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生建言为法治献策
——法律领域全国政协委员的两会关切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来自法律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准备大会提案,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言献策。
吕红兵委员:依法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在致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上成效显著。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说,2014年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文件,比较系统和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司法政策在贯彻落实时还不够全面和精准,民企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依然存在问题。
例如,在观念上,部分领导干部把民营企业家视为“问题老板”“麻烦老总”,对待民企“疏”则太远、“亲”却不存;在实践中,有关民营企业的规定,政策性较强,权威性偏弱,约束力也较软;在司法环节,表现为民营企业维权较难。
吕红兵建议,应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落在实处。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对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应认真听取。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应依法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一措施不应变更办案机关连续使用、超过法定期限延长使用;应严格适用条件,并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以及嫌疑人的通信权。
“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益,还要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吕红兵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安排相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开展一次有关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专项检查,监督司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抽查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民企刑案、人身羁押、财产查封,以及再审申请、合规制度试点等内容。
吕红兵同时提出,应尽快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将宪法、民法典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非公企业的规定具体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制度上升至大法高度;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
袁小彬委员:将轻微伤入刑
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几度冲上热搜,被殴打女子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因轻微伤不入刑,不少民众对此提出了质疑。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小彬认为,因刑法中对暴力犯罪倾向以结果判定,导致暴力行为入刑标准过高。一方面,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通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为入刑标准,“轻伤”从字面上很容易让人理解为被害人身体损害后果比较轻,但实际上损害后果已是非常严重;另一方面,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未将暴力导致“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使得现实生活中不少暴力行为缺少规制依据。
“我国大量轻微伤害结果或侮辱性的暴力行为,仅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或是调解了事。”袁小彬认为,这不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为此,建议将轻微伤入刑,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增加单处罚金,综合后果与情节量刑,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明确仅针对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以此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
迟日大委员:保障数字时代老年人权益
“在数字化与老龄化叠加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对滞后的问题愈发凸显。比如,老年人成为电信诈骗的主要对象、在线预约挂号导致老年人就医难等。”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认为,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是需要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迟日大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者出于成本控制等因素的考量,不可避免地开始削减线下实体服务网点的设置,这将导致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权利的弱化。例如,某些经办机构要求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认证”等数字生物技术核验身份,于是便造成了“抬着老人去刷脸”等无奈情形的出现。
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利弱化问题,需要通过技术和制度双管齐下加以解决。迟日大建议,医疗、社保、银行、生活缴费等行业和领域要保留一定的线下经办网点,必要时还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关爱窗口。其网站、App等应当开发老年人子女等家庭成员与其关联账号、为其代办业务等功能,必要时可将适老版本、界面和操作流程的配备写入相应的国家标准。
“要将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全社会在信息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新兴立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加入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形成数字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矩阵。”迟日大说。
彭静委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养老体系实施以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第二支柱的年金为补充,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方始确立。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表示,这一体系尚存不足、亟待完善。
比如,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部结构不均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差异大;地区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明显;养老金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给基本养老金财务持续性带来挑战。
第二支柱年金制度覆盖率低。截至2021年底,我国参与年金的人数约为7200万人,其中企业年金参与人数不足3000万,整体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不足7%。在经济下行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动力不足。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不够。2022年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但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整体优惠力度不高;缺乏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则;个人养老金领取规则不够灵活,未对发生重大疾病时的紧急支出作出规定。
此外,统一养老金账户尚未建立,第三支柱和第一、二支柱养老金账户之间缺乏联通和衔接。
对此,彭静建议,加强巩固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地位。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等级,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制度。
扩大第二支柱养老金的覆盖率。可建立集合年金制度,允许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企业共同发起年金计划,集中管理企业年金,适应雇员流转加快的趋势;探索建立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对接机制,将第二支柱剩余的税收优惠额度转移到第三支柱,允许企业员工在离职后将年金转移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
彭静同时表示,还可提高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上限;增加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环节以税后收入缴费,在投资收益和提取环节免税;建立个人养老金应急支出机制,当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在提前领取养老金后账户资金继续积累。优化个人养老金账户设计,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账户。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建议将轻微伤入刑)
来源: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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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据人民政协报报道,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几度冲上热搜,被殴打女子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因轻微伤不入刑,不少民众对此提出了质疑。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小彬认为,因刑法中对暴力犯罪倾向以结果判定,导致暴力行为入刑标准过高。
对此,袁小彬委员建议将轻微伤入刑,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增加单处罚金,综合后果与情节量刑,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明确仅针对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以此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
另据重庆日报消息,袁小彬认为,“社会要走向文明,‘不动手’是最基本的一步。”
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 图/视觉重庆 记者 齐岚森 摄
今年,他将带着这样一份提案前往全国两会——将暴力行为导致的轻微伤作为入刑标准。
轻微伤入刑,这个看似“冷门”的问题,实际上却关系每一个人。
“通过将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降低暴力行为的入刑标准,影响公众的行为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暴力行为不被惩处或者惩处较轻的现状,能有效震慑暴力行为,提升公众安全感。”袁小彬谈起了关注这个问题的初衷。
什么样的伤害算是轻微伤?
