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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 警方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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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道歉
    作者:浙江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27 08:28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此前报道:

    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

    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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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5
    快照:

    原标题: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称,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总台记者 贾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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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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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2-26 21:53
    快照:

    据@翠屏公安 消息,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此前媒体报道,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编辑 邓淑红 来源 @翠屏公安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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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引争议,警方:撤销处罚、当面道歉
    作者: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0:49
    快照:

    近日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

    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

    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

    引发网友关注

    网传视频截图

    当地警方通报:

    已撤销处罚、退还罚款并当面道歉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不少网友对警方的处罚表示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称,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不会再电鱼”

    据报道,2月26日,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自家鱼塘电鱼是否违法?

    律师:关键在于电网设备是否合法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据新黄河,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了详细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济南时报·新黄河

    编辑:唐梦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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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警方道歉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
    快照:

    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新闻多一点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这条法规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他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视频下方还有一段字幕是:“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被处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这一情况似乎被不少网友忽略了。视频发布一个小时后,针对网友表示“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工作人员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这样,那么将渔业法第三十条放在这里,不仅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也引发争议和误解。

    而且,警方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男子进行处罚也有待商榷,警方应该明确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种电网设备。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

    涂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来源|光明网综合自@翠屏公安、澎湃新闻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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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宜宾警方撤销处罚 当事人:派出所已退款道歉,以后不再电鱼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6 17:57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引发网友围观。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事人廖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上述警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承诺以后不再电鱼。

    此前网传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

    经核查会审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已撤销处罚 向当事人道歉并获谅解

    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宜宾市、翠屏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宜宾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同时,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对话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就用网捕,不会再电鱼”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廖某某所在的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板栗春村的鱼塘时,廖某某并不在家,其母亲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据了解,宜宾公安对网友反映情况高度重视,数次会审涉及的法律问题,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法制等部门核查会审,已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退回廖某某所缴罚款,责成派出所向廖某某当面赔礼道歉。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宜宾公安情况通报最后称。

    警方通报

    延伸阅读: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许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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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就“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道歉,但普法比道歉更重要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0:39
    快照: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和争议。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据2月26日北京日报)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报道,当事人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的。警方处罚公布后,不少网友觉得很困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没有影响他人权益,完全是自家的事,为什么违法?

    更有不少网友借机宣泄情绪,调侃警方,提出诸如“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如果我自己摔伤了,然后去买一个创可贴来贴起算不算非法行医?”之类的问题,搞得场面很难堪。这些讨论无非是想跟警方要一个说法,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随后,警方就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罚款退了,道歉也说了,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楚。

    警方通报

    事实上,在警方道歉前后,网友们对此事并非一面倒地觉得“不该管”“不该罚”,很多人其实都有一种认知,那就是电鱼本身就是有危害的,很危险也很野蛮,不管是不是在自家鱼塘,都至少应该依法制止。

    也有法律人士分析,由于私人鱼塘不是公共水域,不涉及公共渔业资源,警方按照《渔业法》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确是很奇怪的,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更说得过去。但是这就要进一步明确,该男子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设备电鱼,是否属于“电网设备”。

    此前,也有一个类似案件,江苏盐城射阳县一名男子因在自家鱼塘用电瓶、电压转换器和网兜组成简易捕捞工具,用电力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200元,并未引发争议。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是否发短视频上网,引起的反响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因为射阳县的警方适用法律更加清晰明了,更不容易引发争议。

    本来是一个小案子,却遭遇如此强烈的质疑,翠屏警方想要尽快平息事态可以理解,知错就改的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是所涉的法律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如果当事人的确使用了电网设备,那么还是应该依法处理,不然,各地的处理结果都不一样,会给人一种“谁闹谁有理”的感觉,以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会陷入模糊和混乱。

    而且,现在的结果似乎是告诉大家,在自家鱼塘电鱼就是毫无问题的,警方完全不应该管,这其实也容易引发风险,造成隐患。热播剧《狂飙》中,高启强命运发生转折的一大重要事件,就是目睹了黑帮分子徐江的儿子徐雷电鱼意外身亡的一幕,该场景令人印象深刻,也充分地说明了电鱼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事实上,电鱼导致自身身亡的案例从来都不少,有时候使用不当,还可能祸及无辜他人,所以,不管是否涉及渔业资源,电鱼行为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需要有更加详细清晰的说理释法。

