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热点 mrrd.net
  • 查看
首页 > 百度-每日时事热点
本条热点详情
  • 标题: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版权说明:以下为热点快照,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sendtous#qq.com
  •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怎么判?最高检发布→
    作者:新京报官微
    发布时间:2023-03-01 21:52
    快照:

    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

    全文3092字,阅读约需6分钟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办案?如何推动各方协同封堵此类案件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

    3月1日,最高检发布一批四件涉未成年人保护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72号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

    ━━━━━

    自知携带艾滋病病毒强奸幼女

    建议判刑15年

    生于1996年8月的王某某,在2016年10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王某某在受到刑拘体检时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于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他一直未按县疾控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2020年8月中旬,王某某在奶茶店认识13周岁的初一学生林某某。她父母在外务工,随奶奶生活。一周后的8月25日晚,王某某约朋友到林某某家里玩,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王某某次日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警方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当天,四川某县检察院接到警方通报有留守儿童被性侵后,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

    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即建议警方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同时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健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及时,被害人经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

    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针对此案能否适用刑法“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的认识分歧,该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13日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确诊为艾滋病病人,处于发病期,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极大感染风险,其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某县检方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

    未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能否摆脱“情节恶劣”定性?

    2021年2月8日,四川某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本案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情节加重,而不是第五项结果加重。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情节恶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仍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护对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周岁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三是虽然被害人目前未检出艾滋病病毒,但危害后果的阻断得益于司法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及时干预,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且,由于检测窗口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将长期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虽然认罪认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不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

    聚焦艾滋病暴露后预防“黄金24小时”

    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

    就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四川某县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调查,通过调阅本县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过办案数据分析,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的占比达85.7%,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24小时黄金时间。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

    随即,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

    该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在3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就上述案例表示,检察机关针对艾滋病人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促进办案规则完善,明确艾滋病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加重处罚。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措施,会同教育等部门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转学安置等保护救助工作,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风险防控机制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联动长效机制,推动形成损害修复和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和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

    值班编辑 李加减

    举报/反馈

  • 艾滋病患者强奸年仅13岁的留守女童,情节恶劣,被判15年!
    作者:周律师答疑
    发布时间:2023-03-01 23:03
    快照:

    四川,一男子在被确诊为艾滋病后,强奸了一名年仅13岁的留守女童,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后,女童服用阻断药后,很庆幸地没有被感染。而男子因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判强奸罪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

    据悉,男子王某生于1996年,在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但是在刑拘体检时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随后被确诊!

    当地疾控中心要求王某按时接受抗原治疗,但是王某并没有去接受治疗。

    整日在家无所事事的王某,于2020年8月在一家奶茶店认识了正在上学且年仅13周岁的林某,并得知林某为留守女童,跟随奶奶生活。

    王某因此产生了邪念,于一周后的晚上,约着朋友到林某家玩,当进入林某家后,王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发生关系。

    事后,在王某走后,林某就立即报警,警方在第二天就将王某抓获,但在调查时,王某并未向警方交代其是艾滋病患者。

    但是,林某是留守儿童,当地检察院在当日接到警情通报后,得知有留守儿童被性侵,通过联动机制得知王某是艾滋病患者,当即通知有关部门派遣人员指导林某服用阻断药物。

    各部门也对林某开展心理疏导、情绪安抚、法律援助等工作,同时,因为服用阻断药物及时,林某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为阴性,没有被感染。

    那么,接下来就是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林某年仅13周岁,故王某的犯罪情形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按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如果没有其他情节的话,王某大概率会在3年到10年之间量刑。

    但是,本案有一个情节恶劣的情形,那就是王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且在实施犯罪后又未主动供述其患有艾滋病。

    一般来说,被艾滋病患者性侵后24小时为预防的黄金时间,一旦错过,将会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所以说王某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

    依据刑法规定该情形的量刑规定,王某应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或者死刑。

    当地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认为王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王某犯强奸罪,将面临15年的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5年!

    该案判决已经生效,王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举报/反馈

  • 最高检发布四例指导性案例,四川某县阻断性侵犯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风险保护案入选
    作者:封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1 22:11
    快照: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3月1日,最高检召开“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共四例)。其中,四川省自贡市某县检察院办理的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入选(检例第172号),这是自贡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案情:艾滋病罪犯性侵未成年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入所体检时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年10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王某某一直未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于案发前一周在奶茶店相识,被害人告诉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初一就读,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

    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明知林某某为初一学生,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救助:检察机关紧急开展保护救助

    2020年,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各镇(街道)政法委员和村(社区)治保委员建立了应急处置、线索收集、协作协同等涉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

    2020年8月26日上午,某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有留守儿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县检察院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取得较好效果,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进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

    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定性:嫌疑人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认识分歧。

    为保护被害人隐私,2021年1月13日,某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感染风险。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性侵幼女,严重危及被害人身心健康,其社会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照“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综合王某某系累犯,以及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争议: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情节?

