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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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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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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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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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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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后离家出走
今天,
话题#父母26万彩礼卖掉女儿或涉罪#
登上热搜
近日,这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
被男方亲友从广东胁迫带回途中
被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公安局解救
2月20日,
记者从田东县民政局获悉
该少女已经被家人带回四川老家
当地的民政、妇联等多部门
已介入调查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强制许配给男子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民警调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其嫁给一名男子因没有办法反抗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
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
并强行将该女子带回四川老家
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该女子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2月20日,
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已将这名女子
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田东县妇联证实了此事
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当时对少女的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少女进行了心理疏导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
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她还是个孩子啊 帮帮她”
“女方父母和男方都违法犯罪了啊,
应该一起追责!”
“你觉得下次她还有机会跑出来吗?”
网友纷纷质疑
为女孩和与她有着相同不幸的孩子们担忧
等待她的会是什么?
“强迫结婚涉罪”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女孩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一个女孩无论年龄大小皆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皆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她不是家庭的附庸不是父母的生财之道她有着嫁与不嫁的选择权也有着对自己人生的选择权即便是为人父母也无权左右她们的命运
新晚报综合央广网、极目新闻、澎湃新闻、广西新闻频道、法治日报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责任编辑:王梦琦审核:郭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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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人收了彩礼,将她嫁了出去,一名四川籍16岁少女出逃到了广东,被男方亲友带人奔赴广东胁迫带回路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她报了警:“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彩礼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少女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小苦称。随后,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网友:接下来呢?新闻留言区里,满是网友打出的问号,大家一致的反应都说明:这件事情目前给人留下的联想空间很大。接下来,女孩将面临什么?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2月20日,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并不清楚,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当天,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记者随后拨打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在他看来,女孩是否为当地人,是否涉及高价彩礼,目前并不清楚,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相关情况并不了解。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2021年年底,宁夏中宁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事件:收了25万彩礼的家人,强迫14岁少女出嫁,少女报警后,警方联合多部门解救出少女,后经六轮调解和劝导,才化解了婚约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抢和胁迫小苦的男方亲友,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更何况,小苦还是个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我们需要继续看到女孩努力挣脱家人摆布,奋力为人生争取可能性的样子让人心疼,事情究竟是怎样一个走向,并无法预测,但我们需要继续看到。这是接下来,当地民政、公安、妇联、教育等部门需要着手去处理的。保护女孩的个人权益,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的,它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也希望她回到家以后,相关部门能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持续跟踪她的情况,充分倾听她的意愿,让她将人生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别再反复陷于被物化和支配的黑暗旋涡。来源: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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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救“逃婚少女”还在进行时
21日,中青评论发文称:
人不是用来交换的“物品”。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这起16岁少女“逃婚”事件的真相,还等待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必须以绝不姑息的态度加以处置。而对于当地的青少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而言,更需要加大力度补足短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海报新闻、澎湃新闻、中青评论(作者 王钟的)、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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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后离家出走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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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
被男方亲友从广东胁迫带回途中
被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公安局解救
2月20日,记者从田东县民政局获悉
该少女已经被家人带回四川老家
当地的民政、妇联等多部门已介入调查
父母为26万彩礼
将16岁女儿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
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未成年女子报警
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经民警调查
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
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
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
收了26万元彩礼将其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只能选择离家出走
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
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
并强行将该女子带回四川老家
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该女子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2月20日
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已将这名女子送到了
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田东县妇联证实了此事
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当时对少女的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少女进行了心理疏导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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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她还是个孩子啊帮帮她”
“女方父母和男方都违法犯罪了啊
应该一起追责!”
网友纷纷质疑
为女孩和与她有着相同不幸的孩子们担忧
等待她的会是什么?
