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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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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闻|女子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今天你准点下班了吗?
    作者: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2023-03-03 18:14
    快照:

    编辑 王冰姿 实习生 国馨允

    准点下班竟成为员工被辞退的理由?

    试用期准点下班到底是理所应当还是“工作纪律差”?

    日前#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3月2日,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前一天下班自己走的太早。王女士称,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18点半。18点33分自己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自己才下班。第二天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王女士认为这不是自己的问题,“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王女士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此视频一出便引发网友讨论

    “准点下班”究竟错在何处?“打工人”何去何从?

    事实上,类似的新闻不是第一次被爆出,此前,员工因为“准点下班”被公司领导提醒、警告甚至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情况都曾发生。

    日前,山海视频发布的一则“女生准时下班被批踩点走”的新闻也备受关注。当事人孙女士称,其在一家公司做内勤文员,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半上班,下午6点下班。当天,其完成工作准备关电脑下班时,领导给其发了消息,大意是,对其每天准时下班很不满意,让其不要六点整踩着点走,可以六点零几分再走。孙女士不解,按时下班有什么不对?

    00:38

    “准点下班”权益如何保障,专家给出建议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就表示加强对“8小时工作制”的监督管理,她提到:“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然而近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的情况,甚至部分企业‘996’成为常态,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许多员工每天要工作超过12小时,甚至达到16小时以上。”她认为,超时工作、无偿加班、“996”等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对此,她建议,充分落实8小时工作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对企事业单位8小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媒体评论:以工时长短判断员工好坏才是问题

    针对相关话题新闻晨报评论:时下,不少公司存在加班过多、强制加班、隐性加班等问题,企业的理由要么是员工“摸鱼”导致效率低,要么是临时任务重,需要短期内加班完成。理性来看,需要员工临时加班实属正常,员工对加班也不能一律抵制。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员工加班是因为工作效率低,还是公司给的任务重?由于话语权往往不在员工手里,企业不论是“画饼”还是“挖坑”,求职者和员工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准点下班,本来不应是个问题,以工时长短来判断一个员工的好坏才是问题。优秀的管理者看重的应该是让员工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内,高效高质地完成工作,把精力放在企业和员工的发展上。优秀的员工也应把提高工时效率作为自己的分内事,加强自我约束,如果当天能够完成的工作因“划水”而没有完成,就应自觉加班完成,不给企业制造低效负担。

    今天你“准点下班”了吗?

    来源:白鹿视频、人民政协网、九派新闻、工人日报、新闻晨报、新浪微博等

    齐鲁壹点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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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领导:我没回消息就可以走吗?当事人:这不是我的问题
    作者:九派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3 10:34
    快照:

    3月3日,“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这一话题登上热搜。

    据白鹿视频报道,3月2日,上海一女子称,她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竟是前一天下班后走的太早。

    当事人王女士介绍,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下午6点33分,她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但领导并未回复,于是决定下班。

    “下午6点33分,我用公司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问他还有没有什么需要我的地方,没有我就下班了,他没有回复我,并且第一天我也是这么做的,我就理所当然的认为他没有事找我了。”王女士如是说道。

    “早上他问我,你给我发这个消息是什么意思?我找你有事的时候,你都已经下班走了。”王女士称,意外的是,次日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指责她失职,并出具了一个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态度不好为由将自己辞退。

    王女士表示,“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

    “我觉得自己没有受到尊重。”王女士认为,这并不是她的问题,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到了下班时间了,也没有别的工作给到,为什么不可以下班?”“支持,勇敢为自己发声!”“这样的公司没必要留下!”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白鹿视频、网友评论】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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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
    作者:媒体人张晓磊
    发布时间:2023-03-03 12:37
    快照:

    上海,女子试用期准点下班,结果第三天就被领导辞退!原来,公司是晚上6点下班,女子在6点33分钟发消息问领导还有没有事情,没有事的话那她就先走了。结果领导没回女子就回家了!事后领导怒斥: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吗?

    王女士说,她在2月27号入职了一家公司,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6点半。可是到了下班时间,她看到领导还没走,于是上班第一天就礼貌性地发了消息问领导是否还有什么事情交代她办?但领导没有回复,王女士就准点下班回家了!

    而第二天领导依然还在办公室忙碌,而王女士在6点33分给领导发消息,问他:“还有什么需要我的地方吗~没有的话我先溜咯?”

