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荔枝新闻】;
近日,江苏扬州,50多岁的男子刘某在车厢看见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便坐在她身旁。刘某先用膝盖故意触碰该女子,女子不予理会后,刘某竟将手放到对方膝盖上。女子当场呵斥刘某,并向列车工作人员求助。刘某被抓后,还辩解称自己易冲动。最终,刘某被行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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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飞逝 ,岁月如梭,就在不知不觉中,2023年已经进入2月份的下旬。现在大家已经恢复了正常的生活,该上班的上班,该上学的上学。
其实大家之所以会拼了命的工作,就为了承担起家庭的一日三餐,为了让家人和自己更好地生活。然而人生不如意事十之九八,可与人言者并无二三,近日,江苏扬州的潘小姐遭遇了一件后怕的事情。
原来,潘小姐乘坐动车出差,由于过于疲惫,她就闭目养神,想要休息一下。就在这时,50多岁的男子刘某在车厢看见潘小姐年轻貌美,便见色起意,用膝盖故意触碰潘小姐 ;潘小姐不想反应过激,没有理会刘某的行为;没想到,刘某变本加厉,竟将手放到对方膝盖上,还往对方的大腿摸。
看到这名男子行为如此无礼,潘小姐自然不愿意再息事宁人,痛斥对方一番,并向列车员投诉。刘某被抓后,还辩解称自己易冲动。最终,刘某被警察带走,并且行拘10日。网友评论道,人和动物区别是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名男子已经50多岁的人了,还拿冲动说事,真是太不要脸了。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猥亵男性的人可能被以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构成猥亵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将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论如何,“易冲动”能成为猥亵他人的理由吗?无论你再怎么辩解,你违法的行为已成事实,接下来等待你的只有法律的处罚。希望这个处罚能让这名男子好好反省自己,并改过自新,同时,也希望此事能给其他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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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一名39岁的刘姓男子乘坐火车前往南京,参加一个交易会。当坐在他旁边的女孩说话时,他觉得女孩长得像自己,于是问起了她。他发现女孩来自河南省,半夜时分,他看到坐在旁边的女孩睡着了,所以有了坏主意。
男的趁机上厕所,起来就摸女生的身体,回来就摸女生的胸。然而,女孩发现了,然后他报警了。当火车到达常州火车站时,警察将刘移交给当地警方。
据刘某供述,其离异已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容易冲动。目前,刘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
其实只是一个没有夫妻生活的长期离婚后实施违法行为的幌子。就算刘不离婚,也不会随便碰别人吧?
本案中,刘在女生睡觉时,在厕所内起身,触摸女生身体。这时候对于受害者来说,一定是误以为对方大意了。毕竟半夜有些暧昧,但是回来后又摸了自己一下,所以这次很明显是故意的。
因为是在女孩睡觉的时候抚摸他人,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被害人毫无防备的猥亵行为,是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
目前,刘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显然,经过调查,刘被认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或者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上述规定来看,被处以7日行政拘留,可以算是第一次处罚的中间位置。
至于刘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其实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猥亵行为的持续时间、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是否有预谋和准备、行为人是否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等。
如果同时存在上述几种因素,显然可以以强制猥亵罪进行查处。如果有,属于轻微案件,不认为是犯罪,可以治安处罚。
同样,既然事件发生在火车这样的公共场所,那么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女孩意识到猥亵行为后,及时报警,警察第一时间抓住了男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为勇敢的女孩点赞!遇到这种事必须勇敢地站出来,女孩子在外要保护好自己,遇到侵犯一定要站出来维护自己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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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控曝光!男子当街猥亵女子裸露下体 被抓后称自己大龄未婚“一时冲动”)