“强迫结婚涉罪”
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女孩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财产权益
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一个女孩
无论年龄大小
皆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皆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她不是家庭的附庸
不是父母的生财之道
她有着嫁与不嫁的选择权
也有着对自己人生的选择权
即便是为人父母
也无权左右她们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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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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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声明:“ 本文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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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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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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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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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后离家出走
今天,
话题#父母26万彩礼卖掉女儿或涉罪#
登上热搜
近日,这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
被男方亲友从广东胁迫带回途中
被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公安局解救
2月20日,
记者从田东县民政局获悉
该少女已经被家人带回四川老家
当地的民政、妇联等多部门
已介入调查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强制许配给男子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民警调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其嫁给一名男子因没有办法反抗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
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
并强行将该女子带回四川老家
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该女子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2月20日,
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已将这名女子
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田东县妇联证实了此事
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当时对少女的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少女进行了心理疏导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
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她还是个孩子啊 帮帮她”
“女方父母和男方都违法犯罪了啊,
应该一起追责!”
“你觉得下次她还有机会跑出来吗?”
网友纷纷质疑
为女孩和与她有着相同不幸的孩子们担忧
等待她的会是什么?
“强迫结婚涉罪”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女孩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一个女孩无论年龄大小皆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皆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她不是家庭的附庸不是父母的生财之道她有着嫁与不嫁的选择权也有着对自己人生的选择权即便是为人父母也无权左右她们的命运
新晚报综合央广网、极目新闻、澎湃新闻、广西新闻频道、法治日报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责任编辑:王梦琦审核:郭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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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人收了彩礼,将她嫁了出去,一名四川籍16岁少女出逃到了广东,被男方亲友带人奔赴广东胁迫带回路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她报了警:“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彩礼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少女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小苦称。随后,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网友:接下来呢?新闻留言区里,满是网友打出的问号,大家一致的反应都说明:这件事情目前给人留下的联想空间很大。接下来,女孩将面临什么?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2月20日,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并不清楚,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当天,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记者随后拨打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在他看来,女孩是否为当地人,是否涉及高价彩礼,目前并不清楚,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相关情况并不了解。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2021年年底,宁夏中宁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事件:收了25万彩礼的家人,强迫14岁少女出嫁,少女报警后,警方联合多部门解救出少女,后经六轮调解和劝导,才化解了婚约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抢和胁迫小苦的男方亲友,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更何况,小苦还是个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我们需要继续看到女孩努力挣脱家人摆布,奋力为人生争取可能性的样子让人心疼,事情究竟是怎样一个走向,并无法预测,但我们需要继续看到。这是接下来,当地民政、公安、妇联、教育等部门需要着手去处理的。保护女孩的个人权益,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的,它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也希望她回到家以后,相关部门能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持续跟踪她的情况,充分倾听她的意愿,让她将人生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别再反复陷于被物化和支配的黑暗旋涡。来源: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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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救“逃婚少女”还在进行时
21日,中青评论发文称:
人不是用来交换的“物品”。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这起16岁少女“逃婚”事件的真相,还等待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必须以绝不姑息的态度加以处置。而对于当地的青少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而言,更需要加大力度补足短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海报新闻、澎湃新闻、中青评论(作者 王钟的)、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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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后离家出走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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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这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
被男方亲友从广东胁迫带回途中
被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公安局解救
2月20日,记者从田东县民政局获悉
该少女已经被家人带回四川老家
当地的民政、妇联等多部门已介入调查
父母为26万彩礼
将16岁女儿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
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未成年女子报警
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经民警调查
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
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
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
收了26万元彩礼将其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只能选择离家出走
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
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
并强行将该女子带回四川老家
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该女子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2月20日
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已将这名女子送到了
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田东县妇联证实了此事
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当时对少女的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少女进行了心理疏导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
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她还是个孩子啊帮帮她”
“女方父母和男方都违法犯罪了啊
应该一起追责!”
网友纷纷质疑
为女孩和与她有着相同不幸的孩子们担忧
等待她的会是什么?
