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醉驾入刑话题再次引发讨论。全国两会前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事实上,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醉驾入刑话题是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讨论的焦点之一。
譬如,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他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他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通过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不过,“取消醉驾入刑”的呼吁也遭到质疑。同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指出,当前,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刑事犯罪的第一大罪,有些人可能因此终身受到影响。但因危险驾驶罪的存在,交通肇事罪数量已大幅度下降,这说明危险驾驶罪具有预警功能、惩罚功能,已对路人人身安全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当下肯定还不能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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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醉驾入刑”相关话题再引关注。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
这一提案认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还因此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应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对此,公众的看法并不一致。
取消醉驾入刑,还不是时候
事实上,在去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提出,每年因为醉驾获刑的人数有30万多人,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客观地说,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1年,全国机动车增加了1.81亿辆、驾驶人增加了2.59亿人,年均增加1800 万辆、2600 万人。而同期因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醉驾入刑前十年(即2001—2010 年),反而减少了两万余起。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其中主要是醉驾案件,比2021年显著减少。设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目前来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被公众广泛接受的理念与共识。
另一方面,虽然醉驾案件的整体数量位居前列,但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发案总量下降的趋势。据公安部2020年数据显示,当年全国范围内的醉驾案件年度总量虽超过 30 万起,但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的2011年减少70%以上。这也表明,全国范围内的醉驾犯罪率在十年间已经实现了大幅下降。
还需注意的是,就法律秩序的建构而言,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整体安全感。一般而言,醉驾者在日常交通运行中因为其“醉”往往容易处于“强势地位”,无辜的行人的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倘若立法在此时未能向处于弱势的群体予以倾斜,会有损公平与正义,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适应了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至少在目前,取消醉驾入刑还不是时候。
提高入刑门槛就一定要修改《刑法》吗?
但是,醉驾入刑后带来的高额社会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数据表明,自2019年以来,醉驾已成为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犯罪类型,接近占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数量远超盗窃罪。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确实耗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只有6个月拘役刑,属于最轻罪,这就造成了办案时容易出现“案多人少”的问题。与此同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每年给近30万人贴上“犯罪标签”,无疑进一步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容易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从这个层面考虑,适当地提高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确实有利于降低犯罪率,节约司法资源。
问题是怎么改呢?明确性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的基本要求。皮剑龙委员提案中的建议是,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但是该建言中的“不能安全行驶”“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等都是模糊不定的语言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就很难被立法机关采纳。
事实上,对于超过醉驾标准但情节较轻的醉驾犯罪案件,各地司法机关都在从轻处理,很多地方甚至对醉酒程度远高于醉驾犯罪标准的案件都做了不起诉处理。只不过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从轻处罚标准。
那么,制定这个标准是不是需要修改刑法条文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笔者认为未必需要,可以把这个标准继续留给司法解释来规定,这反而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毕竟,动辄修改我国《刑法》动作太大。因此,完全可以让“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的规定继续因其简略的表达发挥威慑力。
规范醉驾行为的“出罪通道”
如果说醉驾入刑暂时不会被取消,也不更改《刑法》,那么要降低办案的司法成本还有没有其他路径?目前来看,完全可以从不断完善、规范醉驾行为的“出罪通道”入手。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此规定,“醉酒”的判断标准为行为人血液中酒精的浓度,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80mg /100ml 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意见》第2条规定: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200mg /100ml 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因此,对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较轻的醉驾,将行为人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内的一个适当数值是可行的。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也为醉驾行为的“出罪通道”提供了裁判依据。根据规定,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机动车类型、车速、道路状况、实际损害、醉酒程度和行为人的悔罪态度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定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操作规定,适逢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步推行,醉驾行为开始有了规范的“出罪通道”,各地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不起诉等非罪处理、定罪免刑或者缓刑等不同的从轻处罚方式,最大程度上缓解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
也就是说,对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醉驾案件的速裁处理模式等提议,都可以继续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探索,当务之急仍然是总结、制定出一个可以在全国广泛适用的标准。
至于说公众担心的问题,即“犯罪标签”可能带来较大负面效应,可以通过提高上述入刑标准,改变轻罪案件的治理理念,以控制醉驾犯罪总体上的量,使得犯罪的标签不至于在日常生活中太频繁出现。
另一方面,有关轻罪附随后果过重的问题,也不是单单一句“取消醉驾入刑”就能解决的,更需要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的整体考量。(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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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编者按】
前不久,公安部交管局通报称,今年春节假期,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2.5万起。今年1月份,仅河南省就查处酒醉驾7000多起。醉驾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2011年,醉驾入刑。这一严格的刑事政策,回应了社会关切,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特别是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收到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在很多人心里扎根。
与此同时,醉驾行为仍屡见不鲜,醉驾发生亡人事故、无证醉驾、酒醉驾被查处后重新考证又醉驾……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已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被公诉人35万多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
为何刑罚利剑仍阻止不了一些人醉驾?如何有效整治醉驾?带着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保持法治定力依法严惩醉驾
今年2月14日晚的一次上路查酒驾,让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出离愤怒—— 一名驾驶员一开始拒绝配合接受酒精吹气测试,之后检测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50mg/100ml,为醉酒驾车;进一步核查发现,此次为该驾驶员第4次酒后驾车被查获,且为无证驾驶。
“在公安机关严查酒驾醉驾的形势下,仍有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红线安全防线抛诸脑后,执意酒后驾车,以身试法。”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吴景彬说,这充分说明,整治酒驾醉驾还任重道远,醉驾入刑还需警钟长鸣。
