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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委员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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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职在家照料老人者生活困难咋办?民进中央建议: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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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而在家中居家养老,仍是大多数老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资料图 据IC photo

    家庭是养老的第一责任人和“守门人”。红星新闻记者从民进中央获悉,在今年即将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民进中央拟提交《完善居家养老模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案。

    家庭照料者面临就业和经济压力

    民进中央建议:

    将全职在家照料老人者纳入社保体系

    “完善居家养老模式,既符合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契合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期盼,有助于广大老年人有品质、有尊严地安度晚年,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途径。”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

    同时,民进中央在提案中分析认为,在当前我国家庭养老模式下,对家庭照料者的支持政策仍有待完善。照料老人的子女依旧面临就业和经济压力。民进中央认为,目前的养老政策更多注重社区、机构,在家庭照料能力上的关注和投入还不够,对家庭照料者的支持不足。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呼吁加强对家庭照料者的政策支持上,民进中央给出多个倾斜方案:其一,建议完善推广照料假制度。民进中央指出,可根据老人的年龄及需要照料的程度,合理制定负责照料老人的亲属的假期天数。

    其二,在赡养老人退税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增加家庭照料者的退税额度。民进中央建议,针对全职家庭照料者,可为其中生活困难的提供津贴,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将长期在家照料老人的家庭照料者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其三,经过评估后,可将部分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料者,由政府聘用为居家服务员,把家庭照料聘用作为政府的一项居家服务。同时将家庭照料者同样纳入养老服务对象,针对其心理、信息、社会交往等方面给予支持,把对家庭照料者的支持纳入相关政策法规中。

    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重视不够

    民进中央建议:

    给予养老服务企业税负减免

    民进中央的提案中提出,当下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重视不够。目前,国内适老化改造还处于初级阶段。适老化产品相对落后,多停留于基础设施的增加和完善,缺乏系统化、个性化的改造设计。适老化改造利润空间有限,且主要为个人客户,无法形成规模效益,许多企业不愿介入。

    对此,民进中央建议,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高质量发展。健全适老化改造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将从事适老化评估、设计、改造的企业认定为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负减免。

    同时,还应健全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评估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现安全性、舒适性、便利性、熟悉性原则,扶持重点企业形成品牌。实行普惠补贴,对经济困难人群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居所进行适老化改造试点,扩大覆盖人群。在居家改造的同时,做好社区、户外公共场所等衔接改造。

    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不高

    民进中央建议:

    扩大老年人普适性有偿服务消费

    提案中认为,当下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依旧有待提高。民进中央指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为老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使老人生活质量得到较好的保证。当前服务水平还不高,政府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不均衡,市场主体又缺乏引导扶持,难以满足个性化居家养老需求。

    在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上,民进中央建议,政府做好购买服务和兜底保障,对家政服务及上门送餐等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予以倾斜。

    同时,通过社区书院等相关建设,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推进中央厨房就餐助餐,提高助餐服务标准和效率。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其提供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老年群体普适性有偿服务消费。

    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将老年人易用性作为平台建设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服务体系统一整合,利用大数据对居家养老人员进行分级管理,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机构缺乏专业性

    民进中央建议:

    政府定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者职业培训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服务者缺口较大的问题。

    提案中表明,当前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缺乏专业性,服务人员一般只能开展家政服务和最简单的康复护理。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认同较低,行业待遇偏低,造成从业人员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提案中表明,要加强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对专业人才、复合人才的需求,完善在高职院校设置的医疗、保健、护理等专业,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另一方面,由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牵头组织,依托企业、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

    此外,还需做好志愿者招募及培训工作,把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与专业化服务培训有机结合。实施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认证,按照认证资格从事相应等级的服务,做到持证上岗。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北京报道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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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日报:老年人就业不算“劳动者”算什么?
    作者: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3-02-24 08:13
    快照: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进行快递分拣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60岁快递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却难以认定工伤,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劳动,但他们的权益却难以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

    专家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将继续劳动的老年人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把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拆分,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其中。

    超龄后不是劳动者

    法律和现实有冲突

    60岁快递员猝死事件发生后,快递公司方面回应:“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有媒体援引当地相关部门回应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事一经曝出,迅速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60岁甚至60岁以上仍在工作的老年人那么多,“如果不算劳动者,那他们属于什么”?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记者,老年人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事件发展趋势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然属于人们普遍认知中的劳动者。

    今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004万人。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就业者不在少数。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其中,城镇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然而,根据我国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杨保全解释说,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托于劳动关系。正常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受民法典的保护。

    在杨保全看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关系终止,此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在事实上成为结束法定劳动者身份的一个标志,劳动者再进入就业市场,就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老年人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他们在工作中所遭遇的伤害风险存在保障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绍说,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法律规定和现实存在冲突,即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办理商业意外保险

    超龄工作者的工伤认定难情况屡有发生。

    记者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争议”“工伤”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搜索到多份相关民事判决书,劳动者起诉的原因主要为工作期间受伤等。例如,2022年4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传的一起案例中,云南人阮某在湖州一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阮某要求工地项目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超过退休年龄而不能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在工作中又存在伤亡风险,这种情况下,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杨保全看来,对于就业老年人在工作中遭遇的伤害风险问题,社会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方伤害或意外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的保护力度,无法跟工伤制度相比。

    王天玉分析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发生上述争议的风险非常大。

    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但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由国家相关机关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保障条件之外,积极为就业老年人办理商业意外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补偿受到伤害的就业老年人,也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杨保全呼吁。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也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的话,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顶层设计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王天玉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特别是改革退休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

    杨保全认为,中央已经提出来“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因此,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王天玉建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践为基础,尽快编纂劳动法典,一方面可以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在统一的劳动法典层面解决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

    来源 法治日报 | 作者 陈磊

    编辑 曾佳佳

    流程编辑 严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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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年人就业不算“劳动者”算什么?专家建议: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4 06:45
    快照:

    ● 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 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

    ● 中央已经提出“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益

    □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进行快递分拣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60岁快递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却难以认定工伤,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劳动,但他们的权益却难以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

    专家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将继续劳动的老年人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把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拆分,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其中。