“强迫结婚涉罪”
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女孩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财产权益
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一个女孩
无论年龄大小
皆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皆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她不是家庭的附庸
不是父母的生财之道
她有着嫁与不嫁的选择权
也有着对自己人生的选择权
即便是为人父母
也无权左右她们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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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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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声明:“ 本文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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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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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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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亦君)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是否担责?遭受职场性骚扰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能否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紧贴群众生活,为指导司法审判、引领社会风尚提供裁判准则和道德支撑。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介绍,202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比2021年增长21.66%,广泛分布于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民事案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一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出生于2007年的唐某是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
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
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方面:
一是加强英烈保护,弘扬爱国精神,对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引导群众文明参观英烈纪念设施。
二是鼓励善意规劝,维护公共安全,明确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
三是提倡孝亲敬老,倡导护小育幼,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慰藉老人情感,保护未成年孙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柔性司法一揽子解决离异夫妻异地共同抚养子女难题,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明确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五是促进职场文明,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向职场不文明行为说“不”;认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明确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倡导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和职场友善。
六是彰显法治精神,对“和稀泥”做法说“不”,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破解了群众自发性健身活动无过错组织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道德风险,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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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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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他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2022年,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继2020年和2022年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法院征集的典型案例中精选出十件案例,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发布,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英烈保护,弘扬爱国精神,对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引导群众文明参观英烈纪念设施。
二是鼓励善意规劝,维护公共安全,明确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
三是提倡孝亲敬老,倡导护小育幼,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慰藉老人情感,保护未成年孙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柔性司法一揽子解决离异夫妻异地共同抚养子女难题,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明确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五是促进职场文明,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向职场不文明行为说不;认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明确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倡导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和职场友善。
六是彰显法治精神,对和稀泥做法说不,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破解了群众自发性健身活动无过错组织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道德风险,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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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1日)发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2022年,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英烈保护,弘扬爱国精神,对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引导群众文明参观英烈纪念设施。
二是鼓励善意规劝,维护公共安全,明确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
三是提倡孝亲敬老,倡导护小育幼,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慰藉老人情感,保护未成年孙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柔性司法一揽子解决离异夫妻异地共同抚养子女难题,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明确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五是促进职场文明,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向职场不文明行为说“不”;认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明确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倡导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和职场友善。
六是彰显法治精神,对“和稀泥”做法说“不”,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破解了群众自发性健身活动无过错组织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道德风险,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组织开展健身活动。(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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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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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声明:“ 本文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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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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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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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亦君)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是否担责?遭受职场性骚扰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能否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紧贴群众生活,为指导司法审判、引领社会风尚提供裁判准则和道德支撑。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介绍,202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比2021年增长21.66%,广泛分布于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民事案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一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出生于2007年的唐某是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
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
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方面:
一是加强英烈保护,弘扬爱国精神,对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引导群众文明参观英烈纪念设施。
二是鼓励善意规劝,维护公共安全,明确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
三是提倡孝亲敬老,倡导护小育幼,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慰藉老人情感,保护未成年孙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柔性司法一揽子解决离异夫妻异地共同抚养子女难题,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明确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五是促进职场文明,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向职场不文明行为说“不”;认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明确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倡导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和职场友善。
六是彰显法治精神,对“和稀泥”做法说“不”,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破解了群众自发性健身活动无过错组织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道德风险,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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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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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他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2022年,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继2020年和2022年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法院征集的典型案例中精选出十件案例,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发布,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英烈保护,弘扬爱国精神,对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引导群众文明参观英烈纪念设施。
