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热点 mrrd.net
  • 查看
首页 > 百度-每日时事热点
本条热点详情
  • 标题: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版权说明:以下为热点快照,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sendtous#qq.com
  • 所有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连坐机制”取消
    作者:同花顺财经
    发布时间:2023-03-06 13:47
    快照:

    据券中社,近日,证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删除了《许可程序规定》原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恢复审查的配套规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再适用挂钩机制政策。证监会称,取消证券中介机构挂钩机制政策,是适应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变化新形势,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继续做好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工作。

    来源: 同花顺7x24快讯

    举报/反馈

  • 应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违规成本
    作者:金融界
    发布时间:2023-02-23 09:10
    快照:

    近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删除了此前有关中介机构因为一个IPO项目遭遇立案调查阶段,导致IPO、再融资等项目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的相关要求。个人以为,此次证监会取消“连坐机制”是值得肯定的。

    根据规定,此前无论是沪深主板、科创板还是创业板,如果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所、律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构侦查,且尚未结案的,监管部门将暂不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该规定被市场解读为“连坐机制”,也受到广泛质疑与诟病。

    由于暂不受理与审核,“连坐机制”不仅导致相关中介机构参与的项目进程受阻,而且也常常导致发行人等不得不更换中介机构的现象出现。既拖延了发行人的时间,增加其时间成本,影响审核效率,也会增加发行人的资金成本。

    不仅如此,由于“连坐机制”的存在,某些时候甚至还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比如2021年8月份,因新三板公司蓝山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及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所、天元律所,以及开元资产评估公司,导致超过40家企业的IPO进程被叫停。类似的案例在市场上并不少见。

    此次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时机,拟取消IPO、上市公司再融资等过程中的“连坐机制”,既是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证监会近年来推行的“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以为,更多阻碍市场发展、对相关主体形成制约的规章制度,该松绑时就应该松绑。

    证监会取消“连坐机制”,个人以为将在多方面产生积极的效果。

    首先,对于中介机构而言,这一点毋庸置疑。因为“连坐机制”,中介机构的业务受到影响,盈利受到影响。而且,特别是对于头部机构而言更是如此。由于头部中介机构往往手握更多的项目,一旦“被连坐”,往往影响更大。

    其次,取消“连坐机制”有利于发行人IPO、再融资等项目的顺利推进。某些IPO、再融资项目往往都会有“时间”上的要求,因此,“连坐机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在取消“连坐机制”后,即使中介机构遭遇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其进程。

    此外,取消“连坐机制”,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也有利于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新股IPO,还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一旦进程受阻,也意味着其融资被按上“暂停键”。如果像上述案例一样涉及面较广的话,明显既不利于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上讲,“连坐机制”提高了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并会波及到中介机构的利益。而在取消了“连坐机制”后,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无形中降低了,对其利益的影响也将更小了。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出现未勤勉尽责与恪尽职守等情形的发生。显然,这是市场所不愿看到的。

    基于此,个人以为,在全面注册制时代,在证监会取消了“连坐机制”后,应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特别是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中介机构,有必要实施顶格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投资报

    举报/反馈

  • 证监会回应诸多焦点问题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作者: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04:00
    快照:

    证券时报记者 胡飞军

    2月24日,针对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证监会陆续公布了回应内容。在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意见中,有不少涉及信用评级、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发展,如评级机构展业过程中评级虚高、上市公司审计是否需要推行强制轮换制度,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要分类监管等,证监会及时回复了相关内容,力图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上市公司审计

    推行强制轮换制度?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报审计问题屡屡受到关注,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往往难逃其责。

    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审计执业质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有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的提案》,聚焦注册会计师行业及资本市场审计监管热点问题,提出了增强审计独立性、提升审计执业质量的意见。

    证监会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强制轮换,学术研究和监管实践都持有不同观点。

    从学界研究看,支持强制轮换的观点认为,强制轮换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打破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长期合作形成的“利益共生”;能够突破长期审计关系中形成的固有思维模式,提高审计质量。

    不支持强制轮换的观点认为,强制轮换会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营销成本;新任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熟悉程度低,可能不能有效控制审计风险,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持续与客户保持合作关系的动力,可能减少在审计项目上的投入,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强制轮换还可能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价能力,加剧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

    从监管实践看,境外主要经济体对强制轮换均较为慎重。美国曾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开展了长达十余年的一系列研究和讨论,最终由于弊大于利于2013年由国会决定不实施强制轮换。欧盟2014年通过了欧盟审计改革法案,该法案要求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轮换期为10年;10年后如果继续中标,还可以再审计10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欧盟的强制轮换政策实际较为宽松。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则曾实施过强制轮换,但最后予以废除或限制使用范围。

    从我国监管实践看,我国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实施了审计机构强制轮换,审计机构最长服务时限可达8年。而上市公司具备较强的市场属性,强制轮换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这是因为:

    一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其需适用不同的轮换政策。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考核,政府可以出资人的身份推行强制轮换政策;而上市公司市场属性更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变更审计机构也较为活跃,2020年及2021年分别有398家、446家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至10%。

    二是强制轮换对资本市场审计影响较大,亦可能损害审计质量。经统计,审计机构服务年限超过6年的上市公司为1916家,占比约40%,其中上市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家的大所审计1454家,占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41%。如实行强制轮换将对大量上市公司集中产生影响,同时可能降低证券审计市场集中度,若由执业质量高的审计机构变更为执业质量低的机构,还可能降低审计质量。

    三是证券审计违法违规与审计服务年限关联性不强。经统计,2021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项目中,处理时服务年限不足6年的为46个,在7年至9年之间的为10个,超过9年的为22个,分别占比59%、13%和28%。服务年限不足6年的案件及项目占比高,案件及项目查处与审计服务关联性不强。

    因此,证监会答复称,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有利有弊,并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证券审计违法违规与审计服务年限关联性不强,强制轮换需要进一步审慎研究、稳妥推进。下一步,将持续跟进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轮换情况,认真研究评估强制轮换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和政策可行性,加大对审计服务年限较长的审计项目的监管力度,切实提升审计独立性和执业质量。

    资产评估机构

    加快分层监管?

    近年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迅速增长,由此带来相关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监管的提案》。

    证监会认真研究并与财政部协商沟通后答复称,备案制实施以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增长较快,为证券评估监管带来较大挑战。加快证券资产评估机构分层管理有利于聚焦评估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确需认真研究。

    证监会表示,持续加强对新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开发建设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做到对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及业务报送全覆盖。

    在备案监管方面,证监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及时核验基本信息、执业许可、诚信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职业保险或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等,并对关注到的证券服务业务真实性存疑、成立时间较短等专业胜任能力存疑、未计提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等投资者保护能力不足、承接与自身执业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证券评估业务等异常情形开展问询,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补充说明合同签订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拟实施的风险应对和质量控制措施、拟提升投资者保护能力的措施等。

    在业务报送监管方面,证监会每年通过约谈、培训、下发通知、现场督导等方式向资产评估机构强调业务报送要求,持续督促其按要求做好业务完成情况报送。其中,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证券服务业务的完成情况需在出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他证券服务业务需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信息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价值、签字人员及质量复核人员等30余项具体信息,基本能够实现“逐笔实时报备”。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优化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增加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上传功能,提升备案监管、业务报送监管效率效果,夯实证券评估分层监管基础,推进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分层管理相关要求落实落细。

    压实评级机构责任

    解决评级虚高问题

    近年来,债券违约现象持续出现,背后的评级机构监管亦受到重视。

    在信用评级监管方面,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共有55家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证监会依法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积极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持续推动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同时,压实评级机构责任,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级别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管中,注重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合检查、联合评价等方式,引导评级机构提升执业质量,推动评级高质量健康发展。

    近两年,为夯实评级业务制度基础,促进评级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先后做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按照《证券法》要求,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取消证券评级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截至2022年5月底,累计已有13家机构完成首次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后,新增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完成了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首次备案,另外,还有1家评级机构首次备案正在材料补正中。