    结果王女士等了几分钟,领导依然没回复!想到第一天领导也是没回自己,就以为没事情交代自己了,所以王女士就收拾东西走了!

    结果第三天上班领导把王女士叫到办公室劈头盖脸地骂了一顿,说王女士工作态度不好,自己没回复消息,王女士就可以走吗?

    王女士被骂以后一脸懵逼,对领导说能不能态度好点?有问题可以好好说,如果自己做得不对,那自己以后可以改。

    可领导却以她不尊重领导,顶撞领导和态度不好为由,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非常委屈,和公司另一个负责人理论,她说自己明明下班时间才走,而且自己走之前还发消息问领导能不能走,领导自己没回消息,还以此为由把自己开除,难道领导一直不回,自己就一直傻等?

    可另一个公司负责人却认为,领导不回消息,王女士可以直接去办公室问下再走,难道不知道他们行业要加班吗?

    但王女士认为,发消息和敲门是一样的,这是公司内部沟通工具,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如果要自己加班,完全可以打电话把自己叫回来,自己也没不愿意加班。但上来就批评自己还把自己开除,这样的方式让她接受不了!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之前领导让王女士去帮他拿快递,但被王女士拒绝。王女士认为,如果是公司的快递,她当然要去拿,但如果是领导私人快递,就不能叫她拿。她来公司上班找客户的,不是当保姆服务领导的!

    所以,领导就认为她态度不好,只给她2天工资,没有任何赔偿!

    而王女士认为,公司解除自己合同无理,应该要给自己双倍补偿!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很多企业这样,领导不走别人不能走,大半夜发信息还必须回,不回扣绩效,最离谱我凌晨3点接到信息,没看到,当月扣了50!跟上司说话到底要什么态度啊,是不是要跪着说话态度才是算好?

    也有网友说,上下班是有作息时间摆在那儿,难道还要每天问领导什么时候下班吗?那作息时间还有什么用?没有特殊情况,到下班的时间就应该下班,有需要的,领导自己就应该提早通知,因为这个辞退,没有道理!

    还有网友说,我下班,领导就是站我跟前,到点了抬屁股走人,就那点工资,我又不是签卖身契给你了,我干够自己的时间就行,需要加班你给我另算加班费!如果领导24小时不回,让她等24小时吗?

    职场太难了,但为了生活,多少人受着委屈忍气吞声!多少不切实际的目标要完成!年轻人每天加班没有时间谈恋爱,陪老婆、陪孩子,幸福感何谈之有?

    从法律上来说,员工到点下班并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以此为由接触劳动合同是需要赔偿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工作是互相选择,三天试用就看到领导是这样的人,在这公司也没啥意思,但该赔的必须让对方赔!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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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过分!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还被领导一顿痛骂
    作者:林小姐看科技
    发布时间:2023-03-03 10:59
    快照:

    准点下班本来是一件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有的公司却一边规定着下班时间,一边暗示员工不能准点下班。简直太双标了!

    上海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她称自己试用期第三天就辞退,原因是前一天准点下班了,而公司的规定是早上9点半上班下午6点半下班。本来王女士也是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走的,既没有迟到又没有早退,为什么不可以准点下班呢?这难道就是公司的“潜规则”?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说来也奇怪不知道为什么,王女士在6点33分下班之前发了一条信息,看到领导没有回复就下班走了。毕竟还在试用期,在领导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就走,确实有点不太礼貌。在许多公司,试用期能不能通过还是需要领导看员工的表现的,其实说白了就是领导的一句话。那么在这期间还是需要稍微体现的敬业一些的。

    公司辞退王女士的回复也是简单粗暴,第二天把该女子叫到办公室一顿臭骂,然后说女子态度恶劣。并拿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很明显这个领导在故意为难,以态度为由,实际上不满的是王女士准点下班,如果直接说准点下班导致的,毕竟没办法搬在台面上。

    公司的做法简直太不人道了,人家既没有工作上的失误,又没有迟到早退,但是却因为准点下班就被辞退了。难道不更应该更多的看工作的业绩吗?毕竟工作最终以输出作为目的,又不是为了去消磨时间。

    王女士对此时也认为不是自己的问题,想要公司赔偿。虽然这件事王女士也有不对的地方,但是也“罪不至死”,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到点走就把人家辞退了,工作的问题就说工作的问题,不应该把拿所谓的考勤事。

