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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建议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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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允许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支持“一人购房全家帮”
    作者: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23-02-2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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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余燕明 北京报道

    日前,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允许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今年2月初,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当中明确提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合理住房需求释放,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

    “此次南京出台的政策涉及公积金提取和购房相关内容,是最近两年各地公积金支持购房的重要体现。此类政策有助于增加购房者的首付能力,降低了购房成本。”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据记者了解,自去年以来,已有包括福建、惠州、珠海、中山、青岛、海南、梅州、云浮、六安、南京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一人购房全家帮,对于降低购房资金压力、激活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产生了积极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向记者表示,“另外,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补充了额外资金,能够提高了购房首付比例。”

    买新房、二手房均可提取

    根据《实施细则》,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在办理提取流程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

    《实施细则》当中明确,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由南京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南京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京市房产局还会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过去很多城市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限定于新房。而此次南京针对二手房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在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突破,也惠及了更多购房需求。”严跃进表示。

    陈文静介绍,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的重要手段之一,2022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 支持“商转公”贷款、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等政策,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支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公积金使用效率。

    “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继续扩围。”陈文静说。

    超20省市允许公积金付首付

    据记者了解,从去年开始,已有包括福建、惠州、珠海、中山、青岛、海南、梅州、云浮、六安、南京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以降低购房资金压力。

    中指研究院监测的数据,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城市持续扩围,到目前为止,累计有二十余城出台了相关政策。

    其中,2022年3月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的条件下,购房职工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去年6月,珠海市印发《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服务“产业第一”工作方案》,提出实行“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即在珠海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也可按还贷提取,逐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偿还购房贷款。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2022年9月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推出“一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保障缴存人住房刚性需求。

    所谓“一人购房全家帮”业务,是指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规定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一步明确,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办理时间在购房一年内,由购房人一同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且仅限办理一次。

    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前申请的,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差额部分首付款;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后申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购房人账户。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当前各地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激活政策,包括公积金提取用于首付款、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商业贷款允许转为公积金贷款等,这进一步体现了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严跃进表示,“尤其是允许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在满足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方面,能够大大减少购房资金压力,对于提振市场交易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卢志坤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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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20省市购新建住房可提公积金作首付,南京购二手房也可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2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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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南京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提及的购房前期资金,可以认为是首付款。有数据统计,2022年以来,福州、中山等超20省市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过去很多地方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但是限定为新房。而此次南京针对二手房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的创新,也惠及了更多的购房需求。

    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为前期购房资金

    此次政策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政策要求,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有助于增加购房者首付能力降低购房成本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涉及公积金提取和购房的内容,是最近两年各地公积金支持购房的重要体现。此次提及的购房前期资金,可以认为是首付款。此类政策有助于增加购房者的首付能力,降低了购房成本。

    此次南京政策具有积极的导向,充分体现了各地在激活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方面,继续有各类新的政策举措。当前政策内容延续了去年的总体定调,同时在近期市场有回暖的情况下,类似政策出台,依然说明各地政策出台积极,对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当前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全面的政策刺激,包括公积金提取用于首付、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商业贷款允许转为公积金贷款等,这进一步体现了当前公积金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导向。

    严跃进表示,相比其他城市的政策,南京政策的特殊性在于,过去很多地方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但是限定为新房。而此次南京针对二手房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的创新,也惠及了更多的购房需求。

    2022年以来超20省市允许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根据中指监测数据,2022年以来,福州、中山等超20省市陆续出台政策,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出台相关政策的城市持续扩围。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另一方面,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也为购房者提供额外资金,增加了可支付的首付比例。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2022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 支持“商转公”贷款、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等政策,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继续扩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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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可付首付!超20省市已执行这一购房新政
    作者:海报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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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月初《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及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之后,2月27日,南京披露了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来看,对于购买新房的,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携带相关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完成后,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同时,该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以来,南京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先后推出了多重放松调控政策。从2022年4月以来,先后放松了六合、江北等部分地区的限购,此后再规定外地购房者补缴6个月社保即可,临近年末时再放宽购房套数的规定,并对首付比例进行优化。