    二是为有效解决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弱等评级机构当前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优化评级生态等方面对评级机构提出全方位监管要求。通知发布以来,评级上调家数明显减少,级别竞争问题显著改善,从业人员规范性进一步增强,行业生态在持续优化。

    证监会表示,为配合上述制度的出台,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培训会,对已备案的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培训等。

    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如下工作:一是继续严格落实《证券法》备案要求,按照《管理办法》《备案规定》做好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备案管理;二是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修订自律规则,进一步落实和细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举报/反馈

  • 重磅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取消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
    作者: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07:47
    快照:

    要点关注:▲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证监会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

    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证监会强调,证监会党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将以强有力监督打造廉洁的注册制。在制度规则层面,健全覆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政风险防范,加强行业廉洁从业监管。完善对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抵近式监督和对发行审核注册的嵌入式监督,对资本市场领域腐败“零容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上交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26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市场关切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请介绍一下本次发布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上交所制定或修订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向市场发布实施。本次上交所集中发布了26部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主要业务规则,还包括17部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业务指南。这26部规则与本所其他规则共同构建了保障全面实行注册制在上交所顺利实施的业务规则体系。这26部业务规则,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4大类别:(1)11部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为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优先股等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与发行上市审核配套的申请文件受理、现场督导、业务咨询沟通等指引和指南。(2)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包括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承销业务细则,以及网上网下发行业务细则、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市公告书指引。(3)2部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大资产重组指引。(4)7部交易组织和管理类规则,分别是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主板和科创板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以及主板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集中发布后,上交所将抓紧对其他业务规则进行整合清理,强化适应性、集成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二、前期上交所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答:2023年2月1日至2月8日,上交所通过官方网站、邮件、400热线、召开座谈会等渠道和方式,就9部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就4部业务细则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广泛了解投资者、市场从业人员等对改革的评价和对上交所工作的意见。总的看,各方面对全面实行注册制高度认同。普遍认为,全面实行注册制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市场各方予以充分肯定,认为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截至2月8日,上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28条。上交所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逐一认真研究。其中,采纳30余条,主要涉及延长再融资、重组中介机构工作底稿报送时间、优化主板回拨机制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规范等方面。未采纳意见,有的属于执行层面问题,将在规则实施中予以落实;有的属于理解层面问题,后续将通过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等方式予以明确;有的仍存在较大争议,后续将深入研究论证。三、请简要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相关情况。答:为了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上交所在坚持监管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基础上,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结合市场机构的意见建议,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主要内容: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同时,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以适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上位规则调整,并进一步完善监控标准,与《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保持基本一致。《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定位为《交易规则》的下位规则。《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四、请介绍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以往的主要差异。答:本次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一体适用于主板和科创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结合存量板块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主板发行承销制度,复制推广了前期试点注册制实践经验,调整优化了定价配售等机制安排;在提升包容性、适应性的同时,基于兼顾存量、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考虑,强化了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差异如下:一是定价机制方面。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发行规模较小的企业,继续保留直接定价,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进一步完善询价定价,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明确可以对网下发行采取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进一步加大网下投资者报价约束。二是申购配售方面。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明确在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在确保较大比例新股向网上投资者发行基础上,将主板回拨后比例上限从90%调至80%。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三是风险防控方面。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对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明确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二次配售。五、在前期推进“开门办审核”的基础上,请问上交所如何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强化廉政监督机制。答:上交所高度重视廉政监督,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股票发行工作的监督检查、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上交所工作小组的驻点监督,坚持将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把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注册制改革全流程。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同时,进一步强化审核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加大“开门办审核”力度。一是强化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监督制衡。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规程,优化发行上市审核部门的审核和决策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分级把关、集体决策、有效制衡”。保障两委委员独立履职,充分发挥委员独立履职和专业把关作用。全面梳理发行审核公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公权力的岗位、廉洁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深化全链条嵌入式监督机制。丰富监督方式方法,聚焦股票发行审核权力运行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开展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监督。推动纪检监督和组织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廉政监督回访、廉政评议、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三是持续推进“阳光用权”。通过发布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市场培训等方式,强化审核标准公开。加快典型案例梳理,丰富审核动态内容,加强政策解读,更好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强化审核信息公开,依托发行上市审核网站和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将审核流程、审核过程、审核结果等全程公开。四是建立健全全覆盖全流程咨询沟通机制。修订业务咨询沟通指南,将IPO业务咨询沟通扩展到再融资、并购重组、转板,适当拓宽项目申报前的咨询沟通参与主体。优化申报前、审核中及会后沟通渠道,提高咨询接待层级,切实提升咨询服务质效。要求对咨询问题回复明确意见,切实解决问题;难以直接答复的,明确审核关注及完善建议。五是营造良好的廉洁从业环境。企业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将第一时间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发送共同推进“开门办审核”倡议信,介绍审核必经的流程、提供便利的沟通渠道,重申不需要请托、找“门路”,明确廉洁从业纪律及廉政相关要求,便于发行人更好地监督审核工作。完善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廉洁承诺制度,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企业申报时提交廉洁承诺函。上交所将会同各方共同营造阳光、廉洁、干净的发行上市审核环境,减少与申报企业之间的“温差”与“隔阂”。对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围猎审核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从严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持续推动行业生态净化,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六、请简要介绍相关规则及业务新老衔接的过渡安排。答:为稳妥推进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改革落地,正式发布的配套规则对实施安排做了衔接。26部规则除以下安排外,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自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发布之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文且尚未启动发行的,科创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相关规则,由交易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有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2)《交易规则》《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5部交易组织与管理类规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3)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发行首日起,新开户的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主板股票的申购、交易前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为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上交所于2月1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按照这一通知,上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自2023年3月4日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科创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在审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相关业务规则请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深交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请介绍深交所就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及正式发布的情况。答: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中,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等10部主要业务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等6部业务实施类规则,同步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十分关注、广泛参与,对全面实行注册制给予高度评价,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规则修改完善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完善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改善交易机制安排、便利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截至2月8日,深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41条。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在规则修改中予以吸收。征求意见后,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36条,其中回应了相关主体关注相对集中的问题。如优化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当主板发行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继续保持新股发行整体向网上投资者倾斜,同时适度调低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平衡不同投资者合理诉求。又如,完善受理环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新增首发、再融资、重组等申请受理阶段延期补正安排,将相关工作底稿提交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必要便利。对其他有关意见建议,后续将进一步审慎论证利弊,深入评估实施条件和时机。二是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相当一部分意见建议与工作优化改进有关,如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的把握标准、提升审核问询的针对性、推进开门办审核等。深交所将采纳这些建议,在后续发行上市审核及持续监管等工作中,认真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改进优化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获得感。除上述16部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外,深交所还发布了11部业务细则和3部业务指南,着重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环节需要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以强化规则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的制度基础。就本次集中发布的规则,深交所在官方网站首页设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规则专区,以便利市场主体查阅规则信息。二、请问对于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作了哪些安排?答: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在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一是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的愿望持续增强。其中包括不少创新属性较强但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提出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需求,需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和覆盖面,更好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监管的基础日益牢固。近年来,深交所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效,丰富审核监管经验,强化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日常监管效能,为支持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三、请介绍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相关制度主要内容。答:为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监管透明度,维护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主板交易监管实践,制定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与创业板整体保持一致),明确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要求和调整机制,完善盘中虚假申报等部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在拉抬打压类指标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二是强化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并积极配合、协同深交所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会员,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三是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明确可从严认定、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着力防范交易风险。四、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改革前的主要差异是什么?答:深交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充分借鉴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结合主板定位特征、投资者结构,兼顾存量与增量,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调整优化主板发行定价、配售相关机制,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差异。一是完善定价机制。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新增期货公司为询价对象,保留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明确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的市值要求。二是优化配售限售机制。优化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适当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新增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实施限售,明确大盘股差异化的网下限售比例要求。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适当增加操作灵活性。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引入网下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二次配售等应对机制。五、请介绍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后的相关工作衔接安排。答: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所制定修订的制度规则较多,涉及市场参与主体比较多,市场影响比较广。为做好新旧规则过渡与业务衔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深交所对相关业务及规则衔接做了具体安排。一是关于主板受理申请具体时间。深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二是关于创业板审核文件要求。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三是关于发行承销过渡期安排。2023年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四是关于规则生效时间差异化安排。本次发布的《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请介绍深交所对推进开门办审核、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答: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深交所高度重视注册制廉政建设,坚持将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把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注册制改革全流程;坚持抓好审核透明度建设,着力推进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公开;坚持强化廉政监督,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交易所需要进一步扛起审核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防范廉政风险,锻造廉洁的注册制。为此,深交所将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开门办审核”力度,强化审核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做实做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制度安排,加大执行力度。近期,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持续畅通全流程沟通机制。修订完善业务咨询沟通指南,进一步简化预沟通咨询程序,提高市场主体咨询沟通的便利度。着力提升审核环节的沟通质效,提升沟通层级,强化审核问询出发点、侧重点及关键点的沟通说明,促进提升问询回复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撤否项目沟通机制,充分反馈撤否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理由。二是持续加大重点事项审核公开力度。制定“审核质量效率双提升”行动方案,既从严把关又提高效率,进一步突出问询的针对性和重大性。针对市场重点关注的创业板定位把握、资金流水核查等事项,结合审核实践积极加强研究,适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制定审核指南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准确理解适用规则要求。持续开展发行上市业务培训,培训内容突出审核、现场督导工作实践。三是持续完善审核分级责任制。全面梳理总结审核实践,进一步将审核工作中各层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核制度机制安排、业务流程等基础事项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好分级负责、集体决策机制,做好分级把关,加强权力制约,减少审核自由裁量权。对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审核判断的项目,实行“集体研究、类案处理”,在审核过程中统一审核把握的尺度。四是持续提升审核效能。进一步强化审核过程管理,在受理环节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流程节点、计时规则,进一步增进发行人对审核过程和关键节点的了解;在依法依规推进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审核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审核效能,进一步降低请托说情、打招呼等风险。五是持续加大行业廉洁承诺制度执行力度。完善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廉洁承诺制度,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企业申报时提交廉洁承诺函。着力强化现场督导针对性,督促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升辅导把关质量,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和制度建设,对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围猎审核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从严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持续推动行业生态净化,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相关业务规则请查看<】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