    其实许多企业貌似都有这个“潜规则”,员工不可以卡点下班,公司会各种暗示员工加班,但是这些都不会写在合同里面,而是成为了平时表现的一部分。甚至有的公司将员工的工作时长来排序,工作时间长、加班长的是被学习的对象,工作时间短、不加班就是工作不积极。

    其实这是一种不良的公司氛围,大家为了获得所谓的优秀员工称号,拼命内卷。就算工作已经做完了,但是仍旧坐在公司消磨时间,只是为了达到“工作时间”第一。而恰恰是这种做法导致,员工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这种事情上,谁还有精力和心思放在用心工作上面!

    只有劳逸结合才能创造出更有用的价值,只有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工作上,公司才能长远的进步。一味的要求员工准点下班,只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公司应该看到有利于公司的一面,而不是为了蝇头小利。只有把员工当成家人,员工才会把公司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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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33下班,新人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准点下班有错吗?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3 14:06
    快照:

    准点下班也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

    试用期准点下班到底是理所应

    当还是“工作纪律差”?

    今天,你实现“准点下班”自由了吗?

    近日,一则有关“准点下班”的短视频引发众议。

    3月2日,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三天就被辞退,老板给出的原因是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

    明明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18点半。

    试用期第二天,王女士于18点33分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于是决定下班。次日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的理由开除了她。

    面对试用期3天就被开除的局面,王女士认为试用期第一天上班的时候她给老板发消息下班老板没回,所以自己准时下班,所以之后也当如此。

    王女士表示,“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

    她认为既然老板没回复,正点下班理所当然,并不是自己的问题,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此视频一出便引发网友讨论

    多数网友认为,准点下班天经地义

    公司格局太小

    并质疑公司是否遵循《劳动法》

    但也有网友认为,

    试用期还是要尽量表现自己

    网友力挺“准点下班”,

    是反感职场“内卷”

    无独有偶,山海视频发布一则“女生准时下班被批踩点走”的新闻冲上热搜。当事人孙女士称,其在一家公司做内勤文员,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半上班,下午6点下班。当天,其完成工作准备关电脑下班时,领导给其发了消息,大意是,对其每天准时下班很不满意,让其不要六点整踩着点走,可以六点零几分再走。孙女士不解,按时下班有什么不对?

    事实上,类似的新闻不是第一次被爆出,此前,员工因为“准点下班”被公司领导提醒、警告甚至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情况都曾发生。

    相关社交媒体平台上,上述新闻的阅读量达到了4亿,网友评论达数万条。龚先生认为,不是大家非要给这几分钟讨个说法,而是在通过力挺“准点下班”表达一些潜台词:无谓的加班、“内卷”能不能少些?职场中的存在感能不能不靠工作时长来刷?员工准点下班、拥有“下班自由”能否成为常态,而非“想为又不敢为”之事?

    有观点认为,准点下班其实是一种能力。意思是,能准点下班意味着能科学、合理地规划工作内容和时间,能保质保量、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和预期,有执行力、不拖延,能处理好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系,等等。

    说到底,老板也好,员工也罢,都应该向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努力,而不是把太多的精力放在工作时长和表面功夫上——这,才是更科学更可持续的工作方式。这样的企业文化带给公司的收益会更大。

    不仅在我国,是否应该准点下班其实也在其他国家被讨论。

    2019年,日剧《我,准点下班》中,剧中角色就通过一句又一句的硬核台词表达了对准点下班,回到各自生活的殷切期望。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就表示加强对“8小时工作制”的监督管理,她提到:“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然而近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的情况,甚至部分企业‘996’成为常态,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许多员工每天要工作超过12小时,甚至达到16小时以上。”她认为,超时工作、无偿加班、“996”等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对此,她建议,充分落实8小时工作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对企事业单位8小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留下加班的人各有各的理由,

    那么准点下班就有错了吗?

    你怎么看?

    来源:新闻晨报综合白鹿视频、人民政协网、九派新闻、工人日报客户端、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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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现场给HR普法!关于劳动合同,这些一定要知道!
    作者:北晚在线
    发布时间:2023-03-03 13:24
    快照:

    年轻人在整顿职场,这一直是被热议的话题。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3月1日,该女子发布了最新视频,称经与公司多次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其想要的赔偿金,她将于3月底拿到工资及赔偿金。

    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延伸阅读:

    @职场新人:关于劳动合同,这些一定要知道!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

    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

    法律要求双方要及时

    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职场新人

    这份科普快收好!

