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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多家医院被投诉反向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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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02-17 08:13
    快照:

    多收0.1元被罚4500元?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记者 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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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这种事请举报!商家“反向抹零”0.1元被罚4500元……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3
    快照:

    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消费206.9元,被收207元......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反向抹零”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反向抹零”案件查处结果。2022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于前一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该商户行为违反《价格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处罚。▲“反向抹零”被查引发关注。●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针对 “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案件,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提出两种观点:①“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网友热议对于“反向抹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黄劼 王文郁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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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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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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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人,“四舍五入”情况很常见,但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作者:太原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5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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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消费故事”征文之二五四

    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讲述人:孙女士

    日常购物,商家“四舍五入”的情况很常见,即便是“五入”许多人也不会太在意。年前,我就遇到一桩这事。当天我在家门口一家熟食铺买肥肠,电子秤上显示金额是36.18元,店主告诉我36.20元,当时我就想现在用手机支付,有零有整的钱都能付,为啥要“四舍五入”,不过,也就2分钱的事,没太计较直接付了钱,没太当回事。

    前几天我看到一则关于商家“反向抹零”的新闻才得知,这种被大多数消费者默许的交易行为涉嫌违法。新闻报道称,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的典型案例中一例商家“反向抹零”案,说的是一男子与朋友去饭店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商家多收取了0.1元餐费,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这则新闻让我感到很新鲜,我专门查阅了文章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了法律这把“尚方宝剑”,今后再遇上商家“反向抹零”,维权更有底气了,可以明确说“不”。

    李晓琳 编辑整理 太原晚报

    编后

    依法维权,更有力量。消法赋予消费者诸多权利,其中就有“公平交易权”,当消费者遇上不公平的消费待遇时,有权利为自己讨公道,如有相关法律加持,维权成功几率更大。用好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权,是每一位成熟消费者的“必修课”。

    征稿启事

    消费纠纷、消费疑惑、消费心得,您均可“现身说法”,内容突出故事性,800字左右。投稿方式:稿件可寄送至新建路78号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群工部“我的消费故事”栏目;邮箱:tywblxl@163.com,联系电话:18303412315(微信同号),本栏目长期征稿,欢迎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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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收取费用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一商家被查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2-2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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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若岚 王佳)日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称在某服装店消费后付款时被多收取0.5元。

    执法人员立即根据线索到现场调查,提取该店电脑系统里的销售情况及票据,与消费者举报情况相符。经查,该店于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以5折的价格销售处理涉案商品,折后销售价格为599.5元,但店员在收取费用时未告知消费者具体收费标准,而以四舍五入为由按照6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费,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

    经营者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反向抹零”涉嫌违法,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广大消费者遇到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可以保留好销售单据,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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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单809.6元实收810元 西安一商家反向抹零或将吃高额罚单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6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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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晚,裴先生在位于西安市南院门东舍酒店三楼的东舍食唐吃饭,结账时账单金额809.6元,但最终被收810元。“饭店工作人员说最终金额只能按系统计算的为准,不满意可以去投诉。我只能支付了810元,然后通过12345投诉。” 根据账单,记者发现一条鱼的斤数为1.7斤,导致最终价格有零有整。裴先生说,“这不是钱多钱少的事,是商家的行为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1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称已接到相关投诉,正在核实。据了解,16日中午12时许,东舍食唐将多收取的0.4元原路退还至裴先生微信,经理也电话致歉并通过微信退还了809.6元。裴先生说,“我只是觉得舍入金额不合理,对菜品和服务没有质疑,饭钱已转还给经理。” 该饭店经理向记者解释说,舍入金额是收款系统自己默认的,一直未发现该问题,门店已配合市场监管所做了笔录,已联系调整算法。

    2月16日,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果最终确定情况属实将根据《价格法》违反明码标价的话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顾客消费了多少,商家就收取多少,额外多收1分钱都不行。“反向抹零”属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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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02-1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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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收0.1元被罚4500元?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记者 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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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这种事请举报!商家“反向抹零”0.1元被罚4500元……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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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消费206.9元,被收207元......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反向抹零”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反向抹零”案件查处结果。2022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于前一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该商户行为违反《价格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处罚。▲“反向抹零”被查引发关注。●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针对 “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案件,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提出两种观点:①“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网友热议对于“反向抹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黄劼 王文郁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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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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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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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人,“四舍五入”情况很常见,但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作者:太原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5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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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消费故事”征文之二五四

    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讲述人:孙女士

    日常购物,商家“四舍五入”的情况很常见,即便是“五入”许多人也不会太在意。年前,我就遇到一桩这事。当天我在家门口一家熟食铺买肥肠,电子秤上显示金额是36.18元,店主告诉我36.20元,当时我就想现在用手机支付,有零有整的钱都能付,为啥要“四舍五入”,不过,也就2分钱的事,没太计较直接付了钱,没太当回事。

    前几天我看到一则关于商家“反向抹零”的新闻才得知,这种被大多数消费者默许的交易行为涉嫌违法。新闻报道称,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的典型案例中一例商家“反向抹零”案,说的是一男子与朋友去饭店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商家多收取了0.1元餐费,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这则新闻让我感到很新鲜,我专门查阅了文章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了法律这把“尚方宝剑”,今后再遇上商家“反向抹零”,维权更有底气了,可以明确说“不”。

    李晓琳 编辑整理 太原晚报

    编后

    依法维权,更有力量。消法赋予消费者诸多权利,其中就有“公平交易权”,当消费者遇上不公平的消费待遇时,有权利为自己讨公道,如有相关法律加持,维权成功几率更大。用好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权,是每一位成熟消费者的“必修课”。

    征稿启事

    消费纠纷、消费疑惑、消费心得,您均可“现身说法”,内容突出故事性,800字左右。投稿方式:稿件可寄送至新建路78号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群工部“我的消费故事”栏目;邮箱:tywblxl@163.com,联系电话:18303412315(微信同号),本栏目长期征稿,欢迎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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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收取费用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一商家被查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2-2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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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若岚 王佳)日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称在某服装店消费后付款时被多收取0.5元。

    执法人员立即根据线索到现场调查,提取该店电脑系统里的销售情况及票据,与消费者举报情况相符。经查,该店于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以5折的价格销售处理涉案商品,折后销售价格为599.5元,但店员在收取费用时未告知消费者具体收费标准,而以四舍五入为由按照6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费,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

    经营者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反向抹零”涉嫌违法,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广大消费者遇到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可以保留好销售单据,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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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单809.6元实收810元 西安一商家反向抹零或将吃高额罚单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6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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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晚,裴先生在位于西安市南院门东舍酒店三楼的东舍食唐吃饭,结账时账单金额809.6元,但最终被收810元。“饭店工作人员说最终金额只能按系统计算的为准,不满意可以去投诉。我只能支付了810元,然后通过12345投诉。” 根据账单,记者发现一条鱼的斤数为1.7斤,导致最终价格有零有整。裴先生说,“这不是钱多钱少的事,是商家的行为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1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称已接到相关投诉,正在核实。据了解,16日中午12时许,东舍食唐将多收取的0.4元原路退还至裴先生微信,经理也电话致歉并通过微信退还了809.6元。裴先生说,“我只是觉得舍入金额不合理,对菜品和服务没有质疑,饭钱已转还给经理。” 该饭店经理向记者解释说,舍入金额是收款系统自己默认的,一直未发现该问题,门店已配合市场监管所做了笔录,已联系调整算法。

    2月16日,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果最终确定情况属实将根据《价格法》违反明码标价的话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顾客消费了多少,商家就收取多少,额外多收1分钱都不行。“反向抹零”属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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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02-1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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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收0.1元被罚4500元?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记者 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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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这种事请举报!商家“反向抹零”0.1元被罚4500元……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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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消费206.9元,被收207元......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反向抹零”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反向抹零”案件查处结果。2022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于前一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该商户行为违反《价格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处罚。▲“反向抹零”被查引发关注。●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针对 “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案件,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提出两种观点:①“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网友热议对于“反向抹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黄劼 王文郁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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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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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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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人,“四舍五入”情况很常见,但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作者:太原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5 08:12
    快照:

    “我的消费故事”征文之二五四

    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讲述人:孙女士

    日常购物,商家“四舍五入”的情况很常见,即便是“五入”许多人也不会太在意。年前,我就遇到一桩这事。当天我在家门口一家熟食铺买肥肠,电子秤上显示金额是36.18元,店主告诉我36.20元,当时我就想现在用手机支付,有零有整的钱都能付,为啥要“四舍五入”,不过,也就2分钱的事,没太计较直接付了钱,没太当回事。

    前几天我看到一则关于商家“反向抹零”的新闻才得知,这种被大多数消费者默许的交易行为涉嫌违法。新闻报道称,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的典型案例中一例商家“反向抹零”案,说的是一男子与朋友去饭店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商家多收取了0.1元餐费,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这则新闻让我感到很新鲜,我专门查阅了文章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了法律这把“尚方宝剑”,今后再遇上商家“反向抹零”,维权更有底气了,可以明确说“不”。

    李晓琳 编辑整理 太原晚报

    编后

    依法维权,更有力量。消法赋予消费者诸多权利,其中就有“公平交易权”,当消费者遇上不公平的消费待遇时,有权利为自己讨公道,如有相关法律加持,维权成功几率更大。用好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权,是每一位成熟消费者的“必修课”。

    征稿启事

    消费纠纷、消费疑惑、消费心得,您均可“现身说法”,内容突出故事性,800字左右。投稿方式:稿件可寄送至新建路78号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群工部“我的消费故事”栏目;邮箱:tywblxl@163.com,联系电话:18303412315(微信同号),本栏目长期征稿,欢迎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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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收取费用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一商家被查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2-2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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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若岚 王佳)日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称在某服装店消费后付款时被多收取0.5元。

    执法人员立即根据线索到现场调查,提取该店电脑系统里的销售情况及票据,与消费者举报情况相符。经查,该店于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以5折的价格销售处理涉案商品,折后销售价格为599.5元,但店员在收取费用时未告知消费者具体收费标准,而以四舍五入为由按照6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费,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

