似的情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意义。”汪李平律师说。
正如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市普陀区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陆敏所说的,本案首次将家事观护员制度借鉴到保护老年弱势群体的案件之中,是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这个案例或许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为涉老案件的办理,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来源 | 新闻晨报·周到APP 记者 张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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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父亲失智,母亲的遗产如何通过诉讼来继承?独生子女的难题,法院如何来解决?近日,普陀区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案件,首次成功探索将家事观护员制度拓展至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取得良好成效。
图说: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双方的意思表示 普陀区法院供图(下同)
独生子女诉请继承财产
宋老伯与朱阿姨两人系夫妻,育有一女宋女士。2022年,朱阿姨去世,年近八旬的宋老伯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独生女宋女士担任其监护人。
考虑到家庭诸多变故等原因,宋女士决定继承母亲名下遗产。朱阿姨除丈夫、女儿外,再无其他继承人和相关近亲属。因宋老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女士希望通过公证程序继承遗产的想法,没有实现。宋女士只能将父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为父亲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求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母亲名下遗产。
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从程序上看,虽然原、被告名义上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原告同时又是被告的监护人,尽管宋女士为父亲宋老伯聘请了律师担任代理人,但该案实际上仍是宋女士“自己和自己打官司”。此外,宋女士家庭内部仅有父女二人,再无继承人或相关近亲属可以参与本案担任宋老伯的法定代理人。虽然从程序上看,本案诉讼可以成立,但在逻辑上仍与常理相悖。
因此,如何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情理法的统一,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难点问题。
图说:法院邀请退休老干部担任家事观护员
宋老伯可适当多分遗产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普陀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决定,在本案中适用家事观护员制度,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参与审理,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充分研究考量后,法院确定邀请退休老干部担任家事观护员,三名家事观护员在接受聘任后,开展了家事调查,全面了解了原告诉求、本案的遗产范围、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今后的养老计划,并列席本案庭审。家事观护员经调查后认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鉴于被告相关近亲属仅有女儿一人,在此情形下,由女儿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并为被告聘请诉讼代理人并无不妥;应当维护好被告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作为女儿的原告,还是法院,或是社会力量,都应当格外地关注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虽为被告的监护人,但也不能随意替其作出放弃、减少继承遗产的决定,而是应当保证被告能够继承到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观护员的调查意见获得原告宋女士的认可,最终,在普陀区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宋老伯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鉴于宋老伯的行为能力,不宜调解结案,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双方的意思表示,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普陀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陆敏:
家事观护员制度当前主要应用在涉少案件中,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等民事案件时,聘请第三方人员审前走访调查、参与案件调解、案后跟踪回访的工作制度。法院通过委托观护员进行社会调查,主动获取相关证据,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事案件中弱势当事人在诉讼起点上的劣势,从而作出公正裁决。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问题的显现,高龄或因患病失去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面临着同未成年人一样的诉讼困境,法院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引入家事观护制度,发挥自身作为司法主体所应当适度干预的力量,可最大程度地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本案中的宋老伯因为身患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了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不足。由于其女宋女士身兼“原告”和“被告监护人”两重身份,法官若单纯从诉讼主体的意见来进行判决,实际上成为了宋女士“自说自话”,极有可能会导致宋老伯的权益受损。而通过观护员的视角,可以更准确、更深层次了解案件背景、实际家庭情况,为案件裁判提供多维度的参考,有利于促进实质公正。适用家事观护员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首次借鉴这一制度,为涉老案件中的老年人聘请家事观护员,是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专家点评
普陀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马遵伟:
此次聘任老干部担任家事观护员参与涉老案件审理,是区委老干部局与区法院的一次创新尝试,邀请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的退休老干部担任观护员,参与涉老案件审理,对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很好实践示范带动效应。
通讯员 施迪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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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断传出,是不是独生子女将要没有办法再继承父母房产了?是不是说户口从农村迁进城里就不能继承了呢?如果独生子女的没有办法继承房屋的话,那么父母农村的房子该如何处理呢?这件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那么农村出生的独生子女是不是不能再继承了呢?