    ↓↓↓

    (原标题: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来源:综合潇湘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流程编辑:TF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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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女子因准点下班被辞退,当事人回应:我并不是想引起网暴
    作者:三两谈社会
    发布时间:2023-03-03 18:05
    快照:

    工作是为了什么?

    除了少部分人工作本身就是自己的乐趣之外。大多数人工作最大的价值就是挣钱,其次是构建一个社交环境。

    钱的话可以满足生活所需的物质需求。社交环境可以满足生活所需的精神需求。

    合理分配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最少的人物质获得最大的满足。合理进行社交,可以获得更多的友谊,而不是陷入勾心斗角之中。简化人生的元素,才会更有重点。

    如果每天到晚全是工作的话,一切都会成为工作的附庸,就会产生很多烦恼。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但不应该是生活的全部。

    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前一天下班自己走的太早,王女士称,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18点半,18点33分自己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自己才下班。

    第二天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王女士态度不好为由辞退。王女士认为这不是自己的问题,并提出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自己经济上的补偿。

    到点下班是法律规定,维权有法可依,敢于发声更是一种勇气。网友力挺“准点下班”,不是说非要给这几分钟讨个说法,而是想通过态度来表达合法维权的共情感。“老板不走我不走,老板走了我坚守”,背后暴露的是重形式轻实效的“畸形加班文化”。

    更让人担忧的是,越来越多的员工被裹挟其中,下班不再是上班的终点,而是加班的起点,这谁能受得了?有些工作是看成果看效率的,也有些是需要在岗时间充足的。

    企业要多一些管理智慧,不能单纯以工作时长来判断员工的工作态度。员工也无需以必须“踩点走”来强调自身权益,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才能有“踩点下班”的底气。工作时长论不出“态度”,彼此赋能才有更远的路!

    事后当事人回应称:

    大家好,我是昨天那条因为在试用期准时下班而被开除了那个视频的当事人,很抱歉在这个事态发展到现在这个情况之后,才出来跟大家进行第一个回应,首先就是我真的不论是评论区还是私信,我真的收到很多朋友给予我的鼓励,还有关心,还有就是给我支了一些招,真的非常感谢你们。

    其实我知道我的这个行为放在整个行业里面其实并不算是很出色的,呃,所以听到你们对我的那些夸奖之后,我其实真的很愧疚,但是呢,也正因为我看到你们给我发的那些话之后,我才明白我的这个视频确实是变得有意义了起来。我并不是想引起网暴!

    既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6点半,那么忙完工作不跟领导说就能正常下班。还有公司给出的解聘理由,“无故顶撞上司”这样的解聘理由合法吗?

    这样的状况感觉离谱却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解决办法不是只建议员工勇于拒绝加班,更应该对公司管理者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将“减负”落到实处。

    #女子称因准点下班第3天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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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试用期连续三天准时下班被辞职
    作者:锐科新媒
    发布时间:2023-03-03 11:33
    快照:

    近日,上海一名女子在试用期的第三天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她在上班时间结束后立刻离开公司。据报道,该女子称自己并没有早退,而是按照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下班。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王女士称,她的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9:30到下午18:30,而她在下班时间结束的几分钟内用电脑给领导发了一封消息,等待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得到回复就离开了公司。第二天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被出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自己态度不好为由被辞退。然而,王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不良的态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公司没有理由因为员工按照规定下班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员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是有法律规定和保障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而不是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极端手段。

    另一方面,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只要公司能够证明辞退员工的原因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本案来说,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王女士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件事情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劳动法的关注和讨论。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的。在此背景下,加强对劳动法的普及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自己的劳动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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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准时下班遭辞退,领导称:她态度不好
    作者:树树在努力
    发布时间:2023-03-03 11:56
    快照:

    3月2日,上海出了一件令人大跌眼镜的奇闻。

    一名女子通过面试,来到新公司工作,试用期的第三天就遭到辞退了,难道真的是女子工作做得不好吗?

