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在整顿职场,这一直是被热议的话题。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与公司协商一致获得满意赔偿,金句频频获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热议。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称“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1一说,HR没问题”。
3月1日,该女子发布了最新视频,称经与公司多次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其想要的赔偿金,她将于3月底拿到工资及赔偿金。
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女子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律师分析:当事人做足了功课,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谭敏涛律师表示,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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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相信是很多成年人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除非父母是做生意的可以避免,否则就需要面临这些问题。
众所周知,当我们入职一家公司的时候,通常都会有个试用期,作为双向考核期间,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彼此都可以放弃对方。
很多人误以为就是如此,却不知其中的门道也很深,若是在公司遭受不平等待遇,也不用忍气吞声,适当的时候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有些公司之所以敢乱来,主要就是抱着侥幸心理,一般人不会花心思去较真,让离开他们就会离开,公司也不用担任何责任。
近日,北京有一名女生记录自己被裁员的瞬间,从来她都是听说别人被裁员,没想到会发生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
一般人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估计就会算了,只要工资不少,抱着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心态,灰溜溜地离开公司。
女生并未如此,反而是找到公司的HR理论,要求公司给予n+1赔偿,否则就要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HR据理力争,表示试用期是双向选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女子却明确表示不认可,认为公司此举已经触犯劳动法,必须给予赔偿。
双方在办公室唇枪舌战,结果HR渐落下风,全程都被牵着鼻子走,丧失了基本的发言权。
对话内容如下
女子:就算我在试用期,公司也不可以随意辞退我。
HR:我们是按照流程辞退,也有提前通知到你。
女子:你也不用强词夺理,不给赔偿这件事肯定是无法善了,我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女子说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工是享受同等待遇的,劳动法我是看过的,劳动法的39条40条和47条,你可以去看一下。
公司HR问女子有什么诉求,女子说就N+1赔偿啊,HR还想挣扎,不愿意对她给出补偿,就问她你知道n+1是什么意思吗?
女子说N+1是提前30天,公司并没有提前通知到我,也就是说你们要辞退我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我,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
HR表示我们有提前三天,员工离职也是提前三天告知,女子马上否决,我要离职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辞退就要30天合法。
一波操作让HR无语,说没想到你还是个硬茬,提出补偿半个月,女子明确表示不接受,HR又说做不了主,女子说那你就去上报,让领导给我处理。
结果女子一番操作,他也不出意外的拿到n+1补偿,最后心满意足得多拿一个月工资走人。
事后将这一切发到网上,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有网友说干的漂亮,终于为打工人扳回了一局。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很多人不懂,抑或是怕维权会给自己就业带来什么麻烦,其实这个疑虑大可不必有。
即便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也不会对员工个人有什么影响,反而是公司会有被仲裁的记录,对以后的经营会多少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如果是高学历人才,有机会入职世界500强或国企央企什么的,劳动仲裁就要慎用了,因为这样的企业,他们很注重员工的背景,有专业的公司可以帮他们获取到这些信息,也就是所谓的高级(背调),一般的公司不会花那么多钱和精力去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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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科普!根据劳动法,试用期被裁也有赔偿的哦。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近日,某妹子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一条视频。炫耀自己如何速学劳动法,现场怼慌HR的。
视频中妹子表示这是她人生第一次被裁,所以录个视频纪念一下。
00:49
在于HR的面对面沟通中,妹子也不磨叽,直截了当的说出了自己的需求,想要N+1的赔偿。同时表示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是享有同等待遇的。
在HR否定以后。妹子建议两位HR去看看劳动法的第39条、40条和47条。
并解释到,公司如果要辞退她,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否则就要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两位HR见到女子对答如流,也有点慌。当场查起了劳动法。
一番手忙脚乱之后,HR提出协商一下,公司愿意提供半个月赔偿金。被妹子拒绝。
无奈之下,HR表示要向领导申请一下。视频由此结束,也不知道妹子最后拿到了多少补偿。
无论如何,对此妹子的做法,大多数围观网友肯定是支持的,并表示大快人心;
但也有网友表示担心,妹子还是年轻了。怎么能这么大张旗鼓的搞事,还露脸,这下出名了,以后还要不要找工作了...