“打个比方,轻微伤的其中一个判定,是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以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厘米以上。”袁小彬伸出手,食指和拇指比出一个圈,“也就是说,假如有人故意在一个女孩脸上划出这么大一道伤痕,才仅仅构成轻微伤,施暴者甚至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或许是不可逆的伤害”。
他介绍,“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未将暴力导致“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这使得现实生活中大量暴力行为缺少规制依据。”
“促进社会法治文明,‘不动手’是基本。所以我将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这个提案,让更多人关注这个问题。”袁小彬说。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人民政协报、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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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让人们对暴力行为的惩治标准产生了质疑。袁小彬委员认为,由于刑法对暴力犯罪的判定主要以伤害后果为标准,导致轻微伤不入刑,这样的标准过高,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将轻微伤入刑。
轻微伤入刑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刑法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主要由伤害的结果和程度来判断,重伤和轻伤的判定标准比较明确,但是轻微伤的标准相对模糊。如果将轻微伤入刑,对于惩治暴力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袁小彬委员建议,对于轻微伤入刑,可以采用增加单处罚金、综合考虑后果与情节等方式来量刑,以保障罪刑相适应。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也应针对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暴力行为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暴力行为的惩治,并为受害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完善,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针对轻微伤入刑的讨论一直存在,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轻微伤过于轻微,不应该入刑,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暴力行为不应该仅根据伤害程度来判断,应该加强对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利益。
实际上,将轻微伤入刑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刑法的立法意图和实际效果。首先,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罪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要考虑到罪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如果暴力行为只因伤害程度不够入刑,可能会让犯罪分子得逞,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将轻微伤入刑,能够加强对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对于轻微伤入刑的具体实施,可以采用增加罚金、综合考虑后果与情节等方式进行量刑。这样,既能够保障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能够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社会背景和心理状态,使刑罚更加合理和有效。
最后,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调整,可以明确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以此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这样,能够让法律规定更加明确,避免对暴力行为的判定产生歧义,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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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的第9个提案已经完成。”有了全国政协委员这一新的身份,中豪律师集团董事局主席袁小彬干劲更足了。
捧出厚厚一摞装订好的A4文件,袁小彬打开了话匣子。“为什么总有一言不合就动手的人存在?为什么社会上暴力事件依然不少?要走向现代文明,‘不动手’是很重要的一步。”
今年,他就带着这样一份提案前往全国两会——将暴力行为导致的轻微伤作为入刑标准。“通过将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降低暴力行为的入刑标准,最大限度避免暴力行为不被惩处或者惩处较轻的现状,能有效震慑暴力行为,提升公众安全感。”袁小彬说。
什么样的伤害算是轻微伤?“打个比方,轻微伤的其中一个判定,是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以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厘米以上”,袁小彬伸出手,食指和拇指比出一个圈,“也就是说,假如有人故意在一个女孩脸上划出这么大一道伤痕,才仅仅构成轻微伤,施暴者甚至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或许是不可逆的伤害。”
他介绍,两高一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入刑标准对被害人身体的的损害后果已经非常严重,而另一方面,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未将暴力导致“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这使得现实生活中大量暴力行为缺少规制依据。”
此外,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也要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的舒适感,袁小彬另一份提案则是建议 “增加住宅和写字楼层高标准,提升建筑品质”的建议。他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大众对房屋的需求已从“获得感”向“舒适感”逐步转变。
“我国住宅层高设计标准偏低,写字楼设计标准也停留在国民经济发展初期水平,既无法高质量地展现我国现代建筑水平,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水平的需求。”他介绍,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然而,根据2020年国家卫健委的报告显示,我国男性平均身高约1.7米,“按手臂长度约70厘米测算,房屋装修后举手即可碰到吊灯,这严重影响居住体验和幸福感,如果不调整住宅层高标准,再过20-30年,现有的住宅层高将显得非常局促压抑,也不节能环保,沦为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
据此,袁小彬建议,切实提升住宅层高标准,尽快推动住建部新版《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实质落地,将住宅层高提升到3米以上,同时,提高写字楼层高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3米至0.5米。
对于袁小彬来说,踏上履职新征程是荣光更是责任,“我将不负社会各界人士和重庆人民的嘱托,参与政协各类协商议政工作,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用行动书写委员责任与担当。”
上游新闻记者 陈竹 受访者供图
编辑:饶治美
责编:周尚斗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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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赵孟编辑 | 翟瑞民1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界面新闻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处获悉,今年他将再次提交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朱征夫介绍,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其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1997年刑法大修,当时被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被废除,该罪名的内容被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过于宽泛,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此前有学者统计,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以某沿海开放城市517名男性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为样本,其中寻衅滋事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列第一名,人数占所统计人数的22%。