    经营者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反向抹零”涉嫌违法,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广大消费者遇到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可以保留好销售单据,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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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单809.6元实收810元 西安一商家反向抹零或将吃高额罚单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6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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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晚,裴先生在位于西安市南院门东舍酒店三楼的东舍食唐吃饭,结账时账单金额809.6元,但最终被收810元。“饭店工作人员说最终金额只能按系统计算的为准,不满意可以去投诉。我只能支付了810元,然后通过12345投诉。” 根据账单,记者发现一条鱼的斤数为1.7斤,导致最终价格有零有整。裴先生说,“这不是钱多钱少的事,是商家的行为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1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称已接到相关投诉,正在核实。据了解,16日中午12时许,东舍食唐将多收取的0.4元原路退还至裴先生微信,经理也电话致歉并通过微信退还了809.6元。裴先生说,“我只是觉得舍入金额不合理,对菜品和服务没有质疑,饭钱已转还给经理。” 该饭店经理向记者解释说,舍入金额是收款系统自己默认的,一直未发现该问题,门店已配合市场监管所做了笔录,已联系调整算法。

    2月16日,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果最终确定情况属实将根据《价格法》违反明码标价的话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顾客消费了多少,商家就收取多少,额外多收1分钱都不行。“反向抹零”属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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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02-1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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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收0.1元被罚4500元?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记者 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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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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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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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人,“四舍五入”情况很常见,但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作者:太原日报
    发布时间:2023-02-15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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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消费故事”征文之二五四

    商家“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讲述人:孙女士

    日常购物,商家“四舍五入”的情况很常见,即便是“五入”许多人也不会太在意。年前,我就遇到一桩这事。当天我在家门口一家熟食铺买肥肠,电子秤上显示金额是36.18元,店主告诉我36.20元,当时我就想现在用手机支付,有零有整的钱都能付,为啥要“四舍五入”,不过,也就2分钱的事,没太计较直接付了钱,没太当回事。

    前几天我看到一则关于商家“反向抹零”的新闻才得知,这种被大多数消费者默许的交易行为涉嫌违法。新闻报道称,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的典型案例中一例商家“反向抹零”案,说的是一男子与朋友去饭店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商家多收取了0.1元餐费,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这则新闻让我感到很新鲜,我专门查阅了文章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了法律这把“尚方宝剑”,今后再遇上商家“反向抹零”,维权更有底气了,可以明确说“不”。

    李晓琳 编辑整理 太原晚报

    编后

    依法维权,更有力量。消法赋予消费者诸多权利,其中就有“公平交易权”,当消费者遇上不公平的消费待遇时,有权利为自己讨公道,如有相关法律加持,维权成功几率更大。用好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权,是每一位成熟消费者的“必修课”。

    征稿启事

    消费纠纷、消费疑惑、消费心得,您均可“现身说法”,内容突出故事性,800字左右。投稿方式:稿件可寄送至新建路78号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群工部“我的消费故事”栏目;邮箱:tywblxl@163.com,联系电话:18303412315(微信同号),本栏目长期征稿,欢迎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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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收取费用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一商家被查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2-2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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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若岚 王佳)日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称在某服装店消费后付款时被多收取0.5元。

    执法人员立即根据线索到现场调查,提取该店电脑系统里的销售情况及票据,与消费者举报情况相符。经查,该店于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以5折的价格销售处理涉案商品,折后销售价格为599.5元,但店员在收取费用时未告知消费者具体收费标准,而以四舍五入为由按照6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费,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

    经营者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反向抹零”涉嫌违法,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广大消费者遇到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可以保留好销售单据,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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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单809.6元实收810元 西安一商家反向抹零或将吃高额罚单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6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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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晚,裴先生在位于西安市南院门东舍酒店三楼的东舍食唐吃饭,结账时账单金额809.6元,但最终被收810元。“饭店工作人员说最终金额只能按系统计算的为准,不满意可以去投诉。我只能支付了810元,然后通过12345投诉。” 根据账单,记者发现一条鱼的斤数为1.7斤,导致最终价格有零有整。裴先生说,“这不是钱多钱少的事,是商家的行为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1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称已接到相关投诉,正在核实。据了解,16日中午12时许,东舍食唐将多收取的0.4元原路退还至裴先生微信,经理也电话致歉并通过微信退还了809.6元。裴先生说,“我只是觉得舍入金额不合理,对菜品和服务没有质疑,饭钱已转还给经理。” 该饭店经理向记者解释说,舍入金额是收款系统自己默认的,一直未发现该问题,门店已配合市场监管所做了笔录,已联系调整算法。

    2月16日,南院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果最终确定情况属实将根据《价格法》违反明码标价的话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顾客消费了多少,商家就收取多少,额外多收1分钱都不行。“反向抹零”属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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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7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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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文/记者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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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这种事请举报!商家“反向抹零”0.1元被罚4500元……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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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消费206.9元,被收207元......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反向抹零”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反向抹零”案件查处结果。2022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于前一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该商户行为违反《价格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处罚。▲“反向抹零”被查引发关注。●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针对 “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案件,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提出两种观点:①“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网友热议对于“反向抹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黄劼 王文郁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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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心救治2个多月,这家医院将患者从生死线上拉回
    作者:荆楚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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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周洪阳 通讯员管菊艳、柳斌、罗津)“没想到我还活着?真是个奇迹。”2月24日上午,通过孝感市中心医院多学科的联合诊治,73岁重症肺炎患者何先生经过2个多月的营救,转危为安。

    患者家属赠送锦旗。记者周洪阳 摄

    2022年12月15日,来自孝南区的何先生突发高烧,体温到达39.4摄氏度,面色发紫,呼吸急促,后因病情恶化,紧急转诊至孝感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检查发现,他患有重症新冠肺炎、呼吸衰竭、高血压、视力丧失、听力减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侧股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由于各项生命体征都亮起”红灯“,主治医师决定对其开展气管插管。

    依据最新诊疗规范,在治疗新冠肺炎的同时也要治疗基础性疾病。因为何先生年龄较大,基础疾病较多,病情危重,恢复比较缓慢,其后,患者的肺部又合并了耐碳青霉烯肺炎克雷伯菌肺部感染,一度出现大量脓痰、氧合下降、血压下降、休克等症状表现,随即进入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继续治疗。

    医护人员正在帮何先生坐上轮椅。记者周洪阳 摄

    “这类感染的特点是多重耐药、耐药性传播快,病死率高。我们临床可用抗菌药物有限,这无疑给治疗加大了难度。”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副主任医师胡小飞说。

    为了解决问题,胡小飞立刻上报医务科,召集临床药学、感控科、营养科、呼吸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的专家组成团队,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梳理了患者的每一个脏器,为患者制定系统性治疗方案。

    “危重病人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治疗,针对病菌感染,呼吸科和临床药学对患者进行了系列药物治疗,同时进行床旁支气管镜痰液引流;营养科为患者调理身体,提高免疫力,促进痰液的排出。康复理疗师使用电疗法、肌肉恢复疗法等方式,对患者因长期卧床导致的肌肉萎缩情况进行改善,特别是呼吸肌肌力的逐步提高。”胡小飞说。

    呼吸重症监护病区。记者周洪阳 摄

    目前,何先生已经可以进行自主呼吸、咳嗽、进食,并在医生协助下坐上轮椅,进行基础的恢复训练。“病情一直反反复复,我们一度想要放弃,是医生让我们保持希望,去努力搏一把,感谢他们的精心救治,把父亲从生死线上拉了回来。“患者家属何女士对记者说,他们能感受到医生和护士们的不懈努力。

    医生查房。记者周洪阳 摄

    “像这样的病人,60%至70%可能会因为后期并发症等各类原因去世,何先生能够救治成功,除了救治及时,也与多学科联合诊疗密切相关,是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胡小飞说。

    胡医师提醒:患者在阳康之后,往往还会有一些咳嗽、胸闷等情况,这些表现大部分较轻微,大家心态需保持平稳,在免疫力还未恢复前,仍需注意保暖,不要熬夜、抽烟喝酒,多吃高蛋白质的饮食。

    据悉,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从去年12月份起,共收治了51名重型、危重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其中,10名患者进行了气管插管,成功拔管2人,气管切开2人。完成床旁支气管镜15人次,床旁超声20人次,床旁胸片20人次,CRRT(连续肾脏替代疗法)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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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近期多家医院接诊甲流患者 医生:无需惊慌,有成熟应对手段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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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日,百度指数显示“甲流”的搜索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微博和抖音平台,“甲流”的相关话题也频频登上热搜。

    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多家市级公立三甲医院了解到,各医院近期均有接诊到相关甲流病例,“平均每天接诊数十例,其传染性相较新冠弱很多,症状有一些相似”,几名医生都表达了类似的说法。

    2月27日,成都高新医学会发布提示信息。其中称,甲型H1N1流感进入高发期,注意它不是普通感冒,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普通感冒是一般细菌、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流行性感冒一般都是由流感病毒导致的,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普通感冒和流感有明显的症状区别,例如普通感冒一般不发热或低热,而流感会出现高热症状。

    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第三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也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了甲流提示。他们提醒市民,面对甲流无需惊慌,只是流行性感冒的一种,每年冬春都是高发季节。而对于甲流,目前有成熟的应对手段,例如普通症状服用奥司他韦即可,小儿有专门的颗粒剂,正确的治疗方法,均可有效预防症状发展为重症。

    ▲图据网络

    红星新闻记者还从成都市多家药店了解到,近期购买“奥司他韦”的市民较多,部分药店该药品出现紧缺情况。

    甲流是如何传播的?对此,成都市疾控中心于近期发布了相关提示:与普通感冒相比,流感传染性强,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飞沫传播,也可以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了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能引起感染。

    具体如何预防,成都市疾控中心提醒做好以下这几点↓↓:

