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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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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再次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两会·最希望
    作者: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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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 赵孟编辑 | 翟瑞民1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界面新闻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处获悉,今年他将再次提交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朱征夫介绍,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其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1997年刑法大修,当时被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被废除,该罪名的内容被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过于宽泛,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此前有学者统计,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以某沿海开放城市517名男性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为样本,其中寻衅滋事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列第一名,人数占所统计人数的22%。

    近年来,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不断。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指出,“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就提交相关建议。同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也提交一份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的议案。肖胜方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

    虽然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呼声已久,但中国于2020年最近一次修改修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条文并未改动。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同时,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那么,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因此,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其次,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照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行为特征,第二条与故意伤害罪、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一个法条惩治的行为与多个法条存在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朱征夫表示。

    朱征夫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他强调,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朱征夫还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入罪却有一定的惩戒、预防价值,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综合利弊分析,现时取消这个罪名利大于弊。”朱征夫表示。

    对此 ,界面新闻注意到,也有法学人士提出不同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撰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车浩表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语义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为,决策者想要动用刑罚惩治诸如上访等行为,才导致了这个罪的滥用,“就算真的因规定不明确而废除了寻衅滋事罪,将来还可以再出台一个语义明确的专门打击缠访的罪名。”他认为,如果不能正确适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层阻力何在,而不是简单地主张修法。

    日前,人民法院报发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登辉的文章也指出,寻衅滋事罪不是“口袋罪”,不能被兜底适用,其“沦为”口袋罪,不是立法的问题,也不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司法实务中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而滥用、误用的问题。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得到切实遵循,避免异化和滥用,寻衅滋事罪就可以在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并不需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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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网文质疑执法违规,男子遭跨省抓捕?人出来了,警方通报→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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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山西男子庞雁冰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质疑山东沂南交通执法违规。2023年1月30日,沂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名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2月17日,记者从公益代理本案的蓝天彬律师处获悉,庞雁冰17日上午已被取保候审。2月17日,当事人庞雁冰告诉记者,写文章是为山东一位货车司机发声,三篇文章阅读量共有1万多。庞雁冰称,为货车司机发声他不后悔,对于寻衅滋事罪他也不认可,目前在努力为自己发声。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2月17日,山东临沂警方称派出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并根据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遭跨省追捕男子已被取保候审

    警方通报:全面调查核实

    2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临沂”发布《情况通报》:针对媒体报道“山西男子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山东沂南警方跨省抓捕”一事,临沂市公安局已派出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图片来源:平安临沂

    今年1月30日,山西省47岁男子庞雁冰被山东沂南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公益代理本案的蓝天彬律师处获悉,庞雁冰17日上午已被取保候审,人已释放,下一步将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据纵览新闻报道,庞雁冰告诉记者,自己人还在山东省沂南县,预计明天会去北京,然后返回老家。

    在看守所这段时间他十分想念自己的家人,出来后已经给爱人打了电话,报了“平安”,另外就是一直在思考自己的案子,感觉自己很“冤”。他现在马上要做的就是找个宾馆,想好好洗个澡,这段时间还一直没有洗过澡。

    对于自己的案子,他说刚出来,因为好多事情要处理,目前还没有时间细说。他也感谢媒体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正是这些关心让他的案子有了进展。

    “打抱不平”发文质疑交通执法后

    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据潇湘晨报,此前媒体报道,2022年8月,庞雁冰接到微信网友山东省邹城市货车司机苗某某的消息,对方反映了山东临沂市沂南县的一些交通执法违规问题。

    为“打抱不平”,庞雁冰在其个人微信公号“天镇庞雁冰”上,发布了三篇文章,标题分别为《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向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2022年9月5日,庞雁冰将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删除。但在几个月后,2023年1月30日,在山西参加亲戚婚宴时,庞雁冰被几名民警带走,随后被山东沂南警方押解回山东。

    据介绍,庞雁冰是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是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2022年度山西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员”。

    事发后,庞雁冰家属收到沂南县公安局送来的一份拘留通知书,《沂南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该局已于2023年1月30日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庞某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代理律师建议公安撤销案件

    “寻衅滋事罪”真什么都能“装”?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和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华律师以公益律师身份接受委托,介入该案。

    蓝天彬认为,庞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他认为,沂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应当允许网民监督。庞某某发布的内容以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辅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文章中,庞某某并没有对关键性信息进行篡改,还在微信文章贴出了沂南县官方的回复,展示的各方信息较为全面。他还多次在微信中提醒苗某某“千万不能有假”“必须说真实事实”,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此外,庞某某的微信文章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善意。

    据“天津二中院”官微,寻衅滋事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在实践中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功能,在规范公民行为、保障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也因其兜底条款的存在,其口袋化倾向也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以该罪名判处刑罚是否有必要,亦或者说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本身是否合理的争议出现时,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就面临着口袋化的风险,会造成刑罚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在司法适用中的口袋化所体现出的是权威中心主义理念,这些理念都需要予以修正以避免寻衅滋事罪在实际司法操作上的不当扩张。刑法立法和司法的理念转变是从根本上推动寻衅滋事罪去口袋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路径。

    编辑|王月龙 易启江

    校对|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平安临沂、红星新闻、纵览新闻、潇湘晨报、澎湃新闻、天津二中院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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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车犯了路怒症,太原男子一棒子换来“寻衅滋事罪”
    作者:山西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4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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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男子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为自己的“路怒”埋单。

    去年9月,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省城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相互别车。武某某一怒之下,开车追赶被害人郭某某,并在路口将其车辆别停。此后,为了发泄心中怒气,武某某下车后从后备厢取出棒球棍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对方胳膊受伤。事情发生后,郭某某将武某某控制并报警。

    今年2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以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武某某因控制不了情绪造成他人受伤,将面临刑事处罚。武某某的“路怒”,为何最终摊上刑责?对此,检察官释法,本案中武某某持棒球棍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殴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值得一提的是,寻衅滋事分为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屡教不改等类型。本案中武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认为打架事小,一时的意气用事只需要赔礼道歉就行,最多就是罚点款,万万没有想到“冲动是魔鬼”,带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来源: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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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存废: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
    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22-03-1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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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视觉中国

    本刊记者/李明子

    2022年两会,被称为“提案大户”的广东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这是他今年准备的13个提案之一。此前,他曾多次建议并成功推动了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废止。

    “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界限不明。”朱征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寻滋事罪的上述缺陷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该罪名在实践中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在今年两会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不过,有学者指出,寻衅滋事罪在当下成为新的“口袋罪”,立法层面固然存在问题,但主要症结在于执法和司法环节。个别地方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时之需,不恰当适用刑法,导致非罪行为入罪、彼罪行为此罪、处罚范围扩张等备受质疑的现象。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与立法技术的提高,将寻衅滋事罪分解成诸如暴行、恐吓等新罪名,同时将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解释到现有其他罪名,有其必要性、妥当性和可行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但在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前,还需冷静思考几个问题: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当下被滥用的症结究竟是立法,还是执法和司法?彻底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如何防止出现明显的刑罚处罚空白?极个别地区的底层治理逻辑如果不作适时调整,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是否就能保证不会出现新的“口袋罪”?

    流氓罪的正传

    之前,2018年的广东肇庆涂鸦案,曾让寻衅滋事罪成为舆论焦点。

    当年9月12日凌晨,20岁的肇庆小伙丁满(化名)因在街头涂鸦,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随后,丁满父亲向被涂鸦的商户和社区道歉,并获得谅解,辩护律师又提出丁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不到该项罪名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于是,公诉机关改以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最终,丁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肖胜方在议案中写道。

    一篇名为《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限缩研究》的硕士论文曾做过一个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以寻衅滋事罪为案由的判决书占所有刑事犯罪判决书总量的3%。现行刑法共 483个罪名,而平均每100个刑事案件中就有3个以寻衅滋事罪为案由提起公诉。这意味着,寻衅滋事罪成了案由频率出现最高的罪名之一,其他频率较高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等。

    上述论文提出,由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适用上可操作性强,入罪及出罪标准较为明确,不属于口袋罪。这个统计结果再次验证了“寻衅滋事罪成为刑法新口袋罪”的事实。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旧口袋罪”流氓罪。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其中对流氓罪的规定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年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由于流氓罪入罪标准极其模糊,在特殊历史时期,不免被扩大使用。法条中“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常被指摘,打击面过宽,“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成为了事实上的口袋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曾撰文谈及,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因而无论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该罪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导致“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在当时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上世纪80年代“严打”期间,有的地方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视作流氓行为,出现了“两步流氓贴面舞”的说法。

    在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吁下,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该罪被具体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同样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为什么只有寻衅滋事罪继承了前者的“口袋罪”特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寻衅滋事罪探究》一文中表示,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规定,在其他国家也基本上都是犯罪。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的,不论情节是否恶劣,都属于“暴行罪”,但是,中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一些从原来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违法行为,虽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行为严重侵犯法益,应该科处刑罚。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法益,也导致处罚的不均衡。于是产生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换言之,寻衅滋事罪原本就是一个“口袋罪”。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带有一定的概括性,特定情况下,出于社会治理和犯罪防控的现实需要,立法者甚至还会刻意设置带有一定开放性和兜底性的堵截犯罪构成要件。”梁根林解释说,寻衅滋事罪就是流氓罪这样一个“口袋罪”的嫡系正传。97刑法把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罪名之后,之所以保留寻衅滋事罪这样一个“小口袋罪”,就是要把立法者当时认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无法涵盖的行为,用这样一个兜底的罪名加以涵摄。