二是鼓励善意规劝,维护公共安全,明确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
三是提倡孝亲敬老,倡导护小育幼,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慰藉老人情感,保护未成年孙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柔性司法一揽子解决离异夫妻异地共同抚养子女难题,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明确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五是促进职场文明,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向职场不文明行为说不;认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明确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倡导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和职场友善。
六是彰显法治精神,对和稀泥做法说不,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破解了群众自发性健身活动无过错组织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道德风险,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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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1日)发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2022年,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英烈保护,弘扬爱国精神,对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引导群众文明参观英烈纪念设施。
二是鼓励善意规劝,维护公共安全,明确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
三是提倡孝亲敬老,倡导护小育幼,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慰藉老人情感,保护未成年孙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柔性司法一揽子解决离异夫妻异地共同抚养子女难题,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明确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五是促进职场文明,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向职场不文明行为说“不”;认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明确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倡导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和职场友善。
六是彰显法治精神,对“和稀泥”做法说“不”,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破解了群众自发性健身活动无过错组织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道德风险,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组织开展健身活动。(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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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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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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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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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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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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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据广西新闻频道消息,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女孩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小苦: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随后,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在这个新闻中,女孩有很多身份,她是收了26万彩礼父母的女儿,是男方一家认为的“儿媳”,是在高速服务区的一位求助者,还是一位未成年人。显然,在现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下,“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被胁迫结婚怎么办?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法治日报 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综合自广西新闻频道、澎湃新闻、@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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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救“逃婚少女”还在进行时
21日,中青评论发文称:
人不是用来交换的“物品”。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这起16岁少女“逃婚”事件的真相,还等待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必须以绝不姑息的态度加以处置。而对于当地的青少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而言,更需要加大力度补足短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海报新闻、澎湃新闻、中青评论(作者 王钟的)、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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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2月23日上午,记者从女孩所在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荞窝镇了解到,女孩的无效婚约已经解除。
据媒体报道,2月21日,普格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荞窝镇党委政府、县公安局、县妇联、县关工委等部门前往涉事人小苦家中,对双方父母进行了训诫教育,双方父母认识到未成年人婚约的危害性,当即签订调解协议,解除了无效婚约,承诺退还彩礼。
此前报道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大皖新闻、中国青年报、海报新闻、澎湃新闻、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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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川籍16岁少女
因为家人收了彩礼,将她嫁了出去
少女出逃到了广东
被男方亲友带人奔赴广东胁迫带回
路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
她报了警
↓↓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彩礼
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
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
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
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
被解救的少女小苦今年16岁,
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
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
并收了26万元彩礼,
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
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
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
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
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
共同开展工作。
了解事情来由后,
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
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
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
民政、妇联等部门
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反正感谢你们。”
小苦称。
随后,
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
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
帮助他们购买车票,
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网友:
接下来呢?
新闻留言区里,
满是网友打出的问号,
大家一致的反应都说明:
这件事情目前给人留下的联想空间很大。
接下来,
女孩将面临什么?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
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021年年底,
宁夏中宁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事件:
收了25万彩礼的家人,
强迫14岁少女出嫁,
少女报警后,
警方联合多部门解救出少女,
后经六轮调解和劝导,
才化解了婚约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小苦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更何况,
小苦还是个未成年人,
按照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财产权益
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女孩努力挣脱家人摆布,
奋力为人生争取可能性的样子让人心疼,
事情究竟是怎样一个走向,
并无法预测,
但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这是接下来,
当地民政、公安、妇联、
教育等部门需要着手去处理的。
保护女孩的个人权益,
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的,
它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
也希望她回到家以后,
相关部门能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
持续跟踪她的情况,
充分倾听她的意愿,
让她将人生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别再反复陷于被物化和支配的黑暗旋涡。