    多重政策叠加发酵,2023年以来,南京的楼市已有了回暖的迹象。据我爱我家南京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1月份,南京全市二手房成交6674套(含高淳、溧水),环比上涨32.4%,同比上涨了6.8%。

    进入2月份,南京的二手房势头依然明显,过去的四周中,南京全市二手房成交套数分别1524套、1714套、1963套、2258套,成交量环比“四连涨”。据我爱我家南京公司数据反馈,新增带看量大幅上涨,市场需求增加的同时,购房者的积极性也明显提升。同时,2月第4周,南京新房成交量1398套,环比再涨30.9%,连续2周上涨,前期认购量转化开始加快,新房库存量持续回落。

    “南京当前的公积金新规,明确了新房、二手房都可以使用公积金作首付,这对于降低购房负担、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具有积极的作用。”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记者表示,不过,提取公积金作首付,南京并不是首创,早前已有许多城市推出了相关政策。

    在南京之前,另一省会城市福州在2022年4月份时执行新规,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同年10月份,厦门也表示,购买新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事实上,个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首付早已成为公积金政策放松的一个重要方向,许多城市都已明确公积金可作购房首付款。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福州、青岛、惠州、中山、珠海、梅州、海南等在内的超20个省市都明确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

    2022年6月,珠海市印发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服务“产业第一”工作方案》,其中明确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同期,中山市也公布了买新房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的流程。

    同年9月,海南省也发布通知,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分析指出,公积金政策是2022年以来放松调控的重要手段,从最初的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首付比例下调等,到直接允许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款,这是松绑政策的一个进阶过程,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更大,实际上释放出今后在公积金使用上更加灵活宽松的政策导向。

    “从效果来看,政策对于适当降低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进一步缓解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压力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更深入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作用,提振购房者的置业情绪,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陈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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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南京公布实施细则→
    作者: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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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及,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该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中分为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购买存量住房提取”等。细则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会同购房职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5.开发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承诺书》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备案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6.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二、购买存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卖方收款银行卡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可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电子证照)、《存量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并且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三)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仲敏

    编辑 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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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公积金政策拟调整!涉及缴存、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
    作者:天眼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1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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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文公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三个办法是在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的。记者通过对比新旧办法发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相比,对在职职工定义修改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另外,由原来规定的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调整为每个缴存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办法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进行合并,新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另外,新办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即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增加了一点,即具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或工程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不得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低于60%确定的贷款限额。公积金贷款期限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同时,新办法对贷款偿还章节规定进行了细化。

    三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等更多详情可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3月1日(含)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ygjjzhc@163.com)方式反馈。

    ☞点此进入查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来源:贵阳晚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王培 任诗音

    统筹:胡莹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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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20省市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助力购房者降低购房压力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3-03-01 13:26
    快照:

    南京优化公积金政策,允许符合条件职工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引发广泛关注。而不只有南京,福州、珠海等地也已调整公积金政策,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

    据中指研究院统计,自2022年以来,福州、珠海等超20个省市陆续出台新政,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业内人士看来,从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将继续扩围。

    南京多次松绑楼市,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今年2月初,南京发布的《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提到,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明确,在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同时,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其中,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事实上,自2022年以来,南京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频频调整楼市政策,不仅多次放松限购,还通过优化二套房首付比例、增加多孩家庭购房套数等方式松绑楼市。经过一系列优化政策实施,南京房地产市场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南京网上房地产显示,2月20日-2月26日,南京新房成交1398套,环比上涨30.9%。截至2月27日,南京新房库存7.38万套,库存量较上周呈现逐步下降态势。

    另据我爱我家南京研究院数据显示,上周,南京二手房新增挂牌量3012套,环比上涨1.7%,突破3000套大关;新增挂牌房源均价3433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4%。

    “整体来看,疫情影响减弱,市场显示回暖信号,政策端的支持也得以体现。目前,南京房地产市场冷热不均,部分热门板块修复效果较为理想,但持续性仍有待观察,市场低位回升仍需时日。在二手房方面,业主挂牌积极性开始提高,对价格的提高意愿也开始增强。”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持续扩围

    除了南京以外,福州、珠海等地已对公积金政策做出调整。根据中指研究院监测数据,自2022年以来,福州、珠海等超20个省市陆续出台新政,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出台相关政策的城市持续扩围。