还有网友现场科普了公司如何合法的进行裁员;
1、如果员工有违规行为,应保存记录辞退员工的违规行为证据。
2、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应辞员工。
2N——没有证据违法解除合同,但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员工。
N+1——有证据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2022年实施的新版《劳动法》,是很多人不知道。包括金银也不知道。
不得不说,这位妹子用自己的行动,给广大打工人,做了一次很好的新版劳动法科普。
金银观点:
本身妹子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合法待遇。也是值得点赞的。
但是金银觉得有点用力过猛了,完全不给自己留任何余地。
据金银的了解,行业内的HR是有圈子....同时稍微有点规模的公司,也会做尽调。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妹子接下来的就业。
人情社会啊,没办法。
话说回来,这一届的00后还真是比80、90后生猛多了。
对于妹子被裁的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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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解读“入职当天就被辞”热搜事件——(引题)
辞退不可任性 无故被辞可获赔(主题)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近日,“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的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一名小伙应聘剪辑岗位被录取,结果入职第一天被告知要招的是编导,最后公司给了50元打车费补偿。近年来,劳动者“刚入职便被辞”的案例屡见不鲜,用人单位这么做合法吗?对此,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无论是在招聘中,还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都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类似事件曾引发劳动纠纷。据中国江苏网报道,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经面试成功入职一家技术服务公司。因与同事闲聊公司的考勤方式,吴女士入职当天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被告知其与同事的谈话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将不再录用。经劳动仲裁,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其2000元作为赔偿。
在网络上,一些网友分享了自己“刚入职就被辞”的经历,辞退理由五花八门。有网友称因没主动留下加班,被认为“和公司价值观不符”;有的表示,入职第三天被以“没有学习能力”辞退,但公司并没有开展正式岗前培训;有网友说自己早上9时入职,下午1时即离职,人事给出的原因为“性格内向不适合干这份工作”。此前,一则“女子第一天上班因已婚被辞”的消息也引发热议。
从入职到离职仅一天,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用人单位找个理由“说辞就辞”,称“试用期没有赔偿”,是否合法?
对此,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秀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者入职第一天,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邹秀丽进一步解释,“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存在刑事犯罪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刚上班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就被辞退,暴露出公司在招聘或用人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均昌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入职当天就应当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限、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审核员工相关入职资料,避免出现乌龙事件或者员工入职欺诈行为的发生。
姚均昌表示,有的公司以“性格不合”“不符合要求”等为由,说辞退就辞退,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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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月11日),“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引发广泛关注,该话题冲上每经热榜。
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
据陕西网白鹿视频,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当事人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
吴先生表示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随后,他们约了入职时间。当天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才来找吴先生说,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
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还招错了。
对此,网友也热议纷纷。很多网友觉得不可思议,“不可能招错了,可能又不需要了”、“顶包的吧?”、“走后门的来了?”、“人家内定了”、“招错了的概率比复活恐龙的难度还低”......
江苏一员工入职第一天被解雇,公司最终赔了2000元
员工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的类似事情此前也有发生。
据中国江苏网2020年10月19日报道,从入职到离职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不该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近日,苏州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当事人吴女士获得赔偿2000元。
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应聘本市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
一天之内从获得工作到失去工作,吴女士不解而又伤心。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律师葛婉玉承办。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葛婉玉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 企业须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恶意使用试用期,任意辞退劳动者,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女子符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单位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房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符某支付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共9347元。
符某经房产公司面试合格后,于2017年11月25日到房产公司担任客服工作。12月5日,房产公司同意聘用符某为地产客服,薪资标准为试用期3800元,转正薪资4500元。12月13日,双方签署《试用期(入司)承诺书》《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符某的工作岗位为物业客服。
符某入职后不久,房产公司以符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其辞退。2018年1月8日,符某签署《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单》,但并未在《离职审计单》《员工离职声明》《辞退告知书》中签名。另查明,2018年1月1日,符某正常上班。在试用期工作期间,符某已领取2017年11月份的工资,房产公司未向符某发放自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
符某因与房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4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5198元。宣判后,符某不服,遂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符某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164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房产公司未支付符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工资,故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资为5198元。符某在2018年1月1日上班,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该日三倍工资,除去已经计算在工资内的一倍,房产公司还应支付符某加班费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房产公司辞退符某的理由是符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某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海南二中院认为,房产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符某在房产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因此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的赔偿金为3800元。海南二中院遂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工资5198元、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
