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赵丽梅)“相比城市,农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资源更加匮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今年,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带来的提案中仍然关注青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她建议,加速建设针对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2021年11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国民心理健康评估发展中心发布的《乡村儿童心理健康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乡村儿童的抑郁检出率为25.2%,焦虑检出率为25.7%。有三成的乡村儿童睡眠质量存在问题,随着年级升高,睡眠问题逐步增加。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风险更大,留守儿童抑郁症检出率为28.5%,焦虑检出率为27.7%,均高于非留守儿童。
翟美卿认为,提高乡村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需要行政部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等全行业、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加强乡村儿童心理服务。
儿童与鹅玩耍。视觉中国供图
对此,翟美卿建议,加强对乡村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具体来看,要强化源头预防,加大我国国民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度,消除精神疾病的污名化。并且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关键节点,加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力度。并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校园行等活动,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家长和孩子掌握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
与此同时,翟美卿也提出,要重视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和排查,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心理卫生服务能力。
对此,首先要落实乡村学校配备专业心理教师,开展教师培训,强化全体教师对青少年儿童常见心理健康问题的识别能力。其次,加强早期筛查,建议链接专业评估系统,筛查出具有心理健康风险的乡村儿童,针对乡村缺乏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的情况,建议引入第三方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线上平台。最后,加强协同联动机制,联动学校、家庭、村(居)委会共同参与到乡村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心理关爱中,通过入户探访、家校联动等方式精准把握孩子的不同心理需求,引导乡村儿童监护人充分认识心理健康对儿童成长的重要作用。
此外,翟美卿还提出,要打造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还需要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专业力量,落实建设区县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建立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援助热线,发挥线上辅导对提升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积极作用。还需加强公益性、普惠性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供给。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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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2020年,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提交了《关于完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制度的提案》,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实行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破除双轨制,打通产业工人职业生涯发展双通道;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相衔接、可转换的管理机制;探索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衔接互通;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等。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一直关注一线工人,深入装备制造、物流、互联网等行业调研,先后提交了多份提案。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承载着千万职工的期盼,但在提升效能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在调研中,陈荣书注意到,双轨制问题让工人觉得身份迥异,许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上区别对待,重使用、轻培养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直接影响产业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陈荣书说。
为增强广大产业工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由全国总工会牵头,中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30个部门组成的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协调小组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了破解难题的强大合力。人社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界限;国务院国资委鼓励企业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办法,产业工人成长通道日益畅通。教育部指导国家开放大学与行业企业合作定制化培养人才,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全总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着力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让更多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产业工人,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添砖加瓦。 (经济日报记者 康琼艳)
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宋建朝等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连续5年提出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每年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从宏观层面政策保障、投入保障,到破解市场和运输环节追溯信息断链问题、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先行先试,再到推动追溯工作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衔接、加强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力量等。
走进超市,消费者用手机对着农产品包装上的追溯码一扫,生产商、来源地、质检情况等产品信息一目了然。追溯码与《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息息相关。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农村部原党组成员宋建朝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生产、贮存、运输、流通等多个环节,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主体并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必须实施追溯管理。
在提案办理协商会上,提案单位和委员代表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撑、监管协作、市场主体参与等问题建言献策。60多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发表意见。提案承办单位现场回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提案委员会连续数年分不同主题对该提案进行督办,组织各类协商活动,开展重点提案督办调研、委员自主调研,涵盖10个省市。
2021年7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提案提出的追溯目录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相关建议,也都写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让宋建朝印象深刻的是,有的企业将实施电子化追溯管理与合格证工作合二为一。他说:“这些企业表示,实施追溯管理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也产生了品牌效应和溢价效果。这也充分体现了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性。”
“我们对追溯提案一抓到底、锲而不舍,抓出了成效。”宋建朝认为,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还要继续跟踪完善,如要加强科技支撑,通过手机、网络等技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链条可追溯等。 (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加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捕渔民生计保障的提案,围绕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一是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拓展渔民生计渠道;二是加强社会各界联动,增加渔民生计机会;三是深化基层社区治理,提升渔民生计能力。
为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和修复长江生态,我国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流域自2020年1月起实施十年禁渔。为将退捕渔民上岸安置好、生计解决好,政府出台了经济补偿、就业帮扶、创业支持和社会保障等多类政策。
“南京财经大学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师生调研团队,历时两年,深入研究长江十年禁捕重大决策背景下的渔民生计转型问题。调研团队走访了苏赣渝3省(市)10县(区)38个村(社区)共200多户渔民,形成29万字的访谈记录和7万余字的调研报告,提出通过多主体协同共治促进实现渔民生计转型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退捕渔民生计保障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说。
程永波表示:“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退捕渔民的生计转型、思想革新,也看到了长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态势。这让我们更加深刻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内涵,更加坚定绿色发展的信心。长江禁捕政策从多方面为其他国家江河湖海渔业发展、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提供了中国经验。” (经济日报记者 常 理)
提升网络空间应急能力
在履职过程中,全国政协委员,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肖新光始终把网络安全领域的专业特点与国家安全的使命任务结合,把政协委员、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与提案工作结合,既避免单纯从工程技术的视角来看待、分析问题,又避免提案脱离实践一线。
“关于提升网络安全应急能力、构建机动防御能力等提案,都是围绕网络安全展开的。其中我提出的关于推动开展网络安全想定推演工作的相应内容,还被国家相关部门写入了年度工作计划。”肖新光说。
多年履职,于他而言也是一段学习经历。肖新光告诉记者:“政协委员履职,特别是学习、观摩和实践,让我们能够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我们的发展历程。”
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政府机构安全、公民个人安全相互关联,肖新光今年的提案关注网络安全的公共服务属性。他认为,我国依然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能力,加大对共性安全能力、弹性机制和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安全风险管控的核心追求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让风险整体处于基本可控、增量收敛的状态。”肖新光表示,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安全层面,需要更多的顶层规划牵引,增强实战化、能力化、体系化的建设导向,建立更强有力的联动机制,建设网络安全的超级工程,构建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安全基础设施。 (经济日报记者 马维维)
共同推动非遗有序传承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王爱琴提交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提案》,建议各级政府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资金参与非遗保护,继续实施传承人的研培计划,鼓励互联网企业、各类文化企业建设线上线下联动的非遗体验馆。
“作为文旅工作者,我在工作中接触到非常多的非遗传承人,被他们对传统文化的执着和坚守深深感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王爱琴说,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积极努力下,我国众多的非遗项目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传承。“但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非遗项目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已发生改变,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动力不足。”王爱琴表示。
“非遗是以传承人为重要核心的活态传承,只有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需两端紧密衔接,才能更好实现保护与传承。”王爱琴认为,能否得到社会的接受与使用,是非遗能否得到延续的关键。
为此,王爱琴提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提案》。作为提案承办单位的文化和旅游部结合工作安排将指导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非遗的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遗传习场所纳入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在持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引导更多企业、社会组织等投入资金支持非遗保护传承,形成多元化的非遗保护资金投入体系;支持优秀传承人做好非遗“传帮带”,丰富拓展非遗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非遗人才储备建设,共同推动非遗有序传承。 (经济日报记者 张 雪)
关注乡村儿童心理健康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翟美卿建议,加大对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的投入,促进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成长;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缩短城乡学校之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差距,在教学资源等方面适度向乡村学校倾斜,提升乡村专职心理教师的专业水平。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翟美卿来到广州市海珠区凤江小学,给学生们带来了开学第一堂心理课,孩子们在欢声笑语中打开心扉,情绪得到了释放。
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一直是翟美卿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作为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她已经连续6年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发声,先后提交过关于乡村儿童课外阅读推广、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等提案。2021年,翟美卿提交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建设的建议》,得到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促成多部门出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加强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等文件。
“关注儿童,仅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是不够的,还须关注其心理健康。”翟美卿表示,“应该尽早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干预,培养学生的自我认知、情绪管理和人际交往能力。”
今年,翟美卿再次建议全社会关注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推进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联动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等形成合力,落实乡村心理服务硬件配置,加速完善针对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建设体系。具体而言,一是从社会层面做好心理教育科普工作;二是重视和强化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排查和服务;三是鼓励并扶持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公益资源,打造良好的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 (经济日报记者 吴佳佳)
促进劳动教育落地见效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教授杨承志建议,学校应将劳动教育纳入课表、写进大纲;应根据学生成长特点,确定不同阶段的劳动教育目标和具体要求;加强劳动教育在其他学科中的渗透,积极推动非劳动教育课程与劳动教育的密切联系。
“这是我所有提案中值得推广的一个示范性办理案例。”谈起获得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奖的《构建劳动教育体系,筑牢立德树人基石》提案,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教授杨承志说。
杨承志说,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劳动教育场地、经费等原因,中小学生劳动教育长期被置于边缘地位,部分青少年劳动观念淡漠、劳动能力欠缺。劳动教育改革迫在眉睫。
“在5年的履职中,我聚焦如何充分发挥劳动教育的育人功效等问题,开展了持续性的调查研究、提案建言,并撰文呼吁。”杨承志表示,2019年两会期间,他提交的有关劳动教育的提案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高度重视,“2019年7月,我受邀参加由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主持的劳动教育座谈会,对劳动教育政策的顶层设计、实施方案、质量评价和过程管控提出了意见建议”。在开展多轮协商后,提案得到快速办理。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出台。地方和学校对劳动教育的重视程度大幅度提高,劳动教育在课程开发、活动设计、保障与评价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2022年4月,《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发布,成为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行动指南。
“参与劳动教育政策的推进,我感到莫大的荣幸。”杨承志表示,“在该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我见证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的作用,见证了我国的制度优势是如何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巨大效能的。” (经济日报记者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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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入园难和贵的问题,依然是阻碍大多数家庭不愿生育‘多孩’的原因之一。公办幼儿园的名额少,民办幼儿园的费用普遍较高,而高中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学费相对较贵……”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甘华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更有效地鼓励生育,他将提交“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配套公共服务供给,提高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的提案”,建议“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为第三孩提供从幼儿园到高中毕业阶段的免费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甘华田
观点:
面对生育主导型人口负增长,
需要提高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
甘华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国人口60多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面对生育主导型人口负增长,努力提高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是当务之急。
与此同时,甘华田认为,目前,适龄的生育人群生育观念相对固化,“二孩”“三孩”政策对我国总体生育率的影响不如预期。
“不愿生的原因很多,但是主要是两个,第一个是教育问题,第二个是医疗问题。实际上,教育问题是最重要的一个‘拦路虎’,要解决这一问题,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国家财政是完全能够承受的,因为小学和初中已经是义务教育了,仅仅需要提供幼儿园和高中的费用。”甘华田如是说。
建议:
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
减轻育儿家庭医疗负担
甘华田表示,探索更有效的鼓励生育政策,应鼓励地方在降低养育、教育成本方面大胆创新。
那么,如何降低多孩家庭的教育成本?对此,甘华田建议,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为第三孩提供从幼儿园到高中毕业阶段的免费教育。
此外,甘华田还建议减轻育儿家庭医疗负担,实行6岁以下儿童免费医疗,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运用好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关于抚养子女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照子女数量进行差异化个税抵扣,并且覆盖从怀孕到孩子年满18周岁。
在养育、教育成本之外,甘华田对多孩家庭住房保障问题也有关注。甘华田提出,针对多孩家庭出台住房保障政策,降低多孩家庭的养育成本。而从地方实践上,目前福建省龙岩市已出台《龙岩中心城区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助力缓解多孩家庭购房压力。
如若实行上述一系列举措,其带来的医疗、教育成本是否会增加财政负担?
对此,甘华田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费用应该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这实际上是一个鼓励性的、引导性的政策,表明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也充分彰显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情怀。”
现状:
多地探索生育支持措施
以现金补贴和购房政策为主
那么,为何建议为三孩提供免费教育,而不从二孩开始?