    这一案件的关注度这么高,也正好是普法的好机会,如果警方能够借机把法律问题说清楚,把法律权威树起来,比目前这个简短却让很多人迷惑的道歉,可能更有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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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四川宜宾警方:已撤销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翠屏公安 微博2月26日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来源:@翠屏公安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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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黄河记者:孙敏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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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道歉
    作者:浙江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27 08:28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此前报道:

    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

    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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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5
    快照:

    原标题: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称,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总台记者 贾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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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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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2-26 21:53
    快照:

    据@翠屏公安 消息,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此前媒体报道,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编辑 邓淑红 来源 @翠屏公安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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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引争议,警方:撤销处罚、当面道歉
    作者: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0:49
    快照:

    近日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

    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

    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

    引发网友关注

    网传视频截图

    当地警方通报:

    已撤销处罚、退还罚款并当面道歉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不少网友对警方的处罚表示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称,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不会再电鱼”

    据报道,2月26日,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自家鱼塘电鱼是否违法?

    律师:关键在于电网设备是否合法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据新黄河,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了详细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济南时报·新黄河

    编辑:唐梦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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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警方道歉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
    快照:

    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新闻多一点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这条法规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他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视频下方还有一段字幕是:“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被处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这一情况似乎被不少网友忽略了。视频发布一个小时后,针对网友表示“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工作人员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这样,那么将渔业法第三十条放在这里,不仅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也引发争议和误解。

    而且,警方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男子进行处罚也有待商榷,警方应该明确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种电网设备。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

    涂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来源|光明网综合自@翠屏公安、澎湃新闻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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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宜宾警方撤销处罚 当事人:派出所已退款道歉,以后不再电鱼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6 17:57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引发网友围观。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事人廖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上述警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承诺以后不再电鱼。

    此前网传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

    经核查会审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已撤销处罚 向当事人道歉并获谅解

    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宜宾市、翠屏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宜宾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同时,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对话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就用网捕,不会再电鱼”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廖某某所在的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板栗春村的鱼塘时,廖某某并不在家,其母亲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据了解,宜宾公安对网友反映情况高度重视,数次会审涉及的法律问题,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法制等部门核查会审,已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退回廖某某所缴罚款,责成派出所向廖某某当面赔礼道歉。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宜宾公安情况通报最后称。

    警方通报

    延伸阅读: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许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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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就“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道歉,但普法比道歉更重要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0:39
    快照: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和争议。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据2月26日北京日报)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报道,当事人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的。警方处罚公布后,不少网友觉得很困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没有影响他人权益,完全是自家的事,为什么违法?

    更有不少网友借机宣泄情绪,调侃警方,提出诸如“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如果我自己摔伤了,然后去买一个创可贴来贴起算不算非法行医?”之类的问题,搞得场面很难堪。这些讨论无非是想跟警方要一个说法,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随后,警方就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罚款退了,道歉也说了,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楚。

    警方通报

    事实上,在警方道歉前后,网友们对此事并非一面倒地觉得“不该管”“不该罚”,很多人其实都有一种认知,那就是电鱼本身就是有危害的,很危险也很野蛮,不管是不是在自家鱼塘,都至少应该依法制止。

    也有法律人士分析,由于私人鱼塘不是公共水域,不涉及公共渔业资源,警方按照《渔业法》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确是很奇怪的,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更说得过去。但是这就要进一步明确,该男子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设备电鱼,是否属于“电网设备”。

    此前,也有一个类似案件,江苏盐城射阳县一名男子因在自家鱼塘用电瓶、电压转换器和网兜组成简易捕捞工具,用电力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200元,并未引发争议。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是否发短视频上网,引起的反响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因为射阳县的警方适用法律更加清晰明了,更不容易引发争议。

    本来是一个小案子,却遭遇如此强烈的质疑,翠屏警方想要尽快平息事态可以理解,知错就改的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是所涉的法律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如果当事人的确使用了电网设备,那么还是应该依法处理,不然,各地的处理结果都不一样,会给人一种“谁闹谁有理”的感觉,以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会陷入模糊和混乱。