    超龄后不是劳动者

    法律和现实有冲突

    60岁快递员猝死事件发生后,快递公司方面回应:“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有媒体援引当地相关部门回应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事一经曝出,迅速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60岁甚至60岁以上仍在工作的老年人那么多,“如果不算劳动者,那他们属于什么”?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记者,老年人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事件发展趋势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然属于人们普遍认知中的劳动者。

    今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004万人。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就业者不在少数。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其中,城镇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然而,根据我国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杨保全解释说,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托于劳动关系。正常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受民法典的保护。

    在杨保全看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关系终止,此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在事实上成为结束法定劳动者身份的一个标志,劳动者再进入就业市场,就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老年人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他们在工作中所遭遇的伤害风险存在保障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绍说,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法律规定和现实存在冲突,即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办理商业意外保险

    超龄工作者的工伤认定难情况屡有发生。

    记者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争议”“工伤”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搜索到多份相关民事判决书,劳动者起诉的原因主要为工作期间受伤等。例如,2022年4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传的一起案例中,云南人阮某在湖州一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阮某要求工地项目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超过退休年龄而不能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在工作中又存在伤亡风险,这种情况下,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杨保全看来,对于就业老年人在工作中遭遇的伤害风险问题,社会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方伤害或意外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的保护力度,无法跟工伤制度相比。

    王天玉分析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发生上述争议的风险非常大。

    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但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由国家相关机关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保障条件之外,积极为就业老年人办理商业意外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补偿受到伤害的就业老年人,也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杨保全呼吁。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也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的话,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顶层设计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王天玉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特别是改革退休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

    杨保全认为,中央已经提出来“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因此,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王天玉建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践为基础,尽快编纂劳动法典,一方面可以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在统一的劳动法典层面解决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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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犯罪孩子一定不是好人么?”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21:06
    快照:

    “父亲犯罪他的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吗?为什么要影响他上学参加工作呢?有什么科学依据?”

    据中国新闻周刊2月28日消息,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周世虹 图片来源:人民政协网

    周世虹说:“父亲犯罪,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吗?为什么要影响他上学找工作呢?有什么科学上或事实上的依据?都是一个惯性思维,我觉得这种思维与现代法治、现代文明相违背的。一人犯罪一人当,你的犯罪是你自己来担当,怎么能把别人的犯罪影响到其他人身上去了?把亲戚的犯罪影响到另外一个亲属,这是很不科学的。”

    周世虹指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建议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周世虹委员: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

    此外,另据中国新闻周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各地法院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劳动者超龄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况出现。

    根据劳动法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对于60岁之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来说,这种现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因此,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体系。在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对超龄老年人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九派新闻,公开资料显示,周世虹,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安徽无为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新闻周刊、九派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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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进中央提案:多措并举促进青年群体就业,完善青年社保体系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3-02-24 18:28
    快照: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张晓翀)2月24日记者从民进中央获悉,今年民进中央提出关于多措并举促进青年群体就业的提案建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提升农村青年就业能力,完善青年社会保障体系。

    提案建议,搭建更多校企对接、国聘行动等就业渠道与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对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社保方面给予减免、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同时适度增加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增加就业容量。

    通过提供一对一咨询、心理健康援助等方式,缓解就业焦虑,同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适度延长保留应届毕业生资格时限,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对当前部分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要求应届毕业生须为当年毕业的做法予以纠正。

    此外,设立专门平台以整合各招聘网站、企业的招工信息,为新生代农民工和企业牵线搭桥,及时匹配就业信息。新就业形态吸纳了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应加强相关行业的引导和规范,支持各类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鼓励新生代农民工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并根据就业意向和自身水平提供相关培训,提升在城市持续工作的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提案认为,要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持续开展针对未就业农村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各类知识培训,鼓励农村青年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从事各项工作奠定技能和文化基础。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引导更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县乡布局,培育有利于农村青年就业的产业集群,吸收农村青年就近务工。对于有经营头脑、想干事的青年农业能人,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对其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培养一批“懂农村、爱农业、爱农村”的农村产业带头人,带动周边农村青年就业。

    对青年等重点群体实施发放培训补贴、生活补助、延长失业保险金期限等举措,帮助青年度过求职困难期。进一步降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缴费率,减轻企业和青年双方压力,对于收入较低的就业人员,允许选择折扣费率缴费,同时以折扣费率计算养老金权益,在收入提高后可以再按标准费率缴费。加大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和覆盖范围,并针对青年予以适当政策倾斜,使更多青年群体住房有保障,解除青年就业的后顾之忧。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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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养老金待遇逐年提高 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作者:济宁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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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从最初的2000多元涨到现在5000多元,我们生活更有保障了!”梅大爷是济宁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他听说养老金又涨了,赶紧查了一下银行卡。

    2022年,济宁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再次调整,平均涨幅为4.5%。随着养老金的连年上调,全市41.98万名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越来越有保障。除了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也再次提高,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惠及全市142.1万名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工伤、失业保险待遇也及时落实到位,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分别为2022年7月、9月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了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近年来,济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每年增加约6万人,这得益于“社保精准扩面专项”行动。在任城区光明小区经营一家美发店的王志东和他的妻子就是在一次社保精准扩面专项行动中被纳入社保范围的。“以前不知道像我们这样的个体工商户也能交职工养老保险,后来工作人员上门来讲政策,告诉我们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将来跟企业退休职工一样,也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王志东告诉记者,虽说目前美发店生意还不错,日子过得也挺好,但是年纪大了还是养老保险最靠谱,现在两口子都参加了,没有了后顾之忧,干起活来劲头更足了!