多位法律专家、司法实务人士、医务人员及普通群众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均充分肯定了醉驾入刑取得的积极成效,并提出应保持法律政策的连续性、一贯性,保持法治定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行为,同时改善“酒桌文化”摒弃劝酒陋习、提升代驾服务等,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1月22日18时16分许,张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87毫克/100毫升)驾驶小客车,沿安徽省六安市境内X038线行驶至霍邱县白莲乡西河村马桥队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3名行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一辆小型轿车行驶途中突然窜入路旁鱼塘中,司机饶某某被救起后经现场诊断已经死亡,后续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发现酒精含量为99.32mg/100ml。
……
醉驾,害人害己。
“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是有所不同的,有的人喝了酒后可能很快进入抑制状态,想睡觉、打瞌睡,但有的人可能出现兴奋状态。醉酒状态下,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会大大降低,甚至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一位北京医护人员告诉记者,从饮酒对人的生理影响来看,酒后驾车危害极大,醉驾即危险,两者完全可以画上等号。
“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人的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因此酒后驾车经常伴随着超速、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山东德州交警支队宣教科科长杨红省说。
受访者一致认为,国家为治理酒驾醉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驶执照等,尤其是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醉驾得到有效遏制,这一刑事政策起到了积极效果。同时,由于一些司机法治观念不强、公共安全观念欠缺等原因,酒驾醉驾行为仍时有发生。
公开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9万多件上升到2020年的28.9万件。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出现了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呼声,主要理由即醉驾入刑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且入刑对大量醉驾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等。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查处的醉驾案件数量较大,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近年来酒驾打击范围变广、力度变大,执法力度推进到农村等偏远地区。
“不能因为看到醉驾导致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量多,就质疑醉驾入刑效果。醉驾事故多,造成危害大,增设危险驾驶罪、每年各地花大力气整治醉驾,依然有不少人铤而走险,如果对醉驾入刑松绑,可想而知会有更多人无所顾忌,造成的后果也将更为严重。”余凌云说。
“醉驾案件的数量与公安机关的查处力度密切相关。查处的力度越大,查获的醉驾犯罪就越多,反之亦然。当然也要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且活跃程度较高、汽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说,目前,酒驾行为和醉驾犯罪的反复性、顽固性和长期性特点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看来,犯罪案件数量多,不是废除或提高入罪门槛的理由。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醉”的公众感到困惑,也可能被某些恶意人员钻空子。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海波说,微罪入刑的正当性主要看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情况,如果一项微罪行为泛滥到一定程度,就会为该项微罪入刑提供正当性和必要性。长期以来,醉驾犯罪在我国一直呈多发状态,通过原先的行政处罚已不足以抑制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才有了醉驾入刑。
“事实证明,自醉驾入刑后,我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醉驾行为的发展趋势,醉酒驾车数量大幅下降,醉驾入刑发挥了刑法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兜底功能。但从危险驾驶罪已经跃居我国‘第一大罪’看来,醉驾形势仍然较为严峻,需要刑法继续发挥其兜底功能。”黄海波说,其附带后果,并不在于醉驾入刑,而是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所以才成为用人单位考量标准之一。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来自北京、天津的群众,大家一致支持严格执行醉驾入刑,依法严惩醉驾行为。有人说,入刑了还有那么多人醉驾,知法犯法,说明处罚力度还不够,应该强化打击力度;有人说,血的教训不能忘,醉驾让多少家庭破碎,必须坚定不移严惩;还有人说,醉驾入刑后,身边酒驾醉驾的人确实少了很多,这样的好法律应该贯彻下去。
在当下坚持醉驾入刑、依法严惩醉驾行为的同时,受访专家也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大家建议在保持刑事政策连续性、一贯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在惩治犯罪和警示震慑方面的作用。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认为,醉驾入刑只有保持连续性、一贯性、一致性,方能继续发挥好交通安全风险预防的作用。无论从立法初衷,醉驾治理现实,还是从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驾治理都应当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就酒驾行为和醉驾行为的处罚措施,一个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一个是针对犯罪的刑罚,其惩治力度和效果以及对行为人权益的影响相差较大。”在彭新林看来,需要注意加强醉驾行为的行刑衔接。
他分析说,如果对醉驾者司法出罪,比如不起诉等,只有吊销驾驶证等轻微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不能配套适用比例相称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造成对醉驾行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衔接断层,势必会削弱对醉驾犯罪的刑事治理效果。
余凌云也提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行刑衔接问题。对于醉驾,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行政拘留等措施,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但只是刚启动或者只是挪个车位就被认定为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存在处罚过重问题;或者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醉驾情形轻微的情况,被不起诉人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处罚,但除了吊销驾驶证外没有受到其他处罚的“免刑逃罚”情况发生。
“应多元治理醉驾,比如酒精锁、车载酒精检测仪等安全技术装备在很多国家已经推广,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危险驾驶罪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醉驾行为。对长期酗酒的人,可以通过公益戒酒协会等进行社会治理。”余凌云说。
彭新林认为,在提高醉驾入刑的治理效果方面,还应在健全交通安全信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方面再努力。如可以探索酒驾醉驾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将有酒驾醉驾记录的行为人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等。要让醉驾者意识到其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对个人名誉、尊严、学习、就业造成严重影响,使得潜在的醉驾者受到警醒、教育和震慑,最终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应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宣传着力点往前延伸,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真正让公序良俗生根发芽,让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甚至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彭新林说,同时要摒弃以往对醉驾行为“重打击,轻预防”的做法,促进社会大众从重视交通安全意识到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并重转变。
刹住劝酒之风莫把朋友推向犯罪路
“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两腿一站,喝了不算”“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随着耳边响起各种各样的劝酒词,今年春节回山东老家探亲的张超(化名)知道,今天又得不醉不归。
张超不爱喝酒,亲朋好友聚会时他都会开上车——“开车不喝酒”是他的挡箭牌,但很多时候都不能奏效。“你就是不想喝酒,故意开车来的吧”“你不喝还当我是兄弟吗”“喝一点没事我送你回家”,在朋友的不停劝说下,张超举起了酒杯。
但他始终坚守住了“喝酒不开车”这条底线。哪怕有人跟他说“就一小段路有啥问题”“郊区没有查酒驾的”“这么熟的路闭着眼睛都能开回家”。看到有朋友准备酒驾,他一定会上前阻止。
实际上,被劝酒后开车上路乃至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有发生。
今年2月20日晚,平常不喝酒的河北邯郸货车司机任某在朋友的“盛情”之下喝了点酒,想着家离饭店很近,就开车回家了,结果被执勤民警查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任某将被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
还有人屡教不改。2月上旬的一天,安徽马鞍山交警查获酒驾的朝某,发现其为二次酒驾,且为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在现场,朝某十分后悔,不停抱怨自己的同事。原来,当晚朝某与同事一起陪客户吃饭,本不想喝酒的他席间经不住同事再三劝酒,抹不开面子喝了两瓶啤酒,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结果被交警逮个正着。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醉驾”“劝酒”等关键词组搜索发现,相关判决超百份。2020年以来,某省法院审理因共同饮酒人未尽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共计19件,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
明明谁都知道劝酒不好、酒驾醉驾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何在饭桌上还有那么多人劝酒?