    2022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执行新规,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6月,广东省珠海市印发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服务“产业第一”工作方案》,其中明确,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同期,广东省中山市也公布了买新房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流程。

    同年9月,海南省发布通知,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0月份,福建省厦门市规定,购买新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业内:有利于降低购房者首付压力

    对于此次南京发布新政的影响,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南京新政提及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的内容,对于降低购房者首付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当前政策内容延续了去年的总体定调,对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回暖也有积极的作用。

    “此次南京新政的特殊性在于,过去很多地方只允许购房者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新房,而此次南京允许符合条件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二手房,在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的创新,惠及了更多的购房者。”严跃进如是说。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另一方面,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亦为购房者提供额外资金,增加了可支付的首付比例。

    陈文静表示,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自2022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 支持“商转公”贷款等政策,在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从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将继续扩围。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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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的解读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2-16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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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深入研究,经山东省住建厅备案批准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出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现将政策调整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多子女家庭,是指同一家庭现有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贷款方面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24万元提高至27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

    (一)贷款额度核定。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7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二)首套房的认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家庭,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三)购房手续的认定。购买新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应在政策执行日(2023年2月3日)之后;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应在政策执行日(2023年2月3日)之后。

    (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除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外,其他所需贷款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清单提供。

    三、租房提取方面

    在聊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距上次租房类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2.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每年不超过18000元的,可凭夫妻双方在缴存地无房证明提取;3.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每年超过18000元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以房屋租赁发票金额为准)。

    提取所需证明材料。年提取超过18000元需提供下列材料:1.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3.房屋租赁发票;4.经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查询结果30日内有效);5.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6.提取人I类银行卡。

    年提取不超过18000元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所需提取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清单提供。

    上述政策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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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政协委员贺丹:建议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育儿
    作者:财联社
    发布时间:2023-03-0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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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贺丹:建议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育儿】财联社3月3日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表示,建议应以青年就业人群为重点,以促进青年职育平衡为目标,建立社保协同支持生育的补助机制,一是对新生育儿职工实施依申请返还其0-3岁育儿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二是对参保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予以补贴,以降低雇佣女职工较多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育儿支持机制,允许0-3岁育儿家庭因家庭育儿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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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允许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支持“一人购房全家帮”
    作者: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23-02-2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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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余燕明 北京报道

    日前,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允许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今年2月初,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当中明确提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合理住房需求释放,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

    “此次南京出台的政策涉及公积金提取和购房相关内容,是最近两年各地公积金支持购房的重要体现。此类政策有助于增加购房者的首付能力,降低了购房成本。”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据记者了解,自去年以来,已有包括福建、惠州、珠海、中山、青岛、海南、梅州、云浮、六安、南京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一人购房全家帮,对于降低购房资金压力、激活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产生了积极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向记者表示,“另外,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补充了额外资金,能够提高了购房首付比例。”

    买新房、二手房均可提取

    根据《实施细则》,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在办理提取流程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

    《实施细则》当中明确,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由南京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南京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京市房产局还会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过去很多城市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限定于新房。而此次南京针对二手房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在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突破,也惠及了更多购房需求。”严跃进表示。

    陈文静介绍,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的重要手段之一,2022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 支持“商转公”贷款、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等政策,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支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公积金使用效率。

    “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继续扩围。”陈文静说。

    超20省市允许公积金付首付

    据记者了解,从去年开始,已有包括福建、惠州、珠海、中山、青岛、海南、梅州、云浮、六安、南京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以降低购房资金压力。

    中指研究院监测的数据,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城市持续扩围,到目前为止,累计有二十余城出台了相关政策。

    其中,2022年3月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的条件下,购房职工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去年6月,珠海市印发《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服务“产业第一”工作方案》,提出实行“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即在珠海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也可按还贷提取,逐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偿还购房贷款。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2022年9月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推出“一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保障缴存人住房刚性需求。

    所谓“一人购房全家帮”业务,是指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规定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一步明确,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办理时间在购房一年内,由购房人一同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且仅限办理一次。