近年来,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不断。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指出,“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就提交相关建议。同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也提交一份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的议案。肖胜方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
虽然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呼声已久,但中国于2020年最近一次修改修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条文并未改动。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同时,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那么,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因此,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其次,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照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行为特征,第二条与故意伤害罪、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一个法条惩治的行为与多个法条存在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朱征夫表示。
朱征夫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他强调,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朱征夫还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入罪却有一定的惩戒、预防价值,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综合利弊分析,现时取消这个罪名利大于弊。”朱征夫表示。
对此 ,界面新闻注意到,也有法学人士提出不同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撰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车浩表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语义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为,决策者想要动用刑罚惩治诸如上访等行为,才导致了这个罪的滥用,“就算真的因规定不明确而废除了寻衅滋事罪,将来还可以再出台一个语义明确的专门打击缠访的罪名。”他认为,如果不能正确适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层阻力何在,而不是简单地主张修法。
日前,人民法院报发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登辉的文章也指出,寻衅滋事罪不是“口袋罪”,不能被兜底适用,其“沦为”口袋罪,不是立法的问题,也不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司法实务中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而滥用、误用的问题。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得到切实遵循,避免异化和滥用,寻衅滋事罪就可以在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并不需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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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只打掉了一颗牙,如果再用点力气,打掉的是两颗牙,那你连回旋的余地都没有了。
把邻居的牙齿打掉了一颗,会接受何种处罚?会坐牢吗?
有句话说得好,“打架成本高,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话虽这么说,但其实这句话也就是一个警示作用,不是所有的“打架”或对他人造成的伤害都是要“坐牢”的,关键看对方的伤情如何。
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中,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可以划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轻微伤和轻伤之间是一个分水岭,即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也就不会处以坐牢的刑事处罚,而轻伤及以上的,则构成刑事案件。
具体来说:
1,构成轻微伤的:
致轻微伤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做处罚,但是给对方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需要由打人者来承担;
如果调解不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再严重一点的,比如殴打的是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承担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
无论以上何种处罚,只要是轻微伤,即便调解不成功,打人者最坏的结果就是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医疗费用的赔偿,而这些都属于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不构成犯罪、不处以刑罚。
2,构成轻伤的:
一旦构成轻伤,那性质就变了,不是简单的治安拘留和经济赔偿了,是要入刑的。
无论罪名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只要把人打成了轻伤,按照《刑法》的司法解释,“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样,相关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也需要打人者来承担。
也就是说,一旦构成轻伤,那么打人者承担刑事责任,是要被处以“坐牢”处罚的。当然,如果有认错态度良好、悔改等表现,或者被伤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有可能处以缓刑。
从以上“轻微伤”、“轻伤”的两种处罚来看,性质完全不一样,因此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打掉一颗牙齿”究竟是轻微伤还是轻伤?
打掉一颗牙齿是轻微伤还是轻伤?
邻居被打了,作为受害人,他可以报警并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情鉴定,至于打人者应当被处以何种处罚,完全取决于伤情鉴定的结果。
那么打掉一颗牙齿,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呢?毕竟这关系到适用《治安处罚法》还是《刑法》: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到对“牙齿”的伤害,规定“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的,属于轻伤的范畴。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打掉了一颗牙齿,那么一般不会鉴定为轻伤,而是“轻微伤”的范畴,即便邻居报警并不接受调解,打人者做多被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加民事赔偿。
当然,以上说的是“理想”的状态,实际上,一旦申请伤情鉴定,尽管只打掉了一颗牙齿,也有鉴定为“轻伤”的可能性,毕竟可能会叠加其他部位的一些伤情,比如同时伴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等伤情的话,鉴定为轻伤也合乎情理。
因此,邻居说“报警坐牢”并非危言耸听,打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概率并非一点也没有。
对此,我给出的一点建议:
为什么把邻居打掉一颗牙齿,原因我们就细究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打人总是不对的。在反思自己的同时,接下来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此,给你几点建议:
1,千万不要抱有“打掉一颗牙齿就是轻微伤”的想法,千万不要认为最多不过就是行政拘留,因为伤情鉴定的最终结果谁都说不清楚,一旦鉴定为“轻伤”再服软,那就来不及了;
2,尽量本着调解的姿态,该赔偿的赔偿、该道歉的道歉,放低姿态才能达成对方的谅解,防止事态朝不可控的方向发展。
3,能不做伤情鉴定就尽量不做伤情鉴定,一旦鉴定为轻伤,即便对方出具了“谅解书”,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候就得不偿失了。
4,尽量找第三方或第三人居间调解,能经济赔偿解决问题最好。
最后,一定要反思自己的行为,以此为鉴,以后不要随便动手,也算是一个教训吧。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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