    2021年2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等辩护意见。

    针对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仍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主观恶性大。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周岁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虽然认罪认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建议:性侵案第一时间核查艾滋病

    结合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某县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调查,通过调阅该县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

    通过办案数据分析,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的占比达85.7%,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24小时黄金时间。

    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

    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意义: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同步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确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对幼女实施奸淫,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从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不予从宽。

    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应当着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推动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调查,针对性采取措施,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促使职能部门更加积极有效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举报/反馈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3-01 11:52
    快照: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71—174号)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23年2月24日

    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1号)

    【关键词】

    综合履职 附条件不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滥用药物 数字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公司文员。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杜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在其父的菜场摊位帮工。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何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被告人张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2019年至2020年7月,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汪某等成年人(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纠集下,多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杨某某、李某某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该药物具有一定的躯体耐受性,停药后会出现胸闷、头晕等戒断反应。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2020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公安局将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分别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特别程序。经综合评估7名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成长经历、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何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杨某某、李某某的暴力行为与长期大量服用“右美沙芬”成瘾相关,检察机关将禁止滥用药物、配合戒瘾治疗作为所附条件之一,引入专业医疗、心理咨询机构对二人进行“右美沙芬”戒断治疗,并阶段性评估和调整帮教措施,使二人的药物依赖问题明显改善。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当地近年来发生的类似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右美沙芬”滥用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在将该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浙江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上开展数字建模分析,汇总2020年1月起线下线上“右美沙芬”流通数据,集中筛选购买时间间隔短、频次高、数量大的人员,并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以及公安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经比对研判后发现,该市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

    经初步调查,当地部分实体、网络药店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络销售“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同时,销售“右美沙芬”未履行用药风险提示和指导用药义务等情况也普遍存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承担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药品经营和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在刑事案件中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交易记录等,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并固定药物来源、用药反应、用药群体、公益受损事实等关联证据,证实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

    2021年4月25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购药异常情况予以管控。二是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问题。三是对“右美沙芬”成瘾性及安全风险开展测评,推动提升药品管制级别。检察建议发出后,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排查销售记录34112条,排查网络销售企业326家,梳理异常购药记录600余条,查处网络违法售药案件8起,追踪滥用涉案药物人员89名;建立按需销售原则,明确医师的用药指导和安全提示义务;落实实名登记、分级预警等综合治理措施。

    促进社会治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学会、药品经营企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滥用药物风险防控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实体、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涉未成年人滥用药物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湖州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加强指导,同时建议浙江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自下而上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案件信息和反映情况,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公告,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推动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未检融合履职模式,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对经审查评估需要同步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应当依法融合履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督管理规定的设定,应当以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体现帮教考察的个性化、精准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考虑涉罪未成年人发案原因和个性需求,细化矫治教育措施。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既要考虑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特点,设置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帮教措施,并督促落实。对存在滥用药物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其督促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和戒断治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考察范围,提升精准帮教效果,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治功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能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做实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要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类案特质,主动应用数字思维,通过数字建模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

    感染艾滋病风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2号)

    【关键词】

    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认罪认罚 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入所体检时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年10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王某某一直未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于案发前一周在奶茶店相识,被害人告诉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初一就读,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明知林某某为初一学生,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开展保护救助。2020年,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各镇(街道)政法委员和村(社区)治保委员建立了应急处置、线索收集、协作协同等涉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2020年8月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有留守儿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县检察院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取得较好效果,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进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组织不公开听证。本案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认识分歧。为保护被害人隐私,2021年1月13日,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感染风险。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性侵幼女,严重危及被害人身心健康,其社会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照“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指控和证明犯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综合王某某系累犯,以及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情节加重,而不是第五项结果加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情节恶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仍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护对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周岁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三是虽然被害人目前未检出艾滋病病毒,但危害后果的阻断得益于司法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及时干预,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且,由于检测窗口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将长期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虽然认罪认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处理结果。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制发检察建议。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结合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调查,通过调阅本县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过办案数据分析,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的占比达85.7%,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24小时黄金时间。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指导意义】