    而且,现在的结果似乎是告诉大家,在自家鱼塘电鱼就是毫无问题的,警方完全不应该管,这其实也容易引发风险,造成隐患。热播剧《狂飙》中,高启强命运发生转折的一大重要事件,就是目睹了黑帮分子徐江的儿子徐雷电鱼意外身亡的一幕,该场景令人印象深刻,也充分地说明了电鱼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事实上,电鱼导致自身身亡的案例从来都不少,有时候使用不当,还可能祸及无辜他人,所以,不管是否涉及渔业资源,电鱼行为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需要有更加详细清晰的说理释法。

    这一案件的关注度这么高,也正好是普法的好机会,如果警方能够借机把法律问题说清楚,把法律权威树起来,比目前这个简短却让很多人迷惑的道歉,可能更有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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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四川宜宾警方:已撤销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翠屏公安 微博2月26日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来源:@翠屏公安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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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黄河记者:孙敏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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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道歉
    作者:浙江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27 08:28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此前报道:

    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

    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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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5
    快照:

    原标题: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称,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总台记者 贾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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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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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2-26 21:53
    快照:

    据@翠屏公安 消息,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此前媒体报道,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编辑 邓淑红 来源 @翠屏公安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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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引争议,警方:撤销处罚、当面道歉
    作者: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0:49
    快照:

    近日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

    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

    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

    引发网友关注

    网传视频截图

    当地警方通报:

    已撤销处罚、退还罚款并当面道歉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不少网友对警方的处罚表示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称,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不会再电鱼”

    据报道,2月26日,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自家鱼塘电鱼是否违法?

    律师:关键在于电网设备是否合法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据新黄河,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了详细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济南时报·新黄河

    编辑:唐梦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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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警方道歉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
    快照:

    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新闻多一点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这条法规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他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视频下方还有一段字幕是:“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被处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这一情况似乎被不少网友忽略了。视频发布一个小时后,针对网友表示“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工作人员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这样,那么将渔业法第三十条放在这里,不仅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也引发争议和误解。

    而且,警方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男子进行处罚也有待商榷,警方应该明确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种电网设备。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

    涂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来源|光明网综合自@翠屏公安、澎湃新闻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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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宜宾警方撤销处罚 当事人:派出所已退款道歉,以后不再电鱼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6 17:57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引发网友围观。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事人廖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上述警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承诺以后不再电鱼。

    此前网传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

    经核查会审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已撤销处罚 向当事人道歉并获谅解

    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宜宾市、翠屏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宜宾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同时,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对话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就用网捕,不会再电鱼”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廖某某所在的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板栗春村的鱼塘时,廖某某并不在家,其母亲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据了解,宜宾公安对网友反映情况高度重视,数次会审涉及的法律问题,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法制等部门核查会审,已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退回廖某某所缴罚款,责成派出所向廖某某当面赔礼道歉。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宜宾公安情况通报最后称。

    警方通报

    延伸阅读: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许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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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就“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道歉,但普法比道歉更重要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0:39
    快照: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和争议。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据2月26日北京日报)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报道,当事人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的。警方处罚公布后,不少网友觉得很困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没有影响他人权益,完全是自家的事,为什么违法?

    更有不少网友借机宣泄情绪,调侃警方,提出诸如“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如果我自己摔伤了,然后去买一个创可贴来贴起算不算非法行医?”之类的问题,搞得场面很难堪。这些讨论无非是想跟警方要一个说法,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随后,警方就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罚款退了,道歉也说了,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楚。

    警方通报

    事实上,在警方道歉前后,网友们对此事并非一面倒地觉得“不该管”“不该罚”,很多人其实都有一种认知,那就是电鱼本身就是有危害的,很危险也很野蛮,不管是不是在自家鱼塘,都至少应该依法制止。

    也有法律人士分析,由于私人鱼塘不是公共水域,不涉及公共渔业资源,警方按照《渔业法》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确是很奇怪的,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更说得过去。但是这就要进一步明确,该男子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设备电鱼,是否属于“电网设备”。

    此前,也有一个类似案件,江苏盐城射阳县一名男子因在自家鱼塘用电瓶、电压转换器和网兜组成简易捕捞工具,用电力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200元,并未引发争议。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是否发短视频上网,引起的反响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因为射阳县的警方适用法律更加清晰明了,更不容易引发争议。

