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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代表建议明确伤人犬只饲养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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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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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犬只管理一直是社会和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3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的建议中,就有一条是关于“犬只伤人”的。

    庹庆明调研发现,近年来,我国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只增不减,此类案件发生的缘由虽不排除意外事件,但仍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犬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类管理的疏忽甚至是放任。对受害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

    他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犬只伤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

    现状:

    犬只伤人追责难,惩戒效果有限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归责难度大

    庹庆明调研发现,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犬只伤人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尽管近年来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其中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且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强,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犬只咬伤甚至咬死他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危害结果。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此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能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表现,判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是故意、过失还是不作为犯罪,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

    实践中,往往找不到足够的证据,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是相当难判断的,这样就导致责任界限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刑事责任方面的条文使法官难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导致绝大多数犬只伤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而终结,这样的判决结果违法成本过低,往往既不会给案件中的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带来足够的惩戒效果,也难以给其他养犬人威慑、警戒作用,这也是近年来犬只伤人案件只增不减的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

    建议:

    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加强犬类登记和管理

    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庹庆明提出了三点建议。

    庹庆明认为,首先,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为清晰司法责任的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刑事责任的归责难度,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如可规定:“无论是公共场所亦或是私人场所,若犬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类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此外,还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更好地适用法律,可以针对前文中建议纳入刑法修正案中的条款、结合具体的审判案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根据犬类的身高、体重、凶猛程度等将饲养犬进行分类;规定犬类主人或饲养者有限制的免责事由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

    在此基础上,庹庆明认为,还需要完善犬类登记、饲养、管理制度。

    为更有效地降低犬只伤人案件的发生,完善犬类的登记、饲养、管理等机制尤为重要,若犬类在平时就可以得到系统、有规律地管理,可以大大降低不负责任的饲养人出现的概率,也可以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兼顾被饲养犬类的利益,是一个双赢、和谐的过程。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受访者

    编辑 王禾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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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代表建议对犬只伤人饲养者追究刑责,网友纷纷表示支持
    作者:君无双fq
    发布时间:2023-03-06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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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表示:

    “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因此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人大代表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这样才能更加公平、公正的解决犬只伤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的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

    对于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网友们纷纷表示“这绝对是良心话,必须要给予支持。”

    犬只伤人的案件在社会中屡见不鲜、时常有之,但是每每当受害者被他人饲养的犬只伤害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的划分,非常的麻烦和模糊。当这类事件发生时,一般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判罚,而且还往往会因为犬只伤人的事件导致事态的扩大,引起叫骂、撕扯、甚至殴打事件。

    对于应不应该饲养犬只,这应该说是一个个人意愿的事情。

    愿不愿意养狗?能不能养狗?这要看个人的意愿,如果你愿意养,那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在道德上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养归养,你必须在养的同时,对犬只要管理好、控制好。如果因为饲养人的失误,没有将饲养的犬只管理好、控制好,而因此失控伤人,那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

    “养可以,但必须要管好。”

    特别是在城市当中,因为城市当中人员密集,很多小区当中还多是一些老人小孩,而老人和小孩无论是身体抵抗能力还是躲避能力都远不及年轻人,如果碰上大型的犬只失控时,他们很有可能会成为“弱势群体”,进而受到伤害。

    而如果大型犬只的失控是由于饲养者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圈养,而导致的人为失控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饲养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划分也应该更加的清晰明了,不应该模糊不清、推脱拉扯。

    主人如果在场的情况下,那就需要追究其全部责任,主人如果不在场的情况下,那就应该追究其过失责任。

    同时对于领养大型犬只的饲养者还必须登记注册,按规定定时给犬只打疫苗,否则不允许领养。

    另外我们还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指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是过失伤人,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伤人。

    比如:

    如果犬只的饲养者在遛狗的时候,犬只失控逃出饲养者的控制造成对他人伤害的,这种则属于过失伤害;而如果是犬只的饲养者因为仇恨某人,故意带着饲养的犬只看到目标后主动故意放开饲养的犬只,并且叫嚣着让犬只上前撕咬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故意伤害。故意伤害,那当然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追责定刑。

    “狗”这种动物对我们人类而言既是一种宠物,同时也是一种潜在的伤害物种;既有可爱的一面,也有凶残的一面,对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和高度防护。

    对于爱狗之人来说,他们饲养一些犬只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必须要对其加以管教和控制,不能让其失控;如果一旦失控,饲养者那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一点饲养者必须要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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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呼吁严打猫狗屠宰销售:建议对非法从事猫狗肉经营者追究刑责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1 21:13
    快照:

