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年轻女子当街打三轮车女司机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事发在山东省临沂市,网传事情起因是年轻女子坐三轮车不慎将手机遗落,车主表示愿意归还。两人谈好送回手机后年轻女子支付60元辛苦费,可车主送到后年轻女子反悔,只愿意支付20元,两人因价格没谈拢大打出手。
在爆料视频中,一位目击者称:“她(年轻女子)手机落在三轮车里,人家送过来,可能送来要点钱,她不愿意给,然后把三轮车大姨给打了。”
▲年轻女子揪住女司机头发。
这段网传视频显示,年轻女子手指着三轮车女司机大喊:“还要60(块),我10块都不给你!”三轮车女司机表示:“我把手机拾了,我又给你送回去。”年轻女子咆哮:“你这么听我的呢,我是你娘还是……”随后上前抓住女司机头发,然后用脚猛踹,引发路人围观,现场有穿白衣服的年轻小伙上前打抱不平。随后年轻女子被警方带走。
▲年轻女子用脚踹。
3月1日下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致电负责本案调查的山东省临沂市沂州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记者:“现在案件仍在处理当中。”当记者询问是否会发布案情通报时,该民警表示:“暂时没有,现在还没处理完。”
年轻女子殴打女司机的原因是否和捡手机的60元辛苦费有关?该民警回应:“这个暂时不方便透露。”同时他还表示案情的更多细节要等处理完之后才会对外公布。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文
编辑:邹渝
责编:李洋 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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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家属方获悉,安徽“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已初步达成和解。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不少网友表示疑惑:试管婴儿手术流程是如何规定和操作的,为何会出现此类错误?医院出现此类错误,赔偿之外是否还会在其他方面被追责?医院为何“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丛亚丽接受封面新闻采访,针对事件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呼吁增加立法拓宽医疗事故罪范围,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涉事医院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摄
试管婴儿相关法规尚不完善
医院操作严重违反规范和伦理要求
王岳介绍,目前相关的流程规范细则比较少,且内容宽泛。但在试管婴儿胚胎移植过程中,一般有一套操作流程。比如,医用器材要求是单人单管单器皿;取卵、精液优化处理、胚胎培养、胚胎冷冻和解冻等全流程,必须双人共同核对、共同签字;信息核对时,采取人工双核对,或者芯片标签扫码核对,以保障信息唯一性、准确性。
“2011年我国正处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发展的初期,确实存在管理制度混乱、违规开展此类技术实践的情况,流程和监管都没有太规范。”王岳介绍,长期一段时间,此类医疗实践相关法规仅有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13年、2019年,国家原卫生部和现在的国家卫健委,先后补充出台了相关规定,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风险。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草案)》的修订,相关法规正在完善。一审判决书显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涉案事件中,诊疗过程、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出现了胚胎冻存标签重复、胚胎解冻登记信息不全、未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
“现在不清楚陈冬、王蕾(均为化名)接受的胚胎是怎么移植的。如果确实使用了他人的胚胎,那医院没有及时如实告知胚胎培养不良,也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使用其他胚胎,就严重违反了相关标准要求以及当事人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
涉事医院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摄
追查胚胎去向存在伦理争议
医院除赔偿外还应受处罚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提出追查自己的胚胎去向及孩子的生物学父母,被医院告知查不到。
丛亚丽认为,“查不到”的说法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种是确实当初管理混乱,10多年之后的今天医院确实没办法追查这两方面信息;另一种原因,可能是涉及伦理困境。
“比如正常的胚胎捐赠活动中,会遵照双盲原则,捐赠方不知道胚胎移植给谁了,受赠方不知道是谁捐赠的。”丛亚丽介绍,陈冬、王蕾这种特殊情况,即便医院知道孩子生物学父母是谁,是不是应该让胚胎提供者和受体双方当事人知道,是不是该告诉孩子,还是学界讨论的伦理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
丛亚丽表示,陈冬、王蕾个人无法追查胚胎去向及孩子生物学父母,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去追查。
医院曾对陈冬解释称,把所有的储存罐都检查了,没有陈冬的胚胎,觉得陈冬的胚胎培养得不好(就没有用)。
王岳认为该解释不合理,医护人员应该遵循“有利于患者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而不是十年后出现意外情况才告知。
王岳表示,医院没有按照规范保存胚胎、无法提供有效溯源的病历记录、不能证明胚胎准确性,除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还应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应给予涉事医院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当事人与医院初步达成和解
专家呼吁增加立法,拓宽医疗事故罪范围
王岳认为,“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以及之前的“错换人生28年案”,因为医院一方的疏忽造成了严重后果,他呼吁立法机关通过这些特殊案例增加相应的新罪名,更好的震慑过错方,避免出现此类过错。
“现有的医疗事故罪,只针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错换人生28年事件和这次的事件,都不能构成这一罪名。”王岳认为,此类严重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或致残,但是对家庭的损伤同样巨大,应该有法可依地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细节的追查。
王岳和丛亚丽均表示,本次事件中的孩子与陈冬、王蕾都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同等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陈冬、王蕾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21日,王蕾表示事件被报道后医院约见了陈冬,已初步达成协议,两人对孩子的感情不会改变。
“孩子被教育得非常好,只不过我们最初是想要自己的孩子,不是通过别人捐赠胚胎的方式,突然发现被医院搞错了,陈冬可能一时接受不了。”王蕾表示,两人会一如既往对待孩子,陈冬早早给孩子买了房子,事到如今也没打算收回这个房子。
21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安徽省卫健委电话,电话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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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陈冬(化名)与前妻王蕾(化名)因婚后不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通过试管婴儿手术生下儿子小轩(化名),8年后,意外发现小轩与他俩并无血缘关系。他们提起诉讼后,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64万元。面对陈冬“想查清孩子亲生父母以及他们的胚胎去了哪里”的诉求,该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魏某称无法查清,并劝陈冬“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是否亲生”。
2月21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家属方获悉,“试管婴儿放错胚胎”事件已初步达成和解。但此事仍然引发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表示疑惑:试管婴儿手术流程应该有严格规定,为何会出现此类错误?医院出现此类错误,赔偿之外是否还会被追责?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教授丛亚丽针对其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医院当年操作
严重违反规范和伦理要求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目前试管婴儿手术的流程规范细则比较少,且内容宽泛。但在胚胎移植过程中,有一套严格操作流程。医用器材要求单人单管单器皿;取卵、精液优化处理、胚胎培养、胚胎冷冻和解冻等全流程,必须双人共同核对、共同签字;信息核对时,采取人工双核对,或者芯片标签扫码核对,以保障信息唯一性、准确性。
“2011年我国正处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发展的初期,确实存在管理制度混乱、违规开展此类技术实践的情况,流程和监管都不是很规范。”王岳表示,很长一段时间内,此类医疗实践相关法规仅有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13年、2019年,原卫生部和国家卫健委先后补充出台了相关规定,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风险。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草案)》的修订,相关法规正在完善。
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该事件中,诊疗过程、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出现了胚胎冻存标签重复、胚胎解冻登记信息不全、未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现在不清楚陈冬、王蕾接受的胚胎是怎么移植的。如果确实使用了他人的胚胎,那医院没有及时如实告知他们自己的胚胎培养不良,也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使用其他胚胎,严重违反了相关标准要求以及当事人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王岳说。
除了一定赔偿