    2022年,济宁市开展了全市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专项行动暨“门面房大走访”活动,筛查出全市未参保个体工商户信息19.8万条,通过上门走访、点对点发送政策短信等形式,推动“政策找人”“政策上门”,对有参保意愿的群众跟踪服务直至参保。

    “新政策出台后,我们公司第一时间就交了费,每人每月20多元钱,企业也完全可以负担得起。”济宁吉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经理说。2022年以来,济宁市推动快递网点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共有2929名快递小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为快递小哥系上了“安全带”,扫除了快递企业发展的风险隐患。个体工商户、外卖小哥、网络主播……在济宁市,越来越多的群众纳入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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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薛城区:“好就业”“就好业”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作者:大众网
    发布时间:2023-02-1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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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依赫 枣庄报道

    2月17日,围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在薛城区召开。会议由薛城区网络安全保障中心主任张生同志主持。薛城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启迪,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姬厚志,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张井水,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褚楠楠,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冉晓波,介绍了薛城区稳就业、保就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回答记者关注问题。

    孙启迪介绍说,劳动力市场监管、人才流动便利度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也是人社系统的中心工作,2022年,全区人社系统在区委、区政府和市人社局的关心指导下,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主动服务、精细服务、创新服务理念,确保了全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2022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616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0%,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薛城区劳动力市场监管、人才流动便利度建设工作相关情况。

    一、聚焦市场主体,强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保市场主体”是最大的保就业、保民生。区人社局把服务保障企业用工作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稳步实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补贴政策,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稳定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一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2022年为1592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1006.52万元,惠及岗位25596个。二是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对2022年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1543家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1188.3万元。三是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268人发放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45.75万元。四是扩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受益范围,由企业招用的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为85家175人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26.25万元。

    二、抓好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大局。始终盯紧就业总量大、矛盾多、敏感性强的重点群体,强化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援助,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一是加大高校毕业就业扶持力度。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让更多高校毕业生来薛留薛就业成长成才。2023年,发放就业见习补贴21.3万元,发放大学生租房和生活补贴163万元。积极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举办“职等你来 云端送岗”线上直播招聘活动5期,“枣庄—高校直通车”云招聘2次,共为72家企业发布岗位招聘信息7000余条。二是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优良环境,出台《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引才计划助力“首善之区 品质薛城”建设的若干政策》,吸引更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薛就业创业。引进“双一流”高校青年人才49人,海外留学人员10人、硕士100人、博士7人、大学生3188人(含高新区)。三是开展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活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突出擦亮“薛里红”公益品牌,开发安置城乡公益性岗位2350个,其中生态公益岗835个,全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现场会在我区隆重举行,省市对我区驿站建设、人员上岗、工作质效等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2022年,共发放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1134.77万元,为1658名实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发放社保补贴560万元。四是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渠道。建成南北两处零工驿站,让零工人员在“好就业”的基础上实现“就好业”,实现了就业服务、城市品质双提升。

    三、坚持改革攻坚,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紧扣全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突破攻坚行动和“6+3”现代产业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企业攻坚行动。目前我区能够进行企业自主评价的企业已有40家,3家金蓝领基地企业,已开展自主评价并取得证书2700多张,极大地提高了员工技能,为企业稳岗扩岗打下了坚实基础,发放培训补贴326.04万元,技能鉴定补贴15.82万元。

    四、鼓励支持创业,提高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实施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管理,2022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80笔,1229万元,带动就业213人,推荐企业9家,贷款2528万元成功给予贴息,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40.5万元。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大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下一步,人社部门要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优先目标,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不断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力度,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

    一、抓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来抓,深入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技工缺、引才难和劳动者求职难等人力资源瓶颈。

    二、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以培训促就业,进一步整合全区培训资源,加强培训机构认定,深化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专项能力鉴定,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从企业自身培养出一支高技能的人才队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以市场需求、群众期盼为切入点,提升公共服务“暖心度”;聚焦直达快办,持续开展“人社政策畅通行”,充分发挥人社服务专员、用工保障专员作用,深化“政策找企(人)、免申即享”模式,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人社力量。

    新闻伴读

    发布会现场记者问答实录

    记者:当前,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给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请问,作为人社部门,在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上是怎样做的?

    姬厚志:去年以来,薛城区人社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多措并举、强抓落实,积极为企业、职工排忧解难,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注重源头发力,当好政策法规“宣传员”。去年以来,成立了7支企业服务队,在重点企业设立服务专员,发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每月至少两次深入全区7个镇街驻地企业开展惠企志愿服务活动,印制发放疫情期间人社政策汇编5000余本、劳动力市场监管政策汇编500余本。积极宣传枣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枣庄市企业劳动关系工作指引》,供企业管理人员参考使用,帮助其进一步健全完善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深入了解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存在的困难和需求,督导惠企政策落实,积极征求企业意见建议,共梳理出意见建议30余条,采取“一企一策”,进行了“点穴”解决,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是注重矛盾化解,当好企业职工“调解员”。深入推进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听竹”工程,加大对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劳资矛盾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切实将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做好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争议调解渠道,在全区各镇街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设立了基层调解组织,下设品牌调解室,配备法律工作者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议矛盾不大、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劳动争议,实行区域化处理,由所辖镇街或用人单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实现了矛盾不上行,就地基层化解。成立“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切实做到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立“劳动仲裁流动庭”,完善“非诉调解平台”,将关口前移,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权益的“第一道防线”。去年以来,共受理377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不予受理25起,立案352起,调解结案269起,有效维护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是注重典型培树,当好和谐同行“引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引导企业认真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在全区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坚持广泛培养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坚持合格一个推荐一个,确保创建质量。2022年我区获得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家,获得枣庄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4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我区在构建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做了哪些方面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张井水:社会保障关乎民生福祉,既是群众生活的“安全网”、也是社会运行的“稳定器”。2022年以来,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围绕打造“首善之区”,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严格落实养老待遇发放,着力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为打造“全民社保”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大力实施社保扩面专项行动,社保覆盖面持续扩大。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针对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不同人群,分类施策,精准引导,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用好预警制度、数据信息比对等方法,提升参保扩面工作质效。2022年,全区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10.22亿元,城镇在职从业人员参保人数达9.82万人,新增参保人数1.02万人。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23.05万人,社保覆盖率达93%以上。

    二是严格执行社保支付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努力克服新冠疫情影响,全面落实省级统收统支政策,强化财力支持保障,规范发放流程,采取社银直连的方式,确保了各项养老待遇及时足额发放。2022年,共发放城镇职工2.42万人、养老金9.62亿元;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6.76万人(含高新区)、1.75亿元。同时,扎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共为2.2万名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910万元。

    三是坚持服务流程再造,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落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业务要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实现了省内企业养老保险不再办理转移,退休时一次性归集。对社保缴费、增员减员、信息维护等业务,利用“山东政务服务网、枣庄人社APP”等平台,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做到办理简单事项“一次都不用跑”。 深入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把 “社会保障卡一件事”、“职工退休一件事”等13项快办业务全部纳入快办窗口,实行“一窗受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堵点问题,赢得得了辖区企业和办事群众的广泛好评。

    下步,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行动”,深入挖掘扩面资源,精准推动全员参保,强化基金安全监管,规范各类待遇发放,奋力构建覆盖全民的多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打造首善之区”贡献社保力量。

    记者:人才是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企业发展需要人才支撑,请问我区在为企业“招才引智”方面有哪些重点政策?