    本来是一个小案子,却遭遇如此强烈的质疑,翠屏警方想要尽快平息事态可以理解,知错就改的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是所涉的法律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如果当事人的确使用了电网设备,那么还是应该依法处理,不然,各地的处理结果都不一样,会给人一种“谁闹谁有理”的感觉,以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会陷入模糊和混乱。

    而且,现在的结果似乎是告诉大家,在自家鱼塘电鱼就是毫无问题的,警方完全不应该管,这其实也容易引发风险,造成隐患。热播剧《狂飙》中,高启强命运发生转折的一大重要事件,就是目睹了黑帮分子徐江的儿子徐雷电鱼意外身亡的一幕,该场景令人印象深刻,也充分地说明了电鱼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事实上,电鱼导致自身身亡的案例从来都不少,有时候使用不当,还可能祸及无辜他人,所以,不管是否涉及渔业资源,电鱼行为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需要有更加详细清晰的说理释法。

    这一案件的关注度这么高,也正好是普法的好机会,如果警方能够借机把法律问题说清楚,把法律权威树起来,比目前这个简短却让很多人迷惑的道歉,可能更有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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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四川宜宾警方:已撤销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翠屏公安 微博2月26日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来源:@翠屏公安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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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黄河记者:孙敏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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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道歉
    作者:浙江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27 08:28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此前报道:

    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

    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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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5
    快照:

    原标题: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称,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总台记者 贾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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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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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2-26 21:53
    快照:

    据@翠屏公安 消息,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此前媒体报道,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编辑 邓淑红 来源 @翠屏公安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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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引争议,警方:撤销处罚、当面道歉
    作者: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0:49
    快照:

    近日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

    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

    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

    引发网友关注

    网传视频截图

    当地警方通报:

    已撤销处罚、退还罚款并当面道歉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不少网友对警方的处罚表示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称,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不会再电鱼”

    据报道,2月26日,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自家鱼塘电鱼是否违法?

    律师:关键在于电网设备是否合法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据新黄河,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了详细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济南时报·新黄河

    编辑:唐梦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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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警方道歉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
    快照:

    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新闻多一点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这条法规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他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视频下方还有一段字幕是:“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被处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这一情况似乎被不少网友忽略了。视频发布一个小时后,针对网友表示“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工作人员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这样,那么将渔业法第三十条放在这里,不仅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也引发争议和误解。

    而且,警方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男子进行处罚也有待商榷,警方应该明确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种电网设备。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

    涂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来源|光明网综合自@翠屏公安、澎湃新闻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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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宜宾警方撤销处罚 当事人:派出所已退款道歉,以后不再电鱼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6 17:57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引发网友围观。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事人廖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上述警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承诺以后不再电鱼。

    此前网传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

    经核查会审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已撤销处罚 向当事人道歉并获谅解

    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宜宾市、翠屏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宜宾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同时,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对话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就用网捕,不会再电鱼”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廖某某所在的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板栗春村的鱼塘时,廖某某并不在家,其母亲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据了解,宜宾公安对网友反映情况高度重视,数次会审涉及的法律问题,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法制等部门核查会审,已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退回廖某某所缴罚款,责成派出所向廖某某当面赔礼道歉。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宜宾公安情况通报最后称。

    警方通报

    延伸阅读: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许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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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就“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道歉,但普法比道歉更重要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0:39
    快照: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和争议。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据2月26日北京日报)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报道,当事人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的。警方处罚公布后,不少网友觉得很困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没有影响他人权益,完全是自家的事,为什么违法?

    更有不少网友借机宣泄情绪,调侃警方,提出诸如“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如果我自己摔伤了,然后去买一个创可贴来贴起算不算非法行医?”之类的问题,搞得场面很难堪。这些讨论无非是想跟警方要一个说法,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随后,警方就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罚款退了,道歉也说了,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楚。

    警方通报

    事实上,在警方道歉前后,网友们对此事并非一面倒地觉得“不该管”“不该罚”,很多人其实都有一种认知,那就是电鱼本身就是有危害的,很危险也很野蛮,不管是不是在自家鱼塘,都至少应该依法制止。

    也有法律人士分析,由于私人鱼塘不是公共水域,不涉及公共渔业资源,警方按照《渔业法》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确是很奇怪的,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更说得过去。但是这就要进一步明确,该男子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设备电鱼,是否属于“电网设备”。

