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3月1日电 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2月28日,苏州吴中区联合调查组通报调查结果。
通报显示,经查,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外地网民牟某某通过李某发布的视频了解到其将于近期在吴中区某商业广场领养幼猫,遂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并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牟某某、赵某某、李某(女)、张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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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通报男子被爱猫人士控制殴打#
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饭,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发后,苏州吴中区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2月28日,吴中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
经查,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外地网民牟某某通过该李发布的视频了解到其将于近期在我区某商业广场领养幼猫,遂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并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牟某某、赵某某、李某(女)、张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在此次事件中,爱猫人士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爱猫人士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①非法拘禁罪
从通报内容来看,爱猫人士对虐猫者人身进行了非法控制,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波顿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
联合调查组通报内容介绍,爱猫人士对虐猫者人身进行了非法控制。该情形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②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爱猫人士控制虐猫者,实施打耳光、脚踹等暴力行为,故意伤害虐猫者。达到轻伤以上的,爱猫人士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虐猫者如果没构成轻伤以上的,警方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爱猫人士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③侮辱罪
《刑法》246条第1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爱猫人士公然使用暴力殴打、辱骂虐猫者,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告诉才处理。需要被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的,爱猫人士需要那些什么法律责任
爱猫人士非法控制虐猫者,并对其实施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爱猫人士也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居,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爱猫人士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爱猫人士暴力殴打虐猫者,从网传视频来看,虐猫者嘴角流血且身上有明显伤痕、脚印,爱猫人士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虐猫者还可主张要求爱猫人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虐猫者的行为如何评价
从官方通报内容来看,虐猫者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动物属于动产。《民法典》224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无论是免费领养,还是付费购买。领养人一旦实际领养了猫后,就取得了猫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该动物。从法律上来说,领养人无论是专卖,还是虐杀都属于有权处分。但是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领养初衷,更是对生命的亵渎,伤害了大众的感情。
目前,我国没有虐待动物之类的罪状,虐猫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漏洞”。有网友主张,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的确,领养人将猫虐杀后,发布到网上宣传暴力,伤害了大众感情,但是如果轻易将其定位“寻衅滋事罪”,个人感觉有点牵强。(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被调侃为“口袋罪”,因为受到争议越来越大,公检法对其适用也越来越严格)
若不爱,请离开;
爱,也要依守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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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是人类最好的朋友,这一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对待动物的态度会存在着差别。但是对于生命的爱护和尊重,还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如果不爱,请别伤害,也成为大家的共识。不过近年来,一些人虐杀小动物的事例,却频繁出现。而近日,在江苏苏州,就发生了一起因虐猫而产生的纠纷。
前段时间,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了暴力殴打,强令下跪、拘禁审讯等措施。从视频画面中也可以看到,一名男子遭到众人围堵及殴打,其身边还有一些装在笼子里的宠物猫。
作为一个公益性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的执法权从何而来,而如此强硬的手段,是否有迹可循。在舆论的持续发酵之下,当地相关部门也对此事进行了公开的回应。
经查,被打男子李某,是当地某公司职工,并非猫贩。其在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进行虐杀,并将相关视频发布在网络之中。而他的挑衅言论和残忍做法,则引发了不少爱猫人士的不满。
在获悉了李某的动态之后,几位爱猫人士从多地赶赴苏州,并在当地一商业广场内,对李某进行围堵。此后,几人对李某实施了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目前,当地警方已对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这一事件在网络之中曝光后,立刻引发了网友热议。虐猫,的确是值得公众痛恨的行为。但是几位爱猫人士的冲动之举,则更是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爱护小动物本身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也是大家爱心的体现。不过因此,而遭遇法律的严惩,未免有些得不偿失。