    褚楠楠:帮助企业招才引智、助力企业发展,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区近年来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政策,既有管总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有针对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引才机构等不同群体、单位的专项政策,为提高薛城企业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下面,我简单介绍几个重点政策。

    一、《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引才计划的若干政策》

    一是加大青年人才补贴力度。对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青年博士、硕士、本科生、专科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 元、3000元、1500元、5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 年。对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购房补助,另外首次来薛创业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5万、3万、2万元,连续补贴3年。2022年,我区发放大学生购房、租房和生活补贴68人165.4万元。二是加强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通过开展“金蓝领”高端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自主评价等培养高技能的人才队伍。对我区企业出资依托职业院校开展的职工培训费用,给予50%补贴;对企业自主培养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区财政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对我区企业人员中,通过“金蓝领”培训班,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2022年以来,全区新增各类人才4839人,其中海外留学人才10人、博士4人,硕士114人,大学生3460人,高技能人才1251人。三是通过补贴企业的形式,调动全社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引才渠道。我区企业吸纳青年人才就业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年内新增全日制本科生50人、30人、10人以上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2022年,我区发放就业见习补贴21.3万元,发放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2.25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

    主要围绕高层次人才普遍关心的资金支持、薪酬待遇、购房安家、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明确提出了优惠政策,以满足高层次人才的生活需求,扶持激励高层次人才就业创业。为了打通各项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施行惠才卡制度,有力推动了已有各项人才政策落实落地。目前,我区已发放惠才卡15人,为4名持卡人协调解决了子女入学、医保待遇等问题;我区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配备服务专员36人,真正做到了“人才集中到哪里,窗口就服务到哪里”。

    下一步,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紧紧按照区委、区政府“一二三六”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创新人才引进方式,优化人才政策措施,做强人才平台载体,完善人才服务机制,不断提升人才发展质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品质薛城”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记者:针对就业困难群体,人社部门采取了什么帮扶措施?

    冉晓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又关系到民生底线。今年以来,人社部门及时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多举措帮扶困难人员就业。一是健全帮扶台账。摸清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失业状态、就业创业需求,实行帮扶清单实名制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帮扶一批困难人员就业。二是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在双子星恒太城、万达广场举办“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活动月”、“千人招聘大会”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确保就业困难人员求职有门路、就业有渠道、增收有保障。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19场,发布用工岗位9200余个。另一方面加强了零工市场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在薛城区城南凤城路和城北黄洪路分别新建了两处零工市场驿站,提供了一个集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岗位对接等零工服务的平台,为大龄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整顿了马路市场,提升了城市品质、优化了城市形象。三是加强兜底安置。坚持分类帮扶、精准施策。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将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高位统筹、高点谋划、高效推进,2022年新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2350个,其中生态公益岗835个,截至目前已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1695万元,实现人均增收1.2万元,让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近就地就业,夯实了困难群体就业增收与城市发展双赢之路,“薛里红”公益岗红马甲已成为扮靓薛城的一抹红,为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品质薛城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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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岁员工猝死岗位,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能再拖了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2-2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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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超龄劳动者有保障、有尊严的劳动。

    全文2006字,阅读约需3分钟

    文/克鲜(媒体人) 编辑 徐秋颖 校对 吴兴发

    ▲资料图:一家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分拣快递。图文无关。图/新华社

    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1962年7月出生)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时,因为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但是,当地人社局却表示,逝者年满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中通公司则表示,对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后事宜和家属达成一致。

    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超出了很多人的朴素认知:猝死在劳动岗位上的超龄劳动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超龄劳动者,似乎不再是“劳动者”,游离于社保、工伤保障之外,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遭遇制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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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保险”机制不包括超龄劳动者

    事实上,近年来,超龄劳动者,特别是超龄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屡屡拨弄着社会的敏感神经。那些过了退休年龄而不得不继续劳动的人员,不仅没有得到社会的额外保护,相反却掉入制度的夹缝中,甚至连最基本的工伤保障都没有,这无异于在工作中“裸奔”。

    我们平时讲的“工伤”,其实存在两重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一是民法意义上的,企业要对雇员在劳动当中因为劳动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社会保险法意义上的,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摊劳动者和企业的工伤风险。

    而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实行“双保险”:企业依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做出工伤理赔;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参保的,一旦出现工伤,由企业按照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做出赔偿。

    但是,这个“双保险”机制,却撞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尴尬。

    就具体法条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而超龄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关系”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给出的否定答案,其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目前是无法继续正式参加社保的。

    ▲资料图:2021年5月4日,建筑工人在某工程现场施工。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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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刀切”的尴尬现实

    现实中,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情形非常普遍,很多人还是在一线从事辛苦的体力劳动,面临严重的劳动危险。就像这次事件当中的“快递老哥”,一把年纪还在从事很辛苦繁重的快递分拣工作。

    超龄劳动者被雇佣之后,一般人社部门会将之归类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权利义务却相差很多。

    劳动关系是有严格的工伤、医疗等保障,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作为“卖方”向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不需要提供相关社会保障。这意味着,一样是劳动者,却因为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雇主的责任天差地别。

    这也使得超龄劳动者的境遇雪上加霜:工作是最辛苦的,权益却难以保障——无法交社保,通常由企业代买意外伤害保险,而这种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赔偿金额比工伤保险相差很多。

    于是,一些企业为了省用工成本,偏好录用这些超龄劳动者;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则不愿意录用超龄劳动者,甚至一些地方为解决超龄农民工问题,在建筑业搞了“一刀切”的清退。

    2022年11月9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进行清退。

    一边是不得清退的要求,一边却是超龄农民工尚未被纳入社保范围,形成用工方和劳动者“双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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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再“小修小补”

    事实上,司法政策层面、地方层面,也都做出一些个案的、局部性的尝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倾向认定超龄务工者适用工伤规定。