    (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同步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确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对幼女实施奸淫,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从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不予从宽。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应当着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推动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调查,针对性采取措施,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促使职能部门更加积极有效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

    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3号)

    【关键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情节严重 督促监护令 社会治理

    【要旨】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自2018年开始,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以及专人看管、“打欠条”经济控制、扣押身份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控制17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经营的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张某要求未成年女性着装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等色情陪侍服务。17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其中吴某等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辍学,杜某某等出现性格孤僻、自暴自弃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19年6月27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张某经营的KTV,7月1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0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级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对张某量刑畸轻,改判并减轻刑罚理由不当,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再审庭审中提出本罪“情节严重”目前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不应予以认定,且张某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适当。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查实的未成年陪侍人员达17名,被侵害人数众多;二是张某自2018年开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持续时间较长;三是张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经济控制,要求陪侍人员穿着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对被害人身心健康损害严重;四是17名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部分未成年人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情况,危害后果严重。综合上述情节,本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张某虽自动投案,但在投案后拒不承认其经营KTV的陪侍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制发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17名未成年被害人均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导致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分别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针对监护人长期疏于管教,被害人沾染不良习气及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督促监护人纠正未成年被害人无心向学、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帮助其返校入学;针对监护人教养方式不当,导致亲子关系紧张问题,督促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简单粗暴或溺爱的教养方式,提高亲子沟通能力;针对被害人自护意识、能力不足的问题,督促监护人认真学习青春期性教育知识,引导孩子加强自我防护等。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协作联动,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推动督促监护令落实。对落实不力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改进提升方案,并协调妇联、关工委安排村妇联主席、“五老”志愿者每周两次入户指导。通过上述措施,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娱乐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重点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80余家次,查处整改问题20余个,关停4家无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针对多名被害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形,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全面排查工作,劝导78名未成年人返回课堂,完善了适龄入学儿童基础信息共享、入学情况全面核查、辍学劝返、教师家访全覆盖、初中毕业生去向考核等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机制。针对本案17名被害人均来自农村,成长过程中法治教育和保护措施相对缺乏,检察机关延伸履职,主动向市委政法委专题报告,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村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托村级活动站建立未成年人检察联系点,择优选聘915名儿童主任、村妇联主席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社会调查、督促监护、强制报告、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等工作,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罪处罚,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围绕被组织人数众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采用控制手段的强制程度,色情陪侍方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统筹使用督促监护令、检察建议等方式,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等保护责任落实。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分析案件暴露出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办案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方案,并跟踪落实,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积极促进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和社会综合治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4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服务 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甲,女,2005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男,系程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系程某甲母亲。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2020年7月,程某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并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又升级至可以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至2021年2月,程某甲在该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余元。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徐某,对程某甲登录该APP并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不予追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支持起诉。2021年2月,程某甲的父亲程某发现女儿的网络高额消费行为,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未得到解决。程某通过电话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共建的“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寻求帮助,该平台将线索移至公司注册地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向程某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APP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不满18周岁不得自行注册登录”,但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致程某甲注册为能够进行高额消费的用户。检察机关向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建议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程某甲与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公司全额返还消费款。同时,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程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高额网络消费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程某甲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未成年人涉网络案件,相较于应对该类问题经验丰富的某公司,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网络证据收集、网络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其曾采取多种形式维权,但未取得实际效果,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程某甲依法维护权益。检察机关指导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收集、梳理证据,固定程某甲在该APP上的聊天、充值记录,对注册登录过程、使用及消费情况进行公证。同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结合指导程某甲收集的证据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某公司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庭确认,某公司全额返还程某甲消费款项。同时,针对程某甲父母疏于对女儿心理状况关心,忽视对其网络行为监管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求程某甲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程某甲关心关爱,引导和监督其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制发检察建议。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摸排、实地走访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发现,相关部门受理了大量与涉案APP有关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投诉和立案申请,本案具有一定普遍性。该APP兼具网络游戏和社交功能,属于网络服务新业态,作为该领域知名企业之一的某公司,没有完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该APP用户超出本区管辖范围的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报告,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于2021年5月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优化产品功能、强化内容管理,完善未成年用户识别认证和保护措施。该公司成立专项整改小组,推出完善平台实名制认证规则、提高平台监管能力、增设未成年人申诉维权通道、升级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六个方面的12项整改措施。

    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及多起与该APP有关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服务新业态的监管不到位,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2021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加强本区互联网企业监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定和网络保护措施。执法大队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组织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护苗行动”。