监控曝光!男子当街猥亵女子裸露下体 被抓后称自己大龄未婚“一时冲动”(来源:封面新闻)
【监控曝光!男子当街猥亵女子裸露下体 被抓后称自己大龄未婚“一时冲动”】近日,浙江永康。永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接到市民祝女士报警,称其4月2日在丽州桥附近广场被一男子猥亵。经审讯,48岁的周某未婚,有盗窃和偷窥前科。周某称自己大龄未婚,看到漂亮女性就会产生心理欲望。加上当天喝了酒一时冲动控制不住自己。目前,周某因猥亵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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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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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早晨,一辆正在缓缓行驶的公交车上,一名5旬男子身穿黑色衣裤,提着黑色袋子,穿过人群,悄悄坐在一个双人座上,将粗糙的大手伸向身边女子的大腿处……这一幕,被后座的两名初中生看在了眼里。此前,他们特地坐在了该女子身后。这是男子第三次实施猥亵行为,每一次的目标都是同一个女子,对方的恐惧,让他肆无忌惮。公交车上的播报声响起,终点站到了,男人起身离开。两名初中生毫不犹豫跟了上去,他们与事先等在此处的同学配合,在一条隐蔽小巷子里将男人堵住,并报警。2月14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男子因涉嫌猥亵罪被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为了肯定三名少年的勇敢,目前承办检察官已经向雨花区教育局发函,建议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表彰。△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跟随:从起点站上车紧盯嫌疑男子一个消息在雨花区某中学一初三班级里炸开了锅:有同学亲眼看见,在每天最早一班的266路公交车上,一名中年男子经常实施猥亵,偷偷摸女子大腿。每次,男子都会在266的终点站下车。266路公交车是一趟途经学校的线路,车上搭乘的乘客大部分是学生,看着身边打扮奇怪的中年男子,受害女子努力反抗,却不敢大声呼救。于是,一个详实的计划,在几名学生中酝酿出来。他们决定,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一起努力抓住对方。14岁的小佳就是其中一个,她在此前独自观察到了该男人的猥亵行为,出于安全考虑没有贸然行动。“我们几个同学约定好一起去看看。2022年9月30日早上,我和同学小涵提前坐上266路公交车观察,另外的同学则在终点站接应。”2022年9月30日早上6点多,小佳与小涵,各自从家附近的公交站台搭乘最早一班的266路公交车。而小材与同学早早等候在266线路的终点站。小佳选择从266路公交车始发站上车,她挑选了后排一处视线最好的位置,方便时刻观察着车厢内的情况。不一会,车辆到达途经站点,小涵上车。在等待上车的队伍里,他们看到了这次要保护的目标。小佳与小涵交换了眼神后,坐在了女子身后的双人座椅上。车辆继续缓缓而正常地向前行驶,每到一个站点,不断有新的乘客上车。当公交车停靠在环保大道正大路口公交站时,一个异常的情况引起了小佳和小涵的警觉:混在学生人群中,有一个中年男子的样子显得格外突兀。“我当时注意到了,他是人群中最后一个上车的,身穿黑色长袖,黑色长裤,还戴了一副黑色眼镜,身上还背了一个黑色皮包。”小佳认出了该男子,她观察到,男子一开始是站着的,往车厢里四处张望。当车辆再次到达途经站点时,坐在女子身边的乘客下了车。此时,车上有许多的空位,但黑衣男子却径直走向了该女子,在她身边坐了下来。之后,黑衣男子用黑色袋子遮住自己的下身,另一只手伸向旁边女子的大腿。女子不断反抗,出声呵斥,想伸手想将其拉开未果。这一幕,恰好被坐在后面的小佳与小涵看到。终于,终点站到了。黑衣男子起身下车,小佳与小涵压下内心的愤怒,赶紧跟了上去。智堵:同学合力将人围住后报警与此同时,等候在终点站的小材看了看手表,时间显示是2022年9月30日早上7点多。清晨的第一辆266缓缓停下。他看到,小佳与小涵跟随在一个身穿黑衣的中年男子身后。二人指出,该黑衣男子正是他们计划去堵住的人。“他们说,该男子就是之前在车上对女子进行猥亵的人,而且这次乘车他也实施了猥亵。我们就准备过去将他围住。”小材说,他们的目光一直关注着黑衣男子,也引起了对方的警觉。原本正在走路的他,开始快速跑了起来。见对方奔跑,小材等人也赶忙追了上去。此时,小佳也迅速跑到学校门口,向校门口的老师寻求帮助。“他跑到学校东北边围墙外一个箱子里的草丛躲着。我和小涵发现了他,并将他抓了出来,然后我们将他围住不准走。”小材说,现场的动静也引来了不少学生家长的关注。男子被大家合力围住后,小涵向旁边的家长借电话报了警。之后,学校的老师和民警陆续到达了现场,民警将该男子带走了。经过调查,车内监控视频显示,这是黑衣男子第三次动手。每次都是搭乘最早一班的266路公交车,从同一个站点上车,从终点站下车。且男子三次都想办法坐在了同一个女子身边。检方:建议对少年进行表彰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黑衣男子姓孙,山东济宁人,今年58岁。为了在车内寻求刺激,三次采用抚摸大腿的方式猥亵受害人。受害女子表示,她曾出言制止过对方,也用水杯砸过对方,但是她不敢喊出来。