(原标题:热榜!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当事人:很无奈!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来源: 综合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法院网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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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某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开支,采取了一系列降薪、绩效、劝退、裁员等措施,经常引起劳务纠纷或者闹上法庭,大多数人因不了解劳动法导致吃了不少暗亏。
北京一女子就在某社交平台上分享了一段自己试用期被裁员的经历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
众所周知公司想要员工走是很简单的,无非是光明正大地裁员和暗戳戳搞小动作的区别,但只要我们能懂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就很难乱来。
视频画面中女子声称:“自己在试用期时被公司找了一些扯淡的借口辞退,于是心有不甘的她勇敢拿起了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益”,这天她与公司HR就进行了面谈协商赔偿办法。
镜头前女子开门见山的说道:“自己想要“N+1”的赔偿”,公司俩HR听后当即表示不能接受,随后女子淡定的解释道:“据劳动法显示,试用期和转正后正式员工是享有同等权利的”,人事连忙反驳道:“不是”。
紧接着双方就在现场研究起了劳动法,女子表示:“劳动法第39条、40条、47条分别写着在,我最低要1个月的薪资赔偿,到时实在不行的话,那就劳动仲裁2N吧”,HR听完则解释道:“现在是协商,不是单方面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这边只能给你0.5”。
女子听完同样坚定的回答道:“0.5我肯定是不会接受”,为此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HR事后也表示会跟领导协商一下,不少网友看完这段视频后为女子的勇气与智慧纷纷拍手称赞。
网友观点:
有网友评论说,试用期淘汰这个不叫裁员,但是作为员工确实可以获得补偿,但是大多数公司确实意识不到。
还有网友评论说,支持这种做法,但也一定要灵活地去解决,不然去新公司要进行背景调查的话,这种做法公司肯定会有忌惮。
也有网友评论说,试用期公司辞退不需要提前,但是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单位要求才可以,而且也没有补偿金。
笔者觉得在职场生活中我们所承担的工作会导致自己说话语权较小,所以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应该学会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和保护自己,对此屏幕前的小伙伴你们是否会这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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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近,北京的这个案例有点火。
员工试用期离职要求“N+1”赔偿,怒怼公司HR,场面一度失控。
这位勇敢的女员工相当于给所有试用期员工和HR做了一次普法。
女子所说的“+1”,专业人士称之为“代通知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其实并没有这三个字。
其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符合四十条的三种特殊情况时,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1”的直接依据。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可以替代提前三十日通知要求的,因此被称为“代通知金”。
02
实际上,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与试用期无关,最核心的要看解除依据。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到的三种情形,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没有“+1”的说法。
第四十条提到的三种情形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种情形我们总结为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工作解除、不胜任岗位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点变化解除。
只有以上三种情形,才有“代通知金”的说法。
这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一旦出现,符合条件,则可以选择给钱让劳动者离职。
03
对于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否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很容易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理解不到位出现错误认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只描述了试用期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但是并没有要求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这会让很多人误认为辞退试用期员工,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1”的代通知金。
而试用期员工往往也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的细节,认为既然是试用,只要公司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一般都会主动离职。
像案例中这位女士自己研究劳动合同法条款,硬刚HR的,是少之又少。
在解除劳动合同上,试用期与正式员工的主要区别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条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外,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区别。
要使用此条解除,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试用期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第二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充分。
能真正做到以上两点的公司,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多。
04
在试用期离职问题上,老曾认为劳动者不用妄自菲薄,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
而单位的HR和用人部门的管理者,千万不要认为试用期员工,想辞就辞,心里想着就算是违法解除,不也就是2N,才1倍工资吗?
在实际的判例中,试用期员工有拿到“N+7”甚至更多的,如果员工工资高,小企业很可能就一蹶不振,濒临破产。
如果因为辞退一名员工导致公司倒闭,就有点搞笑了。
谁说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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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试用期结束前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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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在职资深人事总监。试用期被辞退,要求公司给予N+1赔偿究竟合理不合理?今天中午我刷抖音时,被这条大热门惊到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子的:这位女生尚在试用期,被HR通知试用不合格,这位女生称有见其他试用期同事被HR威胁,所以当轮到自己与HR协商时,特意要求现场录视频。
现场与HR沟通时,这位女生准备得非常充分,她理直气壮地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是N+1,有HR反问她这个1是哪里来的?她就搬出了劳动法多少多少条规定。HR告诉她按照试用期的规定,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她立马反驳员工主动辞公司是提前三天告知,但公司辞退员工就应该是提前三十天,言之凿凿让HR自己去查法律规定是不是这样规定?弄得现场HR都有些不自信。
没有想到,这位女生的视频一下子就冲上大热门,这条视频点赞量达到了180多万,留言信息达到了20多万条;这得是多少人在为这件事助力加热?有为女生助威点赞称她够勇敢的,为大家普了法,也有为公司鸣不平的,认为公司赔她半个月已是很好了;更有谴责女生的做法是赢了现在,输了以后,挺不值当的……
说实在的,看到这条视频时,我还是挺吃惊的,因为我想不通,为什么这样的一条信息会得到这么多人的关心?而且我看了下留言评论当中,居然有大多数人存在一种不太理性客观的观念甚至错误观念,那就是认为:
一.试用期公司就是不能辞退员工,而不管这个员工工作状态如何。
二.如果公司辞退员工了,公司都应该赔偿钱,而且这个钱是越多越好?
三.员工是弱势群体,企业永远是强势一方。
我真的很担心,这样的一种观念会不会让更多品性不太纯正的人,就此带来更多的不良社会影响。
我曾经就试用期员工如何更好的辞退这件事情与多位律师朋友交流过,到底试用期公司能不能够主动辞退员工?而且做到不用一分钱的经济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没有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适宜工作岗位,指的是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你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负担举证责任:
一.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
二.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
三.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方没有做到以上的过程证据保留则属无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的试用期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就按半个月的标准发给你经济补偿金。
所以,法律是公正的,并不是只偏向哪一方,法律只认证据,只认规则。
所以这就对企业的HR在对试用期人员的管理方面提出了高要求:
一.定标准:
入职之初,就要双方明确界定好试用评价的标准。
二.评价依据:
针对可量的销售人员可以完全用KPI量化指标评判,但对于非销售人员可以采用PBC+KPI的方式进行。
三.留存证据:
试用过程中,要及时监管跟进每月达成结果的确认。
只要HR做好了事前工作,过程监管,自然也就不用担心会遇上这样的员工来叫板。
我想起一年前我接手处理过的一起试用期类似案例,当时试用期员工与这位女生一模一样的姿态,讲法律条款,讲规则,比谁都清楚,而且是惯犯,与HR谈判时,那是相当的娴熟老练。
但是因为我们在入职之初就与他签订了明确的试用指标评判标准,并且在每个月业绩完成有,有与其做业绩辅导签名确认,所以当他要求公司赔偿时,我是直接告诉他去劳动仲裁吧,果然,他真去了,但是我们早已做好了一切有力的证据反驳,这场仲裁,毫无疑问,公司赢了,而且一分没赔。就这么简单!