医院还应接受行政处罚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提出追查自己的胚胎去向及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均被医院告知查不到。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丛亚丽认为,“查不到”的说法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种是确实当初管理混乱,如今医院确实没办法追查这两方面信息;另一种原因则涉及伦理困境。“正常的胚胎捐赠活动中会遵照双盲原则,捐赠方不知道胚胎移植给谁了,受赠方不知道是谁捐赠的。”丛亚丽说,像陈冬、王蕾这种特殊情况,即便医院知道孩子生物学父母是谁,是不是应该让胚胎提供者和受体双方当事人知道,是不是应该告诉孩子,这还是学界讨论的伦理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
丛亚丽表示,陈冬、王蕾个人无法追查胚胎去向及孩子生物学父母,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去追查。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曾对陈冬解释,“把所有的储存罐都检查了,没有陈冬他们的胚胎,觉得他们的胚胎培养得不好(就没有用)。”
王岳认为这种解释不合理,医护人员应该遵循“有利于患者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而不是11年后出现意外情况才告知。
王岳表示,医院没有按照规范保存胚胎、无法提供有效溯源的病历记录、不能证明胚胎准确性,除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还应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应给予涉事医院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专家观点
建议拓宽医疗事故罪范围
王岳认为,“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以及之前的“错换人生28年案”,因为医院一方的疏忽造成了严重后果,立法机关应通过这些特殊案例增加相应的新罪名,更好地震慑过错方,避免出现此类过错。
“现有的医疗事故罪,只针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错换人生28年案’和‘错放胚胎事件’都不能构成这一罪名。”王岳表示,此类严重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或致残,但是对家庭的损伤同样巨大,应该有法可依地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可以对细节进行追查。
王岳和丛亚丽均表示,本次事件中的孩子与陈冬、王蕾都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同等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合法权益。
21日,王蕾表示,事件被报道后医院约见了陈冬,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他们对孩子的感情不会改变。“孩子被教育得非常好,只不过我们最初是想要自己的孩子,不是通过别人捐赠胚胎的方式。突然发现被医院搞错了,陈冬可能一时接受不了。”王蕾说,他们会一如既往对待孩子,陈冬早早就给孩子买了房,事到如今也没打算收回房子。
21日下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事再次联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安徽省卫健委,但相关电话无人接听。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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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的一座停车场,停放着数百辆新能源车。平常,除了偶有私家车出入,这里一片死寂,仿佛是新能源车的“墓场”。
橙色和白色新能源车身上,印刷“拉货就找货拉拉”“快狗打车”等标语。时代周报记者拉开一辆汽车,灰尘扑面而来。车内,黑色方向盘套着略微变色的保护套。后视镜挂着一串“保平安”的装饰品,空调扇叶夹着的手机支架也被主人一并弃置。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这些新能源汽车已经停放在这里3年了,它们都属于中海龙(深圳)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中海龙运输”)。”王强(化名)是中海龙运输的员工,他和时代周报记者一同走进停车场,不时要绕过大小各异的水坑和杂草丛。
因为动力电池出了问题,这些新能源汽车不得不“被迫”停在这里。这一直困扰着中海龙运输,背后则牵涉一家市值超300亿元的上市公司鹏辉能源(300438)(300438.SZ)。
该拿这些新能源车怎么办?在深圳的一处简易办公楼内,时代周报记者见到了中海龙运输的负责人孙祥(化名)。孙祥用东北腔的普通话向记者讲述了事件全过程。
动力电池衰减严重
中海龙运输方面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旗下560辆东风牌EQ5027XXYTBEV新能源汽车(下称“东风牌5027汽车”)因动力电池衰减严重,半数以上被迫长期停放在停车场。
孙祥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2017年底开始运营的东风牌5027汽车,是一款充电快、电量大的定制车型,所搭载的动力电池由鹏辉能源提供。中海龙运输希望满足租车司机们的需求,进一步打开市场。让孙祥没想到的是,这批汽车很快出现各种问题。
“别的车2个小时就充满电,这车要4、5个小时。”孙祥回忆说,使用第一年,东风牌5027汽车的电池与续航就衰减得特别厉害。最初续航可达300公里。但是第一年,就有用户开始反映续航里程从300公里一路下降至260-270公里。”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容量大小决定了动力电池能存储多少电量。通常来说,容量越大,存储电量越多,可行驶路程也就越长。但动力电池无一例外存在衰减的现象,正常情况下,动力电池容量衰减超过20%就需要更换。
电池问题频繁出现。2018年3月21日,东风牌5027汽车开始第一次全面整改维修。孙祥介绍,动力电池供应方鹏辉能源至今未能解决电池相关问题。电池衰减太快、续航里程急速下降,560辆东风牌5027汽车被租户逐渐退回,不得不闲置。
中海龙运输提供的车辆监控平台故障数据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8日,东风牌5027汽车共出现8996次故障,其中“SOC低报警(电量不足)”出现6600次。对此,孙祥十分无奈,如今这批东风牌5027的电池衰减已快达到70%,搭配的动力电池容量只剩30%左右。
时代周报记者就鹏辉电池、东风牌5027汽车等问题联系鹏辉能源董秘办并提交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牵涉多方的新能源定制车型
东风牌5027汽车是一款定制车型。
时代周报记者从中海龙运输方面获取的《车型开发合作协议》显示,东风牌5027汽车是由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下称“东风特汽”)与中海龙(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龙新能源”)合作开发。
2017年10月,中海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海龙能源”,现已更名为“广州金海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鹏辉能源”)签署关于动力电池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0万元,鹏辉能源对质量负责,质保期为5年或20万公里。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署补充合同,动力电池采购数量为600套,合同总金额变更为4793.985万元。
天眼查显示,中海龙能源与中海龙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罗康英,中海龙能源持有中海龙新能源100%股权。鹏辉能源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一次电池(锂铁电池、锂锰电池等)、镍氢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图片来源:天眼查
最终购买方中海龙运输深度参与东风牌5027汽车的设计制造。“我们提诉求,按照前后的空间人员布置,让它(鹏辉能源)来设计能装多少度电,就是现在的2b93串。”孙祥说。
中海龙运输是否与中海龙能源有关联关系?
对此,孙祥向时代周报记者予以否认,“没有关联,中海龙能源是销售方,我们从他们那里买车。”就上述问题,中海龙能源也向时代周报记者予以了否认。
天眼查显示,中海龙运输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黄桥祐,中海龙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罗康英,且两家公司的股权穿透并无关联。不过,时代周报记者发现,2017年8月8日,中海龙运输曾将名称从“深圳市神阳新能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海龙(深圳)运输有限公司”。
按孙祥所述,选择鹏辉能源的原因是因为对方表态可以在同样空间内实现更多电量。考虑对方既是上市公司又是广州企业,有问题也好沟通,鹏辉能源成为东风牌5027汽车的电池供应商。
电池采购谈妥了,定制车辆很快生产出来。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鹏辉能源向中海龙能源交付600套三元锂电池系统。随后,东风特汽通过两家子公司“广州特客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东风特客(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东风特客”)”分别将51台5027汽车和560台5027汽车销售给宇航快滴(广州)运输有限公司及中海龙运输。
这批车辆交付使用后,电池问题就开始频繁出现。
据中海龙运输提供的新能源车辆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数据记录,“SOC低报警”是最为常见的故障。但这可能是提醒车主及时充电。然而,“单体电池过压报警”、“车载储能装置类型过压报警”、“单体电池欠压报警”、“电池单体一致性差报警”、“绝缘报警”等一系列故障信号在不同的车辆上出现。
图片来源:中海龙运输提供的《平台电池故障明细》截图
在这份120页、多达8209次的故障信号中,其中一车辆的最高故障次数为46次,出现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间。其中,“单体电池过压报警”、“单体电池欠压报警”和“电池单体一致性差报警”为主要故障。
除了充电问题和电池衰减严重外,搭载鹏辉动力电池的东风牌5027汽车还曾发生起火事故。
中海龙运输向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东风牌5027汽车在东莞、广州、深圳等地都出现过起火事故,因起火造成的财产损失未达到30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未进行立案。由于动力电池着火涉及的调查复杂,目前火灾事故认定书仍未出具,中海龙运输方面保存着当时的起火车辆残骸。
“未付款”与“无售后”的死循环
2018年4月10日,中海龙运输向东风特客、东风特汽、中海龙能源、鹏辉能源发送《关于东风牌5027车辆鹏辉电池高频率故障告知函》,当中提到28台车辆存在电池质量问题。
2019年5月,中海龙运输向中海龙能源、鹏辉能源发送《关于东风牌5027鹏辉停止售后工作及2018年度损失的告知函》,当中提到“2019年5月我公司收到鹏辉能源《关于暂停售后期间电池保养相关事宜的告知函》,我公司的此批车辆为560辆于2019年5月没有电池厂家的售后服务”。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13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次庭审中,中海龙运输陈述有“150台电池无法使用”;第二次庭审中,中海龙运输陈述“装载涉案电池的560辆东风牌5027汽车,有300台左右的车辆在停运中,部分还在运营中”。
那么,在中海龙运输的新能源车电池在出现问题后,作为电池的生产商,鹏辉能源为何没有提供售后服务?