    个人日常如何预防流感1、接种流感疫苗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推荐60岁及以上老年人、6月龄至5岁儿童、孕妇、慢性病患者和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每年优先接种流感疫苗。2、注意保暖保湿室内外温差较大,注意根据气温变化适当增减衣物。空气干燥时,可在家中适当使用加湿器,让室内空气保持一定湿度。3、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例如打喷嚏),应立即洗手,避免接触口鼻或揉眼睛。4、注重咳嗽礼仪当你要咳嗽或喷嚏时,无论你是病人与否,均应采用餐巾纸或手绢捂住口、鼻部,以防止病菌扩散。如一时来不及取餐巾纸,可采取“袖口遮挡法”,即用衣服袖管的内侧遮掩住口鼻部。上述保护性措施在狭小密闭空间中显得尤为重要。5、多吃蔬果,劳逸结合多吃维生素含量多的蔬果能够提高人体的免疫能力,增强抵抗力。此外我们要配合适量的运动,可提高机体抵抗力;也要保证每日充足的休息,避免熬夜和过度疲劳。6、勤通风经常开窗通风,可以置换室内的混浊空气,保持空气的清新度。建议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通风不少于3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清新。7、避开人群聚集处在流感流行期间,尽量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患者,尽量少参加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到人群密集处,一定要戴口罩。8、有症状及时就诊出现发烧、咳嗽等类似流感症状时,建议不要去上班或上课,避免交叉感染。尽早找专业医生诊治,尤其是儿童、老人及慢性病患者。学校和幼托机构如何预防流感1、认真落实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掌握学生缺勤原因,做到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2、做好因病复课管理。对于诊断为流感的人员或专业机构判定的流感风险人员,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凭学校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的复课证明方可返校。3、落实通风消毒。教室应经常开窗通风,保持教室内空气流通。每天要对卫生间、食堂、楼梯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托幼机构每天要对学生玩具等物品进行消毒。4、开展健康教育。学校要借助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校园小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流感防病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自我防病意识。

    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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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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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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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已有130多家医院可“日间手术”
    作者:正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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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办理入院手续后进行手术,下午就出院回家休息,省时又省心!”2月22日傍晚,在河南省肿瘤医院门诊四楼日间手术中心,患者赵女士告诉记者。

    当天,在试运行7个月后,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正式揭牌。

    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一日(24小时)内入、出院完成的手术或操作,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因其手术效率高、住院时间短、医疗成本低,得到越来越多患者的认可。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李红星介绍,随着医疗技术和诊疗理念的进步,以日间手术为代表的日间医疗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日间手术“快、好、省”的特点,既有利于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高病床周转率,又能有效降低患者医疗成本,实现患者、医院、医保多方获益。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省二级以上能开展日间手术的医院已达130多家。其中郑州市走在前列。

    去年11月底,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通知,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2018年,郑州市能开展日间手术的病种是24种,目前已经扩展到708种。”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作为国家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主体单位,省肿瘤医院是我省首家开展日间放化疗试点工作的医院。省肿瘤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建功说,下一步,医院将以日间手术为突破口,探索推进肿瘤患者“手术在医院、康复在基层”的分级诊疗模式,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和纵向流动。

    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负责人、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主任卢锡华介绍,目前,医院日间手术种类涵盖普外科、泌尿外科、妇瘤科等科室,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临床科室参与进来。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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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猎”下,一家人民医院的塌方式腐败:院长受贿超千万 住旧房,家中沙发有破洞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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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医院外景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云南普洱

    责编|邓旆光 编辑|王禾

    今年2月初出版的年度第三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云南普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在署名文章《揪出塌方式腐败背后的“猎手”》中描述:普洱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文俊,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杨文红,也曾爱岗敬业、医者仁心,却在‘猎手’精心“围猎”下,渐渐丧失原则。

    因杨文俊、杨文红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同日被查,故在该医院,该案也被命名为“6·28腐败案”。据前述文章透露,普洱市人民医院一共有20人被留置,其中公职人员9人、行贿人员10人、共同涉案1人。

    该案是近年我国医疗领域反腐风暴的缩影,案发后,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廉正座谈会”,以彻底消除“6·28腐败案”的恶劣影响。参与本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院长杨文俊原本是一名出色的管理型干部,但其教子无方,最终被儿子坑害。

    杨文红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窝案串案:院长和科室主任犯罪事实有交织

    参与“6·28腐败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既是窝案,也是串案。

    “窝案是集体发生的案件,腐败团伙形成利益共同体;串案是不同调查对象的行贿人有交叉。”审查调查人员称,普洱市人医院之所以称为“塌方式腐败的窝案串案”,原因是它不单涉及院领导、科室主任,甚至牵涉护士长等,且各人犯罪事实部分交织,“比如说,本案中的药企器械商,不但给了原院长好处,还给了一些科室主任、护士长好处。”

    据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披露,在本腐败案中,除杨文俊、杨文红外,医院的财务部原主任刘某文、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医学装备部原主任叶某光等均被立案审查调查。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起诉书显示,本案涉案人员还包括了体检中心门诊部原主任林某辉、基建科原主任杨某康、核医学科原主任雷某学、体检中心原护士长张某某等。其他司法文书披露,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文、林某辉、张某某三人,曾先后4次截留了数十万学生体检费用并私分。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6·28腐败案”是从云南其他州市的医疗系统腐败案件牵扯出来的。“行贿其他医院的药企器械商,交代了行贿、围猎普洱市人民医院的问题。”调查人员称,现在纪委监委办案力度大,一旦留置就是三个月起,查出的问题往往是“连根刨”。

    据2021年2月普洱市纪委监委消息,杨文俊、杨文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显示,二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杨文俊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教子无方:儿子利用院长父亲影响收受财物

    杨文红的一名朋友介绍,杨文红性格随和,为人低调,“甚至可以用‘平易近人’来评价。”杨文红曾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副主任、主任,后任院长助理、副院长。“他是临床专业出身,专业能力强,常亲自操刀做手术。”杨文红从重庆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1990年7月毕业后分配到思茅区医院(现普洱市人民医院)工作。

    据公开通报,杨文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杨文俊的问题更多,其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大搞“一言堂”,“三重一大”制度成为摆设。

    在关于儿子的问题上,普洱市纪委监委披露,杨文俊违反廉洁纪律,多次借用他人车辆,并由他人支付费用,向单位职工借钱,数额巨大,其子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收受财物,“杨文俊对儿子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

    普洱当地多名官方人士告诉红星新闻,杨文俊教子无方,最终反过来被儿子所害。其子好赌,澳门与拉斯维加斯,是他常去之地。其子花在女人身上的钱财颇巨,曾一个晚上耗资数十万。

    熟悉杨文俊的当地一副县级干部介绍,杨文俊是景东县人氏,年轻时在景东县防疫站工作,主要负责麻风病的防治,当年常常要走村串户,工作十分辛苦。杨文俊通过招考进入普洱市卫生局任副局长,继而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调查人员称,对一家医院而言,党委书记只管党务工作,但院长管理人事、医院建设等业务,实权更大,故而存在更多寻租可能。

    2020年11月,普洱市人民医院召开“招标代理机构廉洁座谈会”,强调清廉共赢环境

    犯罪事实:下属挪用小金库填院长借款漏洞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杨文俊之子最初因“特定关系人”身份被留置,调查部门认为这对父子构成共同受贿,后杨文俊之子的问题转给普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他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杨文俊之子用钱无节制,常利用父亲的影响力向药企器械商借款,但他并没有能力归还,或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让调查人员不可理解的是,杨文俊月工资数万,“但他住的是老房,家中设施陈旧,沙发上有破洞。”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本腐败案中的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整日沉迷于应酬,被称为“酒主任”。他混迹于酒局,但杨文俊等院领导却视而不见,由于疏于管束,张某生这个医院的大管家,逐渐被各路供应商围猎。

    张某生最终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审查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张某生曾靠租医院的地下仓库受贿,一方姓行贿人的行贿资金就达21万元,这些仓库租给他人用作家纺货仓。后勤中心还有一个小金库,资金来源为废旧用品售卖而来,账户用一名电工的名字开设。

    “杨文俊因儿子的问题曾向张某生借钱,张某生没有钱,同科室的一名女同志说手里有闲钱,她将10万元闲钱借给张某生,张某生又借给杨文俊。”调查人员透露,后来这名女同志跟家里人提到借款的事,其家人称“这个年代怎么还敢往外借钱”,该女同志遂向张某生要这笔钱。因杨文俊还不出钱,张某生遂将小金库的资金拿出来还给这个女同志。直到案发,这笔钱才由张某生退还。

    拉拢腐蚀:供应商步步为营精心“围猎”

    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称,纵观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的发生,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法观念淡薄、意志不坚定是根本原因,但行贿人为谋取个人利益,精心“围猎”、拉拢腐蚀也是重要诱因。

    杨文俊、杨文红留给周边人的印象是表面。据通报,二人与供应商“称兄道弟,肆意吃请玩乐”。医疗器械供应商陈某虎是该案涉及行贿范围较广的人之一。据披露,从到普洱市开拓市场的那一刻起,陈某虎就费尽心思精心策划,无所不用其极瞄准市人民医院各层级医生,投其所好“围而猎之”。

    调查显示,在处心积虑送票子、钻空子,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下,陈某虎逐渐成为市人民医院的“圈内人”,生意越做越顺,仅该院“直线加速器”一个项目,就非法获利1500万元。

    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与陈某虎有关联的人,包括原院长杨文俊、原副院长杨文红、原财务部主任刘某文等。杨文俊收陈某虎的钱款,具体数额待公开。杨文红得到好处是8万美金,刘某文得到的好处是20万人民币。刘某文既是财务部主任,也是医院的总经济师,享受副院长级别待遇。

    普洱市人民医院宣传栏。近三年该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以肃清恶劣影响

    熟悉杨文俊、杨文红二人的普洱当地官方人士称,杨文红和妻子都是医院的职工,“杨文红作为院领导,工资高达5-6万元,他正当获得的存款有几百万,最后司法机关认定他的受贿金额是103万,其退赃的170万元,包含了烟酒礼品的折算。”

    杨文俊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单位受贿罪。知情人介绍,最终认定杨文俊的受贿金额超过了1000万,一审判决后,杨文俊提起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获刑有期徒刑19年。杨文红未上诉,最终刑期为3年半。

    鉴于此案的恶劣影响,近三年,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正建设工作会,强调医者仁心及廉洁的重要性。这些工作会要求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履职担当和政治站位。一些老干部介绍,他们看过一次该案的视频材料,“警示意义深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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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度信阳被投诉较多企业公布,多家医美机构被点名
    作者:大河财立方
    发布时间:2023-02-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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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 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姜枫】2月23日,记者从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公布2022年度被投诉较多的企业排行。2022年度,涉及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企业,投诉举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宣传、商品质量等。

    1.虚假宣传。主要问题是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语,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涉及企业有:

    (1)信阳美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04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51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3)新县钰园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7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4)河南省寇本商贸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4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5)信阳东方艺美容医院,被投诉举报42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提出合理退货、退款、维修、变更等要求,商家敷衍了事、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主要涉及教育培训、体育服务等。涉及企业有:

    (1)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投诉举报170次,主要问题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承诺消费者考试不通过退费,到期无法履行合同约定。

    (2)信阳市沙特健身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38次,主要问题是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卡、退费,商家无法履行。

    3.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问题是食品安全、食品标签、食品进货来源不明等。涉及企业主要有河南醇品商贸有限公司等。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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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7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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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文/记者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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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这种事请举报!商家“反向抹零”0.1元被罚4500元……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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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消费206.9元,被收207元......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反向抹零”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反向抹零”案件查处结果。2022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于前一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该商户行为违反《价格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处罚。▲“反向抹零”被查引发关注。●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针对 “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案件,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提出两种观点:①“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网友热议对于“反向抹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黄劼 王文郁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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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心救治2个多月,这家医院将患者从生死线上拉回
    作者:荆楚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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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周洪阳 通讯员管菊艳、柳斌、罗津)“没想到我还活着?真是个奇迹。”2月24日上午,通过孝感市中心医院多学科的联合诊治,73岁重症肺炎患者何先生经过2个多月的营救,转危为安。

    患者家属赠送锦旗。记者周洪阳 摄

    2022年12月15日,来自孝南区的何先生突发高烧,体温到达39.4摄氏度,面色发紫,呼吸急促,后因病情恶化,紧急转诊至孝感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检查发现,他患有重症新冠肺炎、呼吸衰竭、高血压、视力丧失、听力减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侧股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由于各项生命体征都亮起”红灯“,主治医师决定对其开展气管插管。

    依据最新诊疗规范,在治疗新冠肺炎的同时也要治疗基础性疾病。因为何先生年龄较大,基础疾病较多,病情危重,恢复比较缓慢,其后,患者的肺部又合并了耐碳青霉烯肺炎克雷伯菌肺部感染,一度出现大量脓痰、氧合下降、血压下降、休克等症状表现,随即进入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继续治疗。

    医护人员正在帮何先生坐上轮椅。记者周洪阳 摄

    “这类感染的特点是多重耐药、耐药性传播快,病死率高。我们临床可用抗菌药物有限,这无疑给治疗加大了难度。”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副主任医师胡小飞说。

    为了解决问题,胡小飞立刻上报医务科,召集临床药学、感控科、营养科、呼吸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的专家组成团队,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梳理了患者的每一个脏器,为患者制定系统性治疗方案。

    “危重病人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治疗,针对病菌感染,呼吸科和临床药学对患者进行了系列药物治疗,同时进行床旁支气管镜痰液引流;营养科为患者调理身体,提高免疫力,促进痰液的排出。康复理疗师使用电疗法、肌肉恢复疗法等方式,对患者因长期卧床导致的肌肉萎缩情况进行改善,特别是呼吸肌肌力的逐步提高。”胡小飞说。

    呼吸重症监护病区。记者周洪阳 摄

    目前,何先生已经可以进行自主呼吸、咳嗽、进食,并在医生协助下坐上轮椅,进行基础的恢复训练。“病情一直反反复复,我们一度想要放弃,是医生让我们保持希望,去努力搏一把,感谢他们的精心救治,把父亲从生死线上拉了回来。“患者家属何女士对记者说,他们能感受到医生和护士们的不懈努力。

    医生查房。记者周洪阳 摄

    “像这样的病人,60%至70%可能会因为后期并发症等各类原因去世,何先生能够救治成功,除了救治及时,也与多学科联合诊疗密切相关,是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胡小飞说。

    胡医师提醒:患者在阳康之后,往往还会有一些咳嗽、胸闷等情况,这些表现大部分较轻微,大家心态需保持平稳,在免疫力还未恢复前,仍需注意保暖,不要熬夜、抽烟喝酒,多吃高蛋白质的饮食。

    据悉,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从去年12月份起,共收治了51名重型、危重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其中,10名患者进行了气管插管,成功拔管2人,气管切开2人。完成床旁支气管镜15人次,床旁超声20人次,床旁胸片20人次,CRRT(连续肾脏替代疗法)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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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近期多家医院接诊甲流患者 医生:无需惊慌,有成熟应对手段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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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日,百度指数显示“甲流”的搜索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微博和抖音平台,“甲流”的相关话题也频频登上热搜。

    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多家市级公立三甲医院了解到,各医院近期均有接诊到相关甲流病例,“平均每天接诊数十例,其传染性相较新冠弱很多,症状有一些相似”,几名医生都表达了类似的说法。

    2月27日,成都高新医学会发布提示信息。其中称,甲型H1N1流感进入高发期,注意它不是普通感冒,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普通感冒是一般细菌、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流行性感冒一般都是由流感病毒导致的,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普通感冒和流感有明显的症状区别,例如普通感冒一般不发热或低热,而流感会出现高热症状。

    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第三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也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了甲流提示。他们提醒市民,面对甲流无需惊慌,只是流行性感冒的一种,每年冬春都是高发季节。而对于甲流,目前有成熟的应对手段,例如普通症状服用奥司他韦即可,小儿有专门的颗粒剂,正确的治疗方法,均可有效预防症状发展为重症。

    ▲图据网络

    红星新闻记者还从成都市多家药店了解到,近期购买“奥司他韦”的市民较多,部分药店该药品出现紧缺情况。

    甲流是如何传播的?对此,成都市疾控中心于近期发布了相关提示:与普通感冒相比,流感传染性强,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飞沫传播,也可以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了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能引起感染。

    具体如何预防,成都市疾控中心提醒做好以下这几点↓↓:

    个人日常如何预防流感1、接种流感疫苗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推荐60岁及以上老年人、6月龄至5岁儿童、孕妇、慢性病患者和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每年优先接种流感疫苗。2、注意保暖保湿室内外温差较大,注意根据气温变化适当增减衣物。空气干燥时,可在家中适当使用加湿器,让室内空气保持一定湿度。3、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例如打喷嚏),应立即洗手,避免接触口鼻或揉眼睛。4、注重咳嗽礼仪当你要咳嗽或喷嚏时,无论你是病人与否,均应采用餐巾纸或手绢捂住口、鼻部,以防止病菌扩散。如一时来不及取餐巾纸,可采取“袖口遮挡法”,即用衣服袖管的内侧遮掩住口鼻部。上述保护性措施在狭小密闭空间中显得尤为重要。5、多吃蔬果,劳逸结合多吃维生素含量多的蔬果能够提高人体的免疫能力,增强抵抗力。此外我们要配合适量的运动,可提高机体抵抗力;也要保证每日充足的休息,避免熬夜和过度疲劳。6、勤通风经常开窗通风,可以置换室内的混浊空气,保持空气的清新度。建议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通风不少于3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清新。7、避开人群聚集处在流感流行期间,尽量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患者,尽量少参加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到人群密集处,一定要戴口罩。8、有症状及时就诊出现发烧、咳嗽等类似流感症状时,建议不要去上班或上课,避免交叉感染。尽早找专业医生诊治,尤其是儿童、老人及慢性病患者。学校和幼托机构如何预防流感1、认真落实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掌握学生缺勤原因,做到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2、做好因病复课管理。对于诊断为流感的人员或专业机构判定的流感风险人员,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凭学校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的复课证明方可返校。3、落实通风消毒。教室应经常开窗通风,保持教室内空气流通。每天要对卫生间、食堂、楼梯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托幼机构每天要对学生玩具等物品进行消毒。4、开展健康教育。学校要借助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校园小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流感防病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自我防病意识。

    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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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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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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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已有130多家医院可“日间手术”
    作者:正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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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办理入院手续后进行手术,下午就出院回家休息,省时又省心!”2月22日傍晚,在河南省肿瘤医院门诊四楼日间手术中心,患者赵女士告诉记者。

    当天,在试运行7个月后,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正式揭牌。

    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一日(24小时)内入、出院完成的手术或操作,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因其手术效率高、住院时间短、医疗成本低,得到越来越多患者的认可。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李红星介绍,随着医疗技术和诊疗理念的进步,以日间手术为代表的日间医疗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日间手术“快、好、省”的特点,既有利于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高病床周转率,又能有效降低患者医疗成本,实现患者、医院、医保多方获益。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省二级以上能开展日间手术的医院已达130多家。其中郑州市走在前列。

    去年11月底,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通知,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2018年,郑州市能开展日间手术的病种是24种,目前已经扩展到708种。”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作为国家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主体单位,省肿瘤医院是我省首家开展日间放化疗试点工作的医院。省肿瘤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建功说,下一步,医院将以日间手术为突破口,探索推进肿瘤患者“手术在医院、康复在基层”的分级诊疗模式,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和纵向流动。

    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负责人、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主任卢锡华介绍,目前,医院日间手术种类涵盖普外科、泌尿外科、妇瘤科等科室,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临床科室参与进来。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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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猎”下,一家人民医院的塌方式腐败:院长受贿超千万 住旧房,家中沙发有破洞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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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医院外景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云南普洱

    责编|邓旆光 编辑|王禾

    今年2月初出版的年度第三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云南普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在署名文章《揪出塌方式腐败背后的“猎手”》中描述:普洱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文俊,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杨文红,也曾爱岗敬业、医者仁心,却在‘猎手’精心“围猎”下,渐渐丧失原则。

    因杨文俊、杨文红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同日被查,故在该医院,该案也被命名为“6·28腐败案”。据前述文章透露,普洱市人民医院一共有20人被留置,其中公职人员9人、行贿人员10人、共同涉案1人。

    该案是近年我国医疗领域反腐风暴的缩影,案发后,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廉正座谈会”,以彻底消除“6·28腐败案”的恶劣影响。参与本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院长杨文俊原本是一名出色的管理型干部,但其教子无方,最终被儿子坑害。

    杨文红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窝案串案:院长和科室主任犯罪事实有交织

    参与“6·28腐败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既是窝案,也是串案。

    “窝案是集体发生的案件,腐败团伙形成利益共同体;串案是不同调查对象的行贿人有交叉。”审查调查人员称,普洱市人医院之所以称为“塌方式腐败的窝案串案”,原因是它不单涉及院领导、科室主任,甚至牵涉护士长等,且各人犯罪事实部分交织,“比如说,本案中的药企器械商,不但给了原院长好处,还给了一些科室主任、护士长好处。”