    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前申请的,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差额部分首付款;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后申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购房人账户。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当前各地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激活政策,包括公积金提取用于首付款、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商业贷款允许转为公积金贷款等,这进一步体现了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严跃进表示,“尤其是允许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在满足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方面,能够大大减少购房资金压力,对于提振市场交易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卢志坤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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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20省市购新建住房可提公积金作首付,南京购二手房也可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2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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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南京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提及的购房前期资金,可以认为是首付款。有数据统计,2022年以来,福州、中山等超20省市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过去很多地方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但是限定为新房。而此次南京针对二手房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的创新,也惠及了更多的购房需求。

    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为前期购房资金

    此次政策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政策要求,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有助于增加购房者首付能力降低购房成本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涉及公积金提取和购房的内容,是最近两年各地公积金支持购房的重要体现。此次提及的购房前期资金,可以认为是首付款。此类政策有助于增加购房者的首付能力,降低了购房成本。

    此次南京政策具有积极的导向,充分体现了各地在激活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方面,继续有各类新的政策举措。当前政策内容延续了去年的总体定调,同时在近期市场有回暖的情况下,类似政策出台,依然说明各地政策出台积极,对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当前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全面的政策刺激,包括公积金提取用于首付、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商业贷款允许转为公积金贷款等,这进一步体现了当前公积金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导向。

    严跃进表示,相比其他城市的政策,南京政策的特殊性在于,过去很多地方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但是限定为新房。而此次南京针对二手房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的创新,也惠及了更多的购房需求。

    2022年以来超20省市允许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根据中指监测数据,2022年以来,福州、中山等超20省市陆续出台政策,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出台相关政策的城市持续扩围。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另一方面,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也为购房者提供额外资金,增加了可支付的首付比例。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2022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 支持“商转公”贷款、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等政策,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继续扩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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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实招!多地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3-0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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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已有多地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如发放生育津贴和育儿补贴,加强住房保障支持等。其中,沈阳、杭州、济南、长沙、哈尔滨等多地发放育儿补贴。

    多地发放育儿补贴

    近日,沈阳市委、市政府印发《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建立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今年1月,山东省济南市发布《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对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妇女每月加发200元育儿生活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杭州今年将首次向同一对夫妻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的家庭发放育儿补助。拟向二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5000元,向三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20000元。

    对于“建立育儿补贴金机制”,苏州市卫健委答复称:建立育儿补贴金机制是通过经济手段减轻家庭生育养育顾虑和压力的一种方式,现金补贴政策的有效性、效果的可持续性,还有待作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和政策论证。下一步,将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强这方面问题的调研,向已实施地区学习经验,积极研究评估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地各部门也将着眼于群众最期盼的生育养育教育等实际需求,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推动中央《决定》和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购房予以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发放育儿补贴外,多地对多孩家庭购房给予了特殊照顾。

    沈阳落实支持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政策显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落实支持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居民家庭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可在该市限购区域内再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杭州市则明确,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其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按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确定;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现具体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1800元/月,桐庐县为1260元/月,淳安县为900元/月,建德市为720元/月。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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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南京公布实施细则→
    作者: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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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及,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该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中分为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购买存量住房提取”等。细则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会同购房职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5.开发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承诺书》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备案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6.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二、购买存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卖方收款银行卡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可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电子证照)、《存量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并且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三)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仲敏

    编辑 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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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公积金政策拟调整!涉及缴存、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
    作者:天眼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1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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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文公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三个办法是在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的。记者通过对比新旧办法发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相比,对在职职工定义修改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另外,由原来规定的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调整为每个缴存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办法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进行合并,新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另外,新办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即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增加了一点,即具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或工程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不得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低于60%确定的贷款限额。公积金贷款期限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同时,新办法对贷款偿还章节规定进行了细化。

    三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等更多详情可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3月1日(含)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ygjjzhc@163.com)方式反馈。

    ☞点此进入查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来源:贵阳晚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王培 任诗音

    统筹:胡莹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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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20省市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助力购房者降低购房压力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3-03-0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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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优化公积金政策,允许符合条件职工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引发广泛关注。而不只有南京,福州、珠海等地也已调整公积金政策,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

    据中指研究院统计,自2022年以来,福州、珠海等超20个省市陆续出台新政,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业内人士看来,从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将继续扩围。