“我很害怕,担心喊出来对方会伤害到我。”被害女子的恐惧,让孙某更肆无忌惮。“第一次动手是2022年9月27日,我在车上的行为,被一个女性轻声骂过‘丢人’,这让我觉得刺激。”孙某说,之后为了寻求更刺激,他会在车辆即将到达终点站时,故意摸一个独自坐在椅子上的女子的腿,之后趁对方没有反应过来,迅速下车离开。此后,他又两次故技重施。他观察到女子附近会坐着一些年龄稍大的中学生,于是特地选择在车辆快到达终点站时动手,再迅速离开。孙某以为,车上的乘客大多是着急上学的学生以及他们的家长,他的行为没有人发现,因此当女子一再反抗时,他仍选择了继续。2022年9月30日,办案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226公交车上有一名男子实施猥亵,民警前往现场并抓获一名嫌疑猥亵他人的男子,后将该男子孙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犯罪嫌人孙某的海洛因、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结果均为阴性。2月14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获悉,孙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多次,孙某因涉嫌猥亵罪已被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一方面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了案件背后的故事,承办人已向雨花区教育局发函,建议对小涵等几名少年的机智与勇敢进行表彰。来源 |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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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惩处会更大胆!”浙江嘉兴,祝女士在驿站公共区域本想享受一下午后惬意时光,哪知一名陌生男子随后躺在自己身边,先是用手摸其脚踝小腿间,随后更是不顾自己的呵斥大胆地撩开自己衣服进行碰触。这时,祝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猥亵了
随即,祝女士便与触碰自己的男子发生了争吵,然而让人吃惊的一幕出现了,男子随即第三次又触碰了祝女士。此时,祝女士再没有任何犹豫立即报了警,而男子却仓皇逃跑。
事后,由于警方调取监控后迟迟没有回复自己,祝女士便称自己打了市长热线、联系媒体、还向住建局反映,最终在其努力下,案发后一个月后案件终于有了进展。警方将男子拘留,而祝女士去派出所时,男子直接跪下连声说对不起,最终警方依法对男子处以10日行政拘留。
真是色胆包天!男子光天化日之下,竟在公共场所猥亵祝女士多次,确实让人无法容忍,无疑祝女士的坚持,才会让这样的人付出代价,不然如果男子不接受惩罚, 只会让其更肆无忌惮地去伤害其他人。
对此,从法律角度看,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吗?
首先,本案中,男子多次触碰祝女士身体的行为,显然是一种猥亵行为,但是由于触碰的位置是一般身体部位,而且这样的行为属于趁着受害人不备采取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便属于利用其他方式猥亵他人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涉事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也是按照第一档处罚的上限对其进行了处罚。
其实,在《刑法》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本案中,涉事男子前后三次对受害人祝女士进行侵犯,但是由于嫌疑人并没有对受害人的隐私身体部位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由于只是一般的猥亵,对其就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涉事男子存在多次猥亵,或者猥亵的方式方法情节恶劣,其行为就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或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反而,最后祝女士终于勇敢地站出来,并多次督促有关部门部门,才让男子付出了代价,其实由于猥亵仅仅是身体接触,因此在事后取证方面便有一定的困难,毕竟无法从受害人身体上直观地看到损害,如果能够借助监控等设备,更有助于减少防范这样的不法侵害的发生。
最后,不管怎样,祝女士没有忍气吞声,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直面“流氓”的行为都值得点赞!而男子却因故意猥亵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在他的人生履历中留下了污点。作为一个成年人 ,他为自己的龌龊行为付出了代价。同时这件事也提醒了那些起色心的流氓:伸手必被捉,不要怀有侥幸心理。
因此,在冲动面前多想想后果,也许就能够控制住自己的欲望了。沾上了污点的人,在未来人生路上所付出的代价,可能远远超过自己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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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你喝多了还是咋的?”