(央视网、极目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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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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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声明:“ 本文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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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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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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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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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据广西新闻频道消息,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女孩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小苦: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随后,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在这个新闻中,女孩有很多身份,她是收了26万彩礼父母的女儿,是男方一家认为的“儿媳”,是在高速服务区的一位求助者,还是一位未成年人。显然,在现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下,“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被胁迫结婚怎么办?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法治日报 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综合自广西新闻频道、澎湃新闻、@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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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救“逃婚少女”还在进行时
21日,中青评论发文称:
人不是用来交换的“物品”。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这起16岁少女“逃婚”事件的真相,还等待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必须以绝不姑息的态度加以处置。而对于当地的青少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而言,更需要加大力度补足短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海报新闻、澎湃新闻、中青评论(作者 王钟的)、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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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2月23日上午,记者从女孩所在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荞窝镇了解到,女孩的无效婚约已经解除。
据媒体报道,2月21日,普格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荞窝镇党委政府、县公安局、县妇联、县关工委等部门前往涉事人小苦家中,对双方父母进行了训诫教育,双方父母认识到未成年人婚约的危害性,当即签订调解协议,解除了无效婚约,承诺退还彩礼。
此前报道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大皖新闻、中国青年报、海报新闻、澎湃新闻、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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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川籍16岁少女
因为家人收了彩礼,将她嫁了出去
少女出逃到了广东
被男方亲友带人奔赴广东胁迫带回
路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
她报了警
↓↓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彩礼
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
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
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
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
被解救的少女小苦今年16岁,
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
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
并收了26万元彩礼,
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
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
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
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
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
共同开展工作。
了解事情来由后,
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
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
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
民政、妇联等部门
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反正感谢你们。”
小苦称。
随后,
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
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
帮助他们购买车票,
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网友:
接下来呢?
新闻留言区里,
满是网友打出的问号,
大家一致的反应都说明:
这件事情目前给人留下的联想空间很大。
接下来,
女孩将面临什么?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
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021年年底,
宁夏中宁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事件:
收了25万彩礼的家人,
强迫14岁少女出嫁,
少女报警后,
警方联合多部门解救出少女,
后经六轮调解和劝导,
才化解了婚约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小苦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更何况,
小苦还是个未成年人,
按照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财产权益
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女孩努力挣脱家人摆布,
奋力为人生争取可能性的样子让人心疼,
事情究竟是怎样一个走向,
并无法预测,
但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这是接下来,
当地民政、公安、妇联、
教育等部门需要着手去处理的。
保护女孩的个人权益,
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的,
它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
也希望她回到家以后,
相关部门能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
持续跟踪她的情况,
充分倾听她的意愿,
让她将人生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别再反复陷于被物化和支配的黑暗旋涡。
(央视网、极目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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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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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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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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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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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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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据广西新闻频道消息,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女孩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小苦: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随后,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在这个新闻中,女孩有很多身份,她是收了26万彩礼父母的女儿,是男方一家认为的“儿媳”,是在高速服务区的一位求助者,还是一位未成年人。显然,在现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下,“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被胁迫结婚怎么办?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法治日报 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综合自广西新闻频道、澎湃新闻、@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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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救“逃婚少女”还在进行时
21日,中青评论发文称:
人不是用来交换的“物品”。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这起16岁少女“逃婚”事件的真相,还等待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必须以绝不姑息的态度加以处置。而对于当地的青少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而言,更需要加大力度补足短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海报新闻、澎湃新闻、中青评论(作者 王钟的)、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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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2月23日上午,记者从女孩所在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荞窝镇了解到,女孩的无效婚约已经解除。
据媒体报道,2月21日,普格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荞窝镇党委政府、县公安局、县妇联、县关工委等部门前往涉事人小苦家中,对双方父母进行了训诫教育,双方父母认识到未成年人婚约的危害性,当即签订调解协议,解除了无效婚约,承诺退还彩礼。
此前报道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大皖新闻、中国青年报、海报新闻、澎湃新闻、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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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川籍16岁少女
因为家人收了彩礼,将她嫁了出去
少女出逃到了广东
被男方亲友带人奔赴广东胁迫带回
路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
她报了警
↓↓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彩礼
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
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
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
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
被解救的少女小苦今年16岁,
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
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
并收了26万元彩礼,
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
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
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
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
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
共同开展工作。
了解事情来由后,
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
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
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
民政、妇联等部门
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反正感谢你们。”
小苦称。
随后,
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
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
帮助他们购买车票,
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网友:
接下来呢?