    “在我国广东、广西等地区,长期存在猫肉狗肉非法经营的现象,违背食品安全法和疫病防控政策,给国家狂犬病防治、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多个方面带来重大危害。”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拟向大会提交《关于禁止猫狗肉不法产业链的建议》。他在建议中写到:社会各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猫狗肉屠宰销售和消费行为。实际上,这已不是赵皖平第一次在全国两会上关注猫肉狗肉非法经营的问题。

    “在我国尤其是部分南方地区,食用猫肉狗肉的背后已形成灰色产业链。有消费就会有供应端出现,所以我们想从供应链条控制出发来遏制这些现象。”赵皖平表示,他在今年的代表建议中,就是围绕犬猫非法屠宰、销售、食用以及呼吁建立食物安全追溯制度等内容进行。

    ↑赵皖平。受访者供图

    为何建议杜绝猫狗肉屠宰贩卖?

    “食用的潜在安全隐患极大”

    在今年的代表建议中,赵皖平阐述了我国应该杜绝猫肉狗肉屠宰和食用的理由。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食用的潜在安全隐患极大。

    赵皖平指出,不像普通的猪羊牛肉,中国并没有供食用的犬猫养殖场。因此,现在市面上销售的犬猫肉,90%以上都来自全国各地的流浪猫狗或被偷毒抢的家猫家狗。

    由此,背后便逐渐形成了猫狗肉黑色利益链。赵皖平分析指出,因为猫狗肉多来自偷盗或捕杀流浪动物,所以是低风险、零成本,但却有高利润、厚回报。而这也让偷捕、毒杀猫狗者愈发猖狂,一条畸形的猫狗肉黑色利益链也随之壮大。

    据各方统计评估,每年仅广西、广东地区的猫、狗交易数目体量惊人。赵皖平也在提案中提到:广西玉林、柳州等地来源不明的活狗活猫,常年公开在集市现宰现卖,全年数目达到10万~20多万。

    “这些数量庞大的猫狗肉,几乎都无从溯源,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也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赵皖平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食品安全法》发现,其中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而在赵皖平看来,目前猫肉狗肉大多是直接流入屠宰餐饮食肆,来源无从追溯,安全无法保障。根据赵皖平的调查,他在建议中写道:“在过去20年,由执法和司法部门查获和判决的案件中,大量家犬是捕获者用投毒方式流入狗肉产业链。盗狗贼用毒镖、毒药丸等方式进行作案。这样含氰化物等毒物的狗肉流入市场,对吃狗肉的人和所有消费者形成食品安全重大隐患,严重威胁生命安全。”

    赵皖平表示,我国猪、牛、羊等家禽家畜都有专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安全保障,猪、牛、羊的屠宰也需经过国家检验部门的同意、兽医部门的认可。但反观犬猫肉的制作,却大多来自地下活动,没有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安全隐患巨大,且无法控制。

    为何法律未禁食仍要杜绝销售食用?

    “食用猫狗肉有违公序良俗”

    实际上,在我国国家层面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食用犬猫肉有明确禁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对食用犬猫肉的争议,其中部分人认为法律不禁止,就应该允许食用。

    但在赵皖平看来:“食用犬猫肉虽然不违法,但也不安全,同样不文明,和我国文明之邦的形象背道而驰。”

    赵皖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部分犬猫肉消费群体认为没有法律禁止,这是应有的消费权利。同时,部分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也将群众反映的猫狗肉经营违法乱象,误认为是个人饮食习惯,是合理的存在,不能以法律来约束。

    对于上述认知,赵皖平均不认同。“吃猫肉狗肉其实是虐待动物的表现,违背公序良俗;而对狗猫肉的贩卖行为则系非法经营,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在赵皖平拟提交的另一份《关于将善待动物纳入文明城市评比标准的建议》中,他也提到:犬和猫作为伴侣动物,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人滥食的习惯,将其端上餐桌形成了黑色产业。在非法囤积、贩运、贩卖、屠宰过程中,其无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仅如此,还造成跨省盗、抢猫狗的犯罪活动成风,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赵皖平也指出,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2013年4月出台的规定,要求必须一犬一证、一猫一证,并加强猫和犬产地检疫监管。但当前部分省市的犬猫摊档,仍在市场内接单,市场周边分车交易逃避检疫,仍有易感染狂犬病和携带其他疾病的动物进入市场。这也同样有违国家法律法规。

    为何同样是动物猪羊牛肉不被禁食?