“我被人骗了。”
2月20日晚在广东深圳的某餐馆,一男子用餐结束后突然向店老板下跪,说自己没有钱,还被骗了。
媒体资料显示,跟男子共同用餐的还有两个女子,可买单时两人却不见了踪影。据店主描述,“男的上洗手间去了,两个女的一前一后给跑了,男子说没钱买单,(我们)说算了算了。”
店主称,男子说自己没钱,只有200元,有人建议可以把手机压(押)下,之后再来付款。但男子突然跪下来,说自己不能压(押)手机。最后是另外一桌客人帮其买了单,就让该男子离开了。至于该男子为什么不使用移动支付,可能也与其不能“抵押”的手机有关。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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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深圳的某火锅店内,一女子遇到了一件非常闹心的事,本来开开心心地吃火锅,没想到被醉酒男子摸了屁股,在女子质问后,男子又打了女子一顿。
据悉,女子在上厕所的时候,遇到了一名满身酒精味的男子,不料男子竟然用手摸了女子一下屁股,女子可没惯着这名醉酒男子,当即质问为什么摸她屁股。
男子见女子不好惹立即道歉,可女子却不想就此放过这个色狼,厉声喝道:你没有摸我屁股,为什么给我道歉?
女子的声音吸引了不少前来吃火锅的顾客,男子觉得颜面扫地,便恼羞成怒地打了女子,拽着女子的头发,一下将其甩翻。
看到同伴被打,女子同行的朋友立即上来帮忙,场面一度十分混乱,直到火锅店内服务人员将其拉开,并报了警。
目前,双方均已被警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有的人说,喝了酒就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了,还打女人,真是变态啊,应该严惩。
喝酒不是闹事的理由,支持女子的做法!加油!维权到底!
从法律上讲,本次事件应当如何定性,男子会受到何种处罚?
警方将男子带回派出所后,首先要看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如果男子醉酒,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将该醉酒男子约束至酒醒。但因其醉酒在火锅店内闹事,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应当对其作出处罚。
男子虽然醉酒,但其趁女子不备,对女子作为猥亵动作,已经违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男子酒醒后将面临5日至10日的行政拘留。
此外,在面对女子质问时,男子还对女子进行了殴打,这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殴打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作出了明文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男子殴打女子的行为,也应当视情节作出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男子醉酒闹事,违反了多项治安管理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也就是说,对于男子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的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可以合并执行,但不能超过20日。
在女子被打的时候,女子同伴参与到其中,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女子同伴看到女子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受任何处罚。
最后,呼吁更多的女性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大胆地依法维权,对于侵害女性安全的行为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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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面对猥亵行为时,勇于反抗,应该没人会觉得有何不妥。广西的潘某(女),在遭到醉酒男子的猥亵时,却因为一个推搡的反抗行为,导致该男子摔倒后死亡。
潘某虽然摆脱了猥亵的侵害,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调查了一年多,之后又被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赔偿87万余元。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案件背景
时间回到2020年的5月27日晚,时年47岁的潘某与朋友王某均在另一名朋友家中吃饭、喝酒。吃完饭后已是22时许,因时间有些晚,潘某便邀请王某一同回家。
步行途中,醉酒的王某却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
可是当二人继续走了一段时间后,王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但又被潘某用手推开。结果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在地上,昏迷不醒。
见王某昏迷不醒,潘某赶忙打电话喊人帮忙。之后王某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但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某医院治疗。
经过几天的抢救,王某的伤势未见好转,反而愈加严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因王某的伤势并不乐观,王某的家人在2020年6月4日到派出所报案,称王某于2020年5月27日晚上酒后在路上跌倒昏迷不醒。
潘某从未想过王某被自己这么一推,竟会伤得如此严重,也在2020年6月4日,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2020年6月9日,王某经过13天的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事后经鉴定,王某的死因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因潘某主动自首,并供述了事发的经过,现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遂以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立案侦查,于2020年8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其实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个角度就是,潘某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潘某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推开王某的行为,会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无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
再一个角度就是潘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是即便说潘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但潘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便对王某造成了损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潘某是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而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