甘华田表示,这是出于对财政负担的现实考虑。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不会太增加国家财政负担,有可行性的同时,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目前多地已经出台针对三孩的生育支持措施。
比如,湖北荆门部分地区对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4万元。2022年11月,湖北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二孩、三孩家庭还可以受到住房政策支持。对夫妻双方中至少一方为荆门市户籍,在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等三区购买首套或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生育二孩及三孩家庭发放购房补贴,其中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4万元;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家庭在市里购买首套或改善型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规定限额的1.2倍。
湖南长沙对三孩及以上每孩一次性发放育儿补贴1万元。2022年7月,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激扬在解读该方案时表示,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及以上每孩可享受一次性育儿补贴1万元。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张炎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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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71—174号)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23年2月24日
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1号)
【关键词】
综合履职 附条件不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滥用药物 数字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公司文员。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杜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在其父的菜场摊位帮工。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何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被告人张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2019年至2020年7月,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汪某等成年人(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纠集下,多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杨某某、李某某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该药物具有一定的躯体耐受性,停药后会出现胸闷、头晕等戒断反应。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2020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公安局将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分别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特别程序。经综合评估7名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成长经历、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何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杨某某、李某某的暴力行为与长期大量服用“右美沙芬”成瘾相关,检察机关将禁止滥用药物、配合戒瘾治疗作为所附条件之一,引入专业医疗、心理咨询机构对二人进行“右美沙芬”戒断治疗,并阶段性评估和调整帮教措施,使二人的药物依赖问题明显改善。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当地近年来发生的类似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右美沙芬”滥用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在将该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浙江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上开展数字建模分析,汇总2020年1月起线下线上“右美沙芬”流通数据,集中筛选购买时间间隔短、频次高、数量大的人员,并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以及公安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经比对研判后发现,该市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
经初步调查,当地部分实体、网络药店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络销售“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同时,销售“右美沙芬”未履行用药风险提示和指导用药义务等情况也普遍存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承担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药品经营和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在刑事案件中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交易记录等,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并固定药物来源、用药反应、用药群体、公益受损事实等关联证据,证实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
2021年4月25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购药异常情况予以管控。二是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问题。三是对“右美沙芬”成瘾性及安全风险开展测评,推动提升药品管制级别。检察建议发出后,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排查销售记录34112条,排查网络销售企业326家,梳理异常购药记录600余条,查处网络违法售药案件8起,追踪滥用涉案药物人员89名;建立按需销售原则,明确医师的用药指导和安全提示义务;落实实名登记、分级预警等综合治理措施。
促进社会治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学会、药品经营企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滥用药物风险防控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实体、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涉未成年人滥用药物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湖州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加强指导,同时建议浙江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自下而上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案件信息和反映情况,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公告,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推动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未检融合履职模式,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对经审查评估需要同步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应当依法融合履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督管理规定的设定,应当以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体现帮教考察的个性化、精准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考虑涉罪未成年人发案原因和个性需求,细化矫治教育措施。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既要考虑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特点,设置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帮教措施,并督促落实。对存在滥用药物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其督促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和戒断治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考察范围,提升精准帮教效果,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治功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能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做实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要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类案特质,主动应用数字思维,通过数字建模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
感染艾滋病风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2号)
【关键词】
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认罪认罚 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入所体检时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年10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王某某一直未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于案发前一周在奶茶店相识,被害人告诉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初一就读,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明知林某某为初一学生,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开展保护救助。2020年,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各镇(街道)政法委员和村(社区)治保委员建立了应急处置、线索收集、协作协同等涉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2020年8月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有留守儿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县检察院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取得较好效果,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进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组织不公开听证。本案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认识分歧。为保护被害人隐私,2021年1月13日,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感染风险。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性侵幼女,严重危及被害人身心健康,其社会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照“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指控和证明犯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综合王某某系累犯,以及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情节加重,而不是第五项结果加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情节恶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仍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护对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周岁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三是虽然被害人目前未检出艾滋病病毒,但危害后果的阻断得益于司法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及时干预,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且,由于检测窗口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将长期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虽然认罪认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处理结果。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制发检察建议。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结合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调查,通过调阅本县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过办案数据分析,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的占比达85.7%,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24小时黄金时间。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指导意义】
(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同步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确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对幼女实施奸淫,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从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不予从宽。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应当着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推动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调查,针对性采取措施,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促使职能部门更加积极有效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
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3号)
【关键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情节严重 督促监护令 社会治理
【要旨】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自2018年开始,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以及专人看管、“打欠条”经济控制、扣押身份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控制17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经营的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张某要求未成年女性着装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等色情陪侍服务。17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其中吴某等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辍学,杜某某等出现性格孤僻、自暴自弃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19年6月27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张某经营的KTV,7月1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0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级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对张某量刑畸轻,改判并减轻刑罚理由不当,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再审庭审中提出本罪“情节严重”目前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不应予以认定,且张某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适当。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查实的未成年陪侍人员达17名,被侵害人数众多;二是张某自2018年开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持续时间较长;三是张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经济控制,要求陪侍人员穿着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对被害人身心健康损害严重;四是17名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部分未成年人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情况,危害后果严重。综合上述情节,本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张某虽自动投案,但在投案后拒不承认其经营KTV的陪侍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制发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17名未成年被害人均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导致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分别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针对监护人长期疏于管教,被害人沾染不良习气及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督促监护人纠正未成年被害人无心向学、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帮助其返校入学;针对监护人教养方式不当,导致亲子关系紧张问题,督促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简单粗暴或溺爱的教养方式,提高亲子沟通能力;针对被害人自护意识、能力不足的问题,督促监护人认真学习青春期性教育知识,引导孩子加强自我防护等。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协作联动,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推动督促监护令落实。对落实不力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改进提升方案,并协调妇联、关工委安排村妇联主席、“五老”志愿者每周两次入户指导。通过上述措施,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娱乐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重点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80余家次,查处整改问题20余个,关停4家无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针对多名被害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形,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全面排查工作,劝导78名未成年人返回课堂,完善了适龄入学儿童基础信息共享、入学情况全面核查、辍学劝返、教师家访全覆盖、初中毕业生去向考核等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机制。针对本案17名被害人均来自农村,成长过程中法治教育和保护措施相对缺乏,检察机关延伸履职,主动向市委政法委专题报告,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村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托村级活动站建立未成年人检察联系点,择优选聘915名儿童主任、村妇联主席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社会调查、督促监护、强制报告、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等工作,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罪处罚,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围绕被组织人数众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采用控制手段的强制程度,色情陪侍方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统筹使用督促监护令、检察建议等方式,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等保护责任落实。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分析案件暴露出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办案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方案,并跟踪落实,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积极促进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和社会综合治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4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服务 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甲,女,2005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男,系程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系程某甲母亲。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2020年7月,程某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并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又升级至可以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至2021年2月,程某甲在该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余元。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徐某,对程某甲登录该APP并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不予追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支持起诉。2021年2月,程某甲的父亲程某发现女儿的网络高额消费行为,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未得到解决。程某通过电话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共建的“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寻求帮助,该平台将线索移至公司注册地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向程某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APP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不满18周岁不得自行注册登录”,但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致程某甲注册为能够进行高额消费的用户。检察机关向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建议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程某甲与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公司全额返还消费款。同时,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程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高额网络消费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程某甲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未成年人涉网络案件,相较于应对该类问题经验丰富的某公司,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网络证据收集、网络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其曾采取多种形式维权,但未取得实际效果,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程某甲依法维护权益。检察机关指导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收集、梳理证据,固定程某甲在该APP上的聊天、充值记录,对注册登录过程、使用及消费情况进行公证。同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结合指导程某甲收集的证据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某公司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庭确认,某公司全额返还程某甲消费款项。同时,针对程某甲父母疏于对女儿心理状况关心,忽视对其网络行为监管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求程某甲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程某甲关心关爱,引导和监督其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制发检察建议。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摸排、实地走访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发现,相关部门受理了大量与涉案APP有关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投诉和立案申请,本案具有一定普遍性。该APP兼具网络游戏和社交功能,属于网络服务新业态,作为该领域知名企业之一的某公司,没有完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该APP用户超出本区管辖范围的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报告,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于2021年5月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优化产品功能、强化内容管理,完善未成年用户识别认证和保护措施。该公司成立专项整改小组,推出完善平台实名制认证规则、提高平台监管能力、增设未成年人申诉维权通道、升级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六个方面的12项整改措施。
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及多起与该APP有关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服务新业态的监管不到位,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2021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加强本区互联网企业监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定和网络保护措施。执法大队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组织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护苗行动”。