    编辑|陈雨禾 校检|袁钢 审核|苗曦

    联系金妹儿

    商务合作:028-8696849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51120180008

    举报/反馈

  • 165部制度规则宣告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取消发审会和并购重组委
    作者: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01:00
    快照: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梁冀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证监会在通报中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此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

    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经济观察网自华东券商人士处了解到,全面注册制落地后,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转变为形式审查,缩短了审核周期,有助于减少企业上市排队时间。全面注册制下,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各市场、各板块突出特色,错位发展。沪深主板主要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提高对“硬科技”企业的包容性;创业板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允许未盈利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北交所则关注创新型中小企业及重点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前述华东券商人士表示,中国的全面注册制并非西方式的交易所履行形式审核、证监会完成注册程序,而是交易所履行全面的实质审核、证监会履行对重点问题的实质审核。同时,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

    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据上交所答记者问,申购配售方面,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明确在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在确保较大比例新股向网上投资者发行基础上,将主板回拨后比例上限从90%调至80%。

    “总体而言,主板注册制后打新增厚初始面临较大挑战。”德邦证券策略分析师吴开达指出,随着总收益稀释,收益的分配方式不再是入围率高低,轻研究重博弈的定价方式将有效改善,收益分配回归研究能力,专业投资者打新增厚会有所提升,对A股整体打新策略带来增量。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据证监会相关通报,上市公司重组认定门槛有所放松,主板公司重组定价由9折下调为8折,重组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流程进一步简化。财通证券报告认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优化,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重组认定门槛和定价机制的松绑,有望激活上市公司并购需求,推动合理并购活动开展。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华南某“四大”审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目前,监管层正通过现场检查与现场督导加强事中监督,证监会在注册阶段,确认发行人质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股票发行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漏洞、事后检查的威慑力是否足够、恶意造假的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赔付能力等都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通报还显示,证监会党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将以强有力监督打造廉洁的注册制。在制度规则层面,健全覆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政风险防范,加强行业廉洁从业监管。完善对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抵近式监督和对发行审核注册的嵌入式监督,对资本市场领域腐败“零容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据悉,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通过邮件、信函、网络留言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市场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截至2月16日,共收到意见447条,采纳89条,主要涉及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履职范围、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未采纳的意见中,有的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将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有的属于规则理解问题,将通过宣传解读、行业培训等方式予以明确;有的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还有的缺乏上位法依据,已在相关立法说明中做了解释。

    举报/反馈

  • 证券日报:高质量塑造资本市场新格局
    作者: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3-03-06 07:30
    快照: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3月4日,随着最后一批主板存量项目平移至交易所,A股市场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资本市场生态进入高质量塑造期。

    市场更加公开透明

    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

    注册制改革,着眼于提高市场质量和效率,增强市场约束,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监管部门统筹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将选择权交给市场。

    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整合首发、并购重组和再融资信披规则,突出重要性原则,精简篇幅,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避免格式化、模板化;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优化篇章结构,提高信息披露可读性、可理解性;对不同板块做出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

    “全面注册制改革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将核准制下的实质性门槛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把企业上市及定价的选择权交给市场。”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基于上述原则,此次改革对各板块统一信息披露要求,对首发、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均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

    朱建弟说,针对此前反映较多的招股说明书内容冗长、笼统以及模板化表述较多、阅读体验不佳等问题,首发信息披露规则的修订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突出重要性原则。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及其自身实际,提升了针对性和个性化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融合,以及不同章节内容之间的逻辑性和连贯性,提升了披露的可读性、可理解性和相关性。此外,本次修订在整合不同板块披露规则的同时,还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兼顾了不同板块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信披责任在此次改革中进一步压实。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面注册制下,进一步完善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更加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必须充分、及时和公平的披露,满足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同时,对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责任进行了规定,更加注重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落实。针对不同市场板块特征,也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以保障市场差异化发展。

    目前,注册制已经全面铺开,修订后的信披规则将接受检验。田轩表示,下一步,需要细化监管机构职责权限范围,交易所根据上市标准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证监会通过监督确保审核程序、机制的规范性。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在客户服务、适当性管理、持续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朱建弟表示,未来可结合修订后披露规则的应用情况、监管发现和投资者反馈,围绕更好服务投资者需求的目标,持续有针对性地优化相关披露要求。

    市场更加多元包容

    为科创企业提供成长“沃土”

    全面注册制改革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板块架构更加清晰,特色更加鲜明。与此同时,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设置了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三个板块均允许特殊股权架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科创板和创业板还向未盈利企业敞开大门。

    据记者梳理,截至今年2月底,科创板共迎接47家未盈利企业、8家特殊股权架构企业、6家红筹企业上市。上市时未盈利企业中,目前已有9家公司实现“摘U”。

    同时,全面注册制下,创业板第三套上市标准被“激活”,符合条件的未盈利企业能够在创业板上市。朱建弟表示,“近年来,试点注册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消了投资者对未盈利企业上市的疑虑。一些研发能力强的科创企业,虽然暂时尚未盈利,但仍凭借较好的发展前景受到投资者青睐。这既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机会,也可使企业在技术突破等方面获得宝贵资金。”朱建弟进一步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面注册制为企业上市设置了较为灵活的标准,对净利润、营业收入、现金流量等指标的要求较为灵活,实质性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支持中小微企业、未盈利企业、处于生命周期早期企业的发展。”

    “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多层次市场体系将更加成熟。”田轩表示,资本对不同阶段企业的支持通道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阔,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