回到那个热搜,我想表达几个观点;
一.法律角度来看:
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律讲究公允,劳动者与公司都是平等的,你有理你就强,你没理你就弱,因此不存在主观上的谁强谁弱。
二.从理性角度来看:
辞退这件事儿,本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你表现得好,公司为什么要辞退你呢?公司招人又不是闹着玩的,辞退你还补偿你,公司是不是有毛病?你不是往内去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理直气壮找公司要求N+1,相信这样的事你出名一次,也就一世毁完,谁还敢用这样的人?
三.从人情角度来看:
换位思考下,今天你当员工是这样,明天你当老板时,你的员工不符合试用期还个个这样来要求N+1,恐怕你当老板的日子也不好过吧?更不用说眼下行情这个样子,能够按法律补贴你半个月的已算好的结局了,退万步来说,把公司搞倒闭了,还想半个月?也不想想现在还有多少家公司几个月发不出工资了?
我也是一名打工人,我深知打工的不易,但我更理解企业老板也不容易,大家承载的其实是对社会贡献的不同,你只背负了一个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而一个企业老板则背负的是N个家庭的责任与义务。
我多少次说过了,我敬佩那些出了问题永远向内看的人;如果有一天,老板辞退我了,我一定是先检讨自己哪里做得不够,感激企业给予的平台;并且感谢这一段人生旅程带给自己的人生收获,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都应该心存感激!
佛说,没有哪一片雪花会无缘无故落在你身上,今天的因会是明天的果,人生从来都是因果循环皆有定数。愿我们在各自的人生修行路上,不为难也不为难自己,理性做事,感性待人。
我是人事总监米米在深圳,欢迎关注我,与你一起分享职场精彩生活。
#所见所得,都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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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在整顿职场,这一直是被热议的话题。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与公司协商一致获得满意赔偿,金句频频获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热议。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称“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1一说,HR没问题”。
3月1日,该女子发布了最新视频,称经与公司多次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其想要的赔偿金,她将于3月底拿到工资及赔偿金。
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女子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律师分析:当事人做足了功课,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谭敏涛律师表示,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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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相信是很多成年人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除非父母是做生意的可以避免,否则就需要面临这些问题。
众所周知,当我们入职一家公司的时候,通常都会有个试用期,作为双向考核期间,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彼此都可以放弃对方。
很多人误以为就是如此,却不知其中的门道也很深,若是在公司遭受不平等待遇,也不用忍气吞声,适当的时候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有些公司之所以敢乱来,主要就是抱着侥幸心理,一般人不会花心思去较真,让离开他们就会离开,公司也不用担任何责任。
近日,北京有一名女生记录自己被裁员的瞬间,从来她都是听说别人被裁员,没想到会发生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
一般人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估计就会算了,只要工资不少,抱着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心态,灰溜溜地离开公司。
女生并未如此,反而是找到公司的HR理论,要求公司给予n+1赔偿,否则就要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HR据理力争,表示试用期是双向选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女子却明确表示不认可,认为公司此举已经触犯劳动法,必须给予赔偿。
双方在办公室唇枪舌战,结果HR渐落下风,全程都被牵着鼻子走,丧失了基本的发言权。
对话内容如下
女子:就算我在试用期,公司也不可以随意辞退我。
HR:我们是按照流程辞退,也有提前通知到你。
女子:你也不用强词夺理,不给赔偿这件事肯定是无法善了,我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女子说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工是享受同等待遇的,劳动法我是看过的,劳动法的39条40条和47条,你可以去看一下。
公司HR问女子有什么诉求,女子说就N+1赔偿啊,HR还想挣扎,不愿意对她给出补偿,就问她你知道n+1是什么意思吗?
女子说N+1是提前30天,公司并没有提前通知到我,也就是说你们要辞退我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我,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
HR表示我们有提前三天,员工离职也是提前三天告知,女子马上否决,我要离职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辞退就要30天合法。
一波操作让HR无语,说没想到你还是个硬茬,提出补偿半个月,女子明确表示不接受,HR又说做不了主,女子说那你就去上报,让领导给我处理。
结果女子一番操作,他也不出意外的拿到n+1补偿,最后心满意足得多拿一个月工资走人。
事后将这一切发到网上,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有网友说干的漂亮,终于为打工人扳回了一局。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很多人不懂,抑或是怕维权会给自己就业带来什么麻烦,其实这个疑虑大可不必有。
即便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也不会对员工个人有什么影响,反而是公司会有被仲裁的记录,对以后的经营会多少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如果是高学历人才,有机会入职世界500强或国企央企什么的,劳动仲裁就要慎用了,因为这样的企业,他们很注重员工的背景,有专业的公司可以帮他们获取到这些信息,也就是所谓的高级(背调),一般的公司不会花那么多钱和精力去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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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科普!根据劳动法,试用期被裁也有赔偿的哦。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近日,某妹子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一条视频。炫耀自己如何速学劳动法,现场怼慌HR的。
视频中妹子表示这是她人生第一次被裁,所以录个视频纪念一下。
00:49
在于HR的面对面沟通中,妹子也不磨叽,直截了当的说出了自己的需求,想要N+1的赔偿。同时表示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是享有同等待遇的。
在HR否定以后。妹子建议两位HR去看看劳动法的第39条、40条和47条。
并解释到,公司如果要辞退她,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否则就要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两位HR见到女子对答如流,也有点慌。当场查起了劳动法。
一番手忙脚乱之后,HR提出协商一下,公司愿意提供半个月赔偿金。被妹子拒绝。
无奈之下,HR表示要向领导申请一下。视频由此结束,也不知道妹子最后拿到了多少补偿。
无论如何,对此妹子的做法,大多数围观网友肯定是支持的,并表示大快人心;
但也有网友表示担心,妹子还是年轻了。怎么能这么大张旗鼓的搞事,还露脸,这下出名了,以后还要不要找工作了...