2019年,鹏辉能源将中海龙能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拖欠货款。上述判决书显示,鹏辉能源主张因中海龙能源拖欠货款,暂时停止免费的售后服务,收到货款后,愿意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一审法院判决中海龙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鹏辉(鹏辉能源)公司支付货款约2716.09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后中海龙能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动力电池的直接采购方中海龙能源未向鹏辉能源支付电池货款,导致鹏辉能源拒绝为最终客户中海龙运输提供售后服务。三方陷入“未付款”与“无售后”的死循环,最终导致数百辆新能源车也被迫闲置在停车场。
根据中海龙能源与鹏辉能源签订的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三批的付款方式,时间节点分别为采购合同生效时支付30%、确认收到全部车辆整车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65%、保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电池质保金5年后支付。
采购合同截图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中海龙能源未支付鹏辉能源货款,是否仅因为电池问题?
中海龙运输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以此希望证明各方自2018年4月开始,针对此批次东风牌5027车辆的质量问题多次协商,并确定2018年存在420万元的整改损失,中海龙运输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已明确表示有200台电池系统需要更换。其中,鹏辉能源销售总监李陈、售后总监郑高峰、销售助理夏磊等人均出现在聊天记录中。鹏辉能源在庭审中表示,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聊天背景不予认可,李陈、郑高峰因没有收回货款,已被辞退离职。
此外,为了理清钱款的流向,时代记者向相关当事人就货款支付情况进行了求证。孙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中海龙运输已将全款分两笔打给了东风特汽,东风特汽亦打给了中海龙能源结清了货款。中海龙能源相关人士也对这笔款项予以确认,但中海龙能源尚未将全部电池款支付给鹏辉能源,原因就是“鹏辉能源的电池问题”。
但鹏辉能源给出的说法却上演了一出“罗生门”,与上述各方有所出入。2022年11月21日,鹏辉能源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提及此案件时称,中海龙能源原股东李丹诉称中海龙新能源对中海龙能源负有4250万余元债务,以及前案中其他被告对中海龙能源负有债务,而中海龙能源怠于向各被告主张,导致中海龙能源无法向鹏辉清偿债务。
基于上述理由,鹏辉能源又将涉案各方告上了法庭,以行使代位权以便实现债权,要求各被告连带支付32957417.47元。该案于2022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决,驳回了鹏辉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访人透露,2018年纠纷发生后,鹏辉能源曾与中海龙能源拟定一份《和解协议》,双方就货款支付、故障费用等方面,作出了约定。
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但关于是否存在和解协议,鹏辉能源与中海龙能源又存在争议。
时代周报记者就《和解协议》、东风牌5027汽车电池问题等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联系了目前仍在鹏辉能源中任职的夏磊。
“我们就没有给它搞过什么和解协议。”夏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存在。对东风牌5027汽车电池问题,夏磊表示,“归根结底还是你(中海龙能源)款一直不给我,想让我一直给你做事,那不可能对吧?我们已多次提醒他,如果他们不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停止提供售后服务。”
无法检验的电池
“中海龙运输是最终客户,鹏辉能源应对最终用户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中海龙能源与鹏辉能源之间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说,“中海龙运输购买的是整车,可以先向东风特汽要求售后,而电池由鹏辉能源生产,东风特汽可与鹏辉能源一起为中海龙运输解决售后问题。”
中海龙运输也曾向法院申请鉴定鹏辉能源电池质量,但被法院拒绝。
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电动汽车是中海龙运输购买并使用的产品。在经过其他工艺手段对电池进行介入以及出厂时间超过三年后,也难以还原涉案电池的原始出厂状态,缺乏对涉案电池的出厂状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检验的客观可行性。
另外,法院还给出了一个3个月的检测时限规则。判决书中称:“中海龙运输公司申请电池鉴定的问题,《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均在检验规则中明确‘建议测试对象为3个月以内的新鲜样品’,涉案电池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由鹏辉能源向中海龙能源交付,已经超过上述2个标准要求的3个月时限要求,故在本案中缺乏客观条件按照《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对涉案电池进行检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中海龙运输申请鉴定不具有必要性,二审法院亦予以采纳。
但3个月的检测时限规则是否合理,仍需打上一个问号——是否电池厂商只需保证电池在交付3个月内不出问题,即可逃避责任?
图片来源:鹏辉能源官网
曹培杰认为,中海龙运输与鹏辉能源之间的纠纷在于电池衰减。据《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4-2015)》第5.2条标准循环寿命规定,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曹培杰说,“中海龙运输起诉鹏辉能源等相关方,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这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此外,法院的看法是基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5-2015)》等标准,中海龙运输认为案涉电池的循环寿命不符合GB/T31484-2015第5.2条的规定,应申请进行鉴定。”
至今,中海龙能源、鹏辉能源与中海龙运输之间“未付款”与“无售后”的死循环仍未能解开。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失败后,2023年1月16日鹏辉能源最新披露的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版本中,相关诉讼表述已消失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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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吴双建
2月28日,有媒体报道,特斯拉潮州事故有了新进展——事故鉴定报告已经给到潮州警方。
2022年11月5日,广东潮州一辆特斯拉疑似失控高速行驶2公里多,接连撞上一辆摩托车、多辆自行车和一辆三轮车,造成2死3伤,一时引发舆论对特斯拉车辆安全性的担忧。
潮州特斯拉事故视频截图
鉴定结果已出,但承担鉴定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拒绝接受媒体采访,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公布结果。据了解,该机构是潮州警方选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
那么,鉴定结果会不会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会不会明确说明是司机操作问题还是特斯拉车辆本身存在缺陷?目前并不知情。
事发后司机、特斯拉各执一词
事故发生后,特斯拉官方当时称,后台数据显示:车辆电门被长期深度踩下,并一度保持100%;全程没有踩下刹车的动作;行驶期间驾驶员四次短暂按下P档按钮,又快速松开。
车主詹先生否认了自己酒驾和毒驾,并自称有30多年驾龄,在接受大河网采访时他还表示,事故发生时脚一直放在刹车板上,踏板是硬的,没有制动效果;未踩油门;按P档按钮后,车辆加速;一直在躲避行人。
双方都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责任。
现在,媒体采访司机方、特斯拉、警方、鉴定机构等,均对鉴定结果没有明确回复。
曾有鉴定机构表示“难鉴定”
回溯特斯拉出现的交通事故,不少车主在陷入刹车失灵“罗生门”后,选择寻找第三方鉴定机构,但也有车主担心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出“刹车失灵”的软件问题。
不少机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可以为车辆进行硬件方面的检测,但如果是软件或系统存在问题,以机构现有技术,不能保障检测出来。也有机构表示,如果车辆损毁严重,对硬件造成损坏,不能保证鉴定事故原因。
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在2022年11月14日称,对于偶发性事故不保证能检测出来。“就像手机死机了,重启一下,再去检测手机刚才为什么死机,不一定能测出来”。
那么,特斯拉潮州事故鉴定结果是什么结论,各方会不会承认鉴定结果,恐怕一时也难有定论,毕竟造成2死3伤的惨剧,责任重大。
有司机在刹车处装摄像头
梳理众多涉特斯拉的交通事故,各执一词的情况非常普遍,不止潮州这起。
2021年5月1日,广州市黄埔缘地中央广场停车场,一辆特斯拉汽车疑似刹车失灵,撞上水泥柱。车主称,车辆突然自动加速。特斯拉回应,“全程是驾驶员在操作”,在碰撞发生前,该事故车辆的制动踏板并没有被踩下的动作。
但记者发现,不少涉特斯拉车辆的疑似失控事故,是司机还是车辆问题,最终也没有官方的权威说法。
但在2020年8月发生的广受关注的温州“特斯拉失控事件”,法院判决书表明,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提供的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案涉车辆各机件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碰撞发生前5秒制动踏板均未被踩下。而车主陈俊(化名)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承认当时确实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7月22日,在中国台湾桃园中正北路,林志颖驾驶一辆白色特斯拉撞上隔离带起火。今年2月7日报道显示,林志颖仍在驾驶特斯拉品牌车辆,称“自己仍然在开一辆黑色的特斯拉,没有任何阴影,如果有阴影早卖了。”有网友认为,林志颖变相承认了是自己的责任。