    此外,发行定价和交易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优质企业脱颖而出,引导资源集聚到大盘蓝筹、真正硬科技和成长型企业上来。

    谈及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田轩认为,还需要在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与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等市场联动上发力,持续丰富、完善不同市场板块的上市条件,明确交易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标准,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属性企业的上市需求。同时,要完善退市配套措施和相应的转板机制,做好企业退市的后续安排。

    市场突出以“质”取胜

    督促“看门人”归位尽责

    全面注册制下,在优化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明确“申报即担责”原则,坚决杜绝“带病闯关”;明确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看门人”履职要求和法律责任,督促其归位尽责。

    朱建弟表示,随着“申报即担责”要求的进一步落实,保荐人将更加关注自身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服务是否符合监管和申报要求。这将推动投行进一步强化项目承接的风险管控及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工作,摒弃“抢跑占位”和试图“带病闯关”的思想,减少“一查就撤”情况的发生。

    中介机构需要提高执业质量,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田轩表示,随着注册制全面实施,投行业务量也将持续增多,中介机构执业能力、内控质量、合规水平等将越来越重要,在竞争时以“质”取胜的趋势也会越来越显著。中介机构要落实好“看门人”责任,持续修炼内功,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资本市场能力。在投研、定价、上市辅导及后续监督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提高,积极做好客户服务和资本对接工作,并加强内部管控机制建设和执业人员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执业道德水平。

    与此同时,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重心将从“保”转移到“荐”,需要主动挖掘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属性的企业。“保荐机构要围绕国家政策导向进行业务研判,提前布局重点行业,挖掘培育更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有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推荐上市,力争早发现、早服务好企业。”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王曙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市场进出畅通

    形成优胜劣汰新生态

    全面注册制下,出口端监管亦将趋严,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随着“壳价值”进一步下降,投资者“用脚投票”作用将更好发挥出来。

    “全面注册制下,注册发行标准、程序、内容、过程、结果公开透明,上市发行效率获得提升,再融资市场活跃度上升。随着退市机制的不断健全,企业退市也将趋于常态化,‘入口端’‘出口端’将更加均衡。”田轩表示。

    朱建弟表示,随着入口端效率、便利度明显提升,将促进更多企业上市。“壳资源”的稀缺性将明显降低,炒作“壳资源”的现象将大幅减少。

    此外,朱建弟认为,随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强监管全方位落实,“差公司”将无法“浑水摸鱼”,投资者也能够更好地“用脚投票”。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退出渠道畅通,将加速市场优胜劣汰,促进市场生态持续优化。

    在常态化退市机制建立的同时,投资者保护亦需同步加强。田轩表示,未来需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保障举措,畅通多元化维权通道,并提高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成本,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从严追究机构或个人责任,大幅提高证券违法犯罪成本。

    举报/反馈

  • 所有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连坐机制”取消
    作者:同花顺财经
    发布时间:2023-03-06 13:47
    快照:

    据券中社,近日,证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删除了《许可程序规定》原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恢复审查的配套规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再适用挂钩机制政策。证监会称,取消证券中介机构挂钩机制政策,是适应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变化新形势,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继续做好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工作。

    来源: 同花顺7x24快讯

    举报/反馈

  • 证监会回应诸多焦点问题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作者: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04:00
    快照:

    证券时报记者 胡飞军

    2月24日,针对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证监会陆续公布了回应内容。在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意见中,有不少涉及信用评级、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发展,如评级机构展业过程中评级虚高、上市公司审计是否需要推行强制轮换制度,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要分类监管等,证监会及时回复了相关内容,力图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上市公司审计

    推行强制轮换制度?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报审计问题屡屡受到关注,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往往难逃其责。

    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审计执业质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有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的提案》,聚焦注册会计师行业及资本市场审计监管热点问题,提出了增强审计独立性、提升审计执业质量的意见。

    证监会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强制轮换,学术研究和监管实践都持有不同观点。

    从学界研究看,支持强制轮换的观点认为,强制轮换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打破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长期合作形成的“利益共生”;能够突破长期审计关系中形成的固有思维模式,提高审计质量。

    不支持强制轮换的观点认为,强制轮换会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营销成本;新任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熟悉程度低,可能不能有效控制审计风险,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持续与客户保持合作关系的动力,可能减少在审计项目上的投入,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强制轮换还可能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价能力,加剧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

    从监管实践看,境外主要经济体对强制轮换均较为慎重。美国曾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开展了长达十余年的一系列研究和讨论,最终由于弊大于利于2013年由国会决定不实施强制轮换。欧盟2014年通过了欧盟审计改革法案,该法案要求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轮换期为10年;10年后如果继续中标,还可以再审计10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欧盟的强制轮换政策实际较为宽松。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则曾实施过强制轮换,但最后予以废除或限制使用范围。

    从我国监管实践看,我国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实施了审计机构强制轮换,审计机构最长服务时限可达8年。而上市公司具备较强的市场属性,强制轮换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这是因为:

    一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其需适用不同的轮换政策。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考核,政府可以出资人的身份推行强制轮换政策;而上市公司市场属性更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变更审计机构也较为活跃,2020年及2021年分别有398家、446家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至10%。

    二是强制轮换对资本市场审计影响较大,亦可能损害审计质量。经统计,审计机构服务年限超过6年的上市公司为1916家,占比约40%,其中上市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家的大所审计1454家,占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41%。如实行强制轮换将对大量上市公司集中产生影响,同时可能降低证券审计市场集中度,若由执业质量高的审计机构变更为执业质量低的机构,还可能降低审计质量。

    三是证券审计违法违规与审计服务年限关联性不强。经统计,2021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项目中,处理时服务年限不足6年的为46个,在7年至9年之间的为10个,超过9年的为22个,分别占比59%、13%和28%。服务年限不足6年的案件及项目占比高,案件及项目查处与审计服务关联性不强。

    因此,证监会答复称,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有利有弊,并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证券审计违法违规与审计服务年限关联性不强,强制轮换需要进一步审慎研究、稳妥推进。下一步,将持续跟进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轮换情况,认真研究评估强制轮换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和政策可行性,加大对审计服务年限较长的审计项目的监管力度,切实提升审计独立性和执业质量。

    资产评估机构

    加快分层监管?

    近年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迅速增长,由此带来相关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监管的提案》。

    证监会认真研究并与财政部协商沟通后答复称,备案制实施以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增长较快,为证券评估监管带来较大挑战。加快证券资产评估机构分层管理有利于聚焦评估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确需认真研究。

    证监会表示,持续加强对新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开发建设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做到对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及业务报送全覆盖。

    在备案监管方面,证监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及时核验基本信息、执业许可、诚信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职业保险或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等,并对关注到的证券服务业务真实性存疑、成立时间较短等专业胜任能力存疑、未计提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等投资者保护能力不足、承接与自身执业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证券评估业务等异常情形开展问询,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补充说明合同签订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拟实施的风险应对和质量控制措施、拟提升投资者保护能力的措施等。

    在业务报送监管方面,证监会每年通过约谈、培训、下发通知、现场督导等方式向资产评估机构强调业务报送要求,持续督促其按要求做好业务完成情况报送。其中,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证券服务业务的完成情况需在出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他证券服务业务需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信息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价值、签字人员及质量复核人员等30余项具体信息,基本能够实现“逐笔实时报备”。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优化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增加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上传功能,提升备案监管、业务报送监管效率效果,夯实证券评估分层监管基础,推进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分层管理相关要求落实落细。

    压实评级机构责任

    解决评级虚高问题

    近年来,债券违约现象持续出现,背后的评级机构监管亦受到重视。

    在信用评级监管方面,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共有55家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证监会依法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积极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持续推动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同时,压实评级机构责任,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级别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管中,注重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合检查、联合评价等方式,引导评级机构提升执业质量,推动评级高质量健康发展。