    形成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邀请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某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完善网络服务规则和设定相应技术标准、构建“网游+社交”新业态未成年人保护标准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监督,主动会商市网络和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及某公司等30余家知名网络游戏企业发起《上海市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倡议》,明确技术标准、增设智能筛查和人工审核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消费保护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真实身份认证,促进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法律监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四责协同”机制。检察机关还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未成年人网络文明主题宣传”“清朗e企来”等活动,通过座谈交流、在线直播、拍摄公益宣传片等方式,向全社会开展以案释法,促进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

    【指导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支持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诉讼能力较弱,采取其他方式不足以实现权利救济等情形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释明引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还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以案释法宣传,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指引,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能力。

    (二)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加强磋商联动,以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落地落实。发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缺失、违法犯罪隐患等问题的,要依法审慎选择履职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主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动,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相结合,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同、齐抓共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举报/反馈

  • 15岁女孩玩游戏打赏花21万,检察机关介入,游戏公司被判返还消费款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1 15:22
    快照:

    3月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已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发布,供各级检察机关参照适用。

    红星新闻梳理发现,这四起案例包括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等。

    未成年人喝“右美沙芬”后成瘾犯罪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公布案例显示,2019年至2020年7月,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汪某等成年人(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纠集下,多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杨某某、李某某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案发后,当地对其中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3人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起诉获刑。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办案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当地近年来发生的类似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右美沙芬”滥用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比对研判后发现,该市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经初步调查,当地部分药店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络销售“右美沙芬”等问题。

    2021年4月25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购药异常情况予以管控。二是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问题。三是对“右美沙芬”成瘾性及安全风险开展测评,推动提升药品管制级别。

    男子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性侵幼女

    检察机关介入对女童实施药物阻断

    另一起案例中,1996年出生的被告人王某某,在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入所体检时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年10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王某某一直未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于案发前一周在奶茶店相识,在一次来到林某某家的时候,王某某产生奸淫之意,明知林某某为初一学生,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2020年8月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有留守儿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县检察院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取得较好效果,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进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

    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

    强迫17名未成年女生提供陪侍服务

    一审被判1年半,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5年

    公布的第三起案例中,1986年出生的张某自2018年开始,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以及专人看管、“打欠条”经济控制、扣押身份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控制17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经营的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17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其中吴某等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辍学,杜某某等出现性格孤僻、自暴自弃等情形。

    2019年6月27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张某经营的KTV,7月1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级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对张某量刑畸轻,改判并减轻刑罚理由不当,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17名未成年被害人均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分别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娱乐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80余家次,查处整改问题20余个,关停4家无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

    15岁女孩玩游戏打赏花21万多

    游戏公司被判返还消费款

    2020年7月,程某甲(2005年出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并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又升级至可以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至2021年2月,程某甲在该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余元。

    2021年2月,程某甲的父亲程某发现女儿的网络高额消费行为,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未得到解决。程某通过电话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共建的“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寻求帮助,该平台将线索移交至公司注册地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向程某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APP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不满18周岁不得自行注册登录”,但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致程某甲注册为能够进行高额消费的用户。检察机关向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建议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程某甲与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公司全额返还消费款。同时,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程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高额网络消费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程某甲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摸排、实地走访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发现,相关部门受理了大量与涉案APP有关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投诉和立案申请。该APP兼具网络游戏和社交功能,属于网络服务新业态,作为该领域知名企业之一的某公司,没有完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该APP用户超出本区管辖范围的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报告,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于2021年5月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优化产品功能、强化内容管理,完善未成年用户识别认证和保护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苗睿

    责编 官莉 编辑 郭宇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举报/反馈

  • 最高检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作者: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3-01 15:32
    快照:

    中国最高检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中新社北京3月1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日通报,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其中,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最高检最新发布的案例中包括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检察机关对此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对其加重处罚。

    司法部门已在依法从严惩治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分析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说,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7万人,占判决总人数的41%,高出整体刑事犯罪23.9个百分点,突出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完善检察司法政策。例如,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明确在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依法从严追诉;又如,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此外,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吸纳为法律规定。童建明说,制度实施以来,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00余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700余人;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2000余万人次,发现有问题的不予录用1800余人,解聘正在从事未成年人相关工作而有前科劣迹人员6800余人。(完)

    举报/反馈

  • 全球已有5例艾滋病患者被治愈:有的成“希望大使”,有的想过安乐死
    作者:上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3 14:56
    快照:

    据外媒2月21日报道,研究人员宣布,一名来自德国的53岁男子在接受干细胞移植后,其体内的HIV(艾滋病病毒)已被清除。据悉,他是全球第5个接受该手术后被治愈的患者。

