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他提到,这一建议主要是针对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在继续工作中出现伤亡时,应当被认定工伤,得到相应的保障。
周世虹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说到,他此前关注到浙江宁波一位60岁的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期间,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宁波人社局曾回应,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媒体报道,宁波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60岁以上人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赔偿;另一种是没有养老金,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人群需要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将按照正常流程赔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周世虹认为,现在有许多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还可以继续在工作中发挥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提高退休年龄之余,应当对超龄的工作者给予相应的权益保障,“不能因为人家年龄大了,就不给他们交保险,也不认定工伤,对这些人是不公平的。”
他提出,除了此前缴纳过五险一金的退休人员,还有一部分老年农民工,之前没有缴纳五险一金,继续工作时也应当享有同样的权益。
有人提出疑问,认为延长退休年龄,鼓励老年人就业会抢夺年轻人的就业机会。周世虹认为,这不是年轻人的问题,也不是老年人的问题,“应该是国家充分帮助大家就业。”周世虹说,“年轻人要就业,老年人可以发挥才智,二者并不矛盾。”
九派新闻记者 王佳箐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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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不能因为年纪大就不交保险、不认定工伤,这不公平。
这条建议提的太好了,为超龄的再就业人员,提供的工伤保险,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双方的一个约定和后续发生工伤问题的一份保障。
我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是国企,因为从事一线工作的工人,如果是短线工种的话,男的55岁就退休了,正常退休也是60岁。
这些人有的是技师或高级技师,就是普通的技术工人,也都是中级工和高级工,他们在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一般到退休之后都是很多厂家愿意重新返聘的人员,或者是有临时工作,让他们来继续发挥余热的。
55岁退休的男同志,到用人单位还可以继续签劳动合同,但是60岁的男同志,因为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就无法于用人单位先劳动合同,尤其是工伤保险合同。倒不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愿意去给交工伤保险是因为我们国家劳动法规定,男同志到了60岁以后就不能再缴纳工伤保险了。
那这样就形成了用人单位和被雇佣的工人,没有工伤保险的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就要承担非法用工之嫌,而且后续赔偿问题也很麻烦。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也是冒着风险在雇佣这些技术工人,继续为他们工作。
有的用人单位怕相关劳动部门来查,让工人们自己伪造假的身份证,把年龄改到60岁以下,其实就是双方互相一种欺骗,没有出事还好,一旦出事了,后续很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很棘手的。
那么这次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恰恰就是解决了超龄老年人的用工问题,让这些超龄的老年人,有了一份工伤保险的保障,追一些,没有较大社保的老年人也是一种福利。
这样的建议,我觉得是符合民意的,老百姓汇聚双手赞同,但是用人单位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社保的支出,但是我想用人单位也免去了一些担忧,毕竟非法用工,如果出事了,也许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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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犯罪他的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吗?为什么要影响他上学参加工作呢?有什么科学依据?”
据中国新闻周刊2月28日消息,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周世虹 图片来源:人民政协网
周世虹说:“父亲犯罪,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吗?为什么要影响他上学找工作呢?有什么科学上或事实上的依据?都是一个惯性思维,我觉得这种思维与现代法治、现代文明相违背的。一人犯罪一人当,你的犯罪是你自己来担当,怎么能把别人的犯罪影响到其他人身上去了?把亲戚的犯罪影响到另外一个亲属,这是很不科学的。”
周世虹指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建议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周世虹委员: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
此外,另据中国新闻周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各地法院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劳动者超龄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况出现。
根据劳动法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对于60岁之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来说,这种现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因此,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体系。在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对超龄老年人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九派新闻,公开资料显示,周世虹,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安徽无为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新闻周刊、九派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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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重庆过江大桥+1!
黄桷沱长江大桥启动建设
3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获悉,世界在建最大跨径路轨两用悬索桥——黄桷沱长江大桥已经开建,家住江北唐家沱和南岸弹子石附近的市民以后出行将更加方便。
黄桷沱长江大桥为重庆快速路八联络线的咽喉,工程起于江北区海腾立交,向西跨越长江后止于内环快速路大佛寺南桥头立交,全长4.3公里,是世界在建最大跨径路轨两用钢桁梁悬索桥。其上层桥为双向六车道城市快速路,下层桥中央是为规划中的轨道交通11号线预留的双线轨道,两侧为双向四车道城市主干路及人行道。
黄桷沱长江大桥艺术造型以“双出门阙”为主题,设计元素来源于重庆老城门城墙的特色与风貌。其主塔整体线条方正,外观大气磅礴;副塔采用石柱灯塔,如同江上明灯。前后桥塔对应,完美体现出大桥的标志性与庄重感;同时桥塔与主缆结合,远观好似身临巴渝古城楼,城楼前悬挂钢桥于城池之上。桥塔造型古朴典雅、气势雄伟,寓意着重庆作为开放的“门户”敞开怀抱,希冀着城市繁荣的未来。
该项目建成后,将实现渝长复线高速公路快速进出中心城区,强力带动果园港等重要枢纽和唐家沱、鱼嘴等重要组团高效协同发展,显著提升江北区、南岸区和两江新区互联互通的水平。
(上游新闻记者 陈竹)
重 庆
1— 巫镇高速力争年底通车!