    朱征夫也承认,寻衅滋事罪相比于过去的流氓罪,有了相对更为明确的四种违法行为的界定,一定意义上规范了操作行为。“但是,随着该罪在运用中不断暴露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目前社会过度刑法化的罪魁祸首。”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仍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这导致该罪司法认定困难,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

    “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朱征夫举例说,他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拉电闸的方式追缴一间店铺的房租,行为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追讨合法债务这一行为算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

    “这恰恰印证了问题主要不在于刑法规范供给,而在于个别地方没有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正确解释、执行和适用法律。”梁根林说,板子打错了对象,断错了症,下错了药,可能导致新的社会治理乱象和执法、司法的不公正。

    存废之辩

    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争论由来已久。朱征夫回忆说,在此次提案之前,法律业内早有讨论,认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要消除这些矛盾须从立法上废止寻衅滋事罪。

    而学界也有较多意见支持保留寻衅滋事罪。张明楷曾撰文表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其所补充不是某一个罪,而是相关的多个罪。没有必要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理即可。

    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通过,提高了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两年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久后,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取消后不会造成法律上的空白。

    肖胜方在议案中给出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效仿当年拆解流氓罪的形式,通过新增罪名和完善罪名体系的方式进一步拆解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废止后,该罪的四种不同形式的行为可分别由其他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

    “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罗翔在2018年发表的《寻衅滋事罪的沿革与存废》一文中表示,“口袋罪”之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妥当性和刑法立法明确性的要求,通过把寻衅滋事罪分解成若干个行为类型更具有特定性的罪名,当然可以成为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努力的方向。”但是,梁根林同时也指出,立法设置既要考虑如何防止司法权滥用、充分保障人权,同时也要考虑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维护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立法始终应当在这两个机能的平衡中寻找一个相对妥适的安排。同时,再明确、科学的刑法,都不可避免地要给执法者和司法者留下适当的解释和裁量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解决公众关切的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的恣意性和扩大化,关键还是要确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底层治理逻辑,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否则,即使设置了形式明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难以遏制基层个别人 ‘以一百种手段刑事你’的冲动!”梁根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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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前世与今生”的探索分析
    作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3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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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志民(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韦明阳(京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原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恶劣情节等。但由于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也容易且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严肃性,有悖罪刑相适等原则,故 1997 年修订的刑法将对流氓罪进行分解,而将细化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自 2012 年至 2020年止我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有 804307 件, 占总犯罪的30.37%,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有 278641 件,占扰乱社会公众秩序的 34.64%,其中涉及房地产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等。经历数次修正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1通过最高法公报案例分析了解寻衅滋事罪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206 号)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 年第 5 辑(总第 28 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在公交车上用锥子扎青年女性的腿部,宣称其针头上有艾滋病病毒,造成被害人心里恐慌、侵害他人身体等。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危害行为系在特定的背景下,在特定的场合、采用特定的方式所实施,具有特别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处罚。

    裁判要点:

    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虽然没有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而且对社会的影响甚大。由于当时社会上流传“扎针”传播艾滋病一事,造成社会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产生恐慌心理,生怕自己成为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2、寻衅滋事罪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3、本案被告人由于被女友抛弃而产生不健康的心理,无端滋事,用锥子扎伤他人,侵害他人身体,与“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属同一类型。尽管其伤害后果并不严重,但由于被告人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特定的方法,并选择在特定的地点——公共汽车这一人员集中的地方作案,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在案发时引起公共汽车秩序的混乱,且案发后,客观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属于“情节恶劣”。

    02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情节等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

    1、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强逞耍横等方式实施刑法较为全面地包括了各种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

    1)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2)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3)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 只要作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2、同时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一种特殊防暑:“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 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否需要具有流氓动机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否需要流氓动机,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 “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但是传统刑法学说观点则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出来的,所以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

    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 2008 年对寻衅滋事罪探究中表明:“流氓动机难以被人认识,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没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规定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是多余的,应当并且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所以是否具有流氓动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起刑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 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以下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图片来源:网络

    03寻衅滋事罪与易混淆罪名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故意伤害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 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关键。

    (一)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财产性权利,对人身权利的危害极小,虽然可以通过语言的方式进行威胁,并使强拿硬要而使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但对人身性、财产性的侵犯并不严重。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直接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及人身权。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动机,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主观目的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动机多种,而寻衅滋事罪动机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处于取乐、寻求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等。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场所、客观表现方式、犯罪形式、人数的不同

    1、犯罪场所的不同:寻衅滋事场所可以多种,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场所只能在公共 场所引发

    2、客观表现方式的不同:寻衅滋事的方式一般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持凶 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表现为堵塞交通、破坏 公共设施等财物、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

    3、实施犯罪的人数及过程有不同,寻衅滋事大多是临时起意的,一般是一人也可多人, 也有部分有预谋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由部分人领导组织,实施有预谋的犯罪;

    4、处罚结果的不同,寻衅滋事对所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都会进行处罚,聚众扰 乱公共秩序罪只会对其首要份子及积极参与人员。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中关系最大的就是以殴打为手段进行的寻衅滋事,二者主要区 别就是寻衅滋事中被害人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中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在主观心态上,故 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就是明确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中是一种起哄闹事,处于 取乐、寻求刺激等目的。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的心态,但是故意伤害罪更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 态,而寻衅滋事罪是扰乱社会公众秩序,对伤害行为更像一种间接故意。区分二者需要综合 考虑伤害的对象、行为动机、故意形态主观心态等方面。

    04相关经典案例裁判规则

    (一)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 0225 刑初 161 号

    案例来源:Alpha 法律平台

    (二)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 2584 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社会流传“扎针”传播艾滋病时,在公共场合持锥扎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韩某、陶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5浅析“寻衅滋事”的立与废

    1979 年《刑法》的第 160 条规定了流氓罪, 寻衅滋事是流氓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流氓罪还有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和其他流氓活动等三种行为方式。“其他流氓活动”这一兜底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流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相同的案件而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流氓罪成为当时刑法学界所称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备受批评。

    2008 年三氯氰胺奶粉事件,被害人走上维权之路,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2015 年广州于女士走上信访之路,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 3 年六个月;2018 年广东一位青年在街头涂鸦,后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但免除刑事处罚。以上案件等的出现引发了大众思考,寻衅滋事罪的使用标准到底是什么,此罪与彼罪的适用标准 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层出不穷,导致社会、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废 止、修改的声音层出不穷。

    较早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学者是王良顺教授。他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寻衅滋事罪这种继流氓罪之后,无正当性可言的新型“口袋罪”。外国也没有相应的立法例,也违反了立法类型化要求,不具有犯罪构成独特性,再者此罪在司法适用上也缺乏可操作性;张训教授也认为从本质上来讲,被废除才是寻衅滋事罪的最终归宿,但为了其后的立法以及修正等工作,可以先进行司法规范,待成熟之后再做最后处理;刑法的罗翔教授则多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认为从“大口袋罪”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的内容过于宽泛,大量使用了模糊性词语导致难以确定此罪针对的具体行为,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罗翔说:“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同时也有学者为寻衅滋事罪辩护,认为寻衅滋事罪能够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查漏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因个案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也不赞成,在他看来,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流氓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对于修改或废止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并不是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废除, 更不是将这些行为予以合法化 ,无论是修改或废止或完善都不是重点。如何体现司法平等、公正,如何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消除司法实务中由于不当立法所带来的各种混乱现象才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J] 政治与法律,2008( 2) : 123 - 12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年 3 月 9 日,法发〔2017〕7 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7 月15 日,法释〔2013〕18 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6 月 8 日,法发〔2005〕

    5、高铭暄:《寻衅滋事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于人民司法应用 2008、17、

    6、瞿忠: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 载 2001 年《检察日报》

    7、王良顺 《寻衅滋事罪废止论》 2005.04.016

    8、张训. 口袋罪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13,( 3) .