    南京多次松绑楼市,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今年2月初,南京发布的《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提到,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明确,在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同时,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其中,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事实上,自2022年以来,南京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频频调整楼市政策,不仅多次放松限购,还通过优化二套房首付比例、增加多孩家庭购房套数等方式松绑楼市。经过一系列优化政策实施,南京房地产市场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南京网上房地产显示,2月20日-2月26日,南京新房成交1398套,环比上涨30.9%。截至2月27日,南京新房库存7.38万套,库存量较上周呈现逐步下降态势。

    另据我爱我家南京研究院数据显示,上周,南京二手房新增挂牌量3012套,环比上涨1.7%,突破3000套大关;新增挂牌房源均价3433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4%。

    “整体来看,疫情影响减弱,市场显示回暖信号,政策端的支持也得以体现。目前,南京房地产市场冷热不均,部分热门板块修复效果较为理想,但持续性仍有待观察,市场低位回升仍需时日。在二手房方面,业主挂牌积极性开始提高,对价格的提高意愿也开始增强。”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持续扩围

    除了南京以外,福州、珠海等地已对公积金政策做出调整。根据中指研究院监测数据,自2022年以来,福州、珠海等超20个省市陆续出台新政,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出台相关政策的城市持续扩围。

    2022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执行新规,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6月,广东省珠海市印发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服务“产业第一”工作方案》,其中明确,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同期,广东省中山市也公布了买新房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流程。

    同年9月,海南省发布通知,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0月份,福建省厦门市规定,购买新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业内:有利于降低购房者首付压力

    对于此次南京发布新政的影响,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南京新政提及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的内容,对于降低购房者首付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当前政策内容延续了去年的总体定调,对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回暖也有积极的作用。

    “此次南京新政的特殊性在于,过去很多地方只允许购房者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新房,而此次南京允许符合条件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二手房,在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的创新,惠及了更多的购房者。”严跃进如是说。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另一方面,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亦为购房者提供额外资金,增加了可支付的首付比例。

    陈文静表示,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自2022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 支持“商转公”贷款等政策,在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从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将继续扩围。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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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的解读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2-16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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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深入研究,经山东省住建厅备案批准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出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现将政策调整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多子女家庭,是指同一家庭现有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贷款方面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24万元提高至27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

    (一)贷款额度核定。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7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二)首套房的认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家庭,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三)购房手续的认定。购买新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应在政策执行日(2023年2月3日)之后;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应在政策执行日(2023年2月3日)之后。

    (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除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外,其他所需贷款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清单提供。

    三、租房提取方面

    在聊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距上次租房类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2.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每年不超过18000元的,可凭夫妻双方在缴存地无房证明提取;3.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每年超过18000元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以房屋租赁发票金额为准)。

    提取所需证明材料。年提取超过18000元需提供下列材料:1.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3.房屋租赁发票;4.经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查询结果30日内有效);5.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6.提取人I类银行卡。

    年提取不超过18000元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所需提取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清单提供。

    上述政策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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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政协委员贺丹:建议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育儿
    作者:财联社
    发布时间:2023-03-0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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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贺丹:建议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育儿】财联社3月3日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表示,建议应以青年就业人群为重点,以促进青年职育平衡为目标,建立社保协同支持生育的补助机制,一是对新生育儿职工实施依申请返还其0-3岁育儿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二是对参保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予以补贴,以降低雇佣女职工较多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育儿支持机制,允许0-3岁育儿家庭因家庭育儿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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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委员贺丹:建议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育儿
    作者:迎阁楼
    发布时间:2023-03-0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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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政协委员贺丹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应以青年就业人群为重点,并以促进青年职育平衡为目标,建立社保协同支持生育的补助机制。这些具体的措施旨在为那些正在育儿期间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并为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

    首先,针对新生育儿职工,建议实施依申请返还其0-3岁育儿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正在育儿期间的人,他们可以通过申请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以减轻他们的财务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其次,对参保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予以补贴,以降低雇佣女职工较多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这项措施将会让雇佣女性的企业更容易应对她们的福利和保险,从而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工作,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的成本,促进了更加公平和平等的就业市场。