    据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披露,在本腐败案中,除杨文俊、杨文红外,医院的财务部原主任刘某文、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医学装备部原主任叶某光等均被立案审查调查。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起诉书显示,本案涉案人员还包括了体检中心门诊部原主任林某辉、基建科原主任杨某康、核医学科原主任雷某学、体检中心原护士长张某某等。其他司法文书披露,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文、林某辉、张某某三人,曾先后4次截留了数十万学生体检费用并私分。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6·28腐败案”是从云南其他州市的医疗系统腐败案件牵扯出来的。“行贿其他医院的药企器械商,交代了行贿、围猎普洱市人民医院的问题。”调查人员称,现在纪委监委办案力度大,一旦留置就是三个月起,查出的问题往往是“连根刨”。

    据2021年2月普洱市纪委监委消息,杨文俊、杨文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显示,二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杨文俊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教子无方:儿子利用院长父亲影响收受财物

    杨文红的一名朋友介绍,杨文红性格随和,为人低调,“甚至可以用‘平易近人’来评价。”杨文红曾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副主任、主任,后任院长助理、副院长。“他是临床专业出身,专业能力强,常亲自操刀做手术。”杨文红从重庆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1990年7月毕业后分配到思茅区医院(现普洱市人民医院)工作。

    据公开通报,杨文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杨文俊的问题更多,其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大搞“一言堂”,“三重一大”制度成为摆设。

    在关于儿子的问题上,普洱市纪委监委披露,杨文俊违反廉洁纪律,多次借用他人车辆,并由他人支付费用,向单位职工借钱,数额巨大,其子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收受财物,“杨文俊对儿子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

    普洱当地多名官方人士告诉红星新闻,杨文俊教子无方,最终反过来被儿子所害。其子好赌,澳门与拉斯维加斯,是他常去之地。其子花在女人身上的钱财颇巨,曾一个晚上耗资数十万。

    熟悉杨文俊的当地一副县级干部介绍,杨文俊是景东县人氏,年轻时在景东县防疫站工作,主要负责麻风病的防治,当年常常要走村串户,工作十分辛苦。杨文俊通过招考进入普洱市卫生局任副局长,继而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调查人员称,对一家医院而言,党委书记只管党务工作,但院长管理人事、医院建设等业务,实权更大,故而存在更多寻租可能。

    2020年11月,普洱市人民医院召开“招标代理机构廉洁座谈会”,强调清廉共赢环境

    犯罪事实:下属挪用小金库填院长借款漏洞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杨文俊之子最初因“特定关系人”身份被留置,调查部门认为这对父子构成共同受贿,后杨文俊之子的问题转给普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他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杨文俊之子用钱无节制,常利用父亲的影响力向药企器械商借款,但他并没有能力归还,或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让调查人员不可理解的是,杨文俊月工资数万,“但他住的是老房,家中设施陈旧,沙发上有破洞。”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本腐败案中的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整日沉迷于应酬,被称为“酒主任”。他混迹于酒局,但杨文俊等院领导却视而不见,由于疏于管束,张某生这个医院的大管家,逐渐被各路供应商围猎。

    张某生最终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审查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张某生曾靠租医院的地下仓库受贿,一方姓行贿人的行贿资金就达21万元,这些仓库租给他人用作家纺货仓。后勤中心还有一个小金库,资金来源为废旧用品售卖而来,账户用一名电工的名字开设。

    “杨文俊因儿子的问题曾向张某生借钱,张某生没有钱,同科室的一名女同志说手里有闲钱,她将10万元闲钱借给张某生,张某生又借给杨文俊。”调查人员透露,后来这名女同志跟家里人提到借款的事,其家人称“这个年代怎么还敢往外借钱”,该女同志遂向张某生要这笔钱。因杨文俊还不出钱,张某生遂将小金库的资金拿出来还给这个女同志。直到案发,这笔钱才由张某生退还。

    拉拢腐蚀:供应商步步为营精心“围猎”

    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称,纵观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的发生,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法观念淡薄、意志不坚定是根本原因,但行贿人为谋取个人利益,精心“围猎”、拉拢腐蚀也是重要诱因。

    杨文俊、杨文红留给周边人的印象是表面。据通报,二人与供应商“称兄道弟,肆意吃请玩乐”。医疗器械供应商陈某虎是该案涉及行贿范围较广的人之一。据披露,从到普洱市开拓市场的那一刻起,陈某虎就费尽心思精心策划,无所不用其极瞄准市人民医院各层级医生,投其所好“围而猎之”。

    调查显示,在处心积虑送票子、钻空子,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下,陈某虎逐渐成为市人民医院的“圈内人”,生意越做越顺,仅该院“直线加速器”一个项目,就非法获利1500万元。

    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与陈某虎有关联的人,包括原院长杨文俊、原副院长杨文红、原财务部主任刘某文等。杨文俊收陈某虎的钱款,具体数额待公开。杨文红得到好处是8万美金,刘某文得到的好处是20万人民币。刘某文既是财务部主任,也是医院的总经济师,享受副院长级别待遇。

    普洱市人民医院宣传栏。近三年该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以肃清恶劣影响

    熟悉杨文俊、杨文红二人的普洱当地官方人士称,杨文红和妻子都是医院的职工,“杨文红作为院领导,工资高达5-6万元,他正当获得的存款有几百万,最后司法机关认定他的受贿金额是103万,其退赃的170万元,包含了烟酒礼品的折算。”

    杨文俊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单位受贿罪。知情人介绍,最终认定杨文俊的受贿金额超过了1000万,一审判决后,杨文俊提起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获刑有期徒刑19年。杨文红未上诉,最终刑期为3年半。

    鉴于此案的恶劣影响,近三年,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正建设工作会,强调医者仁心及廉洁的重要性。这些工作会要求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履职担当和政治站位。一些老干部介绍,他们看过一次该案的视频材料,“警示意义深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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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度信阳被投诉较多企业公布,多家医美机构被点名
    作者:大河财立方
    发布时间:2023-02-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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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 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姜枫】2月23日,记者从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公布2022年度被投诉较多的企业排行。2022年度,涉及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企业,投诉举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宣传、商品质量等。

    1.虚假宣传。主要问题是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语,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涉及企业有:

    (1)信阳美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04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51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3)新县钰园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7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4)河南省寇本商贸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4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5)信阳东方艺美容医院,被投诉举报42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提出合理退货、退款、维修、变更等要求,商家敷衍了事、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主要涉及教育培训、体育服务等。涉及企业有:

    (1)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投诉举报170次,主要问题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承诺消费者考试不通过退费,到期无法履行合同约定。

    (2)信阳市沙特健身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38次,主要问题是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卡、退费,商家无法履行。

    3.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问题是食品安全、食品标签、食品进货来源不明等。涉及企业主要有河南醇品商贸有限公司等。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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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7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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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文/记者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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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这种事请举报!商家“反向抹零”0.1元被罚4500元……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3
    快照:

    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消费206.9元,被收207元......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反向抹零”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反向抹零”案件查处结果。2022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于前一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该商户行为违反《价格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处罚。▲“反向抹零”被查引发关注。●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针对 “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案件,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提出两种观点:①“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网友热议对于“反向抹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黄劼 王文郁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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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心救治2个多月,这家医院将患者从生死线上拉回
    作者:荆楚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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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周洪阳 通讯员管菊艳、柳斌、罗津)“没想到我还活着?真是个奇迹。”2月24日上午,通过孝感市中心医院多学科的联合诊治,73岁重症肺炎患者何先生经过2个多月的营救,转危为安。

    患者家属赠送锦旗。记者周洪阳 摄

    2022年12月15日,来自孝南区的何先生突发高烧,体温到达39.4摄氏度,面色发紫,呼吸急促,后因病情恶化,紧急转诊至孝感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检查发现,他患有重症新冠肺炎、呼吸衰竭、高血压、视力丧失、听力减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侧股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由于各项生命体征都亮起”红灯“,主治医师决定对其开展气管插管。

    依据最新诊疗规范,在治疗新冠肺炎的同时也要治疗基础性疾病。因为何先生年龄较大,基础疾病较多,病情危重,恢复比较缓慢,其后,患者的肺部又合并了耐碳青霉烯肺炎克雷伯菌肺部感染,一度出现大量脓痰、氧合下降、血压下降、休克等症状表现,随即进入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继续治疗。

    医护人员正在帮何先生坐上轮椅。记者周洪阳 摄

    “这类感染的特点是多重耐药、耐药性传播快,病死率高。我们临床可用抗菌药物有限,这无疑给治疗加大了难度。”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副主任医师胡小飞说。

    为了解决问题,胡小飞立刻上报医务科,召集临床药学、感控科、营养科、呼吸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的专家组成团队,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梳理了患者的每一个脏器,为患者制定系统性治疗方案。

    “危重病人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治疗,针对病菌感染,呼吸科和临床药学对患者进行了系列药物治疗,同时进行床旁支气管镜痰液引流;营养科为患者调理身体,提高免疫力,促进痰液的排出。康复理疗师使用电疗法、肌肉恢复疗法等方式,对患者因长期卧床导致的肌肉萎缩情况进行改善,特别是呼吸肌肌力的逐步提高。”胡小飞说。

    呼吸重症监护病区。记者周洪阳 摄

    目前,何先生已经可以进行自主呼吸、咳嗽、进食,并在医生协助下坐上轮椅,进行基础的恢复训练。“病情一直反反复复,我们一度想要放弃,是医生让我们保持希望,去努力搏一把,感谢他们的精心救治,把父亲从生死线上拉了回来。“患者家属何女士对记者说,他们能感受到医生和护士们的不懈努力。

    医生查房。记者周洪阳 摄

    “像这样的病人,60%至70%可能会因为后期并发症等各类原因去世,何先生能够救治成功,除了救治及时,也与多学科联合诊疗密切相关,是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胡小飞说。

    胡医师提醒:患者在阳康之后,往往还会有一些咳嗽、胸闷等情况,这些表现大部分较轻微,大家心态需保持平稳,在免疫力还未恢复前,仍需注意保暖,不要熬夜、抽烟喝酒,多吃高蛋白质的饮食。