    9、罗翔. 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EB/OL]. 澎湃新闻

    作者简介

    刘志民律师,京师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委委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

    ▍社会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践导师;

    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主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画强元课题”法律顾问;

    中国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律顾问中心主任;

    ▍所获荣誉

    代理的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无罪评选为2020年获得"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2020年参与主编的《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一书获中宣部"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09包”成果奖;

    2019年入选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

    2019——2017年连续三年荣获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党委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8年评选获得北京市朝阳律协(2015—2018)年度律师“行业贡献奖”;

    2017年入选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2016年经评选获得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魅力律师奖;

    ▍近年部分经典案例:

    1、"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律师团辩护律师,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并当庭释放张志超,CCTV及全国各大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等均予以播报。

    2、"张嘉伟故意伤害案"该案被社会多媒体广泛关注,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张嘉伟故意伤害案"。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该案例为13起典型案例之一。

    3、代理"袁诚家谢艳敏"申请37亿国家赔偿案,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该案被CCTV法治在线节目播报,2017年被中律评杯评为十大国家赔偿优秀案例。

    4、央视2016年标志性事件即CCTV法治在线报道的"七旬老人十九年讨债路"辽宁周胜喜执行案,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由此开始了法院将基层政府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先河。

    5、代理内蒙古金乐园公司申请抗诉案,被中央电视台选为充分发挥检察院抗诉职能的典型案例并由CCTV法治在线编辑成专题节目播报。

    6、河北公务员谷增群被判无罪21年赔偿案代理,该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等媒体跟踪报道。

    主要著作

    2020年《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9《说上就上》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8年《说成就成》由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主编);

    2018年《网络安全合规指引》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8《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执行主编);

    2018年《说过就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赢就赢》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过就过》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掘金之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保卫资本》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文学专著《心灵漫步》由中国九州出版社出版,该书誉为中国律师界首部心灵哲学散文集”(主编)。

    韦明阳,京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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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被指成兜底条款 专家:对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
    作者:中国日报网
    发布时间:2018-11-0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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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河南省虞城县的村民卢继华举报镇干部工作日饮酒,纪委调查后认为其所举报的内容不实。随后,卢继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案将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案件还未开审,而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已先一步在网上掀起。

    结合近年来因寻衅滋事罪罪名引发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寻衅滋事罪填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起到了很好的衔接作用,应当继续使用,“经是好经,之所以有时候会出现争议,在于念经的人把它给念歪了”。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需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泛化现象,“在立法层面,需要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某种程度扮演“兜底条款”角色

    近年来,寻衅滋事罪经常会被扣上新“口袋罪”的帽子。究其原因,在于其分解自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该罪也被法律界称为“口袋罪”。

    1979年制定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后,因为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执行中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较大,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改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侮辱、猥亵妇女的犯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犯罪,聚众斗殴的犯罪,寻衅滋事的犯罪。

    对于这一修改,彭新林认为,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方式到独立的寻衅滋事罪的设置,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还在原第一条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在2013年7月和9月,“两高”先后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彭新林认为,上述有关立法修正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寻衅滋事罪的规范内涵,有助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更好地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流氓罪已成历史,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本身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类型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种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模糊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而且,从近期的司法实践看,寻衅滋事罪法条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扮演着‘兜底条款’的角色,其司法适用确有扩大化的趋势和倾向。”彭新林说。

    例如,对于某些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因相关法条无法或者不适合加以规制时,寻衅滋事罪法条往往被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适用的法律依据。

    彭新林指出,由于寻衅滋事罪因袭了作为“口袋罪”的流氓罪的一些基因使得其先天不足,而其罪状和构成要件因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伸缩性,又为其后司法适用上的扩大化倾向埋下了伏笔,所有这些因素的叠加、累积,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尤为特殊,这也引发了近年来学界和社会上对寻衅滋事罪可能成为新“口袋罪”的诸多担忧和诘难。

    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空隙

    几乎每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议,都是围绕着对于具体行为的认定而展开。

    有观点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在他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罗翔说。

    也有学者为寻衅滋事罪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要达到轻伤程度,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本来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样对被告惩罚过轻,威慑力度不够,就可考虑定为寻衅滋事罪。

    “比如,把人打成轻伤才能入刑,但法律层面所判定的轻伤,其实已经很严重,对人造成伤筋动骨这样的伤害才能判定为轻伤。如果有个人,今天打别人一巴掌,明天踹别人一脚,对于这种横行霸道的人,既构不成入刑的标准,治安处罚法又没有威慑力,怎么处理?这个时候,寻衅滋事罪就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阮齐林说。

    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对于因个案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也不赞成,在他看来,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流氓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建议修法减少主观要素内容

    彭新林强调,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展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这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指明了方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充分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实践中尤其要防止对刑法规范进行类推解释和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彭新林说。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上的泛化现象?彭新林认为,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共同协力。

    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另一方面,司法者应当秉持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妥当解释这些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不应迫于公众压力或为追求社会效果等因素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不得对寻衅滋事罪法条作类推解释或者不利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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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因寻衅滋事跨省追捕,罗翔为何却说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耻辱?
    作者:meme咪姆
    发布时间:2023-02-1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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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件发生后,当“紧张”的不是被监督者,而是监督者,这是一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错位。

    2023年2月1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山西男子庞雁冰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山东警方“跨省追捕”。原因只是在2022年8月份在公众号上发表了三篇文章“打抱不平”。

    根据媒体报道,庞雁冰发表的文章标题为:

    2022年8月23日《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2022年8月25日《向山东省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2022年8月31日《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从庞雁冰与苗某某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庞雁冰要求对方叙述清清楚楚,千万不能有假,记住,必须说真实事实,不然发出来有可能追究责任。也就是说,庞雁冰并没有主观故意的捏造事实,理应认定为是出于对政府部门的善意监督,而且庞雁冰还是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交通管理信息员。

    但是,如今庞雁冰却被山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当事人苗谋谋也被拘留长达38天,现在是“取保候审”,关于当天的事情,还被警告什么都不能说。虽然看不到庞雁冰文章的具体内容,不过只看标题的话,足以让沂南和山东震怒!

    “跨省追捕”,记得上一次听到这个词,还是2022年唐山打人事件中对暴力殴打他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按照这个逻辑,涉嫌违法的铁证理应被警方掌握,而且给予庞雁冰的直接是刑事拘留,刑事犯罪的认定应该更加谨慎才对。

    原本庞雁冰的三篇文章阅读量加起来不过1万出头,比头条上一篇小爆的文章阅读量都低,结果山东和沂南的“跨省抓捕”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却让全网亿万网友知道了《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想让问题提出问题的人禁言,反而把事情搞大,只能说明社会舆论的导向还是正能量的。

    提到寻衅滋事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的耻辱!”“寻衅滋事有时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它在不断的侵蚀着法律的根基。”

    在罗老师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他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这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而且寻衅滋事罪与法制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意思就是说“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之间的矛盾,如果模糊不清,那么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也就很难避免,也就极易被滥用。

    面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公众有监督权、质疑权和批评权,面对这种批评质疑的声音,更应该虚心听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味的上纲上线,找别人软肋,非要给他弄个“寻衅滋事”,小黑屋关几天的想法,想必是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最终也会适得其反,致使公信力丧失。

    #男子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警方跨省抓捕#

    PS.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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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再次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两会·最希望
    作者: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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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 赵孟编辑 | 翟瑞民1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界面新闻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处获悉,今年他将再次提交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朱征夫介绍,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其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1997年刑法大修,当时被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被废除,该罪名的内容被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过于宽泛,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此前有学者统计,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以某沿海开放城市517名男性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为样本,其中寻衅滋事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列第一名,人数占所统计人数的22%。

    近年来,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不断。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指出,“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就提交相关建议。同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也提交一份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的议案。肖胜方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

    虽然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呼声已久,但中国于2020年最近一次修改修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条文并未改动。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同时,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那么,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因此,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其次,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照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行为特征,第二条与故意伤害罪、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一个法条惩治的行为与多个法条存在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朱征夫表示。

    朱征夫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他强调,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朱征夫还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入罪却有一定的惩戒、预防价值,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综合利弊分析,现时取消这个罪名利大于弊。”朱征夫表示。

    对此 ,界面新闻注意到,也有法学人士提出不同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撰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车浩表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语义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为,决策者想要动用刑罚惩治诸如上访等行为,才导致了这个罪的滥用,“就算真的因规定不明确而废除了寻衅滋事罪,将来还可以再出台一个语义明确的专门打击缠访的罪名。”他认为,如果不能正确适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层阻力何在,而不是简单地主张修法。

    日前,人民法院报发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登辉的文章也指出,寻衅滋事罪不是“口袋罪”,不能被兜底适用,其“沦为”口袋罪,不是立法的问题,也不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司法实务中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而滥用、误用的问题。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得到切实遵循,避免异化和滥用,寻衅滋事罪就可以在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并不需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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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网文质疑执法违规,男子遭跨省抓捕?人出来了,警方通报→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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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山西男子庞雁冰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质疑山东沂南交通执法违规。2023年1月30日,沂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名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2月17日,记者从公益代理本案的蓝天彬律师处获悉,庞雁冰17日上午已被取保候审。2月17日,当事人庞雁冰告诉记者,写文章是为山东一位货车司机发声,三篇文章阅读量共有1万多。庞雁冰称,为货车司机发声他不后悔,对于寻衅滋事罪他也不认可,目前在努力为自己发声。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2月17日,山东临沂警方称派出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并根据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遭跨省追捕男子已被取保候审

    警方通报:全面调查核实

    2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临沂”发布《情况通报》:针对媒体报道“山西男子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山东沂南警方跨省抓捕”一事,临沂市公安局已派出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图片来源:平安临沂

    今年1月30日,山西省47岁男子庞雁冰被山东沂南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公益代理本案的蓝天彬律师处获悉,庞雁冰17日上午已被取保候审,人已释放,下一步将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据纵览新闻报道,庞雁冰告诉记者,自己人还在山东省沂南县,预计明天会去北京,然后返回老家。

    在看守所这段时间他十分想念自己的家人,出来后已经给爱人打了电话,报了“平安”,另外就是一直在思考自己的案子,感觉自己很“冤”。他现在马上要做的就是找个宾馆,想好好洗个澡,这段时间还一直没有洗过澡。