还有网友现场科普了公司如何合法的进行裁员;
1、如果员工有违规行为,应保存记录辞退员工的违规行为证据。
2、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应辞员工。
2N——没有证据违法解除合同,但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员工。
N+1——有证据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2022年实施的新版《劳动法》,是很多人不知道。包括金银也不知道。
不得不说,这位妹子用自己的行动,给广大打工人,做了一次很好的新版劳动法科普。
金银观点:
本身妹子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合法待遇。也是值得点赞的。
但是金银觉得有点用力过猛了,完全不给自己留任何余地。
据金银的了解,行业内的HR是有圈子....同时稍微有点规模的公司,也会做尽调。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妹子接下来的就业。
人情社会啊,没办法。
话说回来,这一届的00后还真是比80、90后生猛多了。
对于妹子被裁的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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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月11日),“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引发广泛关注,该话题冲上每经热榜。
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
据陕西网白鹿视频,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当事人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
吴先生表示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随后,他们约了入职时间。当天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才来找吴先生说,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
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还招错了。
对此,网友也热议纷纷。很多网友觉得不可思议,“不可能招错了,可能又不需要了”、“顶包的吧?”、“走后门的来了?”、“人家内定了”、“招错了的概率比复活恐龙的难度还低”......
江苏一员工入职第一天被解雇,公司最终赔了2000元
员工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的类似事情此前也有发生。
据中国江苏网2020年10月19日报道,从入职到离职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不该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近日,苏州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当事人吴女士获得赔偿2000元。
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应聘本市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
一天之内从获得工作到失去工作,吴女士不解而又伤心。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律师葛婉玉承办。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葛婉玉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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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 企业须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恶意使用试用期,任意辞退劳动者,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女子符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单位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房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符某支付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共9347元。
符某经房产公司面试合格后,于2017年11月25日到房产公司担任客服工作。12月5日,房产公司同意聘用符某为地产客服,薪资标准为试用期3800元,转正薪资4500元。12月13日,双方签署《试用期(入司)承诺书》《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符某的工作岗位为物业客服。
符某入职后不久,房产公司以符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其辞退。2018年1月8日,符某签署《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单》,但并未在《离职审计单》《员工离职声明》《辞退告知书》中签名。另查明,2018年1月1日,符某正常上班。在试用期工作期间,符某已领取2017年11月份的工资,房产公司未向符某发放自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
符某因与房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4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5198元。宣判后,符某不服,遂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符某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164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房产公司未支付符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工资,故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资为5198元。符某在2018年1月1日上班,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该日三倍工资,除去已经计算在工资内的一倍,房产公司还应支付符某加班费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房产公司辞退符某的理由是符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某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海南二中院认为,房产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符某在房产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因此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的赔偿金为3800元。海南二中院遂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工资5198元、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