3月1日,巫镇高速(重庆巫溪至陕西镇坪)宝山隧道右洞顺利贯通,标志着巫镇高速公路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作为重庆首条直连陕西的高速公路,巫镇高速力争今年底通车,届时,巫溪到陕西镇坪的车程将由现在的3个半小时,缩短到不足1个小时。
2— 重庆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钓4个月
注意!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我市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
3— 欢迎“燕归巢”!3500个岗位给返乡青年
上游新闻记者3月1日获悉,由团市委联合猎聘网举办的重庆市“燕归巢”青年返乡就业线上系列招聘活动已启动。首期招聘会从即日起到3月15日结束,44家企业拿出3500多个岗位,向返乡青年、大学毕业生抛出“橄榄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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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位于南坪的一滑板男孩雕塑有“接地气”的补疤,引发网友关注。3月1日,重庆市南坪商圈管委会负责相关工作的邓先生回应上游新闻称:“补疤是修缮该雕塑后留下的痕迹,网友的积极评价为今后修缮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5— 3日起放晴最高气温21℃
根据重庆气象台预计,1日夜间到2日夜间,重庆市内阴雨相间,3日白天到4日白天,各地多云到晴,坪坝河谷部分地区早上有雾。
要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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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月28日,希腊一辆客运列车与一辆货运列车相撞,导致车厢脱轨,截至目前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已升至36人。
5— 尹锡悦在韩国抗日独立纪念日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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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封面摄影师:廖彬彬编辑:蔡海燕主播:郭静责编:谢聘审核: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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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 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
● 中央已经提出“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益
□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进行快递分拣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60岁快递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却难以认定工伤,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劳动,但他们的权益却难以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
专家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将继续劳动的老年人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把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拆分,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其中。
超龄后不是劳动者
法律和现实有冲突
60岁快递员猝死事件发生后,快递公司方面回应:“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有媒体援引当地相关部门回应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事一经曝出,迅速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60岁甚至60岁以上仍在工作的老年人那么多,“如果不算劳动者,那他们属于什么”?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记者,老年人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事件发展趋势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然属于人们普遍认知中的劳动者。
今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004万人。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就业者不在少数。2019年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其中,城镇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农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
然而,根据我国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杨保全解释说,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托于劳动关系。正常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受民法典的保护。
在杨保全看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关系终止,此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在事实上成为结束法定劳动者身份的一个标志,劳动者再进入就业市场,就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老年人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他们在工作中所遭遇的伤害风险存在保障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绍说,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合同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劳动者年龄适格,因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民事雇佣。法律规定和现实存在冲突,即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劳动,但他们的权益不受劳动法律的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办理商业意外保险
超龄工作者的工伤认定难情况屡有发生。
记者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争议”“工伤”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搜索到多份相关民事判决书,劳动者起诉的原因主要为工作期间受伤等。例如,2022年4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传的一起案例中,云南人阮某在湖州一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阮某要求工地项目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超过退休年龄而不能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在工作中又存在伤亡风险,这种情况下,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杨保全看来,对于就业老年人在工作中遭遇的伤害风险问题,社会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方伤害或意外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的保护力度,无法跟工伤制度相比。
王天玉分析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发生上述争议的风险非常大。
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但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由国家相关机关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保障条件之外,积极为就业老年人办理商业意外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补偿受到伤害的就业老年人,也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杨保全呼吁。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也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的话,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顶层设计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王天玉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特别是改革退休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
杨保全认为,中央已经提出来“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因此,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王天玉建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践为基础,尽快编纂劳动法典,一方面可以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在统一的劳动法典层面解决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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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 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
近日,浙江宁波中通快递分拣中心一名60岁男子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监控视频的画面让人看了很痛心。事发后,分拣工家属和宁波中通公司进行了沟通,中通方面表示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予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
当地人社部门回应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银发就业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退出工作岗位的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004万人。
BOSS直聘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在该平台上活跃的55岁以上求职者数量已同比上涨27%,绝大多数用户都是在退休一两年后重返就业市场。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退休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时福茂在接受中青报 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然而,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在目前的情况下,导致很多‘银发就业者’遭遇工伤却无法顺利申请工伤认定。实际上,超龄人员只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时福茂认为,在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时,应该有一个大的前提条件,就是能够“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只要达到了退休年龄,一概强制终止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剥夺了这些人的劳动权利,也与《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相矛盾。”
时福茂建议,在工伤保险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银发就业者”构成工伤,以保护其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为‘银发就业者’办理商业意外保险等,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
王大夫职称是副主任医师,退休前在北京某三甲医院工作。退休后,她被一家体检中心聘请做兼职医生,虽然发工资,但不缴纳社会保险。
前不久,王大夫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在上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
“医院检查结果是肋骨骨裂,但体检中心对检查治疗费用都不给报销,我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王大夫说。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银发就业者”——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量贩KTV时,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97089元,其中2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
“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受民法典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乔庆梅说。
对于“银发就业者”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曾给过明确答复。
2008年,山东省东营市一位66岁的农民在务工过程中,因交通意外去世。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写到:“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2年,最高法院在回复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再次明确相同已经回复过,适用有关规定。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从更长远角度看,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启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乔庆梅说。
乔庆梅呼吁,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建议把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拆分,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其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银发就业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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