    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因为女子准时下班,公司规定工作时间在上午9点-下午6点30,女子连续三天准时下班,第三天时,女子6点33分时用电脑给领导发送了信息,但因没有收到回复,女子就先下班回家了。

    可是第二天女子再回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却被领导单独叫了出去,女子称:“挨了一顿臭骂,说我工作不够诚恳,下班走得太早,我说公司规定的就是这个时间,他就说我态度不好。”

    随后,女子就收到了公司方面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认为该女子不适合在此公司就职,这让女子十分委屈,她不认为准点下班是自己的错误,故申请了法律程序,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经济赔偿,女子认为自己被领导这样无道理的指责,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损失。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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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闻|女子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今天你准点下班了吗?
    作者: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2023-03-03 18:14
    快照:

    编辑 王冰姿 实习生 国馨允

    准点下班竟成为员工被辞退的理由?

    试用期准点下班到底是理所应当还是“工作纪律差”?

    日前#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3月2日,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前一天下班自己走的太早。王女士称,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18点半。18点33分自己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自己才下班。第二天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王女士认为这不是自己的问题,“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王女士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此视频一出便引发网友讨论

    “准点下班”究竟错在何处?“打工人”何去何从?

    事实上,类似的新闻不是第一次被爆出,此前,员工因为“准点下班”被公司领导提醒、警告甚至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情况都曾发生。

    日前,山海视频发布的一则“女生准时下班被批踩点走”的新闻也备受关注。当事人孙女士称,其在一家公司做内勤文员,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半上班,下午6点下班。当天,其完成工作准备关电脑下班时,领导给其发了消息,大意是,对其每天准时下班很不满意,让其不要六点整踩着点走,可以六点零几分再走。孙女士不解,按时下班有什么不对?

    00:38

    “准点下班”权益如何保障,专家给出建议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就表示加强对“8小时工作制”的监督管理,她提到:“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然而近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的情况,甚至部分企业‘996’成为常态,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许多员工每天要工作超过12小时,甚至达到16小时以上。”她认为,超时工作、无偿加班、“996”等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对此,她建议,充分落实8小时工作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对企事业单位8小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媒体评论:以工时长短判断员工好坏才是问题

    针对相关话题新闻晨报评论:时下,不少公司存在加班过多、强制加班、隐性加班等问题,企业的理由要么是员工“摸鱼”导致效率低,要么是临时任务重,需要短期内加班完成。理性来看,需要员工临时加班实属正常,员工对加班也不能一律抵制。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员工加班是因为工作效率低,还是公司给的任务重?由于话语权往往不在员工手里,企业不论是“画饼”还是“挖坑”,求职者和员工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准点下班,本来不应是个问题,以工时长短来判断一个员工的好坏才是问题。优秀的管理者看重的应该是让员工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内,高效高质地完成工作,把精力放在企业和员工的发展上。优秀的员工也应把提高工时效率作为自己的分内事,加强自我约束,如果当天能够完成的工作因“划水”而没有完成,就应自觉加班完成,不给企业制造低效负担。

    今天你“准点下班”了吗?

    来源:白鹿视频、人民政协网、九派新闻、工人日报、新闻晨报、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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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领导:我没回消息就可以走吗?当事人:这不是我的问题
    作者:九派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3 10:34
    快照:

    3月3日,“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这一话题登上热搜。

    据白鹿视频报道,3月2日,上海一女子称,她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竟是前一天下班后走的太早。

    当事人王女士介绍,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下午6点33分,她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但领导并未回复,于是决定下班。

    “下午6点33分,我用公司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问他还有没有什么需要我的地方,没有我就下班了,他没有回复我,并且第一天我也是这么做的,我就理所当然的认为他没有事找我了。”王女士如是说道。

    “早上他问我,你给我发这个消息是什么意思?我找你有事的时候,你都已经下班走了。”王女士称,意外的是,次日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指责她失职,并出具了一个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态度不好为由将自己辞退。

    王女士表示,“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

    “我觉得自己没有受到尊重。”王女士认为,这并不是她的问题,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到了下班时间了,也没有别的工作给到,为什么不可以下班?”“支持,勇敢为自己发声!”“这样的公司没必要留下!”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白鹿视频、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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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
    作者:媒体人张晓磊
    发布时间:2023-03-03 12:37
    快照:

    上海,女子试用期准点下班,结果第三天就被领导辞退!原来,公司是晚上6点下班,女子在6点33分钟发消息问领导还有没有事情,没有事的话那她就先走了。结果领导没回女子就回家了!事后领导怒斥: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吗?