    第三,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建议建立育儿支持机制,允许0-3岁育儿家庭因家庭育儿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这项措施将会让那些正在育儿的家庭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使用资金,从而更好地照顾孩子,而不是受到严格的限制。

    总之,这些措施将使得那些正在育儿期间的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贺丹的建议对于推动青年职育平衡、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其实现将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和稳定性,也让我们更加注重家庭和家庭价值的重要性。相信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推进,未来社会将会更加美好。

    #建议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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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地允许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支持“一人购房全家帮”
    作者: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23-02-2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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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余燕明 北京报道

    日前,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允许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今年2月初,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当中明确提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合理住房需求释放,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

    “此次南京出台的政策涉及公积金提取和购房相关内容,是最近两年各地公积金支持购房的重要体现。此类政策有助于增加购房者的首付能力,降低了购房成本。”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据记者了解,自去年以来,已有包括福建、惠州、珠海、中山、青岛、海南、梅州、云浮、六安、南京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一人购房全家帮,对于降低购房资金压力、激活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产生了积极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向记者表示,“另外,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补充了额外资金,能够提高了购房首付比例。”

    买新房、二手房均可提取

    根据《实施细则》,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在办理提取流程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

    《实施细则》当中明确,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由南京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南京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京市房产局还会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过去很多城市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限定于新房。而此次南京针对二手房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在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做了更大突破,也惠及了更多购房需求。”严跃进表示。

    陈文静介绍,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的重要手段之一,2022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 支持“商转公”贷款、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等政策,加大公积金对购房者支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公积金使用效率。

    “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继续扩围。”陈文静说。

    超20省市允许公积金付首付

    据记者了解,从去年开始,已有包括福建、惠州、珠海、中山、青岛、海南、梅州、云浮、六安、南京等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以降低购房资金压力。

    中指研究院监测的数据,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城市持续扩围,到目前为止,累计有二十余城出台了相关政策。

    其中,2022年3月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的条件下,购房职工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去年6月,珠海市印发《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服务“产业第一”工作方案》,提出实行“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即在珠海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也可按还贷提取,逐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偿还购房贷款。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2022年9月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推出“一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保障缴存人住房刚性需求。

    所谓“一人购房全家帮”业务,是指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规定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一步明确,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办理时间在购房一年内,由购房人一同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且仅限办理一次。

    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前申请的,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差额部分首付款;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后申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购房人账户。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当前各地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激活政策,包括公积金提取用于首付款、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商业贷款允许转为公积金贷款等,这进一步体现了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严跃进表示,“尤其是允许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在满足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方面,能够大大减少购房资金压力,对于提振市场交易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卢志坤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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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跟进,超20省市公积金可用于首付,各地执行空间有多大?
    作者: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2023-02-2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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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因城施策”支持购房需求的动作还在持续,近期热门城市的公积金新政尤为吸睛。

    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下称《公积金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

    从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商转公”,到放开公积金用于首付。去年以来,各地在优化“四限”、调整住房商业贷款政策的同时,在公积金方面的举措逐渐打开。据中指研究院统计,2022年以来,全国超200省市(县)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除南京以外,此前已有福州、中山等超20省市允许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对此,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对记者表示,这一方面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另一方面可为购房者提供额外资金,减轻当前备受关注的房贷压力,进一步释放住房需求。但在关注政策利好楼市的同时,业内普遍关注的是相关政策是否“对症”,尤其南京等个贷率较高城市还要考虑公积金流动性压力。

    南京公积金可用于购房首付

    2月2日,南京市政府在《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到,在促进合理住房需求释放方面,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

    具体看《公积金细则》,文件明确,在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下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这也意味着,南京市内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可在购买新房和二手房时,通过提取公积金减轻成本压力,新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此计算,市民可享受新规的周期在10个月左右。

    “(新政)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有助于住房需求的释放。另一方面,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亦为购房者提供额外资金,增加了可支付的首付比例。”陈文静指出。

    在此次公积金新政前,南京“因城施策”频率一直较高,包括放开部分地区限购、提供人才购房补贴、降低二套房购房门槛等,加上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政策也有所调整,助推楼市明显回暖。