    近两年,为夯实评级业务制度基础,促进评级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先后做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按照《证券法》要求,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取消证券评级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截至2022年5月底,累计已有13家机构完成首次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后,新增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完成了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首次备案,另外,还有1家评级机构首次备案正在材料补正中。

    二是为有效解决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弱等评级机构当前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优化评级生态等方面对评级机构提出全方位监管要求。通知发布以来,评级上调家数明显减少,级别竞争问题显著改善,从业人员规范性进一步增强,行业生态在持续优化。

    证监会表示,为配合上述制度的出台,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培训会,对已备案的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培训等。

    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如下工作:一是继续严格落实《证券法》备案要求,按照《管理办法》《备案规定》做好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备案管理;二是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修订自律规则,进一步落实和细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举报/反馈

  • 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实施 加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作者: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3-02-21 05:00
    快照:

    来源:媒体滚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面注册制制度规则的落地,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将完善各项基础制度、优化市场生态,为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创造巨大发展空间。

    “2月1日开始征求意见,16日是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17日规则就正式发布实施了,这速度超出预期。”华南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士感慨道。

    2月17日晚,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据了解,在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通过邮件、信函、网络留言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市场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截至2月16日,共收到意见447条,采纳89条,主要涉及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履职范围、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

    证监会指出,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这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165部规则开启价值投资新时代

    公开资料显示,此次发布的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开启了价值投资新时代。”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受访指出,“注册制是成熟市场普遍采取的一种新股发行方式,相对于审核制来说会更加市场化,从过去实施注册制试点经验来看,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于A股市场的生态将形成重大影响,推动价值投资成为最主流的投资理念,改变投资者炒小、炒差、炒新的习惯,这从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试点注册制以来的情况就可以看出。”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此次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方案与征求意见稿在核心内容上差别不大。但对于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履职范围、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等意见进行了公众意见采纳修订。

    面对“建议加大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造假的纪律处分力度”,“对发行人造假的实施终身市场禁入”等意见,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增设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新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指出“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主体,一旦他们出现了违法违规的行为必然会波及到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监管层把他们作为重要的监管对象,对其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既是对投资人的保护,也是提升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一环。”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除此之外,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责任,证监会也进一步完善。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组过程中组织、指使发行人从事虚假陈述等行为的责任要求;在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情形中,将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为责任主体等。

    证监会指出,考虑到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可能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通过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情形的罚则,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关键少数责任追究。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注册制成功的基本条件,而公平、合理地认定责任是促使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本保障。

    在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的全面注册制改革方案中,也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看门人”的履职要求、法律责任等。

    如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证监会采纳了“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任职条件中的合规性、专业性等要求”,“对于在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相关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问责规定等意见”。

    同时,交易所还将对保荐人人均保荐项目数居前二十,且项目撤否率超过30%的保荐机构IPO项目按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对IPO保荐、承销业务中,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受到违规处理,被实施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两次书面警示等的,交易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强化对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明确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此举旨在增加对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有助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精神。

    “全面注册制改革本质上是更加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证监会将审批权下放到交易所,由交易所审批,由证监会注册,而证监会要起到更好的监督功能,把更多的时间放在监管上,对上市公司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于一些中介机构在承销期间可能出现的伤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为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市场环境,这是注册制改革的初衷。”杨德龙说道。

    (作者:杨坪 编辑:朱益民)

    举报/反馈

  • 周末大消息!证监会重磅发布,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发行承销规则大变动,支持企业境外上市,来看八大要点……
    作者:券商中国
    发布时间:2023-02-18 08:27
    快照:

    证监会重磅发布!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同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3月31日起实施。证监会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于A股市场的生态会形成很大的影响,会推动价值投资成为最主流的投资理念,改变很多投资者炒小、炒差、炒新的习惯,打新不败的神话势必会被打破,推动A股市场生态的转变,推动价值投资的推广是有重大意义的,这也标志着A股市场向成熟市场又迈进了一大步。五方面内容涵盖发行、承销等方面证监会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了五个方面: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完善对交易所的抵近式监督证监会党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表示,将以强有力监督打造廉洁的注册制。在制度规则层面,健全覆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政风险防范,加强行业廉洁从业监管。完善对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抵近式监督和对发行审核注册的嵌入式监督,对资本市场领域腐败“零容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通过邮件、信函、网络留言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市场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证监会表示,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逐日汇总整理,逐条认真研究。截至2月16日,共收到意见447条,采纳89条,主要涉及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履职范围、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未采纳的意见中,有的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将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有的属于规则理解问题,将通过宣传解读、行业培训等方式予以明确;有的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强化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制定了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持续强化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等板块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管理规则》共六章七十二条。一是明确规则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各板块的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二是完善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管理规则》从投资经验、专业能力、内部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参与主体类型基本沿用当前各板块网下投资者主体范围安排。统一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提高机构投资者独立定价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合规风控能力要求。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过程中,暴露出部分机构投资者独立性、合规风控能力以及专业研究定价能力不足、报价搭便车、抱团报价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行为,《管理规则》从人员配置要求、投资独立性要求、合规性要求、对一般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进行细化。三是优化配售对象注册管理。《管理规则》对配售对象注册条件作出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明确配售对象注册类型,提高证券投资产品注册要求,统一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配售对象投资实力的要求,强化投资经验要求,完善休眠账户管理。针对实践中部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一定期限内未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情形,为进一步提高网下投资者注册管理效能,优化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运行效率,完善对注册账户的跟踪分析评价,建立网下投资者休眠账户管理制度,完善账户的分类管理。四是统一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配售对象询价前市值规模要求。《管理规则》将实践做法明确规定到自律规则中,给予主承销商更加明确的指导。配售对象在项目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首发证券项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具体条件不得低于《管理规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五是细化网下投资者行为规范要求。《管理规则》要求网下投资者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合规风控要求,细化研究定价标准,细化禁止性行为种类。结合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实践经验,在对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补充增加“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未审慎报价的”、“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违规情形,引导网下投资者合规展业,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不断提高报价行为的规范性。六是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管理规则》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各方主体归位尽责。明确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责任,证券公司资产规模核查责任,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责任。七是健全完善自律管理机制。《管理规则》通过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优化违规行为处理,完善违规处理程序性规定,在充分保护网下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违规行为处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违规主体形成有效震慑,持续净化网下发行生态。此外,为适应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中证协将网下投资者全部纳入分类评价与管理体系。同步调整列入关注、限制名单的具体情形,强化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细化完善精选名单申报条件,强调专业机构网下投资者应具有一定的股票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四方面明确承销规则,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中证协还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总结吸收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试点中发行承销业务自律管理实践经验,加强承销商自律管理。明确承销商路演推介相关要求,细化发行与配售等规定,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供方式、相关制度等要求,切实提高报告质量,促进形成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行为。此外,引导承销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规范承销业务收费。《承销规则》共六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自律管理、附则等。一是明确路演推介的要求。细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承销业务路演推介过程中推介方式、推介范围。明确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公众投资者推介的具体要求,强化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作用,帮助网下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盈利预测和估值情况。鼓励主承销商开展多次分析师路演。规定主承销商聘请律师的相关要求。二是规范发行定价与配售行为。细化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的核查要求,规范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报价进行簿记建档场所及管理的要求。规定主承销商可以设置配售决策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履行职责程序,细化配售原则的制定要求以及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等出具承诺函的核查要求。细化关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义务,规范配售行为,督促其加强配售过程管理。三是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明确主承销商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具体要求。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盈利预测、发行人分析、发行人所在行业分析、募投项目分析、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如有)、风险提示六个部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给出估值分析结论,并细化了相关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报告的提供方式、撰写原则、内部制度、证券分析师行为等作出规定。切实提高报告独立性、专业性、实用性,引导其发挥定价引导作用。四是切实加强自律管理。明确承销商应当向协会报送路演推介活动的初步方案、发行承销总结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报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总结情况,加强承销商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环节管理,落实承销商责任。协会建立股票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督促承销商履职尽责,并向行业积极推广发行与承销示范实践,引导行业对标提升。明确承销商存档备查的承销资料要求与协会现场检查事项,加强自律检查标准管理。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的八大看点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3月31日起实施。证监会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看点一: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备案要求。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看点二:尊重企业对上市地的自主选择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国际环境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发布实施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表明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政策导向不会改变,与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愿景目标不会改变。该负责人指出,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企业只要依法合规,不管去哪个市场发行上市都不会受到影响,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都会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并给予支持。看点三:完善负面清单,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和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完善负面清单。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二是科学划定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界定,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三是细化备案程序要求。充分考虑境外融资实践,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的衔接,完善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的备案程序,避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看点四: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体现“放管服”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放管结合,依法依规简除烦苛、完善监管、优化服务。在“放”的方面,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与现行行政许可相比,备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规性,也更为精简。企业境外再融资为发行上市完成后备案,便利企业利用时间窗口完成发行。在“管”的方面,备案管理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实现境内证券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错位”,强化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服”的方面,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加大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持续推动完善监管标准要求,形成示范案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看点五: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备案明确就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行业监管程序衔接的问题,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程序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有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企业对照相关规定自主判断、依法依规申报即可。只有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的监管文件。比如,企业达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再比如,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债,应当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规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债审核登记程序,等等。看点六:明确存量和增强企业安排为保障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证监会对于存量和增量企业的备案将作出以下安排。首先,《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其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最后,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看点七: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看点八: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就2023年3月31日生效实施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有关境内企业香港上市相关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在发行上市、跨境执法合作、中介机构监管、信息交换等领域相关的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备忘录的签署,将便利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两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编:杨喻程校对:杨立林百万用户都在看深夜风暴!百亿级"资本红娘"失联,又有A股公司实控人"犯事"被逮捕!美股突发大利空,影响多大?大爆发!贵州茅台突现重大利好,恒生科技猛拉!10万亿市场疯狂反攻,撑爆5万人,大牛市要来了?刚刚,公安部网安局突发警告!日本急购500枚巡航导弹,美国传来一个坏消息!全球巨鳄"空袭"日本沸腾!500亿白马股5天3板,A股迎新风口?美国大空头看多中国,高瓴324亿持仓曝光,巴菲特动向引关注周末影响一周市场的十大消息(新股+点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55-83514034邮箱:bwb@stcn.com