    王女士说,她在2月27号入职了一家公司,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6点半。可是到了下班时间,她看到领导还没走,于是上班第一天就礼貌性地发了消息问领导是否还有什么事情交代她办?但领导没有回复,王女士就准点下班回家了!

    而第二天领导依然还在办公室忙碌,而王女士在6点33分给领导发消息,问他:“还有什么需要我的地方吗~没有的话我先溜咯?”

    结果王女士等了几分钟,领导依然没回复!想到第一天领导也是没回自己,就以为没事情交代自己了,所以王女士就收拾东西走了!

    结果第三天上班领导把王女士叫到办公室劈头盖脸地骂了一顿,说王女士工作态度不好,自己没回复消息,王女士就可以走吗?

    王女士被骂以后一脸懵逼,对领导说能不能态度好点?有问题可以好好说,如果自己做得不对,那自己以后可以改。

    可领导却以她不尊重领导,顶撞领导和态度不好为由,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非常委屈,和公司另一个负责人理论,她说自己明明下班时间才走,而且自己走之前还发消息问领导能不能走,领导自己没回消息,还以此为由把自己开除,难道领导一直不回,自己就一直傻等?

    可另一个公司负责人却认为,领导不回消息,王女士可以直接去办公室问下再走,难道不知道他们行业要加班吗?

    但王女士认为,发消息和敲门是一样的,这是公司内部沟通工具,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如果要自己加班,完全可以打电话把自己叫回来,自己也没不愿意加班。但上来就批评自己还把自己开除,这样的方式让她接受不了!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之前领导让王女士去帮他拿快递,但被王女士拒绝。王女士认为,如果是公司的快递,她当然要去拿,但如果是领导私人快递,就不能叫她拿。她来公司上班找客户的,不是当保姆服务领导的!

    所以,领导就认为她态度不好,只给她2天工资,没有任何赔偿!

    而王女士认为,公司解除自己合同无理,应该要给自己双倍补偿!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很多企业这样,领导不走别人不能走,大半夜发信息还必须回,不回扣绩效,最离谱我凌晨3点接到信息,没看到,当月扣了50!跟上司说话到底要什么态度啊,是不是要跪着说话态度才是算好?

    也有网友说,上下班是有作息时间摆在那儿,难道还要每天问领导什么时候下班吗?那作息时间还有什么用?没有特殊情况,到下班的时间就应该下班,有需要的,领导自己就应该提早通知,因为这个辞退,没有道理!

    还有网友说,我下班,领导就是站我跟前,到点了抬屁股走人,就那点工资,我又不是签卖身契给你了,我干够自己的时间就行,需要加班你给我另算加班费!如果领导24小时不回,让她等24小时吗?

    职场太难了,但为了生活,多少人受着委屈忍气吞声!多少不切实际的目标要完成!年轻人每天加班没有时间谈恋爱,陪老婆、陪孩子,幸福感何谈之有?

    从法律上来说,员工到点下班并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以此为由接触劳动合同是需要赔偿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工作是互相选择,三天试用就看到领导是这样的人,在这公司也没啥意思,但该赔的必须让对方赔!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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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过分!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还被领导一顿痛骂
    作者:林小姐看科技
    发布时间:2023-03-03 10:59
    快照:

    准点下班本来是一件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有的公司却一边规定着下班时间,一边暗示员工不能准点下班。简直太双标了!

    上海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她称自己试用期第三天就辞退,原因是前一天准点下班了,而公司的规定是早上9点半上班下午6点半下班。本来王女士也是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走的,既没有迟到又没有早退,为什么不可以准点下班呢?这难道就是公司的“潜规则”?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说来也奇怪不知道为什么,王女士在6点33分下班之前发了一条信息,看到领导没有回复就下班走了。毕竟还在试用期,在领导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就走,确实有点不太礼貌。在许多公司,试用期能不能通过还是需要领导看员工的表现的,其实说白了就是领导的一句话。那么在这期间还是需要稍微体现的敬业一些的。

    公司辞退王女士的回复也是简单粗暴,第二天把该女子叫到办公室一顿臭骂,然后说女子态度恶劣。并拿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很明显这个领导在故意为难,以态度为由,实际上不满的是王女士准点下班,如果直接说准点下班导致的,毕竟没办法搬在台面上。