“这和一些所谓‘酒文化’‘酒桌文化’有关,也可能和一些地方的陋俗有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有些地方,客人来了不劝酒、喝得少,主人似乎没有尽到地主之谊,还有一些职场上的不良风气,有人热衷劝酒等。
“或许很多人不知道,酒不能乱劝,可能会负法律责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志军说,醉酒导致的民事侵权主要有两类,一是醉酒者因饮酒过量致伤致亡,这种情况下,劝酒者因为没有履行好同饮人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醉酒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按照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基于未履行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劝酒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志军说,按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是劝人醉驾的,其实质是教唆醉酒者实施犯罪,应当按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进行处罚。
如何才能刹住劝酒之风?各地也在积极行动,一些地区印发了“聚餐适量自愿饮酒”倡议,明确劝酒出事要担责。例如今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发布《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施办法》,倡议驾驶员自觉做到文明饮酒要适量,文明饮用不劝酒,带头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守好生命和文明底线。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宣大队文职赖彩艳告诉记者,当地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每起酒驾醉驾尤其是涉酒事故进行溯源,发现娱乐场所等不履行相关职责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加强对涉酒场所的宣传,营造严禁酒驾氛围,引导负责人、职工主动履行酒醉驾劝导义务责任,通过为开车的客人提供免费停车、预约代驾等服务,避免客人喝酒后忘记叫代驾或担心产生过多停车费而将车辆开走。”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吴景彬说。
在安志军看来,保障饮酒者的安全应当贯穿酒局始终。从酒局开场就应当提示饮酒者适量饮酒、不酗酒;酒局后,作为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对饮酒过量者做好安全保障,确保其不会做出酒驾等不安全行为。“要改变劝酒这一陋习,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强化全社会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责任意识,逐步树立起小酌怡情、饮有所乐的聚会新风。”
孟强同样认为,共同饮酒时劝酒、起哄、灌酒等现象较为常见,之后酒驾醉驾等行为多发,因此,应该刹住劝酒之风,莫把朋友推向醉驾犯罪之路。治理不文明劝酒,需要各部门综合治理,加强文明饮酒倡议,社会共同参与,比如酒店服务员看到客人喝酒应该提醒适量并帮忙叫代驾,市民遇到酒后开车行为应及时劝阻、报警。
“通过法治宣传和移风易俗,时间长了老百姓心里就会认识到有这样一种责任,去参加或主动张罗酒局时,这种责任意识能够起到提醒、预防和避免的作用,劝酒行为少了,醉驾也会减少。”孟强说。
整治代驾乱象畅通醉酒车主回家路
自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的良好习惯,他们依靠的出行方式之一是代驾。然而,找代驾也有烦恼,服务前不知道司机水平怎么样、行车时出意外状况不知道怎么办、事后有问题不知道该找谁……这让不少消费者感叹:找代驾成了“拼人品”;也有人因此不找代驾酒后开车上路被查处,懊悔不已。
不久前,代驾开着湖南长沙姑娘胡灵(化名)的车送她回家时,原本预计200元左右的代驾费用,最终变成了478元。对于多出的费用,代驾的回复是——“这不叫坑,真正‘黑代驾’估计收1200元了”,并表示“退款是不可能的,就算报警也不会退”。
提供手机号后4位核对身份,提供目的地,进行导航。看似规范操作之后,代驾点中了导航提供的3条路线中最远的那条,而且行车路线越来越偏。
走高架桥回家的路最快。但轿车刚上高架桥不久,代驾问“要不要加油”?虽然车上的油不多了,但是胡灵判断回到家没问题,于是回复说“如果没有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就不加了”。
“但是没过5分钟,代驾就从高速上下来,说去加油,没有再询问我的意见。”此后,车没有再回到高速公路上,而是一通“兜圈子”。结果,起步里程、超出起步里程、返程费等条目加起来,总计是478元。
胡灵的故事并非个例。
“5公里收费116元。”今年2月9日晚上,考虑到夜间代驾费用较高,山东济南市民刘艺(化名)特意选了离家较近的饭馆吃饭,没想到,短短一段路,代驾费却花了116元。
“我当时从餐馆出来后,发现门口站了不少等客的代驾,也没有多想,简单询问价格后,便让代驾送我回去。”到达目的地结算费用时,刘艺发现这比以前在平台上呼叫代驾高出了不少,“以前夜间叫代驾,5公里左右也就50多元”。
刘艺将费用支付到一个个人账户中,提供服务的代驾没有出示收费明细,也没有讲清楚计费标准,“感觉就是一口价,代驾想要多少就要多少,没有依据。”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有过这样经历的车主不在少数,一些车主留下了这样一句话——这可能是自己最后一次叫代驾。
代驾行业何以存在如此乱象?受访专家指出,目前代驾行业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约束。
在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王运慧看来,推动代驾行业不断走向规范和完善,有必要对代驾行业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并且在政策法规层面规范代驾行业,依法整治代驾乱象,畅通醉酒车主平安回家之路。
对此,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翔的意见是:代驾属于交通行业,应该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
山东大学教授王忠武还建议,在价格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标准,推动代驾计费规范化。
选择代驾,民众最关心的终究是“安全”二字。
记者通过调查注意到,不少代驾等在饭店、KTV门口,不通过平台接单,如果由这类代驾提供服务,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无从找到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主体。比如,胡灵和刘艺的代驾,就是在“餐厅门口一拥而上的代驾中随意选择了一位”。
“他们一般着装整齐,马甲、头盔、折叠车都有,有的还印有知名平台的标识,我的第一感觉是正规代驾,就直接选择了。”胡灵说,从装备上看,根本分不清是平台还是个体。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胡穆之看来,车主在寻找代驾时,应该具有风险意识,找正规代驾平台,尽量避免找私人代驾,同时与代驾签署相关协议,为自己设置安全屏障。
据了解,目前代驾主要以酒后代驾和长途代驾服务为主,每天有两个请代驾司机的订单高峰期,一个是晚饭后20时到21时之间,另一个则是凌晨1时到2时前后。
夜晚行车,意味着对代驾司机的驾驶技术有更高的要求。
郑翔认为,要保障代驾服务质量,一方面须提高代驾服务人员的准入门槛,培养合格的代驾人员,提高代驾的整体素质。例如采取加强技术考核、职业伦理考核和相关职业教育等措施;另一方面要规范服务人员行为,形成监督管理规范。
2021年4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共同发布《汽车代驾服务安全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在郑翔看来,作为代驾行业自律规范,《汽车代驾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的内容已经非常全面,下一步可以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团体标准实施的情况和效果,也可以将各大代驾平台比较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上升到国家规范层面,还可以像规范网约车一样,先进行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然后再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
在胡穆之看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可以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具体落实反馈的细则和机制可以交由行业协会来制定与实施,以维护代驾市场规范化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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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赵孟编辑 | 翟瑞民1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这也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迅速上升,引发法律界人士忧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界面新闻,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达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7.7%。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近年来,有关修改醉驾入刑的呼声渐增。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曾第二次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
当时,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法学专家和交通警察表示,并不赞同取消“醉驾入刑”建议,目前“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大气候”已经形成,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难得的进步,放松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可能引发反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顺安向界面新闻表示,“醉驾入刑”是全世界认可的文明准则,其初衷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预防犯罪,使人们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习惯。通过十多年法律实施和社会宣传,“酒后不开车”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这即是“醉驾入刑”立法目的。不能因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认为是“恶法”,甚至建议将该罪从刑法中删除,“这是不理性的”。
有法律人士指出,从数量上讲,目前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发案最高的罪名之一,但盗窃犯罪数量下降与网络支付和治安监控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数量超过了盗窃犯罪数量,所以不合适。
皮剑龙向界面新闻表示,他预料到该建议会引起一些不同声音,但不能因为有顾虑就不提出自己的建议。
皮剑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皮剑龙表示,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
他指出,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他认为,“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对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虽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醉驾入刑的方式来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实现。”
皮剑龙表示,醉驾入刑的附随后果严重,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不仅阻碍行为人回归社会,诱发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但结果并不是案件数量的下降、醉驾行为的遏制,而是逐年上升的犯罪率,醉驾入刑条文被戏称为“生产罪犯机器”。比起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这样的轻罪,国家应当调配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鉴于以上原因,皮剑龙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他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他认为,还应该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缓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有利于其不偏离社会。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都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适合适用缓刑制度。
皮剑龙在提案中还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犯罪行为,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醉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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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需要调整,其实应该通过更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这是开门立法的应有之义
2023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提案认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还因此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应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
↑资料图。图据视觉中国
其实,不仅是皮剑龙委员,也不仅是今年,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修订醉驾入刑标准。比如,去年著名法学家周光权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而对于这些修订醉驾入刑的建议,网友很多时候并不认同,甚至提出了激烈的反驳。为什么在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网友之间形成了如此大的意见反差呢?提出修订建议的法律人士又在担心什么?