    对于自己的案子,他说刚出来,因为好多事情要处理,目前还没有时间细说。他也感谢媒体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正是这些关心让他的案子有了进展。

    “打抱不平”发文质疑交通执法后

    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据潇湘晨报,此前媒体报道,2022年8月,庞雁冰接到微信网友山东省邹城市货车司机苗某某的消息,对方反映了山东临沂市沂南县的一些交通执法违规问题。

    为“打抱不平”,庞雁冰在其个人微信公号“天镇庞雁冰”上,发布了三篇文章,标题分别为《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向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2022年9月5日,庞雁冰将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删除。但在几个月后,2023年1月30日,在山西参加亲戚婚宴时,庞雁冰被几名民警带走,随后被山东沂南警方押解回山东。

    据介绍,庞雁冰是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是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2022年度山西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员”。

    事发后,庞雁冰家属收到沂南县公安局送来的一份拘留通知书,《沂南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该局已于2023年1月30日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庞某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代理律师建议公安撤销案件

    “寻衅滋事罪”真什么都能“装”?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和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华律师以公益律师身份接受委托,介入该案。

    蓝天彬认为,庞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他认为,沂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应当允许网民监督。庞某某发布的内容以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辅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文章中,庞某某并没有对关键性信息进行篡改,还在微信文章贴出了沂南县官方的回复,展示的各方信息较为全面。他还多次在微信中提醒苗某某“千万不能有假”“必须说真实事实”,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此外,庞某某的微信文章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善意。

    据“天津二中院”官微,寻衅滋事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在实践中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功能,在规范公民行为、保障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也因其兜底条款的存在,其口袋化倾向也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以该罪名判处刑罚是否有必要,亦或者说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本身是否合理的争议出现时,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就面临着口袋化的风险,会造成刑罚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在司法适用中的口袋化所体现出的是权威中心主义理念,这些理念都需要予以修正以避免寻衅滋事罪在实际司法操作上的不当扩张。刑法立法和司法的理念转变是从根本上推动寻衅滋事罪去口袋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路径。

    编辑|王月龙 易启江

    校对|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平安临沂、红星新闻、纵览新闻、潇湘晨报、澎湃新闻、天津二中院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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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车犯了路怒症,太原男子一棒子换来“寻衅滋事罪”
    作者:山西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4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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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男子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为自己的“路怒”埋单。

    去年9月,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省城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相互别车。武某某一怒之下,开车追赶被害人郭某某,并在路口将其车辆别停。此后,为了发泄心中怒气,武某某下车后从后备厢取出棒球棍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对方胳膊受伤。事情发生后,郭某某将武某某控制并报警。

    今年2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以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武某某因控制不了情绪造成他人受伤,将面临刑事处罚。武某某的“路怒”,为何最终摊上刑责?对此,检察官释法,本案中武某某持棒球棍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殴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值得一提的是,寻衅滋事分为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屡教不改等类型。本案中武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认为打架事小,一时的意气用事只需要赔礼道歉就行,最多就是罚点款,万万没有想到“冲动是魔鬼”,带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来源: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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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存废: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
    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22-03-1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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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视觉中国

    本刊记者/李明子

    2022年两会,被称为“提案大户”的广东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这是他今年准备的13个提案之一。此前,他曾多次建议并成功推动了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废止。

    “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界限不明。”朱征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寻滋事罪的上述缺陷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该罪名在实践中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在今年两会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不过,有学者指出,寻衅滋事罪在当下成为新的“口袋罪”,立法层面固然存在问题,但主要症结在于执法和司法环节。个别地方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时之需,不恰当适用刑法,导致非罪行为入罪、彼罪行为此罪、处罚范围扩张等备受质疑的现象。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与立法技术的提高,将寻衅滋事罪分解成诸如暴行、恐吓等新罪名,同时将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解释到现有其他罪名,有其必要性、妥当性和可行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但在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前,还需冷静思考几个问题: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当下被滥用的症结究竟是立法,还是执法和司法?彻底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如何防止出现明显的刑罚处罚空白?极个别地区的底层治理逻辑如果不作适时调整,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是否就能保证不会出现新的“口袋罪”?

    流氓罪的正传

    之前,2018年的广东肇庆涂鸦案,曾让寻衅滋事罪成为舆论焦点。

    当年9月12日凌晨,20岁的肇庆小伙丁满(化名)因在街头涂鸦,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随后,丁满父亲向被涂鸦的商户和社区道歉,并获得谅解,辩护律师又提出丁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不到该项罪名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于是,公诉机关改以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最终,丁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肖胜方在议案中写道。

    一篇名为《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限缩研究》的硕士论文曾做过一个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以寻衅滋事罪为案由的判决书占所有刑事犯罪判决书总量的3%。现行刑法共 483个罪名,而平均每100个刑事案件中就有3个以寻衅滋事罪为案由提起公诉。这意味着,寻衅滋事罪成了案由频率出现最高的罪名之一,其他频率较高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等。

    上述论文提出,由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适用上可操作性强,入罪及出罪标准较为明确,不属于口袋罪。这个统计结果再次验证了“寻衅滋事罪成为刑法新口袋罪”的事实。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旧口袋罪”流氓罪。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其中对流氓罪的规定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年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由于流氓罪入罪标准极其模糊,在特殊历史时期,不免被扩大使用。法条中“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常被指摘,打击面过宽,“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成为了事实上的口袋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曾撰文谈及,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因而无论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该罪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导致“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在当时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上世纪80年代“严打”期间,有的地方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视作流氓行为,出现了“两步流氓贴面舞”的说法。

    在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吁下,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该罪被具体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同样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为什么只有寻衅滋事罪继承了前者的“口袋罪”特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寻衅滋事罪探究》一文中表示,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规定,在其他国家也基本上都是犯罪。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的,不论情节是否恶劣,都属于“暴行罪”,但是,中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一些从原来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违法行为,虽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行为严重侵犯法益,应该科处刑罚。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法益,也导致处罚的不均衡。于是产生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换言之,寻衅滋事罪原本就是一个“口袋罪”。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带有一定的概括性,特定情况下,出于社会治理和犯罪防控的现实需要,立法者甚至还会刻意设置带有一定开放性和兜底性的堵截犯罪构成要件。”梁根林解释说,寻衅滋事罪就是流氓罪这样一个“口袋罪”的嫡系正传。97刑法把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罪名之后,之所以保留寻衅滋事罪这样一个“小口袋罪”,就是要把立法者当时认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无法涵盖的行为,用这样一个兜底的罪名加以涵摄。

    朱征夫也承认,寻衅滋事罪相比于过去的流氓罪,有了相对更为明确的四种违法行为的界定,一定意义上规范了操作行为。“但是,随着该罪在运用中不断暴露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目前社会过度刑法化的罪魁祸首。”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仍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这导致该罪司法认定困难,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

    “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朱征夫举例说,他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拉电闸的方式追缴一间店铺的房租,行为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追讨合法债务这一行为算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

    “这恰恰印证了问题主要不在于刑法规范供给,而在于个别地方没有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正确解释、执行和适用法律。”梁根林说,板子打错了对象,断错了症,下错了药,可能导致新的社会治理乱象和执法、司法的不公正。

    存废之辩

    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争论由来已久。朱征夫回忆说,在此次提案之前,法律业内早有讨论,认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要消除这些矛盾须从立法上废止寻衅滋事罪。

    而学界也有较多意见支持保留寻衅滋事罪。张明楷曾撰文表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其所补充不是某一个罪,而是相关的多个罪。没有必要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理即可。

    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通过,提高了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两年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久后,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取消后不会造成法律上的空白。

    肖胜方在议案中给出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效仿当年拆解流氓罪的形式,通过新增罪名和完善罪名体系的方式进一步拆解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废止后,该罪的四种不同形式的行为可分别由其他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

    “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罗翔在2018年发表的《寻衅滋事罪的沿革与存废》一文中表示,“口袋罪”之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妥当性和刑法立法明确性的要求,通过把寻衅滋事罪分解成若干个行为类型更具有特定性的罪名,当然可以成为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努力的方向。”但是,梁根林同时也指出,立法设置既要考虑如何防止司法权滥用、充分保障人权,同时也要考虑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维护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立法始终应当在这两个机能的平衡中寻找一个相对妥适的安排。同时,再明确、科学的刑法,都不可避免地要给执法者和司法者留下适当的解释和裁量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解决公众关切的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的恣意性和扩大化,关键还是要确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底层治理逻辑,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否则,即使设置了形式明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难以遏制基层个别人 ‘以一百种手段刑事你’的冲动!”梁根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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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前世与今生”的探索分析
    作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31 13:39
    快照:

    文|刘志民(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韦明阳(京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原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恶劣情节等。但由于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也容易且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严肃性,有悖罪刑相适等原则,故 1997 年修订的刑法将对流氓罪进行分解,而将细化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自 2012 年至 2020年止我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有 804307 件, 占总犯罪的30.37%,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有 278641 件,占扰乱社会公众秩序的 34.64%,其中涉及房地产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等。经历数次修正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1通过最高法公报案例分析了解寻衅滋事罪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206 号)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 年第 5 辑(总第 28 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在公交车上用锥子扎青年女性的腿部,宣称其针头上有艾滋病病毒,造成被害人心里恐慌、侵害他人身体等。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危害行为系在特定的背景下,在特定的场合、采用特定的方式所实施,具有特别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处罚。