新闻留言区里,
满是网友打出的问号,
大家一致的反应都说明:
这件事情目前给人留下的联想空间很大。
接下来,
女孩将面临什么?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
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021年年底,
宁夏中宁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事件:
收了25万彩礼的家人,
强迫14岁少女出嫁,
少女报警后,
警方联合多部门解救出少女,
后经六轮调解和劝导,
才化解了婚约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小苦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更何况,
小苦还是个未成年人,
按照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财产权益
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女孩努力挣脱家人摆布,
奋力为人生争取可能性的样子让人心疼,
事情究竟是怎样一个走向,
并无法预测,
但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这是接下来,
当地民政、公安、妇联、
教育等部门需要着手去处理的。
保护女孩的个人权益,
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的,
它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
也希望她回到家以后,
相关部门能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
持续跟踪她的情况,
充分倾听她的意愿,
让她将人生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别再反复陷于被物化和支配的黑暗旋涡。
(央视网、极目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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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就此指出,在子女的婚恋问题上父母应该“该放手时应放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有网友就说了,如果以后自己的孩子长大了,肯定不会去催婚,会遵从自己孩子的意愿,愿意结婚就结,不愿意结婚也没关系。对孩子来说,能遇到这样开明的父母,真是人生一大幸事。
也有网友表示,此刻正在被催婚的朋友们,现在你可以拿这个案例去给那些对你催婚的人做普法了。
还有网友认为,话说回来,这个太难执行了,父母这一关都超级难过,尤其是被胁迫结婚,胳膊拧不过大腿嘛,你咋能去撤销。
还有另外一方要是不愿意配合更撤销不了。而且你怎么证明是被父母胁迫的呢?父母胁迫你之前再让你签个自愿结婚协议书,你不更没辙。
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被催婚,是因为自己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或是自己还没有想过步入婚姻,人都是存有逆反心理,如果是因为父母催婚才去结婚,那婚后幸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其实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那些催婚的父母,就应该问他们一句,难道结婚就能过的幸福吗?在他们心里,是自己孩子的幸福重要,还是为了他们所谓的圆满去迁就一段婚姻重要呢?
婚姻不能儿戏,毕竟关乎到以后的幸福,作为父母还是不要过多干预,建议可以,但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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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成为了历史。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提出建议是正常的,但在落后的农村,把女儿当成资本甚至为了彩礼而强迫其婚姻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受到父母胁迫结婚可以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
被强迫的婚姻不会幸福,况且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父母能够跟上时代,摒弃那些落后的思想,多为孩子着想。
近些年党和国家也更加强调男女平等,甚至被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随着教育的普及,更多的人学会了使用法律维权。而法律也不负众望,在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男女平等
不过对于男女平等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不可能的。我想说的是,平等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得其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
对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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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收了26万彩礼
父母将16岁的女儿嫁人
女儿不愿意选择离家出走
这两天
四川一16岁女孩小苦(化名)
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配给当地男子
的消息引发关注
今日,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父母为26万彩礼将16岁女儿
强制许配给男子
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
2月14日,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子报警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查,报警电话中的未成年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给一名男子。
因没有办法反抗,小姑娘只能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
男方打听到她的下落后,带上亲戚朋友赶到广东,并强行将这姑娘带回四川老家。途经广西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她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田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随后警方将小姑娘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据极目新闻报道,2月20日,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与女孩父母沟通并就此事劝说其父母,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2月21日,女孩老家村干部称,她已经回到老家,村里有派村组干部守护,女孩的安全得到保障。村干部介绍,男方和女方不在一个村,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已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动员女方家退还彩礼。
据女孩老家所在县政府消息,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此事。
“她还是个孩子”
女孩回家了,但网友仍不放心
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都去问来了
如果这名女孩所述为事实的话,就不禁让人感叹,在法治昌明的当下,竟然还有如此的包办婚姻。
据媒体所述,小苦目前已回家了,但网友们的心却一点都没放下。这个婚能不能退?她的父母会不会执迷不悟?小姑娘会不会再次落入“虎口”?