形成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邀请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某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完善网络服务规则和设定相应技术标准、构建“网游+社交”新业态未成年人保护标准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监督,主动会商市网络和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及某公司等30余家知名网络游戏企业发起《上海市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倡议》,明确技术标准、增设智能筛查和人工审核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消费保护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真实身份认证,促进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法律监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四责协同”机制。检察机关还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未成年人网络文明主题宣传”“清朗e企来”等活动,通过座谈交流、在线直播、拍摄公益宣传片等方式,向全社会开展以案释法,促进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
【指导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支持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诉讼能力较弱,采取其他方式不足以实现权利救济等情形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释明引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还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以案释法宣传,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指引,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能力。
(二)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加强磋商联动,以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落地落实。发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缺失、违法犯罪隐患等问题的,要依法审慎选择履职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主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动,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相结合,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同、齐抓共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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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
十三届全国政协以来,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作为新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政协党组、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和汪洋主席对做好专委会工作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政协工作安排,紧紧依靠全体农委委员,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积极搭建“三农”协商平台,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农委在“三农”领域的专门协商机构基础性作用,农委自身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五年来,农业农村委共牵头或参与承办2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1次专题协商会、6次双周协商座谈会、2次远程协商会;组织召开5次“三农”工作对口协商座谈会、3次专家协商会、5次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开展37次实地调研视察、40余次自主调研和网络调研。共形成调研报告、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重要成果300余篇,中央领导同志批示70余次,有关部门和地方回函30余次,为推动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实现了开好局、起好步、见成效的工作目标。汪洋主席高度重视农委工作,多次出席农委举办的重要协商议政活动,对农委工作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指明工作方向。
主要工作情况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强化理论武装
围绕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全国政协党组和常委会部署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二十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共二十大确定的“三农”工作任务上来。及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下发学习贯彻《通知》,作出专题部署,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召开分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农委系统全国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小组学习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交流学习体会,深化思想认识。组织农委78名委员,结合本职工作和履职实际,撰写学习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在中央媒体和宣讲活动中积极发声,把履职和学习宣传紧密结合起来。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做好政协“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组织分党组专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召开农业界全国政协委员学习座谈会,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贯彻落实到政协农委履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学习贯彻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了9个方面17项贯彻落实措施。积极开展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展情况“回头看”工作,认真梳理农委贯彻落实情况,深化规律性认识,形成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情况报告。
坚持党建先行,充分发挥党员委员作用。组织召开50次分党组会议,切实加强委员会党的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中共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委员带头、带动全体委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争取更大光荣”主题活动,组织20多次学习研讨,开展近30次专题党课、专题组织生活会、学习讲座、主题党日活动、线下读书活动等。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
积极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召开16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引导所联系界别委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认真做好与党外委员谈心谈话工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主题,做好与所联系界别和农委党外委员谈心谈话工作,制定分党组成员与党外委员谈心谈话安排表,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实现所联系的117位党外委员全覆盖。
精心筹划承办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在专委会中首次召开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围绕防治非洲猪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等重大议题,邀请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为委员们知情明政积极创造条件。
认真组织党外委员专题视察。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重要议题组织党外委员专题视察,加深对国情社情农情的了解和认识,促进党外委员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组织开展好委员读书活动。以乡村振兴读书群为依托,组织10期委员读书活动。坚持将读书和委员会各项履职活动有机融合,推动委员读书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策划好重点专题讨论,组织委员在读书群交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体会,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标体系研究等开展主题讨论活动,围绕“践行大食物观”等主题开展“周周论学”活动,组织委员先后赴北京郊区农村、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新发地农贸市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地开展线下读书活动。
■聚焦“三农”工作大局协商议政
围绕脱贫攻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积极建言资政。紧紧抓住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农委特色优势,建言献策、凝心聚力。围绕解决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问题、减少和防止脱贫后返贫、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议题,杨传堂、辜胜阻副主席多次带队深入“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调研,通过多种平台载体,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言资政。
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协商议政。围绕“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等议题,组织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专题研究相关意见建议,有力推动有关文件出台。围绕推进“四好”农村路,依托远程协商会平台,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言献策,杨传堂副主席率队开展相关调研,相关成果获得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7个政策法规性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承办“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汪洋主席给予充分肯定,国家有关部委负责同志现场作互动交流。精心打造“三农”工作对口协商座谈会平台,围绕“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推动实施乡村振兴”、“健全推进乡村振兴体制机制,破解人地钱要素制约”、“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主题积极建言,有关部门和委员们深入交流研讨,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围绕“三农”领域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聚焦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推动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东北国有林区改革、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金融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健全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发展牧区草业、培育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多种油料作物、统筹推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农村地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主题,组织委员深入基层察实情、找短板、谋良策。调研中提出的很多意见建议,得到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视和批示,有关部门也都回函吸收采纳。
■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及时召开分党组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把握好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的职能定位,做好有关政治协商活动的组织服务和成果转化,把协商民主贯穿委员会履职活动全过程,着力提升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效能。
积极办好专家协商会。精心组织“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标体系研究”专家协商会,邀请中央农办主要负责同志同专家们进行协商讨论,形成指标体系研究报告。汪洋主席亲自参加会议,给予指导鼓励;中央农办主要负责同志充分肯定专家协商会成果。组织召开“树立践行‘大食物观’”专家协商会,与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联合开展专题研究,征集38篇高质量稿件,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积极回应,在协商中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组织开展“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专家协商会,与会人员围绕发挥合作社组织带动能力、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建设科技小院等问题深入交流,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作回应,取得很好效果。
创新谋划民主监督工作。连续五年围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民主监督和调研考察活动,选准监督内容,突出监督特色。辜胜阻副主席两次带领委员会调研组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紧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创新监督方式,围绕落实“十四五”规划,通过网络议政方式在全国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市政协农委组织开展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主题讨论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45篇民主监督专项报告和45个改厕典型案例,为接续开展民主监督打下坚实基础。上报的民主监督报告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
组织开展自主调研。通过召开主任会议、分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委员自主调研工作,制定年度计划,以委员会领导开展自主调研带动更多委员开展自主调研。先后开展40余项自主调研和网络调研,有的成果被吸纳进民主监督性调研成果,有的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渠道反映,得到中央领导同志肯定。
■以党建为统领,加强自身建设
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按制度要求过好各层级党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在协商议政、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中,把好廉政关。
注重建章立制。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和政协党组各项规章制度为契机,加强专委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出台《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等6个制度文件。建立完善主任会议分工负责制度、主任务虚会制度、集体学习制度等,认真落实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联络工作制度规定,推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创办委员会《工作动态》和《工作简报》,通过农委网上工作群定期反映交流委员会开展各项履职工作的动态信息。
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广大委员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具体要求,党员委员带头,积极主动履职。强化委员责任担当,鼓励委员通过参加调研、提交提案和发言、网络议政、报送信息等多种形式进行履职。组织界别读书周等界别特色活动,与民革中央、民建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共同承办有关双周协商座谈会,积极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有关调研考察活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加强协同联动。在履职活动中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政协农委和中央新闻媒体的联系,设立网上工作群,经常与地方政协农委座谈交流对接工作,与部分地方政协农委联合开展调研,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举办首场专委会媒体见面会,与人民日报等中央新闻媒体建立常态化联系合作机制。
服务委员履职尽责。积极为委员履职搭建平台,丰富履职渠道,面对疫情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网络作用,设立委员会工作微信群,向农委所联系界别委员及时通报有关“三农”工作情况,编印各类学习材料,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
认真做好巡视整改等各项工作。2021年委员会作为首轮第一批两家单位之一,接受全国政协党组对分党组的专项巡视,积极配合做好专项巡视工作,把巡视整改作为委员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以专项巡视整改为契机开展政治体检。针对巡视反馈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一整改落实到位,做到立行立改、边巡边改,以整改成效体现责任担当,推动委员会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履职和自身建设不断进步。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成立五年来,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政治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够、委员履职活动不平衡、扩大委员参与面不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等。
工作体会
五年来,十三届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和体会。
一、必须强化思想武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学好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指引。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充分发挥分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农委全部工作之中。
二、必须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农委必须发挥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三农”领域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必须把履职为民作为根本价值取向,坚定不移落实党的“三农”工作重大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三农”发展道路。
三、必须聚焦中心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农委工作的根本点。农委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三农”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发挥好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切实做到党和国家“三农”工作重心在哪里,农委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
四、必须注重提质增效。质量是农委工作的生命线。政协农委工作要“专”出特色、“专”出质量、“专”出水平,必须牢固树立鲜明的质量导向,聚焦政协履职重点难点问题,增强建言资政的前瞻性、精准性,提升凝聚共识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必须勇于开拓创新。对新成立的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来说,新时代新征程,既要学习借鉴兄弟专门委员会成熟的工作经验做法,又要结合农委自身工作特点,敢于探索,善于创新。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农委各项工作,推动委员会各项履职工作与时俱进。
下一步,按照全国政协党组和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部署安排,全面系统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真抓实干做好新时代新征程政协农委工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一体学习领会,一体推进落实。二是切实加强委员会党建工作。坚持委员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切实加强党员委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委员会党的建设质量。三是紧扣“三农”工作大局积极建言资政。按照中共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针对“三农”重点任务谋划开展协商议政活动。四是持续做好凝聚共识工作。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农委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凝聚共识工作的方式方法,完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五是更好发挥在专门协商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握政协协商履职特点和规律,发挥好“三农”工作对口协商会和专家协商会平台作用,探索创新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六是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协农委的指导联系协作。改进联系指导工作方式,在组织重要调研考察、开展联动协商、服务委员履职、开展委员读书活动等方面加强合作。七是进一步加强农委工作机构建设。推动配齐配强农委办公室工作力量,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服务好的农委工作人员队伍,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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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杜沂蒙)“2015年至2018年11月,不到4年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就达11519件,这只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十四届全国政协共青团和青联界别委员、中国音乐学院声乐歌剧系教授吴碧霞表示,近年来,关于儿童被性侵的话题一直被社会各方关注,儿童防性侵综合治理体系也在加快建设,但儿童性侵问题形势依然严峻。
“女童保护”公益组织统计的数据显示,2013年—2021年,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儿童案例2952件,受害儿童超过5500人,受性侵儿童一直呈低龄化趋势,受害人年龄为中小学学龄段的案例占了大多数。而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吴碧霞表示,尽管2021年6月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9月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10月印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防范性侵害”做了相关表述。但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的具体安排,防性侵教育以及更综合性的性教育还没有官方的教材和课标。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儿童性侵害问题形势更加严峻。“女童保护”公益组的调研发现,留守儿童群体的家庭监护缺失情况广泛存在,农村学校及社区的自我保护教育及基础生理教育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加之受到观念意识、社会风俗等影响,很多农村孩子不了解如何分辨性侵害、遇到性侵害不知如何应对。同时,智能手机等产品在农村儿童中使用非常普遍,加之近几年疫情影响的催化,农村儿童在监护薄弱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隔空猥亵”等新型网络性侵害。
因此,吴碧霞建议尽快加强农村地区防性侵教育普及和防性侵治理体系建设。
首先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专项投入,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优势,由政府部门牵头,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在农村地区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广泛开展儿童防性侵知识普及。同时,加强普法教育,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关系儿童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形成社会动员式宣传。
“教育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全国性、权威性的面向家长的儿童防性侵教案、课程。”吴碧霞表示,由教育部门牵头,广泛吸纳各界专家、社会组织,充分研讨论证,根据不同年龄段、城乡差距等因素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师资力量、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倾斜。
吴碧霞建议,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常态化教学,列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农村儿童防性侵主客观条件、权益保护均更为薄弱,更需义务教育制度性普惠。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综合性性教育课程开展。”
此外,她还建议建立试点地区,加快探索对农村地区儿童性侵害的预警、发现、报告和救助的治理综合体系建设,弥合农村地区意识和法律鸿沟,有效维护农村儿童权益,进一步缓解农村儿童性侵案更不容易被发现、更难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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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赵丽梅)“相比城市,农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资源更加匮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今年,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带来的提案中仍然关注青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她建议,加速建设针对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2021年11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国民心理健康评估发展中心发布的《乡村儿童心理健康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乡村儿童的抑郁检出率为25.2%,焦虑检出率为25.7%。有三成的乡村儿童睡眠质量存在问题,随着年级升高,睡眠问题逐步增加。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风险更大,留守儿童抑郁症检出率为28.5%,焦虑检出率为27.7%,均高于非留守儿童。
翟美卿认为,提高乡村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需要行政部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等全行业、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加强乡村儿童心理服务。
儿童与鹅玩耍。视觉中国供图