特斯拉车辆屡屡陷入“刹车门”事件,给不少车主心里增添了阴影,一些车主纷纷给特斯拉刹车处装摄像头,借此规避己方责任。
有车主给特斯拉刹车处装摄像头
就在本月的17日,特斯拉又发生疑似失控事件。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2月17日下午,钱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浙江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路段时,小型汽车先后和前方两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该小型汽车内乘客陈某死亡、钱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在调查之中。
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表现疑似异常
关于潮州特斯拉事故,特斯拉此前明确表示,“最终事故鉴定结果需等待警方通告,一切以警方公布的信息为准”“鉴定结果出来了会第一时间同步”。那么,既然鉴定结果出来了,特斯拉为什么没有及时公布鉴定结果,回应媒体采访?是没拿到呢?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让人猜测。
而司机一方的表现同样有异。事故发生后,车主及其儿子,都很配合媒体采访,描述事发时的情景。而据红星新闻报道,车主家属自12月后不再更新微博,也不回复网友的提问。近日,事故司机的儿子则在红星资本局表明身份和意图后,直接挂断了电话并关机。
不论如何,这样公众高度关注的案子,不管双方对鉴定持有什么样的意见,对舆论来说,迫切希望知道结果。希望有关方面,能回应公众关切,让事件有个结果。
综合极目新闻、新京报、大河网、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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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说起兄弟之情,人们最常想起的便是这句话。但近期河南省郸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兄弟俩却是分属“不同阵营”。
2022年10月的一天,正在地里干活的路星(化名)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得知哥哥路亮(化名)在挖自家房子后墙的地基。路星赶到现场与哥哥发生争执,从言语冲突升级到互相推搡,最终演变为拳脚相加,混乱中路亮的左手被路星随手拿起的农用三齿耙打中。经司法鉴定,路亮左手第二掌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二级。
1月3日,公安机关以路星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到案后,路星主动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并缴纳了10万元的赔偿保证金,但路亮不接受和解。审查完卷宗,我的疑问随之而来:路亮作为路星的亲哥哥,为何态度如此坚决?这起案件背后是否还有其他矛盾存在?
围绕以上疑问,我与检察官助理来到了他们兄弟生活的村庄,向村支书及村民了解情况,知道了事情的原委。
检察官和办案组成员到被害人家中倾听诉求,努力促成案件和解。
路星和路亮是亲兄弟,两家宅基地一南一北紧挨着,路星家在南,路亮家在北。2022年年初,路星在翻盖新房时,直接将房盖到了宅基地的边缘,紧挨着路亮家。路亮认为弟弟盖房应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留出50至70厘米的距离,用于“滴水”。兄弟二人遂因此产生了矛盾。
房子盖好后,路星为了方便自己出行,在自家门口的道路上垫土,形成了一个小坡。这个小坡方便了自己却给哥哥路亮带来了二次烦扰:既影响了路亮家车辆通行,还影响了道路排水。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发生过多次争吵。村干部和路家亲戚多次调解也未果,后引发了本案。
了解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矛盾后,我确信了内心的想法:本次事件看似是一时冲动所致,实则是长久以来的矛盾累积造成的,只有从根源上消弭矛盾,才能重建和谐,绝不可一诉了之。
因犯罪嫌疑人和解意愿明确,于是我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进行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预估该案刑事和解可能性。
1月19日下午,我和办案组成员再次来到案发村庄,准备在现场进行“面对面”调解。当天,我们邀请了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熟悉路氏兄弟家庭情况的基层组织代表以及兄弟二人的长辈参加调解。
调解会上,经过我们的释法说理和现场人员的劝说调和,路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向哥哥道歉,但哥哥情绪较为激动,不愿和弟弟沟通和解,“检察官,我不要路星的赔偿,也不和他和解,你们也不用费心思了。”
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于是,我们适时调整方案,以“背靠背”的方式分别给两兄弟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释法说理。我们告知路星:是他有错在先,他向哥哥赔礼道歉是应该的,但更重要的是要见到行动,应拆除路亮家门口的围墙地基,平整门口道路。同时,我们也与路亮进行了沟通,从三个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一是从骨肉亲情上动之以情,难道他希望看到亲弟弟在临近年关时被收监吗;二是从法律政策上晓之以理,告知其对此类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三是从实质性化解矛盾上触及内心,告诉他检察机关可以就案办案,一诉了之,但他们兄弟间的矛盾仍然还存在,心结还是无法解开。
最终,在现场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兄弟二人达成和解,握手言和。2月3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路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现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这起亲兄弟间一连串的家庭纠纷圆满化解。
“故意伤害案的当事人,往往是乡邻、亲戚或者朋友,原本可以和睦相处、友爱互助,却因琐事恶言相向、拳脚相加,一方遭受皮肉之苦,一方落得刑事处罚,可谓两败俱伤。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矛盾、消除戾气,做有情怀、有温度的司法人。”这是我办理该案的最大感触。
(口述人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作者:赵卫强 刘立新 危小禁 薛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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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总台记者任梦岩贾宜超)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一车主欠3元停车费收到催缴短信,称“已针对部分欠缴车辆开展起诉追缴工作,法院已立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您会额外承担诉讼费、利息等费用”。此前这家公司还在公众号里公布了部分欠费车辆号牌。
欠费3元要被起诉?这家公司回应称,他们此前曾起诉过欠费金额较高的车主,发出短信也是希望车主尽早补缴停车费,虽然他们有起诉的权利,但并不会为3元钱去占用司法资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表示,此前受理了十二起这家公司的案件,金额多是几百元,其中九起在法院联络后,车主就主动补缴了费用,另外三起进行了判决。法院方面有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但如果真因为3元钱坚持起诉,也不会拒绝立案。
发送短信的,是停车场运营方宜宾智云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陈军君告诉记者,他们在宜宾市运营2000多个停车位,由于开展智慧停车服务并没有物理阻隔或专职停车管理员,全靠车主自觉缴费,欠停车费后多次提醒仍不缴纳的是极少数。陈军君说:“不缴费的数量并不多,这个应该说是微量的,我们地下装了地磁,无人值守了。我们会有打单员,比如车停进来之后,打单员会收到提示,他会到泊位上来打小票,放在他的挡风玻璃上,这样他扫二维码可以缴费。很多人还没有适应这个模式,所以就会产生怎么没有人收费,没人收费他就走了。路口都放有收费公示牌,都是按照发改委的文件正常来收费的。”
叙州区起诉案例(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陈军君向记者表示,因为智慧停车场无法强制使用物理手段拒绝欠费车辆驶离,即便已经欠费也能再次来这里停车,很多人在多次通知后仍没有补缴,他们才出此下策,用发短信和曝光车牌号的手段追缴费用。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欠3元的情况,是绝对不会去起诉的。陈军君说:“这次事件应该是个误解,因为目前我们起诉的是金额比较高的,对于3元的并没有起诉过,我们都会有提醒,不会上来直接起诉,成本很高的。”
智慧停车特别提醒(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至于短信内容“已针对部分欠缴车辆开展起诉追缴工作,法院已立案。”陈军君强调,他们此前针对金额较高、拖欠比较久的车主通过法院进行了起诉,并非一定要起诉收到短信的人。
短信截图(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江涛向记者确认了这一情况,这家公司在当地起诉了十二位欠费车主,金额在几百元不等,有九位车主在收到传票或被法官通知后就补齐了费用,只有三起案件最终进行了判决。何江涛介绍:“他们这家公司向我们法院起诉的总共有十二件,十二件最低金额都是400多(元),多的是900多(元)。有三件判决的。其他的都是法官在送达传票的时候或电话里面和对方沟通。虽然他有一点怨言,但还是觉得我们说的有道理,就去履行了,然后这家公司就撤诉了。”