按照上面的说法,就必须要从我们国家的继承法说起了,子女、父母、配偶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三者都是享有同样的权益,如果说子女没有办法继承父母的房产,也就是说配偶与父母没有放弃其继承的权益,也就是说只能与不愿意放弃继承权益继承人平均分了。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史当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为人口增长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并且我们国家的习俗来说,父母去世以后财产都是子女来继承,独生子女家庭更是如此了。
其实生活在农村都知道,父母去世以后子女继承最大的财产就是住房和耕地了,因为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也不会涉及到财产纠纷或者分配不均的问题,但是如今农村地区的村民家庭生活条件好了,农村住房的价值越来越高,继承财产纠纷随之也变得越来越多。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何做才能确保独生子女能够全部继承父母的财产呢?下面就来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法定继承
上面提到过,子女、配偶、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过也只有极少数家庭的祖辈还愿意与小辈去竞争继承权的情况,但是难免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出现,对于这个问题也只能私下进行协调。
然而对于这种是否合理的情况也导致了很多家庭对簿公堂,最终和睦的一家人形同陌路,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还是比比皆是。
遗嘱继承
对于遗嘱继承就没有太大的争议了,不过这就要在死者生前立好遗嘱选定继承人,明确表示自己去世以后房屋已及其他财产由谁来继承,不过一般在农村不会找律师再去公证处公证,最多也就是找一个中间见证人。
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债务问题,也就是说去世以后子女也要继承去世父母的债务,按照规定,子女只有还完债务以后剩余的才是继承部分。
生前直接过户给子女
对于这样的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生前来就直接把房屋过户给子女,但是需要花费一些过户的费用,并且这样去世以后就不会存在太多的争议,但是还要与其他继承人进行协商,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结语
对于独生子女继承的问题其实极少会出现问题,因为已经是家里的独苗了,无论如何争最终也就只有这一个子女来继承,会有最初上面出现的无法继承问题,但也只是极特殊的情况了,尤其是在农村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
即便是存在了争议,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治的社会当中法律的武器是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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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有一种“子承父业”的传统,那就是儿子长大了,就可以继承父亲的家业,可是现在是法治社会,父母去世了,他还能继承他所有的财产?事实上,就算你是唯一的孩子,你也必须要有一件事情,不然的话,你的遗产就很难继承了。
财产继承问题
如今不少家庭都开始存钱买房子,觉得买一套房子是一种很好的投资方式,毕竟这几十年来,不少人都把自己的资产投入到了房地产行业。所以,很多家长,都会努力工作,买房,然后在家里生活,等过几年,他们不在了,他们就会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有人说,如果自己是唯一的孩子,那岂不是说,自己在父母去世的时候,所有的家产都归自己所有?虽然在中国,这种观念是不道德的,但是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毕竟,想要让自己的孩子,得到自己的财产,就必须要有一份遗嘱。
中国人很少会想到立遗嘱,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关系中,第一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在一个家族里,如果父母死了,没有遗嘱,那么他们的继承权就会按照顺序来分配。若是外公外婆没有放弃继承父亲留下的财产,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这份财产必须由外公外婆平分。这也是为什么,在这个时候,遗嘱的重要程度就体现出来了。就算是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自己的亲人,也是可以的。
房屋转让三种方法
说到遗产,现在最火的就是房地产,因为现在有不少人把自己的财产都投入到了房子上。不过,换房子的主人也要转手,让我们来看看三种常见的转让方法。
继承转移:指的是在死亡后,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没有遗嘱,要想得到遗产,仍然很难。
赠与转让:即指在父母生前将财产“赠于”给子女的一种做法。
买卖和转让:指的是根据市场情况,由双方进行交易,将房屋转到孩子的名下。
虽说转让的方法有很多,但也要考虑到资金的问题。从字面上来说,所有人都认为,交易的成本是最大的,因为这是一笔交易。继承和赠与,虽然不一定要花钱,但事实上,这三种过户的成本都是从最低到最高的,分别是继承、买卖、赠与。
为什么这份礼物,会有这么多的钱?捐赠的费用包括公证费用和公证费用;一种是房屋的契税,房屋的价格越高,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因此,如果要将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办法,比如说,先立个遗嘱,不然的话,没准还得花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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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权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血亲和法定继承人,我国不允许给非血亲、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大家通常认为孩子继承父母遗产是普遍存在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孩子是否能继承完父母遗产,取决于父母有没有将此规定写入遗嘱中。
如果父母要将全部遗产留给独生子女,就需要写入遗嘱。遗嘱的的编写一般可以使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放弃其他除独生子女外的继承人,另一种是直接列出具体的被继承人,否则无论如何,都将按照《遗嘱继承法》的规定均分,无法满足家庭的期望。