我们看到,不少网友也留言表示,虐猫者成为了受害者,爱猫人士反倒成为了犯罪者。这样身份之上的巨大转变,还是来源于一时的冲动。在发现李某的虐猫行为后,她们本应该有着更理智的方式去应对。只可惜,由于缺乏更周到的考虑,只能为此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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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有关苏州多名爱猫人士将一名猫贩拘禁后实施暴力殴打,人格侮辱的短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社会关注。
视频中,一名男子被多人围殴,不仅被狂扇耳光,还对他进行踢踹,逼迫下跪,向被害猫咪道歉认罪。
据了解,这名男子是一名普通工薪阶层职员,并非网传猫贩子,因个人经历对猫极其反感憎恶,多次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发布虐猫杀猫视频,还言语挑衅,引发爱猫人士和动物保护人员不满。
此次事件是由六名爱猫人士自发组织,根据虐猫男子发布的视频地址找到他,将他围堵后强行带离,随后在僻静处对他实施了殴打和逼迫下跪行为。
这六名爱心人士中有男有女,并非网传的动物保护组织成员,他们纯粹的出于对这名男子残忍行为的不满,试图给他教训,让他不要再残害无辜的小动物。
但是,视频曝光后警方介入,几名爱心人士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
说实话,这名虐猫男子的行为确实让人难接受,缺乏对生命的尊重。他并不止虐待了一只猫,而是冒充爱猫人员,假装收养猫咪,然后带回家实施虐待,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欲望。
更可恨的是,他还将虐猫视频发到网上,和爱心人士网上互怼,挑衅大众朴素情感,给人一种心理变态的感觉,这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原谅的。
对于这名男子的被打,网友们普遍认为他是罪有应得,不值得同情。如果不及时给他教训,他还会残害更多的小动物。只是可惜,几位爱心人士因此违法,可能面临处罚,有些不值。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动物保护法,所以对于男子虐待小猫的行为很难给予定性和处罚,这也是法律漏洞,让人痛心焦虑却又无可奈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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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审讯”猫贩引发热议。当地通报:并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也不是猫贩,已对多人涉嫌犯罪行为开展调查。
苏州吴中区通报,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事发后,吴中区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经查,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外地网民牟某某通过该李发布的视频了解到其将于近期在吴中区某商业广场领养幼猫,遂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并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牟某某、赵某某、李某(女)、张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在此事件中,
虐猫者以及爱猫人士
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虐待动物事件时有发生,网友过去一直呼吁出台动物保护法,是否应该从制度上去解决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
视频截图
爱猫人士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尽管李某的虐猫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且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也引发众多网友不满,但作为爱猫人士,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手段处理此事,而不是通过殴打、侮辱的方式,将视频发布在互联网上供网友泄愤。四名爱猫人士对李某实施殴打,轻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虽然虐猫人的行为十分恶劣,但爱猫人士并不能因为对方做出了虐猫的行为,就获得动用私刑的权利。四名爱猫人士合谋对李某进行殴打,不管结果如何,至少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果李某受轻伤或者重伤,四名爱猫人士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除此之外,四人把殴打李某的视频发布到网上,还可能涉嫌侮辱罪。
虐猫发视频扰乱公共秩序属违法行为
以领养的名义,行虐猫之实,李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因虐待动物本质上属于暴力行为,制作、发布、传播此类虐猫视频,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法、网络安全法以及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首先李某传播虐猫视频,在网上可能引起恐慌或者不适,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目前我国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除了受保护的动物之外,其他动物在法律上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生命权,法律上认为这一类动物是一种“物”。具体到本案,由于猫是一个“物”的属性,如果李某是以领养的名义,把他人价值很高的猫骗走并进行虐待,涉及金额较大的话,也有可能涉嫌诈骗。
律师:立法打击宠物虐杀和弃养行为
遇到类似虐猫行为,爱猫人士应当怎样进行正确处理?付建表示,爱猫人士在对动物进行救助和保护的过程中,并没有执法权,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不得擅自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对施暴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即违背了动物保护的初衷,其个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付建还称,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升,养宠物的家庭与日俱增,这也导致了遗弃和虐待宠物事件频发,此类事件在引人不适的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宠物作为现代人的精神伴侣,急需调整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打击宠物虐杀和弃养行为。
陈亮则表示,此前国内一直有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但如今不管是从整个社会的认知,还是从发展和进步的程度来说,这一呼声还没有明确提上议事日程,目前还只是在探索阶段。
来源 | 综合“最美吴中”微信公众号、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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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起,一段自称苏州小动物保护组织“拷问”猫贩、要求猫贩自己扇耳光的视频引发关注。3月1日凌晨,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苏州市吴中区相关部门了解到,经核实事发苏州市吴中区,打人者并非动物保护组织成员,而被打者曾以领养名义领取流浪猫后,多次虐猫致死并发布视频。