对此,翟美卿建议,加强对乡村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具体来看,要强化源头预防,加大我国国民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度,消除精神疾病的污名化。并且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关键节点,加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力度。并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校园行等活动,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家长和孩子掌握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
与此同时,翟美卿也提出,要重视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和排查,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心理卫生服务能力。
对此,首先要落实乡村学校配备专业心理教师,开展教师培训,强化全体教师对青少年儿童常见心理健康问题的识别能力。其次,加强早期筛查,建议链接专业评估系统,筛查出具有心理健康风险的乡村儿童,针对乡村缺乏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的情况,建议引入第三方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线上平台。最后,加强协同联动机制,联动学校、家庭、村(居)委会共同参与到乡村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心理关爱中,通过入户探访、家校联动等方式精准把握孩子的不同心理需求,引导乡村儿童监护人充分认识心理健康对儿童成长的重要作用。
此外,翟美卿还提出,要打造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还需要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专业力量,落实建设区县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建立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援助热线,发挥线上辅导对提升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积极作用。还需加强公益性、普惠性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供给。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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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2020年,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提交了《关于完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制度的提案》,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实行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破除双轨制,打通产业工人职业生涯发展双通道;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相衔接、可转换的管理机制;探索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衔接互通;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等。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一直关注一线工人,深入装备制造、物流、互联网等行业调研,先后提交了多份提案。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承载着千万职工的期盼,但在提升效能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在调研中,陈荣书注意到,双轨制问题让工人觉得身份迥异,许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上区别对待,重使用、轻培养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直接影响产业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陈荣书说。
为增强广大产业工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由全国总工会牵头,中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30个部门组成的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协调小组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了破解难题的强大合力。人社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界限;国务院国资委鼓励企业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办法,产业工人成长通道日益畅通。教育部指导国家开放大学与行业企业合作定制化培养人才,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全总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着力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让更多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产业工人,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添砖加瓦。 (经济日报记者 康琼艳)
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宋建朝等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连续5年提出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每年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从宏观层面政策保障、投入保障,到破解市场和运输环节追溯信息断链问题、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先行先试,再到推动追溯工作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衔接、加强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力量等。
走进超市,消费者用手机对着农产品包装上的追溯码一扫,生产商、来源地、质检情况等产品信息一目了然。追溯码与《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息息相关。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农村部原党组成员宋建朝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生产、贮存、运输、流通等多个环节,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主体并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必须实施追溯管理。
在提案办理协商会上,提案单位和委员代表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撑、监管协作、市场主体参与等问题建言献策。60多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发表意见。提案承办单位现场回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提案委员会连续数年分不同主题对该提案进行督办,组织各类协商活动,开展重点提案督办调研、委员自主调研,涵盖10个省市。
2021年7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提案提出的追溯目录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相关建议,也都写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让宋建朝印象深刻的是,有的企业将实施电子化追溯管理与合格证工作合二为一。他说:“这些企业表示,实施追溯管理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也产生了品牌效应和溢价效果。这也充分体现了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性。”
“我们对追溯提案一抓到底、锲而不舍,抓出了成效。”宋建朝认为,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还要继续跟踪完善,如要加强科技支撑,通过手机、网络等技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链条可追溯等。 (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加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捕渔民生计保障的提案,围绕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一是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拓展渔民生计渠道;二是加强社会各界联动,增加渔民生计机会;三是深化基层社区治理,提升渔民生计能力。
为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和修复长江生态,我国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流域自2020年1月起实施十年禁渔。为将退捕渔民上岸安置好、生计解决好,政府出台了经济补偿、就业帮扶、创业支持和社会保障等多类政策。
“南京财经大学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师生调研团队,历时两年,深入研究长江十年禁捕重大决策背景下的渔民生计转型问题。调研团队走访了苏赣渝3省(市)10县(区)38个村(社区)共200多户渔民,形成29万字的访谈记录和7万余字的调研报告,提出通过多主体协同共治促进实现渔民生计转型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退捕渔民生计保障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说。
程永波表示:“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退捕渔民的生计转型、思想革新,也看到了长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态势。这让我们更加深刻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内涵,更加坚定绿色发展的信心。长江禁捕政策从多方面为其他国家江河湖海渔业发展、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提供了中国经验。” (经济日报记者 常 理)
提升网络空间应急能力
在履职过程中,全国政协委员,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肖新光始终把网络安全领域的专业特点与国家安全的使命任务结合,把政协委员、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与提案工作结合,既避免单纯从工程技术的视角来看待、分析问题,又避免提案脱离实践一线。
“关于提升网络安全应急能力、构建机动防御能力等提案,都是围绕网络安全展开的。其中我提出的关于推动开展网络安全想定推演工作的相应内容,还被国家相关部门写入了年度工作计划。”肖新光说。
多年履职,于他而言也是一段学习经历。肖新光告诉记者:“政协委员履职,特别是学习、观摩和实践,让我们能够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我们的发展历程。”
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政府机构安全、公民个人安全相互关联,肖新光今年的提案关注网络安全的公共服务属性。他认为,我国依然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能力,加大对共性安全能力、弹性机制和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安全风险管控的核心追求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让风险整体处于基本可控、增量收敛的状态。”肖新光表示,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安全层面,需要更多的顶层规划牵引,增强实战化、能力化、体系化的建设导向,建立更强有力的联动机制,建设网络安全的超级工程,构建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安全基础设施。 (经济日报记者 马维维)
共同推动非遗有序传承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王爱琴提交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提案》,建议各级政府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资金参与非遗保护,继续实施传承人的研培计划,鼓励互联网企业、各类文化企业建设线上线下联动的非遗体验馆。
“作为文旅工作者,我在工作中接触到非常多的非遗传承人,被他们对传统文化的执着和坚守深深感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王爱琴说,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积极努力下,我国众多的非遗项目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传承。“但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非遗项目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已发生改变,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动力不足。”王爱琴表示。
“非遗是以传承人为重要核心的活态传承,只有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需两端紧密衔接,才能更好实现保护与传承。”王爱琴认为,能否得到社会的接受与使用,是非遗能否得到延续的关键。
为此,王爱琴提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提案》。作为提案承办单位的文化和旅游部结合工作安排将指导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非遗的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遗传习场所纳入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在持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引导更多企业、社会组织等投入资金支持非遗保护传承,形成多元化的非遗保护资金投入体系;支持优秀传承人做好非遗“传帮带”,丰富拓展非遗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非遗人才储备建设,共同推动非遗有序传承。 (经济日报记者 张 雪)
关注乡村儿童心理健康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翟美卿建议,加大对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的投入,促进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成长;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缩短城乡学校之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差距,在教学资源等方面适度向乡村学校倾斜,提升乡村专职心理教师的专业水平。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翟美卿来到广州市海珠区凤江小学,给学生们带来了开学第一堂心理课,孩子们在欢声笑语中打开心扉,情绪得到了释放。
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一直是翟美卿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作为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她已经连续6年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发声,先后提交过关于乡村儿童课外阅读推广、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等提案。2021年,翟美卿提交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建设的建议》,得到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促成多部门出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加强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等文件。
“关注儿童,仅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是不够的,还须关注其心理健康。”翟美卿表示,“应该尽早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干预,培养学生的自我认知、情绪管理和人际交往能力。”
今年,翟美卿再次建议全社会关注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推进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联动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等形成合力,落实乡村心理服务硬件配置,加速完善针对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建设体系。具体而言,一是从社会层面做好心理教育科普工作;二是重视和强化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排查和服务;三是鼓励并扶持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公益资源,打造良好的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 (经济日报记者 吴佳佳)
促进劳动教育落地见效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教授杨承志建议,学校应将劳动教育纳入课表、写进大纲;应根据学生成长特点,确定不同阶段的劳动教育目标和具体要求;加强劳动教育在其他学科中的渗透,积极推动非劳动教育课程与劳动教育的密切联系。
“这是我所有提案中值得推广的一个示范性办理案例。”谈起获得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奖的《构建劳动教育体系,筑牢立德树人基石》提案,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教授杨承志说。
杨承志说,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劳动教育场地、经费等原因,中小学生劳动教育长期被置于边缘地位,部分青少年劳动观念淡漠、劳动能力欠缺。劳动教育改革迫在眉睫。
“在5年的履职中,我聚焦如何充分发挥劳动教育的育人功效等问题,开展了持续性的调查研究、提案建言,并撰文呼吁。”杨承志表示,2019年两会期间,他提交的有关劳动教育的提案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高度重视,“2019年7月,我受邀参加由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主持的劳动教育座谈会,对劳动教育政策的顶层设计、实施方案、质量评价和过程管控提出了意见建议”。在开展多轮协商后,提案得到快速办理。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出台。地方和学校对劳动教育的重视程度大幅度提高,劳动教育在课程开发、活动设计、保障与评价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2022年4月,《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发布,成为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行动指南。
“参与劳动教育政策的推进,我感到莫大的荣幸。”杨承志表示,“在该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我见证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的作用,见证了我国的制度优势是如何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巨大效能的。” (经济日报记者 李 丹)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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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代表委员表示——
防网络沉迷
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王莉代表
李秋代表
贾海洋代表
雷春华代表
“在有关部门推动下,确实感受到未成年‘低头族’明显减少,防网络沉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一些落实不力之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阳市环卫管理处襄城公厕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莉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是一项社会治理的大题,依然任重道远。
3月4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这一话题接受了《检察日报》记者采访。
代表委员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沉迷网络,要持续优化“青少年模式”,探索建立统一有效的限制条件。与此同时,在防网络沉迷工作中,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以司法保护融入推动其他保护,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青少年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仅影响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导致学习成绩不佳,严重的还会诱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与社会、学校、家庭等因素密切相关,这是一道综合治理的大题。”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表示,落实好防网络沉迷,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是件大事。
李秋代表特意提到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沉迷网络,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更大。由于缺乏父母陪伴和管教,爷爷、奶奶等长辈往往管束不到位,也没有能力引导孙辈正确使用手机。”
记者了解到,“青少年模式”是近年来在有关部门推动下形成的旨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有效制度,一般而言,进入“青少年模式”后,使用时长、浏览内容、操作权限等都会受到限制,退出或者进入,都需要输入密码。
然而,“青少年模式”并非一劳永逸之举,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青少年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王莉代表建议,要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识别,借助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构建全方位的“青少年模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以网络短视频为例,王莉代表建议,做好短视频的防沉迷,还要在“青少年模式”之下实现短视频内容的细分。“16岁的孩子与8岁的孩子,对于短视频的需求是不同的。”她说。
设立统一的“青少年模式”标准
在防网络沉迷工作中,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沈阳市委会主委、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海洋也将重点放在了短视频上。
“短视频以其趣味性等优势,拓展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方式,但同时也极易引发网络沉迷。”贾海洋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规范互联网各类短视频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提案》,就“短视频防沉迷”提出建议。
贾海洋委员对短视频进行了仔细的调研。“网络短视频可分为‘单体型’和‘嵌入型’两种类型。”他解释说,前者较为单纯,存在短视频浏览等平台;后者则是“嵌入”在具有社交功能平台上的一类视频,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
由于各平台在“青少年模式”方面并无强制性标准,所以导致不同平台“青少年模式”的时长限制、内容类型等规定不一,特别是在一些“嵌入型”短视频平台,开启“青少年模式”后,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在聊天页面观看视频。
为此,贾海洋委员建议,要继续完善“青少年模式”,探索“青少年模式”统一标准,从严管理,如此才能将未成年人防网络沉迷落到实处。
疏堵结合
让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走出来
“据我了解,针对小学生沉迷网络引发的问题,湖北省宜昌市检察机关做了不少工作。检察干警多次走进中小学校开展座谈,邀请家长一并参与座谈、面对面宣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高级整音师雷春华对检察工作给予肯定。
李秋代表特别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面向农村儿童的普法工作,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干预。防网络沉迷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标本兼治、综合施治。
“已有的检察实践具有启发意义。”了解到有地方检察机关就网络沉迷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李秋代表表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件大事,事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有所作为。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升级防网络沉迷技术,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
采访中,代表委员还表示,既要堵好防网络沉迷存在的漏洞,也要做好正向、积极内容的供给,疏堵同时发力。
雷春华代表表示,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这是引导未成年人告别网络沉迷的治本之策。
“建议家长朋友引导孩子树立多元健康的兴趣爱好,一些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不仅能传授技能,更能陶冶情操、培养健康心理、树立正确价值观,能够让孩子们有效地远离网络不良信息和网络游戏。也要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建设,一味禁止并不能解决问题,要培养未成年人积极、健康的爱好,自觉抵制网络诱惑。”王莉代表说。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作者:于潇 满宁 蒋长顺 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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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入园难和贵的问题,依然是阻碍大多数家庭不愿生育‘多孩’的原因之一。公办幼儿园的名额少,民办幼儿园的费用普遍较高,而高中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学费相对较贵……”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甘华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更有效地鼓励生育,他将提交“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配套公共服务供给,提高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的提案”,建议“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为第三孩提供从幼儿园到高中毕业阶段的免费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甘华田
观点:
面对生育主导型人口负增长,
需要提高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
甘华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国人口60多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面对生育主导型人口负增长,努力提高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是当务之急。
与此同时,甘华田认为,目前,适龄的生育人群生育观念相对固化,“二孩”“三孩”政策对我国总体生育率的影响不如预期。
“不愿生的原因很多,但是主要是两个,第一个是教育问题,第二个是医疗问题。实际上,教育问题是最重要的一个‘拦路虎’,要解决这一问题,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国家财政是完全能够承受的,因为小学和初中已经是义务教育了,仅仅需要提供幼儿园和高中的费用。”甘华田如是说。
建议:
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
减轻育儿家庭医疗负担
甘华田表示,探索更有效的鼓励生育政策,应鼓励地方在降低养育、教育成本方面大胆创新。
那么,如何降低多孩家庭的教育成本?对此,甘华田建议,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为第三孩提供从幼儿园到高中毕业阶段的免费教育。
此外,甘华田还建议减轻育儿家庭医疗负担,实行6岁以下儿童免费医疗,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运用好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关于抚养子女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照子女数量进行差异化个税抵扣,并且覆盖从怀孕到孩子年满18周岁。
在养育、教育成本之外,甘华田对多孩家庭住房保障问题也有关注。甘华田提出,针对多孩家庭出台住房保障政策,降低多孩家庭的养育成本。而从地方实践上,目前福建省龙岩市已出台《龙岩中心城区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助力缓解多孩家庭购房压力。
如若实行上述一系列举措,其带来的医疗、教育成本是否会增加财政负担?