这还得从“醉驾入刑”这十多年的历程讲起。2008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等多起惨烈醉驾案发生,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修法共识:当年刑法只能在醉驾酿成惨祸之后做出事后处罚,而醉驾本身只是行政违法。
于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而且为更好发挥震慑作用,当年宣传时更多强调的是“醉驾一律入刑”。但是,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也出现了很多当时没有想到的现实问题。
首先,危险驾驶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也就是说,醉驾案竟然占到中国所有刑案的近30%。自2019年来,该罪名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这带来的问题就是,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包括警方的办案资源;检察院的公诉资源;法院的审判;以及看守所、拘役所的关押资源。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基层司法人员不胜其烦。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醉驾入刑似乎没有起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相反犯罪量仍高居不下。所以,相关法律学者、律师从犯罪治理的角度认为,既然醉驾入刑起不到有效杜绝作用,不如实施更精细的处置,以减轻司法资源压力,也可以减少“一步入刑”之后对当事人失去公职、“犯罪记录挂一生”、“影响三代”的严重冲击,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提升醉驾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等等。
但是,相当多的网友对这些建议并不太认同,更欣赏零容忍乃至“一刀切”,他们对于任何对现行规则的放松、从宽、加大自由裁量空间,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担心这些“松动”会成为司法不正当的操作空间,甚至导致“有权势者”不受醉驾入刑的硬约束,而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法律代表人民意志。醉驾入刑十多年,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犯罪”,很多副作用是当初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是不是需要调整,其实应该通过更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这是开门立法的应有之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克鲜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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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皮剑龙
—— ① ——
“醉驾”入刑十多年来
危险驾驶犯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据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在提案中写道,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
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
—— ② ——
政协委员建议: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实刑率
皮剑龙表示,要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
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同时,皮剑龙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皮剑龙还建议,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皮剑龙认为,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合适用缓刑制度。他建议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让各地法院有所依照或参考,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此外,皮剑龙建议,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皮剑龙表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他建议,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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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皮剑龙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皮剑龙不是第一个提建议的。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就提议修法提高入罪门槛,甚至还有代表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奔走呼告。醉驾入刑成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或许意味着其在法律专业体系中有探讨的空间,但从舆论的反应来看,相关建议未必经得起民意审视。
回顾几位专家的观点,其中均提到了近些年来危险驾驶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确,从两高报告数据来看,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已经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但若因此就得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这一结论,并提议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甚至取消,难免有失偏颇,也同样有“削足适履”的嫌疑。
危险驾驶犯罪率居高不下的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近年来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年均增量超2000万辆,驾驶人数量年均增加2500万人。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猛增的情况下,危险驾驶罪案件之所以能够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数目,与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从严查处脱不了关系。而根据公安部的数据,目前执法中每检查100辆车发现醉驾的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了70%以上,醉驾入刑在治理酒驾上的效果显而易见。
相反,在对酒驾、醉驾重拳出击的当下,依然有不少人选择心存侥幸,以身试险。2022年,全国起诉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超过30万人。在醉驾对社会危害依然并未解除的当下,轻言修法,为不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的人“开绿灯”,不应该也不必要。
与此同时,讨论醉驾入刑,同样不能缺少被害人视角。当我们大谈醉驾入刑对行为人及其子女的影响时,可曾考虑过那些伤于甚至亡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有多无辜。说到底,对醉驾行为零容忍,就是对他人生命与安全的呵护;而对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采取包容的态度,则是在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法律条文应该与时俱进,但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必须坚如磐石。对于醉驾者的后续处理,必须在“醉驾入刑”这一铁的法律底线上,基于后果、主观故意性等因素精准裁量,而决不能事先放宽标准,给不法者心存侥幸的空间。这也正是国家坚持“醉驾入刑”这一主基调不放松,在具体量刑上作出调整的根本原因所在。
对于酒后驾车,法律已经预留了足够的弹性空间,不仅对酒驾和醉驾区分处理,而且在醉驾刑事处罚量刑幅度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了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不同情况。如果有人硬要酒后驾车,那不管面临何种处罚,都是咎由自取!不管何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没有也不该有任何放松的余地。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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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会上介绍,五年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40多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被危险驾驶罪(醉驾)取代。
孙谦介绍,从刑事犯罪新变化来看,犯罪结构变化明显,严重暴力犯罪发案减少。在被追诉的刑事案件中,超过85%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不起诉的轻罪案件。
在发案和追诉数量上,40多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2019年开始退到第二位,被危险驾驶罪(醉驾)取代。2022年危险驾驶罪占被起诉总数的18.2%,盗窃罪占13%。
网络犯罪危害日益严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升明显,2022年起诉此类犯罪12.9万余人,起诉数量已经占到第三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多发,2022年起诉3万余人,但受害人数众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也成为刑事检察追诉的重点。
此外,金融证券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此类犯罪18.5万余人,比前五年上升28.2%,其中包括“明天系”“安邦系”“泛亚”“康美药业”等一批特别重大案件。