在公众号上公示的欠费车辆(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何江涛向记者解释,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以后都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权利,法律也没有标定起诉金额的下限,如果真有3元欠费长期不还,走到起诉这一步,法庭也会立案。但当地还有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极少能有为3元钱进行起诉的情况出现。何江涛说:“他既然有这个权利,万一哪一天他要行使,其实现在至少宜宾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比较成熟了,我们有窗口部门会引导他到律师调解室,就是法院有不同律所的律师,律师是公益性的,律师站的角度和法官不一样,他会通过他的生活经历、法律知识促成双方和解,这是第一个机制。第二个机制是我们可以在利用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的时候和当事人沟通。另外我们前面有少量的三件判例已经生效了,生效的判例有公示效应,也就是说同类型的一模一样的,法院就会这样判,你衡量一下。”
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如果产生欠费应该尽快缴清。如若被起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征信造成不良影响,也将对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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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年轻女子当街打三轮车女司机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事发在山东省临沂市,网传事情起因是年轻女子坐三轮车不慎将手机遗落,车主表示愿意归还。两人谈好送回手机后年轻女子支付60元辛苦费,可车主送到后年轻女子反悔,只愿意支付20元,两人因价格没谈拢大打出手。
在爆料视频中,一位目击者称:“她(年轻女子)手机落在三轮车里,人家送过来,可能送来要点钱,她不愿意给,然后把三轮车大姨给打了。”
▲年轻女子揪住女司机头发。
这段网传视频显示,年轻女子手指着三轮车女司机大喊:“还要60(块),我10块都不给你!”三轮车女司机表示:“我把手机拾了,我又给你送回去。”年轻女子咆哮:“你这么听我的呢,我是你娘还是……”随后上前抓住女司机头发,然后用脚猛踹,引发路人围观,现场有穿白衣服的年轻小伙上前打抱不平。随后年轻女子被警方带走。
▲年轻女子用脚踹。
3月1日下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致电负责本案调查的山东省临沂市沂州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记者:“现在案件仍在处理当中。”当记者询问是否会发布案情通报时,该民警表示:“暂时没有,现在还没处理完。”
年轻女子殴打女司机的原因是否和捡手机的60元辛苦费有关?该民警回应:“这个暂时不方便透露。”同时他还表示案情的更多细节要等处理完之后才会对外公布。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文
编辑:邹渝
责编:李洋 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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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家属方获悉,安徽“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已初步达成和解。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不少网友表示疑惑:试管婴儿手术流程是如何规定和操作的,为何会出现此类错误?医院出现此类错误,赔偿之外是否还会在其他方面被追责?医院为何“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丛亚丽接受封面新闻采访,针对事件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呼吁增加立法拓宽医疗事故罪范围,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涉事医院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摄
试管婴儿相关法规尚不完善
医院操作严重违反规范和伦理要求
王岳介绍,目前相关的流程规范细则比较少,且内容宽泛。但在试管婴儿胚胎移植过程中,一般有一套操作流程。比如,医用器材要求是单人单管单器皿;取卵、精液优化处理、胚胎培养、胚胎冷冻和解冻等全流程,必须双人共同核对、共同签字;信息核对时,采取人工双核对,或者芯片标签扫码核对,以保障信息唯一性、准确性。
“2011年我国正处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发展的初期,确实存在管理制度混乱、违规开展此类技术实践的情况,流程和监管都没有太规范。”王岳介绍,长期一段时间,此类医疗实践相关法规仅有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13年、2019年,国家原卫生部和现在的国家卫健委,先后补充出台了相关规定,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风险。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草案)》的修订,相关法规正在完善。一审判决书显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涉案事件中,诊疗过程、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出现了胚胎冻存标签重复、胚胎解冻登记信息不全、未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
“现在不清楚陈冬、王蕾(均为化名)接受的胚胎是怎么移植的。如果确实使用了他人的胚胎,那医院没有及时如实告知胚胎培养不良,也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使用其他胚胎,就严重违反了相关标准要求以及当事人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
涉事医院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摄
追查胚胎去向存在伦理争议
医院除赔偿外还应受处罚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提出追查自己的胚胎去向及孩子的生物学父母,被医院告知查不到。
丛亚丽认为,“查不到”的说法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种是确实当初管理混乱,10多年之后的今天医院确实没办法追查这两方面信息;另一种原因,可能是涉及伦理困境。
“比如正常的胚胎捐赠活动中,会遵照双盲原则,捐赠方不知道胚胎移植给谁了,受赠方不知道是谁捐赠的。”丛亚丽介绍,陈冬、王蕾这种特殊情况,即便医院知道孩子生物学父母是谁,是不是应该让胚胎提供者和受体双方当事人知道,是不是该告诉孩子,还是学界讨论的伦理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
丛亚丽表示,陈冬、王蕾个人无法追查胚胎去向及孩子生物学父母,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去追查。
医院曾对陈冬解释称,把所有的储存罐都检查了,没有陈冬的胚胎,觉得陈冬的胚胎培养得不好(就没有用)。
王岳认为该解释不合理,医护人员应该遵循“有利于患者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而不是十年后出现意外情况才告知。
王岳表示,医院没有按照规范保存胚胎、无法提供有效溯源的病历记录、不能证明胚胎准确性,除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还应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应给予涉事医院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当事人与医院初步达成和解
专家呼吁增加立法,拓宽医疗事故罪范围
王岳认为,“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以及之前的“错换人生28年案”,因为医院一方的疏忽造成了严重后果,他呼吁立法机关通过这些特殊案例增加相应的新罪名,更好的震慑过错方,避免出现此类过错。
“现有的医疗事故罪,只针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错换人生28年事件和这次的事件,都不能构成这一罪名。”王岳认为,此类严重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或致残,但是对家庭的损伤同样巨大,应该有法可依地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细节的追查。
王岳和丛亚丽均表示,本次事件中的孩子与陈冬、王蕾都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同等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陈冬、王蕾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21日,王蕾表示事件被报道后医院约见了陈冬,已初步达成协议,两人对孩子的感情不会改变。
“孩子被教育得非常好,只不过我们最初是想要自己的孩子,不是通过别人捐赠胚胎的方式,突然发现被医院搞错了,陈冬可能一时接受不了。”王蕾表示,两人会一如既往对待孩子,陈冬早早给孩子买了房子,事到如今也没打算收回这个房子。
21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安徽省卫健委电话,电话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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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陈冬(化名)与前妻王蕾(化名)因婚后不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通过试管婴儿手术生下儿子小轩(化名),8年后,意外发现小轩与他俩并无血缘关系。他们提起诉讼后,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64万元。面对陈冬“想查清孩子亲生父母以及他们的胚胎去了哪里”的诉求,该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魏某称无法查清,并劝陈冬“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是否亲生”。