    这则消息来自周一发表在《自然医学》上的研究结果。作为全球公认的不治之症,涉及艾滋病治疗的每一项科研进展都会引发全球关注,更何况是被医学界公开承认、全球仅5例的艾滋病治愈者。那你知道这5例艾滋病治愈者是如何治愈的吗?他们的现状如何?各自都有哪些人生故事?这种治疗方案是否可以大面积推广,为全球数千万艾滋病患者带去希望?上游新闻进行了梳理。

    全球已有4000多万人死于艾滋病

    HIV,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也称艾滋病病毒。如果不进行治疗,HIV会导致人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俗称艾滋病),使其丧失免疫功能,抵抗力极度下降,出现多种感染,甚至死亡。

    自20世纪80年代初艾滋病开始流传以来,全球已有4000多万人死于艾滋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现代药物的发展,目前HIV感染者的寿命已经接近非感染人群,但治愈之路仍然道阻且长。

    据联合国2021年的数据,目前全球约有3840万艾滋病毒感染者。其中,3670万是成年人,170万是15岁以下儿童。

    ▲所有5例艾滋病治愈者都有一种共同的命名方式。

    5名治愈者有共同名字“XX病人”

    上游新闻梳理发现,为保护隐私,所有5例艾滋病治愈者都有一种共同的命名方式,“地名+病人”。如刚被宣布治愈的全球第5个艾滋病患者,就被研究人员称为“杜塞尔多夫病人”。

    2014年,这名德国男子接受了干细胞移植。2019年的一次会议上,首次公布他被成功治疗的细节。经过多年监测,科研人员如今终于正式宣布,他已被治愈。

    研究人员表示,这名“杜塞尔多夫病人”在4年前停止了HIV药物治疗,如今他的体内已经很久没有检测到HIV。

    治疗团队负责人延森博士在《自然医学》中写道:“这是真正的治愈,而不仅仅是长期缓解,这显然是积极的象征,让人看到了希望。”

    2009年,科研人员公布了全球第一例被治愈的艾滋病病例,被治愈的患者名叫蒂莫西·雷·布朗。在当年发布的研究成果中,他被称为“柏林病人”。此后,更多的治愈消息陆续传来。

    2019年,“伦敦病人”被治愈。2022年,“希望之城病人”和“纽约病人”被治愈。

    以上4人都接受了干细胞移植手术。他们从捐赠者那里得到了一种抗HIV的突变骨髓配型,这种突变删除了一种名为CCR5的蛋白质,HIV通常利用CCR5进入细胞。

    其中,“柏林病人”和“伦敦病人”的情况已在医学文献中详述,“纽约病人”和“希望之城病人”则是在医学会议上报告的,尚未经医学期刊发表。

    ▲全球首例艾滋病治愈者“柏林病人”。

    全球首例治愈者“柏林病人”已去世

    2020年10月1日下午,蒂莫西·雷·布朗——全球第一个被治愈艾滋病的人不幸因癌症复发去世,享年54岁。蒂莫西的伴侣在社交平台发帖:“蒂莫西在与白血病抗争了五个月后,于今天下午离开了我们。”

    据介绍,蒂莫西生前将讲述自己治愈艾滋病的故事作为自己的毕生事业,并成为一名“希望大使”。

    2007年,这位美国人在德国首都柏林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后,他体内的HIV被清除,因此被称为“柏林病人”。

    1995年,蒂莫西在柏林生活期间感染了艾滋病,在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ART)后,他的艾滋病被成功控制了10年。不幸的是,在2006年时他被诊断出患上致命性的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AML)。主治医生给他提供了一个“一石二鸟”的治疗方案:彻底清除体内带有HIV同时又已经癌变的骨髓细胞,并在经历61次实验后成功找到了一个携带CCR5基因突变的骨髓配型。

    对照顾蒂莫西的德国医生Huetter来说,整个治疗如同在黑暗中摸索。治疗过程包括破坏蒂莫西的免疫系统,以及移植一种名为CCR5的基因突变造血干细胞,这种突变能抵抗HIV。

    ▲“伦敦病人”亚当·卡斯蒂列霍。

    第2例治愈者“伦敦病人”想过安乐死

    2020年3月,英国《柳叶刀HIV》杂志上一篇论文引发全球关注,这名被称为“伦敦病人”的患者,成为世界上第2个被治愈的艾滋病患者。这名患者4年前因患癌接受骨髓移植,目前已经停止使用抗艾药物30个月,体内仍未检测到艾滋病病毒。