据上游新闻此前《苏州一动保组织“拘禁并拷问”猫贩?苏州吴中警方:正在调查》报道显示,2月25日有微博博主发文称:“近日,苏州小动保组织在网上发现贩猫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动用手段和星链定位技术对其进行跟踪,随着动保协会领导一声令下,参与拘捕的动保拘捕执法人员一拥而上,采用扭胳膊、扇脸、砸头、踹肚子、薅头发、掐、扎、强光照眼、逼迫下跪、吃粪便等多种手段对其连夜进行审讯,专业程度媲美缅北集团,令无数动保爱心志愿者拍手称赞!”视频中,一名男子被多人钳住手臂,要求其跪在地上供出同伙。随后,该男子被带到一处疑似仓库的空场后,一名女子让该男子自己扇耳光,被打男子嘴角已经流血,面部有瘀青。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关注。上游新闻记者核实了解到,该事件发生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事发后,当地组织了联合调查组处理此事。3月1日,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说明。
▲吴中联合调查组称,被打者有多次虐猫行为,打人者及虐猫人员均被调查。图片来源/吴中区联合调查组
其中提到,被打者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外地网民牟某某通过该李发布的视频了解到其将于近期在吴中区某商业广场领养幼猫,遂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并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牟某某、赵某某、李某(女)、张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编辑:邹渝
责编:郎清湘 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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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新闻记者 杨雪情
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事发后,苏州吴中区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查,此事实为网络爱猫人士对虐猫者的报复之举,警方已对涉案的李某和牟某某等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网传视频截图
至此,这起案件暂时告一段落,但顶端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以暴制暴”“高速截车”等动物保护人士与贩卖、虐待动物者的冲突曾多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动物保护人士曾多次与贩卖、虐待动物者发生冲突
2月25日起,几段自称苏州小动保组织“拷问”猫贩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一名疑似猫贩的男子被多人钳住手臂,要求其跪在地上供出同伙。随后,该男子被带到一处疑似仓库的空场,一名女子让该男子自己搧耳光,而一名男子则提到“组织已经给你发出通牒了”。其中,还有“关门”“灌农药”等字眼。在一张聊天截图中,还有人称,该男子脸上被抹了粪便。
3月1日,苏州吴中区组成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显示,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网民牟某某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史某某等6人,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对其实施了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之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至此,这起案件暂时告一段落,但顶端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以暴制暴”“高速截车”等动物保护人士与贩卖、虐待动物者的冲突曾多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案例一:
卖狗肉男子被“爱狗人士”非法拘禁4小时
2021年,四川广元。据红星新闻报道,当事人向某某因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了纠纷,且在事后遭到了5名“爱狗人士”的非法拘禁,被逼下跪、被逼给他杀的狗道歉、被人用针扎、被打耳光…… 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后,向某某才脱离现场。后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最终,四川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爱狗人士”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爱狗人士高速冒死拦截运狗车后被撞行10余米
2016年11月21日,河北高速交警廊坊支队通报称,三辆爱狗人士的车在高速路上强行别停运狗车并发生肢体冲突。由于事发地点为高速公路匝道处,致使出现长距离拥堵。
为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民警要求涉事双方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后,再寻求进一步解决途径。在引导双方车辆下高速时,运狗车逃离,后与试图拦截的爱狗人士车辆发生两次碰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据悉,微博“动保立法委网巡组”最先曝光此事。其称,11月19日下午2时许,廊坊市煎茶铺镇荣乌高速北发现一非法贩狗车,报警无效后,为阻止犯罪行为,志愿者抱必死决心驾车拦截狗车,结果被狗车撞行10余米,视频中语音“车报废了,人也不行了”。
案例三:
爱犬人士拦运犬车致交通事故,双方4人被刑拘
2015年7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天津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显示,7月7日0时,吉林省人陈某、宋某某驾驶一运犬车辆返回原籍,行至滨保高速公路北辰路段时,被吕某某、张某某等十余名爱犬人士追赶拦截,双方驾驶高速行驶的车辆,相互拐抹碰撞,在导致交通事故后停下。
爱犬人士吕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大货车围住,持棍棒、砖头将大货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并将陈某、宋某某打伤。公安北辰分局接报警后迅速派警处置。当日,运犬车辆方面的陈某、宋某某,爱犬人士吕某某、张某某4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此外,通报中还提到,7月8日,公安北辰分局会同北辰区畜牧局将陈某等人所运载的犬只送往有关部门检疫,有爱犬人士到犬类留检场地聚集,过程中,个别人对现场工作人员辱骂,甚至殴打。
案例四:
4·15高速拦车救狗事件
2011年4月15日,在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卡车被爱狗者拦下,随后不断有爱狗者“驰援”。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该车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运载证明。张家湾派出所称,运狗车证照、手续齐全,没有扣车理由。但爱狗者仍提出诸多质疑,拒绝放行。
当晚11时30分,警方称爱狗者行为已影响正常经营生活,违反法律。至16日零时,部分爱狗者离开现场。至16日凌晨,经过双方协商,中华慈善总会下属上善基金与乐宠控股愿各自出5.75万,将这些狗收购。
动物保护组织和爱心人士都不具备执法权
近年来,虐待动物、救助动物的事件屡屡成为公众热点,关注度持续上升。对于爱心人士和动物保护组织来说,在解救和保护动物的过程中,哪些事儿能做?哪些事儿不能做?权责边界该如何确定呢?