    举报/反馈

  • 2023年全国两会八大财经热点:稳中求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作者:京报网
    发布时间:2023-03-02 07:52
    快照:

    2023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与经济发展相关的一系列财经话题备受瞩目。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在此,我们遴选了全面注册制改革、数字经济发展等八个重点话题,邀请专业人士畅谈,激发思想动能。

    全面注册制开启

    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征程

    2月17日,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全面注册制改革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加强全链条监管,统筹推进发行承销、交易、并购重组、再融资、退市等一揽子改革,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面注册制下,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面注册制下,市场拥有发行决定权和定价权。入口端条件优化、手续简化,企业上市效率大幅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核心作用,投资者结构将发生变化,长期投资者将深度参与新股价值发现,形成有利于科创企业和整体行业发展的良好投融资生态。

    “全面注册制改革是涉及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方方面面的重大变革。”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标准、更加透明高效的审核注册机制,让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也拓宽了长期资金入市渠道,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整体质量。

    同时,监管部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有助于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强化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实施退市制度,有利于持续推动优胜劣汰,实现资本市场新陈代谢,从而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朱建弟表示。

    田轩表示,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中介机构执业责任进一步压实。同时,退市常态化将推动上市公司更加重视自身治理,提高发展质量。

    在全面注册制下,按照“申报即担责”原则,中介机构以“质”取胜将成为趋势。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改革将促进行业不断提高研究和投资能力。

    新一轮国企改革

    增强服务国家战略的功能作用

    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顶梁柱”“压舱石”,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表示,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将突出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并提出坚持“一个目标”,用好“两个途径”。“一个目标”就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两个途径”一是提高核心竞争力,二是通过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来增强核心功能。

    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胜利完成,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国资委数据显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期间,中央企业共推动4组7家战略性重组,法人存量压减44%,全国省属国有企业有116组347家实施战略性重组,开展专业化整合2150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明确了新的奋斗目标。

    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称,发展无止境、改革不停步。国资委将以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乘势而上深入实施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他强调,要加快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增强服务国家战略的功能作用。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内容来看,在国有资本层面,就是要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增强核心功能,聚焦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功能;在国有企业层面,就是要完善治理、健全市场化经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对记者表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需聚焦国计民生、国家战略等方面。而无论是战略性重组还是专业化整合,目的都是优化产业布局,因此,未来相关重组整合将集中于创新发展、产业链补链强链,以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金融双向开放

    “走出去”“引进来”再提速

    我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双向开放持续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RQFII/QDII等)、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沪伦通等)等一系列举措相继推出,实现了中资机构“走出去”和外资机构“引进来”,为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互联互通机制方面,沪港通、深港通相继开通,债券通“北向通”“南向通”陆续通车,内地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建立起联接机制,两地投资者得以买卖对方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和债券。

    与此同时,沪伦通也进一步拓展优化,境内拓展至深交所,境外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除此之外,全面取消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上实现国民待遇。

    得益于双向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显著提升,中国资产价值备受全球投资者认可。全球主流指数纷纷抛出橄榄枝,A股相继被纳入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三大国际主流指数公司,彭博巴克莱、富时罗素和摩根大通三大全球债券指数公司已纳入在岸人民币债券。

    “股债两市陆续纳入全球主流国际指数,对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影响。”朱建弟表示,由于上述国际指数是全球投资经理采用最多的投资参考指标,对于纳入国际指数的相关中国A股股票和债券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可以带动境外相关指数基金进行相应的被动配置,并可以吸引更多主动型增量资金加入投资,从而直接带动投资中国股债两市境外资金的快速增长。

    华夏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轩伟表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应当继续优化和拓展互联互通等跨境投资渠道,丰富跨境投资的产品供给和配套制度,为中外投资者带来更便捷、更畅通的参与体验。

    数字经济发力

    新业态新模式将蓬勃发展

    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已深入渗透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数字经济”已经连续多年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之中,并成为畅通经济循环、激活发展动能、增强经济韧性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活跃,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创新能力增强、成长潜力释放,数字技术正在颠覆传统经济运行模式,赋能千行百业,推动农业、能源、制造、服务业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

    作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经济深度融合的全新工业生态和新型应用模式,工业互联网既是数字产业化新的增长点,又是产业数字化新的基础设施,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全国人大代表,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周云杰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是我第七次提出工业互联网的相关建议,此次我的建议聚焦在工业数据应用方面。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一项系统性、革命性工程,作为企业界代表,我们将不断创新,持续推动工业互联网快速健康发展,以工业互联网助力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

    随着数字生产力快速发展,不断引领生产主体、生产对象、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变革调整。近年来,国家和市场主体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数字化示范龙头和“专精特新”企业。

    “继元宇宙、数字藏品、Web3.0之后,以ChatGPT为代表的AIGC及其可能引发的产业变革、社会变革成为近期刷屏的热点话题。”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端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数字经济的投资热点不断变化,一些初期被看好的技术和产品在落地实践中遇到困难,没有变成有效的产业支撑,很大程度上在于应用场景模糊,不聚焦或者开放度有限,在商业模式构建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闭环。

    陈端表示,“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这是令人振奋的普惠性利好。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针对社会和民生痛点,解决真需求、迫切需求,用数字技术优化场景,推进产品迭代和创新,才能更好地与数字中国大趋势同频共振。”

    养老金第三支柱

    扩大资金来源、完善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加快推进。根据人社部数据显示,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启动实施。截至2022年底,我国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数为1954万,缴费人数为613万,总缴费金额达142亿元。

    “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已实现良好开局,下一步可考虑加大覆盖面。”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个人养老金仅对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的人群有激励作用,未来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做法,给低收入及三孩以上家庭发放补贴,引导更多人参与。也可打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转移支付渠道,扩大个人养老金的来源。