    裁判要点:

    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虽然没有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而且对社会的影响甚大。由于当时社会上流传“扎针”传播艾滋病一事,造成社会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产生恐慌心理,生怕自己成为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2、寻衅滋事罪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3、本案被告人由于被女友抛弃而产生不健康的心理,无端滋事,用锥子扎伤他人,侵害他人身体,与“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属同一类型。尽管其伤害后果并不严重,但由于被告人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特定的方法,并选择在特定的地点——公共汽车这一人员集中的地方作案,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在案发时引起公共汽车秩序的混乱,且案发后,客观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属于“情节恶劣”。

    02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情节等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

    1、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强逞耍横等方式实施刑法较为全面地包括了各种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

    1)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2)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3)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 只要作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2、同时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一种特殊防暑:“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 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否需要具有流氓动机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否需要流氓动机,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 “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但是传统刑法学说观点则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出来的,所以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

    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 2008 年对寻衅滋事罪探究中表明:“流氓动机难以被人认识,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没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规定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是多余的,应当并且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所以是否具有流氓动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起刑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 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以下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图片来源:网络

    03寻衅滋事罪与易混淆罪名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故意伤害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 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关键。

    (一)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财产性权利,对人身权利的危害极小,虽然可以通过语言的方式进行威胁,并使强拿硬要而使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但对人身性、财产性的侵犯并不严重。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直接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及人身权。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动机,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主观目的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动机多种,而寻衅滋事罪动机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处于取乐、寻求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等。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场所、客观表现方式、犯罪形式、人数的不同

    1、犯罪场所的不同:寻衅滋事场所可以多种,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场所只能在公共 场所引发

    2、客观表现方式的不同:寻衅滋事的方式一般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持凶 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表现为堵塞交通、破坏 公共设施等财物、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

    3、实施犯罪的人数及过程有不同,寻衅滋事大多是临时起意的,一般是一人也可多人, 也有部分有预谋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由部分人领导组织,实施有预谋的犯罪;

    4、处罚结果的不同,寻衅滋事对所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都会进行处罚,聚众扰 乱公共秩序罪只会对其首要份子及积极参与人员。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中关系最大的就是以殴打为手段进行的寻衅滋事,二者主要区 别就是寻衅滋事中被害人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中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在主观心态上,故 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就是明确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中是一种起哄闹事,处于 取乐、寻求刺激等目的。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的心态,但是故意伤害罪更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 态,而寻衅滋事罪是扰乱社会公众秩序,对伤害行为更像一种间接故意。区分二者需要综合 考虑伤害的对象、行为动机、故意形态主观心态等方面。

    04相关经典案例裁判规则

    (一)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 0225 刑初 161 号

    案例来源:Alpha 法律平台

    (二)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 2584 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社会流传“扎针”传播艾滋病时,在公共场合持锥扎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韩某、陶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5浅析“寻衅滋事”的立与废

    1979 年《刑法》的第 160 条规定了流氓罪, 寻衅滋事是流氓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流氓罪还有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和其他流氓活动等三种行为方式。“其他流氓活动”这一兜底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流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相同的案件而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流氓罪成为当时刑法学界所称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备受批评。

    2008 年三氯氰胺奶粉事件,被害人走上维权之路,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2015 年广州于女士走上信访之路,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 3 年六个月;2018 年广东一位青年在街头涂鸦,后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但免除刑事处罚。以上案件等的出现引发了大众思考,寻衅滋事罪的使用标准到底是什么,此罪与彼罪的适用标准 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层出不穷,导致社会、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废 止、修改的声音层出不穷。

    较早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学者是王良顺教授。他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寻衅滋事罪这种继流氓罪之后,无正当性可言的新型“口袋罪”。外国也没有相应的立法例,也违反了立法类型化要求,不具有犯罪构成独特性,再者此罪在司法适用上也缺乏可操作性;张训教授也认为从本质上来讲,被废除才是寻衅滋事罪的最终归宿,但为了其后的立法以及修正等工作,可以先进行司法规范,待成熟之后再做最后处理;刑法的罗翔教授则多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认为从“大口袋罪”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的内容过于宽泛,大量使用了模糊性词语导致难以确定此罪针对的具体行为,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罗翔说:“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同时也有学者为寻衅滋事罪辩护,认为寻衅滋事罪能够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查漏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因个案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也不赞成,在他看来,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流氓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对于修改或废止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并不是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废除, 更不是将这些行为予以合法化 ,无论是修改或废止或完善都不是重点。如何体现司法平等、公正,如何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消除司法实务中由于不当立法所带来的各种混乱现象才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J] 政治与法律,2008( 2) : 123 - 12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年 3 月 9 日,法发〔2017〕7 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7 月15 日,法释〔2013〕18 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6 月 8 日,法发〔2005〕

    5、高铭暄:《寻衅滋事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于人民司法应用 2008、17、

    6、瞿忠: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 载 2001 年《检察日报》

    7、王良顺 《寻衅滋事罪废止论》 2005.04.016

    8、张训. 口袋罪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13,( 3) .

    9、罗翔. 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EB/OL]. 澎湃新闻

    作者简介

    刘志民律师,京师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委委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

    ▍社会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践导师;

    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主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画强元课题”法律顾问;

    中国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律顾问中心主任;

    ▍所获荣誉

    代理的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无罪评选为2020年获得"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2020年参与主编的《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一书获中宣部"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09包”成果奖;

    2019年入选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

    2019——2017年连续三年荣获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党委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8年评选获得北京市朝阳律协(2015—2018)年度律师“行业贡献奖”;

    2017年入选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2016年经评选获得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魅力律师奖;

    ▍近年部分经典案例:

    1、"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律师团辩护律师,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并当庭释放张志超,CCTV及全国各大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等均予以播报。

    2、"张嘉伟故意伤害案"该案被社会多媒体广泛关注,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张嘉伟故意伤害案"。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该案例为13起典型案例之一。

    3、代理"袁诚家谢艳敏"申请37亿国家赔偿案,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该案被CCTV法治在线节目播报,2017年被中律评杯评为十大国家赔偿优秀案例。

    4、央视2016年标志性事件即CCTV法治在线报道的"七旬老人十九年讨债路"辽宁周胜喜执行案,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由此开始了法院将基层政府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先河。

    5、代理内蒙古金乐园公司申请抗诉案,被中央电视台选为充分发挥检察院抗诉职能的典型案例并由CCTV法治在线编辑成专题节目播报。

    6、河北公务员谷增群被判无罪21年赔偿案代理,该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等媒体跟踪报道。

    主要著作

    2020年《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9《说上就上》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8年《说成就成》由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主编);

    2018年《网络安全合规指引》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8《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执行主编);

    2018年《说过就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赢就赢》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过就过》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掘金之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保卫资本》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文学专著《心灵漫步》由中国九州出版社出版,该书誉为中国律师界首部心灵哲学散文集”(主编)。

    韦明阳,京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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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被指成兜底条款 专家:对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
    作者:中国日报网
    发布时间:2018-11-06 09:26
    快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河南省虞城县的村民卢继华举报镇干部工作日饮酒,纪委调查后认为其所举报的内容不实。随后,卢继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案将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案件还未开审,而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已先一步在网上掀起。

    结合近年来因寻衅滋事罪罪名引发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寻衅滋事罪填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起到了很好的衔接作用,应当继续使用,“经是好经,之所以有时候会出现争议,在于念经的人把它给念歪了”。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需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泛化现象,“在立法层面,需要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某种程度扮演“兜底条款”角色

    近年来,寻衅滋事罪经常会被扣上新“口袋罪”的帽子。究其原因,在于其分解自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该罪也被法律界称为“口袋罪”。

    1979年制定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后,因为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执行中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较大,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改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侮辱、猥亵妇女的犯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犯罪,聚众斗殴的犯罪,寻衅滋事的犯罪。

    对于这一修改,彭新林认为,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方式到独立的寻衅滋事罪的设置,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还在原第一条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在2013年7月和9月,“两高”先后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彭新林认为,上述有关立法修正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寻衅滋事罪的规范内涵,有助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更好地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流氓罪已成历史,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本身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类型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种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模糊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而且,从近期的司法实践看,寻衅滋事罪法条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扮演着‘兜底条款’的角色,其司法适用确有扩大化的趋势和倾向。”彭新林说。

    例如,对于某些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因相关法条无法或者不适合加以规制时,寻衅滋事罪法条往往被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适用的法律依据。

    彭新林指出,由于寻衅滋事罪因袭了作为“口袋罪”的流氓罪的一些基因使得其先天不足,而其罪状和构成要件因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伸缩性,又为其后司法适用上的扩大化倾向埋下了伏笔,所有这些因素的叠加、累积,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尤为特殊,这也引发了近年来学界和社会上对寻衅滋事罪可能成为新“口袋罪”的诸多担忧和诘难。

    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空隙

    几乎每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议,都是围绕着对于具体行为的认定而展开。

    有观点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在他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罗翔说。

    也有学者为寻衅滋事罪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要达到轻伤程度,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本来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样对被告惩罚过轻,威慑力度不够,就可考虑定为寻衅滋事罪。