    但是,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又明确:享有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改变了司法观点,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而各地法院的具体适用也不尽相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同样是超龄劳动者,有的是地方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有的人社部门认定了工伤,但企业不服,打了行政官司;有的是企业愿意按意外伤害做出赔偿,但是劳动者及家属希望适用工伤赔偿标准。

    所以,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是一个系统性的政策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人口红利消退,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不能再拖了,不宜再“小修小补”,有必要及时启动修改参保年龄等一系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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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职在家照料老人者生活困难咋办?民进中央建议: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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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而在家中居家养老,仍是大多数老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资料图 据IC photo

    家庭是养老的第一责任人和“守门人”。红星新闻记者从民进中央获悉,在今年即将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民进中央拟提交《完善居家养老模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案。

    家庭照料者面临就业和经济压力

    民进中央建议:

    将全职在家照料老人者纳入社保体系

    “完善居家养老模式,既符合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契合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期盼,有助于广大老年人有品质、有尊严地安度晚年,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途径。”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

    同时,民进中央在提案中分析认为,在当前我国家庭养老模式下,对家庭照料者的支持政策仍有待完善。照料老人的子女依旧面临就业和经济压力。民进中央认为,目前的养老政策更多注重社区、机构,在家庭照料能力上的关注和投入还不够,对家庭照料者的支持不足。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呼吁加强对家庭照料者的政策支持上,民进中央给出多个倾斜方案:其一,建议完善推广照料假制度。民进中央指出,可根据老人的年龄及需要照料的程度,合理制定负责照料老人的亲属的假期天数。

    其二,在赡养老人退税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增加家庭照料者的退税额度。民进中央建议,针对全职家庭照料者,可为其中生活困难的提供津贴,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将长期在家照料老人的家庭照料者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其三,经过评估后,可将部分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料者,由政府聘用为居家服务员,把家庭照料聘用作为政府的一项居家服务。同时将家庭照料者同样纳入养老服务对象,针对其心理、信息、社会交往等方面给予支持,把对家庭照料者的支持纳入相关政策法规中。

    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重视不够

    民进中央建议:

    给予养老服务企业税负减免

    民进中央的提案中提出,当下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重视不够。目前,国内适老化改造还处于初级阶段。适老化产品相对落后,多停留于基础设施的增加和完善,缺乏系统化、个性化的改造设计。适老化改造利润空间有限,且主要为个人客户,无法形成规模效益,许多企业不愿介入。

    对此,民进中央建议,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高质量发展。健全适老化改造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将从事适老化评估、设计、改造的企业认定为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负减免。

    同时,还应健全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评估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现安全性、舒适性、便利性、熟悉性原则,扶持重点企业形成品牌。实行普惠补贴,对经济困难人群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居所进行适老化改造试点,扩大覆盖人群。在居家改造的同时,做好社区、户外公共场所等衔接改造。

    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不高

    民进中央建议:

    扩大老年人普适性有偿服务消费

    提案中认为,当下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依旧有待提高。民进中央指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为老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使老人生活质量得到较好的保证。当前服务水平还不高,政府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不均衡,市场主体又缺乏引导扶持,难以满足个性化居家养老需求。

    在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上,民进中央建议,政府做好购买服务和兜底保障,对家政服务及上门送餐等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予以倾斜。

    同时,通过社区书院等相关建设,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推进中央厨房就餐助餐,提高助餐服务标准和效率。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其提供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老年群体普适性有偿服务消费。

    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将老年人易用性作为平台建设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服务体系统一整合,利用大数据对居家养老人员进行分级管理,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机构缺乏专业性

    民进中央建议:

    政府定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者职业培训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服务者缺口较大的问题。

    提案中表明,当前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缺乏专业性,服务人员一般只能开展家政服务和最简单的康复护理。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认同较低,行业待遇偏低,造成从业人员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提案中表明,要加强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对专业人才、复合人才的需求,完善在高职院校设置的医疗、保健、护理等专业,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另一方面,由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牵头组织,依托企业、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

    此外,还需做好志愿者招募及培训工作,把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与专业化服务培训有机结合。实施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认证,按照认证资格从事相应等级的服务,做到持证上岗。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北京报道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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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日报:老年人就业不算“劳动者”算什么?
    作者: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3-02-2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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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进行快递分拣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60岁快递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却难以认定工伤,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劳动,但他们的权益却难以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

    专家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将继续劳动的老年人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把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拆分,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其中。

    超龄后不是劳动者

    法律和现实有冲突

    60岁快递员猝死事件发生后,快递公司方面回应:“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有媒体援引当地相关部门回应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事一经曝出,迅速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60岁甚至60岁以上仍在工作的老年人那么多,“如果不算劳动者,那他们属于什么”?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记者,老年人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事件发展趋势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然属于人们普遍认知中的劳动者。

    今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004万人。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就业者不在少数。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其中,城镇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然而,根据我国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杨保全解释说,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托于劳动关系。正常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受民法典的保护。

    在杨保全看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关系终止,此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在事实上成为结束法定劳动者身份的一个标志,劳动者再进入就业市场,就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老年人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他们在工作中所遭遇的伤害风险存在保障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绍说,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法律规定和现实存在冲突,即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办理商业意外保险

    超龄工作者的工伤认定难情况屡有发生。

    记者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争议”“工伤”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搜索到多份相关民事判决书,劳动者起诉的原因主要为工作期间受伤等。例如,2022年4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传的一起案例中,云南人阮某在湖州一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阮某要求工地项目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超过退休年龄而不能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在工作中又存在伤亡风险,这种情况下,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杨保全看来,对于就业老年人在工作中遭遇的伤害风险问题,社会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方伤害或意外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的保护力度,无法跟工伤制度相比。

    王天玉分析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发生上述争议的风险非常大。

    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但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由国家相关机关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保障条件之外,积极为就业老年人办理商业意外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补偿受到伤害的就业老年人,也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杨保全呼吁。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也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的话,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顶层设计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王天玉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特别是改革退休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

    杨保全认为,中央已经提出来“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因此,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王天玉建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践为基础,尽快编纂劳动法典,一方面可以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在统一的劳动法典层面解决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