    “经几千年驯化主要功能归为食材”

    在对猫狗肉是否应该食用的争论里,部分人也曾质疑,既然不能吃猫狗肉,那为什么能吃猪羊牛肉?如果对猫狗肉的获取、屠宰和销售进行监管规范,那么食用猫狗肉是否也应该变得合理?

    赵皖平回应上述观点时表示,并不是加强监管就应该允许猫狗肉的屠杀和消费,因为这种行为与食用煮羊肉并不相同。

    他表示,猪、牛等牲畜经过几千年驯化,其主要功能已归为人类的食材。但猫、狗却并不是向这一功能演化,更多的意义在于带给人类陪伴等精神层面的需求。赵皖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其看来,猫、狗作为人类忠诚伴侣,更多是发挥对人类的情感作用,但猪、牛、羊等则更多是满足人类生存,给人类提供食物的功能,二者功能不一样。

    呼吁禁食猫狗肉建议怎么做?

    “对违法从事猫狗肉经营者追究刑责”

    事实上,在“禁止食用猫狗肉”的探索上,深圳已经迈出了第一步。2020年3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要求从同年5月开始禁食猫狗肉,违者将被处以货值30倍的罚款。

    在赵皖平的建议里,他也同样规划了多条可尝试的路径:其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猫狗肉屠宰销售和消费行为。他建议,应从国家层面加强管控,国务院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部联合发文,加强对活体猫狗贩运和交易的监管。

    同时,切实执行现有的猫狗产地检疫规程,授权公安部门加强对贩运猫狗动物车辆的扣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贩运人及货主,并由公安部介入调查市场贩卖活体猫狗,以杜绝猫狗进入非法屠宰窝点流向餐桌。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渎职责任,并追究直接领导人责任。

    其二,加大监督力度禁止以伴侣目的和工作目的之外的犬猫交易。各级地方政府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取缔猫狗及其肉类的不法交易市场、私屠点、餐饮食肆,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对公众进行食品安全普法,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作用,共同打击猫狗肉违法经营行为,并严厉制裁滥杀滥捕虐待动物行为。

    其三,禁止非法交易,完善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饲养场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持续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动物消费信心。对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从事猫狗肉经营的经营者,追究刑事犯罪责任,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其四,杜绝社会暴力多学科联动持续生命教育。赵皖平呼吁,在全国开展取缔当街杀狗杀猫摊贩的联合行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公开传播、售卖虐待动物视频”归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进一步细化立法将动物分为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明确对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

    “当前一些地区仍保留狗肉节,猫肉狗肉在国内还有很大的消费群体,也缺乏国家层面的禁止条例。”赵皖平表示,眼下要全面禁止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从深圳的实践来看,可以为之努力和不断呼吁。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实习生 李逸凡

    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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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生服务平台走进三顺店社区——共话文明养犬 共建和谐家园
    作者:呼和浩特日报
    发布时间:2023-03-03 01:11
    快照: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内涵,是市民幸福生活的加码。一直以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多措并举倡导市民文明养犬,经过相关部门的不断宣传,首府人文明养犬的习惯已经逐渐形成。但呼和浩特市融媒体中心民生服务平台在民意大走访时发现,仍有一些养犬人文明意识松懈,遛狗不拴绳、不避让老人孩子、粪便不及时处理……给城市环境、邻里和谐、群众的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困扰。

    2023年3月1日,呼和浩特市融媒体中心民生服务平台走进回民区三顺店社区,邀请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就犬证办理、流浪狗收治、超范围养犬、佩戴犬牌、犬类疫苗防治、违规处罚标准等内容与市民网友代表现场交流探讨。

    □文/图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丁晨

    祥和五区居民张白茹: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必修课,请问文明养犬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佟俊霆:文明养犬工作关系到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及公共秩序的管理,更是建设文明和谐城市的基本要求之一。文明养犬,简单通俗地讲要做到:1、养犬要登记、年检、免疫;2、遛犬要拴绳、戴嘴套,粪便要清理,携犬不进入公园、广场、饭店等公共场所,不乘坐交通工具(导盲犬、辅助犬除外),乘坐出租车、网约车要征得司机同意;3、重点养犬管理区(市区、城区、人员聚集区)内一户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及有攻击性的大型犬;4、养犬不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5、不得弃犬、斗犬、虐犬。