    据悉,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从去年12月份起,共收治了51名重型、危重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其中,10名患者进行了气管插管,成功拔管2人,气管切开2人。完成床旁支气管镜15人次,床旁超声20人次,床旁胸片20人次,CRRT(连续肾脏替代疗法)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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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近期多家医院接诊甲流患者 医生:无需惊慌,有成熟应对手段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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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日,百度指数显示“甲流”的搜索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微博和抖音平台,“甲流”的相关话题也频频登上热搜。

    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多家市级公立三甲医院了解到,各医院近期均有接诊到相关甲流病例,“平均每天接诊数十例,其传染性相较新冠弱很多,症状有一些相似”,几名医生都表达了类似的说法。

    2月27日,成都高新医学会发布提示信息。其中称,甲型H1N1流感进入高发期,注意它不是普通感冒,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普通感冒是一般细菌、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流行性感冒一般都是由流感病毒导致的,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普通感冒和流感有明显的症状区别,例如普通感冒一般不发热或低热,而流感会出现高热症状。

    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第三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也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了甲流提示。他们提醒市民,面对甲流无需惊慌,只是流行性感冒的一种,每年冬春都是高发季节。而对于甲流,目前有成熟的应对手段,例如普通症状服用奥司他韦即可,小儿有专门的颗粒剂,正确的治疗方法,均可有效预防症状发展为重症。

    ▲图据网络

    红星新闻记者还从成都市多家药店了解到,近期购买“奥司他韦”的市民较多,部分药店该药品出现紧缺情况。

    甲流是如何传播的?对此,成都市疾控中心于近期发布了相关提示:与普通感冒相比,流感传染性强,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飞沫传播,也可以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了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能引起感染。

    具体如何预防,成都市疾控中心提醒做好以下这几点↓↓:

    个人日常如何预防流感1、接种流感疫苗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推荐60岁及以上老年人、6月龄至5岁儿童、孕妇、慢性病患者和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每年优先接种流感疫苗。2、注意保暖保湿室内外温差较大,注意根据气温变化适当增减衣物。空气干燥时,可在家中适当使用加湿器,让室内空气保持一定湿度。3、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例如打喷嚏),应立即洗手,避免接触口鼻或揉眼睛。4、注重咳嗽礼仪当你要咳嗽或喷嚏时,无论你是病人与否,均应采用餐巾纸或手绢捂住口、鼻部,以防止病菌扩散。如一时来不及取餐巾纸,可采取“袖口遮挡法”,即用衣服袖管的内侧遮掩住口鼻部。上述保护性措施在狭小密闭空间中显得尤为重要。5、多吃蔬果,劳逸结合多吃维生素含量多的蔬果能够提高人体的免疫能力,增强抵抗力。此外我们要配合适量的运动,可提高机体抵抗力;也要保证每日充足的休息,避免熬夜和过度疲劳。6、勤通风经常开窗通风,可以置换室内的混浊空气,保持空气的清新度。建议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通风不少于3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清新。7、避开人群聚集处在流感流行期间,尽量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患者,尽量少参加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到人群密集处,一定要戴口罩。8、有症状及时就诊出现发烧、咳嗽等类似流感症状时,建议不要去上班或上课,避免交叉感染。尽早找专业医生诊治,尤其是儿童、老人及慢性病患者。学校和幼托机构如何预防流感1、认真落实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掌握学生缺勤原因,做到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2、做好因病复课管理。对于诊断为流感的人员或专业机构判定的流感风险人员,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凭学校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的复课证明方可返校。3、落实通风消毒。教室应经常开窗通风,保持教室内空气流通。每天要对卫生间、食堂、楼梯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托幼机构每天要对学生玩具等物品进行消毒。4、开展健康教育。学校要借助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校园小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流感防病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自我防病意识。

    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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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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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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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已有130多家医院可“日间手术”
    作者:正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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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办理入院手续后进行手术,下午就出院回家休息,省时又省心!”2月22日傍晚,在河南省肿瘤医院门诊四楼日间手术中心,患者赵女士告诉记者。

    当天,在试运行7个月后,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正式揭牌。

    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一日(24小时)内入、出院完成的手术或操作,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因其手术效率高、住院时间短、医疗成本低,得到越来越多患者的认可。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李红星介绍,随着医疗技术和诊疗理念的进步,以日间手术为代表的日间医疗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日间手术“快、好、省”的特点,既有利于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高病床周转率,又能有效降低患者医疗成本,实现患者、医院、医保多方获益。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省二级以上能开展日间手术的医院已达130多家。其中郑州市走在前列。

    去年11月底,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通知,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2018年,郑州市能开展日间手术的病种是24种,目前已经扩展到708种。”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作为国家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主体单位,省肿瘤医院是我省首家开展日间放化疗试点工作的医院。省肿瘤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建功说,下一步,医院将以日间手术为突破口,探索推进肿瘤患者“手术在医院、康复在基层”的分级诊疗模式,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和纵向流动。

    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负责人、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主任卢锡华介绍,目前,医院日间手术种类涵盖普外科、泌尿外科、妇瘤科等科室,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临床科室参与进来。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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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猎”下,一家人民医院的塌方式腐败:院长受贿超千万 住旧房,家中沙发有破洞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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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医院外景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云南普洱

    责编|邓旆光 编辑|王禾

    今年2月初出版的年度第三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云南普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在署名文章《揪出塌方式腐败背后的“猎手”》中描述:普洱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文俊,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杨文红,也曾爱岗敬业、医者仁心,却在‘猎手’精心“围猎”下,渐渐丧失原则。

    因杨文俊、杨文红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同日被查,故在该医院,该案也被命名为“6·28腐败案”。据前述文章透露,普洱市人民医院一共有20人被留置,其中公职人员9人、行贿人员10人、共同涉案1人。

    该案是近年我国医疗领域反腐风暴的缩影,案发后,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廉正座谈会”,以彻底消除“6·28腐败案”的恶劣影响。参与本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院长杨文俊原本是一名出色的管理型干部,但其教子无方,最终被儿子坑害。

    杨文红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窝案串案:院长和科室主任犯罪事实有交织

    参与“6·28腐败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既是窝案,也是串案。

    “窝案是集体发生的案件,腐败团伙形成利益共同体;串案是不同调查对象的行贿人有交叉。”审查调查人员称,普洱市人医院之所以称为“塌方式腐败的窝案串案”,原因是它不单涉及院领导、科室主任,甚至牵涉护士长等,且各人犯罪事实部分交织,“比如说,本案中的药企器械商,不但给了原院长好处,还给了一些科室主任、护士长好处。”

    据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披露,在本腐败案中,除杨文俊、杨文红外,医院的财务部原主任刘某文、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医学装备部原主任叶某光等均被立案审查调查。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起诉书显示,本案涉案人员还包括了体检中心门诊部原主任林某辉、基建科原主任杨某康、核医学科原主任雷某学、体检中心原护士长张某某等。其他司法文书披露,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文、林某辉、张某某三人,曾先后4次截留了数十万学生体检费用并私分。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6·28腐败案”是从云南其他州市的医疗系统腐败案件牵扯出来的。“行贿其他医院的药企器械商,交代了行贿、围猎普洱市人民医院的问题。”调查人员称,现在纪委监委办案力度大,一旦留置就是三个月起,查出的问题往往是“连根刨”。

    据2021年2月普洱市纪委监委消息,杨文俊、杨文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显示,二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杨文俊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教子无方:儿子利用院长父亲影响收受财物

    杨文红的一名朋友介绍,杨文红性格随和,为人低调,“甚至可以用‘平易近人’来评价。”杨文红曾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副主任、主任,后任院长助理、副院长。“他是临床专业出身,专业能力强,常亲自操刀做手术。”杨文红从重庆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1990年7月毕业后分配到思茅区医院(现普洱市人民医院)工作。

    据公开通报,杨文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杨文俊的问题更多,其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大搞“一言堂”,“三重一大”制度成为摆设。

    在关于儿子的问题上,普洱市纪委监委披露,杨文俊违反廉洁纪律,多次借用他人车辆,并由他人支付费用,向单位职工借钱,数额巨大,其子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收受财物,“杨文俊对儿子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

    普洱当地多名官方人士告诉红星新闻,杨文俊教子无方,最终反过来被儿子所害。其子好赌,澳门与拉斯维加斯,是他常去之地。其子花在女人身上的钱财颇巨,曾一个晚上耗资数十万。

    熟悉杨文俊的当地一副县级干部介绍,杨文俊是景东县人氏,年轻时在景东县防疫站工作,主要负责麻风病的防治,当年常常要走村串户,工作十分辛苦。杨文俊通过招考进入普洱市卫生局任副局长,继而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调查人员称,对一家医院而言,党委书记只管党务工作,但院长管理人事、医院建设等业务,实权更大,故而存在更多寻租可能。

    2020年11月,普洱市人民医院召开“招标代理机构廉洁座谈会”,强调清廉共赢环境

    犯罪事实:下属挪用小金库填院长借款漏洞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杨文俊之子最初因“特定关系人”身份被留置,调查部门认为这对父子构成共同受贿,后杨文俊之子的问题转给普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他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杨文俊之子用钱无节制,常利用父亲的影响力向药企器械商借款,但他并没有能力归还,或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让调查人员不可理解的是,杨文俊月工资数万,“但他住的是老房,家中设施陈旧,沙发上有破洞。”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本腐败案中的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整日沉迷于应酬,被称为“酒主任”。他混迹于酒局,但杨文俊等院领导却视而不见,由于疏于管束,张某生这个医院的大管家,逐渐被各路供应商围猎。

    张某生最终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审查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张某生曾靠租医院的地下仓库受贿,一方姓行贿人的行贿资金就达21万元,这些仓库租给他人用作家纺货仓。后勤中心还有一个小金库,资金来源为废旧用品售卖而来,账户用一名电工的名字开设。

    “杨文俊因儿子的问题曾向张某生借钱,张某生没有钱,同科室的一名女同志说手里有闲钱,她将10万元闲钱借给张某生,张某生又借给杨文俊。”调查人员透露,后来这名女同志跟家里人提到借款的事,其家人称“这个年代怎么还敢往外借钱”,该女同志遂向张某生要这笔钱。因杨文俊还不出钱,张某生遂将小金库的资金拿出来还给这个女同志。直到案发,这笔钱才由张某生退还。

    拉拢腐蚀:供应商步步为营精心“围猎”