(原标题:热榜!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当事人:很无奈!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来源: 综合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法院网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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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某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开支,采取了一系列降薪、绩效、劝退、裁员等措施,经常引起劳务纠纷或者闹上法庭,大多数人因不了解劳动法导致吃了不少暗亏。
北京一女子就在某社交平台上分享了一段自己试用期被裁员的经历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
众所周知公司想要员工走是很简单的,无非是光明正大地裁员和暗戳戳搞小动作的区别,但只要我们能懂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就很难乱来。
视频画面中女子声称:“自己在试用期时被公司找了一些扯淡的借口辞退,于是心有不甘的她勇敢拿起了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益”,这天她与公司HR就进行了面谈协商赔偿办法。
镜头前女子开门见山的说道:“自己想要“N+1”的赔偿”,公司俩HR听后当即表示不能接受,随后女子淡定的解释道:“据劳动法显示,试用期和转正后正式员工是享有同等权利的”,人事连忙反驳道:“不是”。
紧接着双方就在现场研究起了劳动法,女子表示:“劳动法第39条、40条、47条分别写着在,我最低要1个月的薪资赔偿,到时实在不行的话,那就劳动仲裁2N吧”,HR听完则解释道:“现在是协商,不是单方面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这边只能给你0.5”。
女子听完同样坚定的回答道:“0.5我肯定是不会接受”,为此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HR事后也表示会跟领导协商一下,不少网友看完这段视频后为女子的勇气与智慧纷纷拍手称赞。
网友观点:
有网友评论说,试用期淘汰这个不叫裁员,但是作为员工确实可以获得补偿,但是大多数公司确实意识不到。
还有网友评论说,支持这种做法,但也一定要灵活地去解决,不然去新公司要进行背景调查的话,这种做法公司肯定会有忌惮。
也有网友评论说,试用期公司辞退不需要提前,但是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单位要求才可以,而且也没有补偿金。
笔者觉得在职场生活中我们所承担的工作会导致自己说话语权较小,所以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应该学会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和保护自己,对此屏幕前的小伙伴你们是否会这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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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在职资深人事总监。试用期被辞退,要求公司给予N+1赔偿究竟合理不合理?今天中午我刷抖音时,被这条大热门惊到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子的:这位女生尚在试用期,被HR通知试用不合格,这位女生称有见其他试用期同事被HR威胁,所以当轮到自己与HR协商时,特意要求现场录视频。
现场与HR沟通时,这位女生准备得非常充分,她理直气壮地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是N+1,有HR反问她这个1是哪里来的?她就搬出了劳动法多少多少条规定。HR告诉她按照试用期的规定,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她立马反驳员工主动辞公司是提前三天告知,但公司辞退员工就应该是提前三十天,言之凿凿让HR自己去查法律规定是不是这样规定?弄得现场HR都有些不自信。
没有想到,这位女生的视频一下子就冲上大热门,这条视频点赞量达到了180多万,留言信息达到了20多万条;这得是多少人在为这件事助力加热?有为女生助威点赞称她够勇敢的,为大家普了法,也有为公司鸣不平的,认为公司赔她半个月已是很好了;更有谴责女生的做法是赢了现在,输了以后,挺不值当的……
说实在的,看到这条视频时,我还是挺吃惊的,因为我想不通,为什么这样的一条信息会得到这么多人的关心?而且我看了下留言评论当中,居然有大多数人存在一种不太理性客观的观念甚至错误观念,那就是认为:
一.试用期公司就是不能辞退员工,而不管这个员工工作状态如何。
二.如果公司辞退员工了,公司都应该赔偿钱,而且这个钱是越多越好?
三.员工是弱势群体,企业永远是强势一方。
我真的很担心,这样的一种观念会不会让更多品性不太纯正的人,就此带来更多的不良社会影响。
我曾经就试用期员工如何更好的辞退这件事情与多位律师朋友交流过,到底试用期公司能不能够主动辞退员工?而且做到不用一分钱的经济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没有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适宜工作岗位,指的是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你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负担举证责任:
一.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
二.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
三.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方没有做到以上的过程证据保留则属无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的试用期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就按半个月的标准发给你经济补偿金。
所以,法律是公正的,并不是只偏向哪一方,法律只认证据,只认规则。
所以这就对企业的HR在对试用期人员的管理方面提出了高要求:
一.定标准:
入职之初,就要双方明确界定好试用评价的标准。
二.评价依据:
针对可量的销售人员可以完全用KPI量化指标评判,但对于非销售人员可以采用PBC+KPI的方式进行。
三.留存证据:
试用过程中,要及时监管跟进每月达成结果的确认。
只要HR做好了事前工作,过程监管,自然也就不用担心会遇上这样的员工来叫板。
我想起一年前我接手处理过的一起试用期类似案例,当时试用期员工与这位女生一模一样的姿态,讲法律条款,讲规则,比谁都清楚,而且是惯犯,与HR谈判时,那是相当的娴熟老练。
但是因为我们在入职之初就与他签订了明确的试用指标评判标准,并且在每个月业绩完成有,有与其做业绩辅导签名确认,所以当他要求公司赔偿时,我是直接告诉他去劳动仲裁吧,果然,他真去了,但是我们早已做好了一切有力的证据反驳,这场仲裁,毫无疑问,公司赢了,而且一分没赔。就这么简单!
回到那个热搜,我想表达几个观点;
一.法律角度来看:
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律讲究公允,劳动者与公司都是平等的,你有理你就强,你没理你就弱,因此不存在主观上的谁强谁弱。
二.从理性角度来看:
辞退这件事儿,本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你表现得好,公司为什么要辞退你呢?公司招人又不是闹着玩的,辞退你还补偿你,公司是不是有毛病?你不是往内去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理直气壮找公司要求N+1,相信这样的事你出名一次,也就一世毁完,谁还敢用这样的人?
三.从人情角度来看:
换位思考下,今天你当员工是这样,明天你当老板时,你的员工不符合试用期还个个这样来要求N+1,恐怕你当老板的日子也不好过吧?更不用说眼下行情这个样子,能够按法律补贴你半个月的已算好的结局了,退万步来说,把公司搞倒闭了,还想半个月?也不想想现在还有多少家公司几个月发不出工资了?