五年来,检察机关协同政法各部门,精准惩治犯罪,共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孙谦介绍,2022年起诉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人数为近20年来最低,严重暴力犯罪起诉人数占比由1999年25%下降至2022年3.9%。各种犯罪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85.5%。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由2012年的87.5%上升至2021年的98.6%,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低、安全感最高的国家之一。(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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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至29日,云南省纪委监委持续10天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党员、公职人员酒驾、赌博等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充分体现了党强化正风肃纪、坚持不懈纠“四风”树新风的坚定决心。值得注意的是,集中通报的25起案例中,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就有23起。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拒绝酒驾,酒驾这一恶习风气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少数党员干部还是无视党纪法规,不惜以身试法,最终出现在酒驾醉驾的榜单之上,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不仅给自己抹上了政治污点,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往往少不了两种心理,一种是侥幸心理,开车的人那么多,肯定“抓不到我”;一种是特权心理,我是党员干部,交警“不会抓我”。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曝光的23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是对以上两种心理的有力回击,不纵容、不护短,敢于“亮丑”,对广大党员干部也是一种警示。
党员和人民群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党员具有先进性,是“先锋队”,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群众作好表率。“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该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带头拒绝酒驾。
严管就是厚爱。整治党员干部酒驾,各级党组织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时常拉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员干部从思想认识上重视拒绝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心中有戒”。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酒驾醉驾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法纪监督的震慑力,最大限度预防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发生,筑牢监督管理防线;对公安交管部门移送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既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当事人的责任,又查违纪违法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酒局”“饭局”“茶局”等“四风”问题,还查党组织对相关党员干部的监管责任。
惩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深挖彻查背后的‘四风’问题,是我们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切入点,纪委监委要持续以严的措施、严的作风落实严的主基调,坚决刹住酒驾醉驾歪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带头拒绝酒驾,时时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自觉坚守法律和纪律的“底线”,坚决消除特权意识和侥幸心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更加优良的党风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向上向善。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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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编者按】
前不久,公安部交管局通报称,今年春节假期,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2.5万起。今年1月份,仅河南省就查处酒醉驾7000多起。醉驾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2011年,醉驾入刑。这一严格的刑事政策,回应了社会关切,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特别是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收到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在很多人心里扎根。
与此同时,醉驾行为仍屡见不鲜,醉驾发生亡人事故、无证醉驾、酒醉驾被查处后重新考证又醉驾……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已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被公诉人35万多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
为何刑罚利剑仍阻止不了一些人醉驾?如何有效整治醉驾?带着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保持法治定力依法严惩醉驾
今年2月14日晚的一次上路查酒驾,让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出离愤怒—— 一名驾驶员一开始拒绝配合接受酒精吹气测试,之后检测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50mg/100ml,为醉酒驾车;进一步核查发现,此次为该驾驶员第4次酒后驾车被查获,且为无证驾驶。
“在公安机关严查酒驾醉驾的形势下,仍有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红线安全防线抛诸脑后,执意酒后驾车,以身试法。”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吴景彬说,这充分说明,整治酒驾醉驾还任重道远,醉驾入刑还需警钟长鸣。
多位法律专家、司法实务人士、医务人员及普通群众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均充分肯定了醉驾入刑取得的积极成效,并提出应保持法律政策的连续性、一贯性,保持法治定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行为,同时改善“酒桌文化”摒弃劝酒陋习、提升代驾服务等,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1月22日18时16分许,张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87毫克/100毫升)驾驶小客车,沿安徽省六安市境内X038线行驶至霍邱县白莲乡西河村马桥队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3名行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一辆小型轿车行驶途中突然窜入路旁鱼塘中,司机饶某某被救起后经现场诊断已经死亡,后续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发现酒精含量为99.32mg/100ml。
……
醉驾,害人害己。
“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是有所不同的,有的人喝了酒后可能很快进入抑制状态,想睡觉、打瞌睡,但有的人可能出现兴奋状态。醉酒状态下,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会大大降低,甚至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一位北京医护人员告诉记者,从饮酒对人的生理影响来看,酒后驾车危害极大,醉驾即危险,两者完全可以画上等号。
“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人的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因此酒后驾车经常伴随着超速、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山东德州交警支队宣教科科长杨红省说。
受访者一致认为,国家为治理酒驾醉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驶执照等,尤其是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醉驾得到有效遏制,这一刑事政策起到了积极效果。同时,由于一些司机法治观念不强、公共安全观念欠缺等原因,酒驾醉驾行为仍时有发生。
公开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9万多件上升到2020年的28.9万件。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出现了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呼声,主要理由即醉驾入刑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且入刑对大量醉驾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等。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查处的醉驾案件数量较大,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近年来酒驾打击范围变广、力度变大,执法力度推进到农村等偏远地区。
“不能因为看到醉驾导致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量多,就质疑醉驾入刑效果。醉驾事故多,造成危害大,增设危险驾驶罪、每年各地花大力气整治醉驾,依然有不少人铤而走险,如果对醉驾入刑松绑,可想而知会有更多人无所顾忌,造成的后果也将更为严重。”余凌云说。
“醉驾案件的数量与公安机关的查处力度密切相关。查处的力度越大,查获的醉驾犯罪就越多,反之亦然。当然也要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且活跃程度较高、汽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说,目前,酒驾行为和醉驾犯罪的反复性、顽固性和长期性特点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看来,犯罪案件数量多,不是废除或提高入罪门槛的理由。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醉”的公众感到困惑,也可能被某些恶意人员钻空子。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海波说,微罪入刑的正当性主要看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情况,如果一项微罪行为泛滥到一定程度,就会为该项微罪入刑提供正当性和必要性。长期以来,醉驾犯罪在我国一直呈多发状态,通过原先的行政处罚已不足以抑制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才有了醉驾入刑。