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张龙玉律师告诉顶端新闻记者,随着宠物饲养数量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和诉讼纠纷也逐年递增,社会上为宠物、动物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反对虐待动物。
张玉龙表示,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动物、宠物保护的立法,但已经有部分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涉及宠物、动物的防疫、饲养、繁殖、医疗等问题,比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等。
“对于常发的关于虐待宠物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虐待宠物并不构成犯罪,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只能从道德义务来谴责。”张龙玉说,“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虐待的是‘他人宠物’,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或者因虐待动物的行为而引发较坏的社会影响,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保护组织和爱心人士都不具备执法权。”张玉龙表示,动物保护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对于动物的保护,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行为;通过一系列宣传引导来鼓励大众关爱、保护动物,并且推动加强各种形式的动物管理人的责任。“但动物保护组织并非政府组织,而是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他们和爱心人士都不具备执法权。”
“对于爱心人士和动物保护组织两者来说,即便是出于保护动物的目的,私自拘禁、暴力殴打虐待动物的人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张龙玉称,苏州殴打虐猫者轻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则可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对被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龙玉提醒道,如果遇到有人正在实施虐待动物的行为,可在发现后及时报警求助,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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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扬书生
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事发后,吴中区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月1日 央广网)
猫是人类的朋友,可是苏州吴中市民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李某的所作所为确实过分,令人愤怒。
可是,比李某更过分的是以外地网友牟某某为首的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他们在苏州吴江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并对李某实施扭胳膊、扇脸、砸头、踹肚子、薅头发、掐、扎、强光照眼、逼迫下跪、吃粪便等多种手段对其连夜进行审讯,李某被钳住手臂,要求其跪在地上供出同伙。随后,李某被带到一处疑似仓库的空场后,一名女子让该男子自己扇耳光,被打男子李某嘴角已经流血,面部有瘀青。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由于猫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以李某虐猫行为并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爱猫人士只能从道德层面对李某虐猫行为进行谴责。
单纯的虐猫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也就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虐猫行为会受到处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一是此行为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二是其虐待杀害的动物是他人的私有财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明确:“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李某虐猫踩踏的是道德底线。但是,爱猫人士牟某某等人的行为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涉嫌违法。
从法律上说,对他人不道德但是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事情紧急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但是一定要具有一定的条件,且在必要的范围内。若不具备“紧急性与必要性”,伤害他人则可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李某虐猫后还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并发表挑衅性言论,造成很坏影响,其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有权惩罚李某的只有公安机关而不是爱猫人士。爱猫人士正确的做法是将李某虐猫行为反馈给公安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由公权力部门出面制止和处罚,而不是直接对其围殴施暴。如果被打的李某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牟某某等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句话,虐猫有错,施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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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事发后,苏州吴中区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查,此事实为网络爱猫人士对虐猫者的报复之举,警方已对涉案的李某和牟某某等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据3月1日央广网)