对此,甘华田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费用应该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这实际上是一个鼓励性的、引导性的政策,表明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也充分彰显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情怀。”
现状:
多地探索生育支持措施
以现金补贴和购房政策为主
那么,为何建议为三孩提供免费教育,而不从二孩开始?
甘华田表示,这是出于对财政负担的现实考虑。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不会太增加国家财政负担,有可行性的同时,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目前多地已经出台针对三孩的生育支持措施。
比如,湖北荆门部分地区对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4万元。2022年11月,湖北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二孩、三孩家庭还可以受到住房政策支持。对夫妻双方中至少一方为荆门市户籍,在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等三区购买首套或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生育二孩及三孩家庭发放购房补贴,其中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4万元;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家庭在市里购买首套或改善型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规定限额的1.2倍。
湖南长沙对三孩及以上每孩一次性发放育儿补贴1万元。2022年7月,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激扬在解读该方案时表示,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及以上每孩可享受一次性育儿补贴1万元。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张炎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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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71—174号)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23年2月24日
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1号)
【关键词】
综合履职 附条件不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滥用药物 数字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公司文员。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杜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在其父的菜场摊位帮工。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何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被告人张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2019年至2020年7月,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汪某等成年人(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纠集下,多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杨某某、李某某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该药物具有一定的躯体耐受性,停药后会出现胸闷、头晕等戒断反应。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2020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公安局将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分别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特别程序。经综合评估7名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成长经历、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何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杨某某、李某某的暴力行为与长期大量服用“右美沙芬”成瘾相关,检察机关将禁止滥用药物、配合戒瘾治疗作为所附条件之一,引入专业医疗、心理咨询机构对二人进行“右美沙芬”戒断治疗,并阶段性评估和调整帮教措施,使二人的药物依赖问题明显改善。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当地近年来发生的类似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右美沙芬”滥用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在将该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浙江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上开展数字建模分析,汇总2020年1月起线下线上“右美沙芬”流通数据,集中筛选购买时间间隔短、频次高、数量大的人员,并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以及公安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经比对研判后发现,该市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
经初步调查,当地部分实体、网络药店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络销售“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同时,销售“右美沙芬”未履行用药风险提示和指导用药义务等情况也普遍存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承担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药品经营和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在刑事案件中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交易记录等,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并固定药物来源、用药反应、用药群体、公益受损事实等关联证据,证实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
2021年4月25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购药异常情况予以管控。二是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问题。三是对“右美沙芬”成瘾性及安全风险开展测评,推动提升药品管制级别。检察建议发出后,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排查销售记录34112条,排查网络销售企业326家,梳理异常购药记录600余条,查处网络违法售药案件8起,追踪滥用涉案药物人员89名;建立按需销售原则,明确医师的用药指导和安全提示义务;落实实名登记、分级预警等综合治理措施。
促进社会治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学会、药品经营企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滥用药物风险防控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实体、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涉未成年人滥用药物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湖州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加强指导,同时建议浙江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自下而上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案件信息和反映情况,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公告,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推动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未检融合履职模式,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对经审查评估需要同步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应当依法融合履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督管理规定的设定,应当以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体现帮教考察的个性化、精准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考虑涉罪未成年人发案原因和个性需求,细化矫治教育措施。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既要考虑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特点,设置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帮教措施,并督促落实。对存在滥用药物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其督促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和戒断治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考察范围,提升精准帮教效果,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治功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能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做实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要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类案特质,主动应用数字思维,通过数字建模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
感染艾滋病风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2号)
【关键词】
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认罪认罚 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入所体检时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年10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王某某一直未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于案发前一周在奶茶店相识,被害人告诉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初一就读,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明知林某某为初一学生,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开展保护救助。2020年,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各镇(街道)政法委员和村(社区)治保委员建立了应急处置、线索收集、协作协同等涉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2020年8月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有留守儿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县检察院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取得较好效果,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进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组织不公开听证。本案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认识分歧。为保护被害人隐私,2021年1月13日,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感染风险。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性侵幼女,严重危及被害人身心健康,其社会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照“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指控和证明犯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综合王某某系累犯,以及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情节加重,而不是第五项结果加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情节恶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仍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护对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周岁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三是虽然被害人目前未检出艾滋病病毒,但危害后果的阻断得益于司法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及时干预,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且,由于检测窗口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将长期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虽然认罪认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处理结果。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制发检察建议。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结合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调查,通过调阅本县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过办案数据分析,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的占比达85.7%,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24小时黄金时间。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指导意义】
(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同步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确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对幼女实施奸淫,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从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不予从宽。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应当着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推动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调查,针对性采取措施,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促使职能部门更加积极有效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
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3号)
【关键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情节严重 督促监护令 社会治理
【要旨】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自2018年开始,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以及专人看管、“打欠条”经济控制、扣押身份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控制17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经营的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张某要求未成年女性着装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等色情陪侍服务。17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其中吴某等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辍学,杜某某等出现性格孤僻、自暴自弃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19年6月27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张某经营的KTV,7月1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0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级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对张某量刑畸轻,改判并减轻刑罚理由不当,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再审庭审中提出本罪“情节严重”目前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不应予以认定,且张某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适当。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查实的未成年陪侍人员达17名,被侵害人数众多;二是张某自2018年开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持续时间较长;三是张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经济控制,要求陪侍人员穿着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对被害人身心健康损害严重;四是17名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部分未成年人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情况,危害后果严重。综合上述情节,本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张某虽自动投案,但在投案后拒不承认其经营KTV的陪侍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制发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17名未成年被害人均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导致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分别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针对监护人长期疏于管教,被害人沾染不良习气及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督促监护人纠正未成年被害人无心向学、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帮助其返校入学;针对监护人教养方式不当,导致亲子关系紧张问题,督促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简单粗暴或溺爱的教养方式,提高亲子沟通能力;针对被害人自护意识、能力不足的问题,督促监护人认真学习青春期性教育知识,引导孩子加强自我防护等。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协作联动,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推动督促监护令落实。对落实不力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改进提升方案,并协调妇联、关工委安排村妇联主席、“五老”志愿者每周两次入户指导。通过上述措施,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娱乐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重点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80余家次,查处整改问题20余个,关停4家无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针对多名被害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形,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全面排查工作,劝导78名未成年人返回课堂,完善了适龄入学儿童基础信息共享、入学情况全面核查、辍学劝返、教师家访全覆盖、初中毕业生去向考核等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机制。针对本案17名被害人均来自农村,成长过程中法治教育和保护措施相对缺乏,检察机关延伸履职,主动向市委政法委专题报告,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村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托村级活动站建立未成年人检察联系点,择优选聘915名儿童主任、村妇联主席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社会调查、督促监护、强制报告、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等工作,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罪处罚,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围绕被组织人数众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采用控制手段的强制程度,色情陪侍方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统筹使用督促监护令、检察建议等方式,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等保护责任落实。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分析案件暴露出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办案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方案,并跟踪落实,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积极促进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和社会综合治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4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服务 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甲,女,2005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男,系程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系程某甲母亲。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2020年7月,程某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并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又升级至可以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至2021年2月,程某甲在该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余元。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徐某,对程某甲登录该APP并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不予追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支持起诉。2021年2月,程某甲的父亲程某发现女儿的网络高额消费行为,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未得到解决。程某通过电话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共建的“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寻求帮助,该平台将线索移至公司注册地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向程某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APP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不满18周岁不得自行注册登录”,但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致程某甲注册为能够进行高额消费的用户。检察机关向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建议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程某甲与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公司全额返还消费款。同时,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程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高额网络消费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程某甲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未成年人涉网络案件,相较于应对该类问题经验丰富的某公司,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网络证据收集、网络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其曾采取多种形式维权,但未取得实际效果,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程某甲依法维护权益。检察机关指导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收集、梳理证据,固定程某甲在该APP上的聊天、充值记录,对注册登录过程、使用及消费情况进行公证。同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结合指导程某甲收集的证据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某公司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庭确认,某公司全额返还程某甲消费款项。同时,针对程某甲父母疏于对女儿心理状况关心,忽视对其网络行为监管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求程某甲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程某甲关心关爱,引导和监督其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制发检察建议。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摸排、实地走访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发现,相关部门受理了大量与涉案APP有关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投诉和立案申请,本案具有一定普遍性。该APP兼具网络游戏和社交功能,属于网络服务新业态,作为该领域知名企业之一的某公司,没有完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该APP用户超出本区管辖范围的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报告,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于2021年5月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优化产品功能、强化内容管理,完善未成年用户识别认证和保护措施。该公司成立专项整改小组,推出完善平台实名制认证规则、提高平台监管能力、增设未成年人申诉维权通道、升级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六个方面的12项整改措施。