对于网友的担心,浙江法治报记者咨询律师,梳理了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点。
首先,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之一。若此事属实,女孩小苦年仅16周岁,故而双方即便是结了婚,也属于无效婚姻。
“即便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存在胁迫等情形的,被胁迫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婚约。”刘肖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孩父母、男方违不违法?
“是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网传视频中,小苦面对警察时满心的委屈让人心痛。“都什么年代了还把婚姻当做买卖!”“是不是涉嫌拐卖妇女,买卖双方是不是都要追责?”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回复。
对于网友的质疑,刘肖辉认为,小苦父母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苦父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同时,小苦父母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苦的父母明显未担负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未尽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对于网友质疑的买卖双方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刘肖辉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应当根据事件背景、涉事人的主观动机、涉及的财物性质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因为其父母收了男方26万元钱就简单地认定双方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网友关注的男方胁迫将女孩带回这一情节,刘肖辉表示,男方的这一行为涉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因为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男方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刘肖辉说。
父母若执迷不悟怎么办?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担忧,小苦好不容易逃出来了,却又被送了回去,到底是在帮她还是害她?如果小苦父母执迷不悟,继续逼她嫁人,她又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刘肖辉称,小苦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小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认为其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送回家”不是终点,保护女孩的权益,也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希望相关部门能持续跟踪她的情况,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也让类似事更少一点。
来源:浙江法治报(记者 王乃召)、广西新闻频道、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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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凉山籍16岁女生小苦(化名)被父母以26万元彩礼许人后,逃至广东打工,后又被男方强行带回。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社会关注。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2月21日表示,当地已经成立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
16岁、26万元彩礼、逃跑、强行带回……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社会,每一个词都触动着大众的神经。小苦的遭遇因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倘若还有其他的女生受到类似“父母之命”的强行约束,该怎么办?法律为她们提供哪些保护?记者采访了民事、刑事两个领域的律师。
小苦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可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
对于报道中小苦的“婚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明确表示,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士未满22周岁,女士未满20周岁。”曹晓静说。
存在上述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曹晓静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则是有效的。”
但即便“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晓静说。
“当不幸遇到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也可以同时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曹晓静表示,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自由一直是我国法律积极倡导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私收彩礼、强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做出的,并且导致她逃走他乡,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后又被陌生的男方强行带回。上述一系列行为都对女孩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损害。”曹晓静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因此,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苦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曹晓静说。
男方“强行带回”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除了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小苦父母和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算暴力干涉?小苦父母和男方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这里的“暴力”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暴力极为轻微的,比如打一耳光,也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艾行利认为,从报道来看,小苦父母虽有强迫但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干涉,应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男方的“强行带回”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行为,则需要具体分析该种“强行”仅是言语上的威胁还是实施了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本罪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艾行利介绍,如果犯本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小苦面对警察时声称“爸妈把我卖了”。不少网友也在质疑,凉山的彩礼没这么高,“分明是在卖女儿”。小苦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罪吗?