2月21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家属方获悉,“试管婴儿放错胚胎”事件已初步达成和解。但此事仍然引发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表示疑惑:试管婴儿手术流程应该有严格规定,为何会出现此类错误?医院出现此类错误,赔偿之外是否还会被追责?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教授丛亚丽针对其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医院当年操作
严重违反规范和伦理要求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目前试管婴儿手术的流程规范细则比较少,且内容宽泛。但在胚胎移植过程中,有一套严格操作流程。医用器材要求单人单管单器皿;取卵、精液优化处理、胚胎培养、胚胎冷冻和解冻等全流程,必须双人共同核对、共同签字;信息核对时,采取人工双核对,或者芯片标签扫码核对,以保障信息唯一性、准确性。
“2011年我国正处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发展的初期,确实存在管理制度混乱、违规开展此类技术实践的情况,流程和监管都不是很规范。”王岳表示,很长一段时间内,此类医疗实践相关法规仅有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13年、2019年,原卫生部和国家卫健委先后补充出台了相关规定,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风险。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草案)》的修订,相关法规正在完善。
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该事件中,诊疗过程、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出现了胚胎冻存标签重复、胚胎解冻登记信息不全、未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现在不清楚陈冬、王蕾接受的胚胎是怎么移植的。如果确实使用了他人的胚胎,那医院没有及时如实告知他们自己的胚胎培养不良,也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使用其他胚胎,严重违反了相关标准要求以及当事人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王岳说。
除了一定赔偿
医院还应接受行政处罚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提出追查自己的胚胎去向及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均被医院告知查不到。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丛亚丽认为,“查不到”的说法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种是确实当初管理混乱,如今医院确实没办法追查这两方面信息;另一种原因则涉及伦理困境。“正常的胚胎捐赠活动中会遵照双盲原则,捐赠方不知道胚胎移植给谁了,受赠方不知道是谁捐赠的。”丛亚丽说,像陈冬、王蕾这种特殊情况,即便医院知道孩子生物学父母是谁,是不是应该让胚胎提供者和受体双方当事人知道,是不是应该告诉孩子,这还是学界讨论的伦理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
丛亚丽表示,陈冬、王蕾个人无法追查胚胎去向及孩子生物学父母,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去追查。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曾对陈冬解释,“把所有的储存罐都检查了,没有陈冬他们的胚胎,觉得他们的胚胎培养得不好(就没有用)。”
王岳认为这种解释不合理,医护人员应该遵循“有利于患者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而不是11年后出现意外情况才告知。
王岳表示,医院没有按照规范保存胚胎、无法提供有效溯源的病历记录、不能证明胚胎准确性,除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还应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应给予涉事医院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专家观点
建议拓宽医疗事故罪范围
王岳认为,“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以及之前的“错换人生28年案”,因为医院一方的疏忽造成了严重后果,立法机关应通过这些特殊案例增加相应的新罪名,更好地震慑过错方,避免出现此类过错。
“现有的医疗事故罪,只针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错换人生28年案’和‘错放胚胎事件’都不能构成这一罪名。”王岳表示,此类严重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或致残,但是对家庭的损伤同样巨大,应该有法可依地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可以对细节进行追查。
王岳和丛亚丽均表示,本次事件中的孩子与陈冬、王蕾都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同等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合法权益。
21日,王蕾表示,事件被报道后医院约见了陈冬,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他们对孩子的感情不会改变。“孩子被教育得非常好,只不过我们最初是想要自己的孩子,不是通过别人捐赠胚胎的方式。突然发现被医院搞错了,陈冬可能一时接受不了。”王蕾说,他们会一如既往对待孩子,陈冬早早就给孩子买了房,事到如今也没打算收回房子。
21日下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事再次联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安徽省卫健委,但相关电话无人接听。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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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的一座停车场,停放着数百辆新能源车。平常,除了偶有私家车出入,这里一片死寂,仿佛是新能源车的“墓场”。
橙色和白色新能源车身上,印刷“拉货就找货拉拉”“快狗打车”等标语。时代周报记者拉开一辆汽车,灰尘扑面而来。车内,黑色方向盘套着略微变色的保护套。后视镜挂着一串“保平安”的装饰品,空调扇叶夹着的手机支架也被主人一并弃置。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这些新能源汽车已经停放在这里3年了,它们都属于中海龙(深圳)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中海龙运输”)。”王强(化名)是中海龙运输的员工,他和时代周报记者一同走进停车场,不时要绕过大小各异的水坑和杂草丛。
因为动力电池出了问题,这些新能源汽车不得不“被迫”停在这里。这一直困扰着中海龙运输,背后则牵涉一家市值超300亿元的上市公司鹏辉能源(300438)(300438.SZ)。
该拿这些新能源车怎么办?在深圳的一处简易办公楼内,时代周报记者见到了中海龙运输的负责人孙祥(化名)。孙祥用东北腔的普通话向记者讲述了事件全过程。
动力电池衰减严重
中海龙运输方面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旗下560辆东风牌EQ5027XXYTBEV新能源汽车(下称“东风牌5027汽车”)因动力电池衰减严重,半数以上被迫长期停放在停车场。
孙祥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2017年底开始运营的东风牌5027汽车,是一款充电快、电量大的定制车型,所搭载的动力电池由鹏辉能源提供。中海龙运输希望满足租车司机们的需求,进一步打开市场。让孙祥没想到的是,这批汽车很快出现各种问题。
“别的车2个小时就充满电,这车要4、5个小时。”孙祥回忆说,使用第一年,东风牌5027汽车的电池与续航就衰减得特别厉害。最初续航可达300公里。但是第一年,就有用户开始反映续航里程从300公里一路下降至260-270公里。”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容量大小决定了动力电池能存储多少电量。通常来说,容量越大,存储电量越多,可行驶路程也就越长。但动力电池无一例外存在衰减的现象,正常情况下,动力电池容量衰减超过20%就需要更换。
电池问题频繁出现。2018年3月21日,东风牌5027汽车开始第一次全面整改维修。孙祥介绍,动力电池供应方鹏辉能源至今未能解决电池相关问题。电池衰减太快、续航里程急速下降,560辆东风牌5027汽车被租户逐渐退回,不得不闲置。
中海龙运输提供的车辆监控平台故障数据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8日,东风牌5027汽车共出现8996次故障,其中“SOC低报警(电量不足)”出现6600次。对此,孙祥十分无奈,如今这批东风牌5027的电池衰减已快达到70%,搭配的动力电池容量只剩30%左右。
时代周报记者就鹏辉电池、东风牌5027汽车等问题联系鹏辉能源董秘办并提交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牵涉多方的新能源定制车型
东风牌5027汽车是一款定制车型。
时代周报记者从中海龙运输方面获取的《车型开发合作协议》显示,东风牌5027汽车是由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下称“东风特汽”)与中海龙(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龙新能源”)合作开发。
2017年10月,中海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海龙能源”,现已更名为“广州金海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鹏辉能源”)签署关于动力电池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0万元,鹏辉能源对质量负责,质保期为5年或20万公里。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署补充合同,动力电池采购数量为600套,合同总金额变更为4793.985万元。
天眼查显示,中海龙能源与中海龙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罗康英,中海龙能源持有中海龙新能源100%股权。鹏辉能源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一次电池(锂铁电池、锂锰电池等)、镍氢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图片来源:天眼查
最终购买方中海龙运输深度参与东风牌5027汽车的设计制造。“我们提诉求,按照前后的空间人员布置,让它(鹏辉能源)来设计能装多少度电,就是现在的2b93串。”孙祥说。
中海龙运输是否与中海龙能源有关联关系?