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某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王某的死亡结果属于《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检察机关认为,潘某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无法预见到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行为(自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故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但王某的家属对该决定并不服气,依法向其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知何故,原检察机关撤销了对潘某的不起诉决定书,故上级检察院在2021年6月17日决定终止办理。(原决定书已被撤销,故缺乏申诉的基础)
2021年7月30日,原检察机关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某作不起诉处理。(为何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书,时隔近一年又再次决定不起诉,期间发生了什么,无从得知。)
王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向潘某索赔87万余元
王某家属得知检察机关再次决定不起诉,便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潘某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家属作为原告认为,潘某的行为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王某确系被潘某推倒后,导致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潘某的推搡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潘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3167.69元。
(其中,死亡赔偿金717180元,丧葬费43056元,医疗费44805.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845元,护理费1981.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潘某则答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损失计算没有异议,但是自己对于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事发当时,是因王某强行对自己搂抱、亲吻,自己才实施反抗推了王某。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潘某是否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潘某推搡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潘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王某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定性问题。
因案发当时只有潘某与王某二人在场,并无其他第三人以及监控录像等其他证据,因此对于案件事实部分,其认定依据更多的只能依靠潘某在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内容。
据潘某当时的陈述,王某违背潘某意愿,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行为,即便在民法领域中,也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性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该行为的定性,虽然王某家属辩称,“事发当日是潘某用电车带着王某并主动要求和王某一起回家,据此可看出潘某对王某并不反感,王某的行为并不是性骚扰”。
但该主张并无道理,更无法律依据。主动要求结伴而行,并不代表王某就可以违背潘某意愿而对其猥亵,两者之间并不关联。
二、潘某行为的定性。
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即起因要件、时间要件、主观要件、对象要件以及限度要件。(学理上的观点可能表述略有不同,但基本要素大致相同)
本案中,王某违背潘某意愿,对其实施搂抱、亲吻等行为,侵犯了潘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法侵害的行为。
而事发当时,王某处于醉酒状态,且天色已晚、周边无人,对潘某而言,王某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在此情形下,潘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出于本能推开王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因此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与此同时,从防卫限度来说,潘某只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本能地推开了王某,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该行为本身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王某倒地后,潘某又积极求助他人,及时采取了施救措施,故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
既然本案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则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潘某隐瞒其推倒王某的事实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王某的家属还称,潘某并未第一时间告知王某是被自己推倒的,而是一直隐瞒了该事实。直到王某家人报警之后,潘某才供述了该事实。
因此王某家属认为,潘某隐瞒了推倒王某的事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之后的鉴定意见中,均能显示王某在倒地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且最终王某的死因与初步诊断是一致的,均系颅脑损伤导致。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潘某隐瞒推倒王某的事实,导致了王某没有得到及时的对症治疗。因此,潘某是第一时间告知王某是被自己推倒后跌伤的,还是在事后几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称,王某是被自己推倒的,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的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王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
王某跌倒后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并最终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在当时的环境下,如果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不仅有悖常理,也无法律规定。
而潘某推倒王某的行为,相对于王某的猥亵行为而言,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王某跌倒后导致死亡,但潘某对此结果并无过错,也无过失。故原告要求潘某支付赔偿金873167.69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结语
本案可以说又是一个有关正当防卫的积极案例。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并未只从王某死亡的结果,来认定潘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避免了以结果论的机械做法,非常值得称赞。