    景观小区居民王晓燕:相关部门对流浪犬收治的巡查频次是怎样的?捕捉到的流浪犬都到哪里寄养了?是否给它们打疫苗?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队长云峰:流浪犬的巡查工作已经列入日常巡查的范围之内,在每天的巡查中,只要发现有流浪犬,就会协调联系抓捕队伍进行收治。流浪犬都会寄养在呼和浩特市犬类留检所,是会给流浪犬打疫苗的。

    体委小区居民姜秀明:处罚到位才是最有力的规范,如果只是口头劝导,不文明的人还是很多。建议建立处罚台账机制,如果多次被处罚仍不改正,进入个人征信系统。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佟俊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会对养犬人做出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等处罚。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犬案件均在警综平台记录在案;同时,我们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更加注重鼓励和引导,让养犬人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履行养犬人义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彭永刚:在日常执法和管理中一般是按照721工作法,即7分服务,2分管理,1分处罚。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否纳入公民个人征信系统,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探索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多次劝阻无效后,或者对于通过口头劝阻或教育不见效的一些行为,将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不文明养犬人罚款50至200元,如多次处罚仍不改正,将上报红黑名单,由市城管局登录账号上传信息。

    体委小区居民刘嘉玲: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属于违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怎么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队长云峰: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除,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网友乙醇:不文明养犬该罚,文明养犬也该奖,请问有哪些奖励机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彭永刚:城管执法部门将借鉴“车窗抛物”有奖举报机制经验做法,向市政府申请奖励专项经费,切实有效建立不文明养犬行为奖励举报机制。凡市民举报案件,经核实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财政经费支出规定,采取通过举报人上门领取或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形式兑现举报奖励金,提高市民参与有奖举报积极性,鼓励首府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发挥社会监督共管的作用。另外,鼓励广大群众通过拨打12345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日常生活中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问题,相关部门将对事权范围内的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诉求,确保市民反映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网友铁树:如果因宠物打扰邻居休息,邻居报警,狗主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犬案大队负责人霍忻蒙:根据《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100元罚款。

    网友壁纸:之前发现小区门口有几只流浪狗在群居,该如何反馈给相关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队长云峰:可以拨打12345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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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皖平代表建议:将善待动物纳入文明城市评比标准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2 08:14
    快照:

    友善对待动物,折射出城市文明。“当前友善对待动物尚未纳入文明城市评比标准。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全凭个人喜好,随之而来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今年他拟提交《关于将善待动物纳入文明城市评比标准的建议》。

    2022年教育部第一次将动物救助明确列入中小学服务性劳动范围,迈出了尊重生命教育的重要一步。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城市动物治理问题进入公众视野,社会文明的进步要求我们正视城市流浪动物治理问题,然而现阶段的一些现象也引起了赵皖平的思考。

    赵皖平指出,除了饲养者不牵绳、不捡拾便溺之外,随意遗弃、投毒、虐待、残杀、滥食动物等行为仍时常发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和意义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但却并未将城市中的犬、猫纳入其中。近些年,一些虐杀动物的行为经常通过社交媒体放大,难免会给青少年留下心理阴影。

    与此同时,因对创建文明城市的错误理解,部分地区城市管理者粗暴禁止、捕杀流浪动物和市民已在养之犬只,实与文明背道而驰,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

    基于当前城市动物保护的现状,赵皖平呼吁将友善动物纳入为文明城市评比标准,推动创城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各种公共宣传渠道教育公众反虐待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伴侣动物陋习。

    赵皖平建议,各级精神文明办公室在评选文明城市时应当将该地区和城市在善待动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生态环境方面的表现作为测评指标,公开各城市在友善动物方面的工作情况,让公众参与和监督文明城市评比。并对滥用创文明的名义粗暴捕杀群众家养动物的行政行为的城市重新评定其申请资格,真正帮助建立起人和动物和谐相处、文明的城市。

    “一个社会对待待动物、孩子和妇女的态度,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赵皖平还建议,要严厉制裁滥杀滥捕虐待动物行为,通过多学科联动开展生命教育。

    赵皖平告诉澎湃新闻,当前我国有关保护动物的法律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尚未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保护范围较小、条文零散,没有对虐待动物加以严格界定和管理,防范措施少,惩罚力度不够。他呼吁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保护法》,在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进一步制定《动物福利法》来有效改良人与动物间的不和谐关系。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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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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