    “比如,把人打成轻伤才能入刑,但法律层面所判定的轻伤,其实已经很严重,对人造成伤筋动骨这样的伤害才能判定为轻伤。如果有个人,今天打别人一巴掌,明天踹别人一脚,对于这种横行霸道的人,既构不成入刑的标准,治安处罚法又没有威慑力,怎么处理?这个时候,寻衅滋事罪就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阮齐林说。

    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对于因个案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也不赞成,在他看来,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流氓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建议修法减少主观要素内容

    彭新林强调,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展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这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指明了方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充分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实践中尤其要防止对刑法规范进行类推解释和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彭新林说。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上的泛化现象?彭新林认为,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共同协力。

    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另一方面,司法者应当秉持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妥当解释这些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不应迫于公众压力或为追求社会效果等因素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不得对寻衅滋事罪法条作类推解释或者不利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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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因寻衅滋事跨省追捕,罗翔为何却说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耻辱?
    作者:meme咪姆
    发布时间:2023-02-1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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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件发生后,当“紧张”的不是被监督者,而是监督者,这是一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错位。

    2023年2月1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山西男子庞雁冰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山东警方“跨省追捕”。原因只是在2022年8月份在公众号上发表了三篇文章“打抱不平”。

    根据媒体报道,庞雁冰发表的文章标题为:

    2022年8月23日《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2022年8月25日《向山东省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2022年8月31日《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从庞雁冰与苗某某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庞雁冰要求对方叙述清清楚楚,千万不能有假,记住,必须说真实事实,不然发出来有可能追究责任。也就是说,庞雁冰并没有主观故意的捏造事实,理应认定为是出于对政府部门的善意监督,而且庞雁冰还是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交通管理信息员。

    但是,如今庞雁冰却被山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当事人苗谋谋也被拘留长达38天,现在是“取保候审”,关于当天的事情,还被警告什么都不能说。虽然看不到庞雁冰文章的具体内容,不过只看标题的话,足以让沂南和山东震怒!

    “跨省追捕”,记得上一次听到这个词,还是2022年唐山打人事件中对暴力殴打他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按照这个逻辑,涉嫌违法的铁证理应被警方掌握,而且给予庞雁冰的直接是刑事拘留,刑事犯罪的认定应该更加谨慎才对。

    原本庞雁冰的三篇文章阅读量加起来不过1万出头,比头条上一篇小爆的文章阅读量都低,结果山东和沂南的“跨省抓捕”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却让全网亿万网友知道了《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想让问题提出问题的人禁言,反而把事情搞大,只能说明社会舆论的导向还是正能量的。

    提到寻衅滋事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的耻辱!”“寻衅滋事有时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它在不断的侵蚀着法律的根基。”

    在罗老师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他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这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而且寻衅滋事罪与法制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意思就是说“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之间的矛盾,如果模糊不清,那么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也就很难避免,也就极易被滥用。

    面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公众有监督权、质疑权和批评权,面对这种批评质疑的声音,更应该虚心听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味的上纲上线,找别人软肋,非要给他弄个“寻衅滋事”,小黑屋关几天的想法,想必是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最终也会适得其反,致使公信力丧失。

    #男子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警方跨省抓捕#

    PS.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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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再次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两会·最希望
    作者: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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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 赵孟编辑 | 翟瑞民1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界面新闻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处获悉,今年他将再次提交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朱征夫介绍,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其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1997年刑法大修,当时被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被废除,该罪名的内容被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过于宽泛,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此前有学者统计,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以某沿海开放城市517名男性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为样本,其中寻衅滋事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列第一名,人数占所统计人数的22%。

    近年来,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不断。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指出,“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就提交相关建议。同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也提交一份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的议案。肖胜方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

    虽然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呼声已久,但中国于2020年最近一次修改修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条文并未改动。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同时,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那么,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因此,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其次,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照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行为特征,第二条与故意伤害罪、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一个法条惩治的行为与多个法条存在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朱征夫表示。

    朱征夫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他强调,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朱征夫还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入罪却有一定的惩戒、预防价值,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综合利弊分析,现时取消这个罪名利大于弊。”朱征夫表示。

    对此 ,界面新闻注意到,也有法学人士提出不同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撰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车浩表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语义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为,决策者想要动用刑罚惩治诸如上访等行为,才导致了这个罪的滥用,“就算真的因规定不明确而废除了寻衅滋事罪,将来还可以再出台一个语义明确的专门打击缠访的罪名。”他认为,如果不能正确适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层阻力何在,而不是简单地主张修法。

    日前,人民法院报发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登辉的文章也指出,寻衅滋事罪不是“口袋罪”,不能被兜底适用,其“沦为”口袋罪,不是立法的问题,也不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司法实务中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而滥用、误用的问题。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得到切实遵循,避免异化和滥用,寻衅滋事罪就可以在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并不需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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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网文质疑执法违规,男子遭跨省抓捕?人出来了,警方通报→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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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山西男子庞雁冰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质疑山东沂南交通执法违规。2023年1月30日,沂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名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2月17日,记者从公益代理本案的蓝天彬律师处获悉,庞雁冰17日上午已被取保候审。2月17日,当事人庞雁冰告诉记者,写文章是为山东一位货车司机发声,三篇文章阅读量共有1万多。庞雁冰称,为货车司机发声他不后悔,对于寻衅滋事罪他也不认可,目前在努力为自己发声。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2月17日,山东临沂警方称派出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并根据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遭跨省追捕男子已被取保候审

    警方通报:全面调查核实

    2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临沂”发布《情况通报》:针对媒体报道“山西男子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山东沂南警方跨省抓捕”一事,临沂市公安局已派出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图片来源:平安临沂

    今年1月30日,山西省47岁男子庞雁冰被山东沂南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公益代理本案的蓝天彬律师处获悉,庞雁冰17日上午已被取保候审,人已释放,下一步将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据纵览新闻报道,庞雁冰告诉记者,自己人还在山东省沂南县,预计明天会去北京,然后返回老家。

    在看守所这段时间他十分想念自己的家人,出来后已经给爱人打了电话,报了“平安”,另外就是一直在思考自己的案子,感觉自己很“冤”。他现在马上要做的就是找个宾馆,想好好洗个澡,这段时间还一直没有洗过澡。

    对于自己的案子,他说刚出来,因为好多事情要处理,目前还没有时间细说。他也感谢媒体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正是这些关心让他的案子有了进展。

    “打抱不平”发文质疑交通执法后

    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据潇湘晨报,此前媒体报道,2022年8月,庞雁冰接到微信网友山东省邹城市货车司机苗某某的消息,对方反映了山东临沂市沂南县的一些交通执法违规问题。

    为“打抱不平”,庞雁冰在其个人微信公号“天镇庞雁冰”上,发布了三篇文章,标题分别为《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向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2022年9月5日,庞雁冰将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删除。但在几个月后,2023年1月30日,在山西参加亲戚婚宴时,庞雁冰被几名民警带走,随后被山东沂南警方押解回山东。

    据介绍,庞雁冰是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是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2022年度山西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员”。

    事发后,庞雁冰家属收到沂南县公安局送来的一份拘留通知书,《沂南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该局已于2023年1月30日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庞某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代理律师建议公安撤销案件

    “寻衅滋事罪”真什么都能“装”?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和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华律师以公益律师身份接受委托,介入该案。

    蓝天彬认为,庞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他认为,沂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应当允许网民监督。庞某某发布的内容以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辅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文章中,庞某某并没有对关键性信息进行篡改,还在微信文章贴出了沂南县官方的回复,展示的各方信息较为全面。他还多次在微信中提醒苗某某“千万不能有假”“必须说真实事实”,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此外,庞某某的微信文章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善意。

    据“天津二中院”官微,寻衅滋事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在实践中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功能,在规范公民行为、保障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也因其兜底条款的存在,其口袋化倾向也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以该罪名判处刑罚是否有必要,亦或者说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本身是否合理的争议出现时,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就面临着口袋化的风险,会造成刑罚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在司法适用中的口袋化所体现出的是权威中心主义理念,这些理念都需要予以修正以避免寻衅滋事罪在实际司法操作上的不当扩张。刑法立法和司法的理念转变是从根本上推动寻衅滋事罪去口袋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路径。

    编辑|王月龙 易启江

    校对|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平安临沂、红星新闻、纵览新闻、潇湘晨报、澎湃新闻、天津二中院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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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车犯了路怒症,太原男子一棒子换来“寻衅滋事罪”
    作者:山西晚报
    发布时间:2023-02-24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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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男子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为自己的“路怒”埋单。

    去年9月,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省城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相互别车。武某某一怒之下,开车追赶被害人郭某某,并在路口将其车辆别停。此后,为了发泄心中怒气,武某某下车后从后备厢取出棒球棍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对方胳膊受伤。事情发生后,郭某某将武某某控制并报警。

    今年2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以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武某某因控制不了情绪造成他人受伤,将面临刑事处罚。武某某的“路怒”,为何最终摊上刑责?对此,检察官释法,本案中武某某持棒球棍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殴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值得一提的是,寻衅滋事分为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屡教不改等类型。本案中武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认为打架事小,一时的意气用事只需要赔礼道歉就行,最多就是罚点款,万万没有想到“冲动是魔鬼”,带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来源: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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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存废: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
    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22-03-1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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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视觉中国

    本刊记者/李明子

    2022年两会,被称为“提案大户”的广东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这是他今年准备的13个提案之一。此前,他曾多次建议并成功推动了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废止。

    “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界限不明。”朱征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寻滋事罪的上述缺陷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该罪名在实践中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在今年两会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不过,有学者指出,寻衅滋事罪在当下成为新的“口袋罪”,立法层面固然存在问题,但主要症结在于执法和司法环节。个别地方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时之需,不恰当适用刑法,导致非罪行为入罪、彼罪行为此罪、处罚范围扩张等备受质疑的现象。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与立法技术的提高,将寻衅滋事罪分解成诸如暴行、恐吓等新罪名,同时将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解释到现有其他罪名,有其必要性、妥当性和可行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但在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前,还需冷静思考几个问题: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当下被滥用的症结究竟是立法,还是执法和司法?彻底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如何防止出现明显的刑罚处罚空白?极个别地区的底层治理逻辑如果不作适时调整,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是否就能保证不会出现新的“口袋罪”?