我也是一名打工人,我深知打工的不易,但我更理解企业老板也不容易,大家承载的其实是对社会贡献的不同,你只背负了一个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而一个企业老板则背负的是N个家庭的责任与义务。
我多少次说过了,我敬佩那些出了问题永远向内看的人;如果有一天,老板辞退我了,我一定是先检讨自己哪里做得不够,感激企业给予的平台;并且感谢这一段人生旅程带给自己的人生收获,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都应该心存感激!
佛说,没有哪一片雪花会无缘无故落在你身上,今天的因会是明天的果,人生从来都是因果循环皆有定数。愿我们在各自的人生修行路上,不为难也不为难自己,理性做事,感性待人。
我是人事总监米米在深圳,欢迎关注我,与你一起分享职场精彩生活。
#所见所得,都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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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在整顿职场,这一直是被热议的话题。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与公司协商一致获得满意赔偿,金句频频获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热议。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称“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1一说,HR没问题”。
3月1日,该女子发布了最新视频,称经与公司多次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其想要的赔偿金,她将于3月底拿到工资及赔偿金。
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女子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律师分析:当事人做足了功课,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谭敏涛律师表示,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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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自己是因为准时下班而被辞退的,而且试用期第三天就被通知不合格。她觉得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可以终止雇佣关系,既没有事先通知她,也没有给她一个月的薪水。她还举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人力资源公司的做法是不是不合法。
视频中,女子的语气坚定而理性,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说:“试用期间的工资与正式雇员一视同仁”,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HR则显得有些尴尬和无奈。有些网友称赞女子太懂了,有些网友则质疑女子是否真的准点下班或者工作能力如何。
律师分析说,这名女子在这起案件中“融会贯通”的法律知识,她向hr索要“N+1”赔偿金,并无过错。这个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可能是由于有些劳动者在面临着雇主的强势辞退和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大多都会选择了隐忍。这也是为了给某些劳动者敲响警钟,当他们面临着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是被强制离职的时候,要敢于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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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相信是很多成年人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除非父母是做生意的可以避免,否则就需要面临这些问题。
众所周知,当我们入职一家公司的时候,通常都会有个试用期,作为双向考核期间,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彼此都可以放弃对方。
很多人误以为就是如此,却不知其中的门道也很深,若是在公司遭受不平等待遇,也不用忍气吞声,适当的时候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有些公司之所以敢乱来,主要就是抱着侥幸心理,一般人不会花心思去较真,让离开他们就会离开,公司也不用担任何责任。
近日,北京有一名女生记录自己被裁员的瞬间,从来她都是听说别人被裁员,没想到会发生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
一般人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估计就会算了,只要工资不少,抱着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心态,灰溜溜地离开公司。
女生并未如此,反而是找到公司的HR理论,要求公司给予n+1赔偿,否则就要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HR据理力争,表示试用期是双向选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女子却明确表示不认可,认为公司此举已经触犯劳动法,必须给予赔偿。
双方在办公室唇枪舌战,结果HR渐落下风,全程都被牵着鼻子走,丧失了基本的发言权。
对话内容如下
女子:就算我在试用期,公司也不可以随意辞退我。
HR:我们是按照流程辞退,也有提前通知到你。
女子:你也不用强词夺理,不给赔偿这件事肯定是无法善了,我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女子说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工是享受同等待遇的,劳动法我是看过的,劳动法的39条40条和47条,你可以去看一下。
公司HR问女子有什么诉求,女子说就N+1赔偿啊,HR还想挣扎,不愿意对她给出补偿,就问她你知道n+1是什么意思吗?
女子说N+1是提前30天,公司并没有提前通知到我,也就是说你们要辞退我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我,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
HR表示我们有提前三天,员工离职也是提前三天告知,女子马上否决,我要离职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辞退就要30天合法。
一波操作让HR无语,说没想到你还是个硬茬,提出补偿半个月,女子明确表示不接受,HR又说做不了主,女子说那你就去上报,让领导给我处理。
结果女子一番操作,他也不出意外的拿到n+1补偿,最后心满意足得多拿一个月工资走人。
事后将这一切发到网上,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有网友说干的漂亮,终于为打工人扳回了一局。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很多人不懂,抑或是怕维权会给自己就业带来什么麻烦,其实这个疑虑大可不必有。
即便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也不会对员工个人有什么影响,反而是公司会有被仲裁的记录,对以后的经营会多少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如果是高学历人才,有机会入职世界500强或国企央企什么的,劳动仲裁就要慎用了,因为这样的企业,他们很注重员工的背景,有专业的公司可以帮他们获取到这些信息,也就是所谓的高级(背调),一般的公司不会花那么多钱和精力去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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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科普!根据劳动法,试用期被裁也有赔偿的哦。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近日,某妹子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一条视频。炫耀自己如何速学劳动法,现场怼慌HR的。
视频中妹子表示这是她人生第一次被裁,所以录个视频纪念一下。
00:49
在于HR的面对面沟通中,妹子也不磨叽,直截了当的说出了自己的需求,想要N+1的赔偿。同时表示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是享有同等待遇的。
在HR否定以后。妹子建议两位HR去看看劳动法的第39条、40条和47条。
并解释到,公司如果要辞退她,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否则就要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两位HR见到女子对答如流,也有点慌。当场查起了劳动法。
一番手忙脚乱之后,HR提出协商一下,公司愿意提供半个月赔偿金。被妹子拒绝。
无奈之下,HR表示要向领导申请一下。视频由此结束,也不知道妹子最后拿到了多少补偿。
无论如何,对此妹子的做法,大多数围观网友肯定是支持的,并表示大快人心;
但也有网友表示担心,妹子还是年轻了。怎么能这么大张旗鼓的搞事,还露脸,这下出名了,以后还要不要找工作了...