    公司的做法简直太不人道了,人家既没有工作上的失误,又没有迟到早退,但是却因为准点下班就被辞退了。难道不更应该更多的看工作的业绩吗?毕竟工作最终以输出作为目的,又不是为了去消磨时间。

    王女士对此时也认为不是自己的问题,想要公司赔偿。虽然这件事王女士也有不对的地方,但是也“罪不至死”,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到点走就把人家辞退了,工作的问题就说工作的问题,不应该把拿所谓的考勤事。

    其实许多企业貌似都有这个“潜规则”,员工不可以卡点下班,公司会各种暗示员工加班,但是这些都不会写在合同里面,而是成为了平时表现的一部分。甚至有的公司将员工的工作时长来排序,工作时间长、加班长的是被学习的对象,工作时间短、不加班就是工作不积极。

    其实这是一种不良的公司氛围,大家为了获得所谓的优秀员工称号,拼命内卷。就算工作已经做完了,但是仍旧坐在公司消磨时间,只是为了达到“工作时间”第一。而恰恰是这种做法导致,员工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这种事情上,谁还有精力和心思放在用心工作上面!

    只有劳逸结合才能创造出更有用的价值,只有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工作上,公司才能长远的进步。一味的要求员工准点下班,只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公司应该看到有利于公司的一面,而不是为了蝇头小利。只有把员工当成家人,员工才会把公司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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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33下班,新人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准点下班有错吗?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3 14:06
    快照:

    准点下班也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

    试用期准点下班到底是理所应

    当还是“工作纪律差”?

    今天,你实现“准点下班”自由了吗?

    近日,一则有关“准点下班”的短视频引发众议。

    3月2日,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三天就被辞退,老板给出的原因是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

    明明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18点半。

    试用期第二天,王女士于18点33分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于是决定下班。次日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的理由开除了她。

    面对试用期3天就被开除的局面,王女士认为试用期第一天上班的时候她给老板发消息下班老板没回,所以自己准时下班,所以之后也当如此。

    王女士表示,“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

    她认为既然老板没回复,正点下班理所当然,并不是自己的问题,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此视频一出便引发网友讨论

    多数网友认为,准点下班天经地义

    公司格局太小

    并质疑公司是否遵循《劳动法》

    但也有网友认为,

    试用期还是要尽量表现自己

    网友力挺“准点下班”,

    是反感职场“内卷”

    无独有偶,山海视频发布一则“女生准时下班被批踩点走”的新闻冲上热搜。当事人孙女士称,其在一家公司做内勤文员,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半上班,下午6点下班。当天,其完成工作准备关电脑下班时,领导给其发了消息,大意是,对其每天准时下班很不满意,让其不要六点整踩着点走,可以六点零几分再走。孙女士不解,按时下班有什么不对?

    事实上,类似的新闻不是第一次被爆出,此前,员工因为“准点下班”被公司领导提醒、警告甚至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情况都曾发生。

    相关社交媒体平台上,上述新闻的阅读量达到了4亿,网友评论达数万条。龚先生认为,不是大家非要给这几分钟讨个说法,而是在通过力挺“准点下班”表达一些潜台词:无谓的加班、“内卷”能不能少些?职场中的存在感能不能不靠工作时长来刷?员工准点下班、拥有“下班自由”能否成为常态,而非“想为又不敢为”之事?

    有观点认为,准点下班其实是一种能力。意思是,能准点下班意味着能科学、合理地规划工作内容和时间,能保质保量、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和预期,有执行力、不拖延,能处理好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系,等等。

    说到底,老板也好,员工也罢,都应该向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努力,而不是把太多的精力放在工作时长和表面功夫上——这,才是更科学更可持续的工作方式。这样的企业文化带给公司的收益会更大。

    不仅在我国,是否应该准点下班其实也在其他国家被讨论。

    2019年,日剧《我,准点下班》中,剧中角色就通过一句又一句的硬核台词表达了对准点下班,回到各自生活的殷切期望。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就表示加强对“8小时工作制”的监督管理,她提到:“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然而近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的情况,甚至部分企业‘996’成为常态,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许多员工每天要工作超过12小时,甚至达到16小时以上。”她认为,超时工作、无偿加班、“996”等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对此,她建议,充分落实8小时工作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对企事业单位8小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留下加班的人各有各的理由,

    那么准点下班就有错了吗?