艾行利指出,拐卖妇女罪需要有出卖目的、贩卖行为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事发背景、获利手段、钱财多少等方面,来严格区分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从目前信息来看,难以认定小苦父母具有出卖女儿非法获利的目的,相应地男方也难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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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对李某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造成大量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李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尊老爱幼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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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据广西新闻频道消息,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女孩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小苦: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随后,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在这个新闻中,女孩有很多身份,她是收了26万彩礼父母的女儿,是男方一家认为的“儿媳”,是在高速服务区的一位求助者,还是一位未成年人。显然,在现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下,“儿媳”和“未成年人”是相抵牾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被胁迫结婚怎么办?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法治日报 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综合自广西新闻频道、澎湃新闻、@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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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救“逃婚少女”还在进行时
21日,中青评论发文称:
人不是用来交换的“物品”。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这起16岁少女“逃婚”事件的真相,还等待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必须以绝不姑息的态度加以处置。而对于当地的青少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而言,更需要加大力度补足短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海报新闻、澎湃新闻、中青评论(作者 王钟的)、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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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6岁逃婚少女被送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2月23日上午,记者从女孩所在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荞窝镇了解到,女孩的无效婚约已经解除。
据媒体报道,2月21日,普格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荞窝镇党委政府、县公安局、县妇联、县关工委等部门前往涉事人小苦家中,对双方父母进行了训诫教育,双方父母认识到未成年人婚约的危害性,当即签订调解协议,解除了无效婚约,承诺退还彩礼。
此前报道
据媒体报道,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消息,女孩户籍所在地凉山州普格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据其掌握的情况,女孩目前已经回到家中,当地党委政府包括县里相关职能部门都已经介入。
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田东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田东县时,当地民政局协调女孩暂住在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方面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协调他们协商此事,“让他们家人好好协商一下,把彩礼还回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经来到田东县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东县妇联方面也已和普格县妇联联系沟通此事。
因胁迫结婚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女孩已经回到家,但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发问,“接下来,女孩将面临的是什么?”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表示,如果此事属实,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的早婚。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虽送了26万彩礼,但女孩不愿意早婚从四川逃到广东,仍伙同他人强行将女孩带回,是强迫女孩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女孩还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强迫她和他人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对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大皖新闻、中国青年报、海报新闻、澎湃新闻、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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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川籍16岁少女
因为家人收了彩礼,将她嫁了出去
少女出逃到了广东
被男方亲友带人奔赴广东胁迫带回
路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
她报了警
↓↓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彩礼
强制许配给男子
2月14日,
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
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
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
被解救的少女小苦今年16岁,
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
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
并收了26万元彩礼,
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
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
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
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
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
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
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
共同开展工作。
了解事情来由后,
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
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
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
民政、妇联等部门
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
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反正感谢你们。”
小苦称。
随后,
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
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
帮助他们购买车票,
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网友:
接下来呢?
新闻留言区里,
满是网友打出的问号,
大家一致的反应都说明:
这件事情目前给人留下的联想空间很大。
接下来,
女孩将面临什么?
田东民政称正在联系女孩所在地
2月20日,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广西田东县公安局,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建议记者联系田东县民政局。
女孩目前是否已经回乡?
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没有跟孩子取得联系?
当天,
田东县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
她们正在联系女孩所在的
四川凉山的相关民政部门。
不过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的对接情况,
该人士并没有进行回应。
记者随后拨打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的公开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对接信息,
警方也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
在他看来,
女孩是否为当地人,
是否涉及高价彩礼,
目前并不清楚,
另外凉山州有十几个县,
也许对方跟县的民政部门对接过了,
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021年年底,
宁夏中宁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事件:
收了25万彩礼的家人,
强迫14岁少女出嫁,
少女报警后,
警方联合多部门解救出少女,
后经六轮调解和劝导,
才化解了婚约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暴力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抢和胁迫小苦的男方亲友,
恐怕不能这样逍遥法外。
更何况,
小苦还是个未成年人,
按照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财产权益
或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女孩努力挣脱家人摆布,
奋力为人生争取可能性的样子让人心疼,
事情究竟是怎样一个走向,
并无法预测,
但我们需要继续看到。
这是接下来,
当地民政、公安、妇联、
教育等部门需要着手去处理的。
保护女孩的个人权益,
绝不只是一场解救就可以完成的,
它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
也希望她回到家以后,
相关部门能给她多一些实在的帮助,
持续跟踪她的情况,
充分倾听她的意愿,
让她将人生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别再反复陷于被物化和支配的黑暗旋涡。
(央视网、极目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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