    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副校长金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积极发展针对普通百姓的财富管理,在国家责任与用人单位责任之外打造一个全新的国家养老大基金机制,兼为一个崭新的资本市场的流量入口。

    金李调查发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人口灵活就业或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工作。由于未达到规模经济,这类单位对财务规划并不擅长,在企业层面开展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财务规划的能力有限。这导致相当多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及个体户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未来的养老保障存在缺陷。

    因此,金李建议,大力发展国家级养老基金,所有雇主(包括民营企业、国营企业、个体户等)都为被雇佣者提供一个选项:比如被雇佣者可取出8%的收入,雇主配比4%,一起交给国家的养老大基金统一管理。

    “可在国家大基金层面设置若干适当选项:提供若干种比较标准化的场景,做成若干个固定搭配的定投模式;同时也提供多种基本底层产品,允许每个人根据自己资源情况和风险偏好灵活选择,在底层资产之间自由配比。”金李说。

    金李认为,未来,多种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只由财政出资)等可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择优进入国家大基金白名单。其提供的产品既可作为国家大基金底层产品,也可成为国家大基金层面若干定投模式中的组成部分。

    人民币汇率总体稳定

    经济稳健复苏将成有力支撑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2022年,在复杂严峻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下,人民币在全球主要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发挥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

    今年1月份,人民币延续了去年11月份以来的升值势头,2月份有所回调。截至2月27日,2月份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累计调贬1968个基点。

    “人民币汇率有涨有跌、双向波动属于正常现象。”就近期人民币汇率的调整,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内部看,去年11月份到今年1月初,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7.3升到6.7附近,不到3个月时间升值约8%,表明前期的利好预期已经被充分消化,近期则进入了政策和数据的“真空期”;从外部看,美国近期披露的1月份系列经济数据表明,其通胀回落速度放缓。投资者认为无论是终点利率还是紧缩时间都会超乎预计,对美联储紧缩预期重新定价,从而带动美元汇率反弹,美股亦有调整,市场风险偏好有所减弱。

    展望今年人民币汇率走势,管涛认为,今年人民币的强弱并不取决于中美利差,也不取决于美元涨跌,而是取决于中国的经济基本面。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人民币汇率继续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具有坚实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稳定’并不等同于‘固定’,人民币汇率一定是有涨有跌的双向波动。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不要赌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或贬值,而需要强化风险中性意识,加强货币错配和汇率敞口管理。”管涛说。

    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有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一轮汇率回调主要是受外部市场变化影响。尽管人民币汇率短期承压,但调整仍在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之内。考虑到美联储加息临近尾声,经济下行放缓但方向不改,预计美元指数本轮反弹很难达到去年高点,对人民币汇率影响更多集中在短期。在市场预期和经济数据之间的偏差逐渐被市场消化后,市场波动将逐渐回归理性区间。更为关键的是,当前中国经济复苏保持稳健态势,市场主体活力不断释放,消费和投资预期逐渐改善,将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有力支撑。

    房企融资改善

    促行业向新模式平稳过渡

    “第一支箭”“第二支箭”为房企盘活存量、增加“保交付”能力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三支箭”又有新动作:2023年2月20日,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以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

    “房地产及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占GDP的比重可达14%左右。”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院长陈晟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房地产行业要实现更好发展,一方面要控制融资总规模,另一方面要优化融资结构。

    同时,由于我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传统的“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模式已无法持续,向新发展模式过渡势在必行。

    在陈晟看来,通过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改善房企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杠杆率,是行业新旧模式转化的有效路径之一。

    此外,中指研究院企业研究总监刘水表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扩大到商业不动产领域,为商业地产投资者及所有者提供了更好的投融资工具,有助于行业良性循环。”

    在行业复苏背景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将有助于房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负债结构。刘水补充说,大多数房企都拥有大量的商业地产存量或开发在售项目,引进私募基金将有助于盘活前述资产、加快回款、增强现金流能力,支持房地产企业纾困。

    刘水称,房地产行业回暖,将改善市场预期及房企信贷环境,降低房企发债成本,相关债券价格或将有所回升。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有助于宏观经济企稳回升,进而提振资本市场,平稳资产价格。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认为,房地产行业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之间的反馈联动,可以促使市场更加有效地反映房地产企业风险和价值,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服务贸易升级

    培育龙头企业、放大平台效应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5.98万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旅行服务、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分别增长8.4%和7.8%。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指数报告2022》显示,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指数由2021年的第14位提升至2022年的第9位,首次进入服务贸易发展全球十强之列。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表示,2023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国际旅游业的复苏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国际经济衰退风险加大,或给服务外包等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希肯文化董事长安庭表示,服务领域进一步开放以及数字技术发展,为服务贸易带来更大空间,也将催生更多创新模式。以文化产业为例,现阶段,中国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正在加速走向全球。对于企业而言,要抓住数字技术创造的新领域、新模式,创新“走出去”载体,实现产业之间的跨界合作。

    商务部近日表示,将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自贸区版和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同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已扩展至11个城市;28个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已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性强、市场主体反映好、具备借鉴推广价值的案例做法。

    “这些都为下一阶段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肖本华表示,同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加之CPTPP、DEPA等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大有可为。

    来源:证券日报

    流程编辑:TF022

    举报/反馈

  • 重磅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取消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
    作者: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2023-02-18 07:47
    快照:

    要点关注:▲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证监会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