    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称,纵观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的发生,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法观念淡薄、意志不坚定是根本原因,但行贿人为谋取个人利益,精心“围猎”、拉拢腐蚀也是重要诱因。

    杨文俊、杨文红留给周边人的印象是表面。据通报,二人与供应商“称兄道弟,肆意吃请玩乐”。医疗器械供应商陈某虎是该案涉及行贿范围较广的人之一。据披露,从到普洱市开拓市场的那一刻起,陈某虎就费尽心思精心策划,无所不用其极瞄准市人民医院各层级医生,投其所好“围而猎之”。

    调查显示,在处心积虑送票子、钻空子,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下,陈某虎逐渐成为市人民医院的“圈内人”,生意越做越顺,仅该院“直线加速器”一个项目,就非法获利1500万元。

    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与陈某虎有关联的人,包括原院长杨文俊、原副院长杨文红、原财务部主任刘某文等。杨文俊收陈某虎的钱款,具体数额待公开。杨文红得到好处是8万美金,刘某文得到的好处是20万人民币。刘某文既是财务部主任,也是医院的总经济师,享受副院长级别待遇。

    普洱市人民医院宣传栏。近三年该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以肃清恶劣影响

    熟悉杨文俊、杨文红二人的普洱当地官方人士称,杨文红和妻子都是医院的职工,“杨文红作为院领导,工资高达5-6万元,他正当获得的存款有几百万,最后司法机关认定他的受贿金额是103万,其退赃的170万元,包含了烟酒礼品的折算。”

    杨文俊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单位受贿罪。知情人介绍,最终认定杨文俊的受贿金额超过了1000万,一审判决后,杨文俊提起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获刑有期徒刑19年。杨文红未上诉,最终刑期为3年半。

    鉴于此案的恶劣影响,近三年,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正建设工作会,强调医者仁心及廉洁的重要性。这些工作会要求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履职担当和政治站位。一些老干部介绍,他们看过一次该案的视频材料,“警示意义深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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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度信阳被投诉较多企业公布,多家医美机构被点名
    作者:大河财立方
    发布时间:2023-02-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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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 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姜枫】2月23日,记者从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公布2022年度被投诉较多的企业排行。2022年度,涉及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企业,投诉举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宣传、商品质量等。

    1.虚假宣传。主要问题是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语,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涉及企业有:

    (1)信阳美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04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51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3)新县钰园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7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4)河南省寇本商贸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4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5)信阳东方艺美容医院,被投诉举报42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提出合理退货、退款、维修、变更等要求,商家敷衍了事、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主要涉及教育培训、体育服务等。涉及企业有:

    (1)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投诉举报170次,主要问题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承诺消费者考试不通过退费,到期无法履行合同约定。

    (2)信阳市沙特健身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38次,主要问题是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卡、退费,商家无法履行。

    3.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问题是食品安全、食品标签、食品进货来源不明等。涉及企业主要有河南醇品商贸有限公司等。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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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商家吃大额罚单冤不冤?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7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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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文/记者张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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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这种事请举报!商家“反向抹零”0.1元被罚4500元……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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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930.9元,却被收取931元消费206.9元,被收207元......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反向抹零”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反向抹零”案件查处结果。2022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于前一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结账付款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却收了931元。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共多收取消费价款0.5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该商户行为违反《价格法》《计量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处罚。▲“反向抹零”被查引发关注。●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针对 “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案件,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提出两种观点:①“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网友热议对于“反向抹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黄劼 王文郁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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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心救治2个多月,这家医院将患者从生死线上拉回
    作者:荆楚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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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周洪阳 通讯员管菊艳、柳斌、罗津)“没想到我还活着?真是个奇迹。”2月24日上午,通过孝感市中心医院多学科的联合诊治,73岁重症肺炎患者何先生经过2个多月的营救,转危为安。

    患者家属赠送锦旗。记者周洪阳 摄

    2022年12月15日,来自孝南区的何先生突发高烧,体温到达39.4摄氏度,面色发紫,呼吸急促,后因病情恶化,紧急转诊至孝感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检查发现,他患有重症新冠肺炎、呼吸衰竭、高血压、视力丧失、听力减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侧股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由于各项生命体征都亮起”红灯“,主治医师决定对其开展气管插管。

    依据最新诊疗规范,在治疗新冠肺炎的同时也要治疗基础性疾病。因为何先生年龄较大,基础疾病较多,病情危重,恢复比较缓慢,其后,患者的肺部又合并了耐碳青霉烯肺炎克雷伯菌肺部感染,一度出现大量脓痰、氧合下降、血压下降、休克等症状表现,随即进入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继续治疗。

    医护人员正在帮何先生坐上轮椅。记者周洪阳 摄

    “这类感染的特点是多重耐药、耐药性传播快,病死率高。我们临床可用抗菌药物有限,这无疑给治疗加大了难度。”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副主任医师胡小飞说。

    为了解决问题,胡小飞立刻上报医务科,召集临床药学、感控科、营养科、呼吸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的专家组成团队,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梳理了患者的每一个脏器,为患者制定系统性治疗方案。

    “危重病人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治疗,针对病菌感染,呼吸科和临床药学对患者进行了系列药物治疗,同时进行床旁支气管镜痰液引流;营养科为患者调理身体,提高免疫力,促进痰液的排出。康复理疗师使用电疗法、肌肉恢复疗法等方式,对患者因长期卧床导致的肌肉萎缩情况进行改善,特别是呼吸肌肌力的逐步提高。”胡小飞说。

    呼吸重症监护病区。记者周洪阳 摄

    目前,何先生已经可以进行自主呼吸、咳嗽、进食,并在医生协助下坐上轮椅,进行基础的恢复训练。“病情一直反反复复,我们一度想要放弃,是医生让我们保持希望,去努力搏一把,感谢他们的精心救治,把父亲从生死线上拉了回来。“患者家属何女士对记者说,他们能感受到医生和护士们的不懈努力。

    医生查房。记者周洪阳 摄

    “像这样的病人,60%至70%可能会因为后期并发症等各类原因去世,何先生能够救治成功,除了救治及时,也与多学科联合诊疗密切相关,是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胡小飞说。

    胡医师提醒:患者在阳康之后,往往还会有一些咳嗽、胸闷等情况,这些表现大部分较轻微,大家心态需保持平稳,在免疫力还未恢复前,仍需注意保暖,不要熬夜、抽烟喝酒,多吃高蛋白质的饮食。

    据悉,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重症监护病区(RICU)从去年12月份起,共收治了51名重型、危重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其中,10名患者进行了气管插管,成功拔管2人,气管切开2人。完成床旁支气管镜15人次,床旁超声20人次,床旁胸片20人次,CRRT(连续肾脏替代疗法)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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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近期多家医院接诊甲流患者 医生:无需惊慌,有成熟应对手段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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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日,百度指数显示“甲流”的搜索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微博和抖音平台,“甲流”的相关话题也频频登上热搜。

    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多家市级公立三甲医院了解到,各医院近期均有接诊到相关甲流病例,“平均每天接诊数十例,其传染性相较新冠弱很多,症状有一些相似”,几名医生都表达了类似的说法。

    2月27日,成都高新医学会发布提示信息。其中称,甲型H1N1流感进入高发期,注意它不是普通感冒,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普通感冒是一般细菌、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流行性感冒一般都是由流感病毒导致的,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普通感冒和流感有明显的症状区别,例如普通感冒一般不发热或低热,而流感会出现高热症状。

    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第三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也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了甲流提示。他们提醒市民,面对甲流无需惊慌,只是流行性感冒的一种,每年冬春都是高发季节。而对于甲流,目前有成熟的应对手段,例如普通症状服用奥司他韦即可,小儿有专门的颗粒剂,正确的治疗方法,均可有效预防症状发展为重症。

    ▲图据网络

    红星新闻记者还从成都市多家药店了解到,近期购买“奥司他韦”的市民较多,部分药店该药品出现紧缺情况。

    甲流是如何传播的?对此,成都市疾控中心于近期发布了相关提示:与普通感冒相比,流感传染性强,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飞沫传播,也可以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了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能引起感染。

    具体如何预防,成都市疾控中心提醒做好以下这几点↓↓:

    个人日常如何预防流感1、接种流感疫苗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推荐60岁及以上老年人、6月龄至5岁儿童、孕妇、慢性病患者和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每年优先接种流感疫苗。2、注意保暖保湿室内外温差较大,注意根据气温变化适当增减衣物。空气干燥时,可在家中适当使用加湿器,让室内空气保持一定湿度。3、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例如打喷嚏),应立即洗手,避免接触口鼻或揉眼睛。4、注重咳嗽礼仪当你要咳嗽或喷嚏时,无论你是病人与否,均应采用餐巾纸或手绢捂住口、鼻部,以防止病菌扩散。如一时来不及取餐巾纸,可采取“袖口遮挡法”,即用衣服袖管的内侧遮掩住口鼻部。上述保护性措施在狭小密闭空间中显得尤为重要。5、多吃蔬果,劳逸结合多吃维生素含量多的蔬果能够提高人体的免疫能力,增强抵抗力。此外我们要配合适量的运动,可提高机体抵抗力;也要保证每日充足的休息,避免熬夜和过度疲劳。6、勤通风经常开窗通风,可以置换室内的混浊空气,保持空气的清新度。建议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通风不少于3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清新。7、避开人群聚集处在流感流行期间,尽量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患者,尽量少参加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到人群密集处,一定要戴口罩。8、有症状及时就诊出现发烧、咳嗽等类似流感症状时,建议不要去上班或上课,避免交叉感染。尽早找专业医生诊治,尤其是儿童、老人及慢性病患者。学校和幼托机构如何预防流感1、认真落实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掌握学生缺勤原因,做到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2、做好因病复课管理。对于诊断为流感的人员或专业机构判定的流感风险人员,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凭学校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的复课证明方可返校。3、落实通风消毒。教室应经常开窗通风,保持教室内空气流通。每天要对卫生间、食堂、楼梯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托幼机构每天要对学生玩具等物品进行消毒。4、开展健康教育。学校要借助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校园小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流感防病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自我防病意识。

    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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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0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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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相关报道: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

    10月3日,辽宁大连一男子和朋友在一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930.9元,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收取了931元。男子找收银员理论,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反之就往下抹。