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及多起与该APP有关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服务新业态的监管不到位,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2021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加强本区互联网企业监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定和网络保护措施。执法大队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组织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护苗行动”。
形成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邀请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某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完善网络服务规则和设定相应技术标准、构建“网游+社交”新业态未成年人保护标准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监督,主动会商市网络和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及某公司等30余家知名网络游戏企业发起《上海市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倡议》,明确技术标准、增设智能筛查和人工审核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消费保护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真实身份认证,促进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法律监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四责协同”机制。检察机关还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未成年人网络文明主题宣传”“清朗e企来”等活动,通过座谈交流、在线直播、拍摄公益宣传片等方式,向全社会开展以案释法,促进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
【指导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支持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诉讼能力较弱,采取其他方式不足以实现权利救济等情形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释明引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还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以案释法宣传,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指引,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能力。
(二)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加强磋商联动,以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落地落实。发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缺失、违法犯罪隐患等问题的,要依法审慎选择履职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主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动,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相结合,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同、齐抓共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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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狂犬病到布鲁氏菌病,从“非典”到中东呼吸综合征,以及动物源微生物耐药问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等,由动物引起的人类健康问题越来越多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存。近年来,许多重大的传染性疾病暴发都和动物有关,动物健康问题正在越来越多地影响到人的健康。
从事动物医学研究30余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沈建忠对于怎样更好地和动物相处深有体会。他表示,在这个领域研究越久就越是深刻地意识到,人类只是整个自然生态体系中的一小部分,我们必须要认真地去思考人和动物的关系。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沈建忠带来了从动物源头加强人兽共患病防控方面的建议,提出要强化防控政策落实,尤其完善地方和基层的防控力量,强化基层兽医队伍。沈建忠还提到,应该重视宠物疾病的防治,养宠物一定要按要求打疫苗,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是阻断人兽共患病传播最重要的途径。
沈建忠,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人兽共患,动物源头防控至关重要
从二十年前的“非典”,到近年来引发世界性关注的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以及近三年来的新冠肺炎,人类主要的病原体大约有1400多种,其中60%以上为人兽共患病原,而近年来170余种新发的传染病中有超过75%为人兽共患病。
以狂犬病为例,狂犬病的源头来自于动物,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上每年报告死于狂犬病者约55000人,主要发生在亚洲和非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多由病犬传播而来。还有布鲁氏菌病,主要来源于牛羊等草食动物,可以通过接触感染,如饲养过程与皮毛肉类加工过程中的直接接触;也可通过消化道感染,如食用污染的畜产品及奶制品等。
“狂犬病、布病等是典型的人兽共患病,近年来,在我国发病率有上升的苗头,这是值得警惕的。”沈建忠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禽畜养殖和消费的规模越来越大,对人兽共患病防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沈建忠介绍,我国每年出栏的猪有6亿-7亿头,家禽150多亿只,羊3亿-4亿只,肉牛4000万-5000万头,还有超过3600万吨牛奶……
“这么大的饲养量,这么高的消费量,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以及重要疫病和人兽共患病的防控,工作量是非常大的。”沈建忠说,“但不管工作量多大,动物源头的防控一定要做好,这是最重要的。”
饲养宠物,一定要打疫苗
在给人类带来健康隐患的动物中,宠物无疑是重要的群体之一,与野生动物相比,宠物与人类接触更多。尤其是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养宠物的人群也越来越多。有调查显示,到2020年,我国宠物数量超过1亿只,所以对宠物人兽共患病进行防控,对人的健康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该重视宠物疾病的防治。”沈建忠说,近年来,关于动物医学毕业生多从事宠物医生的话题屡屡引发关注。对此沈建忠认为,宠物医生的增多是一件好事,事实上,我国居民当前对宠物健康的关注仍然不足,在这方面,应该强化宠物健康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这个观念。
在人兽共患疾病中,宠物是人们最先想到的途径。以犬类为例,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宠物犬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普及性不够高,在人狂犬病例中,由病犬传播的占80%-90%。
如何更好地预防宠物饲养中的健康风险?沈建忠建议,饲养宠物时,首先要了解宠物相关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宠物的常见疾病,特别是人兽共患病,只有对其有所了解,才能认识到疾病预防的重要性。
不同的宠物可能带来不同的健康风险,如犬类宠物可能引发的人兽共患病有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等。宠物猫常见的人兽共患病包括弓形虫病、猫抓病等。猫抓病也被称为猫爪热,可通过被猫抓伤或密切接触感染人。宠物鸟类携带的人兽共患病包括鹦鹉热、结核病等,其中鹦鹉、鸽子、孔雀等都是易感群体。
在了解宠物疾病知识之后进行针对性的预防和保健,是防控人兽共患病传播的有效方式。沈建忠提醒,养宠物一定要按要求打疫苗,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是阻断人兽共患病传播最重要的途径,把健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好的办法。“做到了这些,就可以放心养宠物了。”
饲料减抗,也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
由动物带来的健康隐患不止是人兽共患病,还有微生物耐药性问题。在动物饲养集约化、规模化的过程中,畜禽患病的风险也在升高,一旦动物疫病暴发,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畜禽规模化饲养过程中,要防治动物疾病,保障动物健康,抗菌药物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抗菌药物的超时、超量、超范围的使用,很容易导致耐药菌的产生,而动物体内的耐药菌,有随着食物链和环境传播给人的风险,进而给人体带来健康隐患。
一份来自《柳叶刀》杂志的研究显示,2019年,全球204个国家的数据中,有127万人死亡直接归因于耐药性感染,495万人的死亡与微生物耐药性相关。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3年初最新发布的报告指出,微生物耐药性问题是目前全球人类面临的十大健康威胁之一。如果不采取措施阻止微生物耐药性的蔓延,到2050年,每年死亡人数预计将增加到1000万人,相当于2020年因癌症死亡的人数。
“动物中大量使用抗菌药物,一方面会造成药物残留,给人体带来危害,另一方面会产生耐药菌,并通过食品和环境传播给人,造成潜在风险。”沈建忠说,“比如一部分抗菌药物被允许既可以用于人,也可以用于动物,如果动物饲养中这些抗菌药物大量使用所产生的耐药菌传播给人,就会降低人类使用这些药物的疗效,从而带来潜在的健康风险,所以在防治动物疾病时主张使用动物专用药物。”
作为动物医学领域的研究者,沈建忠和他的团队多年来一直从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研究。在2015年,他和他的团队发现了多黏菌素耐药性形成和传播的重要机制,这一成果的发现,为我国和多个国家对抗菌药物使用风险管理政策的调整提供了关键性的科技支撑,促进了我国农业农村部停用抗菌药物用作饲料添加剂和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进程。
近年来,我国在畜禽养殖领域实施了多项禁抗减抗的措施,但禁抗减抗之后,如何来防治动物疾病,这也是沈建忠和他的团队所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禁抗减抗,不能光禁、光减,要采取综合的措施,包括提高养殖水平、疫病的诊疗水平,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另外,还要研发抗菌药物的替代技术和产品,比如挖掘天然产物中的抗菌活性成分,开发微生态制剂等,创制的产品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抗菌药物,用于动物疫病的防治。”
食品安全,我国一直在进步
病从口入,食物污染是导致人类疾病发生的主要途径之一,由动物引发的健康风险中,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危害因子(如食源性病原、兽药残留、霉菌毒素污染等)往往最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于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庞大,供给和消费规模都非常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任务也非常艰巨。在众多的监管措施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针对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快速检测产品几乎全部依靠进口,一个小小的试剂盒就要数千元。这不仅制约着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沈建忠及团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突破了一系列核心试剂配方和关键生产工艺技术,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研发了80余种涵盖主要兽药、霉菌毒素、非法添加物的残留快速检测产品,为企业和政府机构的日常检测提供了手段。
近二十年来,残留快速检测产品几乎全部依赖进口的局面已经彻底改观,“在国内同行的共同努力下,现在我们国家自己研发和生产的快检产品越来越多,质量很好,检测效率和准确率都非常高,而且价格也很便宜,一个试剂盒可能只需几百元甚至更低。”
“这些年来,在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的重视下,我国食品安全的情况总体不断向好。2021年,我国食品抽检合格率超过97%,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沈建忠说。
三十年中,沈建忠经历了我国动物健康、食品安全状况的巨大变迁,也在不断思考人与动物的关系,尤其是人兽共患病,已经成为全球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他认为,联合卫生健康、环境、食品、农业等多部门、多学科,开展全链条、一体化防控势在必行。同时在基础研究、防控产品研发等方面,要加大资金和人员的投入力度。“相当一部分人兽共患病的动物源头还没弄清楚,如动物冠状病毒感染等,究竟是什么动物携带的,怎么传播的,都要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需研发更多更好的防控产品。当前合成生物学、生物信息学等前沿学科发展很快,相信这些技术在人兽共患病防控方面也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话委员:
建议强化基层兽医队伍
新京报:今年两会上,你带来了什么建议?
沈建忠:主要是从动物源头加强人兽共患病防控方面的建议。在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农业农村部去年也印发了《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近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政策,下一步需要多措并举、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新京报:为什么会特别关注这个问题?
沈建忠:近年来,许多重大的传染性疾病暴发都和动物有关,动物健康问题正在越来越多地影响到人的健康。我这些年的工作也一直在做动物健康的事情,包括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微生物耐药、人兽共患病防控等,这些直接或间接的都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
新京报:你认为,怎样才能让这些政策落到实处?
沈建忠:一方面,政府要统筹协调,开展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甚至是国际间的协作,建立与完善人兽共患病一体化防控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兽医公共卫生领域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加强防控技术与产品研究;最后,要强化防控政策落实,尤其完善地方和基层的防控力量,强化基层兽医队伍。
新京报:你提到基层兽医队伍建设,为何要强调这方面的工作?
沈建忠:我国养殖业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不断地规模化和集约化,一般来说,大型的养殖企业,在动物疫病防控、强调生物安全等方面都需要更加严格,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损失会非常大;但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的差异较大,中小型养殖业也将长期存在;此外,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种养结合等形式也很重要。面对我国多元化发展的养殖业,未来需要一个完善且高效的基层兽医队伍,才能更好地提供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保障等卫生健康服务,他们是一线的动物健康保护者,强化这支队伍,对未来降低动物健康问题引发的人类健康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京报:能否通过规模化的养殖降低风险?
沈建忠:规模化是趋势,但规模化并不等于越大越好,也要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化。过度追求规模,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污染等。提质增效是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所以仍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基层兽医,守住动物健康的第一线。
新京报:我国当前在地方和基层兽医方面,是否有相应的培养机制?
沈建忠:我们在兽医人才培养方面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高等教育,我国有80多所高校设有动物医学类专业。这些年来,为了加强学生的应用与实践能力,我们一直在推动动物医学本科专业从四年制向五年制过渡。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半高校中的动物医学专业变成了五年制,此外还有硕士及博士的研究生教育等,高等教育的宗旨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第二是专业职业教育,主要是三年制的专科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的是技能型应用人才;第三是兽医的继续教育,其中包括有提高基层兽医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水平。这些不同层次、不同侧重的专业教育,目的就是按照地方和基层的需要培养各种类型的人才,为地方和基层兽医队伍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今后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地方和基层兽医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能力。
新京报:人兽共患病已经成为全球公共卫生的重大问题,在这方面,是否有人才培养的计划?
沈建忠:围绕着国家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及新农科学科建设需要,近年来由中国农业大学牵头,在国内率先设立了兽医公共卫生本科专业。专业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兽共患病防控、微生物耐药、食品安全及生物安全等方向,旨在培养通过维护动物健康来保障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高水平专业人才。希望在未来能有更多的高校成立这一专业,也希望更多的年轻人加入进来,为防控动物疾病与人兽共患病,保障食品健康和人类健康增添新的力量。
新京报记者 周怀宗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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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杜沂蒙)“2015年至2018年11月,不到4年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就达11519件,这只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十四届全国政协共青团和青联界别委员、中国音乐学院声乐歌剧系教授吴碧霞表示,近年来,关于儿童被性侵的话题一直被社会各方关注,儿童防性侵综合治理体系也在加快建设,但儿童性侵问题形势依然严峻。
“女童保护”公益组织统计的数据显示,2013年—2021年,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儿童案例2952件,受害儿童超过5500人,受性侵儿童一直呈低龄化趋势,受害人年龄为中小学学龄段的案例占了大多数。而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吴碧霞表示,尽管2021年6月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9月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10月印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防范性侵害”做了相关表述。但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的具体安排,防性侵教育以及更综合性的性教育还没有官方的教材和课标。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儿童性侵害问题形势更加严峻。“女童保护”公益组的调研发现,留守儿童群体的家庭监护缺失情况广泛存在,农村学校及社区的自我保护教育及基础生理教育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加之受到观念意识、社会风俗等影响,很多农村孩子不了解如何分辨性侵害、遇到性侵害不知如何应对。同时,智能手机等产品在农村儿童中使用非常普遍,加之近几年疫情影响的催化,农村儿童在监护薄弱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隔空猥亵”等新型网络性侵害。
因此,吴碧霞建议尽快加强农村地区防性侵教育普及和防性侵治理体系建设。
首先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专项投入,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优势,由政府部门牵头,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在农村地区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广泛开展儿童防性侵知识普及。同时,加强普法教育,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关系儿童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形成社会动员式宣传。
“教育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全国性、权威性的面向家长的儿童防性侵教案、课程。”吴碧霞表示,由教育部门牵头,广泛吸纳各界专家、社会组织,充分研讨论证,根据不同年龄段、城乡差距等因素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师资力量、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倾斜。
吴碧霞建议,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常态化教学,列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农村儿童防性侵主客观条件、权益保护均更为薄弱,更需义务教育制度性普惠。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综合性性教育课程开展。”
此外,她还建议建立试点地区,加快探索对农村地区儿童性侵害的预警、发现、报告和救助的治理综合体系建设,弥合农村地区意识和法律鸿沟,有效维护农村儿童权益,进一步缓解农村儿童性侵案更不容易被发现、更难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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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赵丽梅)“相比城市,农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资源更加匮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今年,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带来的提案中仍然关注青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她建议,加速建设针对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2021年11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国民心理健康评估发展中心发布的《乡村儿童心理健康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乡村儿童的抑郁检出率为25.2%,焦虑检出率为25.7%。有三成的乡村儿童睡眠质量存在问题,随着年级升高,睡眠问题逐步增加。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风险更大,留守儿童抑郁症检出率为28.5%,焦虑检出率为27.7%,均高于非留守儿童。
翟美卿认为,提高乡村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需要行政部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等全行业、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加强乡村儿童心理服务。
儿童与鹅玩耍。视觉中国供图
对此,翟美卿建议,加强对乡村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具体来看,要强化源头预防,加大我国国民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度,消除精神疾病的污名化。并且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关键节点,加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力度。并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校园行等活动,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家长和孩子掌握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
与此同时,翟美卿也提出,要重视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和排查,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心理卫生服务能力。
对此,首先要落实乡村学校配备专业心理教师,开展教师培训,强化全体教师对青少年儿童常见心理健康问题的识别能力。其次,加强早期筛查,建议链接专业评估系统,筛查出具有心理健康风险的乡村儿童,针对乡村缺乏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的情况,建议引入第三方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线上平台。最后,加强协同联动机制,联动学校、家庭、村(居)委会共同参与到乡村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心理关爱中,通过入户探访、家校联动等方式精准把握孩子的不同心理需求,引导乡村儿童监护人充分认识心理健康对儿童成长的重要作用。