    此前,也有一个类似案件,江苏盐城射阳县一名男子因在自家鱼塘用电瓶、电压转换器和网兜组成简易捕捞工具,用电力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200元,并未引发争议。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是否发短视频上网,引起的反响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因为射阳县的警方适用法律更加清晰明了,更不容易引发争议。

    本来是一个小案子,却遭遇如此强烈的质疑,翠屏警方想要尽快平息事态可以理解,知错就改的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是所涉的法律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如果当事人的确使用了电网设备,那么还是应该依法处理,不然,各地的处理结果都不一样,会给人一种“谁闹谁有理”的感觉,以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会陷入模糊和混乱。

    而且,现在的结果似乎是告诉大家,在自家鱼塘电鱼就是毫无问题的,警方完全不应该管,这其实也容易引发风险,造成隐患。热播剧《狂飙》中,高启强命运发生转折的一大重要事件,就是目睹了黑帮分子徐江的儿子徐雷电鱼意外身亡的一幕,该场景令人印象深刻,也充分地说明了电鱼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事实上,电鱼导致自身身亡的案例从来都不少,有时候使用不当,还可能祸及无辜他人,所以,不管是否涉及渔业资源,电鱼行为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需要有更加详细清晰的说理释法。

    这一案件的关注度这么高,也正好是普法的好机会,如果警方能够借机把法律问题说清楚,把法律权威树起来,比目前这个简短却让很多人迷惑的道歉,可能更有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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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四川宜宾警方:已撤销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翠屏公安 微博2月26日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来源:@翠屏公安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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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黄河记者:孙敏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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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道歉
    作者:浙江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27 08:28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此前报道:

    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

    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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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5
    快照:

    原标题: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称,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总台记者 贾宜超)

    更多资讯或合作欢迎关注中国经济网官方微信(名称:中国经济网,id:ourcecn)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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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2-26 21:53
    快照:

    据@翠屏公安 消息,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此前媒体报道,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编辑 邓淑红 来源 @翠屏公安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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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引争议,警方:撤销处罚、当面道歉
    作者: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0:49
    快照:

    近日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

    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

    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

    引发网友关注

    网传视频截图

    当地警方通报:

    已撤销处罚、退还罚款并当面道歉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不少网友对警方的处罚表示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称,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不会再电鱼”

    据报道,2月26日,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自家鱼塘电鱼是否违法?

    律师:关键在于电网设备是否合法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据新黄河,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了详细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济南时报·新黄河

    编辑:唐梦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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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警方道歉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
    快照:

    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新闻多一点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这条法规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他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视频下方还有一段字幕是:“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被处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这一情况似乎被不少网友忽略了。视频发布一个小时后,针对网友表示“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工作人员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这样,那么将渔业法第三十条放在这里,不仅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也引发争议和误解。

    而且,警方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男子进行处罚也有待商榷,警方应该明确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种电网设备。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

    涂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来源|光明网综合自@翠屏公安、澎湃新闻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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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宜宾警方撤销处罚 当事人:派出所已退款道歉,以后不再电鱼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6 17:57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引发网友围观。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事人廖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上述警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承诺以后不再电鱼。

    此前网传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

    经核查会审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已撤销处罚 向当事人道歉并获谅解

    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宜宾市、翠屏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宜宾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同时,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对话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就用网捕,不会再电鱼”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廖某某所在的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板栗春村的鱼塘时,廖某某并不在家,其母亲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据了解,宜宾公安对网友反映情况高度重视,数次会审涉及的法律问题,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法制等部门核查会审,已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退回廖某某所缴罚款,责成派出所向廖某某当面赔礼道歉。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宜宾公安情况通报最后称。

    警方通报

    延伸阅读: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许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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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就“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道歉,但普法比道歉更重要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0:39
    快照: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和争议。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据2月26日北京日报)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报道,当事人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的。警方处罚公布后,不少网友觉得很困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没有影响他人权益,完全是自家的事,为什么违法?