    “伦敦病人”名叫亚当·卡斯蒂列霍,今年40岁(2020年时),他出生在委内瑞拉,2002年到英国伦敦生活,2003年被确诊携带艾滋病病毒并在伦敦接受治疗。

    卡斯蒂列霍还记得,他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的那一天,才23岁。在当时,患有艾滋病相当于被判了死刑。“那是一段非常可怕和痛苦的经历。”

    2012年,卡斯蒂列霍开始接受当前治疗艾滋病较为普遍的方案——抗逆转录病毒疗法。那段时间,尽管保持着非常健康的生活方式,他却经常发烧,随后被查出患有霍奇金淋巴癌。

    这是一种很凶险的癌症,化疗和其他传统疗法均效果不大。

    卡斯蒂列霍在精神上陷入挣扎。2014年圣诞节前,他失踪了4天。等再出现在伦敦时,他甚至不记得那4天发生了什么,仿佛生命忽然断了电。在最绝望的时候,卡斯蒂列霍甚至想联系瑞士一家安乐死机构,帮自己离开人世。

    幸运的是,相关专家找到了几个配型成功的捐献者,其中一人是德国人。由于卡斯蒂列霍的父亲是荷兰人,有一半欧洲血统的他得以与这名德国捐献者配型成功。更让人看到希望的是,这名德国捐献者拥有一种罕见的基因变异CCR5Δ32,这种突变可阻碍艾滋病病毒入侵人体细胞。

    卡斯蒂列霍后来才知道,在2016年5月13日接受骨髓移植手术时,他只剩几个月可活。而术后日子也不好过:他在医院里住了几个月,遭遇了好几次感染和其他手术,一度无法进食。那段时间,他暴瘦了64斤。

    ▲“希望之城病人”在1988年被诊断出艾滋病。

    第4位治愈者“希望之城病人”年龄最大

    研究人员2022年7月27日报告称,一位现年66岁的白血病患者在接受干细胞移植后艾滋病得到长期缓解。这是全球第4位被宣布“治愈”的艾滋病患者,也是目前年龄最大的患者。

    这名患者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杜阿尔特的希望之城医学中心接受治疗,因此被称为“希望之城”病人。目前,他已经17个月未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但体内仍未出现任何HIV复制的迹象。

    这名患者除了是年龄最大的,也是感染HIV时间最长的。他在1988年被诊断出艾滋病。30年来,他一直在接受ART以控制自己的病情,但未能有效治疗HIV。

    2018年,该患者患上急性髓系白血病(AML),这是一种血液和骨髓癌症。随后,医生用来自携带罕见基因突变的供体细胞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这种称为纯合CCR5Δ32的突变通过改变病毒通常侵入人体白细胞的入口,使其携带者对HIV产生抗药性。这种方法,最初在2007年治愈了“柏林病人”蒂莫西·雷·布朗。

    研究人员向7月29日举行的第24届国际艾滋病大会提交了数据。他们表示,这一病例为患有艾滋病和血癌的老年患者带来了治愈的可能性。

    ▲5例HIV病毒治愈病案,都是通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抑制CCR5受体的方法实现的。

    干细胞移植疗法难以大规模普及

    自首例艾滋病病例被记录以来,40年里,人类为实现艾滋病的治愈做了许多尝试,但几乎所有策略都失败了。

    全球目前公开的5例HIV病毒得到治愈的病例,都是通过CCR5Δ32/Δ32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抑制CCR5受体的方法实现的。这让人们不禁期待: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是否有望成为治愈艾滋病的疗法?

    实际上,“纽约病人”出现后,人们就曾对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疗法寄予厚望。但当时就有多位专家认为,这一疗法难以大规模普及。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儿科传染病专家黛博拉·佩尔绍德博士表示,“我们对可能治愈艾滋病毒的新病例感到非常兴奋,但干细胞治疗方法仍然只适用于数百万HIV感染者中的少数人,不是一个通用的疗法。”

    从原理上讲,携带CCR5Δ32/Δ32的人数极少。有统计表明,CCR5Δ32在欧洲人中的比例约为10%,非洲人中为零,亚洲仅少量分布,中国鲜有发现。

    另一方面,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是一种高风险疗法。“因为植入的是别人的细胞,移植前需要进行强烈的化/放疗预处理及强烈的免疫抑制治疗,可能会造成重要脏器功能损伤及发生严重感染而危及生命。此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还会发生免疫反应,比如严重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及广泛型慢性GVHD。对HIV感染者来说,也容易继发各种病原微生物感染,严重者也会危及患者生命。”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血液学研究所)院长程涛教授说。