    流氓罪的正传

    之前,2018年的广东肇庆涂鸦案,曾让寻衅滋事罪成为舆论焦点。

    当年9月12日凌晨,20岁的肇庆小伙丁满(化名)因在街头涂鸦,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随后,丁满父亲向被涂鸦的商户和社区道歉,并获得谅解,辩护律师又提出丁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不到该项罪名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于是,公诉机关改以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最终,丁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肖胜方在议案中写道。

    一篇名为《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限缩研究》的硕士论文曾做过一个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以寻衅滋事罪为案由的判决书占所有刑事犯罪判决书总量的3%。现行刑法共 483个罪名,而平均每100个刑事案件中就有3个以寻衅滋事罪为案由提起公诉。这意味着,寻衅滋事罪成了案由频率出现最高的罪名之一,其他频率较高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等。

    上述论文提出,由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适用上可操作性强,入罪及出罪标准较为明确,不属于口袋罪。这个统计结果再次验证了“寻衅滋事罪成为刑法新口袋罪”的事实。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旧口袋罪”流氓罪。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其中对流氓罪的规定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年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由于流氓罪入罪标准极其模糊,在特殊历史时期,不免被扩大使用。法条中“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常被指摘,打击面过宽,“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成为了事实上的口袋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曾撰文谈及,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因而无论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该罪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导致“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在当时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上世纪80年代“严打”期间,有的地方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视作流氓行为,出现了“两步流氓贴面舞”的说法。

    在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吁下,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该罪被具体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同样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为什么只有寻衅滋事罪继承了前者的“口袋罪”特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寻衅滋事罪探究》一文中表示,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规定,在其他国家也基本上都是犯罪。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的,不论情节是否恶劣,都属于“暴行罪”,但是,中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一些从原来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违法行为,虽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行为严重侵犯法益,应该科处刑罚。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法益,也导致处罚的不均衡。于是产生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换言之,寻衅滋事罪原本就是一个“口袋罪”。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带有一定的概括性,特定情况下,出于社会治理和犯罪防控的现实需要,立法者甚至还会刻意设置带有一定开放性和兜底性的堵截犯罪构成要件。”梁根林解释说,寻衅滋事罪就是流氓罪这样一个“口袋罪”的嫡系正传。97刑法把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罪名之后,之所以保留寻衅滋事罪这样一个“小口袋罪”,就是要把立法者当时认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无法涵盖的行为,用这样一个兜底的罪名加以涵摄。

    朱征夫也承认,寻衅滋事罪相比于过去的流氓罪,有了相对更为明确的四种违法行为的界定,一定意义上规范了操作行为。“但是,随着该罪在运用中不断暴露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目前社会过度刑法化的罪魁祸首。”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仍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这导致该罪司法认定困难,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

    “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朱征夫举例说,他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拉电闸的方式追缴一间店铺的房租,行为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追讨合法债务这一行为算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

    “这恰恰印证了问题主要不在于刑法规范供给,而在于个别地方没有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正确解释、执行和适用法律。”梁根林说,板子打错了对象,断错了症,下错了药,可能导致新的社会治理乱象和执法、司法的不公正。

    存废之辩

    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争论由来已久。朱征夫回忆说,在此次提案之前,法律业内早有讨论,认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要消除这些矛盾须从立法上废止寻衅滋事罪。

    而学界也有较多意见支持保留寻衅滋事罪。张明楷曾撰文表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其所补充不是某一个罪,而是相关的多个罪。没有必要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理即可。

    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通过,提高了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两年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久后,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取消后不会造成法律上的空白。

    肖胜方在议案中给出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效仿当年拆解流氓罪的形式,通过新增罪名和完善罪名体系的方式进一步拆解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废止后,该罪的四种不同形式的行为可分别由其他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

    “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罗翔在2018年发表的《寻衅滋事罪的沿革与存废》一文中表示,“口袋罪”之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妥当性和刑法立法明确性的要求,通过把寻衅滋事罪分解成若干个行为类型更具有特定性的罪名,当然可以成为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努力的方向。”但是,梁根林同时也指出,立法设置既要考虑如何防止司法权滥用、充分保障人权,同时也要考虑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维护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立法始终应当在这两个机能的平衡中寻找一个相对妥适的安排。同时,再明确、科学的刑法,都不可避免地要给执法者和司法者留下适当的解释和裁量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解决公众关切的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的恣意性和扩大化,关键还是要确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底层治理逻辑,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否则,即使设置了形式明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难以遏制基层个别人 ‘以一百种手段刑事你’的冲动!”梁根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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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前世与今生”的探索分析
    作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31 13:39
    快照:

    文|刘志民(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韦明阳(京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原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恶劣情节等。但由于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也容易且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严肃性,有悖罪刑相适等原则,故 1997 年修订的刑法将对流氓罪进行分解,而将细化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自 2012 年至 2020年止我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有 804307 件, 占总犯罪的30.37%,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有 278641 件,占扰乱社会公众秩序的 34.64%,其中涉及房地产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等。经历数次修正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1通过最高法公报案例分析了解寻衅滋事罪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206 号)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 年第 5 辑(总第 28 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在公交车上用锥子扎青年女性的腿部,宣称其针头上有艾滋病病毒,造成被害人心里恐慌、侵害他人身体等。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危害行为系在特定的背景下,在特定的场合、采用特定的方式所实施,具有特别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处罚。

    裁判要点:

    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虽然没有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而且对社会的影响甚大。由于当时社会上流传“扎针”传播艾滋病一事,造成社会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产生恐慌心理,生怕自己成为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2、寻衅滋事罪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3、本案被告人由于被女友抛弃而产生不健康的心理,无端滋事,用锥子扎伤他人,侵害他人身体,与“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属同一类型。尽管其伤害后果并不严重,但由于被告人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特定的方法,并选择在特定的地点——公共汽车这一人员集中的地方作案,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在案发时引起公共汽车秩序的混乱,且案发后,客观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属于“情节恶劣”。

    02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情节等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

    1、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强逞耍横等方式实施刑法较为全面地包括了各种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

    1)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2)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3)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 只要作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2、同时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一种特殊防暑:“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 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否需要具有流氓动机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否需要流氓动机,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 “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但是传统刑法学说观点则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出来的,所以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

    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 2008 年对寻衅滋事罪探究中表明:“流氓动机难以被人认识,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没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规定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是多余的,应当并且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所以是否具有流氓动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起刑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 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以下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图片来源:网络

    03寻衅滋事罪与易混淆罪名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故意伤害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 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关键。

    (一)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财产性权利,对人身权利的危害极小,虽然可以通过语言的方式进行威胁,并使强拿硬要而使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但对人身性、财产性的侵犯并不严重。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直接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及人身权。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动机,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主观目的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动机多种,而寻衅滋事罪动机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处于取乐、寻求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等。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场所、客观表现方式、犯罪形式、人数的不同

    1、犯罪场所的不同:寻衅滋事场所可以多种,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场所只能在公共 场所引发

    2、客观表现方式的不同:寻衅滋事的方式一般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持凶 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表现为堵塞交通、破坏 公共设施等财物、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

    3、实施犯罪的人数及过程有不同,寻衅滋事大多是临时起意的,一般是一人也可多人, 也有部分有预谋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由部分人领导组织,实施有预谋的犯罪;

    4、处罚结果的不同,寻衅滋事对所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都会进行处罚,聚众扰 乱公共秩序罪只会对其首要份子及积极参与人员。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中关系最大的就是以殴打为手段进行的寻衅滋事,二者主要区 别就是寻衅滋事中被害人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中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在主观心态上,故 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就是明确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中是一种起哄闹事,处于 取乐、寻求刺激等目的。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的心态,但是故意伤害罪更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 态,而寻衅滋事罪是扰乱社会公众秩序,对伤害行为更像一种间接故意。区分二者需要综合 考虑伤害的对象、行为动机、故意形态主观心态等方面。

    04相关经典案例裁判规则

    (一)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 0225 刑初 161 号

    案例来源:Alpha 法律平台

    (二)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 2584 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社会流传“扎针”传播艾滋病时,在公共场合持锥扎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韩某、陶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5浅析“寻衅滋事”的立与废

    1979 年《刑法》的第 160 条规定了流氓罪, 寻衅滋事是流氓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流氓罪还有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和其他流氓活动等三种行为方式。“其他流氓活动”这一兜底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流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相同的案件而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流氓罪成为当时刑法学界所称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备受批评。