    来源 法治日报 | 作者 陈磊

    编辑 曾佳佳

    流程编辑 严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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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进中央建议:社保扩面增效,推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保尽保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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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全国两会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民进中央网站获悉,民进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新就业领域和新就业方式不断拓展,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较为普遍的劳动者就业模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但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也不断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规避劳动关系现象突出,用工形式难界定。部分企业为最大可能规避应承担的责任,采取加盟、代理等方式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导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多种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杂糅,劳动关系界定困难。2021年人社部等8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劳动关系和民事合同用工之外,引入了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形式,但上述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处理用工纠纷时难以落地。同时,不少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难以适用劳动仲裁程序,诉诸司法的诉讼费及代理费往往数倍于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成本较高、诉累较重。

    二是社保缴费负担较大,参保条件限制多。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占收入比例较高,经济负担较重,影响参保积极性,断缴、少缴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相关人员工作变动频繁,社会保险缴纳时间难以连续,而不少地区社保中断后补缴受限甚至无法补缴;另一方面,平台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保,通常按标准下限缴纳,而不是根据实际收入按比例缴交,变相降低了社保待遇。

    三是行业管理有待规范,就业人员参保意愿不强。不少新业态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层层分包以及采取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骑手安全承诺书”等形式,规避承担社保缴交义务。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预期不稳定,不能充分理解“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养老保险政策优势,以个人或者企业平台职工名义参保的意愿不强。

    为此,民进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健全非传统劳动关系权益保障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方式变化,健全劳动者权益分类保障机制,以现有部委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加快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进程,重新界定分类现有社保体系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量身定制企业、劳动者双方都能承受的社保参保标准及形式。引导保险行业精准开发适应新业态特点的险种,在平台企业推广困难帮扶互助保障基金,对遭遇重大疾病、安全事故、意外伤害的从业者给予经济帮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行政、司法保护,相关争议纳入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完善诉非联动机制、支持快速维权,明确相关诉讼按劳动争议案标准收取诉讼费、律师代理不适用风险代理,降低劳动者诉讼成本。

    二是社保扩面增效,推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保尽保。提升政策精度与广度,支持从业者参加城镇职工相关社会保险,逐步将其纳入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范围。进一步放宽中断补缴限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补缴、预缴、不定期缴等多种结算方式。优化各地用工信息采集系统功能,动态掌握用工情况和平台企业总单量,科学确定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出台减税降费、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和督促平台企业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为从业人员提供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第三者责任,以及养老保障等必要的商业保险支持。

    三是提高参保意识,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在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政策中,进一步加大缴费年限所占权重。可考虑采取“按照缴费年限的长短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多缴、长缴,尽量不断缴,完善优化参保缴费网上平台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公共服务。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大社保政策宣传普及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短视频、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办理流程,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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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年人就业不算“劳动者”算什么?专家建议: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4 06:45
    快照:

    ● 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 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

    ● 中央已经提出“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益

    □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进行快递分拣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60岁快递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却难以认定工伤,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劳动,但他们的权益却难以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

    专家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将继续劳动的老年人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把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拆分,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其中。

    超龄后不是劳动者

    法律和现实有冲突

    60岁快递员猝死事件发生后,快递公司方面回应:“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有媒体援引当地相关部门回应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事一经曝出,迅速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60岁甚至60岁以上仍在工作的老年人那么多,“如果不算劳动者,那他们属于什么”?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记者,老年人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事件发展趋势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然属于人们普遍认知中的劳动者。

    今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004万人。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就业者不在少数。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其中,城镇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然而,根据我国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杨保全解释说,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托于劳动关系。正常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受民法典的保护。

    在杨保全看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关系终止,此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在事实上成为结束法定劳动者身份的一个标志,劳动者再进入就业市场,就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老年人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他们在工作中所遭遇的伤害风险存在保障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绍说,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法律规定和现实存在冲突,即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办理商业意外保险

    超龄工作者的工伤认定难情况屡有发生。

    记者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争议”“工伤”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搜索到多份相关民事判决书,劳动者起诉的原因主要为工作期间受伤等。例如,2022年4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传的一起案例中,云南人阮某在湖州一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阮某要求工地项目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超过退休年龄而不能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在工作中又存在伤亡风险,这种情况下,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杨保全看来,对于就业老年人在工作中遭遇的伤害风险问题,社会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方伤害或意外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的保护力度,无法跟工伤制度相比。

    王天玉分析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发生上述争议的风险非常大。

    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但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由国家相关机关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保障条件之外,积极为就业老年人办理商业意外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补偿受到伤害的就业老年人,也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杨保全呼吁。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也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的话,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顶层设计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王天玉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特别是改革退休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

    杨保全认为,中央已经提出来“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因此,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王天玉建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践为基础,尽快编纂劳动法典,一方面可以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在统一的劳动法典层面解决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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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犯罪孩子一定不是好人么?”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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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犯罪他的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吗?为什么要影响他上学参加工作呢?有什么科学依据?”

    据中国新闻周刊2月28日消息,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周世虹 图片来源:人民政协网

    周世虹说:“父亲犯罪,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吗?为什么要影响他上学找工作呢?有什么科学上或事实上的依据?都是一个惯性思维,我觉得这种思维与现代法治、现代文明相违背的。一人犯罪一人当,你的犯罪是你自己来担当,怎么能把别人的犯罪影响到其他人身上去了?把亲戚的犯罪影响到另外一个亲属,这是很不科学的。”

    周世虹指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建议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周世虹委员: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

    此外,另据中国新闻周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各地法院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劳动者超龄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况出现。

    根据劳动法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对于60岁之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来说,这种现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因此,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体系。在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对超龄老年人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九派新闻,公开资料显示,周世虹,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安徽无为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新闻周刊、九派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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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进中央提案:多措并举促进青年群体就业,完善青年社保体系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3-02-2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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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张晓翀)2月24日记者从民进中央获悉,今年民进中央提出关于多措并举促进青年群体就业的提案建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提升农村青年就业能力,完善青年社会保障体系。

    提案建议,搭建更多校企对接、国聘行动等就业渠道与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对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社保方面给予减免、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同时适度增加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增加就业容量。

    通过提供一对一咨询、心理健康援助等方式,缓解就业焦虑,同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适度延长保留应届毕业生资格时限,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对当前部分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要求应届毕业生须为当年毕业的做法予以纠正。