    更有不少网友借机宣泄情绪,调侃警方,提出诸如“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如果我自己摔伤了,然后去买一个创可贴来贴起算不算非法行医?”之类的问题,搞得场面很难堪。这些讨论无非是想跟警方要一个说法,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随后,警方就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罚款退了,道歉也说了,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楚。

    警方通报

    事实上,在警方道歉前后,网友们对此事并非一面倒地觉得“不该管”“不该罚”,很多人其实都有一种认知,那就是电鱼本身就是有危害的,很危险也很野蛮,不管是不是在自家鱼塘,都至少应该依法制止。

    也有法律人士分析,由于私人鱼塘不是公共水域,不涉及公共渔业资源,警方按照《渔业法》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确是很奇怪的,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更说得过去。但是这就要进一步明确,该男子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设备电鱼,是否属于“电网设备”。

    此前,也有一个类似案件,江苏盐城射阳县一名男子因在自家鱼塘用电瓶、电压转换器和网兜组成简易捕捞工具,用电力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200元,并未引发争议。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是否发短视频上网,引起的反响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因为射阳县的警方适用法律更加清晰明了,更不容易引发争议。

    本来是一个小案子,却遭遇如此强烈的质疑,翠屏警方想要尽快平息事态可以理解,知错就改的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是所涉的法律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如果当事人的确使用了电网设备,那么还是应该依法处理,不然,各地的处理结果都不一样,会给人一种“谁闹谁有理”的感觉,以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会陷入模糊和混乱。

    而且,现在的结果似乎是告诉大家,在自家鱼塘电鱼就是毫无问题的,警方完全不应该管,这其实也容易引发风险,造成隐患。热播剧《狂飙》中,高启强命运发生转折的一大重要事件,就是目睹了黑帮分子徐江的儿子徐雷电鱼意外身亡的一幕,该场景令人印象深刻,也充分地说明了电鱼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事实上,电鱼导致自身身亡的案例从来都不少,有时候使用不当,还可能祸及无辜他人,所以,不管是否涉及渔业资源,电鱼行为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需要有更加详细清晰的说理释法。

    这一案件的关注度这么高,也正好是普法的好机会,如果警方能够借机把法律问题说清楚,把法律权威树起来,比目前这个简短却让很多人迷惑的道歉,可能更有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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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四川宜宾警方:已撤销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翠屏公安 微博2月26日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来源:@翠屏公安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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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黄河记者:孙敏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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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道歉
    作者:浙江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27 08:28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此前报道:

    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

    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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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5
    快照:

    原标题: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 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称,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总台记者 贾宜超)

    更多资讯或合作欢迎关注中国经济网官方微信(名称:中国经济网,id:ourcecn)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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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警方“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2-26 21:53
    快照:

    据@翠屏公安 消息,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此前媒体报道,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编辑 邓淑红 来源 @翠屏公安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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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引争议,警方:撤销处罚、当面道歉
    作者: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0:49
    快照:

    近日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

    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

    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

    引发网友关注

    网传视频截图

    当地警方通报:

    已撤销处罚、退还罚款并当面道歉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不少网友对警方的处罚表示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称,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不会再电鱼”

    据报道,2月26日,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自家鱼塘电鱼是否违法?

    律师:关键在于电网设备是否合法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据新黄河,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了详细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济南时报·新黄河

    编辑:唐梦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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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警方道歉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
    快照:

    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新闻多一点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这条法规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他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视频下方还有一段字幕是:“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被处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这一情况似乎被不少网友忽略了。视频发布一个小时后,针对网友表示“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工作人员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这样,那么将渔业法第三十条放在这里,不仅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也引发争议和误解。

    而且,警方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男子进行处罚也有待商榷,警方应该明确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种电网设备。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

    涂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来源|光明网综合自@翠屏公安、澎湃新闻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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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宜宾警方撤销处罚 当事人:派出所已退款道歉,以后不再电鱼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6 17:57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一事引发网友围观。

    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事人廖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上述警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承诺以后不再电鱼。

    此前网传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

    经核查会审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已撤销处罚 向当事人道歉并获谅解

    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宜宾市、翠屏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

    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宜宾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同时,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图1处为廖某某鱼塘;图2处是廖某某家。

    对话当事人:

    派出所已退款并道歉

    “以后就用网捕,不会再电鱼”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廖某某所在的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板栗春村的鱼塘时,廖某某并不在家,其母亲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

    “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廖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此在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电鱼是不对,以后就用渔网捕鱼,不会再电鱼了。”廖某某表示派出所已经退还罚款并道歉了,自己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不怪他们。