“事实证明,自醉驾入刑后,我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醉驾行为的发展趋势,醉酒驾车数量大幅下降,醉驾入刑发挥了刑法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兜底功能。但从危险驾驶罪已经跃居我国‘第一大罪’看来,醉驾形势仍然较为严峻,需要刑法继续发挥其兜底功能。”黄海波说,其附带后果,并不在于醉驾入刑,而是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所以才成为用人单位考量标准之一。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来自北京、天津的群众,大家一致支持严格执行醉驾入刑,依法严惩醉驾行为。有人说,入刑了还有那么多人醉驾,知法犯法,说明处罚力度还不够,应该强化打击力度;有人说,血的教训不能忘,醉驾让多少家庭破碎,必须坚定不移严惩;还有人说,醉驾入刑后,身边酒驾醉驾的人确实少了很多,这样的好法律应该贯彻下去。
在当下坚持醉驾入刑、依法严惩醉驾行为的同时,受访专家也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大家建议在保持刑事政策连续性、一贯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在惩治犯罪和警示震慑方面的作用。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认为,醉驾入刑只有保持连续性、一贯性、一致性,方能继续发挥好交通安全风险预防的作用。无论从立法初衷,醉驾治理现实,还是从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驾治理都应当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就酒驾行为和醉驾行为的处罚措施,一个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一个是针对犯罪的刑罚,其惩治力度和效果以及对行为人权益的影响相差较大。”在彭新林看来,需要注意加强醉驾行为的行刑衔接。
他分析说,如果对醉驾者司法出罪,比如不起诉等,只有吊销驾驶证等轻微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不能配套适用比例相称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造成对醉驾行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衔接断层,势必会削弱对醉驾犯罪的刑事治理效果。
余凌云也提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行刑衔接问题。对于醉驾,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行政拘留等措施,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但只是刚启动或者只是挪个车位就被认定为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存在处罚过重问题;或者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醉驾情形轻微的情况,被不起诉人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处罚,但除了吊销驾驶证外没有受到其他处罚的“免刑逃罚”情况发生。
“应多元治理醉驾,比如酒精锁、车载酒精检测仪等安全技术装备在很多国家已经推广,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危险驾驶罪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醉驾行为。对长期酗酒的人,可以通过公益戒酒协会等进行社会治理。”余凌云说。
彭新林认为,在提高醉驾入刑的治理效果方面,还应在健全交通安全信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方面再努力。如可以探索酒驾醉驾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将有酒驾醉驾记录的行为人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等。要让醉驾者意识到其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对个人名誉、尊严、学习、就业造成严重影响,使得潜在的醉驾者受到警醒、教育和震慑,最终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应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宣传着力点往前延伸,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真正让公序良俗生根发芽,让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甚至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彭新林说,同时要摒弃以往对醉驾行为“重打击,轻预防”的做法,促进社会大众从重视交通安全意识到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并重转变。
刹住劝酒之风莫把朋友推向犯罪路
“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两腿一站,喝了不算”“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随着耳边响起各种各样的劝酒词,今年春节回山东老家探亲的张超(化名)知道,今天又得不醉不归。
张超不爱喝酒,亲朋好友聚会时他都会开上车——“开车不喝酒”是他的挡箭牌,但很多时候都不能奏效。“你就是不想喝酒,故意开车来的吧”“你不喝还当我是兄弟吗”“喝一点没事我送你回家”,在朋友的不停劝说下,张超举起了酒杯。
但他始终坚守住了“喝酒不开车”这条底线。哪怕有人跟他说“就一小段路有啥问题”“郊区没有查酒驾的”“这么熟的路闭着眼睛都能开回家”。看到有朋友准备酒驾,他一定会上前阻止。
实际上,被劝酒后开车上路乃至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有发生。
今年2月20日晚,平常不喝酒的河北邯郸货车司机任某在朋友的“盛情”之下喝了点酒,想着家离饭店很近,就开车回家了,结果被执勤民警查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任某将被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
还有人屡教不改。2月上旬的一天,安徽马鞍山交警查获酒驾的朝某,发现其为二次酒驾,且为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在现场,朝某十分后悔,不停抱怨自己的同事。原来,当晚朝某与同事一起陪客户吃饭,本不想喝酒的他席间经不住同事再三劝酒,抹不开面子喝了两瓶啤酒,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结果被交警逮个正着。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醉驾”“劝酒”等关键词组搜索发现,相关判决超百份。2020年以来,某省法院审理因共同饮酒人未尽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共计19件,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
明明谁都知道劝酒不好、酒驾醉驾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何在饭桌上还有那么多人劝酒?
“这和一些所谓‘酒文化’‘酒桌文化’有关,也可能和一些地方的陋俗有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有些地方,客人来了不劝酒、喝得少,主人似乎没有尽到地主之谊,还有一些职场上的不良风气,有人热衷劝酒等。
“或许很多人不知道,酒不能乱劝,可能会负法律责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志军说,醉酒导致的民事侵权主要有两类,一是醉酒者因饮酒过量致伤致亡,这种情况下,劝酒者因为没有履行好同饮人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醉酒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按照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基于未履行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劝酒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志军说,按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是劝人醉驾的,其实质是教唆醉酒者实施犯罪,应当按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进行处罚。
如何才能刹住劝酒之风?各地也在积极行动,一些地区印发了“聚餐适量自愿饮酒”倡议,明确劝酒出事要担责。例如今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发布《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施办法》,倡议驾驶员自觉做到文明饮酒要适量,文明饮用不劝酒,带头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守好生命和文明底线。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宣大队文职赖彩艳告诉记者,当地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每起酒驾醉驾尤其是涉酒事故进行溯源,发现娱乐场所等不履行相关职责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加强对涉酒场所的宣传,营造严禁酒驾氛围,引导负责人、职工主动履行酒醉驾劝导义务责任,通过为开车的客人提供免费停车、预约代驾等服务,避免客人喝酒后忘记叫代驾或担心产生过多停车费而将车辆开走。”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吴景彬说。
在安志军看来,保障饮酒者的安全应当贯穿酒局始终。从酒局开场就应当提示饮酒者适量饮酒、不酗酒;酒局后,作为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对饮酒过量者做好安全保障,确保其不会做出酒驾等不安全行为。“要改变劝酒这一陋习,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强化全社会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责任意识,逐步树立起小酌怡情、饮有所乐的聚会新风。”
孟强同样认为,共同饮酒时劝酒、起哄、灌酒等现象较为常见,之后酒驾醉驾等行为多发,因此,应该刹住劝酒之风,莫把朋友推向醉驾犯罪之路。治理不文明劝酒,需要各部门综合治理,加强文明饮酒倡议,社会共同参与,比如酒店服务员看到客人喝酒应该提醒适量并帮忙叫代驾,市民遇到酒后开车行为应及时劝阻、报警。
“通过法治宣传和移风易俗,时间长了老百姓心里就会认识到有这样一种责任,去参加或主动张罗酒局时,这种责任意识能够起到提醒、预防和避免的作用,劝酒行为少了,醉驾也会减少。”孟强说。
整治代驾乱象畅通醉酒车主回家路
自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的良好习惯,他们依靠的出行方式之一是代驾。然而,找代驾也有烦恼,服务前不知道司机水平怎么样、行车时出意外状况不知道怎么办、事后有问题不知道该找谁……这让不少消费者感叹:找代驾成了“拼人品”;也有人因此不找代驾酒后开车上路被查处,懊悔不已。