    此外,设立专门平台以整合各招聘网站、企业的招工信息,为新生代农民工和企业牵线搭桥,及时匹配就业信息。新就业形态吸纳了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应加强相关行业的引导和规范,支持各类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鼓励新生代农民工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并根据就业意向和自身水平提供相关培训,提升在城市持续工作的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提案认为,要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持续开展针对未就业农村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各类知识培训,鼓励农村青年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从事各项工作奠定技能和文化基础。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引导更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县乡布局,培育有利于农村青年就业的产业集群,吸收农村青年就近务工。对于有经营头脑、想干事的青年农业能人,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对其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培养一批“懂农村、爱农业、爱农村”的农村产业带头人,带动周边农村青年就业。

    对青年等重点群体实施发放培训补贴、生活补助、延长失业保险金期限等举措,帮助青年度过求职困难期。进一步降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缴费率,减轻企业和青年双方压力,对于收入较低的就业人员,允许选择折扣费率缴费,同时以折扣费率计算养老金权益,在收入提高后可以再按标准费率缴费。加大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和覆盖范围,并针对青年予以适当政策倾斜,使更多青年群体住房有保障,解除青年就业的后顾之忧。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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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养老金待遇逐年提高 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作者:济宁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8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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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从最初的2000多元涨到现在5000多元,我们生活更有保障了!”梅大爷是济宁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他听说养老金又涨了,赶紧查了一下银行卡。

    2022年,济宁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再次调整,平均涨幅为4.5%。随着养老金的连年上调,全市41.98万名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越来越有保障。除了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也再次提高,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惠及全市142.1万名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工伤、失业保险待遇也及时落实到位,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分别为2022年7月、9月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了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近年来,济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每年增加约6万人,这得益于“社保精准扩面专项”行动。在任城区光明小区经营一家美发店的王志东和他的妻子就是在一次社保精准扩面专项行动中被纳入社保范围的。“以前不知道像我们这样的个体工商户也能交职工养老保险,后来工作人员上门来讲政策,告诉我们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将来跟企业退休职工一样,也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王志东告诉记者,虽说目前美发店生意还不错,日子过得也挺好,但是年纪大了还是养老保险最靠谱,现在两口子都参加了,没有了后顾之忧,干起活来劲头更足了!

    2022年,济宁市开展了全市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专项行动暨“门面房大走访”活动,筛查出全市未参保个体工商户信息19.8万条,通过上门走访、点对点发送政策短信等形式,推动“政策找人”“政策上门”,对有参保意愿的群众跟踪服务直至参保。

    “新政策出台后,我们公司第一时间就交了费,每人每月20多元钱,企业也完全可以负担得起。”济宁吉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经理说。2022年以来,济宁市推动快递网点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共有2929名快递小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为快递小哥系上了“安全带”,扫除了快递企业发展的风险隐患。个体工商户、外卖小哥、网络主播……在济宁市,越来越多的群众纳入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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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薛城区:“好就业”“就好业”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作者:大众网
    发布时间:2023-02-1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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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依赫 枣庄报道

    2月17日,围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在薛城区召开。会议由薛城区网络安全保障中心主任张生同志主持。薛城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启迪,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姬厚志,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张井水,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褚楠楠,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冉晓波,介绍了薛城区稳就业、保就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回答记者关注问题。

    孙启迪介绍说,劳动力市场监管、人才流动便利度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也是人社系统的中心工作,2022年,全区人社系统在区委、区政府和市人社局的关心指导下,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主动服务、精细服务、创新服务理念,确保了全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2022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616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0%,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薛城区劳动力市场监管、人才流动便利度建设工作相关情况。

    一、聚焦市场主体,强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保市场主体”是最大的保就业、保民生。区人社局把服务保障企业用工作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稳步实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补贴政策,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稳定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一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2022年为1592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1006.52万元,惠及岗位25596个。二是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对2022年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1543家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1188.3万元。三是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268人发放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45.75万元。四是扩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受益范围,由企业招用的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为85家175人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26.25万元。

    二、抓好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大局。始终盯紧就业总量大、矛盾多、敏感性强的重点群体,强化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援助,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一是加大高校毕业就业扶持力度。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让更多高校毕业生来薛留薛就业成长成才。2023年,发放就业见习补贴21.3万元,发放大学生租房和生活补贴163万元。积极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举办“职等你来 云端送岗”线上直播招聘活动5期,“枣庄—高校直通车”云招聘2次,共为72家企业发布岗位招聘信息7000余条。二是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优良环境,出台《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引才计划助力“首善之区 品质薛城”建设的若干政策》,吸引更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薛就业创业。引进“双一流”高校青年人才49人,海外留学人员10人、硕士100人、博士7人、大学生3188人(含高新区)。三是开展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活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突出擦亮“薛里红”公益品牌,开发安置城乡公益性岗位2350个,其中生态公益岗835个,全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现场会在我区隆重举行,省市对我区驿站建设、人员上岗、工作质效等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2022年,共发放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1134.77万元,为1658名实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发放社保补贴560万元。四是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渠道。建成南北两处零工驿站,让零工人员在“好就业”的基础上实现“就好业”,实现了就业服务、城市品质双提升。

    三、坚持改革攻坚,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紧扣全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突破攻坚行动和“6+3”现代产业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企业攻坚行动。目前我区能够进行企业自主评价的企业已有40家,3家金蓝领基地企业,已开展自主评价并取得证书2700多张,极大地提高了员工技能,为企业稳岗扩岗打下了坚实基础,发放培训补贴326.04万元,技能鉴定补贴15.82万元。

    四、鼓励支持创业,提高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实施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管理,2022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80笔,1229万元,带动就业213人,推荐企业9家,贷款2528万元成功给予贴息,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40.5万元。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大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下一步,人社部门要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优先目标,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不断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力度,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

    一、抓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来抓,深入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技工缺、引才难和劳动者求职难等人力资源瓶颈。

    二、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以培训促就业,进一步整合全区培训资源,加强培训机构认定,深化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专项能力鉴定,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从企业自身培养出一支高技能的人才队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以市场需求、群众期盼为切入点,提升公共服务“暖心度”;聚焦直达快办,持续开展“人社政策畅通行”,充分发挥人社服务专员、用工保障专员作用,深化“政策找企(人)、免申即享”模式,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人社力量。

    新闻伴读

    发布会现场记者问答实录

    记者:当前,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给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请问,作为人社部门,在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上是怎样做的?