    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证监会强调,证监会党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将以强有力监督打造廉洁的注册制。在制度规则层面,健全覆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政风险防范,加强行业廉洁从业监管。完善对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抵近式监督和对发行审核注册的嵌入式监督,对资本市场领域腐败“零容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上交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26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市场关切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请介绍一下本次发布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上交所制定或修订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向市场发布实施。本次上交所集中发布了26部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主要业务规则,还包括17部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业务指南。这26部规则与本所其他规则共同构建了保障全面实行注册制在上交所顺利实施的业务规则体系。这26部业务规则,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4大类别:(1)11部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为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优先股等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与发行上市审核配套的申请文件受理、现场督导、业务咨询沟通等指引和指南。(2)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包括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承销业务细则,以及网上网下发行业务细则、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市公告书指引。(3)2部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大资产重组指引。(4)7部交易组织和管理类规则,分别是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主板和科创板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以及主板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集中发布后,上交所将抓紧对其他业务规则进行整合清理,强化适应性、集成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二、前期上交所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答:2023年2月1日至2月8日,上交所通过官方网站、邮件、400热线、召开座谈会等渠道和方式,就9部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就4部业务细则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广泛了解投资者、市场从业人员等对改革的评价和对上交所工作的意见。总的看,各方面对全面实行注册制高度认同。普遍认为,全面实行注册制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市场各方予以充分肯定,认为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截至2月8日,上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28条。上交所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逐一认真研究。其中,采纳30余条,主要涉及延长再融资、重组中介机构工作底稿报送时间、优化主板回拨机制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规范等方面。未采纳意见,有的属于执行层面问题,将在规则实施中予以落实;有的属于理解层面问题,后续将通过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等方式予以明确;有的仍存在较大争议,后续将深入研究论证。三、请简要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相关情况。答:为了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上交所在坚持监管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基础上,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结合市场机构的意见建议,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主要内容: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同时,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以适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上位规则调整,并进一步完善监控标准,与《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保持基本一致。《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定位为《交易规则》的下位规则。《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四、请介绍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以往的主要差异。答:本次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一体适用于主板和科创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结合存量板块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主板发行承销制度,复制推广了前期试点注册制实践经验,调整优化了定价配售等机制安排;在提升包容性、适应性的同时,基于兼顾存量、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考虑,强化了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差异如下:一是定价机制方面。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发行规模较小的企业,继续保留直接定价,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进一步完善询价定价,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明确可以对网下发行采取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进一步加大网下投资者报价约束。二是申购配售方面。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明确在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在确保较大比例新股向网上投资者发行基础上,将主板回拨后比例上限从90%调至80%。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三是风险防控方面。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对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明确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二次配售。五、在前期推进“开门办审核”的基础上,请问上交所如何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强化廉政监督机制。答:上交所高度重视廉政监督,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股票发行工作的监督检查、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上交所工作小组的驻点监督,坚持将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把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注册制改革全流程。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同时,进一步强化审核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加大“开门办审核”力度。一是强化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监督制衡。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规程,优化发行上市审核部门的审核和决策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分级把关、集体决策、有效制衡”。保障两委委员独立履职,充分发挥委员独立履职和专业把关作用。全面梳理发行审核公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公权力的岗位、廉洁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深化全链条嵌入式监督机制。丰富监督方式方法,聚焦股票发行审核权力运行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开展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监督。推动纪检监督和组织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廉政监督回访、廉政评议、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三是持续推进“阳光用权”。通过发布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市场培训等方式,强化审核标准公开。加快典型案例梳理,丰富审核动态内容,加强政策解读,更好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强化审核信息公开,依托发行上市审核网站和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将审核流程、审核过程、审核结果等全程公开。四是建立健全全覆盖全流程咨询沟通机制。修订业务咨询沟通指南,将IPO业务咨询沟通扩展到再融资、并购重组、转板,适当拓宽项目申报前的咨询沟通参与主体。优化申报前、审核中及会后沟通渠道,提高咨询接待层级,切实提升咨询服务质效。要求对咨询问题回复明确意见,切实解决问题;难以直接答复的,明确审核关注及完善建议。五是营造良好的廉洁从业环境。企业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将第一时间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发送共同推进“开门办审核”倡议信,介绍审核必经的流程、提供便利的沟通渠道,重申不需要请托、找“门路”,明确廉洁从业纪律及廉政相关要求,便于发行人更好地监督审核工作。完善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廉洁承诺制度,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企业申报时提交廉洁承诺函。上交所将会同各方共同营造阳光、廉洁、干净的发行上市审核环境,减少与申报企业之间的“温差”与“隔阂”。对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围猎审核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从严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持续推动行业生态净化,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六、请简要介绍相关规则及业务新老衔接的过渡安排。答:为稳妥推进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改革落地,正式发布的配套规则对实施安排做了衔接。26部规则除以下安排外,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自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发布之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文且尚未启动发行的,科创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相关规则,由交易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有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2)《交易规则》《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5部交易组织与管理类规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3)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发行首日起,新开户的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主板股票的申购、交易前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为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上交所于2月1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按照这一通知,上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自2023年3月4日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科创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在审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相关业务规则请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深交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请介绍深交所就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及正式发布的情况。答: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中,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等10部主要业务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等6部业务实施类规则,同步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十分关注、广泛参与,对全面实行注册制给予高度评价,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规则修改完善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完善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改善交易机制安排、便利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截至2月8日,深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41条。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在规则修改中予以吸收。征求意见后,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36条,其中回应了相关主体关注相对集中的问题。如优化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当主板发行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继续保持新股发行整体向网上投资者倾斜,同时适度调低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平衡不同投资者合理诉求。又如,完善受理环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新增首发、再融资、重组等申请受理阶段延期补正安排,将相关工作底稿提交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必要便利。对其他有关意见建议,后续将进一步审慎论证利弊,深入评估实施条件和时机。二是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相当一部分意见建议与工作优化改进有关,如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的把握标准、提升审核问询的针对性、推进开门办审核等。深交所将采纳这些建议,在后续发行上市审核及持续监管等工作中,认真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改进优化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获得感。除上述16部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外,深交所还发布了11部业务细则和3部业务指南,着重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环节需要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以强化规则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的制度基础。就本次集中发布的规则,深交所在官方网站首页设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规则专区,以便利市场主体查阅规则信息。二、请问对于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作了哪些安排?答: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在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一是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的愿望持续增强。其中包括不少创新属性较强但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提出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需求,需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和覆盖面,更好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监管的基础日益牢固。近年来,深交所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效,丰富审核监管经验,强化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日常监管效能,为支持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三、请介绍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相关制度主要内容。答:为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监管透明度,维护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主板交易监管实践,制定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与创业板整体保持一致),明确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要求和调整机制,完善盘中虚假申报等部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在拉抬打压类指标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二是强化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并积极配合、协同深交所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会员,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三是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明确可从严认定、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着力防范交易风险。四、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改革前的主要差异是什么?答:深交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充分借鉴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结合主板定位特征、投资者结构,兼顾存量与增量,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调整优化主板发行定价、配售相关机制,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差异。一是完善定价机制。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新增期货公司为询价对象,保留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明确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的市值要求。二是优化配售限售机制。优化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适当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新增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实施限售,明确大盘股差异化的网下限售比例要求。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适当增加操作灵活性。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引入网下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二次配售等应对机制。五、请介绍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后的相关工作衔接安排。答: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所制定修订的制度规则较多,涉及市场参与主体比较多,市场影响比较广。为做好新旧规则过渡与业务衔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深交所对相关业务及规则衔接做了具体安排。一是关于主板受理申请具体时间。深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二是关于创业板审核文件要求。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三是关于发行承销过渡期安排。2023年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四是关于规则生效时间差异化安排。本次发布的《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请介绍深交所对推进开门办审核、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答: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深交所高度重视注册制廉政建设,坚持将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把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注册制改革全流程;坚持抓好审核透明度建设,着力推进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公开;坚持强化廉政监督,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交易所需要进一步扛起审核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防范廉政风险,锻造廉洁的注册制。为此,深交所将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开门办审核”力度,强化审核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做实做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制度安排,加大执行力度。近期,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持续畅通全流程沟通机制。修订完善业务咨询沟通指南,进一步简化预沟通咨询程序,提高市场主体咨询沟通的便利度。着力提升审核环节的沟通质效,提升沟通层级,强化审核问询出发点、侧重点及关键点的沟通说明,促进提升问询回复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撤否项目沟通机制,充分反馈撤否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理由。二是持续加大重点事项审核公开力度。制定“审核质量效率双提升”行动方案,既从严把关又提高效率,进一步突出问询的针对性和重大性。针对市场重点关注的创业板定位把握、资金流水核查等事项,结合审核实践积极加强研究,适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制定审核指南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准确理解适用规则要求。持续开展发行上市业务培训,培训内容突出审核、现场督导工作实践。三是持续完善审核分级责任制。全面梳理总结审核实践,进一步将审核工作中各层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核制度机制安排、业务流程等基础事项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好分级负责、集体决策机制,做好分级把关,加强权力制约,减少审核自由裁量权。对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审核判断的项目,实行“集体研究、类案处理”,在审核过程中统一审核把握的尺度。四是持续提升审核效能。进一步强化审核过程管理,在受理环节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流程节点、计时规则,进一步增进发行人对审核过程和关键节点的了解;在依法依规推进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审核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审核效能,进一步降低请托说情、打招呼等风险。五是持续加大行业廉洁承诺制度执行力度。完善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廉洁承诺制度,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企业申报时提交廉洁承诺函。着力强化现场督导针对性,督促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升辅导把关质量,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和制度建设,对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围猎审核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从严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持续推动行业生态净化,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相关业务规则请查看<】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

    编辑|陈雨禾 校检|袁钢 审核|苗曦

    联系金妹儿

    商务合作:028-8696849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51120180008

    举报/反馈

  •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3-03-06)
  • 热度:2078557
  • 快照时间:2023-03-06 14:00:10
全网搜-移动手机端
  • 百度: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搜狗: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360: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Google: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Bing: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Yahoo: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宜搜: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神马: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全网搜-电脑PC端
  • 百度: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搜狗: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360: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Google: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Bing: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Yahoo: 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连坐机制取消
  • 每日热点网可以查询历史热点(2021-02-25日后),欢迎收藏。
  • 每日热点网
  •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