对此,孙祥向时代周报记者予以否认,“没有关联,中海龙能源是销售方,我们从他们那里买车。”就上述问题,中海龙能源也向时代周报记者予以了否认。
天眼查显示,中海龙运输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黄桥祐,中海龙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罗康英,且两家公司的股权穿透并无关联。不过,时代周报记者发现,2017年8月8日,中海龙运输曾将名称从“深圳市神阳新能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海龙(深圳)运输有限公司”。
按孙祥所述,选择鹏辉能源的原因是因为对方表态可以在同样空间内实现更多电量。考虑对方既是上市公司又是广州企业,有问题也好沟通,鹏辉能源成为东风牌5027汽车的电池供应商。
电池采购谈妥了,定制车辆很快生产出来。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鹏辉能源向中海龙能源交付600套三元锂电池系统。随后,东风特汽通过两家子公司“广州特客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东风特客(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东风特客”)”分别将51台5027汽车和560台5027汽车销售给宇航快滴(广州)运输有限公司及中海龙运输。
这批车辆交付使用后,电池问题就开始频繁出现。
据中海龙运输提供的新能源车辆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数据记录,“SOC低报警”是最为常见的故障。但这可能是提醒车主及时充电。然而,“单体电池过压报警”、“车载储能装置类型过压报警”、“单体电池欠压报警”、“电池单体一致性差报警”、“绝缘报警”等一系列故障信号在不同的车辆上出现。
图片来源:中海龙运输提供的《平台电池故障明细》截图
在这份120页、多达8209次的故障信号中,其中一车辆的最高故障次数为46次,出现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间。其中,“单体电池过压报警”、“单体电池欠压报警”和“电池单体一致性差报警”为主要故障。
除了充电问题和电池衰减严重外,搭载鹏辉动力电池的东风牌5027汽车还曾发生起火事故。
中海龙运输向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东风牌5027汽车在东莞、广州、深圳等地都出现过起火事故,因起火造成的财产损失未达到30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未进行立案。由于动力电池着火涉及的调查复杂,目前火灾事故认定书仍未出具,中海龙运输方面保存着当时的起火车辆残骸。
“未付款”与“无售后”的死循环
2018年4月10日,中海龙运输向东风特客、东风特汽、中海龙能源、鹏辉能源发送《关于东风牌5027车辆鹏辉电池高频率故障告知函》,当中提到28台车辆存在电池质量问题。
2019年5月,中海龙运输向中海龙能源、鹏辉能源发送《关于东风牌5027鹏辉停止售后工作及2018年度损失的告知函》,当中提到“2019年5月我公司收到鹏辉能源《关于暂停售后期间电池保养相关事宜的告知函》,我公司的此批车辆为560辆于2019年5月没有电池厂家的售后服务”。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13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次庭审中,中海龙运输陈述有“150台电池无法使用”;第二次庭审中,中海龙运输陈述“装载涉案电池的560辆东风牌5027汽车,有300台左右的车辆在停运中,部分还在运营中”。
那么,在中海龙运输的新能源车电池在出现问题后,作为电池的生产商,鹏辉能源为何没有提供售后服务?
2019年,鹏辉能源将中海龙能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拖欠货款。上述判决书显示,鹏辉能源主张因中海龙能源拖欠货款,暂时停止免费的售后服务,收到货款后,愿意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一审法院判决中海龙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鹏辉(鹏辉能源)公司支付货款约2716.09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后中海龙能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动力电池的直接采购方中海龙能源未向鹏辉能源支付电池货款,导致鹏辉能源拒绝为最终客户中海龙运输提供售后服务。三方陷入“未付款”与“无售后”的死循环,最终导致数百辆新能源车也被迫闲置在停车场。
根据中海龙能源与鹏辉能源签订的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三批的付款方式,时间节点分别为采购合同生效时支付30%、确认收到全部车辆整车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65%、保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电池质保金5年后支付。
采购合同截图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中海龙能源未支付鹏辉能源货款,是否仅因为电池问题?
中海龙运输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以此希望证明各方自2018年4月开始,针对此批次东风牌5027车辆的质量问题多次协商,并确定2018年存在420万元的整改损失,中海龙运输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已明确表示有200台电池系统需要更换。其中,鹏辉能源销售总监李陈、售后总监郑高峰、销售助理夏磊等人均出现在聊天记录中。鹏辉能源在庭审中表示,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聊天背景不予认可,李陈、郑高峰因没有收回货款,已被辞退离职。
此外,为了理清钱款的流向,时代记者向相关当事人就货款支付情况进行了求证。孙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中海龙运输已将全款分两笔打给了东风特汽,东风特汽亦打给了中海龙能源结清了货款。中海龙能源相关人士也对这笔款项予以确认,但中海龙能源尚未将全部电池款支付给鹏辉能源,原因就是“鹏辉能源的电池问题”。
但鹏辉能源给出的说法却上演了一出“罗生门”,与上述各方有所出入。2022年11月21日,鹏辉能源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提及此案件时称,中海龙能源原股东李丹诉称中海龙新能源对中海龙能源负有4250万余元债务,以及前案中其他被告对中海龙能源负有债务,而中海龙能源怠于向各被告主张,导致中海龙能源无法向鹏辉清偿债务。
基于上述理由,鹏辉能源又将涉案各方告上了法庭,以行使代位权以便实现债权,要求各被告连带支付32957417.47元。该案于2022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决,驳回了鹏辉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访人透露,2018年纠纷发生后,鹏辉能源曾与中海龙能源拟定一份《和解协议》,双方就货款支付、故障费用等方面,作出了约定。
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但关于是否存在和解协议,鹏辉能源与中海龙能源又存在争议。
时代周报记者就《和解协议》、东风牌5027汽车电池问题等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联系了目前仍在鹏辉能源中任职的夏磊。
“我们就没有给它搞过什么和解协议。”夏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存在。对东风牌5027汽车电池问题,夏磊表示,“归根结底还是你(中海龙能源)款一直不给我,想让我一直给你做事,那不可能对吧?我们已多次提醒他,如果他们不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停止提供售后服务。”
无法检验的电池
“中海龙运输是最终客户,鹏辉能源应对最终用户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中海龙能源与鹏辉能源之间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说,“中海龙运输购买的是整车,可以先向东风特汽要求售后,而电池由鹏辉能源生产,东风特汽可与鹏辉能源一起为中海龙运输解决售后问题。”
中海龙运输也曾向法院申请鉴定鹏辉能源电池质量,但被法院拒绝。
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电动汽车是中海龙运输购买并使用的产品。在经过其他工艺手段对电池进行介入以及出厂时间超过三年后,也难以还原涉案电池的原始出厂状态,缺乏对涉案电池的出厂状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检验的客观可行性。
另外,法院还给出了一个3个月的检测时限规则。判决书中称:“中海龙运输公司申请电池鉴定的问题,《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均在检验规则中明确‘建议测试对象为3个月以内的新鲜样品’,涉案电池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由鹏辉能源向中海龙能源交付,已经超过上述2个标准要求的3个月时限要求,故在本案中缺乏客观条件按照《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对涉案电池进行检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中海龙运输申请鉴定不具有必要性,二审法院亦予以采纳。
但3个月的检测时限规则是否合理,仍需打上一个问号——是否电池厂商只需保证电池在交付3个月内不出问题,即可逃避责任?