不久前,代驾开着湖南长沙姑娘胡灵(化名)的车送她回家时,原本预计200元左右的代驾费用,最终变成了478元。对于多出的费用,代驾的回复是——“这不叫坑,真正‘黑代驾’估计收1200元了”,并表示“退款是不可能的,就算报警也不会退”。
提供手机号后4位核对身份,提供目的地,进行导航。看似规范操作之后,代驾点中了导航提供的3条路线中最远的那条,而且行车路线越来越偏。
走高架桥回家的路最快。但轿车刚上高架桥不久,代驾问“要不要加油”?虽然车上的油不多了,但是胡灵判断回到家没问题,于是回复说“如果没有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就不加了”。
“但是没过5分钟,代驾就从高速上下来,说去加油,没有再询问我的意见。”此后,车没有再回到高速公路上,而是一通“兜圈子”。结果,起步里程、超出起步里程、返程费等条目加起来,总计是478元。
胡灵的故事并非个例。
“5公里收费116元。”今年2月9日晚上,考虑到夜间代驾费用较高,山东济南市民刘艺(化名)特意选了离家较近的饭馆吃饭,没想到,短短一段路,代驾费却花了116元。
“我当时从餐馆出来后,发现门口站了不少等客的代驾,也没有多想,简单询问价格后,便让代驾送我回去。”到达目的地结算费用时,刘艺发现这比以前在平台上呼叫代驾高出了不少,“以前夜间叫代驾,5公里左右也就50多元”。
刘艺将费用支付到一个个人账户中,提供服务的代驾没有出示收费明细,也没有讲清楚计费标准,“感觉就是一口价,代驾想要多少就要多少,没有依据。”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有过这样经历的车主不在少数,一些车主留下了这样一句话——这可能是自己最后一次叫代驾。
代驾行业何以存在如此乱象?受访专家指出,目前代驾行业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约束。
在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王运慧看来,推动代驾行业不断走向规范和完善,有必要对代驾行业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并且在政策法规层面规范代驾行业,依法整治代驾乱象,畅通醉酒车主平安回家之路。
对此,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翔的意见是:代驾属于交通行业,应该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
山东大学教授王忠武还建议,在价格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标准,推动代驾计费规范化。
选择代驾,民众最关心的终究是“安全”二字。
记者通过调查注意到,不少代驾等在饭店、KTV门口,不通过平台接单,如果由这类代驾提供服务,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无从找到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主体。比如,胡灵和刘艺的代驾,就是在“餐厅门口一拥而上的代驾中随意选择了一位”。
“他们一般着装整齐,马甲、头盔、折叠车都有,有的还印有知名平台的标识,我的第一感觉是正规代驾,就直接选择了。”胡灵说,从装备上看,根本分不清是平台还是个体。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胡穆之看来,车主在寻找代驾时,应该具有风险意识,找正规代驾平台,尽量避免找私人代驾,同时与代驾签署相关协议,为自己设置安全屏障。
据了解,目前代驾主要以酒后代驾和长途代驾服务为主,每天有两个请代驾司机的订单高峰期,一个是晚饭后20时到21时之间,另一个则是凌晨1时到2时前后。
夜晚行车,意味着对代驾司机的驾驶技术有更高的要求。
郑翔认为,要保障代驾服务质量,一方面须提高代驾服务人员的准入门槛,培养合格的代驾人员,提高代驾的整体素质。例如采取加强技术考核、职业伦理考核和相关职业教育等措施;另一方面要规范服务人员行为,形成监督管理规范。
2021年4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共同发布《汽车代驾服务安全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在郑翔看来,作为代驾行业自律规范,《汽车代驾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的内容已经非常全面,下一步可以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团体标准实施的情况和效果,也可以将各大代驾平台比较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上升到国家规范层面,还可以像规范网约车一样,先进行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然后再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
在胡穆之看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可以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具体落实反馈的细则和机制可以交由行业协会来制定与实施,以维护代驾市场规范化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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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赵孟编辑 | 翟瑞民1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这也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迅速上升,引发法律界人士忧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界面新闻,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达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7.7%。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近年来,有关修改醉驾入刑的呼声渐增。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曾第二次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
当时,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法学专家和交通警察表示,并不赞同取消“醉驾入刑”建议,目前“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大气候”已经形成,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难得的进步,放松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可能引发反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顺安向界面新闻表示,“醉驾入刑”是全世界认可的文明准则,其初衷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预防犯罪,使人们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习惯。通过十多年法律实施和社会宣传,“酒后不开车”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这即是“醉驾入刑”立法目的。不能因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认为是“恶法”,甚至建议将该罪从刑法中删除,“这是不理性的”。
有法律人士指出,从数量上讲,目前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发案最高的罪名之一,但盗窃犯罪数量下降与网络支付和治安监控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数量超过了盗窃犯罪数量,所以不合适。
皮剑龙向界面新闻表示,他预料到该建议会引起一些不同声音,但不能因为有顾虑就不提出自己的建议。
皮剑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皮剑龙表示,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
他指出,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他认为,“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对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虽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醉驾入刑的方式来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实现。”
皮剑龙表示,醉驾入刑的附随后果严重,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不仅阻碍行为人回归社会,诱发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但结果并不是案件数量的下降、醉驾行为的遏制,而是逐年上升的犯罪率,醉驾入刑条文被戏称为“生产罪犯机器”。比起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这样的轻罪,国家应当调配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鉴于以上原因,皮剑龙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他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他认为,还应该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缓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有利于其不偏离社会。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都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适合适用缓刑制度。
皮剑龙在提案中还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犯罪行为,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醉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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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需要调整,其实应该通过更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这是开门立法的应有之义
2023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提案认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还因此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应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
↑资料图。图据视觉中国
其实,不仅是皮剑龙委员,也不仅是今年,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修订醉驾入刑标准。比如,去年著名法学家周光权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而对于这些修订醉驾入刑的建议,网友很多时候并不认同,甚至提出了激烈的反驳。为什么在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网友之间形成了如此大的意见反差呢?提出修订建议的法律人士又在担心什么?