官方通报
据官方调查结果,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网民牟某某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史某某等6人,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对其实施了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之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网传视频截图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针对虐猫者的报复事件。“虐猫”本身就是极其残忍和病态的行为,相关视频特别容易激发人内心的怒火和仇恨,对小猫等伴侣动物有深厚感情的人,会对虐猫者感到无比痛恨,难以容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他怎么对猫,我们就怎么对他”的报复行为,却极其不可取,不但涉嫌违法犯罪,会让自身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且也让整件事,离动物保护所呼吁的文明和博爱越来越远。
苏州小动物保护协会此前发表声明称与此事无关
这起案件,很难让人不想起此前发生过多起动物保护人士与贩卖、虐待动物者的冲突。曾经有动物保护人士冲上高速公路逼停运狗车辆,曾经有爱猫狗人士曝光虐猫者信息,对其进行网暴;也曾经有爱狗人士对狗贩子施行非法拘禁、侮辱和殴打。虽然说,在这些动物保护人士冲动的想法里,他们也只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但是这样的私刑报复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也不利于动物保护理念的推广。因为,在普遍的社会认知中,针对人的暴力依然比针对动物的暴力,更难以接受和容忍。
虐待动物当然是非常残忍野蛮的行为,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所不齿。而这一类行为的屡禁不止,也的确与专门法律的缺失紧密相关。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对这类明显渲染暴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遏制和惩处。
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或是在网络上售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被杀害和虐待的动物是偷来的,更可能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如果动物保护者善用法律武器,执法部门依然可以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虐待动物并上网传播者进行处罚,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但如果不相信法律,不敬畏法律,动用私刑,以暴制暴,不但自身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无法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还可能影响公众对动物保护的认知,让这项工作的推进更为艰难。
类似的冲突已经发生了不止一起,虐待动物的潜在社会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这类病态的、享受虐杀的行为,很容易对青少年产生误导,而且往往最后会从对动物的暴力,发展为对人的暴力,不仅仅关乎动物保护,更关乎社会安全感。期待法律可以早日打破沉默,以专门的立法去严惩和遏制这种血腥惊悚、无视生命尊严、损害社会风气的极端举动,而不是任其变成一种“私人恩怨”。这既是对动物的保护,也是对人自身的保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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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以暴制暴、以恶制恶!
3月1日凌晨,针对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一事,苏州市吴中区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打人者牟某某等均非动物保护组织成员,被打者李某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目前,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
联合调查组的通报显示,苏州动物保护组织属于无辜“躺枪”,多名打人者均非其成员,而是闻讯赶赴当地的外地网民、爱猫人士;虐猫者也不是什么猫贩子,而是一公司职员。
毫无疑问,虽然被打者李某未曾牟利,但他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其行为令人不齿,又涉嫌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李某的行为属寻衅滋事,将面临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处罚;如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如此,法治社会也容不下“私设公堂”。牟某某等多名爱猫人士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哪怕在道德上也站不住脚。
保护猫狗等小动物本是文明进步的体现,但如果不择手段、滥用“私刑”,则于法不容,走向了文明、正义的反面,对小动物的爱护之情也已变味。尽管我国在动物福利领域存在立法缺失的问题,但仍有很多种正当、合理的方式去阻止、惩戒少数故意虐杀动物的人,而一旦采取暴力方式,所谓的爱护动物就变成了一种泄愤和报复。
因“虐狗”“虐猫”引发的“虐人”现象一度在不少地方上演,每每引发争议。但讨论的结果往往不是正本清源、平息争议,而是进一步放大了对立双方虚妄的优越感、正义感,让文明和道德沦为“一地鸡毛”,法治为之蒙羞。事实证明,以“虐人”报复“虐猫”“虐狗”,看似解气,实际上只能让问题变得更糟。
此次事件也不例外。网络舆论场上,一方谴责打人者滥施暴力,另一方则为打人者辩解,甚至认为虐猫者该打。明明已触犯法律,还满腹委屈,仿佛一身正义,这种非理性态度比“虐猫”更可怕。从一定程度上讲,以“虐人”报复“虐猫”,看似“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实则拿别人的过错惩罚自己。
动物福利立法是大势所趋,但立法需要过程和时间,并非朝夕能解决。但无论动物福利立法何时成行,都不应出现这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虐人”行为。对成年人来说,还有比守住法治底线更重要的事情吗?
作者:陈广江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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