    也有专家强调,如果是针对没有潜在致命癌症或其他高危因素的HIV感染者,试图通过干细胞移植来治愈艾滋病,得不偿失。

    不过,CCR5受体或许是一条突破路径。程涛表示,“这几个病例可以验证这一思路:抑制HIV进入细胞的辅助受体CCR5,人体就不再感染HIV了。”沿着这一思路,有可能发展出新的艾滋病疗法。

    “这几个病人是不得已才选择别人的造血干细胞来进行移植,假设未来病人可以使用自己的造血干细胞,通过基因编辑下调CCR5后再回输,理论上讲,也可能会产生HIV抗性。”程涛说。

    上游新闻综合新华社、澎湃新闻、极目新闻、齐鲁晚报、中国生物技术网、科技日报等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截屏、网络

    编辑:朱亮

    责编:李洋 官毅

    审核:冯飞

    举报/反馈

  • 中国司法部门从严惩治杀害、性侵、拐卖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3-01 14:55
    快照:

    中新网北京3月1日电 (记者 张素)“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坚决打击,绝不姑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3月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达到6.7万人,占判决总人数的41%,高出整体刑事犯罪23.9个百分点,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童建明说,在此期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年均上升3.6%,其中,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会上发布的案例中,有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对此指出,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加重处罚。

    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体现在司法部门及时完善检察司法政策,明确办案规则。例如,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明确在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依法从严追诉;又如,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完)

    举报/反馈

  • 全球第三例治愈者出现,人类能杀死艾滋“巨兽”吗?
    作者:虎嗅
    发布时间:2023-02-23 18:53
    快照:

    出品丨虎嗅科技组

    作者丨苏北佛楼蜜

    编辑丨陈伊凡

    题图丨电影《达拉斯买家俱乐部》

    艾滋病无法治愈的阴影像个蛰伏于暗处准备随时出击的史前巨兽,令人恐惧。

    如今,德国一名53岁的男子似乎成功杀死了它,他成为了第三个彻底清除体内病毒的HIV感染者。用到的技术,就是干细胞疗法。

    多年来,针对HIV感染者,医学界秉承着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ART),目的是将病毒降低到几乎检测不到的水平,并防止其传播给其他人。

    但免疫系统则会将病毒牢牢“锁”在体内,如果患者停止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病毒就会开始复制和传播。

    真正的治愈方法是消除这个“病毒库”,这点人类曾做到过。一名称为“杜塞尔多夫患者”的男子于2018年停止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此后一直没有感染艾滋病毒。

    如今,干细胞疗法创造了艾滋病治愈的“奇迹”,但背后的细节更加精彩。

    创造奇迹的干细胞疗法

    干细胞是人体的原材料,是产生其他所有具有特殊功能细胞的细胞。在人体或实验室的适当条件下,干细胞分裂形成更多的细胞,这些细胞被称为子细胞。

    这些子细胞要么变成新的干细胞,要么变成具有更细化功能的特化细胞(分化),例如血细胞、脑细胞、心肌细胞或骨细胞。除了它以外,人体中没有其他细胞具有生成新细胞类型的天然能力。

    干细胞技术首先用于治疗蒂莫西·雷·布朗,被称为“柏林病人”。2007年,他进行了骨髓移植,其中被病毒破坏的细胞被来自健康供体的干细胞替代,以治疗急性髓性白血病。

    治疗布朗的团队选择了一个具有称为“CCR5Δ32/Δ32基因突变”的供体,该基因突变可阻止CCR5细胞表面蛋白在细胞表面表达。

    其中,HIV就是利用这种蛋白质进入免疫细胞,因此突变使细胞能够有效地抵抗病毒。

    因此将基因编辑后的骨髓干细胞移植到患者体内,就能实现对艾滋病毒的抵抗。

    科学家们成功了。

    手术后,布朗停止服用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并在2020年去世,之前一直没有感染艾滋病毒。

    2019年,研究人员透露,同样的手术似乎治愈了伦敦患者Adam Castillejo。在2022年,科学家们宣布,一名“纽约患者”在14个月内没有感染艾滋病毒,也可能被治愈,尽管研究人员认为现在下定论还为时过早。

    英国剑桥大学的微生物学家Ravindra Gupta主导了 Castillejo的治疗过程,他说最新的研究“证实了一个事实,即CCR5是目前实现艾滋病治愈的最显著的靶标。”