这还得从“醉驾入刑”这十多年的历程讲起。2008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等多起惨烈醉驾案发生,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修法共识:当年刑法只能在醉驾酿成惨祸之后做出事后处罚,而醉驾本身只是行政违法。
于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而且为更好发挥震慑作用,当年宣传时更多强调的是“醉驾一律入刑”。但是,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也出现了很多当时没有想到的现实问题。
首先,危险驾驶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也就是说,醉驾案竟然占到中国所有刑案的近30%。自2019年来,该罪名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这带来的问题就是,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包括警方的办案资源;检察院的公诉资源;法院的审判;以及看守所、拘役所的关押资源。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基层司法人员不胜其烦。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醉驾入刑似乎没有起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相反犯罪量仍高居不下。所以,相关法律学者、律师从犯罪治理的角度认为,既然醉驾入刑起不到有效杜绝作用,不如实施更精细的处置,以减轻司法资源压力,也可以减少“一步入刑”之后对当事人失去公职、“犯罪记录挂一生”、“影响三代”的严重冲击,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提升醉驾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等等。
但是,相当多的网友对这些建议并不太认同,更欣赏零容忍乃至“一刀切”,他们对于任何对现行规则的放松、从宽、加大自由裁量空间,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担心这些“松动”会成为司法不正当的操作空间,甚至导致“有权势者”不受醉驾入刑的硬约束,而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法律代表人民意志。醉驾入刑十多年,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犯罪”,很多副作用是当初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是不是需要调整,其实应该通过更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这是开门立法的应有之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克鲜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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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皮剑龙
—— ① ——
“醉驾”入刑十多年来
危险驾驶犯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据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在提案中写道,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
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
—— ② ——
政协委员建议: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实刑率
皮剑龙表示,要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
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同时,皮剑龙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皮剑龙还建议,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皮剑龙认为,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合适用缓刑制度。他建议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让各地法院有所依照或参考,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此外,皮剑龙建议,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皮剑龙表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他建议,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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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皮剑龙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皮剑龙不是第一个提建议的。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就提议修法提高入罪门槛,甚至还有代表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奔走呼告。醉驾入刑成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或许意味着其在法律专业体系中有探讨的空间,但从舆论的反应来看,相关建议未必经得起民意审视。
回顾几位专家的观点,其中均提到了近些年来危险驾驶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确,从两高报告数据来看,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已经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但若因此就得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这一结论,并提议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甚至取消,难免有失偏颇,也同样有“削足适履”的嫌疑。
危险驾驶犯罪率居高不下的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近年来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年均增量超2000万辆,驾驶人数量年均增加2500万人。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猛增的情况下,危险驾驶罪案件之所以能够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数目,与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从严查处脱不了关系。而根据公安部的数据,目前执法中每检查100辆车发现醉驾的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了70%以上,醉驾入刑在治理酒驾上的效果显而易见。
相反,在对酒驾、醉驾重拳出击的当下,依然有不少人选择心存侥幸,以身试险。2022年,全国起诉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超过30万人。在醉驾对社会危害依然并未解除的当下,轻言修法,为不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的人“开绿灯”,不应该也不必要。
与此同时,讨论醉驾入刑,同样不能缺少被害人视角。当我们大谈醉驾入刑对行为人及其子女的影响时,可曾考虑过那些伤于甚至亡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有多无辜。说到底,对醉驾行为零容忍,就是对他人生命与安全的呵护;而对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采取包容的态度,则是在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法律条文应该与时俱进,但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必须坚如磐石。对于醉驾者的后续处理,必须在“醉驾入刑”这一铁的法律底线上,基于后果、主观故意性等因素精准裁量,而决不能事先放宽标准,给不法者心存侥幸的空间。这也正是国家坚持“醉驾入刑”这一主基调不放松,在具体量刑上作出调整的根本原因所在。
对于酒后驾车,法律已经预留了足够的弹性空间,不仅对酒驾和醉驾区分处理,而且在醉驾刑事处罚量刑幅度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了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不同情况。如果有人硬要酒后驾车,那不管面临何种处罚,都是咎由自取!不管何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没有也不该有任何放松的余地。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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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会上介绍,五年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40多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被危险驾驶罪(醉驾)取代。
孙谦介绍,从刑事犯罪新变化来看,犯罪结构变化明显,严重暴力犯罪发案减少。在被追诉的刑事案件中,超过85%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不起诉的轻罪案件。
在发案和追诉数量上,40多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2019年开始退到第二位,被危险驾驶罪(醉驾)取代。2022年危险驾驶罪占被起诉总数的18.2%,盗窃罪占13%。
网络犯罪危害日益严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升明显,2022年起诉此类犯罪12.9万余人,起诉数量已经占到第三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多发,2022年起诉3万余人,但受害人数众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也成为刑事检察追诉的重点。
此外,金融证券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此类犯罪18.5万余人,比前五年上升28.2%,其中包括“明天系”“安邦系”“泛亚”“康美药业”等一批特别重大案件。
五年来,检察机关协同政法各部门,精准惩治犯罪,共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孙谦介绍,2022年起诉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人数为近20年来最低,严重暴力犯罪起诉人数占比由1999年25%下降至2022年3.9%。各种犯罪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85.5%。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由2012年的87.5%上升至2021年的98.6%,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低、安全感最高的国家之一。(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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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至29日,云南省纪委监委持续10天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党员、公职人员酒驾、赌博等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充分体现了党强化正风肃纪、坚持不懈纠“四风”树新风的坚定决心。值得注意的是,集中通报的25起案例中,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就有23起。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拒绝酒驾,酒驾这一恶习风气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少数党员干部还是无视党纪法规,不惜以身试法,最终出现在酒驾醉驾的榜单之上,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不仅给自己抹上了政治污点,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往往少不了两种心理,一种是侥幸心理,开车的人那么多,肯定“抓不到我”;一种是特权心理,我是党员干部,交警“不会抓我”。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曝光的23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是对以上两种心理的有力回击,不纵容、不护短,敢于“亮丑”,对广大党员干部也是一种警示。
党员和人民群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党员具有先进性,是“先锋队”,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群众作好表率。“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该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带头拒绝酒驾。
严管就是厚爱。整治党员干部酒驾,各级党组织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时常拉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员干部从思想认识上重视拒绝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心中有戒”。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酒驾醉驾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法纪监督的震慑力,最大限度预防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发生,筑牢监督管理防线;对公安交管部门移送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既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当事人的责任,又查违纪违法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酒局”“饭局”“茶局”等“四风”问题,还查党组织对相关党员干部的监管责任。
惩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深挖彻查背后的‘四风’问题,是我们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切入点,纪委监委要持续以严的措施、严的作风落实严的主基调,坚决刹住酒驾醉驾歪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带头拒绝酒驾,时时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自觉坚守法律和纪律的“底线”,坚决消除特权意识和侥幸心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更加优良的党风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向上向善。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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