    2008 年三氯氰胺奶粉事件,被害人走上维权之路,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2015 年广州于女士走上信访之路,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 3 年六个月;2018 年广东一位青年在街头涂鸦,后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但免除刑事处罚。以上案件等的出现引发了大众思考,寻衅滋事罪的使用标准到底是什么,此罪与彼罪的适用标准 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层出不穷,导致社会、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废 止、修改的声音层出不穷。

    较早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学者是王良顺教授。他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寻衅滋事罪这种继流氓罪之后,无正当性可言的新型“口袋罪”。外国也没有相应的立法例,也违反了立法类型化要求,不具有犯罪构成独特性,再者此罪在司法适用上也缺乏可操作性;张训教授也认为从本质上来讲,被废除才是寻衅滋事罪的最终归宿,但为了其后的立法以及修正等工作,可以先进行司法规范,待成熟之后再做最后处理;刑法的罗翔教授则多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认为从“大口袋罪”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的内容过于宽泛,大量使用了模糊性词语导致难以确定此罪针对的具体行为,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罗翔说:“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同时也有学者为寻衅滋事罪辩护,认为寻衅滋事罪能够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查漏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因个案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也不赞成,在他看来,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流氓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对于修改或废止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并不是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废除, 更不是将这些行为予以合法化 ,无论是修改或废止或完善都不是重点。如何体现司法平等、公正,如何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消除司法实务中由于不当立法所带来的各种混乱现象才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J] 政治与法律,2008( 2) : 123 - 12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年 3 月 9 日,法发〔2017〕7 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7 月15 日,法释〔2013〕18 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6 月 8 日,法发〔2005〕

    5、高铭暄:《寻衅滋事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于人民司法应用 2008、17、

    6、瞿忠: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 载 2001 年《检察日报》

    7、王良顺 《寻衅滋事罪废止论》 2005.04.016

    8、张训. 口袋罪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13,( 3) .

    9、罗翔. 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EB/OL]. 澎湃新闻

    作者简介

    刘志民律师,京师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委委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

    ▍社会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践导师;

    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主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画强元课题”法律顾问;

    中国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律顾问中心主任;

    ▍所获荣誉

    代理的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无罪评选为2020年获得"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2020年参与主编的《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一书获中宣部"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09包”成果奖;

    2019年入选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

    2019——2017年连续三年荣获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党委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8年评选获得北京市朝阳律协(2015—2018)年度律师“行业贡献奖”;

    2017年入选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2016年经评选获得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魅力律师奖;

    ▍近年部分经典案例:

    1、"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律师团辩护律师,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并当庭释放张志超,CCTV及全国各大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等均予以播报。

    2、"张嘉伟故意伤害案"该案被社会多媒体广泛关注,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张嘉伟故意伤害案"。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该案例为13起典型案例之一。

    3、代理"袁诚家谢艳敏"申请37亿国家赔偿案,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该案被CCTV法治在线节目播报,2017年被中律评杯评为十大国家赔偿优秀案例。

    4、央视2016年标志性事件即CCTV法治在线报道的"七旬老人十九年讨债路"辽宁周胜喜执行案,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由此开始了法院将基层政府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先河。

    5、代理内蒙古金乐园公司申请抗诉案,被中央电视台选为充分发挥检察院抗诉职能的典型案例并由CCTV法治在线编辑成专题节目播报。

    6、河北公务员谷增群被判无罪21年赔偿案代理,该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等媒体跟踪报道。

    主要著作

    2020年《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9《说上就上》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8年《说成就成》由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主编);

    2018年《网络安全合规指引》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8《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执行主编);

    2018年《说过就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赢就赢》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过就过》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掘金之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保卫资本》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文学专著《心灵漫步》由中国九州出版社出版,该书誉为中国律师界首部心灵哲学散文集”(主编)。

    韦明阳,京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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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被指成兜底条款 专家:对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
    作者:中国日报网
    发布时间:2018-11-06 09:26
    快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河南省虞城县的村民卢继华举报镇干部工作日饮酒,纪委调查后认为其所举报的内容不实。随后,卢继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案将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案件还未开审,而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已先一步在网上掀起。

    结合近年来因寻衅滋事罪罪名引发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寻衅滋事罪填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起到了很好的衔接作用,应当继续使用,“经是好经,之所以有时候会出现争议,在于念经的人把它给念歪了”。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需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泛化现象,“在立法层面,需要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某种程度扮演“兜底条款”角色

    近年来,寻衅滋事罪经常会被扣上新“口袋罪”的帽子。究其原因,在于其分解自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该罪也被法律界称为“口袋罪”。

    1979年制定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后,因为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执行中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较大,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改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侮辱、猥亵妇女的犯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犯罪,聚众斗殴的犯罪,寻衅滋事的犯罪。

    对于这一修改,彭新林认为,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方式到独立的寻衅滋事罪的设置,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还在原第一条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在2013年7月和9月,“两高”先后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彭新林认为,上述有关立法修正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寻衅滋事罪的规范内涵,有助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更好地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流氓罪已成历史,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本身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类型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种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模糊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而且,从近期的司法实践看,寻衅滋事罪法条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扮演着‘兜底条款’的角色,其司法适用确有扩大化的趋势和倾向。”彭新林说。

    例如,对于某些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因相关法条无法或者不适合加以规制时,寻衅滋事罪法条往往被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适用的法律依据。

    彭新林指出,由于寻衅滋事罪因袭了作为“口袋罪”的流氓罪的一些基因使得其先天不足,而其罪状和构成要件因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伸缩性,又为其后司法适用上的扩大化倾向埋下了伏笔,所有这些因素的叠加、累积,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尤为特殊,这也引发了近年来学界和社会上对寻衅滋事罪可能成为新“口袋罪”的诸多担忧和诘难。

    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空隙

    几乎每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议,都是围绕着对于具体行为的认定而展开。

    有观点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在他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罗翔说。

    也有学者为寻衅滋事罪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要达到轻伤程度,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本来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样对被告惩罚过轻,威慑力度不够,就可考虑定为寻衅滋事罪。

    “比如,把人打成轻伤才能入刑,但法律层面所判定的轻伤,其实已经很严重,对人造成伤筋动骨这样的伤害才能判定为轻伤。如果有个人,今天打别人一巴掌,明天踹别人一脚,对于这种横行霸道的人,既构不成入刑的标准,治安处罚法又没有威慑力,怎么处理?这个时候,寻衅滋事罪就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阮齐林说。

    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对于因个案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也不赞成,在他看来,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流氓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建议修法减少主观要素内容

    彭新林强调,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展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这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指明了方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充分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实践中尤其要防止对刑法规范进行类推解释和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彭新林说。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上的泛化现象?彭新林认为,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共同协力。

    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另一方面,司法者应当秉持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妥当解释这些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不应迫于公众压力或为追求社会效果等因素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不得对寻衅滋事罪法条作类推解释或者不利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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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因寻衅滋事跨省追捕,罗翔为何却说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耻辱?
    作者:meme咪姆
    发布时间:2023-02-17 07:18
    快照:

    公共事件发生后,当“紧张”的不是被监督者,而是监督者,这是一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错位。

    2023年2月1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山西男子庞雁冰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山东警方“跨省追捕”。原因只是在2022年8月份在公众号上发表了三篇文章“打抱不平”。

    根据媒体报道,庞雁冰发表的文章标题为:

    2022年8月23日《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2022年8月25日《向山东省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2022年8月31日《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从庞雁冰与苗某某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庞雁冰要求对方叙述清清楚楚,千万不能有假,记住,必须说真实事实,不然发出来有可能追究责任。也就是说,庞雁冰并没有主观故意的捏造事实,理应认定为是出于对政府部门的善意监督,而且庞雁冰还是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交通管理信息员。

    但是,如今庞雁冰却被山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当事人苗谋谋也被拘留长达38天,现在是“取保候审”,关于当天的事情,还被警告什么都不能说。虽然看不到庞雁冰文章的具体内容,不过只看标题的话,足以让沂南和山东震怒!

    “跨省追捕”,记得上一次听到这个词,还是2022年唐山打人事件中对暴力殴打他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按照这个逻辑,涉嫌违法的铁证理应被警方掌握,而且给予庞雁冰的直接是刑事拘留,刑事犯罪的认定应该更加谨慎才对。

    原本庞雁冰的三篇文章阅读量加起来不过1万出头,比头条上一篇小爆的文章阅读量都低,结果山东和沂南的“跨省抓捕”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却让全网亿万网友知道了《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想让问题提出问题的人禁言,反而把事情搞大,只能说明社会舆论的导向还是正能量的。

    提到寻衅滋事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的耻辱!”“寻衅滋事有时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它在不断的侵蚀着法律的根基。”

    在罗老师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他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这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而且寻衅滋事罪与法制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意思就是说“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之间的矛盾,如果模糊不清,那么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也就很难避免,也就极易被滥用。

    面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公众有监督权、质疑权和批评权,面对这种批评质疑的声音,更应该虚心听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味的上纲上线,找别人软肋,非要给他弄个“寻衅滋事”,小黑屋关几天的想法,想必是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最终也会适得其反,致使公信力丧失。

    #男子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警方跨省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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