    目前在我国,除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以及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外,目前仅限于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尚未有获批上市的干细胞产品 。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干细胞临床研究后,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

    低病毒表现水平

    1981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在美国首次发现。该病毒破坏人体的免疫能力,导致免疫系统的失去抵抗力,最终以其它疾病而死亡。导致艾滋病病毒难以对付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高变异性以及高以隐藏性。

    艾滋病毒并非一成不变,在传播和繁殖的过程中它常常发生一些结构和功能的变化(RNA病毒变异快),这时即便使用原先可能很有效的药,此时也不管用了,导致病毒可以继续在体内大量繁殖。针对于此有了“鸡尾酒疗法”,可这种“鸡尾酒疗法”也有局限性。

    长期以来,医学界在临床治疗时发现,所有接受强化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停止治疗后身体中很快又重新出现艾滋病病毒,并由此推断在感染者的机体中不但存在艾滋病病毒的藏身之所,而且机体的免疫系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在过去十年里,世界范围内使用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方面的进展吸引了诸多关注,这种疗法挽救了数千万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生命。到2021年底,全球约有3840万艾滋病毒感染者,其中2870万人正在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治疗。

    但随着艾滋病毒药物使用的增加,出现了艾滋病毒耐药性,且这种耐药性近年来一直在稳步提高。

    艾滋病毒耐药性是由艾滋病毒基因结构变化引起的,这种变化影响到药物阻止病毒复制的能力。由于耐药病毒的出现,所有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包括较新药物类别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都有部分或完全失效的风险。

    如果不加以预防,艾滋病毒耐药性很可能降低药物的疗效,导致艾滋病毒感染人数增加以及相关发病率、死亡率的提高。

    但不得不承认,多亏了逆转录疗法,杜塞尔多夫患者在被诊断出患有急性髓性白血病时,HIV水平极低。

    2013年,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医院病毒学家Björn-Erik Jensen 领导的团队抽出患者的癌性骨髓细胞,并用来自具有CCR5Δ32/Δ32 突变的供体的干细胞替换。

    在接下来的五年里,詹森的团队从患者身上采集了组织和血液样本。在移植后的几年里,科学家们发现患者体内生成了“对HIV有特异性反应”的免疫细胞,这表明在该人体内的某个地方仍然存在一个病毒库。

    詹森说,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免疫细胞是针对活性病毒颗粒还是针对病毒残余物的“墓地”。他们还在患者体内发现了HIV的DNA 和 RNA,但其似乎从未复制过。

    为了更多地了解移植的工作原理,该团队进行了进一步的测试,其中包括将患者的免疫细胞移植到小鼠体内。发现该病毒未能在小鼠体内复制,表明它没有功能,最后的测试是让患者停止服用 ART。

    “这表明从体内清除HIV并非不可能——只是非常困难。”詹森说。

    接受治疗的患者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骨髓移植是一条“非常艰难的道路”,并补充说他计划将自己的部分生命用于支持研究筹款。

    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传染病研究员蒂莫西·亨里奇 (Timothy Henrich) 说,这项研究非常彻底。几名患者已经成功地接受了 ART 和抗 HIV 供体细胞的组合治疗,这使得在这些人身上实现 HIV 治愈的机会非常高。但他补充说,在某些情况下,病毒会在人体内发生变异,并找到其他途径进入细胞。目前,还不清楚人们在骨髓移植前接受的癌症化疗过程是否能帮助消除HIV。

    但骨髓替代疗法不太可能推广到没有白血病的人身上,因为这种手术存在高风险,尤其是个体可能会排斥捐赠者的骨髓。

    目前,几个团队正在测试使用从人体中提取的干细胞,然后进行基因改造,使其具有一种突变,叫做“CCR5Δ32/Δ32 突变”,这将消除对供体细胞的需求。

    Jensen 说,他的团队已经使用来自具有 CCR5Δ32/Δ32 突变的捐赠者的干细胞为其他几个感染HIV和癌症的人进行了移植,但是说这些人是否能够被完全治愈还为时过早。

    正在改变与想要改变世界的人,都在 虎嗅APP

    举报/反馈

  •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3-03-02)
  • 热度:4342344
  • 快照时间:2023-03-02 08:30:04
全网搜-移动手机端
  • 百度: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搜狗: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360: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Google: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Bing: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Yahoo: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宜搜: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神马: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全网搜-电脑PC端
  • 百度: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搜狗: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360: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Google: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Bing: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Yahoo: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 每日热点网可以查询历史热点(2021-02-25日后),欢迎收藏。
  • 每日热点网
  •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