但与此同时,也并非没有质疑的观点。
因为事发当日,现场只有潘某和王某二人,王某是否存在猥亵行为,潘某是否真的是在被强制、逼迫的情形下,作出的防卫行为,只能依靠潘某的供述。
潘某的供述是否真的就是事实的真相,也难免会让王某的家人产生怀疑。
从刑事角度来说,当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潘某行为的唯一性、确定性,足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只能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证据利益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刑事原则。
而在民事角度来说,本案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潘某是否存在过错,也应由原告即王某的家属来举证。
正如本案的认定,原告方并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潘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即便怀疑潘某的供述是否真实,但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本案的结果也并无问题。
其实法院在判决中的一句话说得很好,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将责任都推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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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一段女子深夜遭暴打的视频热传。视频中,一名女子深夜被一男子当街暴力殴打及拖拽。绵阳警方率先介入排查。
6月25日,全国多地警方也介入排查。当日下午,新京报记者锁定事发地为大连。随后大连警方通报称正在全力侦破该案件,被打女子经治疗已出院。昨晚,大连警方再次通报称打人男子被控制。
图/视频截图。 新京报拍者
男子当街暴力殴打女子
这段将近2分钟的监控视频显示,6月22日凌晨,一女子独自在街上行走,迎面过来一男子突然对其殴打,女孩被打倒在地后,该男子开始踢踹,连续施暴一分多钟。其间,该男子还曾试图撕开女孩衣服、脱下女孩短裙。女孩疑似被打晕后,被男子拖出监控范围。
该段视频发出后,在网上迅速引发关注,不少微博大V跟进转发,网友也开始寻找事发地。
绵阳网警多次发声
此后,有网友在网上贴出自称绵阳网警的人主动询问相关情况的消息,认为绵阳市是事发地。
6月24日晚间至6月25日凌晨,@绵阳网警巡查执法 发布多条微博,表示绵阳警方也不知事发地,但将尽最大努力去核查。6月25日3时,绵阳网警再次发微博称,已梳理出相关线索,有些已转属地核查,有些正在办理。
当日上午,全国多地警方接力排查该事件。下午,新京报记者核实到事发地位于大连。昨晚大连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女子深夜当街被男子暴打事件】
●6月24日12时21分:
微博网友发布了一段监控视频,其中显示6月22日凌晨,街头一名男子连续拳打女孩面部,脚踢头部,撕扯衣物。
●6月24日21点47分:
@绵阳网警巡查执法 发文征集线索,表示希望尽早找到事发地,找到受害者,惩治嫌疑人。
●6月24日23时48分:
@头条新闻 发博报道该事件。
●6月25日3时42分:
@绵阳网警巡查执法 发布线索汇总,称有些已转属地核查。
●6月25日8时26分:
聊城警方发文称经连夜核实,全市未发生类似警情。
●6月25日8时-10时:
央视新闻、人民日报、公安部先后发文征集线索。
●6月25日上午:
新京报记者向上海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厅等单位核实,都得到否定回复。
●6月25日11时许:
梅州警方和莆田警方发文称未有类似案件。
●6月25日13时19分:
新京报记者核实到大连苍山路确有一名女子被打的警情。
●6月25日15时20分:
大连警方通报称,视频系6月22日凌晨发生在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被害人吴某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经诊断,被害人经治疗已出院。大连警方将对案件侦办情况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女子深夜街头被暴打后,新京报核实到事发地位于大连,现场照片显示垃圾桶、小汽车的特征(右)和网传视频中的(左)高度吻合。
■ 追访
多地警方和媒体接力寻找事发地
该事件发酵后,全国多地警方陆续介入。6月25日上午,聊城警方发布消息称,经连夜走访核实,视频中街道并不在聊城。
接着公安部通过微博@中国警方在线 对案件进行了描述并在网上征集线索。微博称“尚未找到源头。发挥网友力量,共同揪出此人。扩散!”
11时4分,广东梅州警方介入调查,他们发布消息称,接到“视频中女子是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人并遇害”的消息后,立即介入调查,调查结果否认了该消息。梅州警方还称,6月20日以来,也未曾接到此类报警。
接到排查线索的福建莆田警方也快速介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地6月17日发现的一具女尸并非视频中被殴打的女子。
在此期间,人民日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北京时间等知名媒体也多次转发征集线索的消息,均未有进一步发现,线索到此中断。
新京报记者还向上海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厅等单位核实,属地内是否发生相关警情,但都得到否定回复。
事发大连 打人男子已被警方控制
6月25日上午,有网友发文称自己是知情人,被打女子曾到他所在店铺。
该网友称已经在当地报警,并表示被打女生没什么大碍。他有顾虑,不愿将过多信息向外界透露。在文中,他表示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派出所知悉相关情况。
新京报记者向事发地辖区21个派出所逐一核实,最终华东路派出所回应其辖区有疑似警情。新京报派员到场核实,发现相关细节与网传视频高度一致。其中包括垃圾桶的位置、小汽车的位置、大树的位置、长椅的位置、树叶特征等均能吻合。马路上还留有一摊疑似血迹的痕迹。
6月25日15时,大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通报称,经该市警方核实,事件系6月22日凌晨1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
警方查明,被害女子姓吴,现年29岁,系辽宁盘锦人。当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随后拨打110报警。接警后,甘井子警方连夜立即开展工作,并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
昨晚,大连警方再次通报称,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被控制。经初查,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对吴某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 律师说法
女子如轻伤 施暴男子或面临刑罚
男子当街殴打女子的行为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其行为该如何定性?昨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如果仅仅是脸部软组织挫伤,轻微伤的概率比较大,但具体要做专门的司法鉴定。如果是轻微伤则不构成刑事犯罪,最多只是行政拘留;如果构成轻伤,施害男子则有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邓学平认为,如果该案真的构成轻伤,男子是在公共场合公开施暴,且造成一些网络影响,社会示范效应不好,量刑或许会考虑相应情节,但这不是法定必须要考虑的。如果不构成轻伤,也就不存在量刑的说法。
新京报记者 倪兆中 吴荣奎 赵志远 靳晴 实习生 陈冀 王静远 实习生 陈美竹
编辑 林野 贾悦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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