    该男子向大连市12345市民投诉热线反映,也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10月4日,该网友称店家向其表示了歉意,其次也希望能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表示后续的解决方案还在沟通。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店家原因,事后会调查。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反向抹零”属违法

    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场监管”10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现场调查,消费者实际消费930.9元,餐饮店实收931元,多收消费者1毛钱的情况属实。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

    次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章《消费者权益要敬畏 “反向抹零”属违法》,再次回应此事。

    辽沈晚报 特派大连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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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已有130多家医院可“日间手术”
    作者:正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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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办理入院手续后进行手术,下午就出院回家休息,省时又省心!”2月22日傍晚,在河南省肿瘤医院门诊四楼日间手术中心,患者赵女士告诉记者。

    当天,在试运行7个月后,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正式揭牌。

    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一日(24小时)内入、出院完成的手术或操作,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因其手术效率高、住院时间短、医疗成本低,得到越来越多患者的认可。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李红星介绍,随着医疗技术和诊疗理念的进步,以日间手术为代表的日间医疗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日间手术“快、好、省”的特点,既有利于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高病床周转率,又能有效降低患者医疗成本,实现患者、医院、医保多方获益。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省二级以上能开展日间手术的医院已达130多家。其中郑州市走在前列。

    去年11月底,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通知,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2018年,郑州市能开展日间手术的病种是24种,目前已经扩展到708种。”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作为国家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主体单位,省肿瘤医院是我省首家开展日间放化疗试点工作的医院。省肿瘤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建功说,下一步,医院将以日间手术为突破口,探索推进肿瘤患者“手术在医院、康复在基层”的分级诊疗模式,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和纵向流动。

    省肿瘤医院日间手术中心负责人、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主任卢锡华介绍,目前,医院日间手术种类涵盖普外科、泌尿外科、妇瘤科等科室,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临床科室参与进来。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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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猎”下,一家人民医院的塌方式腐败:院长受贿超千万 住旧房,家中沙发有破洞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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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医院外景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云南普洱

    责编|邓旆光 编辑|王禾

    今年2月初出版的年度第三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云南普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在署名文章《揪出塌方式腐败背后的“猎手”》中描述:普洱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文俊,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杨文红,也曾爱岗敬业、医者仁心,却在‘猎手’精心“围猎”下,渐渐丧失原则。

    因杨文俊、杨文红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同日被查,故在该医院,该案也被命名为“6·28腐败案”。据前述文章透露,普洱市人民医院一共有20人被留置,其中公职人员9人、行贿人员10人、共同涉案1人。

    该案是近年我国医疗领域反腐风暴的缩影,案发后,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廉正座谈会”,以彻底消除“6·28腐败案”的恶劣影响。参与本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院长杨文俊原本是一名出色的管理型干部,但其教子无方,最终被儿子坑害。

    杨文红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窝案串案:院长和科室主任犯罪事实有交织

    参与“6·28腐败案”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既是窝案,也是串案。

    “窝案是集体发生的案件,腐败团伙形成利益共同体;串案是不同调查对象的行贿人有交叉。”审查调查人员称,普洱市人医院之所以称为“塌方式腐败的窝案串案”,原因是它不单涉及院领导、科室主任,甚至牵涉护士长等,且各人犯罪事实部分交织,“比如说,本案中的药企器械商,不但给了原院长好处,还给了一些科室主任、护士长好处。”

    据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披露,在本腐败案中,除杨文俊、杨文红外,医院的财务部原主任刘某文、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医学装备部原主任叶某光等均被立案审查调查。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起诉书显示,本案涉案人员还包括了体检中心门诊部原主任林某辉、基建科原主任杨某康、核医学科原主任雷某学、体检中心原护士长张某某等。其他司法文书披露,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文、林某辉、张某某三人,曾先后4次截留了数十万学生体检费用并私分。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6·28腐败案”是从云南其他州市的医疗系统腐败案件牵扯出来的。“行贿其他医院的药企器械商,交代了行贿、围猎普洱市人民医院的问题。”调查人员称,现在纪委监委办案力度大,一旦留置就是三个月起,查出的问题往往是“连根刨”。

    据2021年2月普洱市纪委监委消息,杨文俊、杨文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显示,二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杨文俊 图据普洱市人民医院官网

    教子无方:儿子利用院长父亲影响收受财物

    杨文红的一名朋友介绍,杨文红性格随和,为人低调,“甚至可以用‘平易近人’来评价。”杨文红曾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副主任、主任,后任院长助理、副院长。“他是临床专业出身,专业能力强,常亲自操刀做手术。”杨文红从重庆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1990年7月毕业后分配到思茅区医院(现普洱市人民医院)工作。

    据公开通报,杨文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杨文俊的问题更多,其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大搞“一言堂”,“三重一大”制度成为摆设。

    在关于儿子的问题上,普洱市纪委监委披露,杨文俊违反廉洁纪律,多次借用他人车辆,并由他人支付费用,向单位职工借钱,数额巨大,其子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收受财物,“杨文俊对儿子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

    普洱当地多名官方人士告诉红星新闻,杨文俊教子无方,最终反过来被儿子所害。其子好赌,澳门与拉斯维加斯,是他常去之地。其子花在女人身上的钱财颇巨,曾一个晚上耗资数十万。

    熟悉杨文俊的当地一副县级干部介绍,杨文俊是景东县人氏,年轻时在景东县防疫站工作,主要负责麻风病的防治,当年常常要走村串户,工作十分辛苦。杨文俊通过招考进入普洱市卫生局任副局长,继而担任普洱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调查人员称,对一家医院而言,党委书记只管党务工作,但院长管理人事、医院建设等业务,实权更大,故而存在更多寻租可能。

    2020年11月,普洱市人民医院召开“招标代理机构廉洁座谈会”,强调清廉共赢环境

    犯罪事实:下属挪用小金库填院长借款漏洞

    审查调查人员介绍,杨文俊之子最初因“特定关系人”身份被留置,调查部门认为这对父子构成共同受贿,后杨文俊之子的问题转给普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他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杨文俊之子用钱无节制,常利用父亲的影响力向药企器械商借款,但他并没有能力归还,或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让调查人员不可理解的是,杨文俊月工资数万,“但他住的是老房,家中设施陈旧,沙发上有破洞。”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本腐败案中的后勤服务部原主任张某生,整日沉迷于应酬,被称为“酒主任”。他混迹于酒局,但杨文俊等院领导却视而不见,由于疏于管束,张某生这个医院的大管家,逐渐被各路供应商围猎。

    张某生最终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审查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张某生曾靠租医院的地下仓库受贿,一方姓行贿人的行贿资金就达21万元,这些仓库租给他人用作家纺货仓。后勤中心还有一个小金库,资金来源为废旧用品售卖而来,账户用一名电工的名字开设。

    “杨文俊因儿子的问题曾向张某生借钱,张某生没有钱,同科室的一名女同志说手里有闲钱,她将10万元闲钱借给张某生,张某生又借给杨文俊。”调查人员透露,后来这名女同志跟家里人提到借款的事,其家人称“这个年代怎么还敢往外借钱”,该女同志遂向张某生要这笔钱。因杨文俊还不出钱,张某生遂将小金库的资金拿出来还给这个女同志。直到案发,这笔钱才由张某生退还。

    拉拢腐蚀:供应商步步为营精心“围猎”

    普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齐晓勇称,纵观普洱市人民医院塌方式腐败案的发生,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法观念淡薄、意志不坚定是根本原因,但行贿人为谋取个人利益,精心“围猎”、拉拢腐蚀也是重要诱因。

    杨文俊、杨文红留给周边人的印象是表面。据通报,二人与供应商“称兄道弟,肆意吃请玩乐”。医疗器械供应商陈某虎是该案涉及行贿范围较广的人之一。据披露,从到普洱市开拓市场的那一刻起,陈某虎就费尽心思精心策划,无所不用其极瞄准市人民医院各层级医生,投其所好“围而猎之”。

    调查显示,在处心积虑送票子、钻空子,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下,陈某虎逐渐成为市人民医院的“圈内人”,生意越做越顺,仅该院“直线加速器”一个项目,就非法获利1500万元。

    调查人员告诉红星新闻,与陈某虎有关联的人,包括原院长杨文俊、原副院长杨文红、原财务部主任刘某文等。杨文俊收陈某虎的钱款,具体数额待公开。杨文红得到好处是8万美金,刘某文得到的好处是20万人民币。刘某文既是财务部主任,也是医院的总经济师,享受副院长级别待遇。

    普洱市人民医院宣传栏。近三年该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以肃清恶劣影响

    熟悉杨文俊、杨文红二人的普洱当地官方人士称,杨文红和妻子都是医院的职工,“杨文红作为院领导,工资高达5-6万元,他正当获得的存款有几百万,最后司法机关认定他的受贿金额是103万,其退赃的170万元,包含了烟酒礼品的折算。”

    杨文俊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单位受贿罪。知情人介绍,最终认定杨文俊的受贿金额超过了1000万,一审判决后,杨文俊提起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获刑有期徒刑19年。杨文红未上诉,最终刑期为3年半。

    鉴于此案的恶劣影响,近三年,普洱市人民医院多次召开党风廉正建设工作会,强调医者仁心及廉洁的重要性。这些工作会要求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履职担当和政治站位。一些老干部介绍,他们看过一次该案的视频材料,“警示意义深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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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度信阳被投诉较多企业公布,多家医美机构被点名
    作者:大河财立方
    发布时间:2023-02-23 11:21
    快照:

    【大河财立方 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姜枫】2月23日,记者从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公布2022年度被投诉较多的企业排行。2022年度,涉及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企业,投诉举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宣传、商品质量等。

    1.虚假宣传。主要问题是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语,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涉及企业有:

    (1)信阳美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04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51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3)新县钰园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7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4)河南省寇本商贸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44次,主要涉及虚假广告宣传。

    (5)信阳东方艺美容医院,被投诉举报42次,主要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宣传行为。

    2.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提出合理退货、退款、维修、变更等要求,商家敷衍了事、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主要涉及教育培训、体育服务等。涉及企业有:

    (1)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投诉举报170次,主要问题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承诺消费者考试不通过退费,到期无法履行合同约定。

    (2)信阳市沙特健身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138次,主要问题是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卡、退费,商家无法履行。

    3.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问题是食品安全、食品标签、食品进货来源不明等。涉及企业主要有河南醇品商贸有限公司等。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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