    姬厚志:去年以来,薛城区人社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多措并举、强抓落实,积极为企业、职工排忧解难,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注重源头发力,当好政策法规“宣传员”。去年以来,成立了7支企业服务队,在重点企业设立服务专员,发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每月至少两次深入全区7个镇街驻地企业开展惠企志愿服务活动,印制发放疫情期间人社政策汇编5000余本、劳动力市场监管政策汇编500余本。积极宣传枣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枣庄市企业劳动关系工作指引》,供企业管理人员参考使用,帮助其进一步健全完善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深入了解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存在的困难和需求,督导惠企政策落实,积极征求企业意见建议,共梳理出意见建议30余条,采取“一企一策”,进行了“点穴”解决,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是注重矛盾化解,当好企业职工“调解员”。深入推进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听竹”工程,加大对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劳资矛盾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切实将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做好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争议调解渠道,在全区各镇街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设立了基层调解组织,下设品牌调解室,配备法律工作者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议矛盾不大、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劳动争议,实行区域化处理,由所辖镇街或用人单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实现了矛盾不上行,就地基层化解。成立“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切实做到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立“劳动仲裁流动庭”,完善“非诉调解平台”,将关口前移,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权益的“第一道防线”。去年以来,共受理377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不予受理25起,立案352起,调解结案269起,有效维护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是注重典型培树,当好和谐同行“引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引导企业认真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在全区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坚持广泛培养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坚持合格一个推荐一个,确保创建质量。2022年我区获得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家,获得枣庄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4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我区在构建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做了哪些方面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张井水:社会保障关乎民生福祉,既是群众生活的“安全网”、也是社会运行的“稳定器”。2022年以来,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围绕打造“首善之区”,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严格落实养老待遇发放,着力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为打造“全民社保”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大力实施社保扩面专项行动,社保覆盖面持续扩大。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针对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不同人群,分类施策,精准引导,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用好预警制度、数据信息比对等方法,提升参保扩面工作质效。2022年,全区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10.22亿元,城镇在职从业人员参保人数达9.82万人,新增参保人数1.02万人。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23.05万人,社保覆盖率达93%以上。

    二是严格执行社保支付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努力克服新冠疫情影响,全面落实省级统收统支政策,强化财力支持保障,规范发放流程,采取社银直连的方式,确保了各项养老待遇及时足额发放。2022年,共发放城镇职工2.42万人、养老金9.62亿元;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6.76万人(含高新区)、1.75亿元。同时,扎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共为2.2万名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910万元。

    三是坚持服务流程再造,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落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业务要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实现了省内企业养老保险不再办理转移,退休时一次性归集。对社保缴费、增员减员、信息维护等业务,利用“山东政务服务网、枣庄人社APP”等平台,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做到办理简单事项“一次都不用跑”。 深入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把 “社会保障卡一件事”、“职工退休一件事”等13项快办业务全部纳入快办窗口,实行“一窗受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堵点问题,赢得得了辖区企业和办事群众的广泛好评。

    下步,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行动”,深入挖掘扩面资源,精准推动全员参保,强化基金安全监管,规范各类待遇发放,奋力构建覆盖全民的多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打造首善之区”贡献社保力量。

    记者:人才是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企业发展需要人才支撑,请问我区在为企业“招才引智”方面有哪些重点政策?

    褚楠楠:帮助企业招才引智、助力企业发展,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区近年来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政策,既有管总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有针对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引才机构等不同群体、单位的专项政策,为提高薛城企业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下面,我简单介绍几个重点政策。

    一、《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引才计划的若干政策》

    一是加大青年人才补贴力度。对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青年博士、硕士、本科生、专科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 元、3000元、1500元、5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 年。对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购房补助,另外首次来薛创业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5万、3万、2万元,连续补贴3年。2022年,我区发放大学生购房、租房和生活补贴68人165.4万元。二是加强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通过开展“金蓝领”高端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自主评价等培养高技能的人才队伍。对我区企业出资依托职业院校开展的职工培训费用,给予50%补贴;对企业自主培养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区财政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对我区企业人员中,通过“金蓝领”培训班,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2022年以来,全区新增各类人才4839人,其中海外留学人才10人、博士4人,硕士114人,大学生3460人,高技能人才1251人。三是通过补贴企业的形式,调动全社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引才渠道。我区企业吸纳青年人才就业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年内新增全日制本科生50人、30人、10人以上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2022年,我区发放就业见习补贴21.3万元,发放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2.25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

    主要围绕高层次人才普遍关心的资金支持、薪酬待遇、购房安家、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明确提出了优惠政策,以满足高层次人才的生活需求,扶持激励高层次人才就业创业。为了打通各项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施行惠才卡制度,有力推动了已有各项人才政策落实落地。目前,我区已发放惠才卡15人,为4名持卡人协调解决了子女入学、医保待遇等问题;我区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配备服务专员36人,真正做到了“人才集中到哪里,窗口就服务到哪里”。

    下一步,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紧紧按照区委、区政府“一二三六”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创新人才引进方式,优化人才政策措施,做强人才平台载体,完善人才服务机制,不断提升人才发展质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品质薛城”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记者:针对就业困难群体,人社部门采取了什么帮扶措施?

    冉晓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又关系到民生底线。今年以来,人社部门及时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多举措帮扶困难人员就业。一是健全帮扶台账。摸清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失业状态、就业创业需求,实行帮扶清单实名制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帮扶一批困难人员就业。二是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在双子星恒太城、万达广场举办“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活动月”、“千人招聘大会”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确保就业困难人员求职有门路、就业有渠道、增收有保障。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19场,发布用工岗位9200余个。另一方面加强了零工市场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在薛城区城南凤城路和城北黄洪路分别新建了两处零工市场驿站,提供了一个集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岗位对接等零工服务的平台,为大龄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整顿了马路市场,提升了城市品质、优化了城市形象。三是加强兜底安置。坚持分类帮扶、精准施策。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将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高位统筹、高点谋划、高效推进,2022年新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2350个,其中生态公益岗835个,截至目前已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1695万元,实现人均增收1.2万元,让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近就地就业,夯实了困难群体就业增收与城市发展双赢之路,“薛里红”公益岗红马甲已成为扮靓薛城的一抹红,为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品质薛城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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