图片来源:鹏辉能源官网
曹培杰认为,中海龙运输与鹏辉能源之间的纠纷在于电池衰减。据《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4-2015)》第5.2条标准循环寿命规定,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曹培杰说,“中海龙运输起诉鹏辉能源等相关方,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这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此外,法院的看法是基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5-2015)》等标准,中海龙运输认为案涉电池的循环寿命不符合GB/T31484-2015第5.2条的规定,应申请进行鉴定。”
至今,中海龙能源、鹏辉能源与中海龙运输之间“未付款”与“无售后”的死循环仍未能解开。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失败后,2023年1月16日鹏辉能源最新披露的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版本中,相关诉讼表述已消失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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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吴双建
2月28日,有媒体报道,特斯拉潮州事故有了新进展——事故鉴定报告已经给到潮州警方。
2022年11月5日,广东潮州一辆特斯拉疑似失控高速行驶2公里多,接连撞上一辆摩托车、多辆自行车和一辆三轮车,造成2死3伤,一时引发舆论对特斯拉车辆安全性的担忧。
潮州特斯拉事故视频截图
鉴定结果已出,但承担鉴定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拒绝接受媒体采访,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公布结果。据了解,该机构是潮州警方选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
那么,鉴定结果会不会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会不会明确说明是司机操作问题还是特斯拉车辆本身存在缺陷?目前并不知情。
事发后司机、特斯拉各执一词
事故发生后,特斯拉官方当时称,后台数据显示:车辆电门被长期深度踩下,并一度保持100%;全程没有踩下刹车的动作;行驶期间驾驶员四次短暂按下P档按钮,又快速松开。
车主詹先生否认了自己酒驾和毒驾,并自称有30多年驾龄,在接受大河网采访时他还表示,事故发生时脚一直放在刹车板上,踏板是硬的,没有制动效果;未踩油门;按P档按钮后,车辆加速;一直在躲避行人。
双方都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责任。
现在,媒体采访司机方、特斯拉、警方、鉴定机构等,均对鉴定结果没有明确回复。
曾有鉴定机构表示“难鉴定”
回溯特斯拉出现的交通事故,不少车主在陷入刹车失灵“罗生门”后,选择寻找第三方鉴定机构,但也有车主担心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出“刹车失灵”的软件问题。
不少机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可以为车辆进行硬件方面的检测,但如果是软件或系统存在问题,以机构现有技术,不能保障检测出来。也有机构表示,如果车辆损毁严重,对硬件造成损坏,不能保证鉴定事故原因。
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在2022年11月14日称,对于偶发性事故不保证能检测出来。“就像手机死机了,重启一下,再去检测手机刚才为什么死机,不一定能测出来”。
那么,特斯拉潮州事故鉴定结果是什么结论,各方会不会承认鉴定结果,恐怕一时也难有定论,毕竟造成2死3伤的惨剧,责任重大。
有司机在刹车处装摄像头
梳理众多涉特斯拉的交通事故,各执一词的情况非常普遍,不止潮州这起。
2021年5月1日,广州市黄埔缘地中央广场停车场,一辆特斯拉汽车疑似刹车失灵,撞上水泥柱。车主称,车辆突然自动加速。特斯拉回应,“全程是驾驶员在操作”,在碰撞发生前,该事故车辆的制动踏板并没有被踩下的动作。
但记者发现,不少涉特斯拉车辆的疑似失控事故,是司机还是车辆问题,最终也没有官方的权威说法。
但在2020年8月发生的广受关注的温州“特斯拉失控事件”,法院判决书表明,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提供的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案涉车辆各机件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碰撞发生前5秒制动踏板均未被踩下。而车主陈俊(化名)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承认当时确实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7月22日,在中国台湾桃园中正北路,林志颖驾驶一辆白色特斯拉撞上隔离带起火。今年2月7日报道显示,林志颖仍在驾驶特斯拉品牌车辆,称“自己仍然在开一辆黑色的特斯拉,没有任何阴影,如果有阴影早卖了。”有网友认为,林志颖变相承认了是自己的责任。
特斯拉车辆屡屡陷入“刹车门”事件,给不少车主心里增添了阴影,一些车主纷纷给特斯拉刹车处装摄像头,借此规避己方责任。
有车主给特斯拉刹车处装摄像头
就在本月的17日,特斯拉又发生疑似失控事件。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2月17日下午,钱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浙江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路段时,小型汽车先后和前方两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该小型汽车内乘客陈某死亡、钱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在调查之中。
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表现疑似异常
关于潮州特斯拉事故,特斯拉此前明确表示,“最终事故鉴定结果需等待警方通告,一切以警方公布的信息为准”“鉴定结果出来了会第一时间同步”。那么,既然鉴定结果出来了,特斯拉为什么没有及时公布鉴定结果,回应媒体采访?是没拿到呢?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让人猜测。
而司机一方的表现同样有异。事故发生后,车主及其儿子,都很配合媒体采访,描述事发时的情景。而据红星新闻报道,车主家属自12月后不再更新微博,也不回复网友的提问。近日,事故司机的儿子则在红星资本局表明身份和意图后,直接挂断了电话并关机。
不论如何,这样公众高度关注的案子,不管双方对鉴定持有什么样的意见,对舆论来说,迫切希望知道结果。希望有关方面,能回应公众关切,让事件有个结果。
综合极目新闻、新京报、大河网、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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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总台记者任梦岩贾宜超)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一车主欠3元停车费收到催缴短信,称“已针对部分欠缴车辆开展起诉追缴工作,法院已立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您会额外承担诉讼费、利息等费用”。此前这家公司还在公众号里公布了部分欠费车辆号牌。
欠费3元要被起诉?这家公司回应称,他们此前曾起诉过欠费金额较高的车主,发出短信也是希望车主尽早补缴停车费,虽然他们有起诉的权利,但并不会为3元钱去占用司法资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表示,此前受理了十二起这家公司的案件,金额多是几百元,其中九起在法院联络后,车主就主动补缴了费用,另外三起进行了判决。法院方面有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但如果真因为3元钱坚持起诉,也不会拒绝立案。
发送短信的,是停车场运营方宜宾智云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陈军君告诉记者,他们在宜宾市运营2000多个停车位,由于开展智慧停车服务并没有物理阻隔或专职停车管理员,全靠车主自觉缴费,欠停车费后多次提醒仍不缴纳的是极少数。陈军君说:“不缴费的数量并不多,这个应该说是微量的,我们地下装了地磁,无人值守了。我们会有打单员,比如车停进来之后,打单员会收到提示,他会到泊位上来打小票,放在他的挡风玻璃上,这样他扫二维码可以缴费。很多人还没有适应这个模式,所以就会产生怎么没有人收费,没人收费他就走了。路口都放有收费公示牌,都是按照发改委的文件正常来收费的。”
叙州区起诉案例(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陈军君向记者表示,因为智慧停车场无法强制使用物理手段拒绝欠费车辆驶离,即便已经欠费也能再次来这里停车,很多人在多次通知后仍没有补缴,他们才出此下策,用发短信和曝光车牌号的手段追缴费用。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欠3元的情况,是绝对不会去起诉的。陈军君说:“这次事件应该是个误解,因为目前我们起诉的是金额比较高的,对于3元的并没有起诉过,我们都会有提醒,不会上来直接起诉,成本很高的。”
智慧停车特别提醒(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至于短信内容“已针对部分欠缴车辆开展起诉追缴工作,法院已立案。”陈军君强调,他们此前针对金额较高、拖欠比较久的车主通过法院进行了起诉,并非一定要起诉收到短信的人。
短信截图(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江涛向记者确认了这一情况,这家公司在当地起诉了十二位欠费车主,金额在几百元不等,有九位车主在收到传票或被法官通知后就补齐了费用,只有三起案件最终进行了判决。何江涛介绍:“他们这家公司向我们法院起诉的总共有十二件,十二件最低金额都是400多(元),多的是900多(元)。有三件判决的。其他的都是法官在送达传票的时候或电话里面和对方沟通。虽然他有一点怨言,但还是觉得我们说的有道理,就去履行了,然后这家公司就撤诉了。”
在公众号上公示的欠费车辆(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何江涛向记者解释,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以后都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权利,法律也没有标定起诉金额的下限,如果真有3元欠费长期不还,走到起诉这一步,法庭也会立案。但当地还有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极少能有为3元钱进行起诉的情况出现。何江涛说:“他既然有这个权利,万一哪一天他要行使,其实现在至少宜宾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比较成熟了,我们有窗口部门会引导他到律师调解室,就是法院有不同律所的律师,律师是公益性的,律师站的角度和法官不一样,他会通过他的生活经历、法律知识促成双方和解,这是第一个机制。第二个机制是我们可以在利用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的时候和当事人沟通。另外我们前面有少量的三件判例已经生效了,生效的判例有公示效应,也就是说同类型的一模一样的,法院就会这样判,你衡量一下。”
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如果产生欠费应该尽快缴清。如若被起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征信造成不良影响,也将对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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