    你怎么看?

    来源:新闻晨报综合白鹿视频、人民政协网、九派新闻、工人日报客户端、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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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现场给HR普法!关于劳动合同,这些一定要知道!
    作者:北晚在线
    发布时间:2023-03-03 13:24
    快照:

    年轻人在整顿职场,这一直是被热议的话题。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3月1日,该女子发布了最新视频,称经与公司多次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其想要的赔偿金,她将于3月底拿到工资及赔偿金。

    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延伸阅读:

    @职场新人:关于劳动合同,这些一定要知道!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

    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

    法律要求双方要及时

    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职场新人

    这份科普快收好!

    ↓↓↓

    (原标题: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来源:综合潇湘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流程编辑:TF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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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女子因准点下班被辞退,当事人回应:我并不是想引起网暴
    作者:三两谈社会
    发布时间:2023-03-03 18:05
    快照:

    工作是为了什么?

    除了少部分人工作本身就是自己的乐趣之外。大多数人工作最大的价值就是挣钱,其次是构建一个社交环境。

    钱的话可以满足生活所需的物质需求。社交环境可以满足生活所需的精神需求。

    合理分配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最少的人物质获得最大的满足。合理进行社交,可以获得更多的友谊,而不是陷入勾心斗角之中。简化人生的元素,才会更有重点。

    如果每天到晚全是工作的话,一切都会成为工作的附庸,就会产生很多烦恼。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但不应该是生活的全部。

    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前一天下班自己走的太早,王女士称,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18点半,18点33分自己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自己才下班。

    第二天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王女士态度不好为由辞退。王女士认为这不是自己的问题,并提出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自己经济上的补偿。

    到点下班是法律规定,维权有法可依,敢于发声更是一种勇气。网友力挺“准点下班”,不是说非要给这几分钟讨个说法,而是想通过态度来表达合法维权的共情感。“老板不走我不走,老板走了我坚守”,背后暴露的是重形式轻实效的“畸形加班文化”。

    更让人担忧的是,越来越多的员工被裹挟其中,下班不再是上班的终点,而是加班的起点,这谁能受得了?有些工作是看成果看效率的,也有些是需要在岗时间充足的。

    企业要多一些管理智慧,不能单纯以工作时长来判断员工的工作态度。员工也无需以必须“踩点走”来强调自身权益,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才能有“踩点下班”的底气。工作时长论不出“态度”,彼此赋能才有更远的路!

    事后当事人回应称:

    大家好,我是昨天那条因为在试用期准时下班而被开除了那个视频的当事人,很抱歉在这个事态发展到现在这个情况之后,才出来跟大家进行第一个回应,首先就是我真的不论是评论区还是私信,我真的收到很多朋友给予我的鼓励,还有关心,还有就是给我支了一些招,真的非常感谢你们。

    其实我知道我的这个行为放在整个行业里面其实并不算是很出色的,呃,所以听到你们对我的那些夸奖之后,我其实真的很愧疚,但是呢,也正因为我看到你们给我发的那些话之后,我才明白我的这个视频确实是变得有意义了起来。我并不是想引起网暴!

    既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6点半,那么忙完工作不跟领导说就能正常下班。还有公司给出的解聘理由,“无故顶撞上司”这样的解聘理由合法吗?

    这样的状况感觉离谱却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解决办法不是只建议员工勇于拒绝加班,更应该对公司管理者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将“减负”落到实处。

    #女子称因准点下班第3天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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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试用期连续三天准时下班被辞职
    作者:锐科新媒
    发布时间:2023-03-03 11:33
    快照:

    近日,上海一名女子在试用期的第三天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她在上班时间结束后立刻离开公司。据报道,该女子称自己并没有早退,而是按照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下班。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王女士称,她的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9:30到下午18:30,而她在下班时间结束的几分钟内用电脑给领导发了一封消息,等待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得到回复就离开了公司。第二天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被出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自己态度不好为由被辞退。然而,王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不良的态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公司没有理由因为员工按照规定下班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员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是有法律规定和保障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而不是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极端手段。

    另一方面,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只要公司能够证明辞退员工的原因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本案来说,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王女士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件事情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劳动法的关注和讨论。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的。在此背景下,加强对劳动法的普及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自己的劳动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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