还有网友现场科普了公司如何合法的进行裁员;
1、如果员工有违规行为,应保存记录辞退员工的违规行为证据。
2、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应辞员工。
2N——没有证据违法解除合同,但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员工。
N+1——有证据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2022年实施的新版《劳动法》,是很多人不知道。包括金银也不知道。
不得不说,这位妹子用自己的行动,给广大打工人,做了一次很好的新版劳动法科普。
金银观点:
本身妹子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合法待遇。也是值得点赞的。
但是金银觉得有点用力过猛了,完全不给自己留任何余地。
据金银的了解,行业内的HR是有圈子....同时稍微有点规模的公司,也会做尽调。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妹子接下来的就业。
人情社会啊,没办法。
话说回来,这一届的00后还真是比80、90后生猛多了。
对于妹子被裁的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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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月11日),“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引发广泛关注,该话题冲上每经热榜。
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
据陕西网白鹿视频,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当事人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
吴先生表示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随后,他们约了入职时间。当天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才来找吴先生说,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
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还招错了。
对此,网友也热议纷纷。很多网友觉得不可思议,“不可能招错了,可能又不需要了”、“顶包的吧?”、“走后门的来了?”、“人家内定了”、“招错了的概率比复活恐龙的难度还低”......
江苏一员工入职第一天被解雇,公司最终赔了2000元
员工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的类似事情此前也有发生。
据中国江苏网2020年10月19日报道,从入职到离职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不该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近日,苏州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当事人吴女士获得赔偿2000元。
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应聘本市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
一天之内从获得工作到失去工作,吴女士不解而又伤心。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律师葛婉玉承办。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葛婉玉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 企业须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恶意使用试用期,任意辞退劳动者,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女子符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单位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房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符某支付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共9347元。
符某经房产公司面试合格后,于2017年11月25日到房产公司担任客服工作。12月5日,房产公司同意聘用符某为地产客服,薪资标准为试用期3800元,转正薪资4500元。12月13日,双方签署《试用期(入司)承诺书》《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符某的工作岗位为物业客服。
符某入职后不久,房产公司以符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其辞退。2018年1月8日,符某签署《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单》,但并未在《离职审计单》《员工离职声明》《辞退告知书》中签名。另查明,2018年1月1日,符某正常上班。在试用期工作期间,符某已领取2017年11月份的工资,房产公司未向符某发放自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
符某因与房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4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5198元。宣判后,符某不服,遂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符某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164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房产公司未支付符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工资,故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资为5198元。符某在2018年1月1日上班,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该日三倍工资,除去已经计算在工资内的一倍,房产公司还应支付符某加班费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房产公司辞退符某的理由是符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某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海南二中院认为,房产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符某在房产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因此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的赔偿金为3800元。海南二中院遂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工资5198元、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
(原标题:热榜!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当事人:很无奈!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来源: 综合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法院网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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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近,北京的这个案例有点火。
员工试用期离职要求“N+1”赔偿,怒怼公司HR,场面一度失控。
这位勇敢的女员工相当于给所有试用期员工和HR做了一次普法。
女子所说的“+1”,专业人士称之为“代通知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其实并没有这三个字。
其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符合四十条的三种特殊情况时,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1”的直接依据。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可以替代提前三十日通知要求的,因此被称为“代通知金”。
02
实际上,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与试用期无关,最核心的要看解除依据。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到的三种情形,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没有“+1”的说法。
第四十条提到的三种情形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种情形我们总结为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工作解除、不胜任岗位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点变化解除。
只有以上三种情形,才有“代通知金”的说法。
这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一旦出现,符合条件,则可以选择给钱让劳动者离职。
03
对于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否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很容易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理解不到位出现错误认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只描述了试用期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但是并没有要求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这会让很多人误认为辞退试用期员工,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1”的代通知金。
而试用期员工往往也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的细节,认为既然是试用,只要公司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一般都会主动离职。
像案例中这位女士自己研究劳动合同法条款,硬刚HR的,是少之又少。
在解除劳动合同上,试用期与正式员工的主要区别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条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外,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区别。
要使用此条解除,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试用期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第二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充分。
能真正做到以上两点的公司,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多。
04
在试用期离职问题上,老曾认为劳动者不用妄自菲薄,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
而单位的HR和用人部门的管理者,千万不要认为试用期员工,想辞就辞,心里想着就算是违法解除,不也就是2N,才1倍工资吗?
在实际的判例中,试用期员工有拿到“N+7”甚至更多的,如果员工工资高,小企业很可能就一蹶不振,濒临破产。
如果因为辞退一名员工导致公司倒闭,就有点搞笑了。
谁说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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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试用期结束前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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