    据了解,廖某某今年26岁,在宜宾长宁县附近跑运输为业。廖某某家的鱼塘位于宜宾至蜀南竹海旅游公路旁,鱼塘面积接近1.5亩,周围有村道比较开阔,时有行人过往。当地村干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廖某某平时话不多,农忙时帮家里干活,闲时打工或跑运输贴补家用。

    据了解,宜宾公安对网友反映情况高度重视,数次会审涉及的法律问题,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法制等部门核查会审,已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退回廖某某所缴罚款,责成派出所向廖某某当面赔礼道歉。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宜宾公安情况通报最后称。

    警方通报

    延伸阅读:

    电鱼确实危险曾发生死亡事故

    警方提醒: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翠屏区公安分局金秋湖派出所获悉,2021年5月1日1时25分,金秋湖派出所接110指令:在金秋湖镇明威义和村有人死亡了,家属要求派出所赶快过去。

    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经询问死者家属及法医鉴定,死者为触电死亡,死亡原因系死者张某与其连襟邓某于2021年4月30日许在义和村红厢寺小溪中电鱼,因滑倒摔到水中,触电死亡。对于死因及鉴定结论家属无异议。

    “虽然我们派出所此次对廖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纠正,但电鱼行为确实很危险,因此我们依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即使在自家鱼塘,也不要采用‘电捕’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事故。”翠屏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廖某某家所在的李端镇板栗春村党支部书记谭燕军告诉记者,虽然对廖某某的行政处罚撤销了,但是电鱼确实是危险行为,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采用电捕以外的安全方式捕鱼,以免发生意外。”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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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就“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道歉,但普法比道歉更重要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0:39
    快照: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和争议。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据2月26日北京日报)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报道,当事人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的。警方处罚公布后,不少网友觉得很困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没有影响他人权益,完全是自家的事,为什么违法?

    更有不少网友借机宣泄情绪,调侃警方,提出诸如“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如果我自己摔伤了,然后去买一个创可贴来贴起算不算非法行医?”之类的问题,搞得场面很难堪。这些讨论无非是想跟警方要一个说法,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随后,警方就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罚款退了,道歉也说了,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楚。

    警方通报

    事实上,在警方道歉前后,网友们对此事并非一面倒地觉得“不该管”“不该罚”,很多人其实都有一种认知,那就是电鱼本身就是有危害的,很危险也很野蛮,不管是不是在自家鱼塘,都至少应该依法制止。

    也有法律人士分析,由于私人鱼塘不是公共水域,不涉及公共渔业资源,警方按照《渔业法》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确是很奇怪的,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更说得过去。但是这就要进一步明确,该男子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设备电鱼,是否属于“电网设备”。

    此前,也有一个类似案件,江苏盐城射阳县一名男子因在自家鱼塘用电瓶、电压转换器和网兜组成简易捕捞工具,用电力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200元,并未引发争议。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是否发短视频上网,引起的反响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因为射阳县的警方适用法律更加清晰明了,更不容易引发争议。

    本来是一个小案子,却遭遇如此强烈的质疑,翠屏警方想要尽快平息事态可以理解,知错就改的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是所涉的法律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如果当事人的确使用了电网设备,那么还是应该依法处理,不然,各地的处理结果都不一样,会给人一种“谁闹谁有理”的感觉,以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会陷入模糊和混乱。

    而且,现在的结果似乎是告诉大家,在自家鱼塘电鱼就是毫无问题的,警方完全不应该管,这其实也容易引发风险,造成隐患。热播剧《狂飙》中,高启强命运发生转折的一大重要事件,就是目睹了黑帮分子徐江的儿子徐雷电鱼意外身亡的一幕,该场景令人印象深刻,也充分地说明了电鱼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事实上,电鱼导致自身身亡的案例从来都不少,有时候使用不当,还可能祸及无辜他人,所以,不管是否涉及渔业资源,电鱼行为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需要有更加详细清晰的说理释法。

    这一案件的关注度这么高,也正好是普法的好机会,如果警方能够借机把法律问题说清楚,把法律权威树起来,比目前这个简短却让很多人迷惑的道歉,可能更有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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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四川宜宾警方:已撤销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翠屏公安 微博2月26日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来源:@翠屏公安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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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作者:济南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12:05
    快照: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新黄河记者:孙敏

    编辑: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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