此外,翟美卿还提出,要打造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还需要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专业力量,落实建设区县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建立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援助热线,发挥线上辅导对提升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积极作用。还需加强公益性、普惠性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供给。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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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2020年,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提交了《关于完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制度的提案》,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实行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破除双轨制,打通产业工人职业生涯发展双通道;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相衔接、可转换的管理机制;探索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衔接互通;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等。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一直关注一线工人,深入装备制造、物流、互联网等行业调研,先后提交了多份提案。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承载着千万职工的期盼,但在提升效能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在调研中,陈荣书注意到,双轨制问题让工人觉得身份迥异,许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上区别对待,重使用、轻培养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直接影响产业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陈荣书说。
为增强广大产业工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由全国总工会牵头,中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30个部门组成的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协调小组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了破解难题的强大合力。人社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界限;国务院国资委鼓励企业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办法,产业工人成长通道日益畅通。教育部指导国家开放大学与行业企业合作定制化培养人才,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全总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着力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让更多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产业工人,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添砖加瓦。 (经济日报记者 康琼艳)
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宋建朝等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连续5年提出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每年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从宏观层面政策保障、投入保障,到破解市场和运输环节追溯信息断链问题、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先行先试,再到推动追溯工作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衔接、加强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力量等。
走进超市,消费者用手机对着农产品包装上的追溯码一扫,生产商、来源地、质检情况等产品信息一目了然。追溯码与《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息息相关。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农村部原党组成员宋建朝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生产、贮存、运输、流通等多个环节,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主体并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必须实施追溯管理。
在提案办理协商会上,提案单位和委员代表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撑、监管协作、市场主体参与等问题建言献策。60多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发表意见。提案承办单位现场回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提案委员会连续数年分不同主题对该提案进行督办,组织各类协商活动,开展重点提案督办调研、委员自主调研,涵盖10个省市。
2021年7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提案提出的追溯目录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相关建议,也都写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让宋建朝印象深刻的是,有的企业将实施电子化追溯管理与合格证工作合二为一。他说:“这些企业表示,实施追溯管理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也产生了品牌效应和溢价效果。这也充分体现了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性。”
“我们对追溯提案一抓到底、锲而不舍,抓出了成效。”宋建朝认为,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还要继续跟踪完善,如要加强科技支撑,通过手机、网络等技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链条可追溯等。 (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加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捕渔民生计保障的提案,围绕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一是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拓展渔民生计渠道;二是加强社会各界联动,增加渔民生计机会;三是深化基层社区治理,提升渔民生计能力。
为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和修复长江生态,我国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流域自2020年1月起实施十年禁渔。为将退捕渔民上岸安置好、生计解决好,政府出台了经济补偿、就业帮扶、创业支持和社会保障等多类政策。
“南京财经大学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师生调研团队,历时两年,深入研究长江十年禁捕重大决策背景下的渔民生计转型问题。调研团队走访了苏赣渝3省(市)10县(区)38个村(社区)共200多户渔民,形成29万字的访谈记录和7万余字的调研报告,提出通过多主体协同共治促进实现渔民生计转型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退捕渔民生计保障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说。
程永波表示:“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退捕渔民的生计转型、思想革新,也看到了长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态势。这让我们更加深刻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内涵,更加坚定绿色发展的信心。长江禁捕政策从多方面为其他国家江河湖海渔业发展、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提供了中国经验。” (经济日报记者 常 理)
提升网络空间应急能力
在履职过程中,全国政协委员,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肖新光始终把网络安全领域的专业特点与国家安全的使命任务结合,把政协委员、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与提案工作结合,既避免单纯从工程技术的视角来看待、分析问题,又避免提案脱离实践一线。
“关于提升网络安全应急能力、构建机动防御能力等提案,都是围绕网络安全展开的。其中我提出的关于推动开展网络安全想定推演工作的相应内容,还被国家相关部门写入了年度工作计划。”肖新光说。
多年履职,于他而言也是一段学习经历。肖新光告诉记者:“政协委员履职,特别是学习、观摩和实践,让我们能够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我们的发展历程。”
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政府机构安全、公民个人安全相互关联,肖新光今年的提案关注网络安全的公共服务属性。他认为,我国依然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能力,加大对共性安全能力、弹性机制和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安全风险管控的核心追求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让风险整体处于基本可控、增量收敛的状态。”肖新光表示,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安全层面,需要更多的顶层规划牵引,增强实战化、能力化、体系化的建设导向,建立更强有力的联动机制,建设网络安全的超级工程,构建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安全基础设施。 (经济日报记者 马维维)
共同推动非遗有序传承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王爱琴提交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提案》,建议各级政府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资金参与非遗保护,继续实施传承人的研培计划,鼓励互联网企业、各类文化企业建设线上线下联动的非遗体验馆。
“作为文旅工作者,我在工作中接触到非常多的非遗传承人,被他们对传统文化的执着和坚守深深感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王爱琴说,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积极努力下,我国众多的非遗项目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传承。“但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非遗项目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已发生改变,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动力不足。”王爱琴表示。
“非遗是以传承人为重要核心的活态传承,只有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需两端紧密衔接,才能更好实现保护与传承。”王爱琴认为,能否得到社会的接受与使用,是非遗能否得到延续的关键。
为此,王爱琴提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提案》。作为提案承办单位的文化和旅游部结合工作安排将指导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非遗的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遗传习场所纳入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在持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引导更多企业、社会组织等投入资金支持非遗保护传承,形成多元化的非遗保护资金投入体系;支持优秀传承人做好非遗“传帮带”,丰富拓展非遗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非遗人才储备建设,共同推动非遗有序传承。 (经济日报记者 张 雪)
关注乡村儿童心理健康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翟美卿建议,加大对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的投入,促进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成长;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缩短城乡学校之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差距,在教学资源等方面适度向乡村学校倾斜,提升乡村专职心理教师的专业水平。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翟美卿来到广州市海珠区凤江小学,给学生们带来了开学第一堂心理课,孩子们在欢声笑语中打开心扉,情绪得到了释放。
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一直是翟美卿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作为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她已经连续6年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发声,先后提交过关于乡村儿童课外阅读推广、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等提案。2021年,翟美卿提交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建设的建议》,得到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促成多部门出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加强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等文件。
“关注儿童,仅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是不够的,还须关注其心理健康。”翟美卿表示,“应该尽早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干预,培养学生的自我认知、情绪管理和人际交往能力。”
今年,翟美卿再次建议全社会关注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推进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联动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等形成合力,落实乡村心理服务硬件配置,加速完善针对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建设体系。具体而言,一是从社会层面做好心理教育科普工作;二是重视和强化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排查和服务;三是鼓励并扶持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公益资源,打造良好的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 (经济日报记者 吴佳佳)
促进劳动教育落地见效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教授杨承志建议,学校应将劳动教育纳入课表、写进大纲;应根据学生成长特点,确定不同阶段的劳动教育目标和具体要求;加强劳动教育在其他学科中的渗透,积极推动非劳动教育课程与劳动教育的密切联系。
“这是我所有提案中值得推广的一个示范性办理案例。”谈起获得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奖的《构建劳动教育体系,筑牢立德树人基石》提案,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教授杨承志说。
杨承志说,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劳动教育场地、经费等原因,中小学生劳动教育长期被置于边缘地位,部分青少年劳动观念淡漠、劳动能力欠缺。劳动教育改革迫在眉睫。
“在5年的履职中,我聚焦如何充分发挥劳动教育的育人功效等问题,开展了持续性的调查研究、提案建言,并撰文呼吁。”杨承志表示,2019年两会期间,他提交的有关劳动教育的提案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高度重视,“2019年7月,我受邀参加由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主持的劳动教育座谈会,对劳动教育政策的顶层设计、实施方案、质量评价和过程管控提出了意见建议”。在开展多轮协商后,提案得到快速办理。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出台。地方和学校对劳动教育的重视程度大幅度提高,劳动教育在课程开发、活动设计、保障与评价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2022年4月,《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发布,成为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行动指南。
“参与劳动教育政策的推进,我感到莫大的荣幸。”杨承志表示,“在该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我见证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的作用,见证了我国的制度优势是如何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巨大效能的。” (经济日报记者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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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代表委员表示——
防网络沉迷
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王莉代表
李秋代表
贾海洋代表
雷春华代表
“在有关部门推动下,确实感受到未成年‘低头族’明显减少,防网络沉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一些落实不力之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阳市环卫管理处襄城公厕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莉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是一项社会治理的大题,依然任重道远。
3月4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这一话题接受了《检察日报》记者采访。
代表委员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沉迷网络,要持续优化“青少年模式”,探索建立统一有效的限制条件。与此同时,在防网络沉迷工作中,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以司法保护融入推动其他保护,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青少年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仅影响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导致学习成绩不佳,严重的还会诱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与社会、学校、家庭等因素密切相关,这是一道综合治理的大题。”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表示,落实好防网络沉迷,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是件大事。
李秋代表特意提到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沉迷网络,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更大。由于缺乏父母陪伴和管教,爷爷、奶奶等长辈往往管束不到位,也没有能力引导孙辈正确使用手机。”
记者了解到,“青少年模式”是近年来在有关部门推动下形成的旨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有效制度,一般而言,进入“青少年模式”后,使用时长、浏览内容、操作权限等都会受到限制,退出或者进入,都需要输入密码。
然而,“青少年模式”并非一劳永逸之举,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青少年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王莉代表建议,要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识别,借助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构建全方位的“青少年模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以网络短视频为例,王莉代表建议,做好短视频的防沉迷,还要在“青少年模式”之下实现短视频内容的细分。“16岁的孩子与8岁的孩子,对于短视频的需求是不同的。”她说。
设立统一的“青少年模式”标准
在防网络沉迷工作中,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沈阳市委会主委、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海洋也将重点放在了短视频上。
“短视频以其趣味性等优势,拓展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方式,但同时也极易引发网络沉迷。”贾海洋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规范互联网各类短视频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提案》,就“短视频防沉迷”提出建议。
贾海洋委员对短视频进行了仔细的调研。“网络短视频可分为‘单体型’和‘嵌入型’两种类型。”他解释说,前者较为单纯,存在短视频浏览等平台;后者则是“嵌入”在具有社交功能平台上的一类视频,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
由于各平台在“青少年模式”方面并无强制性标准,所以导致不同平台“青少年模式”的时长限制、内容类型等规定不一,特别是在一些“嵌入型”短视频平台,开启“青少年模式”后,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在聊天页面观看视频。
为此,贾海洋委员建议,要继续完善“青少年模式”,探索“青少年模式”统一标准,从严管理,如此才能将未成年人防网络沉迷落到实处。
疏堵结合
让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走出来
“据我了解,针对小学生沉迷网络引发的问题,湖北省宜昌市检察机关做了不少工作。检察干警多次走进中小学校开展座谈,邀请家长一并参与座谈、面对面宣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高级整音师雷春华对检察工作给予肯定。
李秋代表特别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面向农村儿童的普法工作,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干预。防网络沉迷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标本兼治、综合施治。
“已有的检察实践具有启发意义。”了解到有地方检察机关就网络沉迷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李秋代表表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件大事,事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有所作为。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升级防网络沉迷技术,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
采访中,代表委员还表示,既要堵好防网络沉迷存在的漏洞,也要做好正向、积极内容的供给,疏堵同时发力。
雷春华代表表示,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这是引导未成年人告别网络沉迷的治本之策。
“建议家长朋友引导孩子树立多元健康的兴趣爱好,一些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不仅能传授技能,更能陶冶情操、培养健康心理、树立正确价值观,能够让孩子们有效地远离网络不良信息和网络游戏。也要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建设,一味禁止并不能解决问题,要培养未成年人积极、健康的爱好,自觉抵制网络诱惑。”王莉代表说。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作者:于潇 满宁 蒋长顺 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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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入园难和贵的问题,依然是阻碍大多数家庭不愿生育‘多孩’的原因之一。公办幼儿园的名额少,民办幼儿园的费用普遍较高,而高中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学费相对较贵……”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甘华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更有效地鼓励生育,他将提交“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配套公共服务供给,提高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的提案”,建议“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为第三孩提供从幼儿园到高中毕业阶段的免费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甘华田
观点:
面对生育主导型人口负增长,
需要提高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
甘华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国人口60多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面对生育主导型人口负增长,努力提高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是当务之急。
与此同时,甘华田认为,目前,适龄的生育人群生育观念相对固化,“二孩”“三孩”政策对我国总体生育率的影响不如预期。
“不愿生的原因很多,但是主要是两个,第一个是教育问题,第二个是医疗问题。实际上,教育问题是最重要的一个‘拦路虎’,要解决这一问题,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国家财政是完全能够承受的,因为小学和初中已经是义务教育了,仅仅需要提供幼儿园和高中的费用。”甘华田如是说。
建议:
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
减轻育儿家庭医疗负担
甘华田表示,探索更有效的鼓励生育政策,应鼓励地方在降低养育、教育成本方面大胆创新。
那么,如何降低多孩家庭的教育成本?对此,甘华田建议,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教育专项补贴,为第三孩提供从幼儿园到高中毕业阶段的免费教育。
此外,甘华田还建议减轻育儿家庭医疗负担,实行6岁以下儿童免费医疗,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运用好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关于抚养子女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照子女数量进行差异化个税抵扣,并且覆盖从怀孕到孩子年满18周岁。
在养育、教育成本之外,甘华田对多孩家庭住房保障问题也有关注。甘华田提出,针对多孩家庭出台住房保障政策,降低多孩家庭的养育成本。而从地方实践上,目前福建省龙岩市已出台《龙岩中心城区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助力缓解多孩家庭购房压力。
如若实行上述一系列举措,其带来的医疗、教育成本是否会增加财政负担?