当然,除了遗嘱以外,家长也可以提前赠与财产给子女,尽量安排好子女的衣食住行。但是一般来说,不推荐这么做,理由有三。首先,子女可能因为提前享有财产而无法发挥父母期待的发展潜力;其次,若子女提前获得财产,可能被罚款;最后,若子女不能管理好收到的财产,也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可能的财富。
总而言之,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父母要将这条规定写入遗嘱中。而且,尽管家长可以提前赠与财产给子女,但不推荐这么做,应该留余给孩子更多的机会发展自己。
此外,在继承遗产时,家庭要对亲人之间的感情尊重,也要公平对待。有些家庭会根据本身感情情况,对独生子女予以特别待遇。但家庭要留意,这是一种特例,而并非法规所认可,不能化为“常态”,只能作为某一时期家庭成员之间的友善处理。
而实际上,如果考虑以上所有因素,亲人关系最终还是要更加紧密、更加和谐,这也是家庭的长久利益。在遗产分配时,家庭不仅要从家庭大局出发,而且要通过相互尊重,和谐沟通的态度维护家庭的诚信,以建立家庭凝聚力,让家庭成员能够相互扶持、互相关爱,共同缔造丰美温馨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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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独生子女许多。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心身发展趋势规律性。但亲兄弟姊妹相关会在少年儿童社会性全过程中形成必定功效。
因此,在许多人看来,作为独生子女,如果有一天他们的父母去世了,那么他们父母的房地产行业必须属于他们自己。这是真的吗?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要求,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小一代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财产市场份额。
上下游电视记者注意到,《民法典》从直系年轻一代血亲扩展到旁系血亲,应用于代位继承规章制度。原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还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代位继承,促使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即侄子也可以完成代位继承。
民法典对遗嘱的新要求
第一种不同:《民法典》增加了两种签署遗嘱的方式:录影遗嘱和打印遗嘱。这要方便得多。例如,一些不容易写书法的老年人可以选择录影遗嘱,这更个性化。
第二种不同:民法典增加了见证人的要求。
第三个区别:《民法典》新完善了宽容规章制度。这一要求使老年人有机会改变遗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立遗嘱人的利益。
第四个区别:《民法典》提高了新遗嘱第一的标准。这一规定意味着,当发生几份合理的遗嘱时,新的遗嘱将作为合理的遗嘱执行。
第五个区别:《民法典》提高了合理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将侄子、小侄女、侄子、表弟和侄女列为合理继承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继承财产的问题。
此外,最新政策下的四种资产不能继承,独生子女也不好
1.在被继承人和他人共有的财富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从表面上看,财富似乎属于被继承人。在实践活动中,被继承人没有一切权利。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同财富。独生子女很可能无法继承自己的房子,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做个临终遗言。
2.有些利益是不能继承的:比如人身权,大学问产权年限。
3.死亡赔偿金和慰问金不能继承。
因为这部分财富通常是在死者因不可预测或死亡而获得的,这有助于死者亲属的经济发展和身体安慰。这也是给死者的血亲,所以不属于死者的财产,不能继承。
4.保证金一般不能继承。
保障基金能否作为财产继承,取决于情况。一般来说,商业保险指定的收益人死亡后,保障基金应属于收益人,而不是受益人的财富。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古籍命名的法律法规,被称为社会发展百科全书词典。这也是一部离不开14亿人日常生活的刑法典,几乎涵盖了从出生到学习,到工作,到有车有房,再到传宗接代,再到分家分产,再到安度晚年的一切,从出生到学习,再到工作,买车,再到传宗接代,再到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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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的印象里,如果自己是独生子女,家里已经买了房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天父母离世了,他们名下的房产就名正言顺由自己继承了。
毕竟自己是独生子女,不存在争夺遗产的情况,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在法律面前,想要继承房产并没有那么简单。
#易轶律师说婚姻#
如果没有“它”,即便是独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够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它”就是遗嘱。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俗来讲就是,倘若一个人去世以后,这个人的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话,则按照上述,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遗产由三方共同继承,若是独生子女,只能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这个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了,那么由第二顺序的人员继承。
我曾经遇到一位当事人,身为独生子女的她万万没想到,继承自己的父亲名下的房子,居然需要叔叔和姑姑的同意。
故事的缘由从父亲生前留下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说起,矛盾在奶奶去世后开始显现,叔叔和姑姑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应得的遗产,让她支付折价款。
法庭上,当事人气得浑身发抖,她的父母去世早,这些年都是奶奶含辛茹苦地将她养大,而身为奶奶的儿子和女儿,叔叔和姑姑这些年,除了过年回家蹭顿饭,平时就像没这个家似的。
当初父亲去世,叔叔和姑姑就觊觎父亲的财产,还怂恿奶奶立遗嘱给他们二人,奶奶当时跳脚骂道:只要我还活着,你们别想打这个房子的主意。
可惜奶奶年事已高且法律意识淡薄,这才让叔叔和姑姑有了可乘之机,因为她的叔叔和姑姑确实有份,这在法律上叫转继承。
最终,她痛快地履行了判决,自此之后和叔叔和姑姑断绝了关系。
虽然当事人的父亲的确承诺房子给了她,但是没有遗嘱,她还是无法单独继承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都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