    据中指研究院数据,1月南京二手房成交量回升至6700套左右,环同比均有所增长;进入2月,南京新房楼市热度也有明显上涨,截至2月28日成交面积60.58万平方米,环比上涨52.90%,同比下跌7.75%;成交均价29492元/平方米,环比下跌12.49%,同比下跌24.39%。

    此前统计局数据显示,1月南京新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环比由下滑转为与上月持平;二手房价格虽然同比继续下行,但环比已有扭转之势。不止南京,在多方位政策支持下,全国楼市已有整体回温迹象。多个第三方平台数据均显示,2月楼市成交量环比大幅上涨,同比降幅缩小。以二手房为例,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统计,2月以来重点10城二手房成交量强势回升54%,杭州、青岛、成都等热门城市领跑。

    公积金新政效果如何

    南京并非首个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的城市。早在2022年,就有福州、厦门、珠海、海南等城市出台类似新政。据中指研究院统计,去年以来全国超200省市(县)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其中超20省市允许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在支持提取公积金付首付之外,各地主要调控方向包括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下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据公积金贷款记录放宽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延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放开“商转共”或投放公积金贴息贷款、“一人购房全家帮”等。

    对于公积金新政频率提升,克而瑞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副总经理杨科伟去年就指出,除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灵活性更强,更重要的是,不少城市“四限”政策工具箱已逐渐掏空,需求端调控基本只剩公积金和购房补贴两个选项,而后者既会增加财政压力,实际刺激作用又很有限。

    如今来看,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政策的调整空间经历多次放大后也在逐渐缩小,尤其在首套房利率下调存在一定门槛的背景下,从住房公积金入手释放购房需求仍是重要方向,政策举措也随着各地跟进持续多样化。陈文静认为,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城市或继续扩围。

    不过相比覆盖范围更广的商业贷款,公积金新政的效果也因城而异。比如,早在去年年中,克而瑞研究中心就调研发现,各个城市公积金新政均已落地,但南宁、金华等多数城市政策收效甚微,仅昆明新政实施后公积金贷款客户比重有所提升。

    “从公积金新政实施效果来看,政策对购房需求的实际撬动作用非常有限,多数典型城市反映,只有少数客户可能因为公积金政策的放宽,而增加购房意愿,或转向选择公积金贷款。”当时总结效果低于预期的原因,杨科伟指出,主要因为受益面窄、“药不对症”等。

    执行空间有多大

    尽管支持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已有多城在执行,但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各地个贷率能否持续支撑新政?

    去年年中杨科伟就预测,济南、南昌、昆明等城市公积金流动性充裕,政策仍有明显放松空间,但南京、大连等流动性已经吃紧,公积金政策再松绑空间较为有限。

    今年1月召开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2022年度年终总结大会上提到,该市全年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90.93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依然保持在103%。具体来看,南京去年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35.82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7%;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83.84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5%。

    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公积金缴存余额之比。陈文静指出,南京个贷率超过100%,说明公积金资金缺口较为突出,公积金提取作为首付会进一步降低公积金的缴存余额,资金流动性压力可能会增大。

    不过近期海南重提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或给部分公积金流动性压力较大城市提供参考。根据2021年全国公积金年报数据,截至2021年末,海南公积金个贷率达91.14%,同样处在较高水平。陈文静指出,资产证券化可一定程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公积金资金来源,缓解公积金贷款资金缺口问题,如若实际落地,也可为其他地区提供参考借鉴。

    (图源:克而瑞研究中心)

    对于其他个贷率相对宽松的城市,杨科伟建议,也可以进一步根据自身情况“因城施策”。比如,对于个贷率低于80%或位于80%~90%的流动性适中城市,可以选择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下调首付比例、实行“认贷不认房”、允许异地贷款、放开“商转公”;对于流动性偏紧城市,可以放宽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的贷款政策,对二套以上暂不做调整,或定向支持青年人才、多孩家庭等群体公积金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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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可付首付!超20省市已执行这一购房新政
    作者:海报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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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月初《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及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之后,2月27日,南京披露了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来看,对于购买新房的,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携带相关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完成后,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同时,该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以来,南京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先后推出了多重放松调控政策。从2022年4月以来,先后放松了六合、江北等部分地区的限购,此后再规定外地购房者补缴6个月社保即可,临近年末时再放宽购房套数的规定,并对首付比例进行优化。