对此,甘华田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费用应该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这实际上是一个鼓励性的、引导性的政策,表明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也充分彰显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情怀。”
现状:
多地探索生育支持措施
以现金补贴和购房政策为主
那么,为何建议为三孩提供免费教育,而不从二孩开始?
甘华田表示,这是出于对财政负担的现实考虑。给三孩提供免费教育不会太增加国家财政负担,有可行性的同时,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目前多地已经出台针对三孩的生育支持措施。
比如,湖北荆门部分地区对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4万元。2022年11月,湖北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二孩、三孩家庭还可以受到住房政策支持。对夫妻双方中至少一方为荆门市户籍,在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等三区购买首套或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生育二孩及三孩家庭发放购房补贴,其中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4万元;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家庭在市里购买首套或改善型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规定限额的1.2倍。
湖南长沙对三孩及以上每孩一次性发放育儿补贴1万元。2022年7月,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激扬在解读该方案时表示,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及以上每孩可享受一次性育儿补贴1万元。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张炎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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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71—174号)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23年2月24日
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1号)
【关键词】
综合履职 附条件不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滥用药物 数字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公司文员。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杜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在其父的菜场摊位帮工。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何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被告人张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2019年至2020年7月,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汪某等成年人(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纠集下,多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杨某某、李某某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该药物具有一定的躯体耐受性,停药后会出现胸闷、头晕等戒断反应。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2020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公安局将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分别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特别程序。经综合评估7名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成长经历、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何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杨某某、李某某的暴力行为与长期大量服用“右美沙芬”成瘾相关,检察机关将禁止滥用药物、配合戒瘾治疗作为所附条件之一,引入专业医疗、心理咨询机构对二人进行“右美沙芬”戒断治疗,并阶段性评估和调整帮教措施,使二人的药物依赖问题明显改善。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当地近年来发生的类似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右美沙芬”滥用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在将该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浙江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上开展数字建模分析,汇总2020年1月起线下线上“右美沙芬”流通数据,集中筛选购买时间间隔短、频次高、数量大的人员,并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以及公安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经比对研判后发现,该市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
经初步调查,当地部分实体、网络药店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络销售“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同时,销售“右美沙芬”未履行用药风险提示和指导用药义务等情况也普遍存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承担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药品经营和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在刑事案件中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交易记录等,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并固定药物来源、用药反应、用药群体、公益受损事实等关联证据,证实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
2021年4月25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购药异常情况予以管控。二是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问题。三是对“右美沙芬”成瘾性及安全风险开展测评,推动提升药品管制级别。检察建议发出后,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排查销售记录34112条,排查网络销售企业326家,梳理异常购药记录600余条,查处网络违法售药案件8起,追踪滥用涉案药物人员89名;建立按需销售原则,明确医师的用药指导和安全提示义务;落实实名登记、分级预警等综合治理措施。
促进社会治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学会、药品经营企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滥用药物风险防控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实体、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涉未成年人滥用药物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湖州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加强指导,同时建议浙江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自下而上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案件信息和反映情况,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公告,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推动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未检融合履职模式,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对经审查评估需要同步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应当依法融合履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督管理规定的设定,应当以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体现帮教考察的个性化、精准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考虑涉罪未成年人发案原因和个性需求,细化矫治教育措施。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既要考虑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特点,设置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帮教措施,并督促落实。对存在滥用药物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其督促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和戒断治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考察范围,提升精准帮教效果,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治功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能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做实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要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类案特质,主动应用数字思维,通过数字建模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
感染艾滋病风险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2号)
【关键词】
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认罪认罚 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入所体检时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年10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王某某一直未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于案发前一周在奶茶店相识,被害人告诉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初一就读,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明知林某某为初一学生,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开展保护救助。2020年,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各镇(街道)政法委员和村(社区)治保委员建立了应急处置、线索收集、协作协同等涉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2020年8月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有留守儿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县检察院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取得较好效果,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进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组织不公开听证。本案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认识分歧。为保护被害人隐私,2021年1月13日,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感染风险。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性侵幼女,严重危及被害人身心健康,其社会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照“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指控和证明犯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综合王某某系累犯,以及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情节加重,而不是第五项结果加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情节恶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仍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护对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周岁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三是虽然被害人目前未检出艾滋病病毒,但危害后果的阻断得益于司法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及时干预,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且,由于检测窗口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将长期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虽然认罪认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处理结果。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制发检察建议。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结合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调查,通过调阅本县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过办案数据分析,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的占比达85.7%,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24小时黄金时间。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指导意义】
(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同步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确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对幼女实施奸淫,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从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不予从宽。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应当着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推动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调查,针对性采取措施,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促使职能部门更加积极有效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
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3号)
【关键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情节严重 督促监护令 社会治理
【要旨】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自2018年开始,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以及专人看管、“打欠条”经济控制、扣押身份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控制17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经营的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张某要求未成年女性着装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等色情陪侍服务。17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其中吴某等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辍学,杜某某等出现性格孤僻、自暴自弃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19年6月27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张某经营的KTV,7月1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0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级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对张某量刑畸轻,改判并减轻刑罚理由不当,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再审庭审中提出本罪“情节严重”目前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不应予以认定,且张某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适当。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查实的未成年陪侍人员达17名,被侵害人数众多;二是张某自2018年开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持续时间较长;三是张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经济控制,要求陪侍人员穿着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对被害人身心健康损害严重;四是17名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部分未成年人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情况,危害后果严重。综合上述情节,本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张某虽自动投案,但在投案后拒不承认其经营KTV的陪侍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制发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17名未成年被害人均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导致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分别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针对监护人长期疏于管教,被害人沾染不良习气及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督促监护人纠正未成年被害人无心向学、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帮助其返校入学;针对监护人教养方式不当,导致亲子关系紧张问题,督促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简单粗暴或溺爱的教养方式,提高亲子沟通能力;针对被害人自护意识、能力不足的问题,督促监护人认真学习青春期性教育知识,引导孩子加强自我防护等。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协作联动,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推动督促监护令落实。对落实不力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改进提升方案,并协调妇联、关工委安排村妇联主席、“五老”志愿者每周两次入户指导。通过上述措施,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娱乐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重点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80余家次,查处整改问题20余个,关停4家无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针对多名被害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形,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全面排查工作,劝导78名未成年人返回课堂,完善了适龄入学儿童基础信息共享、入学情况全面核查、辍学劝返、教师家访全覆盖、初中毕业生去向考核等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机制。针对本案17名被害人均来自农村,成长过程中法治教育和保护措施相对缺乏,检察机关延伸履职,主动向市委政法委专题报告,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村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托村级活动站建立未成年人检察联系点,择优选聘915名儿童主任、村妇联主席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社会调查、督促监护、强制报告、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等工作,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罪处罚,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围绕被组织人数众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采用控制手段的强制程度,色情陪侍方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统筹使用督促监护令、检察建议等方式,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等保护责任落实。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分析案件暴露出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办案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方案,并跟踪落实,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积极促进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和社会综合治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
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4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服务 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甲,女,2005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男,系程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系程某甲母亲。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2020年7月,程某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并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又升级至可以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至2021年2月,程某甲在该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余元。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徐某,对程某甲登录该APP并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不予追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支持起诉。2021年2月,程某甲的父亲程某发现女儿的网络高额消费行为,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未得到解决。程某通过电话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共建的“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寻求帮助,该平台将线索移至公司注册地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向程某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APP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不满18周岁不得自行注册登录”,但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致程某甲注册为能够进行高额消费的用户。检察机关向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建议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程某甲与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公司全额返还消费款。同时,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程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高额网络消费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程某甲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未成年人涉网络案件,相较于应对该类问题经验丰富的某公司,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网络证据收集、网络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其曾采取多种形式维权,但未取得实际效果,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程某甲依法维护权益。检察机关指导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收集、梳理证据,固定程某甲在该APP上的聊天、充值记录,对注册登录过程、使用及消费情况进行公证。同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结合指导程某甲收集的证据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某公司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庭确认,某公司全额返还程某甲消费款项。同时,针对程某甲父母疏于对女儿心理状况关心,忽视对其网络行为监管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求程某甲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程某甲关心关爱,引导和监督其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制发检察建议。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摸排、实地走访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发现,相关部门受理了大量与涉案APP有关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投诉和立案申请,本案具有一定普遍性。该APP兼具网络游戏和社交功能,属于网络服务新业态,作为该领域知名企业之一的某公司,没有完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该APP用户超出本区管辖范围的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报告,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于2021年5月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优化产品功能、强化内容管理,完善未成年用户识别认证和保护措施。该公司成立专项整改小组,推出完善平台实名制认证规则、提高平台监管能力、增设未成年人申诉维权通道、升级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六个方面的12项整改措施。
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及多起与该APP有关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服务新业态的监管不到位,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2021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加强本区互联网企业监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定和网络保护措施。执法大队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组织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护苗行动”。
形成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邀请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某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完善网络服务规则和设定相应技术标准、构建“网游+社交”新业态未成年人保护标准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监督,主动会商市网络和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及某公司等30余家知名网络游戏企业发起《上海市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倡议》,明确技术标准、增设智能筛查和人工审核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消费保护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真实身份认证,促进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法律监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四责协同”机制。检察机关还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未成年人网络文明主题宣传”“清朗e企来”等活动,通过座谈交流、在线直播、拍摄公益宣传片等方式,向全社会开展以案释法,促进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
【指导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支持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诉讼能力较弱,采取其他方式不足以实现权利救济等情形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释明引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还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以案释法宣传,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指引,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能力。
(二)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加强磋商联动,以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落地落实。发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缺失、违法犯罪隐患等问题的,要依法审慎选择履职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主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动,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相结合,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同、齐抓共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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