父母若是想要将自己的房产安全地留给自己的子女,首先可以在生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
在赠与合同中,可约定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约定好的赠与然后记得做一个公证,在赠与公证完成后记得及时得去办理过户登记,登记在子女名下。
还有父母在赠与房产时,最好能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产的使用权。因为也会有些不孝儿女办理赠与过户后,会把父母赶出房屋,这点考虑是为了保证父母的居住权不受侵犯。
最后记得,如果父母在生前能办理一份遗嘱公证,确立一份能受到法律保护的遗嘱,可能是避免后代陷入遗产纠纷的最好方法。
作为律师不得不提醒一下,立遗嘱时必须注意4点:
1、遗嘱的内容一定是针对被继承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对他人的财产作处分。
2、无论是哪种遗嘱,都要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得到有效认定。
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优先性,即使有公证遗嘱,最终具有效力的仍然是最后一份遗嘱。
3、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继承人都认为有口头遗嘱也可以办理继承,其实还是自书遗嘱更好。
因为口头遗嘱是很难实现的,风险极高。而且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尽量不要打印,因为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比较高,这样的遗嘱同样也难以实现。
4、立遗嘱的过程最好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即使将来上了法庭,也可以大大提高遗嘱的真实性。签字时也请被继承人务必亲笔签字,不要找人代签或者用签章。还要在签字上按上手印。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对遗嘱的看法也在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并不排斥生前立遗嘱。
如果能跟父母和和气气的商谈这件事,相信父母也不会怪你的,因为明天跟意外真的不知道哪个先来。
因为只有订立了一份合规、完美的遗嘱,才能实现财富的身前有效规划,身后精准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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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咨询:当事人是独生子女,其父母和祖父母均已死亡。母亲名下有一处房产,当事人要继承,但是开不出祖父母的死亡证明,这种情况下诉讼继承可行吗?
独生子女继承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父母去世后他们的房子或者其他财产就是独生子女的吗,还真不一定!
独生子女在父母去世继承遗产时,基本没有兄弟姐妹来争夺遗产,但有没有其他人来争夺遗产呢?独生子女如何继承父母的遗产呢?
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并不是百分之百继承父母遗产。除非继承关系简单且清晰,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父母去世,父母都未曾有离异再婚等情况,没有继子女、养子女等。
以房产继承为例:如果房产是独生子女A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各拥有50%,假如父亲去世,父亲的父母仍健在,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则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就会有4个继承人:母亲、祖父、祖母和A,4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祖父、祖母去世,他们继承的房产则会由A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
此外,如果A的母亲在其父亲死亡后改嫁,则A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在其母亲去世后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这种情况下独生子女想完全继承父母的房产,其他继承人每个人都要签字确认放弃继承,房产才能由独生子女继承,否则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有继承权的人过世时间先后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是否重组家庭等很多因素都影响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不一定完全由独生子女继承。
那么,独生子女怎么继承父母的遗产?
目前实务操作中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公证,另一种是通过诉讼。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严格要求继承人出示各种证明文件,有些证明文件难以提供,如上面同事咨询的开具祖父母死亡证明,因为时间太久远,有的还没有登记进系统,派出所如果也查不到就不给出具死亡证明,从而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
然而,诉讼继承必须有明确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而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无人可告,导致无法办理遗产继承。而且如果继承人是独生子女,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还不清楚父母财产信息的,想通过诉讼途径查明遗产继而继承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明确告知子女,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银行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继承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
可见独生子女想实现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困难重重。
因此,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订立一份合规、有效的遗嘱或者赠与。立遗嘱后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等财产赠与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使用权,保障父母的居住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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