    多重政策叠加发酵,2023年以来,南京的楼市已有了回暖的迹象。据我爱我家南京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1月份,南京全市二手房成交6674套(含高淳、溧水),环比上涨32.4%,同比上涨了6.8%。

    进入2月份,南京的二手房势头依然明显,过去的四周中,南京全市二手房成交套数分别1524套、1714套、1963套、2258套,成交量环比“四连涨”。据我爱我家南京公司数据反馈,新增带看量大幅上涨,市场需求增加的同时,购房者的积极性也明显提升。同时,2月第4周,南京新房成交量1398套,环比再涨30.9%,连续2周上涨,前期认购量转化开始加快,新房库存量持续回落。

    “南京当前的公积金新规,明确了新房、二手房都可以使用公积金作首付,这对于降低购房负担、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具有积极的作用。”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记者表示,不过,提取公积金作首付,南京并不是首创,早前已有许多城市推出了相关政策。

    在南京之前,另一省会城市福州在2022年4月份时执行新规,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同年10月份,厦门也表示,购买新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事实上,个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首付早已成为公积金政策放松的一个重要方向,许多城市都已明确公积金可作购房首付款。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福州、青岛、惠州、中山、珠海、梅州、海南等在内的超20个省市都明确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

    2022年6月,珠海市印发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服务“产业第一”工作方案》,其中明确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同期,中山市也公布了买新房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的流程。

    同年9月,海南省也发布通知,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分析指出,公积金政策是2022年以来放松调控的重要手段,从最初的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首付比例下调等,到直接允许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款,这是松绑政策的一个进阶过程,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更大,实际上释放出今后在公积金使用上更加灵活宽松的政策导向。

    “从效果来看,政策对于适当降低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进一步缓解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压力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更深入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作用,提振购房者的置业情绪,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陈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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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南京公布实施细则→
    作者: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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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及,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该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中分为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购买存量住房提取”等。细则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会同购房职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5.开发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承诺书》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备案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6.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二、购买存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卖方收款银行卡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可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电子证照)、《存量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并且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三)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仲敏

    编辑 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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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实招!多地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3-0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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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已有多地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如发放生育津贴和育儿补贴,加强住房保障支持等。其中,沈阳、杭州、济南、长沙、哈尔滨等多地发放育儿补贴。

    多地发放育儿补贴

    近日,沈阳市委、市政府印发《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建立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今年1月,山东省济南市发布《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对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妇女每月加发200元育儿生活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杭州今年将首次向同一对夫妻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的家庭发放育儿补助。拟向二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5000元,向三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20000元。

    对于“建立育儿补贴金机制”,苏州市卫健委答复称:建立育儿补贴金机制是通过经济手段减轻家庭生育养育顾虑和压力的一种方式,现金补贴政策的有效性、效果的可持续性,还有待作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和政策论证。下一步,将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强这方面问题的调研,向已实施地区学习经验,积极研究评估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地各部门也将着眼于群众最期盼的生育养育教育等实际需求,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推动中央《决定》和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购房予以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发放育儿补贴外,多地对多孩家庭购房给予了特殊照顾。

    沈阳落实支持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政策显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落实支持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居民家庭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可在该市限购区域内再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杭州市则明确,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其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按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确定;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现具体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1800元/月,桐庐县为1260元/月,淳安县为900元/月,建德市为720元/月。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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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公积金政策拟调整!涉及缴存、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
    作者:天眼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1 07:14
    快照: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文公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三个办法是在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的。记者通过对比新旧办法发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相比,对在职职工定义修改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另外,由原来规定的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调整为每个缴存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办法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进行合并,新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另外,新办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即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增加了一点,即具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或工程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不得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低于60%确定的贷款限额。公积金贷款期限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同时,新办法对贷款偿还章节规定进行了细化。

    三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等更多详情可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3月1日(含)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ygjjzhc@163.com)方式反馈。

    ☞点此进入查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来源:贵阳晚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王培 任诗音

    统筹:胡莹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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